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维护市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共安全、公共卫生、文化和道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群众性文化活动场所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稿件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供人们进行歇息娱乐、消费、娱乐等活动的场所。
第三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务院有关法规、规章以及市政府的规划等文件的要求,并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建造工程规划许可、建造施工许可、消防设计审查、公安消防验收文件;(二)拥有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或者有决定聘用管理娱乐场所专业人员的拟聘人员名单,并配备相应的管理制度及人员;(三)设备、安全、消防、环境等硬件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并经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
第四条娱乐场所的开业,应当报经市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在设立地交通便利处如窗口、大门或者墙上显著标明经营者名称、经营项目、经营范围、经营时间、联系、招牌、消费提示和消费标准等。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经营娱乐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法申请经营,不得私自设置、扩建房屋,私自更改经营项目、经营范围;(二)不得收取超出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价格标准的收费标准;(三)不得有违法经营行为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四)不得为未成年人提供娱乐活动等。
第六条娱乐场所应当严格落实消防安全制度,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消防安全,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更换。
第七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当场录音录相,并于设立地及时向公安机关报送,以备查证。
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严格控制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优先录用服务行业人员,加强培训并时常性进行考核。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像关规定严格执行营业时间,在经营时间以外的时间不得开放。
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机构,设立负责人员负责日常管理。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的规范,保障公民的文化娱乐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营性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酒吧、KTV等各类娱乐场所。
第二章:经营者管理责任第三条: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文化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进行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经营者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详细的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员工培训,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性和服务质量。
第三章:场所设置要求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装修设计,保证场所的通风、照明、安全出口等设施完善。
第六条:对于涉及到音响、灯光设备的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噪声标准进行设置,避免对周边居民造成影响。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
第八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业的消防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做好防火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第五章:秩序管理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人员进出管理,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场所,保持场所内秩序良好。
第十条:严禁娱乐场所提供未经审批的表演或活动,保障文化表演的合法性。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的娱乐场所,相关部门有权暂停其营业资格,甚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七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方自执行。
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规范管理,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经营的娱乐场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维护文化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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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市发〔2013〕12号
拓展训练器材的安全标准和使用方法在空中完成攀登、跳跃、行进、下降等动作高空拓展训练器材分为高空独木、高空击球、高空抓杠、合力制胜、软梯、高空断桥、高空荡木、绝壁逢生、缅甸桥、轮胎墙、高空相依、乘风破浪、空中吊桩、高空荡木、步步登高、飞夺泸定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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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国防教育基地拓展训练器材等项目技术参数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其整栋建筑物的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房地产权属证书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3.15•【文号】文市发[2013]12号•【施行日期】2013.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其他规定正文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广播电视局,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总队:《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现就贯彻实施《办法》若干事项通知如下:一、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二、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程序在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游戏游艺设备生产企业可以向注册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提出游戏游艺设备内容审核的申请,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将通过内容审核的游戏游艺设备目录报文化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12.18•【字号】粤文市[2013]204号•【施行日期】2013.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文化厅关于贯彻执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文市〔2013〕204号)各地级以上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文体旅游)局、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现将《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及《文化部关于贯彻〈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调整范畴仅限于歌舞娱乐场所和游艺娱乐场所。
以大型游乐设施为主体的游乐园适用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
二、在省内设立的娱乐场所,除执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执行《广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十二条有关“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娱乐场所”的规定。
在医院、机关周围设立的娱乐场所,应通过组织听证程序予以解决。
三、娱乐场所(含农村地区)最低使用面积及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但标准不得低于《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四、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游艺娱乐场所总量布局规划由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各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会同公安、工商等相关部门,在广泛听取、收集社会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游艺娱乐场所的发展规划。
