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财税实务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
架及实务思考
明确了总局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后,实际上后面涉及的就是两个问题,一个是在理论层面分析该逻辑框架的合理性;另一个是在实务层面基于税总40号公告现有逻辑框架,探讨在实际操作层面如何使40号文落地。
这对于中介机构和基层税务机关是最关心的问题。
这里,我们先进行实操层面的探讨。
理论层面40号公告实际涉及的是100%控股的集团公司间重组税务处理问题,这个我们可以在最后再进行审视。
这里,我们先来看一下母公司——子公司资产(股权)划转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
即这种会计处理对应的应该是我们40号公告后面的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资产划拨,而不是母公司——子公司的资产划拨。
母公司到子公司的资产划拨,即使是无偿划拨,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母公司也应该是按照投资进行会计处理。
即在母公司——子公司资产无偿划转的情况下,母、子公司正确的会计处理应该是:
母公司:
借:长期股权投资——子公司
贷:资产科目
子公司:
借:资产科目
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我等的花儿也开了!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笔记徐贺经过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终于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5月29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称“109号文“)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成文日期为5月27日,在办公厅印发的当天(29日)傍晚在部分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以查询到该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还没有发布该公告及官方的政策解读稿。
109号文的出台时就让搞税务专业技术的小伙伴们很激动了,这次发布了政策具体解释及落地操作指引的公告也必将引起税务圈内的大讨论和热议,同时也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的管理备案操作问题。
在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我本来想写个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这个文,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例,对这个业务还是挺有感觉的。
但是,当时由于109号文政策部分写的比较粗放,很多政策具体解释需要在配套的政策管理性公告中来体现,并且当时我在给109号文的这个配套公告提建议时,看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写了几页纸,感觉到了某些政策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当时放弃了写学习体会的想法,待具体的公告出台时一起和大家来汇报交流。
记得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说大约配套的公告会在春节前后出台,但是等来等去一直等到汇算清缴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才把这个公告发出来,现在终于迎来了109号文的配套公告,至此企业资产划转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基本到位,俺现将对这个政策的学习体会整理成笔记与大家一块交流学习。
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俺认为理解税收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学习具体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政策的立法意图和要解决的问题理解了,才能够把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减少政策执行落地中争议和误解。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
居民企业并购重组适用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要点汇总(老会计人的经验)编者按:随着国务院简政放权战略实施的逐步深入,企业并购重组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由审批制转变为备案制。
同时,现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并购重组交易划分为“六加二”的类别,且涉及到非居民企业的重组交易备案方式也具有特殊性,使得此项备案工作十分复杂。
笔者结合自身实务经验,就企业所得税“六加二”类并购重组交易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实操要点进行汇总,供读者参考。
一、企业并购重组交易的基本类型(一)六类交易类型: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对于改制、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七类并购重组交易,符合一定条件的,重组各方可以选择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优惠政策。
同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及《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对企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备案程序及后续管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二)两类特殊交易类型:资产划转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1、资产划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明确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交易类型可以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几种资产划转类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方法和备案程序。
2、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以在不超过五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会计处理事项的探讨
ACCOUNTING LEARNING129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会计处理事项的探讨赵正换 海口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摘要:在我国无偿划转股权主要是无偿划转国有资本,其相关会计处理没有专门规定,本文结合资产重组税务文件浅显探讨国企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事项,重点探讨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的会计处理工作。
关键词:集团内部;无偿划转股权;税务;会计处理目前,集团内部的股权无偿划转已是十分普遍的现象,国家支持无偿划转产权有利于国有企业更好地对自身的产业布局进行优化,对集团的结构进行调整,整合社会资源使国有企业发展壮大,有实力与世界级企业抗衡。
一、我国现行的无偿划转政策我国无偿划转股权仅适用于国有股权,所以股权的变动并不会对上市公司的持有者造成损失。
通过无偿划转股权,目的是能够调整和理顺国有资本的运营体系。
无偿划转股权或许导致公司控制权的转移,且企业高层也会在转移的过程中完成重组[1]。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无偿划转产权的划入划出方仅限于国有独资企业或者独资公司、国有事业单位。
从2014年开始,国资委专门针对国有产权划转进行了规定,扩大了划入划出方的范围,使得无偿划转也能够在两个不同的国有独资企业之间进行,也可以在不同的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开展,而且在双方全体股东同意下,就可以完成股权的无偿划转工作。
二、税务处理方法无偿划转股权涉及契税、营业税(营改增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本文根据相关税务文件探讨划转过程发生的重组税费,实际操作中还应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明确文件是否契合当地税务政策。
(一)契税根据要求,单位或者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过程中,并没有涉及转让公司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情况,不需要征收契税。
目前,国内的无偿划转都只是股权的转让,这样的划转是不会产生契税的。
