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使用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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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塔式起重机在建筑施工中是非常常见的重要设备,它可以有效地提高作业效率和工程质量,但同时,塔式起重机也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

因此,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必须制定规范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确保塔式起重机能够安全地运行,为建筑施工的顺利进行提供保障。

一、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必要性1.1 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国家关于机械设备的安全法律规定,企业必须对其所有机械设备进行定期的检验及维护,以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并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技术标准。

1.2 安全风险的存在塔式起重机是一种高空作业设备,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风险,如果管理不善将会给工人和周围的环境带来危害。

1.3 减少事故发生制定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与生产安全进行有机结合,对于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有重要的作用。

二、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2.1 设备的质量保证在购买塔式起重机前,必须确保选购的设备有相关的产品合格证明和质量检验报告,每次使用前都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行。

2.2 责任制度建立严格的责任制度,明确各个岗位人员的职责,并建立相应的考核和评估机制,确保每个工作环节的安全性。

2.3 培训教育对于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确保他们了解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安全管理能力。

2.4 维护保养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查和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状态良好,减少设备故障的发生,并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部件和零件,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同时还要对润滑油、液压油、燃油等进行定期更换。

2.5 安全检查对塔式起重机的每一个操作环节都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各种安全装置和保护措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同时也要对作业场地进行安全评估,安排专业人员检查现场潜在的安全隐患,制定相关措施予以解决。

2.6 紧急预案针对突发事件或事故应急情况,必须制定详细的紧急预案和处理措施,包括事故的报告、隐患的排除、现场的疏散和救助等,确保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

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模版

起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的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包括吊装、吊装绳索、起重机械等。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责任由本企业的相关部门负责,重视起重设备使用的安全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与有关技术标准、法律法规相一致,并经过安全生产部门的审批。

第五条本管理制度应向本企业的工作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宣传和培训。

第二章起重设备的基本要求第六条起重设备的选型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并经过相应的检测合格。

第七条起重设备应设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安全说明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附件和个人防护装备。

第八条起重设备应设有完善的报警系统和紧急停机装置,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及时停止运行。

第九条起重设备的工作环境应达到相关的卫生、通风、照明等的要求,并保持干净整洁。

第三章起重设备使用管理第十条起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经过相关资质考核和培训,持证上岗,并定期进行技能培训和考核。

第十一条起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并在操作前对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运行。

第十二条起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和承载能力进行使用,并禁止超负荷使用或擅自改装设备。

第十三条起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应注意周围环境的安全,确保安全通行和作业。

第十四条起重设备在作业前应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确保场地的承重架构和固定设施的安全性。

第十五条起重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和定期维护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记录维护细节和结果。

第十六条起重设备的事故和故障应及时进行停机维修和排除隐患,并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再投入使用。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措施第十七条起重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在使用前对工作场所进行安全检查,排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在起重设备作业过程中,应加强对设备和人员的监控和指导,确保作业的安全。

第十九条起重设备的使用人员在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应急措施。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1.1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内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使用,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的使用和管理。

1.3起重机械设备指公司运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塔式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等。

1.4施工机具指公司使用于施工现场的各类机械设备和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电焊机、钻机、扳手、铲子等。

二、设备和机具的购买和登记2.1公司购买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参照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设备和机具的质量合格,且经过质检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2.2购买的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应在到货后及时报到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设备和机具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购买时间等。

2.3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和机具的档案,包括设备和机具的维修记录、检查记录和报废记录等。

三、设备和机具的维修和保养3.1设备和机具的维修和保养应按照设备管理部门制定的维修和保养计划进行,确保设备和机具在良好状态下运行。

3.2设备和机具维修和保养工作应由设备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负责人应具备相应的技术资质和经验,确保维修和保养操作的正确性和安全性。

3.3设备和机具的维修和保养记录应详细、准确地记录维修和保养情况,包括维修和保养的具体内容、时间、负责人等。

四、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和操作4.1设备和机具的使用和操作应按照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严禁超载使用和操作,确保设备和机具的安全和稳定。