五、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审批权限予以受理。
省文化厅仅受理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前海、珠海横琴试点设立的独资娱乐场所。
六、娱乐场所改建(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经营场地的,应当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娱乐场所改建(不改变原设立条件的)或者变更设施设备、投资人员及娱乐经营许可证其他载明事项的,应向现行政管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和管理娱乐场所的运营和管理,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有序和良好的营业环境,保护顾客和员工的合法权益。
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
二、定义1. 娱乐场所:指对公众提供娱乐、休闲、消费等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酒吧、夜总会、KTV等。
2. 经营者:指拥有娱乐场所经营权的法人、企事业单位和自然人。
3. 相关管理人员:指娱乐场所的经理、保安、服务人员等从业人员。
三、经营许可与备案1. 经营者必须依法申请经营许可,并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 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示经营者的名称、地质、等基本信息。
四、消防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具备消防设计、设备和安全出口等消防安全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2. 娱乐场所需设置有专职或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定期组织消防演练和培训。
五、安全管理1. 娱乐场所应确保现场秩序和顾客安全,严禁使用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设备。
2. 娱乐场所应配置足够数量的安全人员,合理布局摄像头,加强安全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事件。
六、服务质量管理1. 娱乐场所必须提供优质的服务,确保顾客的合法权益和安全。
2. 娱乐场所应加强员工的服务意识培训,提高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并及时解决顾客投诉和纠纷。
七、卫生管理1. 娱乐场所应保持场所内的卫生清洁,定期进行卫生检查和消毒。
2. 娱乐场所应提供洁净的餐饮、卫生间和休息区,确保顾客的卫生和健康。
八、法律法规遵守1. 娱乐场所经营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2. 娱乐场所应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流程,加强业务合规,不得存在任何损害顾客和员工权益的行为。
九、处罚与监督1. 对于违反本管理办法的娱乐场所,相关管理部门有权进行处罚和封闭。
2. 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2013(文化部)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该《办法》共35条,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2.05.17•【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有关问题的解读近期,文化和旅游部印发了《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现行《办法》是为贯彻《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起施行至今已有九年时间,2017年文化部令第57号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娱乐市场的发展变化,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如取缔难等具体问题,需要修订《办法》赋予监管手段与措施。
同时,国家出台或者新修订了一批与娱乐场所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消防、环保等方面改革也在逐步深化,需要《办法》与之衔接,将“放管服”改革红利落到实处。
二、《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修订与上位法不符合的条款。
例如,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新增“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的规定,落实新修订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要求全面取消外商投资娱乐场所限制等。
二是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并与有关改革措施做好政策衔接。
与消防、环保改革做好衔接,不再将获得消防许可、环保达标作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审批娱乐场所的前置条件;与国务院机构改革涉及部委名称变更做好衔接,修改相关部门名称;与国务院要求取消各类证明事项改革做好衔接;与信用管理改革做好衔接等。
三是突破解决了执法实践中无证娱乐场所取缔难的问题,依据新出台的《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规行为设置处罚条款。
三、对外商投资娱乐场所是怎么规定的?2020年11月,《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六条修改为“外国投资者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娱乐场所”;第九条第一款中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修改为“外商投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修改〈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现行《办法》是为贯彻《条例》制定的部门规章,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2017年根据文化部令第57号进行了修订。
《办法》的实施,为规范娱乐市场秩序、促进娱乐市场繁荣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娱乐市场的发展,《办法》部分内容已不符合规定和发展需要,亟需修订。
一是贯彻落实《外商投资法》的需要。
2020年11月,为了贯彻实施《外商投资法》,国务院对《条例》等2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定向修改,明确了允许外商投资娱乐场所,《办法》相关内容也需要及时修订。
二是贯彻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需要。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提出幼儿园周边也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为贯彻落实此要求,我部印发了《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相关内容需要及时修订。
三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需要。
2017年《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生效后,取消了“取缔”的表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无法继续援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行为进行查处,既没有执行强制措施的法律依据,也没有具体处罚标准规定,给执法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一线执法人员反映强烈。
据此,我们对《办法》相应条款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专门召开了《办法》修订论证会,征求吸收部分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及法律和娱乐行业专家意见,形成了目前的修订草案。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草案共对《办法》作出五方面修改,共涉及二十三条。
主要内容及理由如下。
(一)修订与《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符条款修改《办法》第六条,明确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教育法规定的幼儿园周围,明确娱乐场所与幼儿园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7.01•【字号】•【施行日期】2013.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文化厅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局:《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令第55号,以下简称《办法》)于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为贯彻《办法》精神,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12号,以下简称《通知》)。
为落实该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学习宣传贯彻《办法》《办法》是在《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各地管理实际和制度创新,为文化部门加强娱乐场所管理制定的部门规章。
它进一步厘清了《条例》的调整范畴,明确了娱乐场所的设立条件,规范了娱乐场所的审批流程,强化了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更多地赋予了文化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
《通知》为落实《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
全省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和综合执法机构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方案,搞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
