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完整笔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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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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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重点一、名词解释一、日常家事代理权(P98)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

该代理行为的后果由夫妻双方共同承受,被代理方对代理方从事家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虐待(P64)虐待,是指以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是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

三、收养(P179)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四、人工生育子女(P171)人工生育子女即人工受精生育子女,法律上称为辅助生育技术,是指根据生物遗传工程理论,采用人工方法取出精子和卵子,然后用人工方法将精子或受精卵胚胎注入妇女子宫内,使其受孕所生育的子女。

五、对偶婚制(P13)对偶婚制又称为对偶家庭,是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的偶居关系的婚姻形式。

即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主妻与主夫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的两性同居关系,同时,又可以与其他异性发生关系。

六、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领养,从而使原本没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当事人产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七、群婚制(P12)群婚制,集团婚制,是原始社会中一定范围内的一群男子与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它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态,两性关系受到一定范围的血缘关系的限制或排斥。

八、重婚(P54)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即已经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由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九、遗弃(P64)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或者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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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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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填空1、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

它是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是以实行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原则为特征的最新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

4、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社会性,又具有自然性。

前者是它的性质,后者是它的特点。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即: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义务性规范(或称肯定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任意性规范(或称授权性规范) 。

9、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加以干涉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12、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婚姻而产生的;二是由血缘关系而产生的;三是由收养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血亲、姻亲、配偶。

15、血亲分为自然血亲、拟制血亲。

16、姻亲分配偶的血亲、血亲的配偶、配偶血亲的配偶。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远近是用世代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 20周岁。

应予鼓励晚婚晚育。

”19、姻亲是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和婚姻的解除等。

21、家庭关系包括夫妻之间、父母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构成的生活单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等。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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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材料一、名词解释1、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3、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4、群婚制: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

群婚制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5、对偶婚制:是指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主夫。

6、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是指一个人只能有一个配偶,即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7、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干涉。

8、包办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违背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

9、买卖婚姻:是指第三者(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行为。

10、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

11、通奸:是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

12、姘居:是指男女一方或双方有配偶,而又与他人共同生活,但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两性关系。

13、亲属:是人与人之间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

14、血亲: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包括父系和母系。

15、自然血亲:指出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血缘联系的亲属。

16、拟制血亲:指本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称为法律上的抑制血亲。

17、姻亲:指以婚姻关系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18、直系血亲: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即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各代亲属。

19、直系姻亲:指直系晚辈亲属-的配偶和配偶的直系长辈亲属。

20、旁系血亲:指具有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

21、亲等:是计算亲属亲、疏、远、近的单位。

22、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

23、法律上的重婚: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

2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婚姻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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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适用 婚姻法对父母子女关系 的规定。
49、我国婚姻法所说的子女包括 婚生 子女、 非
婚生 子女、 奍 子女和形成抚养关系的 继子
女。
50、非婚生子女的生父,负担非婚生子女的抚育
费,直至子女 能独立生活为止 。
51、继父母和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 是一
种 拟制 血亲关系。
52、继子女是指 妻与前夫 或 夫与前妻 所生的
37、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在农村是 乡、民族
乡、镇 的人民政府, 在城市是 街道办事处或区
人民政府、 不设区的 市人民政府。
38、公民申请结婚时, 应持本人 户籍证明 或 居
民身份证 ,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 ( 居民委员会 )
出具的写明本人 出生年月、婚姻状况 的证明,
离过婚的申请现婚时,还应持 离婚证件 。
婚姻法复习材料 一、填空 1 、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它 是由有关 婚姻家庭 的各种行为规范所构成的 制度。 2、社会主义的一夫一妻制, 是以实行 婚姻自由、 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等 原则为特征的最新 类型的婚姻制度。 3、我国婚姻法即调整 婚姻关系 ,又调整 家庭 关系 ,实际上是 婚姻家庭法 。 4 、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有独立的 调整对象,因此,和其他法律比较,它的特点是 普遍性、伦理性、强制性 。 5、婚姻家庭关系既具有 社会性 ,又具有 自然 性 。前者是它的 性质 ,后者是它的 特点 。 6、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 即: 群 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 。 7、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度是在 生产发展、 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 的情况下产生的。 8、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义务 性规范 ( 或称肯定性规范 ) 、禁止性规范、 任意性 规范 ( 或称授权性规范 ) 。 9、婚姻自由包括 结婚自由 和 离婚自由 两个 方面。 10、结婚必须男女双方 完全自愿 ,不许任何一 方对他方 加以强迫 或 加以干涉 任何第三者。 11、夫妻有 互相扶养 的义务;夫妻有 相互继 承遗产 的权利。 12、女方在 怀孕 期间和 分娩后一年内 ,男方 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 为 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不在此限。 13、亲属产生的三种情况,一是由 婚姻 而产生 的;二是由 血缘关系 而产生的;三是由 收养 而产生的。 14、亲属分为 血亲 、 姻亲 、 配偶 。 15、血亲分为 自然血亲 、 拟制血亲 。 16、姻亲分 配偶的血亲 、 血亲的配偶 、 配 偶血亲的配偶 。 17、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血亲关系的亲疏、 远近是用 世代 来表示的。 18、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22 周岁 ,女方不得早于 20 周岁 。应予鼓励 晚婚 晚育 。” 19、姻亲是 婚姻关系为中介 而产生的亲属。 20、婚姻关系包括 婚姻的成立 、 婚姻的效力 和 婚姻的解除 等。 21、家庭关系包括 夫妻之间 、 父母子女之间 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 权利义务 关系等等。 22、家庭是由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 构成的生活单 位。 2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制,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 益,计划生育 等。 24、当前我国婚姻构成的三种情况是 自由婚、 介绍婚、包办婚 。 25、国家的法律、 政策对计划生育的具体要求是 推行、鼓励一胎,严格控制二胎,杜绝、禁止多 胎。 26、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把亲属分为 宗亲、外 亲和妻亲 三种。 27 亲系是 亲属间 的血缘关系 。 28、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 必须 双方亲自 到 一 方户口所在地 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29、结婚自由是婚姻自由的 主要方面 ,离婚自 由是对结婚自由的 必要补充 。 30、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 违反婚姻自由原则 的行为。 31、西藏自治区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的变通条例中所规定的婚龄是男 不得早于 20 周 岁 ,女 不得早于 18 周岁 。 32、我国婚姻法是调整 婚姻家庭关系 的法律规

