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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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一、基本条件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

民办学校设置的基本标准(一)合肥市民办普通高级中学设置基本标准为了规范民办普通高级中学的设置,保证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合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合肥市促进民办教育发展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5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基本要求1、设置民办普通高级中学,应当符合本市或者当地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规划.校园规划应当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2、学校应当拥有独立的校园,并不得毗邻市场、殡仪馆、医院太平间和传染病房、高压变电配电所、加油站、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

校园与化学、生物、物理等污染源的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3、校园应当无安全隐患.教学用房的抗震设防烈度达到7度乙类。

消防设施设备配备应当符合要求。

4、校园应设置独立出入口,位置符合教学、安全、管理的需要,有效避免人流、车流交叉。

5、校园绿化用地应当符合有关要求,绿地率在35%以上。

6、校舍应当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有效避免噪声污染。

二、举办者7、学校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组织,或者是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学校可以由社会组织或者公民单独举办或者联合举办;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8、举办者应当具有为学校办学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条件的经济能力。

三、办学规模9、学校办学规模为12个教学班以上,班额为50人。

四、校园校舍10、举办者持有校园内全部土地的使用权证并具有校舍的使用权。

11、校园占地面积(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设规划总用地不少于2000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其中寄宿制学校不少于20平方米。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是我国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之一,壮族是当地的主要民族之一。

为了更好地促进当地社会经济的发展,确保壮族自治区内的人才培养和技能提升工作,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对民办职业培训设置标准作出了相应规定。

一、设施要求1.1 基本要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须具备独立的教学场所,场地宽敞、明亮,设施设备完备;必须保证学员在学习过程中的安全。

1.2 教室教室应符合教学要求,布局合理,设施完备,教室内部设备齐全,具备良好的教学氛围。

1.3 实训场所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应设置符合实训要求的场所,确保学员能够进行实践操作训练。

1.4 图书资料机构应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图书和资料,为学员提供学习参考和工具书籍。

二、师资力量2.1 教师拥有专业教育背景和丰富的教学经验;具备相关证书或资格,能够承担相关教学任务。

2.2 教师比例教师队伍中应有一定比例的中高级职称和丰富的工作经验,以及具备先进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才。

三、教学管理3.1 教学计划制定科学合理的教学计划,符合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学习需求,确保教学质量。

3.2 教学手段采用多种教学手段,如实践教学、互动教学、案例教学等,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动力。

3.3 考核评价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制度,不断完善教学评价体系,提高学生学习动力,激发学习兴趣。

四、招生管理4.1 招生宣传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的学习需求,制定招生计划,进行多种形式的招生宣传,确保学校的招生情况。

4.2 学籍管理建立健全的学籍管理制度,保证学籍资料真实有效,学籍档案完整规范。

五、质量监控5.1 教学质量检测建立完善的教学质量检测机制,对学校的教学质量、师资力量和招生情况进行监控。

5.2 学生满意度调查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了解学生对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的满意度情况,及时改进不足。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是为了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提高技能培训的质量,促进就业和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

只有符合相关规定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才能够为广大学生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资源和更加完善的职业培训体系。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所聘教师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其中开展高中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中教师资格证。

3.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4.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须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评估。

二、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须提交的材料1.申请筹设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申办报告。

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资格证明材料。

(3)资金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筹设培训机构在筹设期间不准招生。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到教育行政部门可领取)(2)筹设情况报告。

写明筹建基本情况,投资数额及目前达到的基本办学条件。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章程事项:①学校的名称、地址;②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③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④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⑤学校的法定代表人;⑥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⑦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⑧章程修改程序。

(4)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5)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湖南省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根本标准〔依照省市有关文件汇总〕第一条根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300人/年。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

租用的场所租借期许多于3年,举办高级技术职业培训的租借期不得少于4年。

办公用房许多于80平方米;固定培训场所应抵达500平方米以上,无危房,有优秀的照明、通风条件,教课设备齐备;有知足实习教课需要的实训场所,切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有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应切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学生每人居住面积许多于平方米;食堂面积每名就餐学生许多于平方米。

【要求:产权为住所性质的不可以作为办学场所,租或许借用办公及教课场所的,需供给有法律效劳的租借契约和公正资料、消防部门独自出具的“消防安检证明〞〔政务中心消防窗口咨询办理〕。

