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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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地税征[1996]4号1996年2月1日)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各地,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规范委托代征税款征收方式,堵塞地方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委托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委托有关单位,(以下简称受托人)代征少数零星分散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1.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已经明确委托代征的地方税收。

2.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没有明确委托代征但对加强征管有利需要委托代征的其他易漏难管的地方税收。

第三条受托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能够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二)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基本情况,具体包括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方式、收入、所得税;(三)必须是社会法人,而不是自然人。

第四条委托代征税款必须坚持委托、受托双方自愿的原则,同时双方必须依照本办法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二)代征的对象、范围和项目;(三)代征的税种、税目、税率或单位税额;(四)代征环节和代征时间;(五)代征税款报缴期限;(六)代征手续费;(七)违反委托代征协议的处罚;(八)受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九)委托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十)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十一)其他有关事项;(十二)批准协议生效的主管地税机关。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4•【字号】郑地税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郑地税发〔2007〕103号)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郑东新区局、直属局、涉外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局制定了《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一、各单位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及时对原已办理地方税委托代征手续的代征单位以及代征范围进行重新审核、确定,凡是不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均应予以清理取消、终止协议。

各单位要在2007年11月底前将本单位委托代征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送市局。

二、《办法》第九条规定:委托代征工作以税务所为单位开展时,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纳税人户数需超过当期全市人均管理户数,税收管理员管理个体纳税人年税收收入额低于全市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

如:2006年,税收管理员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户数为260户,人均管理个体纳税人税收收入额为200万元。

三、符合办证条件的纳税人,代征单位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办证率要达到95%;纳税人按期申报率不低于90%(农贸市场纳税人、未达增值税起征点纳税人除外)。

二〇〇七年七月四日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方便纳税人纳税,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合理调整现有税收人力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0.28•【字号】渝地税发[2004]250号•【施行日期】200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4]250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市局制定的《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十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地方税收委托代征行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了有利于税款征收或者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根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委托代征人代表地方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第三条地方税收征管应坚持以税务机关直接征收为主,委托代征等其它征收方式为辅的原则。

委托代征以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为依据,以委托方依法委托、受托方自愿接受为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及代征代缴税款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征人)。

第五条主管地税机关根据下列因素确定代征人:(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利益关系;(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拥有其他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有利条件。

代征人以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主。

第六条代征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法人资格;(二)在当地有固定办公场所;(三)组织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四)有专职的办税人员负责管理具体代征工作(五)恪守信用。

第七条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的受托人必须是税务机关。

第八条代征人的代征资格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条件确定。

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2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20年8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委托代征报告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适用对象:法人/其他组织/个人适用对象说明:受托单位和人员。

二、事项审查类型即审即办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条、第十八条。

四、受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五、决定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八、禁止性要求无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注:1.请各位纳税人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按照《办税指南》中所涉及的相关表单的规定携带或事先加盖单位公章或相关印章。

2.报送资料如为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

3.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需报送纸质版资料,通过网上办理或移动终端办理的按照系统操作报送电子版资料。

4.我省目前正积极推进实名办税工作,敬请各位纳税人上门办理涉税事项时注意携带相应身份证件用于查验。

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上门申请、网上申请、移动终端申请。

通办范围:同城通办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十二、办理方式上门办理、网上办理、移动终端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即时办结承诺期限:即时办结时限说明:无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办理结果无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0个工作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电子文件网上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2009年第1号)等法律法规,申请人在履行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1、知情权 2、保密权 3、税收监督权 4、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 5、申请延期申报权 6、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7、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 8、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权 9、委托税务代理权10、陈述与申辩权 11、对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拒绝检查 12、税收法律救济权 13、依法要求听证的权利 14、索取有关税收凭证的权利。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单位的管理,提高税收征收效率,确保税收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的单位(以下简称“委托代征单位”)。

第三条委托代征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章委托代征单位的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达到一定规模;2. 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具有稳定的经营业务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4. 具有专门的税务人员,熟悉税收法律法规;5. 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三章委托代征单位的审核与签约第五条税务机关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申请成为委托代征单位的组织进行审核。

第六条审核内容包括:1. 委托代征单位的资格条件;2. 委托代征单位的信誉和财务状况;3. 委托代征单位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

