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听证申请阶段1. 当行政机关决定对某个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时,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2. 听证申请一般需要以书面形式提交,包括申请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3. 行政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二、听证通知阶段1. 行政机关在确定听证时间、地点和方式后,应当向被处罚对象发出听证通知。
2. 听证通知应当明确说明听证的目的、内容、程序和权利义务,以及申请人可以提供的证据和辩护的权利。
3. 听证通知一般通过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
三、听证准备阶段1. 被处罚对象在收到听证通知后,应当按照要求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
2. 准备工作包括整理相关证据、查找相关法律法规、准备辩护词等。
3. 被处罚对象可以委托代理人参与听证,代理人需要提供委托书和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四、听证过程阶段1. 听证一般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由行政机关组织并主持。
2. 听证过程一般包括以下环节:主持人开场、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被处罚对象辩解和申辩、申请人质询和辩驳、代理人陈述意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最后意见等。
3. 在听证过程中,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可以提供证据、质证对方证据、发表意见和陈述等。
五、听证记录阶段1. 行政机关应当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包括申请人和被处罚对象的陈述、代理人的发言、证人证言等内容。
2. 听证记录一般采用文字形式记录,可以由行政机关指定的人员负责记录。
3. 听证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听证过程的内容,作为后续决定行政处罚的依据。
六、听证决定阶段1. 在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过程和相关证据,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2. 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的时间内将听证决定书送达给被处罚对象,并告知申请人可以行使的救济途径。
3. 听证决定书应当明确罚款金额、违法事实、依据法律法规和证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后果等内容。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是指在行政机关对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前,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一种程序。
听证作为一种行政法律程序,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正、公平的行政执法活动。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明确列明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并附上相关证据材料。
行政机关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二、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当在受理听证申请后,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以及听证的目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同时,行政机关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委托辩护人参加听证。
三、听证程序听证程序一般包括开场白、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和结尾等环节。
1. 开场白:听证开始前,主持听证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通常会介绍听证的目的和程序,并提醒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发言和答辩。
2. 陈述: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对案件事实、理由和请求进行陈述。
陈述应当客观、真实,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作为支撑。
3. 举证:当事人可以举证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其他证据。
证据应当合法、真实,并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关联。
4. 质证:当事人可以对对方陈述、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进行质证。
质证应当有针对性、合理,并遵守听证程序的规定。
5. 辩论:当事人之间或者与工作人员之间可以进行辩论,就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结果等进行争辩。
辩论应当理性、克制,不得使用辱骂、讽刺等不合适的言辞。
6. 结尾:听证结束时,主持人会让当事人和代理人就听证过程进行总结,并有机会补充陈述、证据和申辩。
四、听证决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程序和证据,结合法律法规,作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听证决定。
听证决定应当明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依据,并依法告知当事人可以对听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救济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一、听证会准备阶段1.1 通知发送: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应包含以下内容:●时间、地点及听证会主持人信息;●被处罚事实和理由的详细说明;●被处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安排辩论、证据交换等时间表;●其他需要附加的补充信息。
1.2 当事人准备:当事人收到通知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以下准备措施:●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准备辩护意见和辩护材料;●确定辩护人员,并提供其联系明和授权委托书。
1.3 证据交换: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当事人应向行政机关提供辩护材料和证据,并申请获取行政机关所持证据的副本。
二、听证会进行阶段2.1 高悬旗帜: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应当高悬国旗、旗和行政机关旗帜,宣示听证会的正式性和权威性。
2.2 主持开场: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开始,介绍听证会的目的和规则,再次提醒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2.3 当事人陈述:被处罚当事人有权陈述辩护意见,应保持自己的陈述具有明确性、真实性和合理性。
2.4 盘问质证: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进行盘问和质证,当事人应提供真实、详细的回答。
2.5 辩论答辩:行政机关代表和当事人之间进行辩论和答辩,发表对方证据的意见并提出异议。
2.6 报告意见:听证会结束前,行政机关代表对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进行综合评述,并提出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三、听证会结束阶段3.1 主持宣布: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的结束,确保当事人理解并确认行政机关的处理意见。
3.2 结果告知:行政机关向当事人告知听证会的结果和行政处罚的决定,解释决定的依据和理由。
3.3 整理记录:听证会记录员对听证会的过程进行整理和记录,并由当事人核对确认。
