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企业正平衡计算煤耗技术规范(试行)批准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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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
式中 :
B b / 100 10 3 Q gr
6
b r —报告期内平均供热标准煤耗,kg/GJ。
5.8 供电煤耗
bg
bf Wgd

bf L 1 fcy 100
式中 :
b g —报告期内平均供电标准煤耗,gce/ kWh;
Wgd—报告期内供电量,kWh;
Wgd=Wsw+Wfs-Wwl Wsw—报告期内上网电量,kWh; Wfs—报告期内机组向电厂非生产用电提供的电量,kWh; Wwl—报告期内机组生产用的外来电量(网购电量与其他机组提供的电量之和) ,
2
包括动力、照明、通风、取暖及经常维修等用电量,它励磁用电量,设备属电厂资产并 由电厂负责其运行和检修的厂外输油管道系统、循环管道系统和除灰管道系统等的用电量。 既要包括本厂自发的用作生产耗用电量,还包括购电量中用作发电厂厂用电的电量。 3.13 购网电量 发电厂为发电、供热生产需要向电网或其它发电企业购入的电量。 3.14 试运行电量 新机投产的试运行期间的发电量。试运行电量收入计入基建期,冲减基建成本。 3.15 发电厂用电率 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的发电厂用电量与发电量的比率。 3.16 供热厂用电率 热电厂在对外供热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厂用电量与供热量的比率。 3.17 综合厂用电率 全厂发电量与上网电量的差值再加上购网电量后与全厂发电量的比率。 3.18 供热比 报告期内机组用于供热的热量占机组发电、供热总热耗量的比率。 4 总则 4.1 发电企业应对全厂和机组的发电量、发电煤耗、发电厂用电率、供电煤耗、综合供电 煤耗、供热量、供热煤耗、供热厂用电率、综合厂用电率等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进行统计、分 析、上报和考核。 4.2 发电企业应按照实际入炉煤量和入炉煤机械取样分析的低位发热量正平衡计算发、供 电煤耗率。 当以入厂煤和煤场盘煤计算的煤耗率和以入炉煤计算的煤耗率偏差达到 1.0%时, 应及时查找原因。发电企业应定期采用反平衡法校核。 4.3 计量器具的配备,应满足计算和评价单台机组发电(供热)煤耗的要求。能源计量装 置的配备与管理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能源计量装置的选型、精确度、测量范 围和数量,应能满足能耗定额管理、能耗考核及商务结算的需要。 4.4 应配齐生产和非生产的煤、油、汽、电计量表计,对全部能源计量器具应建立检定及 校验、使用和维护制度,并设有相应的设备档案台账。 4.5 供电煤耗按照燃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折合为 29271kJ/kg 发热量的标准煤进行计算,油 和气等燃料也应折合为 29271kJ/kg 发热量的标准煤计入总燃料消耗量中。 4.6 新建火电机组计量器具的设计、配备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新投产机组性能考核试验 等供电煤耗的计算应按本规范执行。 5 计算方法 5.1 标准煤量
g gd
g — 锅炉效率,%; gd — 管道效率,%。
5.3 发电厂用电率
L fcy
以上两式中:
Wd 100 Wf
L fcy —报告期内平均发电厂用电率,%;
W f —报告期内发电量,kWh;
Wd —报告期内发电用的厂用电量,kWh; Wd 100 (Wh Wkc Wcf Wcr ) Wcf 100
Di —报告期内的供汽(水)量, kg; hi —报告期内的供汽(水)的焓值,kJ/kg;
D j —报告期内的回水量,kg;


