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基数法(考核)
联合确定基数法在预算指标确定中的应用探析
联合确定基数法在预算指标确定中的应用探析摘要:预算松弛产生的直接原因是预算指标确定不准确,它是预算管理中的常见问题,也是一个“老大难〞问题。
朔黄铁路公司预算指标控制的重点在于各分公司的本钱指标和路畅达子公司的利润指标,由于指标确定程序及考核方式等因素影响,二者均存在松弛现象。
联合确定基数法引入按权重确定合同指标概念及相应的奖惩机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更科学地确定预算指标和缓解预算松弛。
关键词:预算松弛联合确定基数法考核1.问题的提出所谓预算松弛,是指最终确定的预算水平与最优预算水平之间的差异。
合理的预算差异是企业管理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但过于宽松的预算不但不能实现本钱最优化,还会直接导致企业本钱意识冷淡,不利于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同时也会滋生巧立名目、虚立工程等腐败和违法现象,给企业造成重大隐患。
朔黄铁路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中国合资铁路的一员,积极吸取国内外铁路改革先进经验,探索出了具有朔黄特色的“网运别离〞、“条块结合〞和“联合运输〞模式,在中国铁路经营体制改革的道路上迈出了具有探索性和示范性的重要一步。
朔黄铁路公司通过借鉴国铁预算管理方法,建立了全面预算管理制度,为加强资源整合和提升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由于起步较晚,公司目前的预算管理体系仍有诸多亟待改良的地方。
由于其收入指标与年度运量紧密联系,在预算中属于相对不可控指标。
预算指标确实定重点在于各分公司的本钱指标和路畅达子公司的利润指标。
从预算执行过程看,二者均存在预算松弛现象。
本钱松弛表现在,建设工程规划的战略性和长期性缺乏、同一地段存在重复维修现象、施工预算管理不严、年末突击花钱现象突出等;利润松弛那么主要表现在每年实际利润指标与预算值差异较大。
1.1分公司本钱指标1.1.1上报时虚报。
由于朔黄铁路公司管理制度规定,其运输收入集中在公司总部层面,各分公司只负责线路维护、机车维修等具体生产任务,是本钱中心,本钱预算是预算管理的重中之重。
预测和确定不良率的方法
预测和确定不良率的方法———联合基数确定法胡祖光胡月晓(杭州商学院杭州310035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营业部杭州310003) 商业银行管理层在考核经营部门业绩时,三项不良比率是其一项重要指标,它对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有着重要影响。
因此,各商业银行都对此项指标制定有激励和奖惩措施,业务经营机构则对此作出反应。
可以肯定的是,基层行对不良贷款率指标即使可以完成得很好,但考虑长期的因素,也会将其控制在一个适宜范围内,不会让其尽量降低(如防上级部门“鞭打快牛”,以便来年“撑大”指标等)。
因此,如何使基层行尽力而为和尽量事先得知一个较为准确的结果,下面的方法或许是较为可行的。
一、神奇的“联合确定基数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例子李先生年底刚接任某银行的总经理。
他马上面临着对下属的各支行下达下一年的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的工作。
由于李先生对各支行的情况一无所知,他决定采用宽松的“联合确定基法”来确定各子支行下一年度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
李先生召集了各支行的负责人,对他们谈了确定各子支行下一年度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的4条意见:1·由于本人刚接任,对各支行的情况不了解,因此,在确定下一年度各支行的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时,主要将尊重各支行的意见。
具体地说,各支行的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将由下式确定:支行的合同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总公司要求数D×0·2+支行自报数S×0·8也就是说,各支行在确定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中有80%的发言权。
2·由于本人对各支行的三项贷款的回收能力不了解,因此,总行采取宽松态度,对支行下一年度的三项贷款的回收要求数D(Demand)一律取零。
即支行的合同三项贷款的回收指标=总行要求数D×0·2+支行自报数S×0·8=0×0·2+支行自报数S×0·8=支行自报数S×0·8 也就是说,最终的合同三项贷款的回收数C(Contract)为支行自报数S(Sclf-offered)的80%。
联合确定基数法、主基二元考核法、均差法、拉差法
联合确定基数法、主基二元考核法、均差法、拉差法在现代管理和决策过程中,经常使用各种评估和决策方法,以便更加准确地识别并解决问题。
而联合确定基数法、主基二元考核法、均差法、拉差法则是常见的多种评估方法,可以应用于不同的领域和情境。
下面将详细分析这些方法及其适用范围。
一、联合确定基数法联合确定基数法是一种经验法,主要用于解决复杂情境下的决策问题。
在这种方法中,我们利用与问题相关的历史数据来制定一个基准数。
它可以用作在未来做出正确决策的参考。
同时,联合确定基数法还可以帮助我们评估目前决策的正确性。
联合确定基数法的主要优点是它可以在无法找到权威的知识和经验时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途径。
同时,此方法也可以使我们减少决策时的不确定性。
然而,由于此方法主要基于历史数据,所以它不太适用于复杂的情境或未经验证的数据。
二、主基二元考核法主基二元考核法也是一种决策方法,可用于在变量成对比较中做出明智决策。
主基二元考核法的基本思想是将多个变量分为两组并进行对比,以便确定其相对重要性。
这种方法被广泛应用于金融、商业和环境方面等各个领域。
主基二元考核法具有易于使用、灵活性和适用性广泛的优点。
此方法可应用于不同类型的问题,并且不需要历史数据或已知概率分布。
但是,主基二元考核法也存在缺陷,如随机误差、不确定性、缺乏系统性等。
三、均差法均差法是一种常用的统计方法,主要用于比较两个或两组数据的差异。
在这种方法中,我们计算平均值,以便评估差异的关键程度。
此方法也是评估实验结果的标准方法之一。
均差法具有简单易用、易于理解和可靠性高等优点。
此方法可以在不需要特殊工具或软件的情况下,快速准确地计算差异。
但是,与其他方法相比,均差法可能无法检查所有可能的影响因素,因此可能会给出不准确的结论。
四、拉差法拉差法也是一种统计方法,用于比较两个或两组数据的差异。
与均差法不同的是,拉差法的计算依赖于极差或离散程度的概念。
在这种计算方法中,我们将数据点绘制为点图,并使用误差棒来表示数据的范围。
胡氏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
HU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一、HU绩效考核方法的基本内容与理论。
HU绩效考核方法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理论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公司信息状态。
