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实施 ...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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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行业改革,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更…

为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行业改革,促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更…

附件关于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的意见(征求意见稿)道路旅客运输(以下简称道路客运)是综合运输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人民群众便捷出行的基础性服务行业。

近些年来,道路客运行业每年完成客运量约200亿人,解决320余万人的就业,年产值超过4000亿元,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进入攻坚期,都对道路客运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我国道路客运存在的发展方式粗放、服务水平不高、安全保障能力不强、行政管制较多、比较优势不明显等深层次问题日益显现,迫切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加快转型升级,更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出行需要。

现就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部署,围绕“四个交通”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支撑综合运输整体服务效能最大化为转型方向,以全方位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为核心目标,积极稳妥推进道路客运行政审批制度、资源分配机制、价格管理机制、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安全管理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和创新,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大幅提升道路客运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安全发展能力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

(二)基本原则深化改革、激发活力。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简政放权,减少管理部门对微观事务的干预,增强道路客运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和灵活性,有效激发市场活力和内生动力。

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积极稳妥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取得突破,以改革促发展,以发展保稳定,以稳定助改革。

合理定位、综合协调。

准确把握交通运输发展规律和阶段性特征,适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需要,找准道路客运发展定位,立足基础性、衔接性和保障性,充分发挥“门到门”的比较优势,实现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和差异化发展。

提升服务、保障安全。

创新行业服务模式,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和服务效能,提升道路客运服务的精准性、舒适性和便捷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围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基本思路,坚持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调节作用和政府引导规范作用,促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我省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总体目标:融合发展。

贯彻落实“互联网+”行动计划,统筹兼顾各方利益,促进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转型升级,鼓励和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实现出租汽车多元化服务、差异化经营、融合共赢。

经营规范。

完善行业法规体系,强化部门联动、共管共治,实现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规范行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经营行为,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为公众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出租汽车服务。

平稳有序。

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秉持开放包容、鼓励创新、依法规范的方针,促进新旧业态可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

建设四个保障体系

建设四个保障体系

吉林省将“四个体系”建设作为推进“四好农村路”的方针,加快构建组织保障、资金保障、技术保障、落实保障的闭环式治理体系。

构建责任清晰的组织保障体系高位统筹推进发展。

吉林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四好农村路”发展,多次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工作,今年8月15日,省委省政府召开了全省“四好农村路”现场会,8位省级领导、54个省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州)县(市、区)党委主要负责人及交通局长出席会议。

吉林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景俊海作了重要讲话,全面部署“四好农村路”工作。

成立了由主管交通副省长任组长、15个省直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四好农村路”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了重大问题联合协商、重大政策联合制定、重点环节联合督查的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了党委政府主导、各方通力协作的发展格局。

强化政策制度保障。

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省政府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四好农村路”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好农村路”督导考评办法》,省交通运输厅、各县(市)出台规范性文件,为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联动共治汇聚合力。

进一步深化农村公路管理体制改革,强化市州公路管理机构行业管理和指导职能,规范统一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农村公路管理职能,重点在市辖区、乡级政府建立专门的管理机构,初步建立农村公路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体制。

全面推行“路长制”,并逐条路线落实具体路长,建立了网格化联动管理新机制。

构建稳定可靠的资金保障体系充分发挥奖补资金杠杆作用。

建立完善农村公路“先修后补”“以奖代补”激励机制,吉林省交通运输厅依据年度督导考评结果,对成绩优秀、良好、达标的县(市、区)分别按日常养护投入标准的40%、30%、20%予以补助投资;对全面完成“畅返不畅”整治任务的县(市、区),采取“先修后补”的方式给予补贴;对评为国家和省级示范县的,给予奖补资金1000万元。

发挥地方财政资金基础保障作用。

吉林省政府规定县级政府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按照县、乡、村公路每年不低于每公里2.5万元、每公里1万元、每公里5000元标准安排小修保养资金。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0.30•【文号】交运规〔2019〕17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道路交通管理正文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道路运输价格管理方式,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促进道路运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导向。