4.2设备和机具的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书,确保操作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安全意识。

4.3设备和机具在使用过程中如有任何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查,确认没有安全隐患后方可继续使用。

五、设备和机具的检查和验收5.1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起重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修理或更换,确保设备和机具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5.2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设备和机具的验收制度,对购买、维修和保养的设备和机具进行验收,确保设备和机具的质量合格和安全可靠。

起重机管理细则4篇

起重机管理细则4篇

起重机管理细则4篇【第1篇】塔式起重机平安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贯彻执行上级平安管理的规则制度,切实提升本项目的平安管理水平,确保塔式起重机操作平安,特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机械设备使用应严格根据国家及上级单位的规矩、规范、规程、规则标准及有关管理方法、操作规范等举行控制。

其次章操作规程第三条塔吊的普通要求1、塔式起重机的管理使用、保养、修理,必需严格遵守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的规定。

2、塔式起重机的司机必需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经过专业培训,做到“四懂、三会、一铭记”,“即:懂性能、懂构造、懂原理、懂用途;会操做、会保养、会排解故障;铭记平安操作规程”,并经考试合格,取得平安操作证。

3、对于工地新安装的塔式起重机,均需经过整机检验和试运转。

4、司机必需按规定对起重机做好保养和检查工作,仔细举行清洁、润滑、紧固、调节和防腐工作。

5、司机必需仔细按时填写机械设备运转履历书的各项数据。

6、严禁司机酒后或患有疾病时上机操作。

第四条塔吊作业前1、检查基础情况,有无沉陷,以确保起重机基础平安。

2、检查现场环境,要保证平安作业距离及各种平安条件。

3、检查塔架机构有无漏电。

4、检查各传动部分、结构部分的平安和润滑状况。

5、检查各限位装置、平安装置是否灵便牢靠。

6、检查钢丝绳的磨损状况,有无损伤,是否要更换。

7、上机开头操作时,先鸣笛发出警示,提示注重。

第五条塔吊作业中1、起分量必需严格根据说明书中规定,不得超载。

2、塔司工作中必需严格根据信号工发出的信号、旗语、手势举行操作;操作前必需鸣铃暗示;如发觉信号不清或指挥错误将启发事故时,司机有权否决执行并实行措施防止发生事故。

3、严禁通过起重吊钩升降人员。

4、操纵控制器时,应从止点零位开头推到第一档,然后依次逐级推到其它档位,严禁越档操作,在传动装置运转中变换方向时,先将控制器拨回到零位、待传动停止后,再行逆向运转,严禁直接变换运转方向,操作时力求平稳,严禁急升急停。

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

起重机使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起重机的使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起重机设备的使用管理,所有相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执行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起重机使用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坚持“管理在前、安全在前、预防在前”的方针。

第四条起重机使用管理应以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标准为依据,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管理方案,确保起重机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本规章制度由起重机管理部门负责起草,并经总经理审批后正式实施,具体执行由相关部门及人员负责。

第二章起重机设备管理第六条起重机设备使用前应经过严格的检查和验收,确认设备完好并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起重机设备的定期维护保养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第八条起重机设备的维修和检修必须由具有相关证书和资质的维修人员进行,维修记录和维修情况必须及时做好记录并归档。

第九条起重机设备的报废和更新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废的设备必须按规定方式处置,新设备使用前应经过验收和培训。

第十条起重机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证书,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技能,确保操作准确熟练。

第三章起重机使用安全管理第十一条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规范进行,禁止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作业。

第十二条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预定的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进行,不得随意更改或擅自操作。

第十三条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作业许可制度,确保作业现场整齐有序,不得存在乱堆乱放等现象。

第十四条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必须做好设备的安全防护,确保作业安全和人员的安全,保证作业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起重机使用过程中,如遇设备故障或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并做好安全隐患排查工作。