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自己的内部人地位进行信息控制而达到与委托人谈判的有利地位,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这样,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便是业绩考核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问题。
HU绩效考核法正是为解决此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努力。
HU绩效考核法又叫联合利润基数确定法,其主要内容可以用一个20字口诀来概括,即:“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罚五,多报不奖,超额奖七。
”“各报基数、算术平均”是指年初确定利润基数时,首先由上、下级(总公司与分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各自提出一个认为合适的利润基数,然后对这两个基数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承包合同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上级为了简化起见,一般还可以用下级的自报数乘以80%作为上级的要求基数,两个数字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形成利润承包基数。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是HU绩效考核法的成功关键。
“少报罚五”是指到年终实际完成数 (假定为100万)超过其年初自报数(假定为80万)时,对少报部分要收取五成罚金。
即(20万*50%=10万)。
“超额奖七”是指当年终实际完成的利润数(假定为100万)超过了合同承包基数(假定为90万)时,则利润超额完成部分的70%(即该例的10*70%=7万)归代理人所有,30%部分为委托人所有。
对于年终不能完成基数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代理人进行处罚或免予处罚。
根据以上陈述,设委托人要求数为D(demand),代理人自报数为S(self-of fered),最终的利润承包基数为C(contract)。
为简便起见,委托人要求数与代理人自报数各取50%权数的算术平均,即权数w=0.5。
联合利润基数确定法公式即可以表示为:C=0.5S+0.5D在实际操作中,甚至可以进一步将上式简化为:C=Sx80%即合同基数(C)=下级自报数(S)X80%。
联合基数确定法简介
“联合基数确定法”简介一、产生背景在现代企业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为了确保自身利益,需要把一个量化的任务(如利润额,销售额等)委托给代理人,在此过程中必须确定基数,只有完成或超额完成基数,才能被视为完成委托任务并得到奖励,这是企业激励机制设计中最基本的做法。
但是,“正确地确定基数”是其中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
以母子公司考核为例,母公司希望子公司能够把真实的、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利润底数报上来;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则希望最后确定的指标低一些,完成起来有把握,保证超额奖励的获得。
传统的利润目标基数确定发放主要是以上一年或者近几年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参考值,再结合预期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来确定的。
这种方法缺点很明显,如容易“鞭打快牛,保护落后”、容易出现“人情基数”现象、谈判成本高昂等。
出现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与代理人相比,委托人明显地缺乏确定基数所需要的信息。
因此,委托人与代理人进行信息不对称博弈时应采取何种对策,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基本内容“联合确定基数法”又称为“HU理论”或者“HU绩效考核法”,是胡祖光教授在200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成果,被誉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
(一)核心思想其核心思想是“代理人只有报出通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指标,才能实现奖励的最大化”,就是将需确定的基数纳入一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程序,使得代理人自动把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或资源耗用量和盘托出,使自报数刚好等于实际数,才能获得最高业绩奖励。
(二)基本内容其基本内容可以归纳为“各报基数,加权平均,超额奖励,少报罚款,多报不奖”,以利润考核为例:1、“各报基数”。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完成利润的底数),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
2、“加权平均”。
委托人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与信息不对称程度正相关,一般地有0.5≤W≤1),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WS+(1−W)D。
考核联合基数法
越有利,通过双方利益共同取向,使考核基数的确定 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联合。
由于篇幅的限制 ,维修 中心和协力公司的相关测 算及考核数据在此不再列出, 其测算方法 、 考核方法 、 考核过程与生产车间基本一致。圈
编辑 张 平
性就越大,违约风险越低,短期融资券发行利率越低。 联通运营公司资产优良, 盈利能力强, 现金流稳定,
实际水平 , 本年企业 经营 目标 , 经营 计划 ,资产质量 、行业 资产 回报水 平、 内部经营现状 , 外部市 场变化趋
具体的考核操作工
作, 但这与年初对 相关指标测算的准
确性有着重要的关 联。其中 “ 少报受
罚 ,多报不奖”是
势等因素。 一般而言 , 关键指标只有 一个 , 它是由一系列的专业指标决定 的一项综合性指标 , 因此 , 各项专业
同,只是生产车间考核指标的计算单位按实物量( 吨)
计算 , 而维修 中心与协力公司考核指标为费用和利润 , 计算单位为金额( 元) ,提奖和处罚系数可直接按百分 比计算即可。另外 ,由于费用指标为控制指标 ,应按 节支额计算奖励 。
择以直接信用债务融资( 如短期融资券、 银团贷款等) , 将 公司无形的规模优势转化成为有形的经济利益, 实现股东 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 第二, 对中国联通的全资非上市 子公司联通新时空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联通新时 空公司) , 考虑其盈利能力有限,但现金流量稳定,可以 结构性债务融资为主 ( 如资产证券化等) ,即以特定资产
