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5.10•【字号】洪府函〔2019〕48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为全面贯彻落实《南昌市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持续推进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扬尘污染,进一步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提高我市建筑工地绿色生产、文明施工水平,依据《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经市政府2019年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全市建筑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抢险救灾工程、农民自建住宅、家装等小型建设工程除外),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建设工程项目,符合下列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一)需要使用特种水泥的;(二)施工现场三十公里以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供应的;(三)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工具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四)水泥使用总量不超过三十吨的;(五)工程建设项目混凝土累计使用总量在五百立方米以下或者一次性使用混凝土量在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六)工程建设项目砂浆使用总量在一百五十吨以下的。
三、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南昌市散装水泥应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2019年5月10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在建设工程中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大建委发〔2008〕123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减少建筑工程的环境污染,节约建设资源,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设工程的技术进步,提高散装水泥的使用率,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建设工程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禁现”要求(一)自2008年8月1日起,凡位于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位于甘井子区、高新技术园区、开发区的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自2010年7月1日起,凡位于旅顺口区、金州区、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必须采用商品砂浆。
其他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应开展采用商品砂浆试点的工作,具体“禁现”时间另行确定。
(二)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堆放用于现场搅拌砂浆的砂子、水泥等。
(三)各区(市)县城市规划区域内(包括已批准建设的各类产业园区)的建设工程,均须采用商品混凝土。
二、“禁现”责任(一)建设单位1.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后委托设计的,应委托采用商品砂浆。
2.建设项目在“禁现”时限前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施工,但主体工程尚未完工的,应委托设计单位修改设计,采用商品砂浆。
3.建设项目采用商品砂浆所增加的建设成本,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设计单位凡承担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设计,都必须按《商品砂浆生产应用技术规程》(DB21/T1568-2008J11161-2008),完成采用商品砂浆的相关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时,应对位于“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是否采用商品砂浆设计进行专项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禁现”专项审查意见表。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乌鲁木齐市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生产企业及检测机构: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减少粉尘污染和噪声污染,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根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乌鲁木齐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乌鲁木齐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预拌砂浆发展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时间和范围(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天山区、沙依巴克区、水磨沟区、高新区(新市区)辖区内所有新开工的建设工程。
上述规定范围以外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二)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辖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砂浆。
二、预拌砂浆生产要求(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按照《自治区促进新型墙体材料发展应用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认定证书,经认定的预拌砂浆产品方可进入建设工程市场。
未经认定的产品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具体规定,按照《自治区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执行。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城市土地规划、建设和环保相关要求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自治区《预拌砂浆技术规程》(XJJ040-2009)(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组织生产,应有独立的试验室和完善的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
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出厂的产品应有质量检测报告(型式检测报告及出厂检验报告)及产品使用说明书。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国家安全部,建设部(已撤销),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10.16•【文号】商改发[2003]341号•【施行日期】2003.10.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商委、内贸办、财贸办)、商务厅(局)、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大提出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要求和《国务院对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意见的批复》(国函[1997]8号)、原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散装水泥发展“十五”规划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1022号),现就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是发展散装水泥的重要途径。
各地区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将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纳入工作日程。
二、北京等124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城区从2003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他省(自治区)辖市从2005年12月31日起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
各城市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规划及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发展,确保建筑工程预拌混凝土和干混砂浆的供应。
三、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建筑行业发展规划以及环保要求,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混凝土生产企业,不得向社会供应预拌混凝土。
四、从事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企业要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验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混凝土的质量。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7〕886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7•【字号】青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青政发〔2012〕36号)为保护环境,减少城市粉尘污染,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规划城区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建设工程应按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所称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黄砂(含机制砂)、袋装水泥等材料使用人力或者搅拌机具在建设工程现场拌制各类砂浆。
二、建设工程应当按照下列要求使用预拌砂浆:(一)新开工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尚未进行墙体砌筑、抹灰施工的在建建筑工程项目应当调整使用预拌砂浆。
以上建筑工程散装预拌砂浆使用率应当达到70%以上。
