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范标准)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
民爆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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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管理制度汇编一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管理制度1、严格遵守和执行《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和国家相关规定;2、民用爆破器材的仓库应取得国家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爆破作业许可证”;按照核定许可的储量、种类进行储存;3、民用爆破器材储存库应设安全保卫组织机构,公司总经理为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责任人,库房设置仓库负责人,并设相应的仓库管理人员和足够的保卫人员,并层层签订责任书;(组织机构见附图)4、储存库实行24h专人值守,每班值班守护人员不少于3人,其中1人值守报警值班室。
值守人员应每小时对库区进行一次巡视,巡视时携带相应的自卫器具,并如实登记形成台账。
值守人员履行值班、检查等岗位职责,严格交接班制度;5、仓库管理人员应了解产品的安全性能,掌握防火、防爆等知识,熟悉仓库的各项安全规定并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6、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仓库内严禁储存无关物品;7、入库产品应具有验收合格证,出库后返回产品也应有验收手续方可入库。
8、如实记录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库数量、流向和储量,每天核对民用爆炸物品库存情况,并按规定将上述信息录入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系统,坚持雷管按编号发放,坚持日清月结,认真填写爆炸物品出入库登记簿,做到帐目清楚,帐物相符,发现差错及时查找原因并报告有关部门;9、库房内严禁烟火,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外来人员进入仓库必须经本公司审查批准,在了解仓库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由仓库工作人员带领进入,并做好出入库登记;10、库区要勤打扫、勤检查、保持环境卫生清洁;11、储存库治安防范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或部门定期检测和维护,并准确记录每次的检测维护详情。
二、爆破员职责1、保管所领取的爆破器材,不应遗失或转交他人,不应擅自销毁和挪作它用;2、照爆破指令单和爆破设计规定进行爆破作业;3、遵守《爆破安全规程》和安全操作细则;4、爆破后检查工作面,发现盲炮和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及时上报或处理;5、爆破结束后,将剩余的爆破器材如数及时交回爆破器材库。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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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是指针对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等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目的是确保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和使用,防止事故的发生,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本文将从爆炸物品的定义、分类、储存、运输、使用和事故处理等方面对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爆炸物品的定义和分类1. 爆炸物品的定义:爆炸物品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发生爆炸反应的物质或装置。
包括炸药、火药、雷管、烟火、爆破器材等。
2. 爆炸物品的分类:根据危险性和用途,爆炸物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易制爆物品:易制爆物品是指具有较高的爆炸性能,且制备相对简单的物质或装置。
如炸药、硝酸甘油等。
(2) 火药:火药是一种由硝酸盐、木炭和硫等原料制成的爆炸性物质,主要用于军事和民用领域。
如黑火药、无烟火药等。
(3) 雷管:雷管是一种用于引爆炸药的装置,主要用于矿山爆破和火工品制造等领域。
(4) 烟火:烟火是指用于庆祝、表演和燃放等活动的烟花爆竹。
如鞭炮、烟花等。
(5) 爆破器材:爆破器材是指用于爆破作业的工具和装置,包括炸药包装、导爆管、雷管等。
二、爆炸物品的储存管理1. 储存场所:爆炸物品的储存场所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地势较低且通风良好;距离居住区、工矿企业等人员密集区域一定距离;防火、防爆等措施完善。
2. 储存设施:储存爆炸物品的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具备防火、防爆、防雷等功能;设有监控和报警系统;设施结构牢固,防止外力撞击和震动。
3. 储存容器:储存爆炸物品的容器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密闭性好,防止爆炸物品泄漏和外界气体进入;承受压力的能力强,防止容器爆炸;材料耐火、防腐蚀。
4. 储存数量:根据储存场所的大小和环境条件确定爆炸物品的储存数量,严禁超过规定的储存量。
5. 储存安全措施:储存爆炸物品时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严禁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存;严禁吸烟、明火等火源接近储存场所;定期对储存容器进行检查和维修;定期清理储存区域,确保无杂物积堆。
爆破器材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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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器材管理,明确责任,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证企业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爆破器材安全管理规定,结合XXX(单位)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爆破器材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负其责、各司其责,落实责任,协调配合。
第三条矿涉爆人员,包括装卸工、司机、押运员、保管员、雷管导通员、涉爆员等,必须选用责任心强,政治可靠,熟悉爆破器材性能和操作规程的人员,经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四条涉爆员要取得《特殊工种资格证》,并在通风科备案,同时取得经公安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颁发的《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民用爆破物品信息IC卡》,在通风科审核备案。
方可上岗作业。
第五条爆破器材库押运员的配备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要求,押运人员要接受矿单位保卫部门的领导和管理,保管员不得兼作押运人员。
第六条爆破器材库必须经公安部门验收,符合规范要求,取得《爆破器材作业单位许可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依据本办法,对矿爆破器材管理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第八条矿成立爆破器材领导组:组长:单位正职常务副组长:分管安全的领导副组长:其他分管领导成员:物资供应、通风、保卫、安全、生产、人事和各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组下设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物资供应部门,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第九条矿爆破器材领导组的职责: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爆破器材管理方针、政策和要求,以及上级单位和部门有关民爆物品管理的文件精神,抓好我矿的爆破器材管理工作。