3.4 补正和修改: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意见,如有必要,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补正和修改。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范本2.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表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
行政处罚的听证具体流程一、背景介绍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机关组织听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行政处罚程序更加公正、公平。
二、听证申请当事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听证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信息、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组织听证的理由等内容。
三、听证机关组织听证1.听证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听证。
听证机关应当按照听证申请的要求,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
2.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开始前,向当事人介绍听证的程序和要求,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听证程序1.听证开始前,听证机关应当确认听证人员的身份,并宣布听证的开始。
2.当事人有权陈述自己的案件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辩解自己的行为。
3.听证机关可以对当事人的陈述、证据进行质询,当事人应如实回答质询问题。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还可以申请调取相关证据或证人出庭作证。
听证机关可以根据申请决定是否采纳。
5.听证结束后,听证机关应当宣布听证的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补充材料或书面陈述。
五、听证结论1.听证机关应当在听证结束后,依法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作出听证结论。
2.听证结论应当包括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证据的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3.听证结论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六、听证决定1.听证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结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决定书应当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数额、履行期限等内容。
2.听证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当事人。
七、上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决定不满意,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八、总结行政处罚的听证流程是一个保障当事人权益的重要环节。
通过听证,当事人可以充分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辩解,提供证据,使行政处罚的结果更加公正、合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12.24•【字号】皖政[1997]66号•【施行日期】1997.12.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1997]66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
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行政处罚听证会程序1. 目的与适用范围1.1 目的本文档旨在规定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程序,确保听证会的公正、公平和合法性。
1.2 适用范围本文档适用于行政机关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会。
2. 准备工作2.1 审查案件材料行政机关应认真审查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法规法规定等。
2.2 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行政机关根据情况确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通知相关当事人、证人和听证会成员。
听证会的成员应包括主持人、听证员和秘书等。
2.3 发出听证通知行政机关应向相关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并告知其有关事项如时间、地点、参与人员、行政处罚的依据等。
3. 听证会的程序3.1 召开听证会行政机关根据通知的时间和地点召开听证会。
听证会应当在充分、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进行。
3.2 主持人主持听证会主持人应确保听证会的正常进行,组织参与人员依法行使权利,维护听证会的秩序。
3.3 宣布开会并介绍相关人员主持人宣布开会,并介绍与听证会相关的人员,包括听证员、秘书等。
3.4 询问当事人意见听证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了解其对案件的观点、申辩意见等。
3.5 出示证据并质证听证员出示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质证。
3.6 出示陈述意见的机会听证员给予当事人或其代理人陈述意见的机会,并保证其自由意见的表达。
3.7 审议与决定听证会成员进行案件的审议,并作出决定。
决定应当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具有合法性。
3.8 宣布听证会结束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听证会的决定向行政机关提出异议或申诉。
4. 结束事项4.1 撰写听证会报告秘书根据听证会情况撰写听证会报告,包括听证会的基本情况、当事人陈述、证据等。
4.2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根据听证会的结果和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4.3 相关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案件材料、听证通知、听证会报告等。
4.4 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是如何规定的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加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监督,依法确保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听证程序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定程序应当得到充分的重视和保障。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合于依法设立听证程序的涉及行政处罚的案件,主要涉及以下情形:(详细)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由听证会组织的方式进行,听证会由一位或者多名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有关行政机关任命或者承担指定人身份的人员担任。
第四条:听证程序应当依法确定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并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进行。
第五条:听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申辩权和辩护权,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和辩护。
第六条:听证程序以笔录形式记录,并由听证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七条:听证程序结束后,听证员应当做出认定的意见,并组织讨论,最终形成的意见报告应当及时送达行政机关。
第八条:听证程序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支付费用。
第九条:听证程序的结果应当做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并在法定期限内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条:行政机关在决定行政处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结果和意见,确保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听证会的组织第十一条:行政相对人有权申请举行听证会,但应当提出具体申请事由,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会,并及时通知行政相对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会开始前,对听证案件进行准备工作,包括采集证据材料、确定听证会的组成人员等。
