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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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规范

行政诉讼一审庭审规范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操作规范为了规范我院行政审判工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及我院行政审判改革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范。

收到立案庭转来的案件材料后,应及时登记收案,将案卷交承办法官。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并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应送达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口头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由当事人签字。

人民法院对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形式的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依职权调查采集。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 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申请人提供担保,通知书应送达申请人,也可以口头通知申请人并记大笔录,由申请人签名。

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了审查。

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作出证据保全的民事裁定,并送达申请人以及所涉及的各方当事人或者相关第三人。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作出驳回证据保全申请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签字。

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依照最高法院《关于合用简易程序审埋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前准备的规定进行。

一、豫备庭操作规范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法庭可以在开庭前召开豫备庭。

案情简单不需要召开豫备庭的,法庭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或者以送达的方式进行证据交换。

豫备庭由审判长或者审判长指定的法官、法官助理主持。

决定召开豫备庭的,应当于开庭前三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预人。

为了避免诉累和减轻当事人差旅费用负担,豫备庭和正式开庭可以连接进行。

豫备庭庭审程序和操作规范如下:1、庭前准备工作。

(1)书记员检查诉讼参加人出席的情况,核对其身份。

(2)书记员确认证人、鉴定人、勘验人、检查人、专家出庭情况和核对其身份,并请其退席,等候传唤。

(3)主持人入席后,经确认诉讼参加人身份无异后,宣布开庭。

2、组织当事人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2]25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7日起施行。

2002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2002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4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5号为了进一步规范合议庭的工作程序,充分发挥合议庭的职能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一审案件,由法官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制审判第二审案件和其他应当组成合议庭审判的案件,由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除不能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

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时候,自己担任审判长。

第三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除因回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不能继续参加案件审理的之外,不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更换。

更换合议庭成员,应当报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

合议庭成员的更换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诉讼当事人。

第四条合议庭的审判活动由审判长主持,全体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裁判,共同对案件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负责。

第五条合议庭承担下列职责:(一)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作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先予执行等裁定;(二)确定案件委托评估、委托鉴定等事项;(三)依法开庭审理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案件;(四)评议案件;(五)提请院长决定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六)按照权限对案件及其有关程序性事项作出裁判或者提出裁判意见;(七)制作裁判文书;(八)执行审判委员会决定;(九)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施行日期】2022.04.1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生活的进步,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知道对于人们来说国家部门会对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进行多方面的立法,并对于一些执法的行为准则设立标准。

对此下面赢了网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希望大家可以多多了解。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实施意见(试行)》近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职能定位和工作实际,对最高人民法院推行司法责任制的基本原则、审判组织与审判人员、审判流程、审判监督与管理等内容作出规定,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意见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为最高人民法院本部各审判业务庭室合议庭配备适当数量的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在巡回法庭则以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1+1+1”的模式配置审判团队。

合议庭原则上随机产生,也可以根据专业化审判需要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同时要求相对固定的合议庭和审判团队人员应当定期交流,期限一般为2年,最长不超过5年。

意见对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的办案类型进行规定,包括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及具有指导意义的案件;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最高人民法院生效案件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进行再审、重新审理的案件等。

为严格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改革要求,意见规定,承办法官在合议庭评议中作出说明后即可制作、签署裁判文书。

裁判文书由承办法官、合议庭其他法官、审判长依次签署,审判长作为承办法官的,由审判长最后签署。

院长、庭长对未直接参加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不再审核签发,也不得以口头指示、旁听合议、文书送阅等方式变相审批案件。

意见严格限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范围,明确规定审判委员会仅讨论决定涉及国家利益、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等8类案件及有关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并要求讨论案件聚焦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问题。

合议庭通知书

合议庭通知书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1 )莲民二初字第号:本院受理纠纷一案,现告知你合议庭组成人员,由本院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特此通知二0一年月日篇二: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1] 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字第号原告:本院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

”的规定,现告知你受理本案有本院民事一庭庭长刘畅、人民陪审员王晓姝、陆仕阳组成合议,刘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席巍巍、唐琦担任庭审记录。

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初字第号被告:本院受理,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

”的规定,现告知你受理本案有本院民事一庭庭长刘畅、人民陪审员王晓姝、陆仕阳组成合议,刘畅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席巍巍、唐琦担任庭审记录。

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篇三: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三峡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8]三城民初字第号原告:本院受理原告张有福诉被告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二层以上20户居民及长江省三峡市长城物业公司人身损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

”的规定,现告知你受理本案有本院民二庭审判员赵腾、张捷、张凌云组成合议,赵腾担任审判长,书记员贾蕾担任庭审记录。

特此通知年月日(院印)三峡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08三城民初字第号被告:本院受理原告张有福诉被告世纪城幸福花园67号楼二层以上20户居民及长江省三峡市长城物业公司人身损害,本院依法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受理该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之内告知当事人。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

