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重点知识整理
国际经济法复习重点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险标的。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付款担保文件,它是银行应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向出口商开立的,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单据向出口商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文件。
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
三、被保险人义务1、如实申报。
2、及时提货。
3、保全货物。
4、通知。
5、索赔。
1、代位。
是指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从被保险人处所取得的,代替被保险人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对有过失的第三人追偿之权利。
2、委付。
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的情况下,由被保险人把保险标的之所有权转让给保险人,而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委付仅仅适用于推定全损之情况下。
1、共同海损。
是指海洋运输中,船舶、货物遭遇共同危险,船长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的特别费用。
2、单独海损,是指仅涉及船舶所有人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不属于共同海损之部分的利益的损失。
这种损失,只能由遭受损失一方,或引起损失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在保险范围内,请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简答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1980年联合国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1986年12月我国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与公约适用营业的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了销售合同,适用该公约。
不考虑国籍因素,也不考虑货物是否发生了跨国运输,也不考虑合同的当事人发生的邀约和承诺是否在不同的国家。
3.《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1)公约不适用于由于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制作和销售的货物,这属于来料加工。
(2)公约不适用于供货方的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务和服务的合同。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一、经济主权原则含义、容(一)基本含义--它是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领域的延伸和体现。
--指在外经济事务上享有最高权,能够独立自主地处理外经济事务,不受外来干涉。
--它是国际经济法的首要规。
(二)主要容各国对本国部以及本国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主权利,不受任干涉。
各国对境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各国对境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监督管理权。
各国对境外国所有的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
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二、买卖合同公约、要约、违约救济(案例)(一)要约(offer)1.要约的定义又称为“发价”、“发盘”、“询价”,是指一当事人以进行国际货物买卖为目的,向另一当事人发出的愿意按照一定条件和他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的有效要件第一,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第二,要约的容必须十分确定。
所有十分确定是指要约写明了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了数量和价格或者确定数量和价格的法。
第三,要约表明一旦要约被受要约人接受,要约人即受其要约的约束。
3.要约与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指向其他人发出的期望其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可以向不特定的人发出4.要约的生效和失效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到达主义要约在以下情况下失效:--受要约人拒绝接受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实质性修改--要约规定了有效期,而受要约人在有效期未作答复--要约被要约人撤销5.要约与反要约定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容作出了实质性修改,即为反要约。
反要约也是要约,是一项新的要约,适用与要约相同的规则。
实质性修改:指对货物价格、数量和质量、支付条件、交货地点和时间、一当事人对另一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围、以及争端解决等面的修改6.要约的撤回和撤销撤回:指在要约生效前收回要约。
撤回的两种情形要约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与撤回要约的通知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撤回的法律效果:使要约不生效撤销:指在要约生效后收回要约。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
国际经济学的性质及其地位?第六章1、比较最惠国待遇义务和国民待遇义务的适用条件《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第1款规定了最惠国待遇适用的四个方面:(1)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费用;(2)关税和费用的征收方法;(3)进口和出口的规章手续;(4)国内税费以及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购买、运输、分销或使用的法律规章。
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区域贸易协定项下的优惠待遇,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2、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差别待遇3、边境贸易优惠另外,最惠国待遇例外还包括:相关条款规定的具体例外、普遍适用的一般例外、国家安全例外世界贸易组织对国民待遇的规定: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不歧视待遇. 国民待遇适用于内国与外国之间,禁止进口产品和国内产品间的歧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中的国民待遇《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3条规定了国民待遇义务。
第1款:基本原则第2款:国内税费方面待遇相同或直接竞争产品的税收比较第4款:国内规章方面待遇同类产品的待遇比较第8款:适用例外:补贴与政府采购2、如何理解自由贸易协定与世界贸易组织多边贸易制度间的关系第七章3、与货物相比,服务有何特点?这种特点如何影响一国对服务贸易的规制?服务贸易的四个基本特征:1、无形性。
同有形产品不同,服务在很大程度上是无形的和抽象的。
2、差异性。
差异性是指服务不像有形产品样有固定的质量标准,具有较大的差异性。
3、不可分离性。
该特征是指服务的生产过程与消费过程同时进行,顾客只有加入到服务的生产过程才能最终消费到服务。
4、可贮存性。
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和不可分离性,使得服务不可能象有形产品一样贮存起来,以备未来销售。
