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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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为规范公司工作秩序,保障财产安全,结合有关制度流程,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人员出入管理

(一)公司所属员工:

1、公司所有员工上、下班必须打卡入厂或出厂。

2、员工在班中因公外出时,须凭部门主管领导签批的“出门条”出门。(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综合管理部存档。)

3、非当班人员进入公司时,应于保安室填具“入厂登记薄”,领取参观牌,经保安查对签注入厂时间后入厂;事毕经保安签注出厂时间。(建议删除)

4、所有员工上班期间因私请假出厂,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后,持“请假单”出厂,由保安人员填写具体出厂时间和归厂时间,月末由行政人事部累记请假时间。(外出时间1小时之内,持出门条,部门领导签字)

(二) 外来人员:

1、外来人员如需进入公司者,需填写“入厂登记薄”,同意进入后领取“参观牌”,保安人员须向行政人事部联系后,再安排入厂事宜。经保安人员查对并与行政人事部门联系后,由该部门负责接待,事毕保安人员登记出厂时间。外来人员乘车的,办理入厂手续后,将车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让外来人员在没有相关部门引导的情况下,直接进入公司领导办公室。

2、外来人员因私需会见公司员工,原则上不得进入厂区或办公处所,一律在接待室会客,且工作时间会客不得超过十五分钟。(待定)

3、外来人员在没有得到公司领导同意的情况下,不得进入生产区域。

4、外来人员在未取得公司领导的批准下,不得在厂区和车间内进行影像摄录。

5、政府机关、工商、税务、银行、公安、消防等上级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进入公司进行指导或执行公务时,保安人员在询问其所属部门后,应立即电话通知相关部门予以接待,并在“入厂登记薄”登记。

6、合作单位人员

因在厂区内施工或为生产、办公设备的安装、调试的单位或厂商需进入公司作业的人员,需经业务相关部门告知保安室并备案后,方可进入厂区。保安人员须对携入物资及工具的数量、规格、以及状况进行详细登记,当工作完毕出厂时,携出物资应与携入时所登记物品相符,否则,不得带出厂。(出门条:物资/人员)

7、所有外界推销人员、商贩及其它闲散人员及衣冠不整者不得进入公司。

第二条、车辆出入管理

1、除公司和为公司运送货物和提货的车辆外,严禁一切货车、出租车、人力车、畜力车进入公司。

2、来公司办理业务的外部人员所乘车辆,按外来人员入厂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公司。

3、所有携带货物进出公司的车辆,必须凭“放行条”或登记进、出公司。

4、所有车辆进入公司后,必须在指定位置停放。除生产作业车辆外的所有车辆不得停放在生产区域、厂内道路两侧。生产作业车辆停放不得影响厂内交通和生产作业。保安人员监督车辆停放。

第三条、责任与处罚

1、保安人员必须严格按有关手续办理人员、车辆和物资出入手续,发现可疑现象,应及时汇报有关部门领导进行处理。

2、保安人员不履行职责,随意放任人员和车辆出入,每出现1次,处罚责任人员20元。

3、保安人员违反物资出入管理规定,出现不登记、不办理入厂手续,出门条手续不全放行或不核对“出门条”,每出现1次,处罚责任人50元。

4、保安人员擅自放行无出门手续的物资,一经发现,予以调整。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5、主管领导要严格制止不符合规定进入责任区域的外来人员。对外来人员进入责任区域,对分厂主管领导给予200元以上处罚;对外来人员在责任区域内进行影像摄录的,对分厂主管领导给予500元以上处罚。

6、各部门主管领导不负责任、不经审核签发出门手续者,一经发现,按相关管理规定对审批人员双倍处罚。

7、相关业务部门,不按物资出入管理规定办理出入门手续,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部门主管承担全部责任。

8、本公司人员未按人员出入管理规定办理出入手续的,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而强行闯关者,一律予以辞退。外来人员违反规定的,保安人员应立即向主管汇报。

9、所有出厂物资未按管理制度办理出厂手续的,经保安人员制止无效而强行闯关者,按盗抢公司财产论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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