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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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原则1.1 公平公正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公平、公正,不歧视任何学生及其家庭。

1.2 合理合法原则:幼儿园收费应合理、合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1.3 透明公开原则:幼儿园应向家长明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收费方式,并定期公布相关信息。

二、收费项目2.1 学费: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按学期或年度收取学费。

学费应根据幼儿园所在地区的经济水平、教育资源等因素合理确定。

2.2 食宿费:对于提供食宿服务的幼儿园,可根据实际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收取相应费用。

食宿费的收费标准应合理,并与实际提供的服务相匹配。

2.3 杂费:指除学费和食宿费以外的其他费用,如教材费、保险费、活动费等。

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明确,并与提供的服务相对应。

三、收费标准3.1 学费标准:学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教育服务内容和质量合理确定。

可参考当地同类幼儿园的收费水平,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2 食宿费标准:食宿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提供的餐饮和住宿条件合理确定。

可参考当地同类幼儿园的收费水平,并结合幼儿园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3.3 杂费标准:杂费标准应明确具体的收费项目和金额。

幼儿园应向家长明示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并保证合理性和合法性。

四、收费方式4.1 预收方式:幼儿园可采取预收方式,即家长在孩子入园前预先缴纳一定比例的学费、食宿费和杂费等。

4.2 分期付款方式:幼儿园可提供分期付款的方式,让家长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进行缴费。

分期付款的方式应明确约定相关规定,避免引发纠纷。

4.3 线上支付方式:幼儿园可提供线上支付的方式,如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便家长进行缴费。

线上支付方式应确保安全可靠,并提供相应的交易记录。

五、收费管理5.1 收费公示:幼儿园应将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和收费方式等信息公示在幼儿园的官方网站、公告栏或其他显著位置,方便家长了解。

5.2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出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金额、缴费时间和方式等,并提供相应的缴费账号和联系方式。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共分为六个章节,分别是总则、收费原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程序和监督管理。

总则部分明确了该细则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其中规定了该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类幼儿园,包括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和托幼机构。

同时,该细则还要求幼儿园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幼儿园教育工作的要求进行收费管理。

收费原则部分明确了幼儿园收费的基本原则。

其中包括合理、公平、公开、规范和便民的原则。

合理收费指收费项目必须与幼儿园提供的服务相匹配;公平收费指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有任何歧视;公开收费指幼儿园必须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程序;规范收费指幼儿园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和程序收费;便民收费指幼儿园应当为家长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

收费项目部分列举了幼儿园可以收费的项目。

其中包括学费、教材费、杂费、保教费等。

该部分还要求幼儿园必须详细明确每项收费项目的内容和标准,并且不得收取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费用。

收费标准部分规定了幼儿园收费的上限和下限。

该部分要求幼儿园不得超过规定的收费上限收费,并且要合理确定收费下限,确保贫困家庭的孩子也能享受到优质的幼儿园教育。

收费程序部分明确了幼儿园收费的程序和要求。

其中包括收费通知、缴费方式、退费规定等。

该部分要求幼儿园必须提前向家长发出收费通知,并且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供家长选择。

同时,该部分还要求幼儿园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退费,并且要及时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家长。

监督管理部分明确了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监督和管理责任。

该部分要求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处理收费违规问题。

同时,该部分还要求家长和社会各界可以通过投诉渠道反映幼儿园收费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综上所述,《北京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是一项重要的政策文件,对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合理、公平、公开、规范和便民的收费原则,保障了家长权益,促进了幼儿园教育的良好发展。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临沂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对在幼儿园住宿的幼儿可以收取住宿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提出意见,经市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标准制定或调整,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第六条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意见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具体项目;(二)现行收费标准和申请制定的收费标准或拟调整收费标准的幅度,以及年度收费额和调整后的收费增减额;(三)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的依据和理由;(四)申请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幼儿家长负担及幼儿园收支的影响;(五)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第七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以下项目: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第八条全市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别收费,划分为省实验示范园、市级一类园、市级二类园、市级三类园,分别执行不同等级的收费标准。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的制定1.幼儿园应该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教育质量和服务水平等因素,合理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

2.收费标准应该公示于幼儿园校内,供家长和监护人参考。

二、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明细1.幼儿园应该详细列明每个收费项目,例如学费、杂费、午餐费等,并明确收费标准。