第四章起重机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第十六条起重机发生事故或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做好事故抢救和处理工作。

起重设备(吊车、行车等)安全使用规则

起重设备(吊车、行车等)安全使用规则

起重设备(吊车、行车等)安全使用规则一、总则1.1 为了保障起重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厂矿、建筑工地、仓储、物流等单位的起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管理。

1.3 设备的使用、管理人员必须熟悉本规则,并严格执行。

二、设备的管理2.1 设备的选型、安装、改造、维修、检验和报废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

2.2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设备安全管理职责和操作规程。

2.3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2.4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掌握设备的安全操作技能。

三、设备的使用3.1 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3.2 设备的使用前应进行试车,确认设备各项功能正常后方可进行作业。

3.3 设备的使用中,禁止无关人员操作或靠近设备,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4 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排除故障后方可继续使用。

四、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4.1 操作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设备的工作状态。

4.2 操作人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3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离岗位。

4.4 操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佩戴个人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防护眼镜等。

五、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5.1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对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

5.2 设备的安全检查应包括对设备结构、机构、电气系统、控制系统等方面进行检查。

5.3 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包括对设备润滑、紧固、调整、更换磨损件等方面的工作。

5.4 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对设备的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六、设备的事故处理6.1 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0aaf3d94-6ea6-11ec-afaa-7cb59b590d7d《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最新解析――吉林广佳提供2022年8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发布《起重机使用管理条例》(TSGQ500—2022)。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规定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使用登记变更、日常维护、自检等要求,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

本规则部分内容发布如下,供读者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和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的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保证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起重机械使用的安全监督。

第二章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起重机械的用途、使用频率、载荷状态和工作环境,选择适应使用条件要求的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

如果选型错误,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六条使用单位采购的起重机械,应当由具有相应制造许可证资质的单位制造,产品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随机提供的产品技术资料应当齐全。

产品技术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文件,包括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电气和液压(气动)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证明书;(3)安装、使用和维护说明;(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适用于实验制造监督检验的);(五)整机及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原则提供厂家盖章复印件);(六)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单位盖章的复印件,取证的样机除外)。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起重机械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下通称施工),并且督促其按照《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tsgq7016)的要求接受监督检验。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生产安全和员工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的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管理,包括汽车吊、天车、电动葫芦等起重设备的选购、安装、使用、检验、维修、改造和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公司成立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设备部门负责人等组成。

第二章起重设备设施的选购和管理第四条选购起重设备设施时,应选择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的要求,具有相应资质的生产厂家和产品。

第五条选购的起重设备设施应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型式试验和质量监督检验,并取得合格证。

第六条设备部门负责对起重设备设施进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的技术资料、安装验收记录、定期检验报告、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设备部门应根据本单位设备情况制定起重设备的定期检查制度,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八条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年检情况要记入设备登记卡,与其产品说明以及数据等有关技术资料一起立卷存档。

第三章起重作业安全管理第九条起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技术和操作培训,并取得相应的操作证,方可独立操作。

第十条起重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作业指导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作业方法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并告知所有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起重作业中,应有专人负责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指令。

第十三条起重作业中,应保证起重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和劳动保护设施完好,不得任意损坏。

第十四条起重作业中,应严禁超负荷作业和带病作业。

第十五条起重作业中,吊车上应配备完善的通讯、指挥工具,如对讲机、指挥用旗、哨子等。

第十六条进入厂区,车辆必须配带并安装阻火器。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5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5篇)

起重作业和起重设备设施管理制度1.总则1.1为加强和规范公司系统电力建设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依据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1.2本文件提出的各项措施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和公司系统投资建设的电力工程中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1.3本文件所称的起重机械主要指电力建设中常用的大型起重机械和中小型起重设备,其中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履带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混凝土布料机、施工升降机、缆索起重机、塔带机、输变电用牵张设备等;常用中小型起重设备包括:钢索液压提升装置、简易升降机、吊篮、卷扬机、电动葫芦、手动葫芦、千斤顶等及其他起重机械。