充分发挥价格调节市场供求关系的杠杆作用,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对暂不具备放开条件的道路运输价格,建立健全科学反映成本、体现质量效率、灵活动态调整的政府定价机制。

——坚持保障民生。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妥善处理提高市场效率和保障社会公平的关系,保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运输服务价格基本稳定,防止春运、节假日等运输旺季价格大起大落,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出行和合法价格权益,努力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多样化、高品质出行需求。

——坚持包容审慎。

落实新发展理念,对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实施包容审慎的价格政策。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23•【字号】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施行日期】2020.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正文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吉发改经贸联〔2020〕844号各市(州)、长白山开发区、长春新区,县(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部门,中省直各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任务分工,细化措施,压实责任,认真抓好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2020年10月23日附件: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20〕10号),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提升物流效率,加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降低物流制度成本(一)推进“互联网+道路运政服务系统”与部、省级电子证照系统的对接,推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电子化发放。

完善从业人员自助端和手机APP,实现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网上申报、网上预约考试、网上证件补换申请及道路运输驾驶员网上继续教育、网上诚信考核签注等功能。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二)指导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机动车维修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专项治理行动。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7.16•【文号】交办运函〔2021〕1144号•【施行日期】202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邮政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送吉林省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有关文件的通知交办运函〔2021〕11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农村物流是“四好农村路”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及农村消费品流通的基础保障。

加快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对于提升农村地区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支撑产业转型和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吉林省高度重视农村物流发展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联合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商务、供销合作社、邮政等部门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1〕22号,附后),推进交通运输与农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的融合发展,着力健全物流节点网络、创新运输服务模式、促进资源集约整合,全面提高农村物流服务能力和水平。

现将吉林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联合印发的文件转送给你们,供参考借鉴。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协同工作机制,完善政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农村物流服务节点体系,培育农村物流服务品牌,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和服务品质,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为巩固拓展交通运输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1年7月16日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农业农村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供销合作社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深入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吉交联发〔2021〕22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经济发展)委(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供销合作社、邮政管理局:为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落实乡村振兴战略,按照《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关于深化交通运输与邮政快递融合推进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的指导意见》《吉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战略合作协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健全完善我省农村物流服务体系,推动交通运输与农业、商务、供销、邮政快递在农村地区融合发展,提高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全面推进我省农村物流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3.12.04•【文号】交办运函〔2023〕1841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的函交办运函〔2023〕18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在定制客运、农村客货邮融合、客运站综合开发、运游融合、旅客联程运输、客运班线公交化改造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

为加强交流借鉴,进一步推动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在各地推荐的基础上,部组织遴选了11个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借鉴、学习推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3年12月4日道路客运转型发展典型案例一、北京:京津冀协同合作,打造环京通勤定制快巴网络(一)基本情况。

北京市把开通环京地区通勤“定制快巴”、实现1小时环京通勤出行目标,纳入全市交通工作重点任务,试点开通北京国贸至廊坊“北三县”、天津武清区的“定制快巴”。

“定制快巴”采用“预约出行、灵活设站、车随人走、就近上车”运营模式,按需设置站点,动态调整线路,实行远端安检,使用公交专用道,提升了车辆通行效率,改善了乘客出行体验。

(二)主要做法。

一是企业紧密协作,建立联合经营模式。

京津冀三地客运企业打破地域分割,合作成立京津冀城际公交运营服务公司,形成利益共同体,共同规划发展环京定制快巴业务,把政府支持定制客运发展的“政策优势”转化为企业协同发展的“服务胜势”。

二是统一运营规则,打造服务品牌。

定制快巴运营服务实行“九统一”,即统一车型、统一外观、统一司机着装、统一票价、统一站点设置、统一班次安排、统一调度管理、统一安全措施、统一宣传推广,打造规范化、高品质的“定制快巴”服务品牌。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1.02.20•【字号】吉交运字[2001]25号•【施行日期】2001.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运字[2001]25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一年二月二十日附件: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公开、公平、竞争的市场准入机制,促进道路客运结构调整,优化道路客运资源配置,增强道路客运行业的竞争能力,提高道路客运业服务质量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吉林省境内进行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管理权限,具体负责组织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的招投标工作。