2.每个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应该在幼儿园校内公示,供家长和监护人参考。

三、收费政策的公开和透明1.幼儿园应该向家长和监护人公开所有的收费政策和规定,确保家长和监护人了解收费的原则和流程。

2.幼儿园应该及时向家长和监护人提供有关收费的信息,包括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变动情况等。

四、缴费方式和周期1.幼儿园应该提供多种缴费方式,例如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以方便家长和监护人缴费。

2.幼儿园应该规定收费的缴费周期,例如月缴、季缴或年缴等,并明确缴费的截止日期和逾期缴费的处罚措施。

五、收费凭证和发票的开具1.幼儿园应该为所有缴费的家长和监护人开具收费凭证或收据,以备核对和核实缴费情况。

2.若幼儿园收取了消费税或其他税费,应该及时为家长和监护人开具相应的发票,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报税。

六、收费管理的监督和检查1.幼儿园应该建立相应的收费管理监督机制,确保收费流程的合法合规。

2.教育主管部门或者相关机构应该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定期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收费的公正合理。

七、退费政策的制定和实施1.幼儿园应该制定完善的退费政策,明确退费的条件和流程,以方便家长和监护人办理退费手续。

2.幼儿园应该及时将退费款项返还给家长和监护人,并提供相应的退费凭证。

总之,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对于幼儿园和家长来说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有效的收费管理可以保证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同时也可以保障家长和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幼儿园应该建立健全的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对收费流程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费工作的公正透明。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标准1.幼儿园收费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2.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办学特点、质量标准、教育资源、师资配置等因素合理确定,并经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幼儿园应根据家长的收入水平、经济状况等因素,适当提供资助或减免费用的政策,确保贫困家庭儿童能够享受教育服务。

二、收费方式1.幼儿园可采取包干制收费方式,即按学期或学年一次性收取,并提供相应的学期或学年服务。

2.幼儿园也可采取按月收费方式,根据每月提供的教育服务的具体情况收取相应费用。

3.幼儿园应提供多种支付方式,如现金、网上支付、转账等,方便家长支付学费。

三、收费项目1.幼儿园的收费项目应明确具体,并在收费合同中详细列明,以保证收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2.收费项目可以包括教材费、课程费、餐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与教育教学活动相关的费用。

3.幼儿园不得收取不合理的杂费或变相收费,严禁强制收取捐款、礼金等费用。

四、收费时间1.幼儿园在每学期或每月开始前应提前通知家长收费事项和时间,并确保给予家长足够的缴费时间。

2.幼儿园应设立收费窗口或综合服务中心,方便家长缴费,并提供发票或收据作为缴费凭证。

五、费用退还1.如幼儿园因教学活动调整或其他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的教育服务,应及时退还相应费用。

2.家长因个人原因要求退费的,幼儿园应根据合同约定的规定,按照一定政策和程序进行退费。

3.如幼儿园存在退费纠纷,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确保家长的合法权益。

六、收费公示1.幼儿园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时间等相关收费信息,保证家长对收费情况有清晰的了解。

七、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或负责人,负责收费事务的管理和监督。

2.收费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严格按照规定收取和使用收费资金,并及时做好财务报备工作。

3.幼儿园应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核查和审计,保证收费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范围及标准1. 幼儿园收费范围包括学费、杂费和其他附加费用。

2. 学费按照幼儿园不同年级划分,分别为小班、中班和大班,收费标准为每月2000元、1800元和1600元。

3. 杂费包括教材费、活动费、午餐费等,收费标准为每学期400元。

4. 其他附加费用包括保险费、校服费等,收费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二、收费方式1. 幼儿园收费采取月结制,家长需在每月20日前缴纳当月学费及杂费。

2. 家长可选择线上支付或线下缴费,线上支付方式包括支付宝、微信支付等,线下缴费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支付等。

3. 家长需在缴费时填写收费通知单,并保存好缴费凭证,以备日后查询和核对。

三、收费管理1. 幼儿园设立专门的收费管理部门,负责收费事务的统筹和管理。

2. 收费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档案,记录每位学生的缴费情况,并及时更新。

3. 幼儿园应当定期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单,明确收费项目和金额,并注明缴费截止日期。