(二)市政道路、公用管(涵)线、园林绿化等砂浆使用量少且施工作业线长的工程,在严防粉尘污染的条件下,可以利用移动搅拌器具使用袋装预拌砂浆,禁止在施工现场及人行道路面搅拌砂浆。
(三)铁路、地下轨道等大型基础设施工程的场站建设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三、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备案证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
预拌砂浆产品应当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量保证书。
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辆应当凭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通行手续。
四、建设工程项目各方主体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使用预拌砂浆。
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在招投标时应当在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中要求使用预拌砂浆。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产品标准设计选用预拌砂浆,并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其品种和强度等级。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使用管理和质量控制规定。
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产品进场验收、施工质量控制进行日常监理。
建设工程预拌砂浆实际使用量明显低于工程预算使用量的,征收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予退返。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9 831
关于转发《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建材〔2009〕831号各区县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 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 同时提出本市贯彻落实的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关于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
本市中心城区(包括规划市区、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城关镇地区和其它区域所有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落实建设工程参建单位“禁现”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严格执行《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2008)中 5.1.8 条“施工现场应当采用预拌砂浆”的强制性条文。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设计单位设计使用预拌砂浆。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和实施预拌砂浆施工方案,严格执行预拌砂浆产品进入施工现场后须复试合格方可使用的规定,保证使用合格的预拌砂浆。
三、加强对预拌砂浆供应单位的监督管理。
向本市供应预拌砂浆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供应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材[2007]1162 号)办理备案手续。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和备案管理有关条件的,予以备案。
备案企业名录在北京市建设网()和北京市散装水泥网()上公示。
四、加强发展预拌砂浆的协调、指导和信息报送工作。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对区县建委“禁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区县建委、建设、施工、监理企业召开会议,及时解决“禁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各区县建委散装水泥管理部门要在节能备案审查、绿色施工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现场核查等环节加强监管,建立“禁现”工作信息定期报送制度,并于每年1 月15 日前向市建筑节能与建筑材料管理办公室报送上年《区/县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表》(见附件2),此表纳入区县建委行政基础数据管理考核体系。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粤建散〔2014〕66号)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散装水泥主管机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减少建筑施工扬尘污染,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推动节能减排和资源综合利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城市城区开展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思想认识在城市城区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是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率的重要途径,对保障建筑工程质量、提高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节能环保与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都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将其作为落实十八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的要求,以及建设宜居城乡的重要手段,履行职责、协同管理,把我省发展和应用预拌砂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二、分期分批开展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城区,分期分批开展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应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砂浆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007年6月6日,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全国127个城市从2007年9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分三批启动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以下简称“禁现”)。
“禁现”工作不仅是推进水泥散装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文明施工、推进节能减排、确保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
目前“禁现”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果,预拌砂浆得到一定程度的应用,但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进一步做好“禁现”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协调配合“禁现”工作涉及到装备制造、生产、流通、使用、管理、监督等环节,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的相关部门较多,必须依靠各级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散装水泥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散装水泥办公室要加强与工业、交通、环保、质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禁现”工作。
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禁现”城市散装水泥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科学合理编制本市预拌砂浆发展规划。
预拌砂浆生产企业要向所在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并符合本市砂浆发展规划布局要求。
三、技术创新,降低成本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和砂浆机具制造企业要积极开展技术创新,不断提高预拌砂浆产品的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降低成本;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生产、物流设备及施工机具的技术水平,努力提高预拌砂浆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使预拌砂浆的优越性得到充分展示和社会认知。
京建材〔2007〕897号_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7〕89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成建委发〔2008〕319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成建委发〔2008〕319号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8〕319号)各区(市)县建设局(高新区规划建设局)、交通局、公安局、环保局、质监局;各区(市)县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散装水泥办公室、各相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根据《成都市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8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的规定,现就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二环路以内凡投标截止时间在2008年7月1日以后的房屋建筑工程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禁止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
