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合集下载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

第八章主要程序法内容提要:程序法是指以保证权利和义务得以实施或职责得以履行的有关程序为主的法律诉讼程序法是指传统意义的“程序法”,是典型的“程序法”。

参与此项法律活动的主体是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

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属于诉讼程序法C本幸由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组成。

三大诉讼法分别重点介绍了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制度以及诉讼基本程序。

核心概念: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第一节行政诉讼法一、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享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有权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决的制度和活动。

行政诉讼包括以下几个特征:①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②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③行政诉讼的对象是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表现形式,即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的性质:①行政诉讼首先是解决行政争议的诉讼制度;②行政诉讼是对行政活动进行司法审查的司法救济制度;③行政诉讼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管理相对方进行救济的司法救济制度。

二、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一)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1.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

人民法院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拥有司法审查权包括受理、审理和裁判的权利,审查的内容主要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一般不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问题。

2.起诉不停IL原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原则。

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不服而提起诉讼就停止执行。

3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不采用调解的方法,也不能用调解书的方式结案,而必须依法判决或裁定。

8-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8-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专利申请当前位置:SIPO首页->专利审查->审查指南->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返 回第八章专利公报和说明书全文的编辑 细则89 1.专利公报1.1专利公报的种类 专利局编辑出版的专利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必要时,经局长批准可以增加。1.2专利公报的内容1.2.1发明专利公报 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发明专利权的授予、保密专利、发明专利事务和索引。1.2.1.1发明专利申请的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十八个月期满时公布。发明专利申请人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于三个月期满时公布。自申请日(要求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起满十五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申请人主动撤回和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中包括的内容为: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著录事项主要有: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1.2.1.2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发明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和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以及除授予专利权当年之外的各年度的申请维持费之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与发明专利权的授予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3保密专利 保密专利只公布保密专利权的授予和保密专利的解密,与保密专利公布有关的著录事项有:国际分类号、专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

无效宣告程序中对证据的具体要求:为证明一件事实的客观存在通常应当从证据能看出何人、何时、何地、以何方式、公开了何物或何方法五个方面的内容。

有些证据单独就能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例如公开出版物上所披露的内容,这样的证据叫做直接证据;而另一部分证据只反映了证明所述事实存在的五个方面的一部分,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实事实的存在,例如除公开出版物之外通常用于证实公知公用的证据,这些证据被称为间接证据。

为证明证据来源和证据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交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有困难的,应当告知原件或原物的保存地点以供查证核实,或者提供公证单位出具的公证证明文件,且此公证证明文件所证明的内容不得超出其能够证明的公证范围。

对于在我国以外形成的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或者履行我国与该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样对于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证据,也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和第十一条,法释(2001)33号)。

但是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再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①该证据是能够从港澳台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取得的,如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③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此外,为了便于对证据内容的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对于提供外文书证和外文说明资料作为证据的,必须附交中文译文。

与此相应,《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八章第2.2.1节明确规定,对外文证据,应当同时、至少在举证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交所使用部分的中文译文;若未提交中文译文,则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为防止请求方故意拖延无效宣告程序,《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7条,中明确规定,请求人可以在提交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32号《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15年12月24日司法部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2016年3月2日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方式、步骤以及相关规则的总称。

第三条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八条司法鉴定收费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协会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第十二条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

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录第⼀章总则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三章授予品种权的条件第四章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第五章品种权的审查与批准第六章⽂件的提交、送达和期限第七章费⽤和公报第⼋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条农业植物新品种包括粮⾷、棉花、油料、⿇类、糖料、蔬菜(含西甜⽠)、烟草、桑树、茶树、果树(⼲果除外)、观赏植物(⽊本除外)、草类、绿肥、草本药材、⾷⽤菌、藻类和橡胶树等植物的新品种。

第三条依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农业部为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的审批机关,依照《条例》规定授予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农业部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品种保护办公室),承担品种权申请的受理、审查等事务,负责植物新品种测试和繁殖材料保藏的组织⼯作。