务融资进行深人分析后 ,对多元化债务融资方案作出决 标, 受处罚的程度也大为增加。 于是 , 车间经过以上测
策: 第一, 由于中国联通的控股上市子公司—
中国联通
算,主动选择了第二方案。
_联合确定基数法_对策论模型_一个通俗的阐述
编者的话:在校庆90周年即将来临之际,从北京传来了好消息:我院胡祖光院长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课题成果“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在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用成功,根据北辰公司来稿上的数据,为北辰公司增加利润3010万元。
由于这一对策论模型具有普适性,有理由相信,它将在更多的企业成功应用。
这里我们请胡祖光院长撰写专文介绍他的“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并刊登北京北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企业薪酬的人事部副部长江苏平关于“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在其公司成功应用的文章,以期引起更多企业的注意。
“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一个通俗的阐述胡祖光(杭州商学院,浙江杭州 310035)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全新的委托人与代理人确定利润基数时的对策论模型。
通过对一个美国公司的实际例子的分析,本文指出,“联合确定基数法”要比美国企业界通用的(也是中国企业界通用的)基数确定方法具有三大优点: 11超基数奖励比例高,即对代理人激励作用大;21合同基数高,即对代理人约束作用大;31节约时间,不需要进行。
本文还给出了“联合确定基数法”对策论模型的参数关系式。
最后,本文指出,这一对策论模型已在多家企业成功应用。
关键词:对策论;联合确定基数法;参数关系式中图分类号:F224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154(2001)04-0008-05Ξ 香港大学经济学院原院长、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的弟子张五常教授最近在《经济学消息报》上发表文章,明确提出“博弈论完全是在浪费时间”的观点(张五常,2001)。
这是对对策论(英文为Gam e theo ry,即博弈论)的直截了当的挑战。
当然,张五常的观点完全是错误的。
事实上,博弈论在帮助人们思考、理解问题时,还是很有用的。
如著名的“囚徒困境”博弈模型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但是,同时不可否认的是,张五常的观点也不完全是空穴来风。
从冯・诺依曼的《博弈论与经济行为》发表到现在,博弈论或对策论在解决(而不是解释)具体经济问题中的成功例子还相当少。
联合基数确定法在平衡计分卡考核情况下的运用
联合基数确定法在平衡计分卡考核情况下的运用1 文档目的本文档将联合基数确定法进一步和xxx现有的平衡计分卡的考核方法进行衔接。
(以下简称奖金版本的设计方案为“奖金法”和本文档所涉及的平衡计分卡下的考核分为“分数法”)本文档主要进行方案的增补和修正,方案的主体和理论请参照第二阶段的相应递交文档。
2 分数法和奖金法的联系与区别2.1 方法比较以下为分数法和奖金法的区别比较:2.2 评述在结合xxx目前的情况下,整体评价上分数法占优,主要体现在:▪分数法避免了奖金法下为了保持奖励水平和以前年度不变的计算过程,同时也通过相对数(考核分数)的方式避免过高的奖励成本(奖金法中奖励是上下不设限的);▪分数法有利于和目前的平衡计分卡考核体系进行衔接,避免奖金法实际上建立一套和平衡计分卡系统完全对立的系统;分数法可以在各个成员企业层面针对管理水平进行比较。
3 收入利润类的考核3.1 系数设置系数设置中和奖金版的最大差异为没有使用“达标基本奖励系数”设置。
在奖金版本下,为了与原有方法平稳过渡,使得联合基数法实行后达标获得的基本奖励应和去年完成同样收入数获得的奖励一致,而在分数法中即可以省略上述步骤。
3.2 分数函数的设置通过函数的方法进行奖励法向分数法的转换,为了在实际管理工作中便于处理和调整,项目组采用线性函数进行转换,转换的函数推导如下:∙奖金法下的奖金输出:x∙分数法下的分数结果:y∙实际数达到上级下达数得到的奖励:m∙实际数为零时候得到的奖励或者惩罚:n∙平衡计分卡中的满分:f∙函数形式:y=ax+b∙函数区间:y为正数;x与和奖金分数的区间相同;∙已知条件的设定:-实际完成数达到上级下达数的时候,设定为满分,超过则增加;-实际完成数为零的时候,设定为零分,低于则为负数;(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假设,原则是一定要假设已知两个x和y值,然后进行推算,x和y的定值由管理经验进行设定)∙系数计算:-计算的目的则是根据上述的已知条件,推算a、b系数的过程;-根据已知条件联立方程组:实际完成数达到上级下达数的时候,设定为满分,超过则增加:f=am+b实际完成数为零的时候,设定为零分,低于则为负数;0=an+b-求解方程组:a=f/(m-n)b=-fn/(m-n)∙得到转换函数:y=f/(m-n)x-fn/(m-n)∙调整分数的分布调整分数的分布取决于三个因素:-联合基数确定法的约束条件;-联合基数确定法本身的各个系数;-为了求解转换函数系数而根据管理需要设定的两个约束条件,一般来说,需要对零分和满分进行界定。
联合基数法(考核)
联合确定基数法利润让子公司自己说了算杨瑾目前电网公司下属都有不少全资、控股公司,这些下级公司多数为“电”系列的辅业或者多经公司。
电网公司一般采用下达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目标来对这些下属公司进行监管。
应该说,现行考核制度在实现电网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激励下级公司提高经营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每年在确定下年度经营指标(利润目标)时,电网公司总会感到非常棘手,往往是双方讨价还价,反反复复,最后达成一个折衷的结果,双方还都不尽满意。
电网公司作为母公司希望子公司能够把真实的、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利润底数报上来;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则希望最后确定的指标低一些,完成起来有把握,保证超额奖励的获得。
本文旨在通过上下级公司对利润目标争议问题的原因分析,并结合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试图探求使利润基数确定过程简单、友好的有效途径。
一、利润目标争议问题的原因分析传统的利润目标基数主要是以上一年或者近几年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参考值,再结合预期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来确定的。
这种方法缺点很明显:首先,鞭打快牛,保护落后,做得越好,接下来的任务就会越重,反之,做得不好,接下来的基数就低;其次,基数确定随意性较强,使用何种办法,使用何种权数,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容易出现“人情基数”现象;最后,需要较高的谈判成本,通过一对一谈判确定基数,常常会出现“顶上压下”、“讨价还价”的现象,谈判成本十分高昂。