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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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一、婚姻法复习背诵重点婚姻法作为我国婚姻家庭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我们准备参加司法考试或进行法学学习的同学来说,具有重要的学习意义。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和背诵婚姻法的重点内容,本文将对婚姻法的相关条文进行梳理和解读。

二、结婚与撤销婚姻1. 结婚的要件根据《婚姻法》,任何男女都有结婚的自由,但需要具备以下条件:(1)法定年龄:男满二十二周岁,女满二十周岁;(2)志愿:双方自愿结婚,无强迫或重大隐瞒事实的情况;(3)婚姻无效情形:不与近亲结婚,不存在其他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

2. 撤销婚姻的情形撤销婚姻包括离婚和婚姻无效。

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通过民事程序,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无效是指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即从法律上认定从未存在婚姻关系。

三、婚姻关系的形成与终止1. 婚姻关系的形成婚姻关系的形成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男女当事人取得结婚登记;(2)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审核,并发放结婚证。

2. 婚姻关系的终止婚姻关系的终止包括离婚和宣告婚姻无效两种情形。

(1)离婚:由于感情破裂、不和睦等原因,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除婚姻关系;(2)宣告婚姻无效:当事人婚姻存在婚姻无效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四、离婚的类型和程序1. 离婚的类型根据《婚姻法》,离婚可以分为以下类型:(1)协议离婚: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离婚协议;(2)诉讼离婚:当事人之间存在争议,需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3)冷静期离婚:当事人因感情长期破裂,经过冷静期后,可以申请离婚。

2. 离婚的程序离婚程序包括以下主要环节:(1)提出离婚申请:当事人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申请;(2)调解和协议:法院会通知当事人参加调解,鼓励当事人达成协议;(3)争议解决:如果协议无法达成,需要经过诉讼程序进行争议解决;(4)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会根据双方的陈述、证据等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五、财产分割与抚养争议1. 财产分割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婚姻法学笔记

婚姻法学笔记

第一章婚姻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概述1.婚姻家庭的概念○1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缔结的,具有公示夫妻身份的两性结合。

○2家庭是指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共同生活、其成员间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2.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A婚姻:两性的差别、性的本能和种的繁衍○B家庭: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基础○2社会属性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3.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1满足人的生理需求和精神慰藉○2生育、抚养、教育后代○3生产和消费社会产品第二节婚姻法概述婚姻法是指规定婚姻家庭身份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以及基于上述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婚姻法的特点○1适用上的广泛性○2内容上的伦理性○3规范上的强制性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2一夫一妻原则○3男女平等原则○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第三节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1)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含复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道德和法律约束的自由,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权利。

(2)法律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以及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一夫一妻原则(1)禁止重婚(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禁止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1)基本内涵○1人格及法律地位的平等○2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中的平等○3权利义务的平等○4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中的平等(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在结婚、离婚问题上,男女的权利是平等的○2在夫妻关系方面,男女双方的地位平等○3在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之间,权利和义务也是平等的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5.计划生育原则(1)基本内涵计划生育是指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发展的速度和人口的结构,包括节制生育和鼓励生育两个方面。

现阶段鼓励生育是指鼓励少生优生、优生优育。

(2)该原则在婚姻法中的体现○1婚姻法第1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结婚年龄○3离婚时关于子女的归属,要照顾已经做绝育手术的一方第二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一节亲属的概念及分类1.基本内涵亲属是由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们之间的一种社会关系2.直系亲与旁系亲(1)直系亲是指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及其配偶○1直系血亲是指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亲属,如自己与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等。

婚姻法复习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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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笔记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婚姻家庭一、 婚姻家庭的性质自然属性:1.两性差别和性本能 2.繁衍后代社会属性:婚姻家庭的性质、特点及其变化发展都是有其社会属性决定的,是其本质属性。

第二节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一、 几个常用概念: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外延形同,可以互换二、调整对象: 1.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2.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概括地说,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因一定的系。

第六节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一、 婚姻自由要求: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二、一夫一妻要求:1.禁止重婚 (区别事实重婚与事实婚姻)主体:当事人有配偶或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

法律后果:婚姻无效、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个人同时处于两个“事实婚”在《婚姻法》第10条中,重婚的性质为无效行为,仅包括一个人同时 有两个“法律婚”的情形,“事实重婚”不属于该条的规范事项。

在《婚姻法》第32条第3款和《婚姻法》第46条中,重婚的性质是违法行为,只有一个人同时有两个“法律婚”或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的情况才属于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