第四条投标申请人必须是具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投标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在招投标的整个过程中,应当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公证等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是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招标活动的招标人。

招标人可以自己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第七条下列道路客运线路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经营权归属:(一)新开辟的省内道路客运线路;(二)毗邻省毗邻县营运里程少于150公里的省际道路客运线路;(三)需要增加班次的原有道路客运线路;(四)开展快速客运的跨市(州)、跨县道路客运线路;(五)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决定招投标的道路客运线路。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吉政办发〔202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驻吉中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部委《关于促进消费扩容提质加快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实施意见》(发改就业〔2020〕293号)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进一步激发全省汽车消费潜能,稳定汽车产业发展,振兴地方经济,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措施通知如下: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汽车促销活动。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加大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小汽车优惠政策宣传力度,优化核批流程,提高办理时效,积极引导留学回国人员购买省内汽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乘用车。

(长春海关负责)三、组织开展10场(次)自主品牌“汽车下乡”活动,搭建农村汽车消费平台,激发农村汽车消费潜力,扩大县乡消费。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四、进一步深化公务用车改革,纵深推进长春、吉林“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试点,由市直向区县延伸;全省推广“共享模式”公务用车改革。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管局和各市〔州〕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五、对汽车生产企业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至2021年4月30日。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社保局和长春市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21年6月30日前对购置挂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2.30•【字号】吉政办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若干举措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4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2月30日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若干举措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以下简称《意见》),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扩消费、稳增长”相关决策部署,挖掘释放城乡消费内在潜力,优化打造良好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消费需求,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举措。

一、培育商旅文体等跨界融合发展消费载体支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依托避暑休闲、冰雪旅游产业空间布局,推动商旅文体融合示范项目、示范区建设,不断满足服务消费升级需求。

(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各市县级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打造“互联网+流通”新兴商业模式引导电商平台以数据赋能生产企业,促进个性化设计和柔性化生产,培育定制消费、智能消费、信息消费、时尚消费等商业新模式。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动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有序发展。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三、深入推进实体零售转型升级支持传统零售企业加快新理念、新技术、新设计改造提升,向场景化、体验式、互动性、综合型消费场所转型。

鼓励经营困难的传统百货店、大型体育场馆、老旧工业厂区等改造为商业综合体、消费体验中心、健身休闲娱乐中心等多功能、综合性新型消费载体。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0.02.20•【字号】•【施行日期】2020.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厅直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把全行业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做细、做实,坚决防范和遏制各类事故发生,持续推动全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现就加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上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8次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安全生产汇报,近百次作出重要指示。

2019年,总书记就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又多次作出重要指示:1月21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专门强调了安全生产风险;11月29日,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就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建设发表重要讲话,着重强调必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江苏响水“3.21”、长深高速“9.28”等事故发生后,总书记再次反复强调,要求举一反三、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压实安全责任,管控安全生产风险,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今年1月23日,总书记又在第2期中办秘书局信息综合专报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有关部门和各级党委政府务必把安全生产摆到重要位置,树牢安全发展理念,绝不能只重发展不顾安全。

总书记的重要指示批示为我们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在当前全国上下万众一心、众志成城抗击疫情的关键阶段,习近平总书记深刻分析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对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充分彰显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和执政为民的情怀,充分体现了统揽全局的战略考量。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3.24•【字号】吉政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13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全面落实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总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构建全省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入推进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协同治理、科学治理,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创造安全稳定的道路交通环境。

(二)工作目标。

——治理体系日益完善。

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有效整合资源力量,打造点线面均衡布局、网上网下交汇融合、人防物防技防有机结合、打防管控一体化的道路交通安全治理体系。