上下级公司对利润基数不能达成满意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双方掌握的经营信息不对称。
电网公司有权确定利润基数,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从而基数通常不符合真实情况。
子公司拥有信息优势,却不掌握基数确定的主动权,从而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被调动,甚至可能背离委托人目标,追求利润外收益,出现道德风险;如果其掌握基数确定的主动权,则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压低基数,获得过多的超额奖励,侵蚀母公司的利益。
二、联合确定基数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联合确定基数法,又称HU理论,核心思想是:子公司只有报出通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利润指标,才能实现奖励的最大化。
HU理论又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
HU理论又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HU理论又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是以这一理论的创造者胡祖光教授姓的拼音HU命名,最早是由报道这一方法的《中国企业报》记者王小兵提出的。
HU理论是胡祖光教授在200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成果,是解决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基数确定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尝试,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
经过胡祖光教授10年的理论思考和企业应用,HU理论已经在2010年作为专著出版。
最生动的HU理论——打八折定基数代理人自报数的四种情况(单位:万元)一二三四(1)年初代理人自报实现利润数0 50 60 70(2)合同利润数(自报数打八折)0 40 48 56(3)年终代理人实际完成利润能力60 60 60 60(4)超合同利润数 =(3)-(2)60 20 12 4(5)年初数与年终数差距=(1)-(3)-60 -10 0 多报(6)少报罚金=(5)*90% -54 -9 0 0(7)净奖励=超额奖励(4)+少报罚金(6) 6 11 12 4具体的说就是:(1)委托人对利润基数的确定不做任何要求,而是由代理人在年初自己报一个全年将完成的利润数;(2)上述利润数再打八折,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认同的合同基数;(3)年末实际利润超过合同基数部分,100%奖给代理人(也可改为90%,80%……);(4)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相当尊重,因此要求代理人必须自重,也就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利润的自报数。
为确保代理人做到这一点,委托人将在年末对代理人进行检查,若代理人的年初自报数小于年末实际利润数,说明该代理人在年初自报利润指标时隐瞒了自己的实际能力,则对少报部分收取90%的罚款。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完成利润的底数),并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由于代理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一般地有0.5≤W≤1),然后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S≥D),委托人和代理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WS+(1−W)D,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数利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1)。
HU理论
HU理论HU理论又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是以这一理论的创造者胡祖光教授姓的拼音HU命名,最早是由报道这一方法的《中国企业报》记者王小兵提出的。
HU理论是胡祖光教授在2000年结题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重要成果,是解决企业内部委托代理问题时决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基数确定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尝试,是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企业信息状态,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索取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
具体的说就是:(1)委托人对利润基数的确定不做任何要求,而是由代理人在年初自己报一个全年将完成的利润数;(2)上述利润数再打八折,就是委托人与代理人双方认同的合同基数;(3)年末实际利润超过合同基数部分,100%奖给代理人(也可改为90%,80%……);(4)由于委托人对代理人相当尊重,因此要求代理人必须自重,也就是必须实事求是地提出下一年度利润的自报数。
为确保代理人做到这一点,委托人将在年末对代理人进行检查,若代理人的年初自报数小于年末实际利润数,说明该代理人在年初自报利润指标时隐瞒了自己的实际能力,则对少报部分收取90%的罚款。
委托人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在期初提出要求数D(完成利润的底数),并通过与代理人的协商事先确定代理人的权重系数W(由于代理人更多地了解生产经营的相关信息,一般地有0.5≤W≤1),然后让代理人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提出一个自报数S(S≥D),委托人和代理人于是共同确定一个合同基数C=WS+(1−W)D,期末代理人完成基数利润,可以得到一定比例的奖励P0C,其中P0为基数留利比例(0≤P0<1)。
由于信息不对称,为了防止在签约前代理人隐瞒信息(如个人的实际能力水平),故意少报,合同同时规定一个少报惩罚系数P2(0<P2≤1),如果期末代理人的实际净产出即完成的利润A大于自报数S,则代理人必须上交“少报罚金”(A−S)P2。
绩效考核基数
绩效考核基数篇一:胡氏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HU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一、HU绩效考核方法的基本内容与理论。
HU绩效考核方法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理论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公司信息状态。