第四条对危害公共利益、⽣态环境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品种权。

第⼆章品种权的内容和归属第五条《条例》所称繁殖材料是指可繁殖植物的种植材料或植物体的其他部分,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六条申请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申请⼈;获得品种权的单位或者个⼈统称为品种权⼈。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执⾏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职务育种是指下列情形之⼀:(⼀)在本职⼯作中完成的育种;(⼆)履⾏本单位交付的本职⼯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育种;(三)退职、退休或者调动⼯作后,3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育种。

《条例》第七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仪器设备、试验场地以及单位所有的尚未允许公开的育种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条《条例》第⼋条所称完成新品种育种的⼈是指完成新品种育种的单位或者个⼈(以下简称育种者)。

第九条完成新品种培育的⼈员(以下简称培育⼈)是指对新品种培育作出创造性贡献的⼈。

仅负责组织管理⼯作、为物质条件的利⽤提供⽅便或者从事其他辅助⼯作的⼈不能被视为培育⼈。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

专利审查指南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专利审查指南》解读完善的审查规则是专利制度的保障编者按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将于2010年2月1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同步施行。

《专利周刊》特开设“新《专利审查指南》解读”专栏,详细介绍《专利审查指南》修改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给申请带来的相应的变化,以帮助发明人、申请人及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适应此次修改。

鉴于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增加了对遗传资源的保护、改变了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等内容,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性修订为主,同时为优化程序设置、提高专利审批效率、规范审批行为而对申请、审查操作实践中出现的需要调整的内容进行了修改,以及将一些经过实践检验已相对成熟的做法以申请、审查标准的形式固化下来以指导、规范实践操作行为。

以适应性修订为主本次《专利审查指南》修订以适应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第三次修改为主,适应性修订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现行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五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关于遗传资源保护和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的要求,增加了对申请人提交利用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的具体要求以及初步审查中对遗传资源披露的要求和实质审查程序中对作为驳回条款的专利法第五条第二款、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五款进行审查的审查基准。

2.适应专利法第九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相应规定的变化,调整了初步审查、实质审查以及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程序。

3.根据专利法第二十条、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对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保密审查的要求,增设了向外国申请专利的保密审查程序,对于准备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在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情形以及以PCT国际申请的方式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形的保密审查作出具体规定。

4.为适应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新颖性概念的变化,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新颖性中,对新颖性的审查标准进行了修改,改变了现有技术的范畴和抵触申请的概念,并相应地删除了第四部分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中第5.1节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的内容。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