】第三条拥有知足教课和技术训练需要的教课、实习、实验设备和设备,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实习工位。

【要求:审批部门现场检验设备、设备、工位状况。

】第四条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法定代表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

】第五条应装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习国家职业培训目标政策和法律法例。

【校长及主要行政负责证人明资料:需供给身份证、大专以上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任教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拥有政治权益和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承诺书、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六条应依据办学规模装备相应数目的专职教课管理人员。

专职教课管理人员应拥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序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拥有丰富的教课管理经验。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标准及所需资料》
一、办学设置标准
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办学场所租赁期不低于3年,理论课教学场所不少于30平方米;校长和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具有大专文化,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每个专业具备两名以上理论教师和实践教师;固定资产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元以上。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材料及要求
(一)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和有关身份证明材料,拟设立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和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属联合办学的,出具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4、属捐赠性质的财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二)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材料及要求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正式设立申请书。

含《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
4、学校章程。

应包含《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事项;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和相关证明材料;
5、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任校长和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学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直接申请正式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提供
(一)申请筹设的全部材料和
(二)申请正式设立中的第3~6项材料。

内容仅供参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审批程序一、审批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学校。

二、审批条件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赁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当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实习操作场所和食宿场所应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在居民楼或居民院举办民办学校的,需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

3、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各培训专业(职业、工种)技能训练条件符合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具体要求。

4、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5、学校理(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董)事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6、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7、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和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8、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所开设的每个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并达到相应职业标准要求的任教条件.9、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在佛山市禅城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是为广大学生提供素质教育服
务的重要载体。

为了规范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设置,保障学生权益,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禅城区制定了一系列标准和要求。

第一,场所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室等。

场所应符合消防安全和卫生标准,保
障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师资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合格的师资队伍,教
师应具备相关教育背景和教学经验,能够胜任所教授学科的教学工作,保证教学质量。

第三,教学内容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内容应符合国家相
关政策和法规,教学大纲应与学校教学大纲相衔接,保证学生学到的
知识与学校教学水平相符合。

第四,收费标准。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收费应合理透明,不得以任
何名义进行额外收费,确保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课程设置要求。

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课程设置应科学合理,
能够满足学生的学习需求,培养他们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课程内容应
与时俱进,具有前瞻性。

第六,监督管理要求。

禅城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民办教育培训
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进行评估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制定整改措施,确保教育培训机构合法合规运行。

通过以上标准和要求的实施,佛山市禅城区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将能够提升教学质量,保障学生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愿我们的孩子都能在良好的教育环境中茁壮成长,成为有理想、有信念、有担当的新时代建设者。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第一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第二条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

有办公用房;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四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第五条应配备专职校长。

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六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第七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

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

第八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

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应建立,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项制度.第十条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上.第十一条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黑龙江省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第一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品德高尚、具有从事教育工作3年以上经历,并经过相应岗位培训的人员担任校长。

第二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拥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教师应具有专科学校毕业及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相应的教师任职资格。

第三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其中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第四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

校舍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第五条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具有基本保证教育教学活动需要的设施设备。

第六条设置民办文化教育培训学校,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运转资金一般不少于10万元。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教育需求的不断增加,民办培训学校在教育培训领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保障学生和家长的权益,制定明确的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首先,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具备合法资质。

校办学资质是民办培训学校合法办学的基本条件,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规定,取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和资质认定文件。

同时,学校还应当具备健全的管理体系和师资力量,确保教学质量。

其次,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有适宜的教学场所和设施。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教学需要的教室、实验室、图书馆等教学场所,以及教学设备和教学辅助设施。

这些设施设备的完善程度直接关系到学校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另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制定科学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学校应当根据学生的学习需求和特点,科学合理地制定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确保教学内容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同时,学校还应当注重课程的更新和改进,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需求。

此外,民办培训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学生管理制度和教师管理制度。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和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同时,学校还应当建立健全的教师队伍,加强对教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最后,民办培训学校应当注重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估和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的持续改进。

总之,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和学生权益的重要保障。

只有严格规范民办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才能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推动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监管,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升,为学生和家长提供更好的教育服务。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民办非学历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一)办学条件与教学设施
1.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有与之相适应的,稳定、集中且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校舍,校舍使用面积不低于200平方米,楼层不得高于六楼的非住宅性用房,不得使用简易住房、住宅用途房、仓库、地下层、停车场、无施工许可证建造房屋、无产权证等房屋场所进行办学。