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自己的内部人地位进行信息控制而达到与委托人谈判的有利地位,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这样,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便是业绩考核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问题。
HU绩效考核法正是为解决此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努力。
HU绩效考核法又叫联合利润基数确定法,其主要内容可以用一个20字口诀来概括,即:“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罚五,多报不奖,超额奖七。
”“各报基数、算术平均”是指年初确定利润基数时,首先由上、下级(总公司与分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各自提出一个认为合适的利润基数,然后对这两个基数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承包合同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上级为了简化起见,一般还可以用下级的自报数乘以80%作为上级的要求基数,两个数字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形成利润承包基数。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是HU绩效考核法的成功关键。
“少报罚五”是指到年终实际完成数(假定为100万)超过其年初自报数(假定为80万)时,对少报部分要收取五成罚金。
即(20万*50%=10万)。
“超额奖七”是指当年终实际完成的利润数(假定为100万)超过了合同承包基数(假定为90万)时,则利润超额完成部分的70%(即该例的10*70%=7万)归代理人所有,30%部分为委托人所有。
对于年终不能完成基数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代理人进行处罚或免予处罚。
根据以上陈述,设委托人要求数为d(demand),代理人自报数为S(self-offered),最终的利润承包基数为c(contract)。
为简便起见,委托人要求数与代理人自报数各取50%权数的算术平均,即权数w=0.5。
3应用联合基数确定法的目标考核方案2
应用联合基数确定法的目标考核方案(以2004年考核方案为参考)1 管理层摘要:在应用了联合基数确定法之后,对原有的目标考核方案的奖励方法作了调整。
其它部分基本按照原有办法进行考核,这样从原有目标考核方案可以平稳的转移到结合联合基数确定法的目标考核方案。
2目标项目设置的基本原则:∙全面考虑、重点考核;∙企业的短期利益与长远发展相结合;∙突击经营业绩、强调规范管理;∙上年度疑难问题作为下年度改进项目;目标责任书的编制,是依据工业控股公司的总体要求,以工业公司计划预算为基础进行提炼、概括而形成。
3绩效考核企业年度目标责任书与经营计划、财务预算是绩效管理的起点。
工业控股对成员企业进行年度考核和季度考核。
年度考核的标准是目标责任书和经控股公司审定的企业年度计划预算。
季度考核标准是《季度考核表》,考核项目除经营指标外,将侧重过程监控指标,如业务拓展、可控费用、单位成本、质量等。
《季度考核表》依据目标责任书和企业年度计划预算、上一季度经营情况,按照《工业控股公司绩效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确定。
考核依据为经控股公司经营计划部门、财务部门等核定的实际完成数据。
各项KPI指标的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参见2004年版《工业控股公司统计管理手册》。
依据2004年工业集团组织运行体系的调整,绩效考核的方法也进行相应的改变。
3.1KPI指标考核因为应用联合基数确定法考核了利润、收入和可控费用来确定年终奖励的总额,原有的KPI指标考核体系就可以不再包含联合基数法已经考核的指标。
成熟的成员企业依据完成比例直接乘以指标权重;其他成员企业对完成比例进行衰减后乘以指标权重(参照以前的考核办法)。
3.2管理要项考核依据衡量标准、实际完成情况,由控股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提出考核意见,主管领导进行核定。
3.3对计划预算的全面考核除已列入年度目标责任书的项目外,年度各成员企业经营计划、财务预算中的主要指标将作为加减分项进行考核。
具体操作办法如下:协调中心审算室对所辖成员企业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分析,指出工程施工、材料、设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出具分析简报,并上报经营计划部,作为季度或年度考核加减分项。
HU理论
变"博弈"为"双赢"的"HU理论"" HU理论(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是由杭州商学院胡祖光教授提出的,该理论对我们在制定KPI考核经营指标中遇到的上下级扯皮的现象启发很大。
下面我们就以一例子共同探讨"HU理论"的奥妙。
年初,T集团董事长正与其下属的M公司总经理商定今年的利润基数,双方争得面红耳赤。
这时来了一位专家说:"都别吵了,我提个建议,让下级自己报基数,再打个九折,就是合同基数。
超过合同基数的利润,全部归总经理作为奖励。
""什么?"上级和下属都吃惊地睁大了眼睛。
下属吃惊,是因为他不相信天底下竟有如此好事,基数由自己说了算,还能打九折,而且超过基数部分百分之百奖给自己。
上级吃惊,是因为他觉得这件事实在太荒唐了。
"别急,我还有一句话没说。
"专家继续道:"你们都看到,我的建议对下属是很倾斜的。
正因为如此,我对总经理还有一个补充要求:你不能滥用赋予的权利,故意少报基数,以便年终获得更多的超额奖励。
具体地说,董事长在年终将对总经理年初的自报数和年终实际完成数进行对比,如果年初自报数少于年终实际完成数,要按差距的95%对总经理进行罚款。
""好的。
"这下,董事长和总经理双方都同意了。
为了确定自报数应是多少,总经理进行了思考,到底是实事求是报基数呢?还是故意少报基数?他根据专家制定的游戏规则与自己公司的实际情况假设了报各种基数将会发生的情况,并列表如表一。
总经理较有把握地估计他实际完成利润的能力为800万,他仔细分析表一发现:当其自报数为600万(第一种情况)时,合同基数为540万。
他可以超基数而获奖260万;但同时他也将面临190万的"少报罚款".因此,他的净奖励只有70万。
而当自报数为800万时(第三种情况)时,尽管超基数奖励只有80万,但由于他的自报数(第一行中的800万)正好等于其实际完成利润能力(第三行中的800万)而避免了受罚,从而净奖励最大。
联合基数法
联合基数法
联合基数法是一种数学方法,用于计算两个或多个集合的大小。
它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方法,可以帮助我们快速计算集合的大小,而不必逐个计数。
联合基数法的基本原理是将两个或多个集合的大小相乘,以确定它们的联合大小。
例如,如果我们有两个集合A和B,它们的大小分别为5和3,那么它们的联合大小为5×3=15。
联合基数法可以用于计算任意数量的集合的联合大小。
例如,如果我们有三个集合A、B和C,它们的大小分别为5、3和2,那么它们的联合大小为5×3×2=30。
联合基数法在实际应用中非常有用。
例如,在市场调查中,我们可能需要知道某个产品的潜在市场规模。
我们可以使用联合基数法来计算潜在客户的数量,这将有助于我们确定市场的规模和潜在收入。