2009年7月1日起在本市三环路以内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2009年12月1日起在本市五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全面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我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将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纳入全市散装水泥发展规划;组织《四川省预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以下简称《技术规程》)的贯彻实施。
三、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实行公告制度,由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受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告。
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预拌砂浆产品,其加工企业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
对生产设计能力、实验室建设等达到《技术规程》中相关要求的企业,将在“成都市建设委员会”网()和“成都建信”网()上向社会予以公告。
四、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发布预拌砂浆的市场指导价。
凡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并参照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编制预算控制价,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商改发[2007]205号(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商务部、建设部等六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1.12.01•【字号】巴府办发〔2011〕90号•【施行日期】201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已于2018年1月3日宣布失效)巴府办发〔2011〕9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巴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为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进一步减少城市噪音和粉尘污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推进建筑业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转变,实现资源综合利用,根据国家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361号)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就巴中市限期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巴中中心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工程)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设置搅拌机搅拌砂浆,强制使用预拌砂浆(即由专业厂、站生产,用于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找平、保温和饰面等普通预拌砂浆);巴州区恩阳镇、清江镇、曾口镇从2012年2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从2012年10月1日起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平昌县、通江县、南江县在2012年10月30日前制定相关政策、措施,依法强制推广使用预拌砂浆。
二、根据国家产业政策、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建设市场需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科学编制、实施预拌砂浆发展规划,负责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行政管理工作,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行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三、市建设工程造价站及时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会同物价部门发布预拌砂浆指导价,依据指导价格办理工程预决算。
四、预拌砂浆专用运输车为城市建设特种工程车辆,公安、交警、交通管理部门对预拌砂浆运输车需通行市区和禁行路线,依法及时办理通行手续,提供通行便利。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一中府通2015.1号
关于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通告信息来源: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2015年01月06日文号:中府通〔2015〕1号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提升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促进安全文明施工和技术进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5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我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自2015年7月1日起,我市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火炬开发区、五桂山、翠亨新区和南朗镇、港口镇、沙溪镇、大涌镇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
自2017年7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逐步实现全面禁止施工现场(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搅拌砂浆。
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施工工地,一律使用由专业厂家生产的预拌砂浆。
本通告中的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细骨料、矿物掺合料、外加剂、添加剂和水按一定比例,在搅拌站经计量、拌制后,运至使用地点,并在规定时间内使用的拌合物即湿拌砂浆;或由水泥、干燥骨料或粉料、添加剂及根据性能确定的其他组分,按一定比例,在专业生产厂经计量、混合而成的混合物,在使用地点按规定比例加水或配套组分拌合使用的干混砂浆。
二、实施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后,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工程招投标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列明使用预拌砂浆的品种、型号和数量,并将此纳入工程概算;(二)设计单位应当依据预拌砂浆产品标准在施工图设计说明中明确其使用品种及型号;(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一项必审内容,未按要求注明预拌砂浆品种及型号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通过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四)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拌砂浆使用要求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五)监理单位应当对预拌砂浆进场验收及施工质量控制实施现场监督,对违反规定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的以及未按施工合同要求正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字,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等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正文:----------------------------------------------------------------------------------------------------------------------------------------------------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7〕886号关于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减少施工扬尘污染,依据相关规定,就本市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事宜通知如下:一、限期禁止工程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自本通知颁布之日起,凡在本市进行工程招标和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
原已按规定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使用预拌砂浆的,继续依照执行。
2008年2月1日起,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施工禁止使用现场搅拌砂浆。
施工现场安置的搅拌机,只能用于对预拌湿砂浆或者包装干粉砂浆的搅拌,并且搅拌机应当置于封闭、配有吸尘和除尘装置的工棚内。
禁止施工使用现场搅拌砂浆是指禁止利用施工现场内黄砂、水泥和石灰膏等原材料,使用人力或搅拌机拌制各类砂浆。
预拌砂浆是指由专业厂(站)生产,并用于本市建设工程的各类砌筑、抹灰和地面(屋面)等普通干粉砂浆或者湿砂浆拌合物。
预拌砂浆属于上海市建设工程新型材料。
二、预拌砂浆生产与使用应当符合上海市《预拌砂浆生产与应当用技术规程》(DG/TJ08-502-2006)(以下简称《技术规程》)。
(一)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生产的预拌砂浆应当符合工程质量要求。
(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
普通干粉砂浆生产企业散装设施能力应当超过80%,并配置相应的散装干粉砂浆运输车辆和封闭式预拌砂浆存储搅拌罐。
(三)新建或者申请恢复预拌砂浆生产的企业,应当向上海市建材业管理办公室申请上海市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
三、预拌砂浆实行建设工程材料备案管理。
市建筑建材业受理服务中心受理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首次备案申请时,应当查验申报企业的新型建设工程材料认定证书。
四、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的通知(穗建筑〔2007〕401号)各有关单位: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2004年商务部、财政部、建设部等7部局第5号令)和《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决定在本市实施禁止在建设工程(家装等小型工程除外)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各建设工程应当按标准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和实施时间(一)建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为:1.越秀区、荔湾区、海珠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所辖范围。
