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
业委会成立的条件及筹备组的工作内容一、成立业委会的条件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业主入住情况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物业服务区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已交付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全国统一条件)(二)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向首位业主交付满两年且已交付的业主人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注:1.每个城市成立业委会的条件略有不同;2.是交付,不是入住。
)二、成立业委会的基础资料(一)规划总平面图;(二)业主以及房屋、建筑物面积清册;(三)房屋测绘报告;(四)已竣工验收的房屋买卖合同清册。
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人员构成符合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书面申请的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一名、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名、社区代表一名、辖区公安派出所代表一名组成,筹备组人数应当为九至十三人(注:筹备组人数全国不一致)的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业主自荐、居民委员会推荐,经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综合考虑物业类型、组团、楼栋、业主代表性等因素确定。
业主代表人数超过预定人数的,可以采取分类后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
建设单位不存在或者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后未在通知期限内委托代表参加筹备组的,可以不作为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会议。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筹备组成员名单在物业服务区域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筹备组发布的通知或者公告,应当加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公章。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并确定最终名单。
如果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未达到预定人数,则延长5个工作日继续征集业主报名参加。
延长期限过后,仍未达到预定人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终止本次筹备工作。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在中国,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居民社区行使权力、参与公共事务决策的重要渠道。
为了保障业主权益,完善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业主大会的定义、召开条件、程序规定以及相关权益保障四个方面探讨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
一、业主大会的定义业主大会是指住宅小区的业主依法召开的集体讨论、决策的机构,是居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业主大会行使对小区公共事务的监督、决策、管理等职能,并对重要事项进行表决。
二、召开条件1.业主大会的召开应满足业主的表决权。
即小区中个人业主名下的住房数量与所占应表决权的比例应符合相关规定。
2.业主大会的召集应事先进行公示,以便业主提前做好准备。
3.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应事先确定,并通知全体业主,以确保全体业主的知情权。
三、程序规定1.业主大会应当依法召开,一般应以全体业主参加为原则。
2.业主大会应明确议题,对重大事项进行表决。
在表决程序上,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公布票数的方式。
3.业主大会应明确主持人和记录人的职责。
4.业主大会应制定相关的程序规则,确保会议秩序井然有序。
比如,在发言环节要求业主依次发言,避免杂音干扰,确保每个业主都有表达意见的机会。
四、相关权益保障1.业主在业主大会上有参与、发言和表决的权利。
业主的发言应受到尊重,不得限制其合法表达观点。
2.业主大会决策应遵循多数原则,更好地反映了业主的利益。
决策结果应当公布,确保透明度和公开性。
3.业主大会的决议具有法律效力,对小区公共事务的决策具有约束力。
4.对于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以外的方式进行民主决策,如发起征求意见征集、网络投票等方式。
综上所述,业主大会的制度与程序规定对于维护业主权益、保障小区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我们应当进一步完善业主大会的相关规定,提高业主参与度,加强业主自治,为小区居民提供更加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和人数(业主委员会成立流程图)条件
1、首先明确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设立一个业主大会。
这里说下,物业管理区域是以出售前建设单位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并向房地产
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为准,简单的打个比方:物业管理区域内是同一开发商,备案的时候是同一管理区域,但是建筑分为了别墅和高层,而且别墅
区是单独的一个分隔区域,这种情况,就只能成立一个业委会。
2、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该区域建筑物
总面积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公告,业主可以召开首次业
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条例
申请
占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向物业所
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注意:这里我们不要认为这百分之二十很好收集,需要提供他们的签字、申请表、房产证复印件,尤其是房产证复印件,很多业主比较忌讳,
建议刻章,类似:再次复印无效或者本复印件之用于XX小区业委会成立,打消业主的顾虑。
而且这一步需要业主自己完成,所在居委会和社区是不
会帮助你完成的。
如果大家有需要,可以私信我,我可以传一些资料给大家!