其中对牵张设备和中小型起重设备的安全管理,可根据情况执行本文件中的适用执行。

____组织与职责2.1施工单位是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对起重机械从购置、租赁、安装、维修、检验、使用、拆除到报废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经理是本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企业应明确生产副经理或总工程师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起重机械的全过程安全管理。

2.2施工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由施工单位本部、施工项目部、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三个层次构成,各个层次的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职责如下:2.2.1施工单位本部施工单位本部必须设置机械管理部门,对企业施工生产中的起重机械和一般机械进行归口管理;是起重机械专业安全管理部门,重点负责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

施工单位机械管理部门主要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颁发的有关起重机械管理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并结合本单位特点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2).负责建立单位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体系、机械岗位责任制和制定起重机械安全目标或安全指标;负责对各施工项目部和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下达的安全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汇总,并组织评价、考核和奖罚。

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制度(4篇)

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制度(4篇)

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起重索具和吊具的安全管理,保障工程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建筑工地、道路工程、市政工程、桥梁工程、建筑物维护及拆除等工程项目中起重索具和吊具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起重索具和吊具包括各类吊索、吊钩、吊钳、起重链条、起重钢丝绳等。

第四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安全管理是指对其进行检查、验收、使用和维护的全过程管理。

第五条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实际的原则,严格执行,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操作细则制订。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要求第七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管理范围包括采购、验收、存放、使用、检测、维护和报废等全过程。

第八条负责起重索具和吊具管理的部门必须要有专职的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采购起重索具和吊具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并保证产品质量。

第十条负责采购的人员必须对所采购的起重索具和吊具进行验收,确保符合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起重索具和吊具必须放在固定的场地或者专门的场所,严禁随意堆放。

第十二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使用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培训和操作证书,且操作中必须穿戴安全帽、防滑鞋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三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确保完好无损,且必须按照规定的载重范围和使用要求进行使用。

第十四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检测必须定期进行,检测结果应当有记录,并且及时处理不合格的起重索具和吊具。

第十五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维护应当及时,定期进行,对维护工作要有明确的责任人,做到有计划、有限期、规范工作。

第十六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报废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且必须注销相关登记,并将其送到指定的场所处理。

第三章管理制度第十七条起重索具和吊具的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起重索具和吊具安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确保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

起重吊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二)第十二条起重吊装作业要统一指挥,明确统一的联络信号。

现场应配备口哨、指挥旗、对讲机等指挥通讯工具,原则上优先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并配备备用电池。

在未使用对讲机进行作业指挥的情况下,指挥人员应使用手势、旗语、口哨进行作业信号指挥。

指挥信号只能由一个人员发出,严禁2人及以上多人同时发出指挥信号,但对于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每班作业前,必须对起重机械的吊具、索具、滑轮、卷筒、减速器等易损零部件的安全技术状况,电气装置、液压装置、离合器、限位器、防碰撞装置、警报装置等的安全技术条件进行详细检查,并进行试吊。

第十四条起重吊装作业时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输电线路,其与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为吊装锚点,未经检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六条任何人不得随同吊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七条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对重物的绑扎应根据各台起重机的允许起重量按比例分配负荷,各台起重机所承受的荷载不得超过本身额定能力的80%;在抬吊过程中,各台起重机的吊钩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升降、运行时应保持同步。

第十八条起重吊装作业暂停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作业完后,应将吊具、吊索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

第十九条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起重吊装“十不准”规定。

(一)指挥信号不明不准吊;(二)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三)斜挂,吊点与吊物重心不在同一垂直线上,吊物捆绑不牢或不平衡时不准吊;(四)物品和材料未使用专用吊笼,物料装放过满时不准吊;(五)吊物上有人、浮置物、零星物件,起重臂下有人时不准吊;(六)制动器、限位器等安全装置失灵,或结构、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损伤时不准吊;(七)光线或照明不足,看不清吊物、手势信号、起落点时不准吊;(八)棱角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未加设衬垫等保护措施时不准吊;(九)地下、半埋泥中或与其他物体有连接的物件不准吊;(十)野外作业遇大雪、大雾、暴雨,以及六级以上大风时不准吊。