h j —报告期内的回水的焓值,kJ/kg;
4
D k —报告期内用于供热的补充水量,kg;
hk —报告期内用于供热的补充水的焓值,kJ/kg;
Q g r 2 —报告期内的间接供热量,GJ;
5
f)输配电用的升、降压变压器(不包括厂用变压器) 、变波机、调相机等消耗的电 量; g)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 服务公司和办公室)的电量。
Wcf —纯发电用的厂用电量,如循环水泵、凝结水泵等只与发电有关的设备用电量,
kWh;
Wcr —纯供热用的厂用电量,如热网泵等只与供热有关的设备用电量,kWh。
Qm 、 Qo 、 Qq —分别为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报告期内的收到基低位发热
量,kJ/kg。
Bkc —报告期内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量(折至标准煤) ,t;应扣除的非生产用燃料
量如下: a)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燃料; b)新设备在未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燃料; c)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燃料; d)发电机做调相运行时耗用的燃料; e)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燃料; f)修配车间、副业、综合利用及非生产用(食堂、宿舍、幼儿园、学校、医院、服务 公司和办公室等)的燃料。 5.2 供热比
Bb Bh Bkc
式中:
3
Bb —报告期内耗用标准煤量, t; Bh —报告期内耗用燃料总量(折至标准煤), 包括燃煤、燃油与其它燃料之和,同
时考虑煤仓、粉仓的变化,t;
Bh
1 ( BmQm BoQo BqQq ) 29271
其中: Bm 、 Bo 、 Bq —分别为报告期内入炉煤计量装置的燃煤耗用量、入炉燃油 耗用量与入炉的其它燃料耗用量,t;
Hale Waihona Puke Baidu
Qgr 2
(D h) (D h ) (D h ) 10
i i j j k k
6
rw
rw —报告期内的热网加热器效率,%。
∑Qrd—报告期内机组供热、发电总耗热量,GJ。
Bgr —报告期供热时段内供热机组供热所分摊的入炉燃料消耗量,t;
Bgr
0.03412 Qgr
kWh。 5.9 综合供电煤耗
b zh
式中 :
Bb bf 10 6 L Wsw Wwg ( 1 zh )( 1 ) 100 100
b zh —报告期内全厂平均综合供电煤耗,gce/kWh。
6 燃料计量与统计 6.1 燃料量计量 6.1.1 125MW 及以上火电机组的入炉煤计量应按单机组进行。已运行的 300MW 机组与新 设计或新建的 300MW 及以上机组,必须配备按入炉煤正平衡计算煤耗所需的全部装置,包 括燃煤计量装置、机械采制样装置、煤位计和实煤校验装置等。 6.1.2 应定期对全厂煤、油、气等采样、制样、化验及计量装置进行校验,并应有合格的校 验证书。 6.1.3 入炉煤量的计量应以皮带秤进行测量(给煤机可作辅助测量) ,称重精度应在±0.5% 以内。 6.1.4 电子皮带秤的安装地点在总皮带时, 经犁煤器与分炉计量微机监测系统将燃煤分别送 入各炉的原煤仓中。应防止由于犁煤器犁不净煤而把剩余燃煤带入其它炉的原煤仓内。 6.1.5 每月应进行 2~4 次实煤校验,校验所用的标准称量器具的最大允许使用误差不超过 ±0.1%,校验的煤量应不小于输煤皮带运行时每小时最大计量出力的 2%。 6.1.6 实煤校验装置使用前应经标准砝码校验, 实煤校验装置的标准砝码每两年应送往计量 部门校验一次。 6.1.7 入炉油可用流量计或储油容器液位计算,每月应对每品种燃油(对常用油种)作一次 密度测定。 6.1.8 入炉天然气可用燃气计量表测量,具体执行《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DL/T 18603-2001)。 6.2 入炉煤量的调整
式中: L rcy —报告期内供热厂用电率,kWh/GJ;
Wr —报告期内供热耗用的厂用电量,kWh;
Wr
5.6 发电煤耗

