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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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因原则在我国保险法中的适用和完善

近因原则是保险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是英国海上保险法最早确立的用以认定因果关系的基本原则,经过长期实践的总结和发展,现已为许多国家保险法所采用。在保险法中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限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具体的讲就是在风险与保险损失标的中,如果近因属于被保风险则保险人应有赔偿责任,如果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者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承担履行保险责任应该取决于保险事故险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一、近因原则的适用

(一)近因的认定

通常再保险法中认定损害结果与保险事故之间关系的有两种

1.顺序法。原因现象必然先于结果现象出现,按照这种逻辑,从损失的最初事件出发,知道最终损失的发生,最初的事件就是最终事件的近因。

2.逆向法。从最后发生的事件出发,从损失开始,从后往前推,分析引起损失原因的是否是前一件事,如果是,则继续分析导致前一件事发生的原因,直至事件中止。

(二)近因原则的具体适用。

近因原则的理论看上去比较简单,但在保险实务中的应用却不那么容易,要从几个原因中找到近因还是用一定的难度的,每个人的认识标准,思维方式都不尽相同,所以难免产生分歧,对于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应分为以下几个方面来讨论:

1.一个原因造成一种结果。

这事保险损害赔偿中相对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他造成损失的原因只有一种,所以保险人应就一种原因进行评判,原因属于保险事故的应当进行理赔,不属于保险事故或有免责条款规定的的则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2.多种原因同时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具体是指有多种原因同时存在,共同作用导致的损害结果的发生。如果造成损害发生的原因都属于保险事故则不存在近因的问题,保险人赔偿责任。我们主要讨论多种原因同时发生并且这些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又有免除责任或者非承保风险的情况,如果多种原因中每一个原因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并且原因之间没有相互联系的情况下,这种损害结果的近因很难确定,但是又不能排除是保险事故的可能性,个人认为保险人应当按照造成损害的原因数量与其中属于保险事故原因的比例来进行赔付。当然,双方有之前协商的应按照协商赔付。如果在造成损害的多个同时发生的原因中每一个损害之间有着相应的关联性,损害结果是共同作用所导致,在这种情况下适用近因原则的理论,应本着“最直接,最有效,最有决定性”的标准确定近因,如果保

险责任事故是近因,则保险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免责。1

3.多种原因连续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多种原因连续发生是指多种原因一次发生,原因之间存在因果联系的情况。如果连续发生的原因均为承保风险,那么保险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如果连续发生的多种原因中既有承保风险也有除外责任和非承保风险的,应将导致损害结果的一连串原因中最先发生的原因作为近因。因为,就是最先发生的原因才导致了之后一系列原因的发生,最先发生的原因是之后原因的充分条件。所以基于此认定,如果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最先发生的原因属于除外责任或非承保风险则保险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多种原因间断发生造成损害结果。

间断发生的是指虽然有多种原因先后发生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但原因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联系,后因不是前因的合理延续,也不是前因的自然延长。在这种情况下,其实前因和后因都是造成最后损害结果的原因,但前因和后因之间没有因果联系,后因的介入有可能打破事件发展的既定模式,所以我认为判定近因的关键在于前因和后因对造成最终结果的原因力大小。如果后因的介入对最后的结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那么应根据后因来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如果后因的介入不足以对最后的结果起决定性作用,那么应该根据导致事件结果中最开始的那个原因来判断,保险人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二、近因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完善。

近因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已经成为了保险的四大基本原则,在各国保险法中都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我国2009年新修改的《保险法》却没提及近因原则,这不能不说是我国保险立法的一大缺憾。在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9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保险人提出的其赔偿责任先于以承保风险为近因造成的损失的主张应支持。”这一司法解释体现了对近因原则的适用,但从表述上来看比较倾向于保护保险人的利益。但从世界保险的宗旨来看,近因原则近因原则是一项比较中立的原则,它既有利于保险人也有利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人来说他可以防止被保险人把一切损失都归为保险责任,对于被保险人来说,他也可以防止保险人用除外责任或者非承保风险来逃避保险赔偿人义务。所以我国保险法中的近因原则应更具客观性和合理性。

从最高人民法院对近因原则的司法解释来看,我国的立法也是承认和棘手近因原则的,但者觉得只停留在司法解释还是远远不够的,近因原则的重要理论应该在《保险法》中的到体现,只有这样近因原则才能更好的发挥作用,从而更好的维护保险合1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P73 北京大学出版社

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法权益,保证保险理赔案件的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我相信随着保险法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立法的不断完善,保险业一定能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蓬勃的发展。

参考文献

黎建飞王卫国《保险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

李毅文《论近因原则及其适用》载于《福建金融》2003年第04期

沈翌斌《浅论近因原则的使用规则及立法的缺失》载于《法制与社会》2010年3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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