大型工器具管理细则

大型工器具管理细则

大型工器具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型工器具的管理,提高工器具的使用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大型工器具的管理。

第三条大型工器具包括但不限于大型起重设备、大型施工机械等。

本细则不适用于小型工具的管理。

第四条大型工器具的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大型工器具的管理应当坚持维护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利益为宗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切实做好安全工作。

第二章大型工器具的登记管理第六条所有大型工器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

第七条大型工器具的登记应当包括器具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产地、出厂日期、购买金额、责任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做好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巡检和检修,并定期向上级汇报工作情况。

第九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确保器具在使用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严禁违规操作和超负荷使用。

第十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工器具的档案管理系统,记录器具的使用情况、维修情况等,并定期进行复查和更新。

第三章大型工器具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确保器具的安全性能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并严格按照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第十二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制定相关安全操作规程,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操作人员熟知器具的使用流程和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落实防范措施,避免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大型工器具的责任人应当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第四章大型工器具的维修管理第十五条大型工器具的日常维护保养应当由专门维修人员进行。

维修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能和资质。

第十六条大型工器具的维修工作应当制定维修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维修,确保器具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大型工器具的维修人员应当做到及时维修、及时记录,保障器具的质量和使用寿命。

第十八条大型工器具的维修人员应当及时向责任人汇报维修情况,并完善维修记录,定期整理维修资料。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2篇)

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管理,确保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型起重机械是指在施工现场使用的汽车吊、履带吊、龙门吊、塔机、施工电梯、低驾平板车等大型吊装、运输机械。

第三条公司的所有大型起重机械(包括因施工需要租用外部单位的大型起重机械)均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制第四条公司成立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领导工作,负责提供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资源的落实工作,批复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规定和奖惩意见。

第五条使用大型起重机械的各公司、项目部成立专门的工作小组负责全面组织、实施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的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

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的安全使用措施并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第六条设备所属单位(公司内部由机械装备公司负责)负责所属大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运行和操作,加强操作及维修人员的培训,做好设备的保养和维护,制定并落实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和细则,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司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大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及有关措施和细则的执行情况,并对执行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三章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大型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包括拆卸安装、转场运输、安全使用、安全停机、防风、交叉作业、防雷击、防机械碰撞等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的大型起重机械操作维修人员由机械装备公司配备,外租大型起重机械由设备所属单位配备,指挥和监护人员由机械使用单位按要求配备,所有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作业能力并持证上岗。

使用单位配备的指挥人员,应向机械装备公司书面报告,经机械装备公司确认具备资格后方可上岗。

设备所属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做好所属人员的管理和考核,加强人员培训。

第十条设备所属单位对大型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改变工况和技术改造等必须编写施工作业指导书,并作好起重机械安装、试运、拆卸的技术、安全、质量过程管理工作。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安全起重机械管理实施细则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区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的监督,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以及《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和《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215-2010)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的安装、拆卸、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和高处作业吊篮。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租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实施监督。

第四条在我区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现场租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使用、检测检验等相关单位均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五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使用单位、安装(拆卸)单位和租赁单位应当建立施工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建筑起重机械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建筑起重机械使用过程中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正常运行。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相关作业人员,作业时必须持证上岗,范围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司机、司索指挥、施工电梯司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及其包括高处作业吊篮在内的电工、安装工、维修工等。

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延期复核等工作,应按照《宁夏特种施工人员管理实施细则》(宁建(建)发[2008]115号)执行。

第七条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宁夏建筑安全监督平台上建立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数据库和人员信息数据库。

各相关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备案办理,安装(拆卸)、顶升加节告知办理、使用登记办理均实行网上申报(网址: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应及时说明原因。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度范文