联合基数法还可以用于计算概率。
例如,如果我们想知道从一个包含10个球的袋子中随机取出两个球的概率,我们可以使用联合基数法来计算。
我们可以将袋子中的球看作一个集合,然后计算从中取出两个球的联合大小。
这将告诉我们有多少种可能的组合,从而帮助我们计算概率。
联合基数法是一种简单而有效的数学方法,可以用于计算集合的大小和概率。
它在实际应用中非常有用,可以帮助我们快速计算复杂
问题的答案。
如果您需要计算集合的大小或概率,那么联合基数法是一个非常有用的工具,值得您学习和掌握。
企业利润基数确定的HU理论
企业利润基数确定的HU理论一、HU理论的内容“HU法”也称为“联合确定基数法”。
确定合同基数的双方称为委托人(简称为“上级”)和代理人(简称为“下级”)。
采用“HU法”,就是让下级能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最大数(合同基数为上下级加权平均确定基数),年终根据实际完成数对下级按照一个奖励系数进行奖励。
当然,下级不能为了多拿奖励提成,年初少报利润数。
为了检验下级是否实事求是,上级在年终将对下级的年初自报数和年终实际完成数进行对比,如果年初自报数小于年终实际完成数,要按差距的一定的百分比对下级进行罚款。
二、HU理论的例子为了明确确定自报数应是多少,下表计算了五种不同自报数情况下下级所能得到的净奖励,如表所示:实用文档注:运用HU理论确定利润基数,必须满足的条件是: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超额奖励系数*下级权数从上表可以看出,实事求是的上报利润数,年终所能得到的奖励最多。
三、结合本公司HU理论的运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主要以净利润指标作为考核依据,其他指标作为参考指标。
各经营单位要实事求是的上报自己能够实现的利润数。
下级上报利润数和上级要求的利润数的算术平均数作为合同基数。
超合同利润基数的50%(比例暂定)奖给下级。
下级上报数与年终数差距的26%(比例暂定)作为少报罚款。
净奖励为超额奖励+少报罚款。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实用文档由于我们第一次实行这种考核办法,为了纠正偏差,允许下级单位在每年的11月底前,重新上报全年实现利润数,与此同时,合同基数相应作变更。
这样做的目的是考虑下级单位如果年终利润数超出年初自报数过大,为担心受罚程度加大,而不愿意努力超额完成任务。
所以为减轻下级单位的受罚程度,实现奖励和利润的最大化,允许下级11月底前重新上报利润数。
实用文档。
联合基数考核法
“跳起来摘苹果!”联合确定基数法(目前最优的绩效考核模式)集团对子公司实行经营责任制三年以来,在实现集团资产保值增值,激励子公司提高经营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执行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每年在集团与子公司确定经营指标(实现利润)时,双方讨价还价,反反复复,最后达成一个折衷的结果,双方都不尽满意。
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希望最后确定的指标低一些,完成起来有把握。
集团则希望子公司能够把真实的、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底数报上来。
由于经营信息的不对称,双方不能在对等的把握尺度来商定。
另外,目前集团经营责任制在奖惩方式上有不尽合理之处,即子公司完成了计划指标,只能将下浮的30%工资补上,只有超额完成计划指标才能得到奖励,超额越多奖励越多。
特别是已经完不成计划指标的公司,无论相差指标多少都扣30%的工资,挫伤了经营者当年工作的积极性。
如何确定一个合理的指标基数并进行奖罚,是问题的关键。
计划经营部对此进行了专题跟踪和调研,发现这是我国企业界,乃至经济发达国家也没有很好解决的一个很普遍的问题。
2001年由杭州商学院胡祖光教授主持完成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不对称信息下的委托代理理论研究”通过专家鉴定,他提出的“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倍受关注,并在国内的北辰公司、南都集团、金义集团等大中型企业进行了试推广,取得较好的结果,对企业制度的完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起到较明显的作用,被称为“经理人跳起来摘苹果”的理论。
我们经过反复研究,认为有必要向集团推荐,探讨实施的可能性。
“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的核心思想和实施结果是:总经理只有报出通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利润指标,才能实现个人奖励的最大化。
根据“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结合北亚集团的具体情况,我们提出一个新的计划指标的确定和考核方法,作为案例供大家讨论。
即“各报计划,算术平均,超额奖励,少报罚款”。
具体步骤为:1. 先由子公司和集团分别提出自己认为合适的计划指标(A和B),然后对其进行算术平均,作为合同计划指标C;2. 确定完成指标奖励系数q,假定为6%。
联合确定基数法
HU理论在改进代建制激励机制研究中的尝试摘要:本文通过研究代建制中的委托代理关系,提出了一种改善传统代建制激励机制的方法,该方法基于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息不对称的假设,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解决代建制中委托人对代建人绩效考核的难题。
通过利益机制促使代建人主动提出符合自身能力的绩效承诺,并积极提高项目管理的绩效,实现委托人与代建人的双赢。
关键词:代建制;激励机制;联合确定基数法1.研究背景随着代建制的加快推行,代建制在相关地区的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中已经取得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管理者由于缺乏成熟的理论依据和足够的实践经验,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中产生了一些问题。
其中代建制取费标准模糊,代建项目费率较低,且激励强度较小[1],难以吸引有实力的项目公司投入代建制市场,比较突出地反映了代建制项目的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的问题。
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代建市场的良性发展。
由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中代建人与政府投资人存在目标不同、信息不对称,以及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契约的非完备性,导致政府投资人与项目公司之间会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因此,政府投资人需要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从而遴选出合格的代建人并有效地制约代建人的行为,引导代建人自发地实现政府投资人目标。