4. 家长如有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缴费,应提前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可以延期缴费。

5. 幼儿园应当定期公示学生的缴费情况,确保透明公正。

四、退费政策1. 家长如需办理退费手续,应提前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退费按照以下规定执行:a. 未入园的学生,可全额退费。

b. 已入园但未上课的学生,可退还学费的80%。

c. 已上课的学生,不予退费。

3. 退费申请经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审核后,将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费手续,并将退费金额返还给家长。

五、违约处理1. 家长如逾期未缴纳学费及杂费,幼儿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a. 发送催缴通知,要求家长尽快缴费。

b. 暂停学生的上课资格,直至缴费完成。

c. 向家长发送违约通知,要求其限期缴费,逾期不缴费的,将采取法律手段追缴。

2. 家长如有异议,可向幼儿园收费管理部门提出申诉,幼儿园将进行核实并及时回复。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学费管理实施细则1. 目标与背景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幼儿园学费管理,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合法和透明,维护家长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2. 学费收取方式幼儿园学费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收取:- 学期收费:按每学期的费用标准收取;- 月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个月,以月份为单位收取;- 季度收费:按每个季度的费用标准进行收取;- 年费制:将学费平均分摊至每年,以年份为单位收取。

学费收取方式应由幼儿园与家长双方协商确定,并在入园协议中明确约定。

3. 学费收取标准学费收取标准应基于以下因素进行确定:- 幼儿园的教学设施、师资力量及教育质量;- 市场行情与价格水平的合理参考;- 家庭经济状况及家长的支付能力。

学费收取标准应合理、公正,并经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4. 学费退还与减免在以下情况下,幼儿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学费退还或减免:- 学生因病休学或因其他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就读;- 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支付学费;- 幼儿园违反入园协议约定,导致学生无法正常接受教育。

学费退还和减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幼儿园及相关部门的规定程序。

5. 学费收取管理为确保学费收取的公平和透明,幼儿园应建立完善的学费收取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学费收取流程和标准的明确规定;- 学费收取记录的详细保存;- 学费收取与财务报表的核对;- 学费收取过程的监督和检查;- 学费收取异常情况的处理措施。

幼儿园应定期进行学费收取管理的内部审计,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学费收取工作的规范和可靠性。

6. 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针对幼儿园学费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和争议,应建立相应的处理和申诉机制,包括但不限于:- 对学费收取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对学生家长的申诉进行及时、公正的调查和处理;- 学费争议的调解和解决机制。

幼儿园应公布相应的违规处理和申诉机制,并积极回应家长的合理需求和关切。

7. 法律法规遵循幼儿园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学费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调整学费标准或变相乱收费。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管理目的和原则1. 收费管理目的: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园的正常运营和教育质量,提高家长对幼儿园收费的透明度和满意度。

2. 收费管理原则:公平、合理、透明、便民。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 学费:根据幼儿园不同年级的教学内容和服务项目,制定相应的学费标准。

学费应根据教学周期(如学期、月份)进行收取,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2. 杂费:包括但不限于教材费、保险费、午餐费、交通费等。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杂费项目和标准,并向家长公示。

3. 押金:幼儿园可按照一定比例向家长收取押金,用于保障幼儿园正常运营和维护设施设备的需要。

押金应在幼儿园与家长签订入园协议时明确,并在协议中注明押金的退还条件和程序。

三、收费方式和时间1. 收费方式:幼儿园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多种方式收取费用。

收费方式应便民、安全、透明,方便家长缴费。

2. 收费时间:学费应在教学周期开始前一定时间内向家长通知,并约定缴费时间。

杂费和押金的缴纳时间应在入园手续办理期间或入园后的一定时间内完成。

四、收费管理措施1. 收费公示:幼儿园应在幼儿园内设立收费公示栏,公示学费、杂费和押金项目、标准、缴费时间等信息。

同时,还可以通过幼儿园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途径向家长公示收费相关信息。

2. 收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放收费通知,明确收费项目、标准、缴费时间等,并说明缴费方式和账号。