业委会成立申请书。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为了确保业主委员会选举符合规定,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办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与程序。
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1.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入住业主的面积之和超过整个园区建筑物面积)百分之五十时,具备了成立业主大会的首要条件。
2. 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报送下列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⑴、物业管理区域证明;⑵、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⑶、业主名册;⑷、建筑规划总平面图;⑸、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煤气、自来水、电等专业管理部门)。
⑹、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⑺、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⑴.筹备组成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小区办、居民委员会、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和原房屋管理单位等组成;⑵.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七人以上十五人以下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推荐;⑶.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3天;⑷.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⑸.筹备组自业主委员会成立并依法备案起自行终止。
2.业主的定义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继承或者受遗赠,以及合法建造房屋等事实行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业主(按照产权证所注明的产权所属人)。
3.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做好以下工作⑴.确认并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以及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⑵.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⑶.草拟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⑷.依法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⑸.制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⑹.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⑺.完成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
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提要: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在《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需要“双过半更多成立业主大会的必要条件及具体流程主讲人:孟宪生首先业主要了解业主大会的基于什么前提产生?什么时候才可以设立业主大会?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即可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在《物权法》生效后,业主的共同决定权需要“双过半”(业主人数和物业面积)才以生效。
例如开发商卖了三分之一不到百分之五十,理论上小业主是无法行使共同管理权的,因为只有达到“双过半”之后才可以。
所以只有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按照业主的共同决定权来行使权利。
那么入住率是什么?就是开发商把房屋交付给业主的比率。
交付为等于入主,而是交付钥匙。
原来的规则是首户业主入住两年之后可以成立业主大会,现在更改为小业主达到50%以上才能形成决议,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当小区具备该条件后就出现了如何设立业主大会的流程问题?根据新物权法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那么业主大会由谁建议发起?向谁提出申请?《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规定,召集人占总人数5%的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的5%以上的业主可以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如果一个大业主拥有5%建筑面积也可以直接发起,所以不管是面积够5%还是人数够5%都可以发起设立。
此时的申请权是一个建议权,向全体业主的建议,建议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有5%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那么这5%的业主谁来组织?小业主可以自己组织,开发商也可以委托一个业主来组织,或者公告招募5%的业主进行申请。
只要达到召集人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就可以启动。
关于启动申请简单概括为双启动。
开发商可以启动,业主也可以。
双启动之后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核实业主递交的材料并给予批复。
芜湖《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
各县、区物业办,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建设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加强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的指导力度,我局制定了《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日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导程序一、成立业主大会的条件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具备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1、入住率达到50%以上;2、首批物业交付满2年的且入住率超过30%的;3、首批物业交付满3年的。
二、成立业主大会的程序1、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
物业项目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在县、区物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建设单位通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人员由业主代表、街道办事处和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所派人员组成,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
2、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工作。
筹备组应当在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前做好下列工作:(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程序和内容;(2)参照有关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管理规约》(草案);(3)确认业主身份(业主名册由建设单位或前期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印制选票;(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组织业主进行推选并予以确认、公告。