第十四条:听证会应当在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期限的前提下进行,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应当经过充分的合理解释和说明,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应当确保听证会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任命的听证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十六条:听证会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听证员应当依法主持听证会,并确保听证会的秩序。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依法公开、公正、公平地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行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情形。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论权、申辩权、质证权和请求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等权利。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充分听证、持续公正裁决的原则,切实保障听证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围绕当事人的陈述、辩解和担保进行,依法确定争议焦点,得出事实和证据,采取适当行政处罚。
第二章听证组织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设立具备听证条件的机构,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处罚的特定情形,确定听证的方式和程序,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依法公开。
第八条行政机关组成的听证组包括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等,主持人负责组织听证程序的进行,听证员负责听证活动的记录和勘验。
第九条听证主持人应当具有法律或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具备丰富的听证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听证员应当具备法律或相关专业知识背景,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一条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申请后,行政机关应当审查申请材料,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组织听证前,应当向当事人提供案件相关材料,并告知当事人与其他当事人的争议焦点。
第十四条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法主持听证程序的进行,保证听证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十五条听证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陈述意见、举证、质证、辩论和申辩。
第十六条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在听证开始前提交,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合理调整听证的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听证的程序。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组织机构为行政机关下设的听证机构。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包括申请听证、受理申请、组织听证、作出听证结论、公告结果等环节。
第二章申请听证第六条当事人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
申请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名称)、性别、年龄、职业等;(二)申请人的联系方式,包括住址、方式号码、电子邮箱等;(三)申请事项的具体描述和认为需要听证的理由;(四)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听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受理意见。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组织听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组织听证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确定听证机构,并通知当事人听证机构的名称、地点、时间等具体信息。
第十条听证机构由听证员组成,听证员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执法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二)具备听证技能,具有公正、独立、客观的原则和态度;(三)未与当事人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第十一条听证机构应当邀请当事人到场,并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听证机构应当按照听证程序进行听证,并对听证过程进行记录。
第四章作出听证结论第十三条听证结束后,听证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听证结论,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四条听证结论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听证机构的基本信息;(二)听证的具体过程和结果;(三)听证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公告结果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将听证结论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一)行政机关的名称和联系方式;(二)听证结论的基本内容;(三)公告的方式和时间。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一、概述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公平进行的一种程序。
本将详细介绍行政处罚听证会的安排及流程。
二、听证会安排1. 主办机关组织人员:主办机关应组织听证会的主持人、记录员、法律顾问等人员,并保证其公正中立。
2. 通知当事人:主办机关应向当事人发出听证会通知书,通知书中应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目的和内容等信息,并要求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是否参加。
3. 身份确认:在听证会开始前,主办机关应对当事人的身份进行确认,以确保参预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合法且明确。
三、听证会流程1. 开场白:听证会开始前,主持人将向在场人员介绍听证会的目的、议程和规则,并要求在场人员遵守听证会的秩序和规范。
2. 报告陈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向在场人员陈述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等,并提出相关申辩意见。
主办机关可以就当事人陈述的问题进行问询。
3. 证据交换:主办机关和当事人交换证据材料,并对证据的合法性和合用性进行审查。
当事人可以提出对主办机关提供的证据的异议,并提供相关证据进行驳斥。
4. 和质证:主持人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进行,主办机关和当事人之间可以进行质证,以澄清案件的事实和问题。
5. 证人证言:如有需要,主持人可以邀请证人出庭作证,并进行问询和质证。
6. 结案陈述: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可以对自己的申辩意见进行总结和陈述,并对主办机关提出的问题进行回答。
7. 结束和闭庭: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宣布闭庭,待主办机关进行案件审议和决定。