2、负责矿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企业的稳定。
第十条矿爆破器材管理办公室职责:1、牵头单位爆破器材管理工作,定期主持召开爆破器材管理专业会议,牵头制定、研讨、下发爆破器材管理文件。
民用爆破器材库储存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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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破器材库储存操作规程1、存放规定:民爆物品宜单品种专库存放,同类不同状态或不同危险等级的炸药宜分开存放,如受条件限制时,同类不同品种的民爆器材亦可同库存放。
但凡是相互性能间有抵触的民爆物品,不允许混合存放。
如炸药不得与雷管同时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黑火药或硝酸铵应专库存放,雷管不得与导爆索、导火索存放在同一建筑物中。
每个库房储存的品种和最大允许存放数量应按行业主管部门的核准严格执行,平时储存的民爆物品不准超过规定的存量。
民爆物品仓库内不准存放下列物品:(1)其它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2)有毒或腐蚀性和放射性物品;(3)燃料或可燃材料;(4)来历不明的爆炸品;(5)公安机关回收的爆炸物品。
2、民爆器材的堆放民爆物品库房内储存的民爆器材,应按规定要求执行定臵定位标准进行管理,在不超过定额储存量的前提下,划出合理的摆放位臵及定出高度线,并要做到堆放整齐、牢固,便于通风和搬运。
堆放炸药类、索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超过1.8m,堆放雷管类危险品的垛高不应大于1.6m。
库内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检查通道不应小于0.8m。
每堆垛不宜大于300箱,堆垛相互之间、堆垛与仓库内墙之间应至少留出0.8m的距离。
各垛必须有卡片,卡片上注明垛号、物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和进库日期。
为便于管理,要求有秩序地分类存放物品,对所有库房应按顺序编号,编号在建筑物的明显处标示出来,仓库面积较大的还应画出堆位臵和确定垛号。
这样每批物品入库后的存放位臵就由库号、垛号所确定。
库存物品还须制作堆垛的平面示意图,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和存放位臵。
通过查看示意图,对库存物品情况便可一目了然。
3、定期检查储存物品的质量合格的民爆物品在其特定的包装、储存条件下,也会缓慢地发生一些变化,当环境条件变坏时这些变化会发生得特别的迅速。
因此库房储存保管的任务不仅要保证出入库的物品数量准确,也应保证所储存物品的质量,以保证在有效期内民爆产品的正常使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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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管理施工单位爆炸物品,预防被盗、丢失和爆炸事故发生,防止被敌对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用于破坏活动,保障施工现场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爆炸物品,是指在工程建设中使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器材和公安机关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炸药等爆破器材。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公路上、公路下从事各类工程的公路施工企业及其使用的农民工施工队伍。
第四条施工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从严管理,依法监督,方便生产,保障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
炸药使用单位主管领导对炸药的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物资管理部门的主管领导人负责购买、运输、储存过程中的安全工作,爆破作业单位的主管领导人负责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为了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应逐级成立爆炸物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者任领导小组组长。
第五条购买、运输、储存、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必须遵守措施和相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教育职工严格遵守执行,并设专门机构或专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对其保管的爆炸物的安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爆破材料管理第七条使用炸药的单位必须建立验收证书、领发、检查、看守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保证爆炸物品不发生被盗、被抢、丢失、失火、滥发、误发等问题。
第八条储存和加工爆炸物品的仓库、车间应制定安全管理、治安防范措施及发生爆炸、火灾、水灾、盗窃和意外自然灾害事故处置计划。
第九条炸药仓库的仓库管理员和看守员应在政治上可靠、责任心强并经公安机关培训,取得合格证的正式职工担任。
(一)仓库保管员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和上级关于炸药管理的规定、规定,严格执行领发制度,保管好库内的爆炸物品。
具体任务是:1.负责爆破材料的入库检验、保管、发放和统计工作;2.负责领导批准的产品名称、数量发放爆炸物品;3.负责建立并填写炸药收发台帐,并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4.负责库区的安全防范措施,落实防盗、防火、防爆等措施;5.负责仓库突发事件的早期处置,并及时报告领导;6.接受上级领导和公安机关的检查、指导,整改不安全隐患。
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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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储存及安全管理14。
1 一般规定14.1。
1爆破作业单位均应有经安全评价合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民用爆破器材库。
14。
1.2 爆破器材应储存在爆破器材库内,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储存爆破器材.14.1。
3 单库允许存放量及存放方式执行GB50089的规定,总库的总容量不得超过以下规定:炸药为本单位半年用量;起爆器材为本单位年用量.14。
1.4 爆破器材单一品种专库存放.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存放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下列规定:——炸药类、射孔弹类和导爆索、导爆管可以同库混存。
—-雷管类起爆器材应单独库房存放;——黑火药应单独库房存放;——硝酸铵不应和任何物品同库存放。
当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同库存放时,单库允许的最大存药量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
1。
5 乡、镇所属以及个体经营的矿场、采石场及岩土工程等使用单位,其集中管理的小型爆破器材库的最大储存量应不超过一个月的用量,并应不大于表14-7的规定。
表14—7小型爆破器材储存库单库单一品种最大允许储存量14。
2永久性地面仓库永久性地面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089的规定。