(5)确定业主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数(3人以上单数)。
(6)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4、筹备公告。
筹备组应当将前一条中(1)、(2)、(3)、(4)、(5)项的内容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告。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和程序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是怎样的?对此,我们需要区别讨论。
为了⽅便⼤家了解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的内容,下⾯店铺编辑为⼤家总结了相关知识,在⽂中有详细的介绍,供您参考,希望能给对此有问题有疑问的朋友带来帮助。
业主委员会及业主⼤会成⽴条件和程序⼀、⾸次业主⼤会成⽴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的建筑⾯积达到50%以上;或(⼆)⾸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满2年。
建设单位应在符合上述条件之⼀时向乡镇⼈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政府机关”)提出书⾯报告;建设单位未提出的,业主可以向上述政府机关提出书⾯请求。
⼆、组建筹备组(⼀)政府机关收到书⾯报告或请求后的六⼗⽇内,组建筹备组;(⼆)筹备组成⽴后的七⽇内在⼩区内公告筹备组成员名单;1、成员应为单数,业主代表应占⼆分之⼀以上,组长由政府机关代表担任;2、业主代表的产⽣:政府机关组织业主推荐。
应在上述六⼗⽇内完成。
(三)筹备组须完成的业主⼤会成⽴准备性⼯作1、确认并公⽰业主⾝份,以及业主的专有部分建筑⾯积;2、确认⾸次业主⼤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3、草拟业主管理公约、业主⼤会议事规则;4、确认⾸次业主⼤会会议表决规则;5、制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产⽣办法,确定⾸届业主委员会侯选⼈名单;6、制定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7、其他准备⼯作。
(四)在召开业主⼤会⼗五⽇前将上述内容在物业区域内公告,并回答业主的疑问;三、召开⾸次业主⼤会(⼀)筹备组应在成⽴后的九⼗天内组织召开⾸次业主⼤会会议;(⼆)可以采⽤集体讨论或书⾯征求意见的⽅式召开;(三)应由物业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有效;(四)业主⼤会作出有关决定:1、通过业主管理规约;2、业主⼤会议事规则(就业主⼤会议事⽅式、表决程序、业主⼩组设⽴、业主委员会组成、任期、罢免和不选等事项作出约定);3、选举业主委员会,并对其职责范围、⼯作经费、委员报酬等作出决定;4、选聘物业管理企业;5、其他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及要求
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而业主大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业主所投票数的过半数通过为效。会议可以邀请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公司等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
业主大会行使的职权
1.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的成员;2.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3.听取和审查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4.决定住宅区内关于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5.修改业主公约;6.改变和撤消业主委员会不恰当的决定;7.批准业主委员会的章程。
要办理的登记手续
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并不需要政府部门的审批,只需到所辖区的政府房管部门备案即可(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备案表,一式三份)。也就是说,即使物业公司不配合,业主们只需在“内部”完成有关程序,再到政府部门备案,即可获得法定地位。业主委员会及其成员名单应当自选取产生之日起的15日内,持下列文件报所在地的区住宅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3、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时,应当邀请物业所在地的区建设局、街道办事处的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4、召开业主大会,介绍候选委员情况,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5、大会作出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决定,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6、其他有关资料。
五、公布结果
备案完成
后,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在物业小区内公布该小区已正式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消息。
附: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1)
业主大会成立程序一、提出申请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报告物业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交房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交房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二、成立筹备小组筹备组由七人以上单数组成,由建设单位、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等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书面公告。
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90日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一)搜集整理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联系电话、房屋面积、房屋所有权证等信息资料,确认公示业主身份、业主人数、所拥有的专有部分面积以及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参照国家制定的示范文本,拟定本物业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管理规约》、《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四) 确定业主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前款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
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指引第一部分首次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程序一、申请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一)成立条件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1.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2.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3.物业服务企业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内依法解除合同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90天。