监督学教案开放专科辅导教师:赵建锋课程介绍 (4)第一章监督学概述 (4)教学要求 (4)内容要点 (5)重点难点 (5)教学建议 (5)课后练习 (6)参考答案: (6)第二章监督思想与监督理论 (9)教学要求 (9)内容要点 (9)重点难点 (9)教学建议 (10)课后练习 (10)参考答案 (10)第三章中国监察制度的演进 (13)教学要求 (13)内容要点 (13)重点难点 (13)教学建议 (13)课后练习 (14)参考答案 (14)第四章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 (17)教学要求 (17)内容要点 (17)重点难点 (18)教学建议 (18)课后练习 (18)参考答案 (19)第五章中国共产党的党内监督 (25)教学要求 (25)内容要点 (25)重点难点 (26)教学建议 (26)课后练习 (26)参考答案 (27)第六章检察机关的监督 (29)教学要求 (29)内容要点 (29)教学建议 (29)课后练习 (30)参考答案 (31)第七章人民法院的监督 (37)教学要求 (37)内容要点 (37)重点难点 (38)教学建议 (38)课后练习 (38)参考答案 (39)第八章行政机关的监督 (40)教学要求 (40)内容要点 (40)重点难点 (41)教学建议 (41)课后练习 (41)参考答案 (42)第九章人民政协与民主党派的监督 (45)教学要求 (45)内容要点 (45)重点难点 (45)教学建议 (45)课后练习 (46)参考答案 (46)第十章社会监督 (48)教学要求 (48)内容要点 (48)重点难点 (49)教学建议 (49)参考答案 (50)第十一章国际反腐败与监督制度 (52)教学要求 (52)内容要点 (52)重点难点 (53)教学建议 (53)课后练习 (53)参考答案 (54)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一)课程的学科性质、学科特点与任务《监督学》是以对国家公权力的监督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综合性、应用性社会科学学科,学好课程的关键在于能够将学到的知识运用到生活和工作的实践中去,因此该学科的特点是:强调学生积极主动地将所学知识与社会生活实际有机地结合,以提高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社会生活中实际问题的能力。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目录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4)第二章管辖 (6)第三章回避 (10)第四章律师参与刑事诉讼 (12)第五章证据 (17)第六章强制措施 (22)第一节拘传 (23)第二节取保候审 (23)第三节监视居住 (30)第四节拘留 (35)第五节逮捕 (38)第六节羁押 (42)第七节其他规定 (45)第七章立案、撤案 (47)第一节受案 (47)第二节立案 (49)第三节撤案 (51)第八章侦查 (52)第一节一般规定 (52)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 (54)第三节询问证人、被害人 (57)第四节勘验、检查 (58)第五节搜查 (59)第六节查封、扣押 (61)第七节查询、冻结 (63)第八节鉴定 (65)第九节辨认 (67)第十节技术侦查 (68)第十一节通缉 (71)第十二节侦查终结 (73)第十三节补充侦查 (75)第九章执行刑罚 (76)第一节罪犯的交付 (76)第二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 (77)第三节剥夺政治权利 (79)第四节对又犯新罪罪犯的处理 (80)第十章特别程序 (80)第一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80)第二节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83)第三节犯罪嫌疑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85)第四节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86)第十一章办案协作 (87)第十二章外国人犯罪案件的办理 (89)第十三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 (93)第十四章附则 (95)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保证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正确履行职权,规范办案程序,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2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2

专利代理人专利法律知识-2(总分:10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B}}多项选择题{{/B}}(总题数:50,分数:100.00)1.下列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包括标点符号)不得超过300个字∙ B.说明书摘要文字部分应写清反映技术方案要点的内容∙ C.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不属于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 D.说明书摘要附图可以不是说明书附图之一(分数:2.00)A. √B. √C. √D.解析:[解析] 实用新型说明书摘要规定《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所公开内容的概要,即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

说明书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有附图的专利申请,还应当提供一幅最能说明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特征的附图。

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晰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

摘要中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由此可知,A、B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第2.4节中规定,摘要的内容不属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原始记载的内容,不能作为以后修改说明书或者权利要求书的根据,也不能用来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由此可知,C选项正确。

《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一部分第二章第7.5节中规定,说明书摘要应当有摘要附图,申请人应当提交一幅从说明书附图中选出的能够反映技术方案的附图作为摘要附图。

由此可知,D选项错误。

综上,本题答案为:A、B、C。

2.专利权人甲及其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乙分别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甲的实用新型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乙在提出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同时应当提交其与甲订立的专利实施独占许可合同或其复印件∙ B.甲因缴纳了专利年费,故无需缴纳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 C.国家知识产权局仅作出一份专利权评价报告∙ D.甲或者乙认为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错误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行政复议(分数:2.00)A. √B.C. √D.解析:[解析] 专利权评价报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授予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公告后,《专利法》第六十条规定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试卷编号251)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试卷编号251)

高级经济师考试知识产权(试卷编号251)1.[单选题]下列各种时间的确定,其中正确的是( )A)专利申请人通过邮局邮寄的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文件递交日B)专利申请人通过邮局邮寄的文件,专利局以接收的邮局的邮戳日为文件递交日C)专利申请人通过邮局邮寄的文件,专利局从收到日起满10天推定为申请人文件递交日答案:A解析:2.[单选题]目前我国专利文献所采用的分类体系为( )A)中国专利分类B)国际专利分类C)美国专利分类答案:B解析:3.[单选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集体商标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B)集体商标可以许可非该组织的成员使用C)集体商标由对某种商品或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使用答案:A解析:4.[单选题]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 )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A)同一种B)类似商品上C)同一种类别答案:A解析:5.[单选题]复审程序出现以下哪类情况时,复审程序一定终止( )A)复审请求人在收到复审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未答复B)在作出复审决定前,复审请求人撤回其复审请求C)复审请求人未按要求参加口审答案:B解析:6.[单选题]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行为的( )C)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答案:C解析:7.[单选题]在“人用药”商品上,表示商品功能特点的是( )A)感动B)心动时刻C)降火答案:C解析:8.[单选题]特殊标志是指经( )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标志。