14.3永久性地下及覆土仓库永久性地下及覆土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内外部允许距离、库房结构、设施应符合GB50154的规定.14.4可移动性仓库14。
4。
1可移动爆破器材库的位置及外部安全距离应根据实际储存药量,按GB50089的相关规定执行.14.4。
2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性爆破作业,采用移动式炸药库时,应遵守下列规定:-—24小时均应有人警卫;——加工起爆体和检测电雷管电阻,应在离移动式库房50m以外的地方进行。
14。
4。
3 移动式库房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t,雷管20000发,导爆索10000m,导爆管10000m。
14.5 地下矿山的井下爆破器材库及发放站14.5。
1井下只准建分库,库容量不应超过:炸药三昼夜的生产用量;起爆器材十昼夜的生产用量;14.5.2井下爆破器材库的布置,应遵守下列规定:——井下爆破器材库不应设在含水层或岩体破碎带内;—-炸药库距井筒、井底车场和主要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100m ,壁槽式库不小于60m;--炸药库距行人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25m ,壁槽式库不小于20m;-—炸药库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距离:硐室式库不小于30m ,壁槽式库不小于15m;-—井下炸药库应设防爆门,防爆门在发生意外爆炸事故时应可自动关闭,且能限制大量爆炸气体外溢;-—井下爆破器材库除设专门储存爆破器材的硐室和壁槽外,还应设联通硐室或壁槽的巷道和若干辅助硐室;——储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硐室或壁槽,应设金属丝网门;——储存爆破器材的各硐室、壁槽的间距应大于殉爆安全距离。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工信安函[2012]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40ad645a326c1eb91a37f111f18583d049640fa7.png)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安函[2012]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完善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民爆行业实际,我司组织制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转发辖区内有关单位并遵照执行。
附件: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九日民用爆炸物品科技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促进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行业技术创新、科技进步和安全生产,规范民爆行业的科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爆行业科研项目和科技成果管理,科研项目包括:民爆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科研开发,现有技术(含工艺、装备等)的重大改进,自动化技术和信息化技术在民爆行业的应用等。
科技成果管理包括科技成果鉴定和新产品生产定型。
第三条鼓励具备科研条件的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从事民爆科研、技术创新等活动。
从事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新设施的研发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开展与涉爆有关的活动,应有符合《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50089)、《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28263)等规定的爆炸品试制、销毁与性能测试的场所;(三)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实(试)验安全操作规程;(四)项目负责人应具有5年以上民爆从业经历,项目组中至少有1名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8.爆破作业单位民爆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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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第四节
爆破器材的领取、发放和清退
爆破器材的运输、装卸和现场运送
第五节
第六节
爆破器材的检验
爆炸物品的销毁
第一节 爆破器材的储存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二、爆破器材库建设
三、爆破器材的储存作业 四、爆破器材库治安防范
一、爆破器材储存管理目的
对爆破器材必须实行严格的安全管理,其目的:
(四)作业现场存放的爆破器材应当包装完整, 便于清点,以免错计错发、遗漏丢失、损坏;零散 的雷管应当放置在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保管箱内, 箱内有防止雷管碰撞、振动的措施。 (五)拆箱、起爆体加工等作业不得在临时存 放处进行。
物。
(六)保持存放场地的整洁,禁止堆放任何杂
五、临时存放爆破器材的存放设施 允许利用符合安全要求的房屋、车辆、船舶 等设施临时存放爆破器材。
评价的,经过当地公安机关组织的验收,方可储存 爆破器材。
2、对于原已经使用的爆破器材储存库,如果 以前未经过安全评价的,应当进行安全现状评价, 评价认为符合要求的方可继续使用。
(二)储存库建设安全要求的主要内容
1、储存规模,包括允许储存的爆破器材品种、 数量; 2、库区选址,包括与周边目标之间的外部安 全距离等;
10、定期全面清点库存,核对台账。
11、清理过期失效、变质或损坏报废、不再使用 或淘汰的爆破器材,对应当销毁的爆破器材应单独 堆垛或单库存放,并及时报告,等待销毁。
(五)储存作业日志和情况报告
1、保管员在日常作业和检查工作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 应当立即报告:
(1)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流失问题的,如被盗 抢、丢失、错发、错账短少等; (2)发生、或可能发生爆破器材质量问题的,如损坏、 过期、变质、标识缺少或不清等; (3)发现重要的安全管理设施,如门窗、栅栏、导电 胶板、温度计和湿度计,以及报警设施等,有损坏、或故障 不能恢复正常使用的情况。 2、保管员应当将每天的储存作业情况填写日志,以备 检查和考核。
民爆物品储存管理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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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爆物品的储存管理,保障公共安全,防止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民爆物品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或“储存人”)。
第三条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依法管理,规范操作;(三)责任明确,分工负责;(四)科技保障,持续改进。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爆物品储存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条件第五条储存民爆物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二)有固定的储存场所,储存场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四)有完善的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五)有必要的储存设施和设备,确保储存安全;(六)有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六条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远离居民区、学校、医院、交通要道等人员密集区域;(二)与易燃易爆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库房保持安全距离;(三)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四)有可靠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水设施。