(二)营业税营改增前税法明确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所以集团内部股权无偿划转不征收营业税。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地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
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7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已成为国有资产整理、剥离的重要整合手段,广泛运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主体间以及主体内资产的无偿转移,而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带来执行上的诸多分歧与讨论。
关键词:资产划转;财税探析引言企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外部形势的变化,原有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资产划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从税法层面,资产划转往往伴随着资产所有权在参与重组主体之间的转移变动而触发相应税项的纳税义务,因此,税收成本构成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关键决策因素[1]。
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以优化企业的考量,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企业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有两大亮点,一是将企业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二是明确集团内部重组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以低税负实现资产和业务的调整,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2]。
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和反避税平衡的考量,税法对有关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也提出了条件和要求,这意味企业在选择重组交易时需对交易安排进行重点审视以规避税务风险。
一、案例导入C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是由A 自然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持股10%)和B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共同出资设立,C 公司现持有D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 公司)100%股份,A、B、C、D 公司均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上市公司案例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财税〔2014〕109号,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该文就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问题而出的文件。
最终出台的政策把”国有“两个字给去掉了,虽然政策意图是解决国有企业这种特殊税收问题,非国有企业似乎很少有这种无偿划转业务。
二、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规则和方法109号文和40号公告又规定了,几种不同架构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的具体税务处理,但这些不同模式下的资产划转业务,需要共同遵循以下几前置性条件:1. 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 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这条规定也同样是从59号文中搬过来,即“经营的连续性3.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交易双方的股权架构不能改变40公告第七条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4. 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划出方借资本公积,贷资产;划入方借资产,贷资本公积。
【云天化集团分公司偿划转案例】2012 年 4月 10 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32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安宁矿业分公司资产无偿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事宜的批复》同意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成建制、整体无偿划转至磷化集团。
2012 年 6月 6日,云南省国资委出具云国资产权函【2012】54 号《云南省国资委关于将安宁矿业分公司 6宗土地划转云南磷化集团有限公司关事宜的复函》明确将云天化集团安宁矿业分公司所使用的宗土地使用权划转磷化集团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5.05.27•【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施行日期】2015.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务总局明确四种企业资产(股权)划转情形享受税收优惠(老会计人的经验)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明确四类集团内居民企业之间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行为,暂不确认股权或资产转让所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同时简化征管流程,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内部交易的税收成本,进一步支持企业资源整合和做大做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为落实国务院重点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企业兼并重组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为切实推动优势企业做大做强发挥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为进一步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大中型企业核心竞争力,又出台了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便于企业更好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执行口径和征管要求。
公告明确,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子公司向母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等四种情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可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大大缓解了企业纳税资金压力,很大程度上节约了融资成本,有利于促进集团业务重组,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有助于国有企业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主动参与市场竞争,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
值得关注的是,这一政策不仅适用于国有企业集团,也适用于其他企业集团内部的股权或资产划转交易,保证了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市场主体在同一税收政策起跑线上公平竞争,有利于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介绍,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公告不再对股权、资产划转设置事先核准,改为在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报送申报表和相关资料,简化管理方式,优化征管流程。
同时,按照放管结合的原则,公告明确,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在一定时间内实质性经营活动发生改变的,应追回企业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防止企业出于偷逃税款的目的滥用该政策。
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所长李万甫表示,近年来,我国企业兼并重组的步伐不断加快,但仍面临审批多、融资难、负担重等难题,国务院高度重视,持续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环境,为企业兼并重组创造条件。