第七条经审核合格的委托代征单位,税务机关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四章委托代征单位的职责与义务第八条委托代征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1. 严格按照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依法征收税款、罚款及其他税收相关费用;2. 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征收情况,包括征收金额、征收对象、征收期限等;3. 依法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税率和收费标准;4. 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税务检查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资料;5. 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确保委托代征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委托代征单位应承担以下义务:1.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2. 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不正当费用;3. 不得泄露纳税人信息;4. 定期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建立健全委托代征单位的监督考核机制,对委托代征单位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8.08•【字号】大地税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地税发[2008]52号)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及其起草说明和配套流程图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八日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委托征收行为,加强对零散税收和异地缴纳税款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受托征收单位,以委托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本办法中的委托税务机关,是指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委托征收税款的县以上地税机关,包括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直属局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受托征收单位是指受托征收税款的单位,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合法社会组织;(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征收税款所必需的办公设备;(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工作人员,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依法履行代征税款义务;(四)财务制度健全、核算规范,具有银行结算账户和保证税款、发票及税收票证安全的制度及客观条件,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准确、足额代征和解缴税款;(五)能够掌握受托范围内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能够有效控管纳税人的税款缴纳行为;(六)能够按照委托税务机关要求,开展税收政策和代征事宜宣传;(七)能够接受委托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培训指导。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5.05.18•【字号】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州国税发[1995]149号)各县(市)国税局、市区各分局:为了进一步加强市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我局制定了《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现检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应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市局二科备案。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八日附件: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市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类市场和零星分散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我市市场税收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委托代征的组织与领导1.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成立由分管领导为组长、个体税收管理科、征管科(股)、市场(个体)专业所等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委托代征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代征单位和个人的选择、试用、调整、监督和奖惩等有关事宜。

2.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个体税收管理科或征管科(股)在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办理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协议"和"委托代征证书"手续及人员的试用、培训等工作。

3.各县(市)局、市区各分局辖管市场、个体的税务(专业)所,负责受托代征单位和个人的政治、业务学习和政策辅导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1.各类市场(包括各类农贸市场和其他专业市场)内有征个体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2.市场外的无证经营户的税收;3.市郊、县(市)偏远地区、城乡结合部或征管力量不足的地区零星分散的有证个体工商业户、个人承包户和无证经营户的税收;4.其他零星分散的税收。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河南)

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地方税收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强化零星分散税源控管,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代征,是指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由地税机关(委托人)委托有关单位和组织(代征人),按照《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规定代委托人征收税款(含有关规费,下同)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有税收管辖权且具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的县(市)级以上地方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地税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和组织。

本办法所称主管税务机关,是指对委托代征的税收有管辖权,且日常直接负责征收管理的基层税务机关。

第二章委托代征范围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税款可实行委托代征:(一)农贸、建材、文化等专业市场的个体地方税收;---------------------------------------------------------精品文档(二)建筑安装、交通运输、房地产交易、私房租赁、矿产开采加工销售、林业、小水电等行业的地方税收;(三)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中,拍卖或变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四)拍卖行拍卖的财产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五)国税机关代开发票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地方税收;(六)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小型企业的地方税收;(七)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权衡税源控管和征税成本,认为确有必要实行委托代征的其他零星分散、难以征管的地方税收。

第五条由地税机关征收的有关规费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范围内可随有关税收一并委托代征。

第三章委托代征的确定、变更和终止第六条代征人应当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与纳税人有行政管理、业务往来、以及其他合法管理或协作关系;具有一定的税源控管手段,方便纳税,有能力完成代征税款工作任务;(二)有固定的办公、经营场所及代征工作所必要的信息技术条件;(三)开立银行账户,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四)有健全的财务制度、机构,并设置专人(或机构)负责具体代征工作;(五)诚实守信且没有违法犯罪记录;---------------------------------------------------------精品文档(六)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要求和委托代征事项确定的其他条件。

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关于印发《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为加强税源控管,规范委托代征税款行为,依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市局制订了《济南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现将《实施办法》、《委托代征地方税收协议书》及相关台帐、报表范本一并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一、高度重视委托代征管理工作(一)开展委托代征是税务机关的合法行为新《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据此,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委托代征证书的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向纳税人征收税款,同时,受税务机关依法委托代征的单位具有合法的税款征收主体资格。

(二)委托代征是加强税源控管的有效手段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并发给委托代征证书”。

可见,采用委托代征方式征收税款有利于加强对某些税收,特别是少数零星分散、异地缴纳税收的源泉控管,防止税款流失,方便纳税人缴税,降低征收成本。

二、严格按照规定开展代征工作(一)依法开展委托代征工作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委托代征工作,一是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必须有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将由自己征收的税款委托其他单位或人员征收;二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不应采取委托代征方式。