第七条储存设施和设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二)具有足够的强度和稳定性;(三)能够有效防止民爆物品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发生;(四)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正常使用。
第三章储存管理第八条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民爆物品储存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储存岗位责任制;(二)储存人员培训考核制度;(三)储存场所管理制度;(四)储存设施和设备管理制度;(五)储存安全检查制度;(六)储存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七)储存应急预案。
第九条储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经过专门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三)熟悉民爆物品的性质、储存要求和操作规程;(四)具备一定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能。
炸药库建设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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炸药库建设基本要求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张呼铁路工程段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破物品安全管理条例》GB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爆炸力学》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小型仓库除满足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
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消防水池储水量在15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库仓库应大于2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内不得使用明火。
地面仓库、小型仓库库区平面布置和建筑仓库区总平面布置根据库房的危险等级和存药量结合地形布置。
值班室应布置在库区入口处。
存药量较大的库房不宜布置在仓库区出入口附近。
库房不宜长面相对布置。
在仓库区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墙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高度不应低于2m,墙顶应设防攀越措施。
库房周围5m范围内应清除枯草、易燃物,围墙外15m范围内不应种植针叶树和竹林。
一般规定各爆破器材库房的耐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GBJ16-87中二级耐火等级的各项规定。
各爆破器材库房内严禁设辅助用室。
库房的建筑结构各爆破器材库房应为单层建筑。
库房应采用砖墙承重,屋盖宜为砼结构,净高度不宜低于。
库房的门应为二层且均应向外开启,外层们应为铁皮报覆的耐火门,里层门为铁珊门和金属网。
库房内任一点到门口的距离不应超过15m,门的宽度不宜小于,高度不宜小于,不应设置门槛。
库房的窗应能开启并应配置铁珊和金属网。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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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第一条民用爆破器材仓库应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
民用爆破器材仓库泣设专职人员保管,库房储存量不得超过设计襻存量;第二条库内严禁明火,孳库内必须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等物质;第三条库内应保持干燥和通风良好,堆放应利于行走,搬运方便,库房有温度计和湿度计,经常检查、记录,使室温不得超过35~C:第四条进入库区不应穿带钉鞋和易产生静电衣服,不应使用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启箱,启箱应将产品箱移至库房防护屏障外指定地点进行;第五条民用爆破器材堆放时,.炸药箱(导火索箱)堆垛的总高度不应大于1.8m,堆放雷管时总高不超过1.6m,每堆不超过300箱,同库贮存的不同物品应分别堆放,各类箱堆间距不小于O.3m,堆垛与库房墙的距离不小于0.3m,人行检查、清点道宽度不小于O.8m,装运货物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1.2m;第六条根据民爆物品特性,做到防潮、防热、防冻、防霉、‘防洪、防火、防雷、防虫、防盗、防破坏(十防)和库房内无尘土、无禁物、无水气凝结、无漏雨、无渗水、无事故差错、无包装损坏、无锈蚀霉烂、无鼠咬虫蛀,库边无杂草,库周围25m范围无树林或竹林,水沟无阻塞(十二无);第七条各类民爆物品宜单独品种专库存放,当受条件限制时,需在同一仓库内存放两种以上民爆器材时,应按表1规定执行,民爆器材包装应是完好无损的成品方能同库存放;。
第八条各类民用爆破器材发放时必须做到先进先出的原则,做到账物相符,心中有数,账目清楚,随时对库存民用爆破器材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公司领导,对过期或变质的民用爆破器材严禁发放;第九条民爆器材的编码登记应按公安部门的要求严格管理。
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2)是指针对民爆物品的接收、发放和储存等环节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基本的民爆物品收发、储存管理制度的范例:1. 来源管理:- 所有民爆物品必须有明确的来源,禁止接收来路不明的民爆物品。
爆破作业现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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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第一条为了加强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民用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涉爆案件、事故发生,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公安部规章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浙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单位实施购买、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炸药和爆破作业等活动,应严格遵守《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人拥有或非法拥有民用爆炸物。
第三条爆破作业单位是治安保卫工作的重点单位,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民爆物品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
爆破作业项目承包给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实施的,项目业主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有连带责任,所有安全管理措施应与负责施工的爆破作业单位一起实施,并在承包合同(协议)书中予以明确。
第四条爆破作业单位应当建立民爆物品流转登记制度、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专用仓库、临时储存场所和爆破作业场所是公安工作的重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
物防、技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