3. 收费凭证:幼儿园应为家长提供收费凭证,包括但不限于收据、发票等,以便家长核对和报销。

4. 收费咨询和投诉处理:幼儿园应设立收费咨询和投诉处理渠道,及时回应家长的疑问和投诉,并及时处理。

五、收费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构:幼儿园收费管理应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家长、学生和社会公众也有权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

2. 收费评估:教育行政部门可以定期对幼儿园的收费情况进行评估,督促幼儿园合理收费,确保收费标准的公平合理性。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第四条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即保育费和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

为幼儿提供伙食的,可据实收取伙食费。

保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习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面向全体幼儿,坚持科学保教方法,促进幼儿智力发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所开展的有益幼儿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育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保教费以外)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含正餐、两餐之间点心和水果)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2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收费管理目的和原则1. 目的:为了规范幼儿园的收费管理,确保幼儿园运行的正常开展,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2. 原则:公平、公正、透明、合理的原则是幼儿园收费管理的基本要求。

收费应当合理、合法、合规,不得伤害幼儿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1. 收费项目: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学费、教材费、膳食费、住宿费、保险费等。

2. 标准:收费标准应根据幼儿园的实际情况、所提供的教育服务以及家长的经济状况进行合理确定。

具体标准由幼儿园根据相关政策和市场行情进行制定,并向家长公示。

三、收费方式和时间1. 收费方式:幼儿园可以选择一次性收费、分期收费或者按学期收费等方式进行收费。

收费方式应便于家长缴费,并提供多种缴费方式,如现金、银行转账、支付宝等。

2. 收费时间: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布收费时间,并确保家长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缴费。

普通情况下,收费时间应在每学期开始前的一周内。

四、收费管理流程1. 缴费通知:幼儿园应提前向家长发出缴费通知,明确缴费项目、标准、时间和方式等信息,并提供相关的缴费账号和联系方式。

2. 缴费确认:家长收到缴费通知后,应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并保留缴费凭证。

幼儿园应及时确认缴费情况,并将缴费记录进行归档。

3. 催缴措施:对于未按时缴费的家长,幼儿园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催缴,并提醒家长履行缴费义务。

4. 欠费处理:对于长期拖欠费用的家长,幼儿园可以采取暂停服务、限制入园等措施进行处理,并与家长进行沟通,寻求解决方案。

五、收费管理监督和投诉处理1. 监督机制:幼儿园应建立收费管理监督机制,定期对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收费工作的规范和合法性。

2. 投诉处理:对于家长的投诉和意见,幼儿园应及时进行处理,并向家长提供满意的答复和解决方案。

如有需要,可以成立专门的投诉处理小组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收费管理信息公开1. 信息公开:幼儿园应向家长公开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政策、收费时间等相关信息,确保家长了解收费情况。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幼儿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___、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冀政[2011]1号)的要求,结合河北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___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章收费项目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各设区市、县(县级市)均不得擅自增加和改变。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伙食费。

保育费和教育费合并为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基本生活服务并保障幼儿的安全和身心健康,培养幼儿良好的生活惯和品德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教育费是指幼儿园为幼儿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研究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提供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方便,向自愿在园就餐的幼儿根据收支平衡、不得营利的原则收取的费用。

第四章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幼儿园代收费和服务性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不得营利、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幼儿园可以收取体检费、延时服务费、外出活动费和校车费等代收费项目,但必须按照卫生部门规定定期组织幼儿体检,并由医疗机构收取体检费。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哈尔滨市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实施<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的通知》(黑价联〔2012〕8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市区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幼儿园(包括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以下简称“幼儿园”)学前教育收费管理。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制定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应遵循公平、公正、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第五条公办幼儿园是指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财政资金举办的幼儿园。

公办幼儿园按办园规模和教育质量可分为示范幼儿园、一级幼儿园、二级幼儿园、三级及以下幼儿园。

各幼儿园的等级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划分标准认定。

第六条保教费管理(一)保教费是幼儿园开展幼儿保育教育所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的保教费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实行政府定价。

(二)保教费标准根据年生均保育教育成本、财政投入和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按照成本补偿的原则确定。

保育教育成本包括: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及福利、社会保障支出、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等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经营性费用支出等非正常办园费用支出。