——治理效能全面提升。

坚持立体化、法治化、专业化、智能化方向,着力提升预测预警预防、重大风险防控、道路交通安全应急处置、道路交通治理科技应用、组织社会参与能力。

——安全形势持续向好。

有力稳控道路交通事故“四项指数”,有效遏制较大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力争实现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零发生”。

——稳步迈入全国前列。

对标对表全国第一方阵,补短板、强弱项、除隐患、防风险,切实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基础防范和协同治理水平。

(三)总体格局。

——构建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委领导格局。

充分发挥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交通安全治理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形成共治合力。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运[2004]59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运[2004]59号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权有期限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交运[2004]59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为贯彻落实省厅《吉林省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建立能进能退的道路运输市场运行机制,促进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推进规范化经营和诚信服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大宣传力度。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将《吉林省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在新闻媒体上播报、客运站宣传板粘贴等形式进行公告,让广大运输经营者和社会各界了解实施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有期限使用的目的、意义,取得支持配合,保证此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

二、加强组织领导。

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较大。

各级交通运管部门要在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把客运班线经营权实行有期限使用作为一件大事,纳入重点工作,落实领导、人员、责任和工作目标,把各项工作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把这项工作抓好抓实。

三、对所有客运班线进行登记。

各级运管部门要结合今年年审工作对本地始发的客运班线逐条进行登记(样式附后),摸清所有客运班线资源底数,并建立数据库。

县(市、区)内客运班线,由县(市、区)运管所登记。

市州内跨县客运班线,由市州运管处登记。

跨市州、跨省的客运班线,由始发地所属市州运管处登记,省运管局审核确认。

所有登记的客运班线,由市州运管处统一录入运政信息系统数据库。

通过招标确定经营期限的客运班线也同时进行登记,经营期限仍按招标合同执行。

四、签订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期限使用管理合同。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印发2024年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印发2024年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的函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关于印发2024年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9.11•【文号】交运便字〔2024〕697号•【施行日期】2024.09.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关于印发2024年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的函交运便字〔2024〕6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近年来,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鼓励引导绿色出行,在强化政策支持、优化提升服务、完善设施设备、拓展多元经营、促进衔接融合、保障人员权益等方面,探索形成了一批好经验好做法。

部于2023年发布了13个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供各地借鉴。

为指导各地持续深入推进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构建完善绿色出行服务体系,在各地推荐、专家评议的基础上,部2024年组织遴选了12个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案例,分别是:一、北京:打造多层次、多样化城市公交出行服务体系;二、江苏南京:织密公共交通出行“幸福网”;三、广东珠海:创新引领绿色出行,构建公交多元化出行服务体系;四、四川泸州:坚持公交优先发展,多措并举提升公交绿色出行吸引力;五、广西柳州:多元发展联动创效,打造绿色出行动力引擎;六、江西九江:加强资金与用地保障,促进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七、上海:公交适老化,让城市更有温度;八、云南丽江:践行“公交+文旅”,推动丽江公交高质量发展;九、青海西宁:树立典型强引领,服务品质再攀升;十、吉林长春:深入实施城市公交服务质量提升,全面促进三网融合;十一、山东临沂:关爱驾驶员身心健康,打造“临沂和谐公交”;十二、安徽天长:多措并举持续改善城市交通发展环境。

以上案例具体内容在部政府网站公开。

后续部将定期总结各地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和绿色出行典型经验,印发各地交流借鉴。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05.02.18•【字号】吉交发[2004]4号•【施行日期】2005.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吉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吉交发[2004]4号)各市(州)、县(市、区)交通局:现将《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五年二月十八日附件:吉林省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以下简称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进行的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本省境内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工作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具体实施。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自行组织招投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四条客运班线经营权的招标和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客运班线经营权招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客运班线经营权许可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作出决定。