“事实重婚”问题 因为如果是两个“事实婚”的问题,就不存在离婚的问题,即不存在“准予离婚”和“导致离婚”的问题,因而也就不再这两条规范调整的事项之列。

所以,该种情形不属于重婚。

一个人同时处于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即经过登记的合法婚姻)参见上述。

此情况下的“事实婚”即为“事实重婚”,对“法律婚”中 该人配偶的合法婚姻利益构成侵犯,因此法律应允许该人配偶提起离婚之诉,并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适用《婚》第32条第3款和第46条规定。

(若一人同时有两个“事实婚”,后成立的“事实婚”构成“事实重婚”;若一人同时有一个“事实婚”和另一个“法律婚”,其中的“事实婚”为“事实重婚”)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法律后果:准予离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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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就物质的社会关系而言,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经济关系(财产关系)无非是社会关系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具体表现就思想的社会关系而言,作为婚姻家庭关系主体的个人,是被感情、道德及法律等因素联结在一起的。

婚姻家庭的社会职能★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1、实现人口再生产的功能人口是社会物质生活条件之一。

2、组织经济生活的功能家庭的经济功能,是同一定社会中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性质和特点相适应的。

3、文化教育功能这是在历史上长期形成的。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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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期末复习整理一、总论:一我国婚姻法的渊源:1、宪法和普通法律;2、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法规;4、最高院、全国人大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立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二婚姻法的变迁:1、1950年婚姻法:目的:解放妇女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2、1980年婚姻法: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加强了法律对农行成员的调整;增加老人的合法权益;3、婚姻法2001年修正案4、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三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家庭: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组成的亲属团体;❖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 1血缘群婚制:同辈份男女可互为夫妻2亚血缘群婚制:同辈分男女之间的集团婚,排除了同胞兄弟姐妹间通婚的权利;2、对偶婚制:指成对的男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过着相对稳定的配偶生活的婚姻形式;(四)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原则:男女均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本人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来自外力的强迫或干涉;❖婚姻自由是一种人身自由,而非财产权利❖婚姻自由的内容:1结婚自由:a、结婚必须男女双方自愿;b、必须符合法定程序2离婚自由:a、当事人有要求解除婚姻的权利;b、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1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婚姻的违法行为;区别:是否以索取财物为目的(3)婚姻法T19(4)婚姻法T46不支持的理由:内容违反婚姻自由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是自愿的,但一方向另一方索要许多财物,以此作为结婚的条件2、一夫一妻原则:是指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制度,亦称为个体婚制;❖保障措施:1禁止重婚;重婚有两种形式:法律上的重婚——有登记;事实上的重婚——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重婚的民事后果:A、重婚的婚姻无效婚姻法T10;B、判决离婚的依据T32;C、无过错方可申请损害赔偿T46重婚的刑事责任:A、婚姻法T45;B、刑法T258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3禁止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行为3、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的主要内容:1婚姻问题上,男女的权利义务平等;生育、姓名、居住、财产处理、家庭义务等2家庭关系中,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平等夫妻关系平等/父母子女关系平等/其他不同性别的家庭成员间法律地位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法律措施:①在离婚程序方面,法律明确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②在离婚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婚姻法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时“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③离婚时,如果一方的生活确有困难,男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④在尽家庭义务方面付出比较多的,可以申请补偿婚姻法T40;❖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共同法律举措:▂▃重点①禁止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特征:a、家庭暴力的主体具有特定性;b、行为的方式是作为;c、行为在手段上具有暴力性;d、家庭暴力在时间上具有突发性;e、后果的伤害性;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3、,应怎样完善家庭暴力的救助体系4、受虐儿童如何保障自己的权利5、计划生育原则(五)亲属制度1、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2、亲属的特征主要在于该种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在具有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产生法定的权利与义务;3、我国古代亲属的分类:1宗亲:①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以九族为断;②出自同一祖先的男系血亲的配偶,即嫁人的妇女,已脱离本宗,加入了丈夫的宗族;③出自同一祖先的未出嫁的女性;2外亲3妻亲4、现代亲属的分类:1血亲:有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之分血亲的配偶2姻亲: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配偶的血亲姻亲一般没有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的血亲的配偶3配偶█其他的简单看一下:书P63—81 █二、婚姻制度:一结婚的概念、特征:●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的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早期型结婚的方式:1、掠夺婚: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配形式;2、有偿婚: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一定代价为条件而缔结的婚姻;3、聘取婚(三)结婚的必备条件: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四)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2、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补办结婚登记程序是指以夫妻名义一起生活而没有输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按照结婚登记条例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行政程序;┨(五)婚约制度1、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2、“彩礼”归还的条件: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六)婚姻无效与撤销:1、概念: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2、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3、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因受胁迫而结婚的违背了婚姻自由的原则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①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②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③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④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婚姻无效宣告机关: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只能是人民法院;❖注意:①对于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以判决的方式结案;②有关婚姻资金积累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③人民法院在判决确认婚姻无效时,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4、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①自始不发生婚姻的法律效力;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中财产关系的区别:同居关系:共同共有区分不了的情况下婚姻关系:婚后所得共有制双方约定除外❖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1)欠缺结婚法定形式要件;2同居关系的男女或者以夫妻名义,或者不以夫妻名义;3男女双方公开同居关系,具有公开性;❖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后符合法定结婚的条件,应告知其先补办结婚登记补办结婚证,结婚日期的算法应从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算起;1994年2月之前同居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认定为事实婚姻;五离婚的相关问题:1、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1)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离婚的意愿必须是一致和真实的;(2)查明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2、A、签了离婚协议后,一方又反悔的,该协议无效;B、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又反悔的:1解除夫妻关系,法院不会受理;2财产分割反悔,法院会受理,但应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3有隐匿财产行为的,自知道之日起2年内可向法院起诉;4对小孩抚养问题可向法院提起诉讼;C、协议离婚后,不履行协议的处理:司法解释二T9;3、诉讼离婚制度:(1)概念: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2)离婚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后,必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A、双方重归于好,继续夫妻关系;B、双方离婚;C、调解无效,一方坚持离婚,另一方仍然持不同意见,依诉讼程序处理;※诉讼外的调解并不是一方要求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经程序;结果:A、双方达成重归于好的协议;B、双方达成同意离婚;C、调解无效,离婚诉讼继续进行,进入判决阶段3调解书从签收之日起生效,拒绝签收的,即行判决;签收后又后悔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4离婚后财产纠纷的诉讼时效:A、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约定履行到期之日的次日起计算;B、在离婚时未涉及的财产,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起之日起计算;C、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或制造债务侵吞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D、在签订离婚协议时,一方有胁迫、欺诈行为,诉讼时效为1年,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E、不服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申请再审,诉讼时效为2年,自判决书,调解书生效之次日起计算;❖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1年内或中止妊娠后6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4、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1)认定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2)法定离婚的情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配偶一方婚后