A)国务院B)省级人民政府C)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人民政府答案:A解析:9.[单选题]商标侵权案件由(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A)商标注册人所在地B)侵权行为发生地C)侵权人所在地答案:B解析:10.[单选题]地理标志可以作为( )向商标局申请注册A)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B)官方标志C)特殊标志答案:A解析:11.[单选题]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 )时间限制可以请求撤销该注册商标。

第八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八章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 1、由于各国法律均规定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 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问题不会发生冲突。 • 2、只要一个外国人依其本国法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就可以在法院地国从事一切民事活动 。 • 3、“推定存活”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能力。 • 4、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 • 5、对于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一般适用属人法。 • 6、禁治产制度直接涉及当事人的行为能力。 • 7、处理不动产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8、有关商务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能力,既可以适用当事人 的属人法,也可以适用行为地法。 • 9、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是一致的。 • 10、我国法律确定外国法人的本国法以其注册登记地为标 准。
英国法律定年长者先死,这样,奥本海默夫 人对她母亲的遗产无权继承。如果把这个推定问 题视为程序法问题,应适用法院地法,即英国 法;如果把这个推定视为实体法问题,就应适用 案件的准据法,该案的准据法是被继承人的住所 地法,即德国法。 英国法院认为,这个推定是对案件的结果作 出结论的推定,是实体法问题,应适用德国法。 结果,科恩夫妇的儿子和另一个女儿得到科恩夫 人的这笔遗产。
法国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在审理该案时, 首先审查了合同的效力问题。当时《法国民法典》 规定,自然人成年年龄为18岁。但是依据该法典 第三条规定,在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人的行 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即墨西哥法律,而如果 适用了墨西哥法律确定李查蒂的行为能力,必然 导致合同无效。 法国法院最终没有援引墨西哥的法律,而是 直接适用了行为地法即法国法,判决李查蒂已达 成年年龄,从而合同为有效合同。判决的依据是 认为,法国人并无知道所有外国法的不同规定的 必要,因此,只要法国商人是诚实、善意的,并 且无轻率或过失,则应予保护,契约应为有效。

专利法章节知识点脉络

专利法章节知识点脉络

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单一性要求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一节概要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第一节专利权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与其他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第二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第二节专利分类专利法综合第一章专利制度概论第一节专利基础知识第二节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第三节专利代理制度第二章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条件第一节专利保护的对象和主题第二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授权条件第三章对专利申请文件要求第一节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第二节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第三节单一性要求第四章申请获得专利权的程序及手续第一节基本概念第二节专利的申请及审查流程第五章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第五节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第四节口头审理第三节专利权的无效宣告请求第二节专利申请的复审第一节概要第六章专利权的实施与保护第一节专利权第四节专利的推广应用和强制许可第三节其他专利纠纷与违反专利法的行为第二节专利侵权行为与救济方法第七章专利合作条约与其他专利相关的国际条约第一节专利合作条约第三节相关专利国际条约第三节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特殊要求第八章专利文献与专利分类第一节专利文献基本知识第三节专利信息检索第二节专利分类专利法综合。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