桥式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正常运行,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三、本制度的内容包括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要求、设备维护保养、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桥式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要求一、桥式起重机操作前,必须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各项功能正常。

二、起重机的使用范围必须明确,严禁超过额定载荷进行作业。

三、严禁在桥式起重机下进行作业或停靠,确保作业场地的安全。

四、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得违反操作规定。

第三章设备维护保养一、日常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以及各部件的检查和调整。

必要时需要进行小修理,不得拖延。

二、设备的定期检修要按照规定周期进行,确保设备的性能和安全性。

三、设备的维修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进行,不得私自拆卸或更换设备部件。

第四章操作人员的资质要求一、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通过岗前培训和考核。

二、操作人员必须了解并熟悉桥式起重机的使用规程和安全要求。

三、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定期的体检,确保身体健康,适合从事起重机操作工作。

第五章操作规程一、操作人员必须穿着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包括安全帽、防滑鞋和防护手套等。

二、起重机操作前必须进行预演,确保操作人员了解各个功能键的作用和操作流程。

三、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指挥员的指令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章事故处理一、发生桥式起重机事故时,操作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并向上级报告。

二、事故处理包括事故现场保护、抢救伤员和安全技术分析等步骤。

三、事故原因分析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提出防范措施和改进意见。

第七章罚则一、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可以采取批评教育、警告、罚款、取消资格等措施进行处理。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规操作行为,应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一、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二、本制度由本单位负责起重机管理的部门负责解释和修改。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机械设备的安全正常运行,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在本市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地、公路工程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高处作业吊兰、履带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桥机等。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租赁、安装(拆卸)、维修、检验检测及监理单位,应当遵照本细则并依法接受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监管职责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的综合管理。

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起重机械管理工作进行督查。

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向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送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有关情况。

第六条天津市工程机械行业协会受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企业行业确认;建立产品推广、淘汰及限制使用目录和建筑起重机械有关单位的信用档案等工作。

第三章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第七条凡进入本市施工现场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合格产品,其生产厂家须到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产品登记手续。

整机及部件应取得国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报告,随产品配有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使用说明书和安装说明书等(进口设备应参照本细则执行)。

未办理登记的厂家及产品,不得进入建筑施工现场。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应由产权单位提交制造许可证、监督检验证明、合格证书、购买发票、合同或相应有效凭证等资料,到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取得天津市建筑起重机械统一编号(IC卡、设备标牌),建筑起重机械发生产权变更时应办理变更手续。

塔式起重机使用、装、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塔式起重机使用、装、拆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塔式起重机使用、装、拆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管理,确保施工安全,保护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使用、装、拆塔式起重机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安全可靠,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私自使用、装、拆塔式起重机。

第四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操作证书,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件。

第五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装、拆必须具备完善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操作规程,保障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到位。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七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使用范围、使用条件和使用方法进行操作,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不得违反相关安全规定。

第八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操作人员进行,禁止未经培训和不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操作。

第九条塔式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技能培训,掌握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要求,并具有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禁止超时工作、疲劳驾驶,不得酒后操作。

第十一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使用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操作方案和施工计划,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三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安全网、安全标示、安全警示灯等。

第十四条塔式起重机的使用必须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禁止未经许可、越级管理,严禁不按规定操作。

第三章装配管理第十五条塔式起重机的装配必须由经过培训并持有有效操作证件的专业人员进行,严禁未经培训和不具备操作资质的人员进行装配。

塔吊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管理细则(4篇)

塔吊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管理细则(4篇)

塔吊起重机使用安全监理管理细则塔吊起重机使用是建筑工地常见的起重设备之一,其使用涉及到大量的安全风险。

为了确保塔吊起重机的使用安全可靠,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监理管理。

本文将从塔吊起重机的使用前准备、安全监理措施、事故应急处理等方面进行详细论述。

一、塔吊起重机使用前准备1. 安全监理管理机构的成立在建筑工地上使用塔吊起重机,必须成立专门的安全监理管理机构。

该机构应包括负责安全监理的专业人员以及安全班组成员,确保对塔吊起重机的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2. 设立安全监测系统在塔吊起重机上安装监测设备,实时监测其工作状态、载荷、倾斜度等参数。