4、GATS如何界定服务贸易?思考理解四种服务提供模式的重要意义GATS以服务贸易的四种提供方式即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自然人流动对服务贸易作出了全面的定义(以下称GATS定义),这个定义已成为国际服务贸易的权威定义.跨境交付:指服务提供者从一成员的境内向另一成员境内的消费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贸易方式强调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在地理上的界限,跨越国境和边界的只是服务本身,它与一般的货物贸易方式非常相似。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整个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各国专门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经济法是兼具国际法特点和国内法特点的特殊法律规范,其作用在于推行国家的对外经济政策和维护正常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论述)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经济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经济法的基础的法律原则,是进行国际经济活动的根本准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主要有: 1、经济主权原则各国对其境内的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各国独立地处理其国内国际经济关系,不受别国干涉和控制;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及其活动享有管辖和监督权;各国对其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决定征收或征用。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国际人格和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且这种平等不仅是形式上而且是实质上的平等;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与发展对当事各方均有利,不得在交往中以损害对方利益而使本方受益。
3、有约必守原则就条约而言,要求当事国依条约的规定实践自己作为缔约国的诺言,履行其国际义务;就合同而言,要求当事人必须依法及依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合同或条约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同时履行合同条约往往受“情势变更”的制约。
4、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实现普遍繁荣和提高所有民族的生活水平;全球合作应是多领域、多层次和全方位的;全球合作的首要途径应使作为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所有国家对世界经济问题享有参与权、决策权,并公平地分享由此得来的各种利益;全球合作的中心环节在于开展南北合作(对话)。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大类:国内渊源主要指各国国内立法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判例;国际渊源主要是指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经济)组织的决议。
四、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买卖是指营业地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进行的买卖活动。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定义: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在国际经济关系中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构成要件:1、独立参加资格 2直接承受能力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自然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对自然人国籍的确认:出生地主义、血统主义;解决国籍积极冲突采用的原则、平等原则(2)有效国籍原则:经常或主要居住国或最密切国解决国籍消极冲突采用的原则:住所地或居所地原则3、对外国人能力的确认原则:属人法原则,并以行为地法为补充。
自然人在国际经济法中享有的地位:中国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受限。
二)法人1、法律能力-----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国籍的确定:设立地规则(英美法系)住所地规则(大陆法系)。
3、对其法律能力的确认:登记制、许可制、相互承认制。
三)国家1、国际经济法规范的创立2、是国际经济合同的当事人★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司法管辖豁免、财产执行豁免四)国际经济组织: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的特权与豁免——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授权4、自然人能力确认原则: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自然人行为能力一般始于一定的年龄并且具有正常理智,终于死亡和丧失意识能力。
各国法律一般依据自然人的年龄、身体状况和智力状况,把自然人划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
能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的自然人,一般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外国自然人能力的确认:由于各国民法一般认为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因此,自然人的权利能力较少发生法律冲突。
在国际私法中,对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确认一般依自然人的属人法。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首先表现为各国对成年年龄的规定不同,而且关于完全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界限的规定也不同。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确认原则上按照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严格实行属人法原则,可能给国际经济交往带来不便,因为内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与外国自然人进行经济交往之前,要求其了解外国自然人的属人法中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定,是有一定困难的。
国际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1、国际经济法的三个层次私人之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跨国钢材进出口合同——违约政府与私人之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美国政府保障措施——关税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GATT/WTO多边世界贸易协定体系——保障措施协定2、国际经济法的渊源:①国际经济条约②国际惯例③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联大规范性决议)④国内涉外经济的立法⑤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判例⑥权威法学家的学说3、理解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①经济主权和国家对自然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②公平互利原则③发展权原则④国际合作谋发展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义务由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一、E组术语:EXW(工厂交货)(一)EXW术语下,卖方的责任:1、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把货物交给卖方,履行交付义务;2、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
(二)买方的责任1、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2、承担卖方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3、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等。