本文针对代建制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激励机制不完善的问题,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尝试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即“HU理论”,探索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以期对完善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运行机制提供理论上的支持。
2.代建制激励机制2.1 代建制激励机制研究现状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指导下,许多省市己经推出了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的规定,对代建制的激励机制都通过相应的奖惩条款进行了规定:代建人除获得合同规定的代建管理费(即固定收入)外,还能在项目结束时按比例获得部分投资结余作为奖励。
然而,现行的激励机制存在着代建管理费过低,激励强度较低、激励机制不够细致完善,代建人风险过大等诸多问题。
胡氏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
HU绩效考核方法(联合基数法)一、HU绩效考核方法的基本内容与理论。
HU绩效考核方法以经济人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理论为前提,承认委托人与代理人处于不对称的公司信息状态。
为了防止代理人利用自己的内部人地位进行信息控制而达到与委托人谈判的有利地位,产生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后果,这样,通过设计一种激励相容的剩余权分享机制,使代理人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能够发生自动努力,达到委托人与代理人效用目标均衡,便是业绩考核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的机制设计问题。
HU绩效考核法正是为解决此难题而进行的一种制度创新努力。
HU绩效考核法又叫联合利润基数确定法,其主要内容可以用一个20字口诀来概括,即:“各报基数,算术平均,少报罚五,多报不奖,超额奖七。
”“各报基数、算术平均”是指年初确定利润基数时,首先由上、下级(总公司与分公司、董事会与总经理)各自提出一个认为合适的利润基数,然后对这两个基数进行算术平均,作为承包合同基数。
在实际操作中,上级为了简化起见,一般还可以用下级的自报数乘以80%作为上级的要求基数,两个数字进行简单算术平均后,形成利润承包基数。
“少报罚五、多报不奖”是HU绩效考核法的成功关键。
“少报罚五”是指到年终实际完成数(假定为100万)超过其年初自报数(假定为80万)时,对少报部分要收取五成罚金。
即(20万*50%=10万)。
“超额奖七”是指当年终实际完成的利润数(假定为100万)超过了合同承包基数(假定为90万)时,则利润超额完成部分的70%(即该例的10*70%=7万)归代理人所有,30%部分为委托人所有.对于年终不能完成基数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代理人进行处罚或免予处罚.根据以上陈述,设委托人要求数为D(demand),代理人自报数为S(self-o ffered),最终的利润承包基数为C(contract)。
为简便起见,委托人要求数与代理人自报数各取50%权数的算术平均,即权数w=0。
5。
联合利润基数确定法公式即可以表示为: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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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确定基数法利润让子公司自己说了算杨瑾目前电网公司下属都有不少全资、控股公司,这些下级公司多数为“电”系列的辅业或者多经公司。
电网公司一般采用下达年度经营责任制考核目标来对这些下属公司进行监管。
应该说,现行考核制度在实现电网公司资产保值增值、激励下级公司提高经营工作质量、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每年在确定下年度经营指标(利润目标)时,电网公司总会感到非常棘手,往往是双方讨价还价,反反复复,最后达成一个折衷的结果,双方还都不尽满意。
电网公司作为母公司希望子公司能够把真实的、经过努力能够实现的利润底数报上来;子公司作为经营单位则希望最后确定的指标低一些,完成起来有把握,保证超额奖励的获得。
本文旨在通过上下级公司对利润目标争议问题的原因分析,并结合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试图探求使利润基数确定过程简单、友好的有效途径。
一、利润目标争议问题的原因分析传统的利润目标基数主要是以上一年或者近几年利润完成情况作为参考值,再结合预期经济形势和市场情况来确定的。
这种方法缺点很明显:首先,鞭打快牛,保护落后,做得越好,接下来的任务就会越重,反之,做得不好,接下来的基数就低;其次,基数确定随意性较强,使用何种办法,使用何种权数,都是不确定的,因此容易出现“人情基数”现象;最后,需要较高的谈判成本,通过一对一谈判确定基数,常常会出现“顶上压下”、“讨价还价”的现象,谈判成本十分高昂。
上下级公司对利润基数不能达成满意的结果主要是因为双方掌握的经营信息不对称。
电网公司有权确定利润基数,但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从而基数通常不符合真实情况。
子公司拥有信息优势,却不掌握基数确定的主动权,从而其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难以被调动,甚至可能背离委托人目标,追求利润外收益,出现道德风险;如果其掌握基数确定的主动权,则有可能利用其信息优势压低基数,获得过多的超额奖励,侵蚀母公司的利益。
二、联合确定基数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利器联合确定基数法,又称HU理论,核心思想是:子公司只有报出通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利润指标,才能实现奖励的最大化。
它是将需确定的基数纳入一个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博弈程序,使得代理人自动把自己的实际生产能力或资源耗用量和盘托出,使自报数刚好等于实际数,才能获得最高业绩奖励。
它的产生有效地防止子公司利用内部人地位进行信息控制而产生损害母公司利益的后果,通过设计这种激励相容的剩余权分享机制,使子公司在这种机制中能够通过自身努力,达到母公司与子公司效用目标均衡的目的。
联合确定基数法可以归纳为“各报基数,加权平均,超额奖励,少报罚款,多报不奖”。
“各报基数,加权平均”是指确定利润基数时,首先由母公司和子公司各自提出一个认为合适的利润基数,然后设置子公司权数为w,对这两个基数按照权数进行加权平均,作为利润目标基数。
“超额奖励,少报罚款”是联合确定基数法的核心部分。
“超额奖励”是指当年终实际完成的利润数超过了利润目标基数时,则超额完成的部分按指标奖励系数P1分配给子公司。
“少报罚款”是指到年终实际完成数超过了子公司的自报数,对少报部分要按受罚系数P2收取罚金。
联合基数确定法中的超额奖励系数P1、少报受罚系数P2、代理人权数w等重要的参数,它们的数值并不是惟一确定的,而是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灵活地制订。