强制执行法草案(第六稿)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2011年3月目录第一编总则 (1)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1)第二章执行机构 (1)第三章执行管辖 (2)第四章执行依据 (3)第五章执行当事人 (5)第六章协助执行 (6)第七章执行的申请和受理 (7)第八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 (10)第一节通则 (10)第二节执行债务人财产的查明 (10)第三节执行和解和执行担保 (12)第四节执行程序的暂缓与中止 (13)第五节执行终结 (14)第六节执行回转 (15)第九章执行救济 (16)第一节对消极行为的救济 (16)第二节执行异议与复议 (16)第三节异议之诉 (17)第四节许可执行之诉 (17)第十章强制措施 (18)第二编实现金钱债权的执行 (21)第十一章一般规定 (21)第十二章对不动产的执行 (22)第一节查封 (22)第二节变价 (26)第三节强制管理 (32)第十三章对动产的执行 (35)第一节查封 (35)第二节变价 (35)第十四章对债权的执行 (36)第十五章对其他财产权的执行 (40)第十六章清偿与分配 (42)第三编实现非金钱债权的执行 (47)第十七章实现物之交付请求权的执行 (47)第十八章实现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49)第四编附则 (53)第一编总则第一章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保障及时、公正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公平保护执行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执行行为,维护社会信用和市场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法性原则】执行程序的启动,应当有法律规定的执行依据。

强制执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采取执行措施应当符合本法的规定。

第三条【独立执行原则】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执行主体分工制约原则】强制执行程序中,执行实施权由执行员行使,执行裁判权由执行法官行使。

第五条【高效透明原则】强制执行应当及时、迅速、连续进行,非依法定事由不得停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8章节专利公报

专利审查指南-第五部分-8章节专利公报

第八章专利公报和单行本的编辑1.专利公报1.1专利公报的种类细则90专利局编辑出版的专利公报有发明专利公报、实用新型专利公报和外观设计专利公报。

专利公报以期刊形式发行,同时以电子公报形式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上公布,或者以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公布。

专利公报按照年度计划出版,三种专利公报每周各出版一期。

1.2专利公报的内容1.2.1发明专利公报发明专利公报包括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国际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权授予、保密发明专利、发明专利事务、索引(申请公布索引、授权公告索引)。

1.2.1.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发明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合格后,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起满十五个月进行公布准备,并于十八个月期满时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人在初步审查合格前,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初步审查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在初步审查合格后,要求提前公布其专利申请的,自提前公布请求合格之日起进行公布准备,并及时予以公布。

自申请日(有优先权的,为优先权日) 起满十五个月,因各种原因初步审查尚未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将延迟公布。

在初步审查程序中被驳回、被视为撤回以及在公布准备之前申请人主动撤回或确定保密的发明专利申请不予公布。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

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申请号、公布号(出版号)、公布日、申请日、优先权事项、申请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1.2.1.2发明专利权授予发明专利申请人根据专利局作出的授予专利权通知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按时缴纳专利登记费、授予专利权当年的年费和其他有关费用后,该专利申请进入授权公告准备,并予以公告。

发明专利权授予公告的内容包括:著录事项、摘要和摘要附图,但说明书没有附图的,可以没有摘要附图。

著录事项主要包括:国际专利分类号、专利号、授权公告号(出版号)、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优先权事项、专利权人事项、发明人事项、专利代理事项、发明名称等。