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他们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二、科学做好布局规划各市(州)文化行政部门要结合当地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与管理的现状,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总量、城镇化发展需要、市场需求、监管实效、监管力量和社会反映等因素,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分级管理、属地监管”的原则,科学制定歌舞、游艺娱乐市场发展总量和布局规划,并在当地向社会公布。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办法】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娱乐场所管理行为,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营造文明的娱乐场所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设在城乡居民区内的娱乐场所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夜总会、KTV、酒吧、网吧、游戏厅等。
第三条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建筑、消防、公安等行业的要求。
未取得相关审批证照或者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娱乐场所,不得经营。
第四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循“安全第一、文明经营、合法合规”的原则,依法纳税,不得扰乱社会秩序,不得妨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及公共利益。
第五条娱乐场所应当设置管理岗位,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完善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第六条娱乐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依法经营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禁止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娱乐场所的监管和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确保娱乐场所的安全和文明经营。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八条娱乐场所的设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要求,具有完备的建筑并配备基本的设施设备,保证正常经营;(二)通过防火安全、环境卫生等方面的检查,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三)设有专门的业务部门或者业务人员,明确各部门职责,制定规章制度,做好员工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四)未受到行政处罚,无涉嫌违法犯罪记录。
第九条娱乐场所应当遵守以下经营要求:(一)不得开放未成年人进入娱乐场所;(二)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酒精饮料和烟草制品;(三)不得提供淫秽、赌博、吸毒等违法违规服务项目;(四)不得扰乱周边居民生活秩序和社会安宁;(五)依法纳税,保证正常经营;(六)对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法规培训;(七)妥善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和相关信息,不得泄露。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场所内的安全和秩序。
具体要求如下:(一)设立安全管理岗位和责任人,落实日常安全管理工作;(二)制定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三)加强消防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更新,保证消防安全;(四)加强人员进出管理,确保娱乐场所内人员的安全和秩序,防止发生群体事件;(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保障员工和顾客的安全。
文化部新管理办法:未成年人节假日可进游戏厅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新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25日经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不知你对其是否了解呢?以下是申办娱乐场所的相关要求,如果你对此不是很清楚的话,请参考下文。
1、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2、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3、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书;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三)组织机构和章程;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娱乐场所,是指营利为目的、向公从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包括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的卡位ok厅、夜总会等经营场所;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舞厅、迪厅等经营场所;除剧场、影剧院等专业演出场所外,提供现场表演服务的演艺厅、俱乐部等经营场所;以及提供游戏游艺机服务的游戏厅、游艺厅、动漫城等经营场所。
宾馆、餐饮、酒吧、综合商业设施、旅游景区、主题公园、游乐园等兼营以上娱乐服务项目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使(二)《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所称学校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即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学校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机关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三)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四)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娱乐场所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文化娱乐场所,是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场所。
然而,由于娱乐场所的特殊性质,如过度噪音、堵车、治安等问题,娱乐场所经营管理一直备受关注。
因此,建立娱乐场所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下面就是一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一、管理规范1. 娱乐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当具备营业执照、消防安全检测合格证、营业许可证等必要的证照。
2. 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营业时间、人员管理、消防管理、安全管理等,确保娱乐场所内秩序井然,安全有序。
3. 娱乐场所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安全等方面的培训,保证工作专业性和安全性。
4. 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安全出口,并配备完整的水、电设备和灭火器等设备。
二、消防安全1. 娱乐场所应当要求营业执照、营业许可证的办理单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测,并定期进行消防安全的培训。
2. 娱乐场所应当在场内设置消防安全措施,并备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对消防通道保持畅通。
3. 娱乐场所的电线、电器设备等均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不得私拉乱接、私开水龙头等现象。
4.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防火门、防火窗等消防安全设施,并设置合理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三、卫生保障1. 娱乐场所应当落实卫生管理,加强清洁消毒和垃圾处理。
2. 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工作日历管理垃圾,捅死的垃圾要及时处理。
3. 娱乐场所应当配备干净、清洁、卫生的餐具和饮用水。
酒吧、夜总会等娱乐场所不得以饮料代替水。
四、时段管理1. 娱乐场所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业务,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营业时间,严禁延迟、早开。
2. 娱乐场所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严格执行夜间特定时段营业管理规定,制止深夜出入,提高娱乐场所的管理效率。
3. 娱乐场所应当制定固定的关门时间和开门时间,并在娱乐场所入口处设置全天候安保措施。
五、保持室内安静1. 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注意环境污染、噪音污染等问题,保障场所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
2. 娱乐场所应当对严重的噪音污染问题进行有力治理,防止对周围居民及其生活、身体带来危害。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文化厅•【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皖文市函〔2013〕143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文化厅关于贯彻实施《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部新近颁布的《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文化部第5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见中国文化市场网)于2013年3月11日正式实施。