人民法院(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办案规则为更加规范地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院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范围1、第三人撤销之诉;2、适用简易程序两个月未审结的案件;3、起诉时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案件;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第二章合议庭的组成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一律由审判员、法官助理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2、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在确定后三日告知当事人;3、案件审理过程中除审判人员依法应当回避或者由于调动、病休等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外,一般不得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确需更换的,应在合议庭重新组成后尽快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合议庭工作规则1、合议庭组成人员应当确实履行其工作职责,作为一个整体共同参加审理案件活动,不得庭而审或合而不议;2、除研究庭审方案,开庭审理,评议案件等重要审判活动外,有关审理案件的其他活动可以由合议庭授权其中一人主持进行;3、合议庭组成人员共同对适用程序法、确认案件事实、处理结果负责;4、合议庭成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除按照法定程序或者工作制度报告案情外,不得向任何其他人泄露讨论、研究案件的情况;5、院、庭长、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可以对合议庭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提出建议,但不得强令或代替合议庭作出决定;6、审判长及法官助理有指导书记员正确履行职务的权利,对由于书记员工作失误造成的错误,审判长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7、合议庭成员间应对审判作风、工作态度、遵守纪律、廉洁清正、公正审判等互相监督;8、合议庭审理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审限制度,对由于合议庭成员的非正当原因造成超审限的,合议庭成员应当共同负责;9、合议庭汇报案件,必须实事求是,不但对案件事实负责,还应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和法律依据。

向审委会和院长汇报时,要汇报庭长和专委、分管副院长意见。

第四章合议庭评议规则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过程中,重大问题应当经合议庭评议后方可决定;2、在开庭审理以前,法官助理应当就如何开庭、庭审中的重点问题先行向审判汇报。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

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法院书记员工作流程及经验技巧书记员是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记录工作为主并协助法官办理审判有关事项的司法工作人员,书记员工作也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具体体现。

书记员工作职责,任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和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

下面以民事诉讼为例谈一下书记员工作中的流程及一些经验技巧。

一、书记员工作职责概述书记员主要工作职责有:(一)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二)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三)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和其他记录工作;(四)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五)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书记员的具体工作是在法官的指导下,参加案件调查、调解;协助做好开庭前的准备工作,担任合议庭(含独任庭)的全部审判活动的记录,包括合议庭评议案件的记录。

同时还要接待当事人,听取意见;收集保管审判案件的全部证据材料和文件资料,填制、核对、发送诉讼文书。

案件审理终结后,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件材料,还得由书记员整理立卷作为国家诉讼档案,办理归档手续。

二、立案阶段立案庭书记员的基本工作任务具体可以划分为以下五项内容:⒈制作应诉通知书与受理通知书;⒉相关法律文书的送达⒊记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庭务会讨论案件笔录以及讯问笔录;⒋协助承办法官计算案件受理费;⒌录入立案信息;⒍将立案材料移交相关的审判庭。

1、要审查起诉状和其他诉讼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民事诉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要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确定。

2、要审查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等),发现有遗漏,则在通知其领取其他诉讼材料时一并要求补齐到位,以避免在开庭后才发现遗漏,此后当事人有可能不予配合的情况发生。

3、要检查立案的手续是否齐全合法,根据诉状的内容核对立案案由是否规范、是否有当事人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情形、是否遗漏了诉讼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21•【文号】法发〔2015〕13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法发〔2015〕13号为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明确审判组织权限,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增强法官审理案件的亲历性,确保法官依法独立公正履行审判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和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原则1. 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责任制,必须以严格的审判责任制为核心,以科学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为前提,以明晰的审判组织权限和审判人员职责为基础,以有效的审判管理和监督制度为保障,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2.推进审判责任制改革,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2)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3)遵循司法权运行规律,体现审判权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属性,突出法官办案主体地位;(4)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5)权责明晰、权责统一、监督有序、制约有效;(6)主观过错与客观行为相结合,责任与保障相结合。

3.法官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受法律保护。

法官有权对案件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

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法官依法履职行为不受追究。

二、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一)独任制与合议庭运行机制4.基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组建由一名法官与法官助理、书记员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人员组成的审判团队,依法独任审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案件。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受理案件的类别,通过随机产生的方式,组建由法官或者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和依法由合议庭审理的简易程序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2〕11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01【实施日期】2022.04.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4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2年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6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该修正自2022年4月10日起施行)目录一、管辖二、回避三、诉讼参加人四、证据五、期间和送达六、调解七、保全和先予执行八、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九、诉讼费用十、第一审普通程序十一、简易程序十二、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十三、公益诉讼十四、第三人撤销之诉十五、执行异议之诉十六、第二审程序十七、特别程序十八、审判监督程序十九、督促程序二十、公示催告程序二十一、执行程序二十二、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二十三、附则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一、管辖第一条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大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二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4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7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规范审判人员的诉讼回避行为,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五)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第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发现审判人员违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申请其回避:(一)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三)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受托人报销费用的;(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索取、接受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人民法院方案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方案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精心整理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书记员应当系统地了解笔录的性质、作用、特点和要求,熟悉制作各种笔录的具体方法。

法需要报请复核的案件,书记员要办好送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移送手续;同时,上级人民法院的书记员要依法办好审查、接受手续。