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如果达到了妨害婚姻目的的实现的程度,应当准予离婚;配偶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一审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二审法院认为可以离婚的,由二审法院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离婚案件不能申请再审,对于财产问题可以申请再审,没有提起的财产而发生纠纷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5、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2周岁以下的婴幼儿,他们一般应随母方生活;/2周岁以上至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对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子女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父母的抚养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者子女要求改变抚养归属,可由双方协议变更抚养关系;协议不成时,人民法院可根据子女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给付抚育费的一方,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6、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三、家庭制度:一、夫妻关系:即夫妻关系,是指法律所规定的夫妻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总和;可分为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两大类;❖夫妻人身关系:1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2住所决定权;3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4夫妻双方都有衽计划生育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9:①男方要求赔偿,不会获得支持;②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而要求离婚的,可以准许;5夫妻忠实义务;6夫妻家事代理权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五方因家庭事务而与第三人为一定法律行为时的代理权;丈夫或妻子在夫妻共同财产上的处分的权力是平等的;夫妻双方一方私自出售房屋,在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司法解释三T11❖夫妻财产关系:(1)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2)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A、统一财产制:是指除特有财产外,将妻的婚前原有估定价额,转归其夫所有,妻保有估价金额的返还请求权;B、联合财产制;C、共同财产制;D、分别财产制;E、剩余共同财产制;(3)夫妻共同财产制的终止:A、夫妻一方死亡而终止;B、因夫妻离婚而终止;C、其他原因,如夫妻协商一致改用其他的夫妻财产制;(4)夫妻之间财产约定的条件:A、约定的主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夫妻双方;B、约定必须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C、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规避法律或者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5)夫妻纠纷常见类型:A、婚前与婚后财产纠纷;B、隐匿、转移、变卖夫妻财产纠纷;C、一方继承或受遗赠财产引发纠纷;D、实体、股份、股票的分割争议;E、房子等不动产之争;F、无形资产之争;G、夫妻财产支出之争;H、债务之争;二、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司法解释三T4三、夫妻债务:1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2夫妻债务的认定:A、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B、一方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C、一方能举出跃然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于共同生活,则认定为个人借款;3下列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A、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B、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C、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担债务;D、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四)父母子女关系:1、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父母和子女是血缘最近的直系血亲;是亲属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父母子女关系的种类:1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2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的关系、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的关系;3、我国现行法律对父母子女法律关系的规定: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婚姻法T21,司法解释一T20、21,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T23,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婚姻法T24;❖思考1:房子登记在小孩名下,父母离婚时是否能对房子进行分割——1我国房产实行登记原则,房子产权归属以产权登记为准;(2)孩子虽没出资,但父母同意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予,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人有权接受赠予;(3)父母虽说是法定监护人,但除非是为了子女的利益,父母是无权处分其财产的;❖思考2:父母子女能否断绝关系——有血缘关系的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不能解除的;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解除的;❖思考3:在校大学生致人损害的:——没有经济收入的年满18周岁的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可由抚养人垫付,抚养人不予垫付的,应判决或者调解由行为人延期给付;(五)婚生子女:1、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要件:1其父母之间有婚姻关系存在;2须为生父之妻所分娩;3其受胎是在婚姻关系期间;4须生母之夫的血统;2、在夫妻关系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六)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非婚生子女的认领:是指通过法定程序使非婚生子女实现婚生化的法律行为;(七):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类型:1、名分型:纯粹的姻亲关系;2、共同生活型:拟制血亲关系;3、收养型:养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对养了几年的继子女,后离婚是否可以要求继子女的亲生父母予以补偿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由于长期共同生活而形成了抚养关系,其继父母与生母父的婚姻因一方死亡或离婚而终止后,继子女与其继父母已经形成的抚养关系也并不完全消灭;有负担能力的继子女,对曾经抚养过他们的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应履行赡养扶助义务;(八)收养关系:1、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2、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原则;2保护被收养人的合法权益;3平等自愿的原则;4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原则;5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3、收养成立的实质条件:(1)一般收养:A、被收养人的条件:a、应是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除外;b、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c、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d、收养年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B、收养人的条件:a、收养人必须年满30周岁且无子女;b、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c、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d、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无配偶者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间的年龄差距为40岁;(2)特殊收养:A、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男女年龄差和14周岁的年龄限制;B、年满30周岁的无子女的公民,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条件的限制;C、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D、只要收养人确实具备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无论是否有子女,自愿收养1名或数名孤儿、弃儿或残疾儿的,国家是予以鼓励的突破有无子女的限制、可收养数名;4、养孙子女与养祖父母关系的确定:1承认此种收养关系;2在涉及事实上的收养关系的,而发生纠纷的,以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来处理;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和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5、收养终止的条件:1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2送养人行使对养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权的;3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的;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6、收养终止的效力:1直接后果:A、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B、未成年养子女和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自行恢复;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2间接后果:A、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B、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用; C、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九)祖孙关系、兄弟姐妹关系:1、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是二亲等的直系血亲;2、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的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妹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有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抚养的义务;四、继承制度:一、继承的特点:1以公司死亡的法律事实为前提;死亡的法律意义:A、是继承开始和所有权转移时间的开始;B、决定遗产的范围;C、决定继承人的范围;2转移是公司个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财产;3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身份关系;二、继承人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遗嘱承受人泛指一切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既包括继承人,也包括受遗赠人,还包括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其他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又称酌情分得遗产人,指继承人以外的两种人,一种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另一种是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遗产承受人的范围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国家和集体;其它可以分得遗产的人包括:依靠被继承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恢复继承的,应在遗产处理之前作出;(四)继承权丧失的原因: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五)遗产的范围:❖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人死亡时,如果只有一个继承人,遗产归继承人所有,如果有2个以上的继承人,遗产在分割前,为继承人共同所有;❖在确定遗产份额时,应先将配偶或其它成员的财产或财产份额区分出来; (六)有争议的遗产问题: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纠纷:①林地可以继承;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③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不可以继承;。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婚姻法总复习要点