四、附件1. 听证会通知书样本2. 相关证据材料的清单3. 听证会记录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2. 当事人:指在行政处罚案件中被作为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主办机关:指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管理工作的行政机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第一节申请条件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处罚听证:1. 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2. 被行政机关听证调查的事实、证据存在争议;3. 与行政机关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之一的近亲属或者其他直系亲属有利益相关;4. 其他需要听证的情形。
第二节申请程序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应当书面提交听证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据。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第三节受理决定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的,应当发出受理决定书,告知当事人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一节组织形式听证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1. 口头听证:依法组织当事人到场,进行口头陈述、辩论和质证;2. 书面听证:给予当事人一定时间,书面陈述、辩论和质证。
第二节相关事项1.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并提前通知当事人;2. 行政机关应当保证听证现场的公开、公正和公平,维护听证秩序;3. 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
第三节证据规则1. 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材料,可以申请调取其他证据;2. 听证机关可以采纳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并可以根据需要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四章结果处理第一节审议与裁决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组织人员进行审议,并依法裁决。
裁决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明确裁决理由和依据。
第二节生效与执行裁决书自发出之日生效。
当事人不服裁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监督与保障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听证程序的监督,确保程序的公正、透明和规范。
行政机关还应当定期评估听证规定的执行情况,并及时修订完善。
以上是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基本内容,相关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应当遵守并履行相关规定,确保听证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公正裁决。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预权和申辩权,保证听证及相关程序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合用于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等案件。
本规定所称“当事人”是指行政机关认定的违法行为的主体,或者因诉讼案件涉及而包括其中的有关方面。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进行;在行政处罚决定之后,如果当事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也可以进行行政处罚听证。
行政处罚听证不得替代司法程序。
第五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经过合法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也可以自行参加。
第二章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第六条行政处罚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行政机关应当发出听证通知书,说明事实、理由、依据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告知当事人有权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提供证据、质证他人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参加听证的书面申请。
未申请参加听证,但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席并发表意见的,视为对听证程序的允许。
(二)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听证程序由一人或者多人组成听证组进行,听证组组长应当是熟悉当事人所属领域、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员。
(三)在听证中,当事人应当就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法律合用等问题向听证组进行答辩说明,进行互相质证、反驳。
(四)听证组可以利用现场调查、公告、传票等方式采集现场证据,并将所得证据当场予以质证,听证组也可以自行调取相关资料。
(五)听证组应当针对涉及重要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让当事人作出合理的阐述和互相质证,听证组应当主持听证的公正、公平和高效。
(六)当事人有权就听证程序及听证结果提出书面意见和陈述,书面意见和陈述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给行政机关,并留有副本,同时应当抄送其他厉害关系人。
第三章行政处罚听证组的组成第七条听证组由行政机关确定,应当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组成,包括至少一位主持人和一位记录员。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于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听证的程序。
……第二章听证机关和听证员第三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是主管行政处罚机关设立的用于组织和实施行政处罚听证的机构。
第四条行政处罚听证委员会设听证员,由具备法律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组成。
第五条听证员应当保持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人、组织和利益团体的干扰,真实客观地审核听证案件。
……第三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处罚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七条听证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姓名)、地质、联系方式等;(二)听证申请的理由和事实依据;(三)要求听证的内容和要求;(四)听证申请的日期。
……第四章听证通知和听证程序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当事人发出听证通知。
第九条听证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二)听证的组织机构和联系方式;(三)听证的目的和要求;……第五章证据的提供和质证第十二条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或者主张。
第十三条提供证据的当事人应当将证据提交行政处罚机关,并按照要求提供复印件。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文件、证据等相关材料。
……附件: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听证通知书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