资产(股权)划转“免税”的操作要点和4大步骤
资产(股权)划转“免税”的操作要点和4大步骤 | 筹划周刊发布时间:2015-6-9 10:00:35编者按: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中有关资产(股权)划转适用“免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本期,华税律师聚焦该文件,解读资产、股权划转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操作的步骤及要点。
· 四种类型解读本次发布的40号文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规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适用情形细分为4类,具体如下:类型40号文划分资产、股权划转母公司财务处理 子公司财务处理纵向(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第1类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2类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 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第3类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横向(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第4类 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操作步骤、要点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适用情形。
公告2015 40号关于股权资产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规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 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 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 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 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 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 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 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 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 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 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 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 12个 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 12个月内不改变被 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相关资料包括: 1.股权或资产划转总体情况说明,包括基本情况、划转 方案等,并详细说明划转的商业目的; 2.交易双方或多方签订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合同(协 议),需有权部门(包括内部和外部)批准的,应提供 批准文件; 3.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账面净值和计税基础说明;
4.交易双方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说明(需附会 计处理资料); 5.交易双方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说明(需附会计处 理资料); 6.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 动的承诺书。 六、交易双方应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后的下一年度的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各自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 情况说明,以证明被划转股权或资产自划转完成日后连 续 12个月内,没有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七、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 12个月内 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 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 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 30日内 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应 在接到通知后 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八、本公告第七条所述情况发生变化后 60日内,原交易 双方应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一)属于本公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母公 司应按原划转完成时股权或资产的公允价值视同销售处 理,并按公允价值确认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子公司按公允价值确认划入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公告对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做了如下解释和规定:
一、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主体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企业的资产(股权)划转所产生的所得,应该缴纳相应的企业所得税。
主体范围为企业、
个人。
二、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资产(股权)的所得应该按照实际取得的价值来计算,但是当实际取
得的价值无法确定时,应该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当
市场价值不存在或者不是目前市场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其他方法来确
定价值。
三、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期限
企业在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应该在开具完发票之日起15天内,到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的特别情况
1、当资产(股权)划转的收入被当做投资收益来纳税,那么纳税时应
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投资收益来纳税。
2、当资产(股权)划转的形式是股东的资产划转而非公司的资产划转,那么应该按照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来纳税。
以上是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解释和规定。
对
于新近进行资产(股权)划转的企业或个人,务必要了解相关的规定
和要求,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
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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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在上述重组政策中,清晰的发现了规律,即重大重组政策遵循了”财税文件明确政策总局公告配套征管”的规律,40号公告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征管政策出台的。
二、资产(股权)划转政策具体内容解析109号文件第3条规定:对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①凡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②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③且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未在会计上确认损益的,可以④选择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1、划出方企业和划入方企业均不确认所得。