总复习要点
1、婚姻自由的概念及特点
2、买卖婚姻与包办婚姻的区别联系
3、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的区别
4、重婚的界定及法律后果
5、男女平等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的体现
6、家庭暴力的法律后果
7、亲属的种类,姻亲的种类
8、罗马法亲等计算与寺院法亲等计算及我国婚姻法亲等的计算区别
9、自然血亲终止的原因
10、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
11、结婚的必备条件
12、结婚的禁止条件
13、婚约问题
14、结婚登记的机关和程序、意思
15、无效婚姻和可辙销婚姻的区别
16、夫妻人身关系
17、夫妻财产关系①法定共同财产范围②法定个人财产范围③夫妻约定财产的范围、时间、形式、条件、意义、效力
18、夫妻抚养义务
19、夫妻继承权
20、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子女,人工生育子女,养父母子女关系)
21、一般收养关系被收养人的条件
22、一般收养收养人的条件
23、一般收养送养人的条件
24、特殊收养种类及条件
25、收养关系的法律效力
26、收养解除的法律效力
27、离婚与婚姻无效的区别
28、登记离婚条件、办理机关
29、诉讼离婚的条件
30、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
31、诉讼离婚的两项特别规定
32、离婚在财产关系方面的法律后果
33、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律规定
34、离婚对子女的法律后果
35、法定继承的范围和顺序
36、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37、遗嘱有效条件
38、遗嘱的法定形式
39、遗赠
40、遗赠扶养协议
41、中国公民不准与外国人结婚的几种情况。

婚姻法复习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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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第一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以社会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为依托)(一)原始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群魂之、对偶婚制1、群婚制:是人类社会最初的婚姻家庭制度和婚姻家庭形态(1)血缘群婚制(群婚制的低级形态):排除了直系血亲之间的两性关系,但辈分相同的男女皆互为夫妻(兄妹婚配)(2)亚血缘群婚制(普那路亚制,群婚制的高级形态):同胞的或远缘的兄弟姐妹绝对禁止性交关系和婚姻关系 2、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一妻制的过渡形式,是成对配偶在或长或短的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同居现象;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的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主夫和主妻之间才可以同居(女娶男嫁、夫从妇居)(二)阶级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一夫一妻制1、奴隶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片面的一夫一妻制,男子多妻,女子从一而终2、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法律公开确认一夫多妻制和包办、买卖婚姻,家长对家属享有绝对的支配权3、资本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女性拥有婚姻自决权,更能体现出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的特色,但难避免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的影响,是婚姻家庭形态的最高发展形态4、社会主义社会的婚姻家庭制度: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1980年第二部《婚姻法》颁布2001年4月28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12月27《婚姻法司法解释(一)》2004年4月1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2011年8月13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章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重婚(贯彻一夫一妻原则)1、概念:即有配偶的人法律上又与他人结婚或事实上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2、两种重婚情形:(1)法律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了结婚登记(2)事实重婚,即前婚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3 、处理:原则:维护前婚,解除后婚;即使前婚当事人提出离婚,亦应在确认后婚无效、解除后婚的前提下处理前婚的离婚纠纷4、其他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一般由道德规范调整)A、通奸: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B、姘居:指男女双方或一方已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行为(如长期通奸则形成公开同居,则构成姘居,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构成重婚事实)第二节家庭暴力、虐待遗弃1、家庭暴力: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法条43、45)2、虐待: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进行长期的和持续持久的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法条43、45)3、遗弃:指家庭成员中的扶养义务人,对需要其扶养的家庭成员不履行抚养义务的违法行为(法条44、45)第三章亲属制度第一节亲属的概念:指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分类:配偶、血亲、姻亲(1)自然血亲(2)拟制血亲(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第二节亲等计算(以血亲之间的世代来计算)《婚姻法》规定: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1直系血亲代数的计算:从自己算起为一代,向上数至父母为二代2旁系血亲代数的计算:首先找出自己与所要计算的旁系血亲的共同血缘的同源处,以代数最高者为旁系血亲的代数第四章婚姻的成立第一节婚姻成立方式的历史沿革:(1)掠夺婚:指男子以暴力劫夺女子为妻的婚姻方式(2)有偿婚:指以男方支付女方或女方父母一定代价作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方式(买卖婚、交换婚、劳逸婚)(3)聘娶婚:指男家将一定的礼物或金钱交付女家作为聘金、聘礼,女家收受之即为订婚(变相的买婚婚姻)对于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或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后两项以离婚为条件),给付一方请求返还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4)自由婚:指基于男女双方的合意而成立的婚姻第二节婚姻的成立条件1、婚姻成立条件的种类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指结婚当事人的本身状况以及一方与另一方的关系,须均符合法律的要求;例,法定婚龄,结婚的合意,无结婚的法定障碍形式要件:婚姻成立的程序、方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2、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法条5)(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法条6)(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原则第三节结婚登记机关1、《婚姻登记条例》第2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婚姻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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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复习资料一名词解释1 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按照法律的规定自主决定其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与干涉。