并配备专人进行监测,一旦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

3. 定期对塔吊起重机进行检修定期对塔吊起重机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各项功能正常。

检修内容包括电气系统、刹车系统、传感器等,必要时更换磨损部件,确保起重机的安全可靠。

4. 确定工作范围和限制在工地使用塔吊起重机时,必须确定其工作范围和限制。

包括最大起重量、最大幅度、最大高度等参数,明确在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或停机处理。

二、塔吊起重机的安全监理措施1. 设立安全警戒区域在塔吊起重机周围设立安全警戒区域,禁止非相关人员进入。

并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告示牌,提醒工人和周围人员注意安全,防止事故的发生。

2. 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在塔吊起重机上加装安全防护设施,包括安全护栏、防护网等,用于防止人员误入作业区域或从高处坠落。

同时,配备紧急停机装置,一旦发生紧急情况,能够及时停止起重机的运转。

3. 加强操作人员培训对操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培训,使其具备使用塔吊起重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

培训内容包括塔吊起重机的结构和原理、日常维护和检修知识、安全操作规程等。

4. 规范作业程序制定详细的作业程序和操作规程,明确操作人员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包括起重机的启动和停止、载荷的吊装和移动、限制条件的监控等。

并建立相应的记录和报告制度,随时掌握起重机的使用情况。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4篇)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4篇)

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使用,保障施工作业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的目标是确保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提高设备利用率。

第四条本管理制度的原则是科学合理、统一管理、安全优先、便于维护、人员合理配置。

第二章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管理第五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六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持有有效的操作证书。

第七条起重机械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八条使用起重机械设备前,必须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起重机械设备应经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条起重机械设备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整理。

第十一条起重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相关人员负责,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第十二条对于发生故障的起重机械设备,必须进行及时修理和维护,禁止继续使用。

第三章施工机具的使用管理第十三条施工机具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四条施工机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持有有效的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机具的使用应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第十六条使用施工机具前,必须进行设备的检查和试运行,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施工机具应经定期维护保养,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

第十八条施工机具使用完毕后,必须进行设备的清洁和整理。

第十九条施工机具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由相关人员负责,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二十条对于发生故障的施工机具,必须进行及时修理和维护,禁止继续使用。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二十一条本单位设立专门的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管理部门,负责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对于起重机械设备、施工机具的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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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四)维修保养制度;(五)定期报检制度;(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四)拒绝违章指挥;(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且如实填写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

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至少保存一年,存档前应当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在防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管理,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流动作业并且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并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单位应该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见附件A )。

重新启用时,应该申请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对停用的起重机械没有提出停用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重大隐患重新修复的起重机械,应当按改造或维修处理,并且根据《安装监检规则》或《定检规则》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必须由已经取得相应起重机械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重大维修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改造活动必须在具备制造条件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该按《定检规则》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包括检验现场环境)自检合格,并且准备好《定检规则》规定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按照本规则和《定检规则》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及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B)。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的文件;(二)本规则第十条所要求的文件;(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三章使用登记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到产权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见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其各类设备的填写说明,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使用单位下载填写。

使用登记表的填写,也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二)产品质量证明书;(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四)监督检验证明(或以整机出厂的首次检验报告);(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六)持证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名录。

第三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该在20日内出具《起重机械使用证》(见附件D),并且将产品质量证明书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该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编制办法》(见附件E)编制使用登记证号。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该将《起重机械使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该将安全技术档案全部移交新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时除携带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办理变更手续的《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且经过整改无效的,可以通知登记机关撤消其使用登记。

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第四十三条起重机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四条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包括月检、年检的定期检查。

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

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起重机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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