使用公办校园进行办学活动必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私自与校园签订租赁合同。

其中、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必须有专用教室。

2.有与培训内容相应的教学实验实习设备和场所。

3.有与培训内容相关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专业杂志、报刊不低于5种。

(二)校长及师资队伍
1.校长须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熟悉教育规律和教学业务,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在70岁以下。

2.有与办学层次、培训内容、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

所有教师须具备教师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

3.教师队伍基本稳定。

聘任的专任教师不低于教师总数的1/5。

聘任兼职教师应征得其所在单位同意,严禁私自聘用兼职教师。

4.有具财务会计资格证书的财务管理人员
(三)办学经费
1.举办者应通过出资、捐赠等方式为学校提供必要经费和基本办学条件。

2.办学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中电脑、艺术、外语等特殊专业培训启动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对职业培训的需求日益增加,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作为职业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置标准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势在必行。

首先,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一定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当拥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场所,并具备相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

同时,学校应当配备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他们应当具备丰富的教学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学生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

其次,学校的课程设置应当符合职业培训的需求。

学校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学生就业前景,合理设置课程内容,注重实用性和实践性,确保学生在校期间能够获得实际技能和知识。

此外,学校还应当注重与企业的合作,开展实习实训课程,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另外,学校的管理机制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招生管理、教学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

同时,学校应当注重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完善学生管理制度,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自主性。

此外,学校的办学质量评估和监督机制也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办学质量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同时,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学校依法合规经营。

最后,学校的办学宗旨和办学理念也是设置标准的重要内容。

学校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质量为核心,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宗旨,积极培养学生的实际技能和创新能力,为社会培养更多的高素质技术人才。

综上所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应当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办学条件、课程设置、管理机制、质量评估、办学宗旨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设置标准,才能够保障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规范,为学生提供更好的职业培训服务。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管和指导,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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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基本要求
一、基本条件
设置培训学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办学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适合办学,无安全隐患,须有建筑质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安装电子监控和报警系统;提供住宿、餐饮的须提供卫生合格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学校租赁办学场地的,租期不得少于3年。

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材料和相应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

在商务沿街房或商务楼内办学的,原则上使用1-3层独立的楼层。

不得租借以下房产作为校舍:(1)地下室、车库、违规建筑;(2)临时性简易建筑;(3)危房、厂房、居民住宅、宿舍楼内和转租的场
所;(4)从事正常教学活动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他学校
的校舍;(5)其它不适于教育教学活动的房屋。

2、举办者要有合法、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
少于20万元,其中将不少于50%(户口属青州以外的100%) 的注册资金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账户,本金归培训机构所有,主要用于出现办学风险时,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及其他
应急费用。

3、举办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所聘教师须具备任教资
格和学历要求。

教职工总数不少于10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5人,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专职保安不少于3人。

4、分校设立。

在本市内另设机构的可称为分校,不具有
独立法人资格,其办学与法律责任由原学校负责。

跨地区设立的分校须达到独立学校的办学条件,经当地教育部门批准方可举办,实行一校一证。

二、提交材料
申请举办培训学校须报送以下材料。

1、拟举办教育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举办者须先到
民政部门预先核准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然后向拟设地所在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办学申请)。

2、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可行
性论证、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
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含电子版)。

3、办学申请登记表(一式3份,含电子版)。

4、拟举办教育机构的章程(一式3份,含电子版),(体现学校名称、地址;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学校资产
的数额、来源、性质;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
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以及举办者户口所在地公安机
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

6、办学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合同书。

并提交建筑质
量验收合格证书、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书以及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7、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

8、拟举办教育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教学计划。

9、拟任负责人,聘用教师、财会人员、管理人员、保安
的资格证明及协议。

10、满足教学需要的主要设施、设备登记表及购置发票
复印件。

11、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应提交公证机关出具的联合办
学协议。

12、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确定审批时提交)。

三、审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符合办学基本条件,申报材料齐全者,审批机关组成考察组对其办学情况进行综合考察
和集中评议,经考察评议达到设立条件的,发给《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达不到设立条件的不予批准成立,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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