审查指南(2010)4.0

审查指南(2010)4.0

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目录第一章总则1.引言2.审查原则2.1合法原则2.2公正执法原则2.3请求原则2.4依职权审查原则2.5听证原则2.6公开原则3.合议审查3.1合议组的组成3.2关于组成五人合议组的规定3.3合议组成员的职责分工3.4合议组审查意见的形成4.独任审查5.回避制度与从业禁止6.审查决定6.1审查决定的审批6.2审查决定的构成6.3审查决定的出版7.更正及驳回请求7.1受理的更正7.2通知书的更正7.3审查决定的更正7.4视为撤回的更正7.5其他处理决定的更正7.6驳回请求8.关于审查决定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后的审查程序第二章复审请求的审查1.引言2.复审请求的形式审查2.1复审请求客体2.2复审请求人资格2.3期限2.4文件形式2.5费用2.6委托手续2.7形式审查通知书3.前置审查3.1前置审查的程序3.2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3.3前置审查意见4.复审请求的合议审查4.1理由和证据的审查4.2修改文本的审查4.3审查方式5.复审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6.复审决定的送达7.复审决定对原审查部门的约束力8.复审程序的中止9.复审程序的终止第三章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1.引言2.审查原则2.1一事不再理原则2.2当事人处置原则2.3保密原则3.无效宣告请求的形式审查3.1无效宣告请求客体3.2无效宣告请求人资格3.3无效宣告请求范围以及理由和证据3.4文件形式3.5费用3.6委托手续3.7形式审查通知书4.无效宣告请求的合议审查4.1审查范围4.2无效宣告理由的增加4.3举证期限4.3.1请求人举证4.3.2专利权人举证4.3.3延期举证4.4审查方式4.4.1文件的转送4.4.3无效宣告请求审查通知书4.4.4审查方式的选择4.5案件的合并审理4.6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件的修改4.6.1修改原则4.6.2修改方式4.6.3修改方式的限制4.7无效宣告程序的中止5.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类型6.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送达、登记和公告6.1决定的送达6.2决定的登记和公告7.无效宣告程序的终止第四章复审和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口头审理的规定1.引言2.口头审理的确定3.口头审理的通知4.口头审理前的准备5.1口头审理第一阶段5.2口头审理第二阶段5.3口头审理第三阶段5.4口头审理第四阶段6.口头审理的中止7.口头审理的终止8.当事人的缺席9.当事人中途退庭10.证人出庭作证11.记录12.旁听13.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五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1.引言2.现有设计3.判断客体4.判断主体5.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审查5.1判断基准5.1.1外观设计相同5.1.2外观设计实质相同5.2判断方式5.2.1单独对比5.2.2直接观察5.2.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5.2.4整体观察、综合判断5.2.4.1确定对比设计公开的信息5.2.4.2确定涉案专利5.2.4.3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对比5.2.5组件产品和变化状态产品的判断5.2.5.1组件产品5.2.5.2变化状态产品5.2.6设计要素的判断5.2.6.1形状的判断5.2.6.2图案的判断5.2.6.3色彩的判断6.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审查6.1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现有设计对比6.2现有设计的转用、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6.2.1判断方法6.2.2现有设计的转用6.2.3现有设计及其特征的组合6.2.4独特视觉效果7.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审查7.1商标权7.2著作权8.根据专利法第九条的审查9.外观设计优先权的核实9.1需要核实优先权的情况9.2外观设计相同主题的认定9.3享有优先权的条件9.4优先权的效力9.5多项优先权第六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的若干规定1.引言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客体的审查3.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的审查4.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审查第七章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处理1.引言2.专利权人相同2.1授权公告日不同2.2授权公告日相同3.专利权人不同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1.引言2.当事人举证2.1举证责任的分配2.2证据的提交2.2.1外文证据的提交2.2.2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2.2.3物证的提交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4.证据的质证和审核认定4.1证据的质证4.2证据的审核4.3证据的认定4.3.1证人证言4.3.2认可和承认4.3.3公知常识4.3.4公证文书5.其他5.1互联网证据的公开时间5.2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5.3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5.4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

专利审查指南(2017修正法信汇编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施行日期】2017.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专利执法正文专利审查指南(2006年5月24日公布根据2010年1月2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5号《专利审查指南》修订根据2013年9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7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1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68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2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74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修改〈专利审查指南〉的决定》第三次修正)前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下简称专利局)受理、审批专利申请,专利局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名义作出各项决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复审及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并作出决定。

为了客观、公正、准确、及时地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制定本专利审查指南(以下简称本指南)。

本指南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具体化,因此是专利局和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法行政的依据和标准,也是有关当事人在上述各个阶段应当遵守的规章。

本指南是在2006年版的基础上,根据2008年12月2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2010年1月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实际工作需要修订而成,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部门规章公布。

使用说明本指南包括前言、使用说明、略语表、目录、正文、索引、修订说明和附录。

本指南正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初步审查)、第二部分(实质审查)、第三部分(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的审查)、第四部分(复审与无效请求的审查)和第五部分(专利申请及事务处理)。

第一、二、四部分按专利申请的审批流程顺序排列,第三部分为进入国家阶段的国际申请审查的具体规定,第五部分为适用各程序的通用规则。

谈谈社交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的适用性

谈谈社交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的适用性

谈谈社交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的适用性现有技术,在专利的确权程序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无论是专利确权程序还是在专利侵权诉讼程序中,对于证据是否属于现有技术都是各方争论的焦点。

