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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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为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见》(中发[2004]16 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暂行办法》(中青联发[2015]39号),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维护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丰富和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更广泛地拓展学生自我发展、相互交流的渠道,促进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学校团委特制定《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管理规定》。

学生社团是由高校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在校团委指导下,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活动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在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引导学生适应社会、促进学生成才就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是新形势下有效凝聚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织动员方式,是以班级、年级为主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补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的育人功能,积极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组织。

第三条 学生社团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积极践行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四条 学生社团实行成立、登记、注销、学年注册、学年年

检、活动审批的管理办法和学生社团奖惩制度。

第五条 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简单明了,其全称均应冠以“北京交通大学学生XX 协会”字样,学生社团代表学校参加或组织活动时须使用全称。

第六条 学生社团会员应是北京交通大学在读并有正式学籍的学生。社团会员人数一般不得少于20人。

第二章 学生社团管理机构

第七条 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学生社团工作。加强和改进学生社团工作,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八条 校团委履行对学生社团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配备专职团干部担任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下简称“社联”)秘书长,依托社联开展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注册、年检、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

第九条 社联主席须由校学生会组织负责学生社团工作的同学兼任。

第十条 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

学生社团在发起成立时必须明确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挂靠单位应是我校各行政部门、院系党政部门、教研室和实验室等,指导教师应是挂靠单位的我校正式教职工。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应熟悉学生社团的基本情况及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对学生社团会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在学生社团举办活动前对活动可行性、安全性的审批。每年社团注册时应将上学年的工作总结及本学年的工作计划交指导教师审查。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登记和年检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分为社会实践类、文化艺术类、公益服务类、体育健康类、生活休闲类、技术学术类等六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关于“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分离”的规定,不得成立宗教类学生社团。除学校党委特别批准的外,所有学生群众组织(含团队运营的网络新媒体社团)均须按学生社团登记注册。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须按照一定类别向校团委进行申请登记,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以学生社团形式开展活动的必要;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2.有5名及以上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须是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

3.有符合要求的单位同意作为其挂靠单位;

4.至少有一名符合要求的人员同意作为其指导教师;

5.有规范的社团章程,应包括学生社团名称、类别、宗旨、成员资格、权利和义务,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负责人产生的程序,章程修改程序,社团终止程序及其他应当由章程规定的相关事项。

6. 不得成立宗教类社团。成立涉外背景的学生社团,除办理规定的登记注册手续外须经学校国际交流合作处同意,并报学校党委批准,在校团委指导下进行。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成立登记

1.学生社团按发起负责人身份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成立登记。

2.申请成立登记时,发起负责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同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及电子版:

(1)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

(2)学生社团章程草案(该草案原件有所有发起人签名);

(3)学生社团发起成员情况统计表;

(4)学生社团的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5)学生社团管理部门或申请人认为须特殊说明的情况。

3.上述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合格后上报校团委批准,如有特殊情况需上报校党委批准。获准成立的社团由学生社团发起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成立申请表》一式三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校团委在收到社团成立申请和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备的决定。批准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当自团委批准筹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团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从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校团委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成立的决定,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应尽快以公告和其他方式宣布成立。

4.宗旨及活动内容基本相同的学生社团原则上只批准成立一个(设立分会的学生社团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学年注册登记;

1.登记成立的学生社团从登记之日起每学年第一个月内均要在学生社团联合会进行注册登记,注册登记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及其电子版:

(1)上学期学生社团的财务结算报告及物品清单;

(2)学生社团的变更情况;

(3)学生社团本学年和本学期工作计划;

(4)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及指导教师意见。

2.上述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由学生社团负责人填写《北京交通大学学生社团年度注册表》一式三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学生社团、学生社团挂靠单位各执一份),注册表经挂靠单位、学生社团联合会、校团委签署意见并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3.学年开学后未及时进行注册登记的学生社团,不得开展任何活动。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登记,校团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报校团委,校团委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年检

校团委要对学生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并集中公示公告社团年检情况:

每学年学期末,学生社团按要求上交相关材料至社联进行年检,年检内容应该包括社团规模、社团成员构成、年度活动清单、指导教师意见、业务指导单位意见、财务状况、有无违纪违规情况等内容;

年检过程要公开、公平、公正;

对于年检不合格的社团,要提出整改,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

对于运行良好的社团,可给予适当的表彰和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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