2、行政处罚机关: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3、当事人:指行政处罚程序中受到处罚、受到处罚威胁或者与行政处罚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1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皖政〔1997〕66 号各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一九九七年二月二四日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 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 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2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 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 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 至2 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 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会是根据《行政处罚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保障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与合法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的一种行政程序。
2.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目的行政处罚听证会的目的是听取当事人申辩意见、进行事实认定、权利救济和程序监督,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合法。
3. 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流程3.1 通知当事人行政机关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主持人等相关信息,并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3.2 成立听证会组织机构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成立听证会组织机构,负责听证会的组织和实施。
听证会组织机构包括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等。
3.3 开展听证会3.3.1 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介绍听证会的目的、程序和规则。
3.3.2 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可以携带证据,口头陈述或书面陈述。
3.3.3 行政机关阐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
3.3.4 当事人可以对行政机关的陈述进行质询,补充阐述自己的申辩意见。
3.3.5 听证员和记录员记录听证会过程,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质询、行政机关的陈述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3.3.6 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3.4 结束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并宣布听证会组织机构对案件结果的意见和建议。
4. 附件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如下:- 附件1: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函模板- 附件2:行政处罚听证会记录表格模板5. 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行政处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当事人:指受到行政处罚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行政机关:指依法有行政处罚权力的机关。
6. 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6.1 当事人无法提供申辩意见的证据解决办法:可以要求当事人说明无法提供证据的原因,并酌情考虑其他相关证据。
6.2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陈述的质疑解决办法: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说明陈述的依据,并进行相应解释和辩解。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本规定是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开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行政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听证的程序及要求。
第三章听证委员会的组成第一节组成人员听证委员会由行政机关指定的3名以上不同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的人员组成,其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委员若干人。
第二节任职条件听证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具备公正、廉洁的品行和专业素养,不得有与案件审理人员和当事人利害关系,不得有严重违纪违法记录。
第四章听证程序第一节通知与告知行政机关在确定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组织形式等相关信息。
第二节准备阶段召开行政处罚听证会前,听证委员会应当进行案件调查和资料整理工作,确保听证会能够顺利进行。
第三节召开听证会行政处罚听证会按照预定时间、地点召开,由听证委员会主持,公开进行。
第四节当事人的权利在听证会上,当事人有权进行申辩、举证、质证和辩论,有权请求提供证据和证人,并有权要求调取相关证据。
第五节调查与鉴定听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调查和鉴定工作,以确保听证会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六节审议与裁决听证委员会应当根据听证会的结果进行审议,并及时作出裁决,裁决应当合法、公正、有依据。
第七节结果通知听证委员会应当将裁决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的申诉权利和途径。
第五章监督与申诉第一节监督机制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监督机制,确保听证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第二节申诉权利当事人对听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之前制定的有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以上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的文字内容,希望能够为您提供一定的帮助。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
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行政处罚听证会安排及流程1:会议通知及安排1.1 通知听证会召开时间、地点和参会人员名单1.2 提供相关材料,并说明参会人员是否需要做准备工作1.3 确定主持人和记录人员的身份1.4 安排听证会所需的设备和场地2:准备工作2.1 主持人与记录人员进行协调,确保听证会的顺利进行2.2 通知当事人和其代理人准时参加听证会2.3 如果当事人申请证人或鉴定人出席,需要提前通知相关人员2.4 当事人准备相关证据和辩护材料2.5 确认听证会的流程和规则,并向当事人进行解释说明3:听证会程序3.1 主持人主持听证会前的开场白,并说明听证会的目的和意义3.2 主持人提醒各方当事人和证人守秩序,如尊重他人言论权等3.3 各方当事人进行自我介绍,并核实与会人员的身份3.4 宣读行政处罚事实和理由,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3.5 提问环节,出席人员可以提出问题并要求当事人回答3.6 邀请证人和鉴定人进行作证或鉴定,并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追问3.7 当事人提交证据和辩护材料,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复制件3.8最后陈述环节,各方当事人可以最后进行陈述3.9主持人结束听证会并宣布听证会结果及后续程序4:听证会记录4.1 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涉及的重要内容4.2 记录包括参会人员名单、事实和理由、当事人陈述和辩护意见、证人证言等4.3 记录必须客观、完整且准确,不得加入个人意见或偏见5: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附件包括听证会通知、相关材料和证据等6:法律名词及注释- 行政处罚:指或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或未尽法定义务的主体予以的法律制裁。
- 听证会:行政机关为了调查取证和听取有关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而举行的开放性、正式的公共听证会议。