二、F组术语三个: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FCA(货交承运人)卖方责任:(1)卖方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以履行自己的交货义务;(2)自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3)自费向买方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买方责任:(1)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2)自费办理货物的进口和结关手续(一)FAS该术语全称为Free Alongside Ship,文意为:船边交货,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二)FCA 该术语全称为Free Carrier,文意为:货交承运人该术语可以适用于包括多式联运在内的任何运输方式(三) FOB该术语全称为Free On Board文意为:船上交货。
该术语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装到买方指定的船上;一旦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
这意味着买卖双方各自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均以船舷为界。
国际经济法重点
1、国际经济法:调整营业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自然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以及国家对这种跨国财产流转的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2国际经济惯例:国际经济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经常反复使用、逐步形成的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规则。
3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是指每一个国家都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和不容剥夺的权利,“每个国家对本国的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全部经济活动,都享有并且可以自由行驶完整的、永久的主权,其中包括占有、使用和处置的权利。
”4普惠制(GSP):是一种关税制度,是指工业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关税制度。
5跨国公司:是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通过一个决策中心经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且内部各实体间有相互联系的企业。
6国际贸易术语: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来表明商品的价格构成,说明货物交接过程中有关的风险、责任、费用划分问题的专门术语。
7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8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在邀约的有限期内作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一项邀约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9卖方的一般权利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
10根本违约: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致使该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其法律效果是,当一方根本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1补救:一方当事人违约而使另一方当事人受到损害,受到到损害的一方为得到补偿,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所采取的措施。
12提单:是指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承运人在接受承运的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证明双方已订立运输合同并保证在目的港按其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
13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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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经济主权原则2公平互利原则3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
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
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
“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
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
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
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
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
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
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
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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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1、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和法律制度的总和。
2、调整围〔1〕国际贸易法〔2〕国际投资法〔3〕国际货币和金融法〔4〕国际税收法〔5〕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等相邻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哪些区别,存在哪些联系?◆主体不同国际经济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国际公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国法主体:个人、法人国际私法主体:一般限于私人◆调整对象不同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经济关系,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之间以及国家与他国国民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公法调整对象:国家间政治、外交、军事、经济等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对象: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间的经济关系国法调整对象:国经济组织、个人间经济关系◆法律渊源不同国际经济法渊源: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惯例,国际民商事惯例、各国涉外经济法规有关经济方面的国际公法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
国法中的涉外经济规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渊源相互关系:1、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经济法之间具有不同的涵与外延,具有不同的质的规定性。
虽然他们相互之间在*些方面互相联系并且相互穿插或者重叠,但他们均是各自独立的法律部门。
2、国际经济法不是经济的国际法,也不是国际私法或国涉外经济法。