2·家庭:是有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3·夫妻特有财产制:是指法律规定夫妻一方对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的某些财产,由夫或妻一方享有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就该特有财产的效率等形成的法律制度。

分别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独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劳役婚:是指男子于婚前或婚后到女方家服一定期间的劳务,以代替娶妻的聘财或聘金。

义绝: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

抚养:广义上的扶养泛指特定亲属之间根据法律的明确规定而存在的经济上相互供养、生活上相互辅助照顾的权利义务关系。

狭义的扶养则专指平辈亲属之间尤其是夫妻之间依法发生的经济供养和生活扶助的权利义务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物质赔偿的法律制度。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遗嘱: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

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继承权的丧失: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发生法定事由时取消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别居:别居是指婚姻双方暂时或永久地解除同居义务但是维持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该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代其实际接受其有权继承的遗产。

二·简答题亲权主要包括哪几方面的内容?【1】身上照护权(包括居住所指定权子女交还请求权惩戒权身份行为、身上事项之同意权及代理权)【2】财产照护权(包括财产行为代理权及同意权子女财产管理权)2 离婚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1】男女平等原则【2】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原则【4】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5】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离婚经济帮助的条件?【1】.一方生活困难而自己又无力解决的【2】提供经济帮助一方应有负担能力【3】经济帮助具有严格的实现性继承期待权和继承既得权之间的区别?继承权是基于人生关系而产生的一种权利。

婚姻法重点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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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一、继父母子女关系是何种类型的亲属1.名分型。

指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已经独立生活,或者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费,没有受继父(母)的抚养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母)尽赡养义务,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为直系姻亲关系。

2.共同生活型。

指父或母再婚时,继子女尚未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子女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赡养扶助,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3.收养型。

指继父或继母经生父母同意,已正式收养该继子女为其养子女,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二、父母子女关系类型及其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类型:(一)基于出生的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二)基于再婚和收养的法律拟制亲子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和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权利义务:1.婚生的父母子女之间和非婚生的父母子女之间具有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2.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产生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被收养人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4.没有与继父或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直系姻亲关系,不产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三、请求确认无效婚姻的主体(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权主体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法学习笔记》word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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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婚姻家庭的历史性和社会性:婚姻家庭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是与当时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相适应的两性和血缘关系的社会形式。

3.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领会它与其他两性结合的区别①婚姻须为异性的结合②婚姻须为具有配偶身份的结合③作为婚姻的结合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

4.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领会它与其他亲属组织的区别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家庭成员总是基于婚姻关系和血缘关系连接在一起的,此外收养也是家庭关系的发生途径②家庭须有共同的经济。

5.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家庭是基于婚姻、血缘和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6.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以及两者之间的关系:婚姻家庭是以两性和血缘了解为其自然条件的社会关系。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及其具体表现。

社会属性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婚姻家庭中的物质社会关系和思想社会关系及其具体表现。

7.应用历史唯物主义原理论证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评析贬低其社会属性、夸大其自然属性的错误观点。

婚姻家庭的本质只能取决于它的社会属性,而不能取决于它的自然属性。

社会性是人类的根本属性,也是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

8,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①实现人口再生产的职能②组织经济生活的职能③教育职能。

重要作用: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9.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社会规范的总和。

10.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决定作用:在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经济基础一般地表现为主要的、起决定作用的方面。

另一方面,婚姻家庭制度也同其他上层建筑一样,能够通过自身的特有途径,能动地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并且通过经济基础影响生产力的发展。

婚姻法期末复习资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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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一、婚姻家庭的概念★婚姻一般概念是指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婚姻的法律概念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基本含义:1、男女两性的结合(自然性)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长期性,稳定性)3、必须一男一女的结合4、必须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合法性)★家庭一般概念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形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家庭的法律概念是同居一家共同生活,其成员依法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亲属团体。

基本含义: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组成★婚姻家庭的属性1、自然属性。

1)生理学上的基础: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2)生物学上的特征:血缘关系3)某些自然规律对人类的婚姻家庭也起作用2、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产物,而不是自然的产物。

它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它与社会诸关系具有多方面的内在联系。

★婚姻家庭的社会功能从总体上来看,婚姻家庭起着调节两性关系、维护两性关系的社会秩序,组合亲属生活,满足婚姻家庭成员物质和文化需要等重要作用。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中人口再生产的单位,也是社会中重要的经济单位和教育单位。

二、婚姻家庭制度及其历史类型(了解)★婚姻家庭制度是一定社会中的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的要求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表现。