(二)加强代征单位资格审查各单位采取委托代征方式时,应严格按照《实施办法》规定,对委托代征税款的受托方必须具备的条件进行审查。

不具备条件的,一律不准委托。

三、加强委托代征管理工作考核为进一步加强对委托代征工作的管理和监督,市局将采取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实施办法》的执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3.05.10•【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5月10日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降低征纳成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县以上(含本级)税务局。

本办法所称代征人,是指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权利并承担《委托代征协议书》规定义务的单位或人员。

第二章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第四条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已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第五条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人,应当与纳税人有下列关系之一:(一)与纳税人有管理关系;(二)与纳税人有经济业务往来;(三)与纳税人有地缘关系;(四)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人的其他关系。

第六条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二)内部管理制度规范,财务制度健全;(三)有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能依法履行税收代征工作;(四)税务机关根据委托代征事项和税收管理要求确定的其他条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2004]54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现将《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各局要组织干部认真学习《办法》的有关规定,精心部署,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

二、各局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委托代征管理的具体工作流程和相关的操作要求。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代征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有计划地对代征人员进行系统性的税收政策培训和辅导,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工作。

建立对代征人的评估、检查制度;对于代征单位使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代征税款额度较大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月评估或检查,对于其他代征单位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代征税款情况的评估;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四、印花税票代售的审批流程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法[2004]32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代征协议书的内容手写无效(法人或负责人签字除外)。

六、为保证纳税人依法缴纳税款,凡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的税费,税务机关应当设立自行征收的窗口。

七、为准确分清代征人的自纳税款和代征税款,代征人入库税款时必须在税票上注明“四代解缴”字样。

八、原《委托代征税费暂行规定》(京地税征[1997]38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略)2.委托代征税费协议书(略)3.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一、二)(略)4.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附表(略)二○○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委托代征税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代征的管理,强化税源的控制和管理,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6.11.29•【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印花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11月29日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印花税管理,便利纳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除证券交易外的印花税税源管理、税款征收、减免税和退税管理、风险管理等事项,其他管理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印花税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税原则,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坚决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切实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优化纳税服务,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加强部门协作,提高印花税征管质效,实现信息管税。

第二章税源管理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如实提供、妥善保存印花税应纳税凭证(以下简称“应纳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纳税凭证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及时、准确、完整记录应纳税凭证的书立、领受情况。

《登记簿》的内容包括:应纳税凭证种类、应纳税凭证编号、凭证书立各方(或领受人)名称、书立(领受)时间、应纳税凭证金额、件数等。

应纳税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税务机关可与银行、保险、工商、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定期信息交换制度,利用相关信息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广泛宣传印花税政策,强化纳税辅导,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

2022年印花税交纳有什么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

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

那么,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如何缴纳印花税呢?税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七条规定,税目税率表中的记载资金的账簿,指载有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总分类账簿,或者专门设置的记载固定资产原值和自有流动资金的账簿。

其他账簿,指除上述账簿以外的账簿,包括日记账簿和各明细分类账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

其“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补贴印花。

会计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实收资本。

股份有限公司应将本科目改为“股本”科目。

企业接受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实收资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

委托代征申报办税指南

委托代征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
委托代征申报
•设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二十九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四十四条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全文
•申请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受托单位和人员按要求以税务机关的名义依法征收税款,按时申报入库
•办理材料:
(一)《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2份
(二)《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签订了《委托代征协议》且选择报送明细的代征人代征税款时报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的)
(五)《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
•办理地点及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
•办理期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
•办理流程:。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24•【字号】内政办字[2002]36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字[2002]369号2002年12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车船使用税系地方税收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地税机关负责车船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公安、财政部门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可委托公安交警部门代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也可在公安交警部门派驻税务人员征管机动车车船使用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警部门履行委托代征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相关手续,明确权利义务。

第四条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对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单位及人员进行税收政策培训和业务指导,负责委托代征完税凭证供应和税款报结督促检查工作。

第五条公安交警部门经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即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委托代征单位。

在办理机动车辆年检审手续时,负责检查机动车辆车船使用税缴纳情况。

委托代征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规定标准代征车船使用税,不得随意减免或提高征收标准。

第六条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纳入预算管理.公安交警部门可按不超过代征车船使用税税款5%的标准计提手续费。