三、国际经济法的根本原则1、可持续开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2、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永久主权原则自由处置自然资源的权利自由勘探和开发恢复对自然资源有效控制权和损害赔偿的权利为民族开展而利用自然资源的权利按照国家环境政策来惯例自然资源的权利平等分享跨境自然资源的权利管理外国投资的权利对外国投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权利3、国际合作以求开展原则4、公平互利原则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围 (选择题)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于*一缔约国法律3、货物买卖不适用于公约的货物买卖包括:〔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它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效劳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展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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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1.公约和惯例的区别:国际公约是由国家批准或参加的,对当事人具有普遍约束力,各国通过缔结国际公约可以把某些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加诸当事人身上,当事人必须遵守.国际惯例不具有普遍约束力,它仅对采用惯例的当事人具有约束力.2.自然人是国际经济关系的参加者,能依有关国家的国内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法人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3.跨国公司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经济实体所组成,并从事生产、销售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国际性大型企业。
4.CISG宗旨: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5.要约的构成条件: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2内容十分明确肯定,至少有名称数量和价格3要约送达受约人是生效,必须标明要约人愿意受其约束6.承诺的条件:1承诺要又受要约人作出才生效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3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4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7.国际货物运输:是指成语人受托采用一种或多种运输方式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从一国境内的某一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某一地点的运输8.国际货物运输的特点:1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2运输合同独立于买卖合同3运输合同的证明形式是货运提单4调整运输合同的法律统一程度较高9.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10.提单的作用:1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2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3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11.知识产权,指“权利人对其所创作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期内有效。
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以及外观设计,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
12.国际投资:是国际间资金流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投资者为获得一定经济效益而将其资本投向国外的一种经济活动.13.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分支.14.国际投资法的特征:1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2主题是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3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4调整的私人直接投资关系既包括国内方面又包括国际方面.15.投资总额:按照合资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16.国际投资法的作用:1保护国际投资2鼓励国际投资3管理外国投资17.股权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者相互协商为经营共同事业而组成的法律实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按股份承担义务行使权力;有一定的管理机构)18.契约式合营企业:指由合营各方根据合营契约经营共同事业的经济组织.19.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指政府授予私营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20.BOT特点:1适用范围的特殊性,一般适用于规模宏大投资风险高收入来源稳定.2投资融资方式特殊性传统股本投资+项目融资3投资结构的特殊性4特许权协议性质的特殊性21.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依据自己的征税管辖权按同一税种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征税期限内同时征税.22.重叠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笔所得在具有某种经济联系的不同纳税人各正一次水的现象.23.逃税:指纳税人故意或有意识地违反税法规定,减轻或逃避其纳税义务的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因疏忽或过失而没有履行法律规定应尽的纳税义务的情形.24.避税:指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25.逃税手段:1不向税务机构报送纳税资料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3伪造帐册和收付凭证26.避税手段: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4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进行国际避税27.一般国内法措施:1加强国际税务申报制度2强化税务审查制度3实行评估所的制度28.特殊国内法措施:1防止跨国联署企业利用转移定价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2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3防止跨国投资人弱化公司股份资本逃避税收的法律措施29.国际合作:1建立国际税收情报交换制度2在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中增设反滥用协定条款3在税收征收方面的相互协助30.下列两种情况的要约不能撤销:A.要约写明接受要约的期限火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国际经济法重点总结(考试范围-你懂得!)概要
一、11个术语总结:1、掐头去尾:EXW(指定地点):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小DDP(指定目的地):完税交货卖方义务最大2、除了EXW和DDP,其余9个术语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3、术语后面的地名:费用划分点(而非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但除了C组术语外,其他三组术语的费用划分点、装运地点和风险转移点重合4、F组:FAS(指定装运港):船边交货,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FOB(制定转运港):船上交货(10个知识点)如FOB(深圳):深圳是装运港;中方为卖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由买方安排运输和保险;交易成本只包括价格构成;货物风险转移时间为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出口手续卖方办;进口手续买方办;买方租船后应当及时通知卖方以便卖方货交承运人;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Incoterms2010修改,适用于(FOB、CIF、CFR)由incoterms2000中“货物越过船舷风险转移”改为“货物装运上船风险转移”FCA(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FOB的转化)如FCA(深圳):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