(三)保教费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市财政部门按照幼儿园级别与保教类型共同研究确定,全日制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上限收费标准为:示范园每生每月600元,一级园每生每月420元,二级园每生每月280元,三级及以下园每生每月155元。

(四)寄宿制幼儿园在同级全日制幼儿园收费标准基础上最高上浮50%。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附件1常州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2011-2015)》(常政发〔2011〕139号)、《常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办法》(常政发〔2003〕167号)和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公办、民办(含中外合作,下同)举办的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幼儿园收费是指幼儿园向幼儿家长收取的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包括伙食费和托管费)和代收费。

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而收取的费用,包括全日制(保教时间周一至周五每日不少于8小时,下同)保教费、全日制早教费(全日制托儿班)。

住宿费是寄宿制幼儿园向自愿住宿幼儿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可供选择的服务而产生的费用。

服务性收费包括以下项目:(一)伙食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膳食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托管费(仅限全日制幼儿园)。

幼儿园接受家长委托,非保教时间向幼儿提供托管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代收费是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教育、生活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包括集中代购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实行按类定级收费,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各等级类别的保教费基准收费标准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政府投入、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所在地市、县价格、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淮安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淮安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江苏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依法设立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含托儿所)、幼儿班(以下简称“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非义务教育,家庭应合理分担幼儿保育教育成本。

幼儿园收费执行省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可以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保教费是幼儿园向幼儿提供相应等级的保育教育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五条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住宿条件,向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收取的费用。

非寄宿制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所发生的费用在保教费中列支,不得收取住宿费。

第六条幼儿园服务性收费是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向在园幼儿提供可供家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包括伙食费、托管费。

第七条幼儿园代收费是幼儿园为方便幼儿生活,应由幼儿家长负担的幼儿在园必需的生活用品而代收代管的费用,仅限集中代购的被褥、洗漱用品等收取的生活用品费用。

第八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一)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按照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考虑政府投入等因素制定。

由市、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提出意见,经同级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公办幼儿园住宿费、服务性收费标准,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准。

(三)公办幼儿园代收费标准,由幼儿园按集中代购生活用品的实际购进价计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并公示后,即时发生即时收取。

第九条全市幼儿园保教费实行分等级收费。

根据省市规定的等级标准,按照幼儿园的不同条件,划分为省优质园、市优质园、合格园三个等级,依据办园类型、办园条件、地区差异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领域,促进教育公平的决策部署,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旨在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管理,保证幼儿教育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一、总体要求1.幼儿园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将其公示于幼儿园内,并向家长进行详细说明。

2.幼儿园收费内容包括学费、教材费、膳食费等,其他个别情况须经家委会讨论同意。

3.幼儿园收费应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不得过高。

4.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台账,确保收费情况真实可查。

二、收费项目与标准1.学费:幼儿园可根据不同年龄段和不同班级的幼儿,确定相应的学费标准。

学费可包括幼儿园的运营成本,教师培训费用等。

2.教材费:幼儿园可根据教学需要,提供必要的教材和教具,收取一定的费用。

教材费用应有实际依据,不得过高。

3.膳食费:幼儿园应提供健康、营养的膳食,收取膳食费用。

膳食费用应与实际成本相符,做到公开透明。

4.其他费用:如午休费、住宿费等,须经明示,并得到家委会的批准。

三、优惠政策1.对贫困家庭和中低收入家庭的幼儿,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情况进行减免学费、教材费等,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2.对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志愿者、帮扶幼儿园的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子女,可享受一定的优惠政策。

四、收费管理1.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制定收费管理规定,确保收费的合规合法。

2.幼儿园可通过电子化管理系统,实现收费的信息化、透明化。

3.幼儿园应做好收费台账的记录,确保收费情况的真实可查。

4.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五、违规行为处理1.幼儿园收费违规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报请有关部门予以处罚。

2.对多次收费违规的幼儿园,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取消其经营资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湖北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制定.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意见时,应提供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时应进行成本监审.成本监审按《湖北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执行。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九条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经营者自主定价,但不得高于当地同类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第十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在幼儿入园前,向幼儿家长公示收费标准、收费项目及标准执行周期等收费信息,并签订收费协议。