2、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账面净值确定。
3、划入方企业取得的被划转资产,应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75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在重组过程中,应当在交易发生时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者损失,相关资产应当按照交易价格重新确定计税基础。
”即:原则上资产重组行为应该按照交易价格视同销售收入,而财税「2009」59号文件和财税「2009」109号文件就是条例75条所称的另有规定,适用递延纳税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
资产重组交易的税务处理,遵循三个原则:第一:法人税制原则。
原则上,只要资产的所有权从一个法人单位转移到另外一个法人单位,资产应该做视同销售处理,资产的隐含增值在税收上需要得到实现。
第二,分解理论。
资产重组交易行为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分为两步,第一步,先对资产做视同销售行为;第二,对资产接收方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第三,计税基础延续理论。
资产重组交易行为符合59号或109号文件条件,采取特殊性税务处理时,资产划出方不确认所得,同时资产接收方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59号文件资产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详见拙著《59号文件及4号公告对比解析》,这里不再赘述,本文重点探讨109号文件资产划转的税务处理。
10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适用于三种情形,即:”母子公司之间”、”子母公司之间”,”子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划转,结合40号公告,分别举例说明。
「案例1:以资产(股权)投资符合资产划转条件」A公司持有M公司100%的股权,2015年1月,A公司将两项资产划转至B公司,其中包括:计税基础为600万元,公允价格为1000万元的不动产;A公司持有的M公司60%股份,其计税基础为600万元,公允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做账如下:A公司:借:长期股权投资1200万贷:固定资产清理600万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60%股份600万B公司:借:固定资产600万长期股权投资-M公司60%股份600万贷:实收资本1000万资本公积200万问题1: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划转?40号公告之前,何为划转行为,曾经饱受争议,尤其是投资行为是否属于划转,更是焦点中的焦点,40号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按账面价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股权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上述规定,铿锵有力,非常明确的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行为确定为划转行为。
事实上,目前”划转”一词,分别在财税「2015」37号文件契税政策、财税「2014」109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29号公告”关于股东划入资产”中有所体现,40号公告明确了”划转”一词的含义,意义重大,虽然40号公告是企业所得税政策,但”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秉承”同一问题,同一解释”的理念,母公司将不动产投资于全资子公司的行为,也应确定为契税的”划转”行为,从而免征契税。
问题2:关于109号文件中”原账面净值”的理解?109号文件,将划入、划出方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均表述为按照”原账面净值”确定,一般来说”原财产净值”等同于”原计税基础”,也等同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74条所称的”财产净值”,但是特殊情况下,”原账面净值”与”原计税基础”可能出现背离的情况。
例如:假设A公司持有M公司的股权,系该公司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方式取得的,且不具有商业交易实质,该项股权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为800万,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为600万,则在A公司取得股权时,应确认2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将持有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为800万元。
那么在该案例中,B公司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A公司以股权投资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应当确定为800万元,而不是600万元。
因此原109号文件”原账面净值”的表述,略有瑕疵,40号公告进行了补正,将”原账面净值”均改为了”原计税基础”.问题3:109号文件的划转政策,是免税政策,还是递延纳税政策?由于A公司取得B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及B公司取得资产(股权)的计税基础,均为资产(股权)的原计税基础,因此未来在资产折旧(摊销)或者再次转让或者B公司注销时,资产的隐含增值依然会得到实现,因此无论59号文件、还是109号文件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均为递延纳税政策。
关于递延纳税,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纳税主体的递延,资产隐含增值纳税的主体;由A公司递延到了B公司;二是该项递延由于未来B公司盈亏状况变化,原有的资产隐含增值未必在未来能够全部实现,因此是金额上的不确定性递延;三是该项递延由于B公司”未来何时再次转让资产或者注销清算”的时间是不确定的,因此是时间上的不确定性递延;四是,如果A公司转让股权与B公司转让其取得的资产(股权)同时存在,会有是否存在重复纳税的争议,关于此问题,张伟的观点是不存在重复纳税,详见拙著《59号文件及4号公告对比解析》。
「案例2:交易完成12个月内,股权比例发生变化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上例中的B公司,在完成划转交易后的第7个月(2015年8月)增资扩股,引进了战略投资者C 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A公司占B公司80%股份,C公司占B公司20%股份,A、B公司应当如何进行税务处理?问题1:资产划转时,A公司持有B公司100%股权,在未来12个月内,持股比例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单独从109号文件的表述来看,并未有59号文件”权益连续性”的类似表述,但在40号公告下发之前,就有10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引入12个月”权益连续性”的讨论,40号公告就如此前所料的对109号文件扩大解释,增加了约束性条件,其第七条规定:”交易一方在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后连续12个月内发生生产经营业务、公司性质、资产或股权结构等情况变化,致使股权或资产划转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的,发生变化的交易一方应在情况发生变化的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的30日内将有关变化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该表述,润物细无声,静悄悄的将”股权结构”变化的条件,纳入了资产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因此本案例中A公司的资产(股权)划转交易不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问题2: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发生变化后,如何进行纳税调整?按照40号公告第八条的规定,A、B公司应当分别进行如下税务处理:A公司:应当视同销售,确认应纳税所得额2000-1200=800(万)B公司:一是,将取得M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由600万,调整为1000万元;二是,将取得的不动产计税基础调整为1000万元,并对此前已经确认的折旧费用进行纳税调整(当年度事项可以在汇算清缴调整,跨年度事项则追溯进行纳税调减)。
问题3:在该项交易不符合109号文件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后,A公司是否可以改按财税「2014」116号文件规定,按照5年递延纳税处理?《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第三条规定,符合59号、116号、109号文件规定的特殊性税务处理条件,由企业择一处理,但是一经选定,不得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