(二)提出申请1.具备成立首次业主大会条件之日起30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报告。
2.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报告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百分之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二、成立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一)筹备组成员的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筹备组人数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合理设置,总人数为单数。
筹备组中的业主代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或者自荐产生,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业主代表的身份进行核实。
(二)筹备组组长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代表担任,履行以下职责:1.召集和主持筹备组会议;2.对筹备组会议的会议记录予以签字确认;3.签发筹备组公告;4.在筹备组出具的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的报告上签字;5.筹备组赋予筹备组组长的其他职责。
筹备组组长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前款规定职责的,经筹备组中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确认,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申请另行指定组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指定。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国家有一套完整的法规程序
关于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国家有一套完整的法规程序,具体如何筹建以下几点可供大家参考:一、成立业主大会这是组建业主委员会的前提。
按照规定,业主大会由业主自行成立,但要接受物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
二、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按照规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原则上以相对封闭,配套设施、基础设施相对集中,能独立使用为条件,但一个区域内房屋的总建筑面积掌握在20万平方米以下。
三、业主大会投票权确立第一次业主大会投票权由地方政府制定。
以后业主大会投票权由业主大会自行约定。
按照本市规定:产权人投票实行住宅房屋每一单元房一票;非住宅房屋每3000平方米一票,不足3000平方米的,每一产权证一票。
在已确定物业管理区域的,原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尚未售完之前,其住宅所拥有的产权份额超过全部住宅物业20%的,召开产权人(代表)大会时,其投票权及实际投票额按20%的份额计算,超过部分不再予以计算。
四、业主大会开会要求和表决方式业主大会开会要提前15天以上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相关的居委会。
业主大会不一定要采用开会形式进行,业主大会做出一般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1/4以上即可通过。
业主大会做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的决定,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条例没有规定成立业主大会要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也没有要求一定要用“赞成票”的方式通过决议,因此成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不是特别难。
五、业主委员会备案按规定,业主委员会成立不用再经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之后在30日内向区、县小区办备案即可。
备案制和审批制的最大区别在于备案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只要成立程序不违反法律限制即可备案,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行为由业主负责;审批制下成立业主委员会要符合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负行政管理责任。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
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与流程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1、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的;2、交付的房屋户数达到总户数百分之五十的;3、自交付首位业主之日起满二年且已交付户数比例达到百分之三十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这是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合法有效、表决有效的前置条件。
成立流程:一、申请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启动成立筹备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有四个途径:1、区县物业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街道办事处;2、建设单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3、居民委员会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4、十人以上业主联名向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1、小区业主联名发出成立业主大会申请,业主联名申请,签字业主需要附身份证、户口本、所有权证复印件。
2、经过社区同意后,盖章将申请书提交街道。
3、街道对申请材料必要件进行审核,经研判积极推进。
4、社区张贴业主大会筹备组业主报名通知,业主可以自荐也可以推荐,推荐说服力优于自荐。
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的六十个工作日内需组建完成筹备组。
二、建设单位报送筹备工作资料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通知或者申请后六十日内,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向其及时报送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房屋等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的资料。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报送,目的是保证资料的取得。
针对可能出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报送;因建设单位注销,街道办事处无法取得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必要资料的情形。
明确规定街道办事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查询。
为了保障业主隐私权,要求街道办事处须妥善保管和使用取得的资料,尤其是业主资料,禁止向无关者泄漏或者另作他用。
三、组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街道办事处接到通知或申请后六十个工作日内须组建完成筹备组。
成立业委会工作指导手册,实用!建议收藏!
成⽴业委会⼯作指导⼿册,实⽤!建议收藏!1、业主⼤会成⽴的原则(1)⼀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个业主⼤会。
业主⼤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户数超过三百户的,可以成⽴业主代表⼤会,履⾏业主⼤会的职责。