既表现为有关婚姻家庭的观点、观念,即婚姻家庭观,也表现为由有关婚姻家庭的各种社会规范构成的制度,即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指被一定社会所公认并被人们普遍遵循的婚姻家庭关系的规范体系,其构成:1、习惯与惯例(国家出现之初)2、道德准绳(中国古代)3、宗教信条(中世纪欧洲)4、法律(当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1、群婚制:又称集团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是人类社会最早的婚姻家庭形式。

群婚制的低级形式是血缘群婚;群婚制的高级形式是普那路亚群婚。

2、对偶婚:指一男一女在或长或短的时期相对稳定地同居生活,但双方仍有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自由的婚姻形式3、一夫一妻制,也叫个体婚制。

婚姻法概念知识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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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概念知识点复习资料目录一、名词解释1、结婚2、离婚3、亲属4、事实婚姻5、一夫一妻制6、婚姻自由7、无效婚姻8、收养9、夫妻财产制10、家庭暴力二、简答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当中的效力体现2、结婚的法定条件3、收养条件4、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一、名词解释1、结婚是指男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3、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法律拟制所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的权力义务内容的特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4、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群众也认为他们是夫妻的两性结合。

5、一夫一妻制一男一女结合为夫妻的婚姻制度。

6、婚姻自由也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自愿的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或非法干涉。

7、无效婚姻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不产生婚姻法律效应的违法两性结合。

8、收养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从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建立养父母子女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9、夫妻财产制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的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

10、家庭暴力行为人以殴打、控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造成身体精神方面的伤害后果。

二、简答1、亲属关系在婚姻法当中的效力体现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在婚姻家庭领域的表现是集中而又系统的。

夫妻间、父母子女间、祖孙间、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基于亲属关系的法律效力产生的。

2、结婚的法定条件(1)男女双方须有结婚合意;(2)男女双方须达法定年龄;(3)符合一夫一妻制。

3、收养条件(1)被收养人的条件。

婚姻法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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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重点难点: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婚姻家庭的概念与本质一.婚姻家庭的概念〈一〉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1.三种内涵:①创设夫妻关系的行为②夫妻关系③姻亲关系2.一般概念: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互为配偶的结合。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而组成的亲属团体和生活单位。

3.学者观点:①广义说:泛指群婚出现后各种两性结合和血缘关系组成的社会形式。

包括群婚家庭、对偶婚家庭、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家庭等。

②狭义说:婚姻家庭只存在于一夫一妻制下的个体婚和个体家庭。

③折中说:〈二〉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1.婚姻的概念: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①从自然层面讲:婚姻的主体是男女两性,而非同性(同性结合≠同性婚姻)②从社会层面讲:两性的结合要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的确认。

③从法律层面讲:婚姻是双方具有夫妻身份的结合,其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④从价值层面讲:婚姻主体应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这应该成为两性结合的价值追求2.家庭的概念: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互享法定权利、互负法定义务的亲属团体。

①家庭是一个亲属团体,产生的方式有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三种。

②家庭是一个有共同经济的生活单位。

③家庭成员间具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一〉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和人类固有的性本能构成婚姻中男女结合的生理学基础。

2.通过生育而实现的种族繁衍,家庭中父母子女,性地姐妹等,亲属网络的血缘关系和基因遗传,构成家庭的生物学上的特征。

〈二〉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1.婚姻家庭关系的产生、形成和发展变化,取决于特定的社会生产关系。

人类自从脱离动物界以来就以社会一员的身份从事物质资料的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并且在这两重再生产的过程中发生了包括婚姻家庭在内的社会关系。

2.婚姻家庭受到上层建筑诸多因素的制约和影响,婚姻家庭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和社会的上层建筑,如政治、法律、道德、文艺、宗教、风俗习惯等都有密切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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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复习第一章:绪论一、婚姻的特征:1、一男一女2、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3、为社会所认可二、婚姻的自然属性: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及其本身所包含的自然规律,主要包括两方面:1. 男女两性的差别和人类所固有的性本能,是婚姻的生理基础 2. 男女两性的结合可以产生繁衍后代的结果,是人种得以延续三、婚姻的社会属性:婚姻的社会属性是指婚姻家庭作为特定社会的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定属性。

不同社会,其婚姻家庭的特性不同;同一社会,当其发展变化时,婚姻家庭的发展变化也在其中。

社会属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四、婚姻法的特征:1、法律与非法律的界限比较模糊2、调整的方式、手段比较软化理由:1、婚姻法涉及伦理性2、婚姻法调整的是亲属身份关系以及因亲属关系所产生或有所关联的财产关系五、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5、计划生育六、身份法律行为的特征:身份法律行为是指以身份以及身份所引起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相比较,有以下特征:1、行为能力和代理:婚姻家庭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年龄限制有特别规定;从事身份法律行为的人要么有行为能力,要么无行为能力,不存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如一人的行为能力上有欠缺,原则上不得由他人代理。

2、形式要求:身份法律行为涉及身份关系的稳定,公式和透明对于当事人和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往往具有要式性,一方面促使当事人慎重,另一方面维护社会秩序(特别是家庭秩序)的稳定。

3、无效和可撤销:对于直接以一定亲属身份的建立或解除为目的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或可撤销不同于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如,从构成要件上看,婚姻的可撤销的条件只限于胁迫,并不包括欺诈;从法律后果上看,婚姻无效的法律后果通常只是相对无效,只有在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想审判机关申请并经过宣告后才会发生无效的法律后果。

而对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其无效和可撤销则可参照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