装运地),出口国的某个地点,即深圳;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同FOB;Incoterms2000明确了FCA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与装货义务: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由卖方负责交货及交货义务卖方在其他任何地点交货:卖方在交通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其他人时即完成交货,由买方负责卸货装货费用5、C组:CFR(指定目的港):成本加运费(FOB和CIF的综合):如CFR(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方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船上交货;卖方负责运输;买方负责保险;卖方装船后应及时通知买方以便其及时买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加运费;卖方负责出口手续,买方负责进口手续;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IF(指定目的港):成本、运费加保费(9个知识点)如CIF(深圳):目的港是深圳;中国为买方;交货地点为装运港;风险转移时间是装运港货物装运上船;由卖方负责运输和保险;价格构成包括成本、运费、保费;出口手续卖方办理进口手续买方办理;双方不负通知义务;如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负责买平安险;只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CPT(指定目的地):运费付至(CFR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FR等同;CIP(指定目的地):运费保费付至(CIF衍生)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其他完全与CIF等同;6、D组:(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DAP(place)(指定地点):目的地交货当卖方在指定地点,将已运送抵达该地但尚未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
国际经济法要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1.国际经济法(1)概念: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调整和规范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籍的自然人和法人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的各种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2)特征:主题的普遍性,调整对象的广泛性、法律规范的多样性2.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公法(1)联系:用以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用以调整国际政治关系以及其他非经济关系的国际公法规范,不属于国际经济法范畴。
(2)区别:主题上、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3.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1)联系:国际私法可以分为两个部分,即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经济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与用于调整国际私人间人身关系的法律冲突规范。
前者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而后者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
所以,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或冲突法也是交叉关系。
(2)区别:调整对象上、法律渊源上4.跨国公司(1)概念: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的实体组成的企业,企业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2)特征:1.跨国性 2.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 3.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3)法律地位:在国内法上:跨国公司诸实体(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与所在国的商业组织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在法律上,子公司与分公司具有不同的法律地位。
其一,跨国公司没有根据自己的意思独立参加国际关系的能力其二,它们也没有直接承担国际权利和义务的能力因此,跨国公司不可能是国际法主体,而仅仅是国内法主体5.我国对公约作出了两项重要保留(1)合同形式的保留:我国只承认书面形式的合同(2)扩大适用的保留:使用者必须是双方营业地均为缔约国的当事人6.班轮运输:又称定期船运输,指作为承运人的班轮公司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船期、固定的费率、固定的挂靠港口组织的将运托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方式,也称件杂货运输。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
国际经济法重点整理1.国际经济法的原则、调整对象、渊源1.1国际经济法的原则A.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力,对其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管理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行使这些权利B.公平互利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且以国际社会平等成员的资格,有权充分和切实有效地参加决策过程;特别是有权通过相应的国际组织,并遵循这些组织的现行规章,或逐步改善中的规章,公平分享由此而得的成果C.合作发展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国际社会繁荣取决于成员的繁荣,国际合作是每个成员的目标和共同责任D.有约必守原则1.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调整对象为国际经济关系,包括:A.私人间跨国商事交易关系B.政府与私人间跨国经济管制关系C.国家之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国际经济关系广义说——超越一国国境的经济交往都属于国际经济关系。
不但包括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还包括从事超越国境的各种经济交往活动的私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与国家、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以及这些私人相互之间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关系狭义说——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1.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国际经济条约——国家、国际组织间或相互之间为确定彼此经济权利义务而达成的书面协议B.国内经济立法——成文法和判例法C.国际经济惯例——在长期的国际经济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具有较为明确和固定内容的、当事人原意采用并遵守的习惯性做法和行为规范D.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全球性的国际组织依程序通过或制定的有关国际经济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国际经济法渊源广义说——内容不限于国际公法规范,还包括用以调整一切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国际私法、国际商法和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经济法、民商法的涉外部分国际经济法渊源狭义说——内容上仅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条约以及属于国际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2.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判断A.