但是,经数学证明,这三个参数必须满足以下的关系式:1≥P1>P2>wP1即1≥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代理人权数×超额奖励系数这是保证联合确定基数法成功的关键。
“多报不奖”是指子公司年终没有完成其自报利润数,即子公司的自报数超过了年终实际完成数。
该部分属于多报不予以奖励。
三、联合基数确定法在利润基数确定中的实际运用确定联合基数确定法运用的具体步骤如下:1、母公司综合投资情况、市场实际、子公司同行业资金回报率、子公司以往经营情况等因素报一个保底利润基数。
2、子公司自报利润基数。
3、确定子公司的自报权重。
只有明确自报权重才能计算出利润目标基数。
4、确定超额奖励比例。
超额是指实际完成数与利润目标基数之间的差额。
5、确定少报处罚比例。
少报是指实际完成数与自报基数之间的差额。
6、子公司获得的超额利润奖励=(实际完成数-利润目标基数)超额奖励比例+(自报基数?实际完成数)×少报处罚比例我们不妨通过案例来具体分析一下,现假设母公司保底利润基数为100万元,子公司的自报权重w为50%,超额奖励比例100%,少报处罚比例80%,考虑子公司报出80、100、130、150、200万元这五种不同情况,子公司获得的超额利润奖励情况如下表:5种不同情况下的奖励额从上表可以看到,在情况1,子公司自报数为80万元。
这样,利润目标基数为90万元。
子公司可以大大地超过目标基数而获得40万元的超额奖励;但同时,由于少报50万元而受到40万元的少报罚金。
因此,他的净奖励为零。
传统利润目标确定法中,子公司一味地降低利润数的做法,在联合确定基数法里是行不通了。
再让我们来看一下情况3。
在情况3中,子公司的自报数是130万元,这样,利润目标基数是115万元,年末实际完成数也是130万元,超额完成15万元,他可以得到的奖金为15万元。
由于在情况3,年初自报数恰好等于年末实际完成数,子公司没有少报,因此不需要受罚。
从上表可以看出,当子公司实事求是地给出自己的自报数时,得到的净收益最多。
四、对联合确定基数法运用的进一步思考运用联合确定基数法设定利润目标基数可以改变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不合作博弈关系,形成一个激励相容的机制,大大降低谈判、监督成本,并使基数确定过程变得简单友好、基数合理、有利于调动子公司积极性和保障双方利益的优点。
但是联合确定基数法作为一种基础理论在实际运用中不免有其局限性:1、联合确定基数法以子公司具有完全信息为前提,包括市场、企业、自我能力和努力程度的信息,报出其最大能力能获得最大收益。
但在实际中,由于外部市场条件与内部要素条件的变化,子公司常常难以在年初就准确预期全年的收益情况。
如果自报数少报了,子公司可能为了避免受罚、追求奖励最大化而转移利润。
针对这种情况,为了最大限度地鼓励和调动子公司的积极性,可以允许在第四季度初调整一次自报基数,只允许往上调。
但是对于上调了基数的子公司,其超额奖励系数要减少。
只要减少的额度控制在使“超额奖励系数>少报受罚系数”关系式仍然成立,那么联合确定基数法的优良性依然保持,即子公司只有使自报数等于其实际能力时,其净收益才会最大。
2、在未来实际完成数情况不明,并且完成较高限和较低限的机会均等时,子公司为了追求更大的奖励期望值,尽管有少报受罚系数存在,仍倾向于报出一个较小的自报数。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可以设置一、主要问题每年在确定经营利润指标时,总公司与事业部,董事长与事业部总经理、营销总监之间总存在微妙的博弈关系,讨价还价的现象时有发生。
因为总公司领导对下属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赢利能力情况远不如营销总监等主管人员熟悉,所以在确定各企业的年度经营目标的基数时,总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就可能产生信息不对称的博弈。
总公司层面当然希望下属公司能提高销售额和利润指标,越高越好,而子公司的主管却有另有想法,他们希望把年度指标定低一些,上报一个较容易达到的保守任务,而私底下期望达到一个远超目标的结果,如此个人能获得更高更好的收入,年终总结时也能以超额完成目标获得公司表彰。
这就很容易造成每年总公司的实际业绩均超过目标任务,这种每年“超标”发展的现象“看上去很美”,但实际上反映了总公司对下属公司管控不到位,对经营预测缺乏把握,同时因此无谓上升过高的人力成本。
杭州商学院胡祖光教授提出的" HU理论(联合确定基数法理论)",该理论对我们在制定KPI考核经营指标中遇到的上下级扯皮的现象启发很大,这应该是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最优激励和利润分配模式。
二、案例年初,T集团董事长正与其下属的M公司总经理商定今年的利润基数,双方争得面红耳赤。
这时来了一位专家说:“都别吵了,我提个建议,让下级自己报基数,再打个九折,就是合同基数。
超过合同基数的利润,全部归总经理作为奖励。
”“什么?”上级和下属都吃惊地睁大了眼睛。
下属吃惊,是因为他不相信天底下竟有如此好事,基数由自己说了算,还能打九折,而且超过基数部分百分之百奖给自己。
上级吃惊,是因为他觉得这件事实在太荒唐了。
“别急,我还有一句话没说。
”专家继续道:“你们都看到,我的建议对下属是很倾斜的。
正因为如此,我对总经理还有一个补充要求:你不能滥用赋予的权利,故意少报基数,以便年终获得更多的超额奖励。
具体地说,经过上述分析,总经理决定:他将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自报数800万,这样他可以获得最大奖励80万。
三、利润指标设置方式调整理论支持HU理论的主要特点是设置了“少报受罚系数”。
由于这一点,下级就不敢滥用上级赋予他的宽松权利,而通过利益导向会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最大数。
也正因为如此,在采用HU理论来确定基数后,上级就没有必要煞费苦心地去“算计”下级的实际能力,更没有必要年年与下级进行讨价还价式的谈判。
这样,基数确定的棘手问题就完全解决了。
从具体的应用实践看,上级不愿意把基数的确定权放给下级,上下级是依据一个事先确定的公式来商定合同基数的,通常规定,合同的基数是上下级所提数字的加权平均。
因此“HU理论”也叫“联合确定基数法”。
HU理论的主要参数有3个:1.折扣数W(例如,W=0.9)2.超额奖励系数P(例如p=100%)3.少报受罚系数Q(例如Q=95%)胡祖光教授用严格的数学方法证明,上级只要采用“HU法”对策论模型,下级就一定会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能够完成的最大利润数。
但为使“HU法”对策论模型有效,上述参数必须满足一定的关系。
具体地说,W、P、Q的数值必须满足如下的关系:P>Q>WP “HU理论”一反过去确定基数时上级与下级讨价还价的情况,上级可以允许完全由下级自行确定基数,而且合同基数只是下级提出的数字的9折或8折,而超过合同基数部分的一个较大的百分比作为超额奖按比例奖励给下级,因此这种基数确定方式很受欢迎。
对下级的惟一要求是,他必须实事求是地报出一个他通过努力可以实现的“摸高”目标,但若年终完成数额高于年初自报数部分,则按一定比率扣减奖励。
如此解决了企业中信息不对称导致上下级在利润基数确定中的博弈问题,总经理只有报出通过努力能实现的最大利润指标,才能实现个人奖励的最大化。
这样,企业的效益、经营者和所有者的收益三者均可以达到“最大化”,实现“三赢”。
引入这项理论后,一些长期困扰企业的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
简单地说,该分配机制可以实现:1.实际利润越高,则经理所得奖励越多——这一条是激励机制的最基本原则;2.在年终总结时,实际利润确定的前提下,年初目标利润越切合实际,经理所获奖励也越多,这是该分配机制的创新和突破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