4、条件和期限:身份关系的建立是为了达成一种伦理的结合,目的在于结合本身,而不是姐姐诶所要完成的某个目标。

因此,身份法律行为中的形成行为发生身份变动的后果,应不允许附条件或期限,否则和身份关系的性质不符。

第二章亲属制度一、何为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世代联系。

分类有:直系亲、旁系亲;父系亲、母系亲;男系亲、女系亲以及行辈。

二、何为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基本单位。

亲等系数越大,表明亲属关系越远;反之,亲等系数越小,表明亲属关系越近。

亲等的计算不适用于配偶三、如何判断直系、旁系、代的计算、血亲、姻亲:直系:和己身或配偶有着直线型血缘联系的人,即己身或配偶所从出以及己身或配偶所出之人旁系:与己身或配偶有着折线型血缘联系之人及其配偶血亲:有着共同的血缘联系的亲属, 分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姻亲:因婚姻关系而发生的与配偶的亲属以及亲属的配偶之间的亲属联系。

配偶本身不属于姻亲代的计算:【直系】以自己向上数至要计算的对方,自己本身算一代【旁系】1、找出共同的、最近的祖先(须两人:一男一女)2、分别计算代数(己身算在内)3、以较大的数为准四、罗马法、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罗马法】:己身不算在内,前两步同我国计算方法,最后一步为累加【寺院法】:己身不算在内,其他与我国相同,故比我国的计算方法少一代五、导致亲属关系发生、终止、变更的事实:1、法律行为:eg. 结婚,协议离婚,协议收养2、事实行为:自然人出生、死亡第三章结婚制度一、早期型婚约(古代~)和晚期型婚约(近现代~)的区别:1、早期型婚约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未经订婚,其婚姻不能成立。

晚期型婚约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是否订婚由当事人自由选择,未订婚者也可径行结婚。

2、早期型婚约具有法律约束力,婚约一旦成立,当事人之间便负有结婚的义务,无正当理由而拒绝结婚者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晚期型婚约的效力较弱,当事人不能强制对方履行婚约,即使立法对婚约有所涉及,也不再赋予婚约以约束力。

3、早期,婚姻当事人本人并没有订婚自主权,婚约一般由男女双方父母或家长代为订立。

晚期,则婚姻当事人本人可自主订立婚约,不受他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婚约当事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如当事人必须到达法定的订婚年龄,不能存在婚姻的障碍。

二、中国古代的聘娶婚:聘娶婚是指以男方家庭向女方家庭交付一定数量聘礼作为成婚条件的婚姻。

聘娶婚以支付聘礼为婚姻成立的要件。

聘娶婚的完整程序——“六礼”: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之后再经“庙见”,女方便成为男方宗族的正式成员三、结婚的条件:1、必备条件(实质条件):A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B结婚当事人须达到法定婚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C符合一夫一妻制2、禁止条件:A禁止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B禁止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结婚: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有关精神病(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3、形式条件:至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四、事实婚姻& 补办登记问题:【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即以夫妻身份公开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其为夫妻的一种“准婚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已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法院起诉离婚的应区别对待:1)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的,按事实婚姻处理;2)1994年2月1日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对待。

1994年2月1日前确立同居关系并符合相应条件的(结婚的实质条件),仍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当事人之间形成夫妻关系。

五、婚姻的无效:无效的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年龄的认定无效婚姻,必须以无效原因的现实存在为前提。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10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程序:【宣告无效制】:“无效或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是,才确定该婚姻自始无效”【主体】: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年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年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近亲属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利害关系人作为申请人的,婚姻当事人双方均为被申请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

夫妻均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有权宣告婚姻无效的机关】:人民法院【相关规定】:1、法律有关婚姻无效的规定是强行性规定,只能依据客观事实依法认定,并不取决于案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

所以审理有关婚姻效力的案件不适用调解,只能以判决方式结案。

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法院审理后确为无效的,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2、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先宣告无效,后审理离婚案件。

3、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子女和财产问题,可以通过调解和判决的方式结案,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上诉。

六、婚姻的撤销:法定原因:受胁迫而结婚程序:【请求权人】:受胁迫方;行使期限为自婚姻登记之日或受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一年内,“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

【有权撤销的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法律后果】:无效和可撤销的法律后果一样——自始无效1、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不产生夫妻身份关系以及姻亲关系;无抚养义务、无互相继承权、不适用夫妻财产制。

同居期间所得财产,首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又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司解:同居期间所得财产,安共同共有处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

2、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法律地位同婚生子女第四章夫妻关系一、人身关系:1、夫妻的姓名权“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在确定子女姓氏方面的权利也是平等的2、夫妻的人身自由权“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人身自由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夫妻人格独立的具体表现;立法目的在于重点保护已婚妇女的权利3、夫妻的计划生育义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男女双方在生育子女的问题上享有平等的权利,生育权应由夫妻双方共同行使二、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度】: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17、18条规定(即法定财产制)。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法定财产制度】:1、共有财产:①:注意问题:A财产必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B婚后所得是指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C该婚后取得的财产不属于夫妻特有财产范围D与夫妻身份相关的财产共有权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权利是平等的。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有财产时一个不分份额的整体。

E 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处分应当协商一致:第一,夫或妻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对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处分决定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

一方未经同意而擅自作出的处分行为,另一方可以以侵犯共有权为由主张处分行为无效。

但如果处分行为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F因夫妻共有财产而发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负有连带责任。

②范围:A 工资、奖金B 生产、经营的收益: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经营所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但一方用于投资、经营活动的本金如果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本金的性质不因生产、经营、投资行为而改变。

C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婚姻关系终止时尚未取得或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应属于权利人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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