日前,文化部下发了关于贯彻《办法》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办法》,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我省贯彻《办法》精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要提高对学习、宣传、贯彻《办法》重要性的认识,把《办法》的学习、宣传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要认真对照《办法》,严格执行娱乐场所设立条件、审批程序等规定要求。
同时结合全省文化市场行政审批规范化建设,及时查找纠正本地娱乐场所设立审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和权限,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执法水平。
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和从业人员的培训,使其做到守法经营,文明服务。
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宣传《办法》,使社会各界了解娱乐场所管理的基本制度和有关规定,为贯彻《办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界定方法(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界定。
申请人应当提供符合《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其房屋规划、设计、使用用途中不含有“住宅”。
(二)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设立场所地理位置图界定。
地理位置图应当至少能反映经营场所周边200米以内主要建筑分布情况。
地理位置图上标有居民住宅区、中小学、医院等建筑的,参照以下方式界定:其中“居民住宅区”是指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规划意见书中建设、规划项目范围为住宅的区域;“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学校,包括小学、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各类学校;“医院”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健康和身心安全,促进娱乐场所健康有序经营,特制定本办法。
二、娱乐场所经营许可1.经营娱乐场所必须依法获得有关部门的许可,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业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娱乐场所。
2.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上应注明经营项目、经营场所、执照编号、有效期限和许可机关等重要信息。
许可证应当在娱乐场所内醒目的位置公示,并定期更新。
三、娱乐场所安全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设,符合消防安全等相关要求,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业。
2.娱乐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如监控、消防设备、人员疏散通道等,并定期检查维护。
3.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紧急出口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无阻。
四、娱乐场所消防安全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配置自动消防设施,如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疏散指示标志等,并配备专业消防队伍,定期进行演练。
2.娱乐场所内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如烟花爆竹、油漆等。
3.消防设备设施应当每日检查运行情况,并定期送消防部门检验。
五、人身安全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加强场所内治安和秩序的维护。
2.娱乐场所禁止任何形式的赌博、涉黄、涉毒等非法活动,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3.娱乐场所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培训,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出示身份证明、提示消费标准等,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环境和卫生管理1.娱乐场所应当合理布置经营场所,保障顾客的休息和娱乐环境。
2.娱乐场所应当保持干净卫生,及时清理卫生死角和垃圾等,保证场所整洁无异味。
3.娱乐场所应当配备专人清洁,定期消毒和检查用具设备、饮食卫生等。
如发现食品安全问题,应及时停业整改。
七、管理责任1.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经营活动,并对其员工进行专业培训和管理。
2.娱乐场所经营者对场所内发生的一切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发生血案暴力事件等,应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并配合处置。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管理,保障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实施情况,规范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以及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机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场所,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推广民族优秀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特色化经营,引导娱乐场所向商业区、度假区和旅游区发展;鼓励娱乐场所采用技术手段改进娱乐形式,开发文化娱乐新产品。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内使用的音乐、游戏等文化产品和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行业协会开展活动。
第五条娱乐行业协会应当依照本办法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水平、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二章设立条件第六条娱乐场所设立地点应当符合《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一)《条例》所称居民楼是指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学校是指符合教育法律规定的中小学校;医院是指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办法规定条件,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床位在五十张以上的医疗机构;机关是指符合《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规定的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二)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三)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
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四)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的实施方案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
If you think that you have forgotten a person, then you are not so stupid as to mention her with forgetting.(页眉可删)娱乐场所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一、概况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二、主要内容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娱乐场所管理办法》,共有三十五条。
(一)概念界定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三)禁止内容“九种地点”不得设立娱乐场所:1.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2.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3.居民住宅区;4.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5.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6.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7.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8.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9.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四)审批程序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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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经2013年1月25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发布。