(2)划分为⼀个物业区域的分期开发的建设项⽬,先期开发部分符合条件的,可以成⽴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但⼈数⽐例要按照分期开发建设的建筑⾯积⽐例预留相应的业主委员会和业主代表名额,且在《业主⼤会议事规则》中明确增补业主委员会委员办法。
2、符合成⽴⾸次业主⼤会的条件(1)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的建筑⾯积达到50%以上的;(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已⼊住户数的⽐例达到50%以上的。
符合以上条件之⼀的,可以申请成⽴⾸次业主⼤会。
(注:此条各地可能略有不同)3、业主⾝份如何确定房屋的所有权⼈为业主。
4、业主委员会的性质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会依法选举产⽣,履⾏业主⼤会赋予的职责,执⾏业主⼤会决定的事项,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所属区(县)⼈民政府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5、业主投票权数如何确定?业主的投票权数由专有部分⾯积和业主⼈数确定。
(1)业主⼤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法认定专有部分⾯积建筑物总⾯积:1)专有部分⾯积按照不动产登记记载的⾯积;尚未进⾏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积计算;尚未进⾏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集中的⾯积计算;2)建筑物总⾯积,按照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2)业主⼤会确定业主投票权数,可以按照下列⽅法认定业主⼈数和总⼈数:1)业主⼈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个专有部分按⼀⼈计算。
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买受⼈拥有⼀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计算;2)总⼈数按前项的统计总和计算。
3)业主⼤会应当在业主⼤会议事规则中约定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是否计⼊⽤于确定业主投票权数的专有部分⾯积。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程序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及程序1. 业主大会的重要性大家好,今天咱们聊聊业主大会。
相信很多朋友在小区里都有过这样的烦恼:邻居总是吵,停车位不够,公共设施老化……是不是很想一起发声?这时候,业主大会就派上用场了!它就像小区的“议会”,大家聚在一起,讨论问题、做决定,把小区的事情办得妥妥的。
简单来说,业主大会是我们共同的声音,想想这多有意思啊!每个人都有机会说出自己的想法,哎,那场面简直热闹非凡。
1.1 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不过,要成立这个“议会”,可不是随便说说就行的。
首先,得有个基本条件,那就是要有一定数量的业主参与。
通常情况下,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业主出席,才能算数。
这就像考试要有及格率,咱们的小区事务也得有个“门槛”。
而且,要确保大家都是业主,租客们是不能在这个会上占便宜的哦!再者,业主们得有共同的目标,比如维护小区环境、改善居住条件,大家有个共识,才能齐心协力。
1.2 业主大会的召开程序那么,业主大会到底该怎么召开呢?首先,得提前通知大家,一般来说,提前七天比较合适。
通知可以通过微信群、公告栏,或者干脆发个纸条,别小看这一步,很多人都是靠这个“提醒”来参与的。
接着,会议的内容得明确,比如讨论议题、投票事项、选举代表等等。
这些都是得提前安排好的,不然大家到时候心里没底,会议效率可就降低了。
还有,会议的地点也很关键,最好找个大家都方便的地方,像小区的活动室,或者干脆就在小区门口,顺便溜溜弯。
2. 业主大会的运作会议开始了,大家坐在一起,有点紧张,但更多的是期待。
首先,得选个会议主持人,这人得能说会道,带动气氛,大家可不想听一个“低音炮”讲一上午。
主持人开场白后,接着就是讨论环节,大家畅所欲言,想说啥就说啥。
有时候,热烈的讨论会让气氛变得火热,像是大家在为小区的未来打拼,真是“众志成城”啊!当然,发言的时候也得注意礼貌,毕竟咱们都是邻居,要和气生财。
2.1 投票机制讨论结束后,接下来就得投票了。
这可是个关键环节,决定了大家的共同利益。
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
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其实很多小区除了有物业管理公司物管服务外,同时还有业主委员会来对小区业主的利益进行保护。
虽然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基本都是小区业主,但并不是几个小区业主凑在一起就能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这还需要达到规定的条件才行。
那么,申请召开业主大会需要什么条件呢?我在下文整理了相关资料,供大家参考。
一、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条件是什么?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在成立之前,是由发展商负责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并有权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要是住宅小区入住率达到50%以上,或者自第一位业主入伙之日起满2年的,发展商或其委托单位就应当及时告知该区住宅主管部门,6个月内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
而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则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与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推荐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有些小区是分期开发,如遇到这种情况,可以经过已入住半数业主的申请,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而临时业主委员会则具有与业主委员会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因为担任业主委员会的成员,除主任可以是专职的以外,其他委员都是兼职,而且是义务地为广大业主服务,所以经常被视为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苦差事。
那么,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就应当是既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又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时间的人(不同阶层的人员,如:年龄、族别、性别以及工作和离退休)。
在通常情况下,业主委员会由11至17位成员组成,也可以适当增减,但最少不能低于5人。
其每届任期为3年,可以连任。
在任期内,委员的撤换、增减,由业主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业主委员会必须有入住过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如果业主外出不能参加,还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而不满18周岁的小业主们,同样拥有说话的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在大会召开的前7天,业主委员会会将召开的时间和内容送达到每位业主的手里。
当只有部分业主觉得有必要就某个问题需要召开业主大会,而业主委员会又不执行时,这少部分的业主应该怎么办呢?要是有10%以上拥有投票权的业主提议,从接到提议之日算起,20日内业主委员会应该就此提议内容召开业主大会;如果逾期未召集的,提议的业主可以向区住宅主管部门申请,那么,该部门会责令或限期业主委员会召集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条件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之间沟通的媒介,它是住户参与小区
物业管理权力和表达意见的重要平台。
在每个小区都必须开设住户大会,以合法有效地管理小区物业,那么,成立住户大会的条件有哪些呢?