当投标人不足3个时,可由具有许可权限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招标项目第七条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高速公路建设的意见吉政办发〔2015〕66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为确保完成我省“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推动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和筹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全面建设国家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国高网)项目和省级高速公路网(以下简称省高网)重点项目,为融入“一带一路”战略、促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强大支撑和保障,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大意义高速公路是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先导性基础设施,是扩大内需和稳增长的重要支撑。

我省高速公路发展在全国相对滞后,省际间大通道仍未全面贯通,通边达海的战略通道尚未完全形成,随着土地、环境等资源的刚性约束不断增强,发展任务紧迫而艰巨。

“十三五”是我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完成脱贫攻坚任务、推进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取得新突破的关键时期,也是完善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特别是补齐高速公路短板的关键时期。

全省上下要统一思想,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合力攻坚,通过大力推进改革,破解融资难题,全力完成高速公路建设任务。

二、目标任务“十三五”高速公路建设目标是:“加快实现县(市)通高速,推进高速公路集中成网。

到2020年,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4000公里以上,省际间的5条纵向通道全部建成,基本形成‘五纵、四射、三横’高速公路网”。

规划建设高速公路2340公里,在确保建成9个续建项目775公里的基础上,新开工13个项目1565公里。

三、建设模式按照“统一规划、省地联动、利益共享、投资共担”的原则,我省“十三五”期间规划建设的高速公路项目,由省和市(州)、县(市)政府共同筹资建设。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公布日期】2019.12.04
•【字号】
•【施行日期】2019.12.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
型升级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交通运输局:
现将《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吉林省加快推进汽车客运站转型升级实施意见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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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吉林省深化改革加快推进道路客运
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推进道路旅客运输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行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更安全、更优质、更便捷的出行需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四个交通”建设和“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推动互联网与道路客运行业深度融合,不断激发市场活力,提升发展质量、服务效能和综合治理能力,努力打造道路客运升级版,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经济、舒适的道路旅客运输服务。

二、重点任务和措施
(一)扩大道路客运经营自主权
1. 推广线路专营和联合经营等运输组织模式。

鼓励客运经营者通过资产置换、兼并重组等方式,组建线路公司或线路专营。

对线路专营、区域经营或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保证基本服务标准的前提下,道路客运经营者可自主确定日发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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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车辆数量、类型,日发班次由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申请灵活调整或实行首末班循环发车,具体发车时间由经营者与客运站协商确定。

原许可机关在《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许可决定书》班次数量栏目中进行标注,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对线路公司运力充足且实现班次运力灵活调整的,该线路原则上不再安排加班车运营。

2. 推行多样化定制客运服务试点。

依托线路专营、区域经营和开展线路公司运营的客运班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探索投放符合规定的小型高端车型,拓展城区接送、定制客运等运输服务,满足旅客多元化、个性化、品质化和“门到门”等运输服务需求。

定制客运原则上应当使用7座及以上的客车,驾驶员具有班线客运从业资格,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道路运输证》运行。

3. 提升行政审批办理效率。

依据经营者申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直接办理以下行政审批事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1)客运班线平移高速。

(2)客运班线暂停、终止。

(3)经变更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变更线路途经地、停靠站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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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经毗邻市、毗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一致,新增或变更毗邻市、毗邻县间道路客运班线。

(5)按照就近的原则,客运班线变更的起讫地或途经地延伸至未通客车村屯以及未通客车3A级以上旅游景区的。

(二)提升道路客运创新发展和服务能力
4. 加强与综合运输体系的有效衔接。

鼓励客运经营者优先发展机场、高铁站直达城镇旅客集散地、旅游景区和综合枢纽等客运班线、旅游班线和公交专线,加快构建与铁路、民航、水路等相衔接的道路客运集疏运网络,形成与其他运输方式优势互补、差异化的市场格局。

对100公里以内的机场、高铁快线接驳,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营运客车不受凌晨2-5时通行限制。

5. 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积极争取财政、价格、基础设施、车辆等方面的资金和政策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推进城市公交向乡镇及全域延伸,开通周班、月班、集市班、定制班车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班线或公交专线,推广符合标准和要求的农村客运经济适用车型,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