财政部门将手续费定期拨付主管税务机关后,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公安交警部门。

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在我国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委托代征是一种常见的税收征收方式。

为了规范委托代征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本文将对委托代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委托代征的概念及法律依据(一)委托代征的概念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征收税款的行为。

委托代征具有以下特点:1. 委托方为税务机关,受托方为其他单位或个人。

2. 委托代征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税收征管,提高征收效率。

3. 委托代征的税款由受托方代为征收,但最终由委托方负责管理和监督。

(二)委托代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为征收税款。

委托代征的,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委托代征协议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委托代征的范围;(二)委托代征的方式;(三)委托代征的期限;(四)委托代征的报酬;(五)委托代征的保密义务;(六)委托代征的争议解决方式。

”3.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配套法规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委托代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委托代征协议签订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三、委托代征的适用范围委托代征适用于以下情况:1. 税务机关因人力不足,无法对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进行有效征管的。

2. 税务机关认为委托代征有利于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的。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委托代征情况。

四、委托代征的程序(一)委托方程序1.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委托代征的对象。

2. 税务机关与受托方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委托代征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3. 税务机关将委托代征协议报送上级税务机关备案。

委托个人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委托个人代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税收工作的不断深入,委托个人代征作为一种新型的税收征管方式,逐渐被广泛应用于税收征管实践中。

委托个人代征是指税务机关将一定范围内的税收征管工作委托给个人进行征收,以拓宽税收征管渠道,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本文将就委托个人代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委托个人代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我国税收征管的基本法律,其中第二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委托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委托代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二)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代征能力;(三)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誉;(四)代征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对《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委托个人代征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

其中第四十三条规定:“委托个人代征税款,应当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的范围、方式、期限、责任等事项。

”3.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外,还有一些其他法律法规对委托个人代征进行了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

二、委托个人代征的条件1.委托方条件(1)具有法定资格的税务机关,包括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等。

(2)依法开展税收征管工作,具备一定的税收征管经验。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委托代征工作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受托方条件(1)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依法从事经营活动。

(2)具备代征能力,包括熟悉税收政策、具备一定的财务会计知识、具备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等。

(3)具备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记录。

(4)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和管理。

三、委托个人代征的程序1.委托方提出委托代征申请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提出委托个人代征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受托方提出代征申请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要求,提出代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佚名
【期刊名称】《税收征纳》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总页数】1页(P41-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相关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J],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7年3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号) [J],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5号 [J], 无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J],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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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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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税款征收
【业务主题】税款征收
【来 源】
最近,税务总局印发了《委托代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的相关问题,现解读如下:
一、什么是委托代征
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要求,按照双方自愿、简便征收、强化管理、依法委托的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的行为。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
委托代征范围由税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关于加强税收控管、方便纳税的规定,结合当地税源管理的实际情况确定。

税务机关不得将法律、行政法规确定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委托他人代征。

三、代征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代征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是要求代征人应与纳税人有管理、经济业务往来、地缘等关系。

二是要求代征人为单位的,应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的财务制度、熟悉税收法律法规的工作人员等便于委托代征的条件;代征人为个人的,应遵纪守法,并具备与完成代征税款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税收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
委托代征资格公告的内容如下:
1、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2、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3、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4、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信息。

五、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税务机关的职责如下:
1、审查代征人资格,确定、登记代征人的相关信息;
2、填制、发放、收回、缴销《委托代征证书》;
3、确定委托代征的具体范围、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税率等;
4、核定和调整代征人代征的个体工商户定额,并通知纳税人和代征人执行;
5、定期核查代征人的管户信息,了解代征户籍变化情况;
6、采集委托代征的征收信息、纳税人欠税信息、税收票证管理情况等信息;
7、辅导和培训代征人;
8、按有关规定确定代征手续费比率,办理手续费支付手续;
9、督促代征人按时解缴代征税款,并对代征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10、其他管理职责。

六、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
委托代征工作中代征人的职责如下:
1、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入库;
2、按照税务机关有关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发票,确保税收票证和发票安全;
3、代征税款时,向纳税人开具税收票证;
4、建立代征税款账簿,逐户登记代征税种税目、税款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内容;
5、在税务机关确定的税款解缴期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征代扣税款结报单》,和其受托代征税款的纳税人当期已纳税、逾期未纳税、管户变化等相关情况;
6、对拒绝代征人依法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自其拒绝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
7、在代征税款工作中获知纳税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依法为纳税人保密。

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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