四是执行工作。

对于需要执行的案件,书记员要具体办理有关执行的各种法律手续并协助执行官做好执行工作。

五是诉讼文书的立卷、装订与归档工作。

立卷是从诉讼活动一开始就应当进行的,随着诉讼活动的进行,各种诉讼材料都应随时整理。

诉讼活动一结束,就应当将所有诉讼材料分别装订成册并及时归档。

(三)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在实践当中,书记员应当办理的有关审判的其他工作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作;5.责范围内,书记员并非具有绝对的依附性,而是独立地进行司法辅助工作,并可以对法官在办案过程中执行法律等具体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执行文书样式(试行)》的通知(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2.12•【文号】法发[2009]11号•【施行日期】2009.02.12•【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续(一)18﹣1.传票(存根)样式××××人民法院本联存卷18﹣2.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本联送达被传唤人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执行案件传唤当事人时使用。

二、如有其他事项,可在注意事项栏内续号增写。

三、人民法院印章,应加盖在末行年月日处。

19﹣1.拘传票(审批联)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审批联)本联存卷19﹣2.拘传票样式××××人民法院拘传票本联执行拘传后存卷制作依据与应用说明一、本拘传票样式供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拘传当事人时使用。

二、本拘传票应由被拘传人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在“执行拘传情况”栏中注明。

三、执行中止与终结文书样式20.中止执行裁定书样式××××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执×字第××﹣××号申请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被执行人……(写明姓名或名称及有效证件和号码等基本情况)。

本院在执行…… (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由和案号)一案中,…… (写明应当中止执行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字号、名称等内容,如法律文书主文有特定项目的,应写明第×项)的执行。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

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

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

书记员:(在宣布开庭前,依次做好如下工作)一、查明公诉人、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二、拟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应安排在庭外休息,等候传唤。

三、宣读法庭规则。

四、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五、全体人员起立。

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庭。

六、(审判人员就座后)宣布全体人员坐下。

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

审:××市人民法院对××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被控××(案由)一案,现予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

由法警提押本案被告人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原则上不使用械具,但为保障安全秩序,确有必要的除外)查明被告人的下列情况(多个被告人的依次进行)(1)姓名、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2)有无受到过法律处分及有关处分的种类、时间。

(3)何时被刑事拘留、逮捕。

(4)收到人民检察院起诉书副本的日期。

被害人到庭的,亦应由审判长先查明其姓名、年龄、职业、住址。

审: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的名字?年龄?住址?工作单位?与被告人关系?(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法定代理人的也应当依次查明身份及与被代理人的关系)如果有附带民事诉讼,还应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各被告人和原告人的身份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收到民事诉状的日期。

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或不公开,对于不公开的,应说明理由)审判由××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姓名)×××(案由)一案。

本庭由×××(职务或职称)×××(姓名)担任审判长,和×××(职称)×××(姓名)、×××(职称)×××(姓名)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担任法庭记录。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

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根据笔录的适用范围可分为三大部分:一是各类案件通用的笔录,如调查笔录、勘验笔录、法庭审理笔录、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笔录、宣判笔录;二是部分案件中使用的笔录,如适用于刑事自诉、民事、经济纠纷和行政赔偿案件的调解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各种执行案件的搜查笔录,适用于强制执行财产案件的执行笔录和查封、扣押财产笔录;三是仅适用于特定案件的笔录,如刑事案件的送达起诉书副本笔录、死刑案件的验明正身笔录和执行死刑笔录。

【精品】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精品】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

人民法院书记员的工作职责及地位一、书记员的基本条件人民法院书记员是指依法在我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中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机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审判业务辅助人员。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四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这些规定,对人民法院书记员的概念、工作职责及其法律地位作了高度概括。

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的书记员是国家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国家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中专门以担任审判庭记录工作为主要职责并协助法官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的工作人员。

他像法院院长、庭长、审判员、法警等人员一样是法院人员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人民法院的书记员的任职条件是较为严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书记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3)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5)具有大学专科的文化程度。

第四条又做了禁止性规定:(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做出结论的。

二、书记员的工作职责根据《人民法院书记员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书记员工作职责有以下五个方面:(1)办理庭前准备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2)检查开庭时诉讼参与人的出庭情况,宣布法庭纪律;17 1(3)担任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4)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5)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事务性工作。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审判实践中的要求,书记员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记录工作记录工作就是对审判庭审理案件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笔录。

笔录是人民法院在按照法定程序办理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案件的过程中,以文字的形式记载的如实反映诉讼活动的法律文书。

制作好笔录是书记员基本的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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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告知书
文书类型:审判机关其他诉讼文书
×××人民法院
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
告知书
()字第号_______:
本院受理的原告(或上诉人)×××与被告(或被上诉人)×××(写明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和案由)行政诉讼(或上诉)一案,因……(写明变更理由),需变更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决定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代理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担任书记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回避,但应当说明理由;可以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申请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以上事项,特此通知。

____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说明:
本通知书样式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变更审判人员和重新组成合议庭之后告知当事人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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