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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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破产法重整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摘要:新的《破产法》法规定了破产重整制度,自该法开始施行以来,为我国破产案件的审理及为我国的困境企业的重新发展奠定了较好的法律基础。而我国重整制度中存在着具体重整申请主体不清、重整程序中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出资人利益保护不充分、与重整制度配套的相关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因此本文详细论述重整原因中涉及到的法官需要考量的要素。

关键词:重整原因重整审查完善措施

一、破产重整的特征

与相关破产清算和和解制度比较,破产重整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第一,破产重整目标具有多重性的特点。一方面,通过破产重整,能使企业摆脱困境,走出破产“泥潭”,实现企业自身价值的提升。另一方面,如果企业破产重整成功,则会使破产企业债权人之债权得到最大限度的清偿。第二,破产重整原因较破产清算原因较为宽松。从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可知,只要债务人企业出现有可能难以清偿债务,或者财务发生困难之时,即使并不必须发生债务人现实不能清偿债务,或资不抵债的客观情形之时,申请权人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二、破产重整原因

关于破产的原因,笔者赞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颁布之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关于破产申请的两个原因的答记者问。

《破产法司法解释(一)》对企业破产法关于企业破产原因的规定作出了进一步解释,人民法院在审查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我国企业破产法采取概括主义立法模式对破产原因作出了规定,但由于法律条文的表述以及我国立法所采标准的特殊性,实践中对破产原因的认定标准,存在不同理解和认识,因此有必要予以明确。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断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有两个并列的标准,一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二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我们在《破产法司法解释(一)》中通过几个条文分别对破产原因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和“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几个关键概念作出了解释。要特别强调的是,由于民事主体具有独立的资格和地位,对每一个单独民事主体的清偿能力须分别审察,不同民事主体之间不存在清偿能力或破产原因认定上的连带关系,其他主体对债务人所负债务负有的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的责任,而不能视为债务人本人清偿能力的延伸或再生,因此,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一方面在出现上述两种原因时可以做出申请,另一方面在出现债务人可能无法清偿债务的情况时,破产申请人也可以提出申请。

三、破产重整的重整计划

笔者认为如果只允许债务人提出重整计划,其有可能在制定重

整计划之时难免会利用自己的权力,做出更多有利于自己的决策,从而降低重整计划的公正性。因此如果立法允许其他主体可以制定重整计划,那么管理人或债务人在制定重整计划的时候就会更加注意多方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以促成重整计划的通过,增加了重整成功的可能性。所以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当借鉴国外经验,允许债权人、股东、新出资人制作或参与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但考虑到现行破产法的规定,其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交由债务人或管理人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四、重整程序相关的完善措施

与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公司法》、《担保法》等,只有当企业破产重整制度与这些相关的法律、法规相配套适用,才能够推动企业的重整成功。从目前我国法律规定来看,企业在破产重整中的债务重组和资金筹集等方面缺乏法律制度的支持是完

善相关配套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因为重整成功的关键措施之一就是要筹集资金,我们知道常见的筹集资金的方法有增加资本、催缴股本、处分公司财产、贷款等,前三种方法属于从公司内部筹集资金的途径,但是往往难以起作用,加上由于重整的前景难以预测,股东一般也不愿在追加投人,而在重整时处分公司财产则有可能导致重整物质基础丧失,因此必须考虑开辟新的资金渠道,即从公司外部借入资金来为企业的“复苏”提供资金保障。

如何获取维持企业的营运、进行重整程序所需的资金,是进入重整程序的企业面临的主要问题,重整中的企业有无资金的来

源,直接影响着企业重整成败。为筹措重整所需资金。因此必须强化对资金提供者的保护。为此,笔者认为从外部借入资金的同时,为借入的资金提供担保是解决企业重整中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而为保障此制度的实施,也因此需要完善《破产法》、《担保法》中相关的规定。

参考文献:

[1]李曙光,有关破产法中的重整制度,《法学研究》2004年第5期。

[2]http:

///view/3fab330690c69ec3d5bb751f.html,,2011年11月13日星期日访问。

[3]《试论重整制度之立法完善》,王新欣,《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4]《我国公司重整制度的检讨与建议——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汪世虎,《现代法学》,2006年3月

作者简介:

王尧(1988- ),男,四川人,就读于四川大学法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比较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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