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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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说,这是一份”史上最伟大“的判决书

你听说过,惠州许霆案吗?据说,这是“史上最伟大的判决,没有之一”、“这也许是一份伟大的裁判”、“该判决刷新了其对刑事法官的认识”、“法官在文书中表述‘我们也不能确认和保证本判决是唯一正确的略显自信不足,若对情节恶劣的犯罪,恐难压场”、“认真写一份判决易,每份判决写成这样难”、“该判决文风过于絮叨啰嗦,距离判决要求的精炼、简洁、平实相去甚远,不具有可复制性”……这些“赞弹皆有、褒贬不一”的评论同指一份裁判文书的作者:“惠阳于德水案”审判长、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法院院长万翔。事实上,对于裁判文书的争论从来没有中断。“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万翔记者:你是在怎样的情况下接到这个案子的?这个案件刚开始是在刑二庭审理,第一次开完庭后,因为舆论反馈,庭长便向我介绍案情,我立马感知:这不是一个普通的案件,此案贴有“惠阳许霆案”标签。广州许霆案在业界争论很大,要做出一个真正服众的判决难度很大。难度大,观点争议激烈也有它的好处,如果判得好,就是一个宣传法治、宣传法院、宣传司法正义的一次极好的机会。经反复研究,我们做出了:更改合议庭重新审理的决定。实事求是地说,社会上认为很多

法官没有什么真才华,而遇到这样的案件是能够体现法官的智慧、法官的才华和专业品质,这样的案子怎么可以轻描淡写就公布出去呢?我下决心要写好这个判决,因为基层法院有很多法官一辈子也遇不到一个有挑战性的案件,职业生涯能遇到这样的案件是我的幸运。为了办好这个案子,我几乎翻阅了所有广州许霆案的各种观点。发现各种说法都有,业界讨论至今未有定论。我觉得,法律专家意见有分歧正好可以展示法官的独立思考,如果所有的人都知道该怎样判这个案子,那法官判案就没有挑战性,案件本身和结果也不会受到关注。

2014年9月28日下午,于德水案传唤证人再次开庭,图为庭审现场照片。摄影吴晓红“要判于德水去坐牢,我良心上过不去;要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也过不去。”——万翔记者:业界讨论尚无定论,你是如何看待“于德水案”的?在罪与非罪上,我的态度犹豫过,但最终我的态度是坚定的:于德水在明知柜员机故障的情况下,多次作案,其非法占有的意识非常明显。很多人说,机器问题是导致他犯罪的主因,我认为不是,这里面没有因果关系。只能说,银行柜员机出错是量刑时考虑从轻的一个因素,绝对不是说,机器坏了,你就可以乱来。这样一来,要我判于德水无罪,我心里过不去,因为案件事实让我无法做出无罪判决。但是,如果在于德水认罪、又主动退还赃款的情况下,要判于德水坐牢,我良心

上过不去。判于德水缓刑,合议庭意见一直是一致的。但审委会对判决结果并不是全部通过,很多人是持反对意见的,最后按少数意见服从多数做出决定。判决结果是在2014年10月中旬当庭宣判的,判决书我念了近50分钟。于德水当庭表示不上诉。

“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万翔记者:判处于德水缓刑得到了外界广泛的认可,有人说这是法官的仁慈,您怎么看这一评价的?法官很大程度上和医生一样,刑事案件判多一年判少一年,民事侵权案件中责任三七分还是四六分,法官是一笔下去就完了,但对当事人来说就是巨大的差别。于德水这个案,如果判他坐牢,我是于心不忍的,这过不了我的良知。我认为,仁慈是正义的源泉,做法官时间越长越需要仁慈,而不能越来越麻木。当然,是在法律规则范围内的仁慈,这对实现真正的正义非常重要。就像于德水案的辩护律师接受采访时说,虽然他对法院的定性不一定认可,但他服从这个判决,因为判决能让他感受到法官是公平正义的。“我们要讲法讲理讲情,才能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判决文书是法院公正最重要的、全景式的展示平台,怎么重视判决书都不过分。”——万翔记者:于德水案件的判决文书被誉为最伟大的裁判文书,你是怎么做到的?我们作为基层政法单位,如何落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

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的,首先是“努力”,这是说明我们一定程度上还没有完全做到公正,至少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另一方面是“感受”,这道出

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逻辑推理的结果不一定是公正的,实践证明,简单地依法处理、公事公办很难让群众感受公平正义。所以我们要讲法讲理讲情,感动感化群众心灵,你才能真正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而判决文书是法院公正最

重要的、全景式的展示平台。从这点来讲,怎么重视判决书都不过分。这也是我为什么要在判词特别加上“最后的说明”

这一部分的原因。既然判决书要完全公开,判决书不仅可以说服当事人,还可以教化群众,让群众理解司法正义与理想正义的区别,更有利于他们认识司法活动,从而理解和支持司法裁判工作。实事求是地说,“最后的说明”这一部分,也

是我最喜欢的地方,连续三个晚上,在写到满意之处,我会不由地拍自己的大腿。事实证明,这也是大家所最喜欢的一部分。

“法官要把裁判文书当作自己的作品,如果连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万翔记者:对于“最后的说明”似乎各方赞弹不一,在你看来,什么样的裁判文书才是一份好的裁判文书?我在2004年的时候,参加了全国法院学术论文

评比,我所写的《用现代司法理念来指导裁判文书改革》一文获得了三等奖,关于裁判文书改革我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

法,到现在为止,我的论点、论证依然没有变过:我们要把裁判文书当作法官的作品!法官要有这种意识,法官应当把裁判文书当作是自己的作品。不少人认为,裁判文书盖着法院大印只是一份公文而已,如果是说裁判文书只是个公文,与个人没有关系,大家都不尊重,糊弄出去就完了。这样的话,带来的最大问题是没有荣誉感。判决书如果连自己都感动不了,怎么感动人民群众?自己都说服不了,怎么说服得了别人?希望通过这份判决书给大家一个导向,遇到疑难案件要从法理、情理、道义上分析清楚。好的裁判文书因为道理讲透了,也不用法官再做什么解释,搞什么判后答疑。于德水的判决书最大的意义就在这里。当然,判决书当繁则繁、当简则简,应当区别对待,只有确实有争议疑难案件才有必要在详细说理。我坚持认为,法官要把裁判文书当作自己的作品。“我的裁判文书、我的作品”,这是一种认知境界,真心希望得到业界更多人的认可。因为只有这样,他们才会更加认真对待,做到反复推敲、力争完美。十一年前,我是这么想的;十一年来,我也是这样做的。“院长办案是一个好事情,但在办案上要有所区别,要办就办一些有指导性的案例。”——万翔记者:在很多人看来,院长办案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你是怎么看待这个问题的?院长作为“一院之长”,身兼多个身份:既要懂协调,又要懂行政管理,还得懂办案。在院长中,我算是另类,你很少看见像我这样偏爱或热衷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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