公约的适用范围a.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即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b.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这些国家或其中一个国家虽非缔约国,但若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亦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中国保留)c.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d.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e.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材料B.不属于公约适用范围的货物买卖a.购买以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b.经由拍卖的销售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f.电力的销售g.不适用于补偿贸易合同、来料加工合同、来件装配合同和咨询服务合同h.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i.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公约,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是缔约国;他们也可减损公约的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C.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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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影响:1、丰富了国际经济法的内容;2、促进国际经济法的趋同性和多元化发展。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是调整国家、国际经济组织、不同国家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经济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包括国内渊源和国际渊源两方面。
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包括判例。
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重要国际组织关于经济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是指国际经济关系中能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人格者。
应具备的两个基本因素:一、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独立参与国际经济关系的资格;二、国际经济法主体应具有直接承受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中具体权利、义务的资格。
跨国公司的特征及其法律管制:特征:1、一般都有一个国家实力雄厚的大型公司为主体,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或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在许多国家建立有子公司或分公司;2、一般都有一个完整的决策体系和最高的决策中心,各子公司或分公司虽各自都有自己的决策机构,都可以根据自己经营的领域和不同特点进行决策活动,但其决策必须服从于最高决策中心3、一般都从全球战略出发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在世界范围内寻求市场和合理的生产布局,定点专业生产,定点销售产品,以牟取最大的利润;4、一般都因有强大的经济和技术实力,有快速的信息传递,以及资金快速跨国转移等方面的优势,所以在国际上都有较强的竞争力;5、许多大的跨国公司,由于经济、技术实力或在某些产品生产上的优势,或对某些产品、或在某些地区,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垄断性。
法律管制:目前还没有对跨国公司进行有效的国际管制的法律,主要还是由各国国内法管辖。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1、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国家经济主权的原则):指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以及在其境内从事的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自由地行使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4条、第10条的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参加国际贸易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经济合作,而不问这些国家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上的任何差异。
3、经济合作以谋求发展的原则:《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第9、17条指出:“所有国家有责任在经济、社会、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进行合作,以促进全世界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
每个国家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贸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援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符带任何有损其主权的条件,以加速其经济和社会发展。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法:联系:国际公法上的一些基本原则都适用于国际经济法,此外,国际公法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法律规范等也有部分相同之处。
区别:1、国际公法的主体主要表现为国家和国际组织,而国际经济法除了上述主体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均可作为主体。
2、就二者调整对象而言,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国际经济关系要比国际公法更为广泛,特别是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以及国家与这些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都不是国际公法的调整对象。
3、规范也不尽相同,尽管国际经济法的规范包括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中的规范,但国际经济法的规范主要还是表现为一国的国内法规范。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他们有很多相同之处,如原则对象主体等等。
区别:调整方法不同,国际经济法采用的是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规范的调整方法,而国际私法则通过冲突规范实施间接调整。
国际经济法与内国经济法:(一)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异同之处1、它们属于法律的范畴,由法律规范组成,都是调整在国家经济运行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但组成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内经济法律规范,是一个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组成国际经济法的法律规范,即国际经济法律规范,是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制定或认可的。
同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发生的经济关系;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在两个以上国家共同协调其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2、主体上的异同。
“两法”主体范围都包括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