该《办法》共35条,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管理,维护娱乐场所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歌舞娱乐场所是指提供伴奏音乐、歌曲点播服务或者提供舞蹈音乐、跳舞场地服务的经营场所;游艺娱乐场所是指通过游戏游艺设备提供游戏游艺服务的经营场所。
其他场所兼营以上娱乐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鼓励娱乐场所传播民族优秀文化艺术,提供面向大众的、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内容和服务;鼓励娱乐场所实行连锁化、品牌化经营。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所在地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负责娱乐场所提供的文化产品的内容监管,负责指导所在地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工作。
第五条娱乐场所行业协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第六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
(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
(二)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三)居民住宅区;
(四)教育法规定的中小学校周围;
(五)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周围;
(六)各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机关、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各级政治协商会议机关、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机关、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周围;
(七)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八)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
(九)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娱乐场所与学校、医院、机关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提供的文化产品内容应当符合文化产品生产、出版、进口的规定;
(二)歌舞娱乐场所消费者人均占有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农村地区除外),游艺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使用面积不包括办公、仓储等非营业性区域;
(三)符合国家治安管理、消防安全、环境噪声等相关规定;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农村地区设立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最低使用面积、消费者数量的核定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
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游艺娱乐场所总量与布局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检查。
第十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前,筹建人可以向负责审批的文化主管部门提交筹建咨询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为筹建人提供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者营业执照;
(三)组织机构和章程;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产权属证书,租赁场地经营的,还应当提交租赁合同或者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游艺娱乐场所应当标明游戏和游艺分区经营位置、游戏游艺设备数量及位置;
(八)消防、环境保护部门的批准文件;
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的,还应当提交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二条文化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设立场所的位置、周边环境、面积等进行实地检查。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设立场所、文化主管部门办公场所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10日,并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和游艺娱乐场所使用的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内容核查。
第十四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和文化产品内容核查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予以批准的,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的,变更投资人员、投资比例以及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歌舞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歌曲点播系统,游艺娱乐场所新增、变更游戏游艺设备的,应当报原发证机关核查。
第十七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年。
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娱乐场所经营者应当持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以及营业情况报告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许可证。
原发证机关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按照设立条件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做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八条娱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由原发证机关向社会公告注销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函告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经营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条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播放、表演的节目不得含有《条例》第十三条禁止内容;
(二)不得将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连接至境外曲库;
(三)不得擅自变更场所使用的歌曲点播系统。
第二十一条游艺娱乐场所经营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不得设置未经文化主管部门内容核查的游戏游艺设备;
(二)进行有奖经营活动的,奖品目录应当报所在地县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三)不得擅自变更游戏游艺设备;
(四)实行游戏、游艺分区经营,并有明显的分区标志;
(五)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禁止未成年人进入游戏区。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不得为未经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营业性演出活动提供场地。
娱乐场所招用外国人从事演出活动的,应当符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文化产品内容自审和巡查制度,确定专人负责管理在场所内提供的文化产品和服务。
巡查情况应当记入营业日志。
消费者利用娱乐场所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娱乐场所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在显著位置悬挂娱乐经营许可证、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标志,标志应当注明“12318”文化市场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应当配合文化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和技术监管措施。
第二十六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娱乐场所信用管理档案,记录被文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的情况以及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文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娱乐场所第一责任人和内容管理专职人员进行政策法规培训。
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条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歌舞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游艺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八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五十条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七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依法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第三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三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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