2.番禺区、南沙区、萝岗区、花都区的城区和其他行政街区、建制镇镇区范围。
3.增城市中心城区和石滩镇、中新镇和新塘镇等中心镇镇区范围。
4.从化市中心城区和太平镇、鳌头镇、温泉镇和新温泉开发区等镇镇区范围。
5.上述规定范围以外属于政府财政投资的工程或者建筑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以上的工程。
(二)实施时间。
1.广州市辖各区的建设工程2007年9月1日后应当严格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有关规定;2007年9月1日前已开工的建设工程或者已签订施工合同但未开工的建设工程,应当执行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规定,按照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的造价信息及使用技术规程调整合同,并在2007年12月31日前全部整改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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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中进一步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通知
京建材〔2007〕897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北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和市建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委、市环保局《关于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的通知》(京建材〔2006〕232号)精神,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要求,现就北京市建设工程进一步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9月1日起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的工程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中心城区的范围为原规划市区范围(东至定福庄、北至清河、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并增加回龙观和北苑北地区。
中心城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开工工程以及其他地区内申报优质工程和文明施工工程的工程项目、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应当使用预拌砂浆。
上述工程已经设计采用现场搅拌砂浆但尚未进行施工的,应进行设计变更。
二、2007年9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使用预拌砂浆情况,作为市建设系统进行文明安全工地评比和工程质量评优的一项考核内容。
三、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标底时应当列入预拌砂浆项目及费用。
建设工程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根据招标文件及北京市造价管理
处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预拌砂浆补充定额(京造定〔2007〕4号)相关规定,将预拌砂浆增加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四、设计单位应当按照《88J1-4干拌砂浆建筑构造通用图集》及预拌砂浆有关标准和规程进行设计,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明确预拌砂浆品种和等级。
施工图审查单位要将预拌砂浆设计情况列入审查范围。
五、市和区县建委在进行建设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时,应当对工程设计使用预拌砂浆情况进行查验,对应当使用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而未进行预拌砂浆设计的,要求其进行设计变更。
六、市和区县建委负责施工现场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开展全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情况的专项检查。
对违反规定在现场搅拌砂浆的,责令改正并给予全市通报,纳入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内容,并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附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二○○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
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
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
知
商改发〔2007〕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建设厅(委),交通厅(局),质检局,环保局,散装水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中关于“从使用环节入手,进一步加大散装水泥推广力度”的要求,根据《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现就在全国部分城市限期禁止在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在城市施工现场搅拌砂浆是提高散装水泥使用量的一项重要措施,也是保证建筑工程质量、提高建筑施工现代化水平、实现资源综合利用、促进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技术手段。
二、全国中心城市、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全国文明城市等要积极创造条件,分期分批开展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工作(家装等小型施工现场除外)。
工程中使用预拌砂浆(含干拌砂浆和湿拌砂浆)。
北京等10个城市(具体名单见附件,下同)从2007年9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一批);重庆等33个城市从2008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二批);长春等84个城市从2009年7月1日起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水泥搅拌砂浆(第三批)。
其他城市由各省级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各地具体情况提出禁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水泥搅拌砂浆的具体时间表,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各地要根据上述时间表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发展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及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扶持预拌砂浆生产和物流配送企业发展,严把市场准入关,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保证建筑工程预拌砂浆的供应,避免盲目投资造成的资源浪费。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及散装水泥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组织管理工作。
五、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要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土地政策和环保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地方相关的技术、环保要求,制定相应的应用技术规程,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在标准化管理、计量管理、工序控制、质量检测等方面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预拌砂浆产品质量。
六、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符合标准要求的散装水泥。
干拌砂浆生产企业,要配置必要的储存、运输设施,干拌砂浆产品的散装设施能力必须达到70%以上;施工单位要将使用预拌砂浆作为绿色文明施工的一项重要内容。
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加强预拌砂浆生产、使用的管理办法,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七、鼓励企业在预拌砂浆过程中使用粉煤灰、脱硫灰渣和运用钢渣、工业尾矿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制造的人工机制砂,以减少对天然砂的使用。
地方各级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国家在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优惠政策的
宣传、引导工作。
八、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预拌砂浆车辆在市区通行的措施。
各级交通、公安部门要加强对车辆运输装载行为的监管,防止车辆超限超载。
九、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编制预拌砂浆预算定额,以便于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将应用预拌砂浆纳入工程预算。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将使用预拌砂浆列入招标文件,投标人应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列入投标报价。
十、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检部门等密切配
合,加强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做好各项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建设项目未按规定使用预拌砂浆、施工场地扬尘不达标的,由县级以上散装水泥主管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规定予以处罚。
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
交通部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
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