但企业的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是经济法的主体,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家和国际组织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般不是经济法的主体3、两法渊源的异同。
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同时,还包括习惯、判例。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协定等规范文件;同时,还包括国际惯例4、两者地位的异同,它们都是独立的法的部门,但经济法属于国内法体系,在该休系中它同民法、行政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体系,在该体系中它同国际公法等法的部门是平列关系5、两者效力范围的异同。
法律规范只在制定或认可的国家发生效力。
国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一个国家发生效力;国际经济法律规范在制定或认可它的两个以上国家发生效力。
(二)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经济法与国际经济法是平列关系,分别属于国内法体系和国际法体系,两者不仅有明显的区别,而且有密切的联系。
这是因为它们都属于法的范畴,都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组成的,都是调整在国家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都是在制定或认可其法律规范的国家生效的。
国际货物贸易法及其特征:是指用以调整国际货物贸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关系的私法性质的法律规范。
2.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的合同关系3.范围包括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程序:一、询盘,询盘又称询价,法律上称要约邀请,通常由买方向卖方发出。
二、发盘,又称报价,法律上称要约,是指交易的一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主要交易的条件,并愿意按此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作出发盘的一方,称为发盘人;接受发盘的一方称为受盘人。
三、还盘,在法律上称为反要约,实际上是一项新要约(新发盘)。
还盘把当事人的关系颠倒过来,即在受盘人对发盘还盘后立即成为该项发盘的发盘人,而原发盘人成为新发盘的受盘人,原发盘的效力即告终止,对双方当事人均无约束力。
四、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实盘的有效期限内无条件地同意实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
五、签订外贸合同,其内容应当与双方商妥的事项完全一致,特别是交易的主要条件,如商品的名称、规格、价格、数量、包装、交货期限、支付方式、保险、商检、仲裁及法律适用等,都必须如实且准确无误地规定在合同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的义务:一、卖方:(一)提交货物和单据的义务:1、交货地点;2、交货时间;3、单据的交付(二)卖方的担保义务:1、质量担保;2、权利担保。
二、买方:1、支付价金的义务;2、收取货物。
国际货物合同的主要条款:1.品质规格条款2.数量条款3.包装条款4.价格条款5.装运条款6.保险条款7.支付条款8.检验条款9.不可抗力条款10.仲裁条款11.法律适用款。
违约救济的方法:(一)卖方的违约救济方法,是指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1.实际履行2.减少价金3.宣告合同无效4.损害赔偿。
(二)买方的违约救济方法,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1.实际履行2.损害赔偿3.宣告合同无效所有权转移的理论:1.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
2.公约只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没涉及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的问题。
3.《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以卖方将有关单据提交买方掌握时为标志。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一般性的指导原则: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风险转移的原则和时间:原则: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3.国际惯例优先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时间:1.涉及运输的交货(1)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
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2)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
2.在途货物的交货,CISG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1)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2)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第三章国际服务贸易法服务特征:1、无形性。
2、不可分离性。
3、质量差异性。
4、可交易性。
国际服务贸易法特点:1、以国内法律规范为主。
2、调整对象具有复杂性。
3、法律体系缺乏系统性。
班轮运输合同的订立:订舱-签发装货单-装船-签发提单提单的法律特征:1、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凭据。
2、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
3、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种类:(1)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可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
(2)依收货人的抬头可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不可转让提单)、不记名提单(空白提单)和指示提单(可转让提单)。
(3)根据提单有无批注可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4)根据运输方式可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联运提单。
(5)依是否已付运费可将提单分为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
提单的内容:(1)船名(2)承运人名称(3)托运人名称(4)收货人名称(5)装运港、目的港、转运港名称(6)货物名称,标记、包装、数量或重量以及运输危险货物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7)运费与支付方式(8)提单签发时间、地点及份数(9)承运人签字提单运输承运人与托运人权利义务:承运人责任:①承运人在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谨慎处理,从而使船舶适航。
船舶至少从装货开始至开航当时这一期间应当适航。
②承运人应妥善地配置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
③承运人应确保货舱具有适合装货的能力。
根据不同货物的特性,收受、保管和运送,并要求货舱清洁、干燥、无味、无虫、通风筒畅通、舱盖密封。
承运人并负有管理货物的义务。
承运人应该按运输合同的要求,妥善、谨慎地装载、搬移、运输、保管、照料所运货物。
海上货物运输中,由于承运人违反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没有尽到船舶适航或管理货物的义务,造成货物损害或灭失,应负赔偿责任。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享有收取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等费用的权利。
这是法律都给予承运人的基本权利。
此外还有留置权(即当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支付运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或其他有关款项时,承运人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留置托运人的货物,以保证其请求权实现)等。
托运人的义务:①有提供约定货物的义务。
托运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合同规定的运输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