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开关柜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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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方:

供方:

工程地址:

产品名称: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为明确需、供双方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供方向需方提供产品的名称、型号、数量、金额及生产厂家:

1.低压开关柜台(详见厂家报价附表)。

2.合同总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元整(小写:¥)(以上总价款不因市场材料价格涨落或汇率变动而调整)。

3.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合同总价款为供方按图完成低压柜生产、安装所需的全部费用,含全部设备材料费、材料检验费、机械费、人工费、运输费、二次设计费、管理费、税费、系统调试检测费、现场安装拼柜、接地等费用)。

4.生产厂家:。

第二条对合同约定的产品,供方应于合同签订后20日内交货并现场安装调试完毕。

第三条产品质量标准和保修条件:

1.产品质量要求按国家标准执行,供方承诺严格按需方提供图纸、

供电部门要求进行制作和生产,母线室三相母线及中性母线按照图纸要求

提供、安装,柜内铜母排须做平柜顶,每组低压柜零排和地排要分别用不小于ZRBV-70mm2电线可靠连接于基础槽钢,每组低压柜外壳都要与基础槽钢进行不少于三点的焊接。主要开关按图采用在系列中自主选择品牌系列,其它所供元器件必须为厂家全新原装产品。

2.供方承诺,无论需方是否对产品进行并通过了各种检验,均不能解除供方对所提供产品质量的保证责任。

3.供方所供产品必须保证符合国家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和性能符合本合同约定,并确保通过供电部门的验收。

4.供方保证所供产品,为供方合法拥有所有权的,且可以合法转让产品,是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产品。

5.在供需双方约定的保修期内,供方须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若因设计或外因造成产品相关质量问题,供方应及时给予处理解决,经签证认可后,需方只需提供零配件更换费用。

6.供方所供产品保修期为验收通电之日起计二十四个月。

7.保修期出现因产品质量需要维修,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两天内必须派员维修,否则需方有权委托其它单位维修,费用在供方保修金中扣除。

8.因图纸设计变更造成产品更改的,供方应在需方要求的时间内无条件负责更改,涉及到增减费用的,在产品验收送电后需方书面予以确认。为保证整体工程的竣工验收,需方的确认不影响双方关于交货安装日期的约定。若供方不积极配合,造成需方整体工程验收送电延误,需方有权追究供方由此造成需方的相关损失。

第四条货品安装地点及运输方式:

供方负责将产品送至项目工地内并负责卸货、产品就位、安装及调试。运输方式及费用均由供方负责。对因采用运输方式不当而

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缺陷等,由供方无偿提供包修、包换、包退等服务,并承担由此造成需方的损失。

第五条包装标准、附件及附属资料:

供方提供的产品应符合相关产品包装标准,交货安装验收前,供方须按需方要求提供产品备品附件及实验记录、产品合格证、产品证明书等相关资料,否则需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所造成交货日期延误或工程送电延误的损失由供方负责。若在双方约定交货安装日十天内仍不能提供上述备品附件及相关资料,造成需方工程无法验收送电的,需方有权更换供货厂家,由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供方承担。

第六条产品验收标准及结算:

1.本合同约定产品验收标准以国家、省、市对本型号产品的制造及技术规范标准及设计图纸所要求为准,且需达到相关区域供电主管部门验收要求。

2.产品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毕后,必须办理验收手续。经需方清点有关规格、型号、柜内开关、所有配件、数量、相关技术资料须与图纸要求及合同约定一致后,由供方填报《低压开关柜货品验收证明书》并加盖公章,交由需方现场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共同确认并加署意见,作为支付货到款的文件依据,否则不予办理货到款。

3.全部工程经供电部门验收合格送电后,由供方提供《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加盖公章及上报工程量,交由需方现场项目经理和工程部经理共同确认并加署意见后,作为支付送电款的文件依据,否则不予办理送电款。

4.如经需方验收不合格的,由需方出具《整改通知单》,供方应在签收该《整改通知单》之日起5日内进行商品更换、补发。

5.凡牵涉到设备改型及零部件更改的或增减设备的,供方须在整体工程验收送电后15天内提交结算凭证,否则视为放弃对合同外增加设备或零部件造价主张。

第七条需方委派蒙丹、供方委派为双方合同履约代表,共同负责本合同产品交货、验收签证、款项收取、质量处理、下发相关通知等事宜。

第八条合同价款支付:

1.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天内,需方支付总价款的20%给供方作为预付款。

2.产品全部到达现场且安装完毕,并经需方按照需方提供的图纸初步验收合格后,需方再支付总价款的50%给供方作为货到款。

3.全部工程经供电部门测试验收合格送电后30天内,需方再支付总价款的70%给供方作为送电款。

4.按本合同要求,供方送齐竣工结算资料并经需方审核完毕后四个月内,供、需双方算清双方的违约责任,需方于结算完毕后10天内支付至合同结算价的95%。

5.合同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保修期满(扣除相应责任款)一次性付清。

6.每笔货款支付的同时,供方均需提供等额的正式发票给需方。

第九条违约责任:

1.本合同签署生效后,供方原因造成延期供货安装,每延误一天,需方有权从供方货款中扣罚人民币伍仟元作为违约金。超过合同约定时间10天供方不予供货或安装调试完成时间延期10天或以上,即作为供方无故不予供货处理,需方有权解除合同及另行更换供货厂家,供方应无条件退场,供方除支付上述违约金及全额退回需方已付款项外,还须按合同总价款的30%向需方支付违约金,由此造成需方工程的竣工工期延误的相关损失由供方赔偿给需方。

2.需方逾期付款的,工期按相应逾期的天数顺延。

3.确因现场施工条件及供方不可抗力造成的工期延误,由供方提供《施工现场签证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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