采取公交化运营的客运班线,经当地政府组织评估后,可使用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公共汽车,具备条件的,可以参照城市公共交通扶持和优惠政策执行。

严格落实农村客运线路通行条件审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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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农村客运安全、规范、有序发展。

6. 推进旅游包车客运发展。

建立旅游客运和旅游产业协调发展机制,推进旅行社、导游和旅游客运企业及驾驶员等信息共享。

支持班线客运经营者在不影响客运班线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依法从事包车客运经营。

对执行定线通勤业务的客运包车,可使用定期(月、季、年)包车客运标志牌。

对安全管理好、服务质量高的旅游(包车)客运经营者,在核发包车客运标志牌时,可实施网上自动审核。

7. 提升客运站服务品质。

明确客运站场公益属性,通过税费减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客运站公益性支出给予资金政策扶持,建立客运站公益服务和运营保障机制。

经相关部门同意,在确保安全的条件下,可在住宅密集区域、大型市场、产业园区、学校聚集区、民航铁路站场、高速公路服务区、公交站等客源集散地设立停靠站点,便于旅客乘降。

在满足客运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客运站可提供餐饮、旅游、汽车租赁、票务代理、小件快递等延伸服务,推进站商一体化发展。

鼓励依托现有农村客运站开展农村物流业务,实现客货同站。

8. 加强联网售票系统运营管理。

进一步推广BUS365联网售票系统应用,拓展联网售票系统在定制客运、线路公司、旅游巴士、校园巴士等方面的功能,实现与全国省域联网售票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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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对接。

依托联网售票系统,统筹道路客运、城市公共交通、铁路、民航、互联网平台等资源,打造多种运输方式联程联运服务模式,实行一次购票、全程负责,让旅客接驳换乘更加顺畅。

9. 建立客运经营者诚信考核体系。

制定道路客运行业信用信息征集、评价、发布和奖惩制度,对客运经营者运输安全、经营行为、服务质量等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新增运力、评优选优、业务办理、市场退出等项目挂钩,引导客运经营者守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质服务。

10. 完善道路客运价格和客运站收费机制。

探索城际客运班线依据运营成本、与其他运输方式的比价关系、市场供求状况和服务品质等因素确定票价;探索建立客运站收费标准与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等综合考评结果挂钩的收费机制。

(三)提升道路客运安全生产能力
11.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严格执行道路客运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驾驶员“四统一”,即“统一招聘、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管理”,严格落实客运车辆“六统一”,即“统一选型、统一购置、统一标识、统一维护、统一管理、统一纳入企业固定资产目录”。

督促汽车客运站严格落实“三不进站、六不出站”和实名售票、验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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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积极推行长途客运接驳运输。

鼓励客运经营者组建长途客运接驳联盟,并加快公用型接驳站点建设,推进联盟内资源共享或整合。

实施分段式接驳运输的,客车运行过程中可以只配备1名驾驶员,接驳时间和通行时间不受限制。

对8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线不能实行接驳运输的,不再批准延续经营。

13. 建立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动态监管制度。

推进安全监督检查常态化、标准化,将诚信记分考核等级低、发生过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客运经营者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颜色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针对性。

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要求,按规定加强双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充分认识道路客运转型发展的重要意义,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厅党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和部署上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改革举措,及时研究改革过程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为道路客运转型升级提供保障。

(二)加大政策支持,严格依法推进。

要严格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要求,依法推进改革,严禁通过行政手段干预客运经营者自主经营行为;严格落实权力清单制度,结合本次改革的工作措施,进一步梳理职责权力和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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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流程并依法公开。

同时,要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加大对道路客运资源整合、车辆更新、信息化建设、客运站场运营、安全设施投入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三)加大宣传力度,强化舆论引导。

要加大客运行业改革的宣传力度,广泛利用各种媒体积极宣传改革的措施,加强政策解读,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同时,要加强社会沟通,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推进过程中行业稳定。

深入总结各地改革取得的成效和经验,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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