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行政执法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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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 侵权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 2.相同侵权 3.等同侵权
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捐献原则
• 抗辩理由 1.现有技术抗辩 2.不以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 3.权利用尽抗辩 4.先用权抗辩 5.临时过境 6.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7.Bolar例外 8.例外:免除赔偿责任
主要职能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的立案规定: 1.当事人资格(请求人、被请求人) 2.请求书、授权委托书 3.专利证明文件(专利证书、专利法律状态证明、评价报告或检索
报告、相关证据)
特殊情形:域外证据、新产品证据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程序 • 1.调查收集证据(现场调查、技Hale Waihona Puke Baidu鉴定) • 2.口头审理(中止及恢复) • 3.结案(撤案、和解、作出决定) • 4.执行与公开
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的专利保护和管理工作。
执法主体
❖委托执法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六条规 定,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据 本地实际,委托有实际处理能力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利 管理部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 解专利纠纷。
• 国家局的业务指导权
实施细则第八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对管理专利工作的 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调解专利纠纷进行 业务指导。
专利行政执法概况
目录
1 法律层级 2 执法主体 3 主要职责 4 电商、展会领域执法维权
专利行政执法概况
❖一、法律层级
▪ 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门规章
法律层级
❖宪法
❖ 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 有财产不受侵犯。
❖ 第20条:国家发展自然科学和 社会科学事业,普及科学和技 术知识,奖励科学研究成果和 技术发明创造。
❖ 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专利行政执法部门有权对 侵犯专利权进行认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 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 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专利行政执法部 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对于损害赔偿,专利行政执法部门只能依当事人 请求进行调解,不做处理决定。调解不成的,当 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主要职能
•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判断专利侵权是否成立的实体步骤: 1.专利权是否有效 2.是否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3.是否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是否有实施专利行为 5.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6.抗辩理由是否成立
• 实施专利行为 1.制造 2.使用 3.销售 4.许诺销售 5.出口
边境保护:进口、出口
❖地方专利法规意义上的执 法主体
▪ 1、地级行政区划的执法主体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利促进与保护条 例》第22条规定:州、市(地)专利工 作部门负责调解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执法主体
❖地方专利法规意义上的执 法主体
▪ 2、县级的执法主体 《广东省专利条例》第5条规定:县级
专利行政执法概述
❖三、主要职能 ❖调处专利侵权纠纷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调解专利侵权纠纷以外的
其他专利纠纷
性质
调处专利侵 查处假冒专 调解其它专
权纠纷
利行为
利纠纷
行政裁决 行政处罚 行政调解
启动 依申请
依职权
双方同意
救济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 另行提民事 行政诉讼 诉讼
主要职能
❖调处专利侵权纠纷
主要职能
❖查处假冒专利行为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假冒专利的,除依法 承担民事责任外,由专利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 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 情节严重的假冒专利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 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在查处假冒专利行为时可 以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
• 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 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 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 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 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 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 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 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 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专利行政执法概况
❖二、执法主体
▪ 《专利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 ▪ 地方专利法规意义上的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
❖专利法意义上的执法主体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专利 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设区 的市人民政府设立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 门。即通称的省(区、市)知识产权局 和地级市知识产权局。
执法主体
•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 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 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专利法第六十四条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证据, 对涉嫌假冒专利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
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情况;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
场检查;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
法律层级
❖法律
▪ 《专利法》、《刑法》、《行政处罚法》、 《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 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法律层级
❖地方性法律规范
▪ 全国已有27个省(自治区、直辖 市)运用地方立法权,制定专利 保护地方性法规
法律层级
❖部门规章
▪ 《专利行政执法办法》 ▪ 《专利代理管理办法》 ▪ 《专利审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