本文希望从网络证据的基本概念和规定出发,解析网络证据的证明标准;结合相关典型案例,探讨社交网络公开内容作为现有技术的认定规则。

一、《专利审查指南》中有关现有技术的规定现有技术是在《专利审查指南(2020)》关于新颖性的部分引入的: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判断一份证据是否属于现有技术需要满足两个要件:一是公开的时间早于申请日,二是所述技术是否为公众所知。

QQ和微信作为国内知名的社交网络平台,均由信誉度较高的民事主体运营,具有规范的管理机制。

用户发布信息后,系统自动设置发布时间,且发布内容只能删除,无法修改。

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于该类证据公开内容和公开时间的真实性能够确认。

在网络证据的真实性得到确认后,需要进一步判断该类证据能否达到《指南》中规定的“公众能够所知“的状态。

从这个方面看,朋友圈处于对特定条件限制的人公开的状态;然而,《专利审查指南》并不要求公众必须实际获得现有技术,是一种公众想要得知就能得知的状态。

而对于朋友圈的内容,其他公众可通过好友转发等合法途径获取分享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朋友圈分享的内容又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

因此,对于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社交网络公开的信息是否具有专利法意义的公开性,是决定朋友圈是否能作为现有技术的关键。

二、社交网络证据作为现有技术适用性的法理依据2.1网络证据的基本概念网络证据通常是指以内部网、外部网等互联网为中介而存在,并能通过互联网传播,能够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材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的形式之一,是证据的一种类型。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进一步规定,电子数据包含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2015年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注会)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 详细描述:1.资料审查:(1)法院认为申请人应当补充、补正材料,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5日内告知申请人。

【注意】当事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的期间不计入人民法院的受理时限。

(2)凡是在法定期限内未告知申请人补充、补正相关材料或者未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的内容部分,应认定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文件的相关部分合格,法院在审查案件应否受理阶段无权再要求申请人补充、补正材料,除非是对已经要求申请人提交的补充、补正材料本身的再次补充、补正。

(3)对于与案件受理审查事项即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原因无关,应当在案件受理后再查明解决的其他问题,法院不得要求申请人在此时就提交证据材料,不得以此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破产申请权。

2.不予受理的无效理由(即可以受理): (1)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抗辩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分析】债权人提出申请的条件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无需考虑资不抵债。

(2)在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是否享有债权提出异议时,如果人民法院能够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支付凭证、对账单和还款协议等主要证据确定债权存在,且债务人没有相反证据和合理理由予以反驳的,人民法院对其异议应不予支持。

(3)债务人对债权人申请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如果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已经丧失清偿能力不能立即清偿,则此项异议同样不能阻止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虽然对双方有争议的那部分债权仍需通过诉讼解决。

(4)债务人对申请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不影响破产原因的成立,也是不能成为阻止提出破产申请的理由,不影响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5)相关当事人以申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分析】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八章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
1.引言
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无效宣告案件
审查实践,制定本章。

无效宣告程序中有关证据的各种问题,适用本指南的规
定,本指南没有规定的,可参照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的相关规
定。

2.当事人举证
2.1举证责任的分配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
对方无效宣告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
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2.2证据的提交
证据的提交除本章规定之外,应当符合本部分第三章第
4.3节的规定。

2.2.1外文证据的提交
细则4
当事人提交外文证据的,应当提交中文译文,未在举证期
限内提交中文译文的,该外文证据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应当以书面方式提交中文译文,未以书面方式提交
中文译文的,该中文译文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可以仅提交外文证据的部分中文译文。

该外文证据
中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部分,不作为证据使用。

但当事人应专
利复审委员会的要求补充提交该外文证据其他部分的中文译文
的除外。

对方当事人对中文译文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指定的期限
内对有异议的部分提交中文译文。

