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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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医学科工作制度

1、凡需放射性核素检查、治疗的病员,由医师填写申请单,严格掌

握适应症和禁忌症,详细介绍病情,并经核医学科同意,方可办理预约手续。

2、核医学科仪器的使用、药品的分装、投药,均应严格执行操作规

程,防止污染和差错事故。

3、病员服用放射性核素前,应严格核对品种、剂量、用法,准确无

误后在高活性室内服用。对应用不同放射性核素的病员,应分开病室。

4、检查结果要定期出报告,统一保管资料,定期追踪观察。

5、经常对仪器进行清洁、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检修。

6、严格执行放射性核素制剂的有关管理规定。放射性核素应有专人

保管,建立并执行来药登记,核对制度,存放于专用储藏室内,设立专用登记本,定期清点,严格交接手续。如有疑问,应马上报告主任和院领导,进行清查。

7、核医学科必须有急救药品、设备,医师要掌握抢救技能。

8、对防护用具、放射性废物及被污染的一切物品,必须按有关规定

进行妥善管理和处置。

9、按“放射保护规定”做好防护和保健工作。

ECT机房及操作室管理制度

1、ECT机房及操作室的仪器设备(包括空调)由ECT室技术人员负

责保管及操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做好记录。

2、ECT的技术资料由专人保管。

3、对病人耐心体贴,态度和蔼,工作严肃认真,不得在室内谈笑或

谈论与工作无关的问题。显像时认真观察病人,若有异常,立即停止采集。(病情较重者送往急诊室)。

4、实行集体阅片制,经常研究诊断与检查技术,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报告书写完整,叙述准确、客观,结论明确。

5、非本室工作人员未经许可谢绝进入机房。各科因工作需要进入机

房者,每次不得超过两人。一般参观者(包括学生)请勿进入机房,可在观察窗观看。

6、任何人进入机房及操作室,均需要更换拖鞋(或穿鞋套)。注意维

护机房及操作室整洁,严禁吸烟。

7、每天上午上班时倒除湿机水,记录温、湿度及仪器使用情况。

8、做好增收节支工作,检查病人时注意申请单上须有“已记帐”之

标记(门诊病人须盖缴款收费专用章)。

9、督促工人,每天搞好ECT室及操作室卫生。定期清洗机房空调过

滤网一次。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放射防护监督员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制度。

1、放射性药品的使用、存放等由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国家有关放射

防护的法规、标准和规范执行监督。

2、按要求做好监督检查记录,对处理的案件要做好归档工作,遇有

疑议或争议的放射防护问题,须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积极配合放射防护监督员按照规定对本科室的放射工作进行监

督和检查,并提供有关资料,不拒绝不隐瞒。

4、积极学习相关的放射防护法规;积极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放射防

护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法规教育。

5、积极配合省卫生厅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监督,

6、配合省环境保护部门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源的射线装置

在应用中排放放射性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实施的监督。

7、配合省公安厅对放射性同位素应用中的安全保卫实施的监督管

理。

核医学科体内放射性药品的使用、观察制度

1、从事体内放射性药品使用工作的人员须经专业培训。

2、使用体内放射性药品时,应针对具体临床问题逐例计划,并选

取物理化学性能合适的放射性药物及恰当的诊治程序和技术。

3、对所用的放射性药物进行活度测定,严格按相应的操作规程进

行。确保诊疗安全。

4、在确定使用体内核医学诊断或治疗前必须作出正当性判断,对

于有正当理由进行核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不要超过能达到

诊断或治疗目的所需要的剂量。

5、给患者使用放射性药物时应严格核对,注射时小心谨慎,注意

检查放射性药物的静脉周围有无泄漏,规定的活度是否已全部

注入。给患者口服放射性药物前应检查其是否能正常吞服,服

时应观察这些药物是否已被吞下,并注意患者是否出现呕吐等

症状。

6、使用体内放射性核素时,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防止交叉感

染。

7、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或检查的患者,必须使用专用厕所,严禁

随地吐痰,污染地面。

8、接受放射性核素治疗的患者必须于治疗同意书上签字。

9、放射性药品到货后,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以减少浪费。

10、患者服用放射性药品后,应注意观察,发现情况及时准确处理。

11、工作人员须佩戴个人剂量监测仪。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核对制度

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

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否符合检查目的。

2、接受检查申请单时,做到三查(查申请单填写是否规范,查临

床诊断及检查目的是否清楚,查是否已交费)。

3、核对检查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图片与报告是否一致,SPECT报

告有无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签。

4、放射性核素治疗剂量必须经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审核。

核医学科放射性药品登记、保管制度

1、标记放射性药物时,要核对药物种类是否与检查目的相符,核

对注射放射性药物的剂量是否符合检查要求,核对注射方法是

否符合检查目的。

2、体内使用的放射性药物(包括诊断与治疗用药),由高活性室工

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放射

性核素种类,厂家,发货日期,发货时的放射性浓度,到货时

间,实测的放射性浓度,以及使用情况等。出厂说明书加以妥

善保存,以备查对。

3、用于放射性标记的药盒,由工作人员负责领取、核对和保管,

及时登记。登记项目包括时间,种类,数量等。并定期清除过

期药盒。

4、放射性药品到货时应及时通知患者检查或治疗。

5、做好防盗工作,90Sr敷贴器存放于专用的保险柜内,双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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