100
(Wh Wkc Wcf Wcr ) Wcr
bf
Bb (1
Wf
) 100 10 6

式中: b f —报告期内平均发电标准煤耗率,gce/kWh。 5.7 供热煤耗
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3 供电量 在报告期内电厂或机组向电网和电厂非生产用电提供的电能量。 [GB 21258-2007,定义 3.3] 3.4 标准煤量 在报告期内及发电生产全部过程中,用于生产所消耗的各种能源总量折算的标准燃煤 量。
注:包括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非生产使 用的、基建和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副产品综合利用使用的和向外转输的能源量。
[GB 21258-2007,定义 3.2] 3.5 燃料耗用量 燃料耗用量是指火力发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和非生产实际消耗的燃料(燃煤、燃油、燃 气等)量,包括发电燃料耗用量、供热燃料耗用量、非生产燃料耗用量和其它燃料耗用量。 3.6 发电煤耗 发电机组每发出单位电能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其中包括生产直接消耗的能源量, 以及 分摊到该产品的辅助生产系统、 附属生产系统设施的能耗量和体系内的能源损失量等间接消 耗的能源量。 [GB 21258-2007,定义 3.4] 3.7 供电煤耗 发电机组提供单位供电量所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GB 21258-2007,定义 3.5] 3.8 综合供电煤耗 报告期内火电厂每向电网送出一千瓦时电能耗用的标准煤量。 3.9 供热量 机组在报告期内用于供热的热量,包括直接供热量(供汽)和间接供热量(通过热网加 热器供热水) 。 3.10 供热煤耗 热电厂每供出一百万千焦热量平均耗用的标准煤量。 3.11 上网电量 发电厂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用于输送给电网的电量,即厂、网间协议确定的电厂并网点 各计量关口表计计量的电量之和。上网电量不得抵扣网购电量。 如果计量关口表在高压出线侧, 则直接为各计量关口表计计量的电量之和; 如果计量关 口表在低压侧,则按协议规定是否扣除变损后的各计量关口表电量之和。 3.12 发电厂用电量 发电厂生产电能过程中消耗的电能。
5.4 综合厂用电率
L zh
式中 :
Wf Wsw Wwg Wf
100
L zh —报告期内平均全厂综合厂用电率,% ;
Wsw —报告期内全厂的上网电量,kWh; Wwg —报告期内全厂的网购电量,kWh;
Wf —报告期内全厂的发电量,kWh。
5.5 供热厂用电率
L rcy
Wr Q gr
华电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火力发电企业正平衡计算煤耗技术规范
(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供电煤耗及有关指标的统计计算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火力发电企业供电煤耗及有关指标的计量、统计计算和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 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 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11 煤中全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212 煤的工业分析方法 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 GB/T 11062 天然气发热量、密度、相对密度和沃泊指数的计算方法 GB/T 13609 天然气取样导则 GB/T 13610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GB/T 18603 天然气计量系统技术要求 GB 21258 常规燃煤发电机组单位产品能耗消耗定额 GB/T 213692 火力发电厂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要求 DL/T 448 电能计量装置技术管理规程 DL/T 567 火力发电厂燃料试验方法 DL/T 567.2 入炉煤和入炉煤粉样品的采取方法 DL/T 567.4 入炉煤、入炉煤粉、飞灰和炉渣样品的制备 DL/T 567.8 燃油发热量的测定 DL/T 606.2 火力发电厂燃料平衡导则 DL/T 686 电力网电能损耗计算导则 DL/T 904 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方法 DLT 1052 节能技术监督导则 3 3.1 发电生产界区 从原煤、 燃油等能源进入发电流程开始, 到向电网和企业非生产单元供出电能的整个生 产过程。由电力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设施组成。 企业公用系统厂用电按接线方式或按机组发电量分摊到机组后计入机组生产界区。 [GB 21258-2007,定义 3.1] 3.2 发电量 指电厂(机组)在报告期内生产的电能量。

Q Q
gr rd
100
Bgr Bb
100
式中: —报告期内供热比,%。
Q gr —报告期内供热用热量,GJ;
Qg r Qgr1 Qgr 2 ;
Q gr1 —报告期内的直接供热量,GJ;
Qgr1 (Di hi ) (Dj hj ) (Dk hk ) 106
Wh —报告期内厂总耗用电量,应包括生产用的外来电量(网购电量和其他机组提供
的电量) ,kWh;
Wkc —报告期内按规定应扣除的电量,kWh;应扣除的电量如下:
a)新设备或大修后设备的烘炉、煮炉、暖机、空载运行的电量; b)新设备在未正式移交生产前的带负荷试运行期间耗用的电量; c)计划大修以及基建、更改工程施工用的电量; d)发电机作调相机运行时耗用的电量; e)厂外运输用自备机车、船舶等耗用的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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