没有提交中文译文的,视为
无异议。

对中文译文出现异议时,双方当事人就异议部分达成一致
意见的,以双方最终认可的中文译文为准。

双方当事人未能就
404
异议部分达成一致意见的,必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委托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翻译单位进行全文、所使用部分或者有异议部分的翻译。

双方当事人就委托翻译达不成协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自行委托专业翻译单位进行翻译。

委托翻译所需翻译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拒绝支付翻译费用的,视为其承认对方当事人提交的中文译文正确。

2.2.2 域外证据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的证明手续
域外证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但是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对上述两类证据,当事人可以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不办理相关的证明手续:
(1)该证据是能够从除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外的国内公共渠道获得的,如从专利局获得的国外专利文件,或者从公共图书馆获得的国外文献资料。

(2)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

(3)对方当事人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的。

3.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证据的调查收集
专利复审委员会一般不得主动调查收集审查案件需要的证据。

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申请,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调查收集。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实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也可以委托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应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的,所需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或者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专利复审委员会自行决定调查收集证据的,所需费用由专利复审委员会承担。

405
4.证据的审核认定
4.1书证的真实性
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以下方面审查书证的
真实性:
(1)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2)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是否有利害关系。

(3)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4)证据形成的原因和方式。

(5)证据的内容。

(6)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4.2证人证言
证人应当陈述其亲历的具体事实。

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
判断、推测或者评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与案件的
利害关系以及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
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

未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证人出具的书面证言不能单独作
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
证的除外。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口头审理作证的,专利复审
委员会根据前款的规定对其书面证言进行认定。

4.3认可和承认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明确认可的另外一方当事人提
交的证据,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
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反悔并有
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另外
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承认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予以确认。

但其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另一方当事人既
未承认也未否认,经合议组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
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无效宣告程序的,代理人的承认视406
为当事人的承认。

但是,未经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对事实的承认直接导致承认对方无效宣告请求的除外;当事人在场但对其代理人的承认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当事人的承认。

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口头审理辩论终结前,没有进行口头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在无效宣告决定作出前撤回承认并经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承认行为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且与事实不符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确认该承认的法律效力。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无效宣告程序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4.4公知常识
主张某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该当事人未能举证证明或者未能充分说明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合议组对该技术手段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主张不予支持。

当事人可以通过教科书或者技术词典、技术手册等工具书记载的技术内容来证明某项技术手段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4.5公证文书
一方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提交时,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如果公证文书在形式上存在严重缺陷,例如缺少公证人员签章,则该公证文书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如果公证文书的结论明显缺乏依据或者公证文书的内容存在自相矛盾之处,则相应部分的内容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例如,公证文书仅根据证人的陈述而得出证人陈述内容具有真实性的结论,则该公证文书的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5.其他
5.1 进口行为导致在国内公开使用的认定
对于通过有关进口行为证明进口产品在国内公开使用的情况,当事人提交的各种有关进口行为的证据足以证明该进口产
407
品已经办结海关手续,准予放行的,应当认为进口行为已经完
成,海关放行日视为该进口产品在中国境内的公开日。

在海关
放行日不能确定的情况下,将报关日起的第八日视为海关放行
日,但当事人有证据能够证明海关实际放行日的除外。

5.2申请日后记载的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形成的记载有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
开内容的书证,或者其他形式的证据可以用来证明专利在申请
日前使用公开或者口头公开。

在判断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时,形成于专利公开前(含公开
日)的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形成于专利公开后的证据的证明
力。

5.3技术内容和问题的咨询、鉴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单位或者专家对案
件中涉及的技术内容和问题提供咨询性意见,必要时可以委托
有关单位进行鉴定,所需的费用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专利复
审委员会或者当事人承担。

5.4 当事人提交的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品的处理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当事人在提交样品等不作为证据的物
品时,有权以书面方式请求在其案件审结后取走该物品。

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取走物品的请求,合议组应当根据案件
审查以及后续程序的需要决定何时允许取走。

允许当事人取走
物品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提交该物品的当事人,当事
人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取走该物品。

期满未取走
的,或者在提交物品时未提出取走请求的,专利复审委员会有
权处置该物品。

408。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