第十一条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收费协议约定的标准和周期收取费用,不得强制捆绑收费,不得变相涨价、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二条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做好财务账目记录、报表编制和审计工作,确保收支明细、账目清晰、合法合规。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幼儿园收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收费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处理,并依法公开曝光。

第十四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收费合法合规、公开透明。

第十五条幼儿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对于群众反映强烈的收费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向社会公开整改结果。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___、___共同所有。

第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幼儿园收费问题,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并可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如果构成价格违法,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规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该对幼儿园的收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如果幼儿园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之一,价格主管部门将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省价格条例》等法规实施行政处罚:1.不按规定的标准或执行时间收费;2.自行制定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3.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4.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5.不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6.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一类型平均收费合理幅度,牟取暴利的;。

鞍山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鞍山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鞍山市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赞助费等费用
全省幼儿园收费实行属地分类管理,代收费不得加收任何服务费用,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课后培训班和亲子班等特色教育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保教费以外的费用,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幼儿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校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费用。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实施细则明确,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提供方便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为伙食费(含餐点)1项;可收取的代收费包括体检费、保险费2项。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严禁为收取费用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

服务性收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伙食费(含餐点)专款专用,标准由幼儿园按照保本原则核定。

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幼儿园除收取保教费、住宿费及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外,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

公办幼儿园在寒、暑假期间向幼儿开放的,保教费、住宿费可在规定标准基础上上浮,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30%。

幼儿园对入园幼儿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保教费,不得跨学期预收,未开学不得提前收取保教费。

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当根据已发生的实际保教成本情况退还幼儿家长一定预收费用。

实行按月缴费的幼儿园,幼儿当月在园天数不足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含一半)的,按保教费、住宿费缴费额的50%退还;超过当月法定工作日数一半的,不退还所缴保教费、住宿费。

实行按学期缴费的幼儿园,当月退费规定参照上述按月缴费的退费政策执行,剩余整月保教费、住宿费全额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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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幼儿园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省价格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教育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所有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班)、学前班(以下简称“幼儿园”)收费管理均适用于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全省幼儿园收费项目实行省级管理。

幼儿园收费项目包括: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代收费。

保教费,是指幼儿园为培养幼儿良好品德行为及为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教学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住宿费,是指寄宿制幼儿园为自愿在园住宿的幼儿提供住宿服务收取的费用。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提供午休不得收取住宿费。

伙食费,是指幼儿园根据幼儿家长自愿,为在园幼儿提供饮食等生活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

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

第二章公办幼儿园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具体标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人民政府进行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应体现公益性、普惠性和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分类制定。

第六条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意见,经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幼儿园应幼儿家长要求在寒暑假期间开放的,保教费标准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随保教费标准一并制定。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范围内的小学开办的学前班收费,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进行管理。

第七条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制定或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意见时,应提供申请制定或调整的依据和理由,并提出申请制定或调整的具体收费标准。

第八条制定和调整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时应进行成
本监审。

成本监审按《**省幼儿园教育培养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办幼儿园收费
第九条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民办幼儿园应当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办园成本,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认定的享受政府财政资金补助的普惠制民办幼儿园,在教育主管部门与园方签订协议中协商明确收费标准等事项。

第四章管理规定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幼儿园保教费标准要保持基本稳定,按学年制定和调整,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

第十二条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第十三条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

除保教费、住宿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第十四条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幼儿园应当扣除实际在园天数后退还预收费用:
幼儿入园后要求转园或退园的;
幼儿因病等原因申请休学的;
因园方原因造成幼儿园停课的。

第十六条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流动人口的子女享有接受幼儿教育的机会。

对社会福利机构、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机构的适龄儿童,要给予照顾,有关费用予以减免。

第十七条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

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公众投诉频繁、矛盾突出的幼儿园收费问题,应当采取书面通知、约谈、公告等方式进行提醒告诫,并可开展成本调查,向社会公开调查结果。

构成价格违法的,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幼儿园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

幼儿园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省价格条例》等实施行政处罚:
(一)不按照规定标准或者执行时间收费;
(二)自立项目收费、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收取费用;
(三)不执行收费减免优惠政策;
(四)以保证金、抵押金、滞纳金、集资、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
(五)不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
(六)超过同一地区、同一期间、同一档次、同一类型平均收费合理幅度,牟取暴利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收费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物价局、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施行。

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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