- 主持人:负责主持听证会,维护秩序和保障公平公正。
- 记录人员:负责记录听证会的过程和内容,以备将来查阅和参考。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听证申请和受理第二条当事人在收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听证申请。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自接到听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并作出接受或者不接受听证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等,并在申请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章听证程序第五条行政机关受理听证申请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听证:(一)听证公告。
行政机关应当在3日内,通过官方网站、报刊、电视台等媒体公告听证事项、时间、地点和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等。
(二)听证组织。
行政机关应当组成听证组织,一般由三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其中一名为主持人。
听证组织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具有听证活动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三)听证通知。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时间确定后,书面通知当事人,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要求当事人参加的事项等。
(四)听证程序。
听证过程中,主持人应当保证听证活动的秩序和规范,各方当事人有权发表陈述、申辩、质证、辩驳、提出书面陈述意见等,听证组织成员有权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鉴定物证等。
第四章听证结论第六条听证结束后,听证组织应当及时召开听证结论会议,对听证过程中的证据、陈述、申辩等进行评估、综合分析,并拟定听证结论。
第七条听证结论应当明确列示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和行政机关。
第八条当事人对听证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听证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附件二:听证通知书范本附件三:听证结论书范本附件一:听证申请书范本尊敬的行政机关:我系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遭到贵机关行政处罚决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1. 引言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行政相对人就行政处罚的相关事实和理由提出异议时,行政机关组织的一种听证程序。
在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它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的程序规定。
2. 目的和适用范围行政处罚听证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公正性和科学性。
本程序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内的行政机关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组织听证的情况。
3. 程序规定3.1 听证通知的发布和送达行政机关在决定组织听证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发出听证通知。
听证通知应当包含以下内容:行政处罚的事实和理由;行政相对人享有提出证据和申辩的权利;听证的时间、地点和组织方式;听证的组织机关和成员;其他与听证事项有关的说明。
听证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可以采用信函、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送达。
3.2 听证程序的组织和管理行政处罚听证由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和管理。
听证的组织机关应当确保听证过程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并采取相应的措施维护听证的秩序和安全。
听证的主持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专业背景,能够独立、公正、专业地主持听证程序。
3.3 参与听证的权利和义务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参与行政处罚听证,并有权提供证据和申辩。
行政相对人有权委托律师或者其他合法代理人参与行政处罚听证,但需提前向听证机关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授权委托书。
行政机关应当向听证参与人提供优良的听证环境,保障其正当权益的行使。
3.4 听证记录和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应当记录整个听证过程。
听证记录包括听证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证事项等基本信息。
听证笔录包括参与人员的陈述、证据的出示、质证和申辩的内容等具体情况。
听证记录和听证笔录应当由听证的组织机关对准确性进行核对和确认,并由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3.5 听证决定的作出和送达行政机关根据听证的结果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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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了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可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事业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主证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前款中较大数额罚款是指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国家有关部门对较大数额罚款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听证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在听证的3日前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1名本单位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根据案件需要,还可以指定或邀请1至2名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听证员或书记员,协助主持人工作。
第六条听证参加人包括当事人、第三人、代理人、案件的调查人员、证人、鉴定人员以及翻译人员。
当事人是指被告知将受到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三人是指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行政机关决定举行听证,应当及时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在听证的7日前将有关事项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八条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
(二)宣布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听证主持人介绍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询问、核对听证参加人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五)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质证;
(六)听证主持人就案件有关问题进行询问、调查;
(七)听取当事人的最后陈述;
(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案件调查只员、当事人、第三人或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九条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十条行政机关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