首先,住户大会的成立,必须有物业管理公司支持与参与。
物业管理
公司作为小区物业管理的专业机构,必须积极参与住户大会的设立和
运营,确保住户大会的可持续发展与管理质量。
其次,住户大会必须有足够的业主参与。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住户组成大会时,应有一半以上的房屋所有人参加;当房屋总数到达
50间以上时,出席人数应占参会房屋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再者,住户大会必须规范有效地运行。
住户大会必须有议案、表决等
章程,并由物业管理公司和住户共同维护,确保大会的正常运行。
此外,为了确保大会的有效进行,住户参会的出席率也是住户大会遵守
的规定之一。
最后,住户大会必须确定物业费收取标准和规则。
住户大会应明确物
业费收取标准及收取规定,由物业公司作为代理人,参与维护小区物
业费收取的规则和流程,使收取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总而言之,只有满足以上条件,住户大会才可以合法有效地运作。
物
业管理公司必须致力于改善小区环境,做好社区服务,让住户大会成为促进住户之间沟通和交流的平台,做到小区的正常管理。
成立业主大会应具备什么条件
成⽴业主⼤会应具备什么条件⽬前⼩区⾥⾯的业主在平常⽣活中,个⼈的权益可能会受到物业公司的侵犯,为了避免这类事情发⽣,⼩区业主就会抱团取暖,依法成⽴业主⼤会,然后⾏驶相应的权利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避免业主利益受损。
店铺⼩编详细告诉你有关知识。
成⽴业主⼤会应具备什么条件业主⼤会成⽴的条件是⼀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的建筑⾯积达50%以上,或者⾸套房屋出售并交付使⽤之⽇起已满两年。
符合业主⼤会成⽴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建设单位应书⾯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在接到书⾯报告后的30⽇内,与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起组织成⽴业主⼤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
筹备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部分业主、建设单位组成。
筹备组中的业主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业主予以推荐产⽣。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和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公告。
筹备组应做好各项筹备⼯作,并组织召开⾸次业主⼤会,选举产⽣业主委员会。
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召开⾸次业主⼤会会议,应当邀请居(村)民委员会参加,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次业主⼤会如何召开⾸次业主⼤会会议所需的⽂件资料:1、物业管理区域证明;2、房屋及建筑物⾯积清册;3、业主名册;4、建筑规划总平⾯图;5、交付使⽤共⽤设施设备的证明;6、物业服务⽤房配置证明;7、其他有关的⽂件资料。
符合成⽴业主⼤会条件的,区、县房地产⾏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应当在收到业主提出筹备业主⼤会书⾯申请后60⽇内,负责组织、指导成⽴⾸次业主⼤会会议筹备组。
⾸次业主⼤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
筹备组成员⼈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数不低于筹备组总⼈数的⼀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代表担任。
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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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大会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一、提出申请
物业管理小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5人以上联名可向该小区所在的
街道办事处书面提出申请,填报《首届业主大会筹备小组成立申请表》,成立
首届业主委员会:
(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不足50%,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二、成立筹备小组
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作出书面批复意见,指导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筹
备小组。
三、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
(一)筹备小组经批复成立后,应告知建设单位或物业公司在15日内将其掌握的全体业主名单、联系地址及其联系电话等材料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收到有关材料后5日内将上述资料交予筹备小组。
(二)筹备小组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拟好《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并在小区(大厦)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布,征求
业主意见。
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政策法规宣传资料》在宣传栏内公布并发放给业主。
(三)筹备小组组织各楼宇业主通过自荐或推荐方式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
(四)筹备小组将业主委员会候选人简历表、业主委员会选票格式样本、业
主大会议程向业主张贴公布,同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书面送达全体业主。
四、召开大会选举委员筹备小组完成以上工作后,将业主候选人名单及简
历表、《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业主委员会章程》、《业主公约》送达街
道办事处,并提出召开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书面申请,同时做好会务筹
备工作,包括落实场地,组织人员印制选票,设置投票箱,通知所有投票权人,知会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开发公司、物业公司等有关人员。
筹备小组根据议程召开大会:收集、登记选票;审议并表决通过《业主委员会章程》及《业主公约》;公开唱票、点票,宣读选举结果,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
会后筹备小组将大会签到表、选举结果统计表予以公布。
五、申请登记业主委员会
自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所在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街道办事处核准证明。
(三)业主委员会选票。
(四)业主代表选票。
(五)业主授权委托书。
(六)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签到表。
(七)业主委员会章程。
(八)业主公约。
(九)其他相关资料。
六、核准批复: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经审核,给予业主委员会书面批复意见。
业主委员会凭批文到公安部门办理刻制公章手续,并将公章式样报区或县级市房地产行政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