民用炸药专用仓库必须配备摄像机监控系统和110联网的入侵报警系统,并安排掌握相关操作技能的人员管理、维护。
第六条爆破作业单位的民爆物品应存放在专用仓库或临时存放点,专用仓库和临时存放点应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建设、管理,并经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治安部门组织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条民爆物品专用仓库必须设专职保管员,人数应与管理任务相适应。
专职保管员应当认真履行保管职责,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妥善保存有关台帐、资料。
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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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公安部发布的《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等规章的规定,规范全省公安机关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公安厅负责全省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设区的市公安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的许可审批。
具体工作由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各级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实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的内容及其名称、定义、术语和解释等,应当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等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六条申请办理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应当根据申请类别填写《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营业性)申请表或者《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申请表,并提交符合《申请从事爆破作业单位的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省公安厅提出;申请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向申请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局提出。
第八条省、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明确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填写《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即时制作《民用爆炸物品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关于印发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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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的相关制度的通知》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关于印发《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部属各单位:根据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相关规定,为确保中铁二局在厦深铁路工程施工中民爆物品的运输、使用及管理的安全,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现将《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xx年一月七日–1–中铁二局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民用爆炸物品运输、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对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销售、购买、运输和爆破作业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销售、购买、运输民爆物品,不得从事爆破作业。
严禁转让、出借、转借、抵押、赠送、私藏或者非法持有民爆物品。
第二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由审批、购买、储存、运输、使用民爆物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加强对民爆物品各个环节的监管,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安全检查和演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四条民用爆炸物品的从业人员,须参加公安、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从业资格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上岗前用工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及安全教育。
第五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办法、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安全–2–操作规程。
第六条民用爆炸物品使用、保管和押运的从业人员,必须政治可靠、责任心强,熟悉民爆物品及民爆器材的性能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八条民用爆炸物品由公司厦深铁路工程指挥部实行统一报批、采购、仓储、发放、监督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九条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民爆物品),是指国防科工委、公安部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于xx年11月9日制订并公布的《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中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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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为了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管理,我国专门发布了《爆破器材管理规定》。
按照规定,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特定的储存场所,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储存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爆破器材的储存规定。
一、储存场所的要求爆破器材必须储存在专用储存场所内,不得存放在普通仓库、住宅区、公共场所等与爆破器材性质、使用要求不符的场所。
爆破器材储存场所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场所应为单独的封闭空间,墙体、屋顶和门窗应符合规定的防爆要求;2.场所内应设健康、防爆、通风系统和灭火设备,保证储存场所内温度、湿度、气流等环境条件;3.储存场所内应有完善的警示标示,并配备防盗、防火、防爆等安全设施;4.储存场所周围不得有旺火、危险物品等,应保持干燥、通风、无易燃易爆物品的存在;5.储存场所的使用人员必须定期进行防爆、防火及安全培训,并持有相应的安全防护证书;二、储存标准储存爆破器材应按照性质、种类、规格等分类,采用堆垛、悬挂或其他设备进行储存,同时要注意以下标准:1.同类爆破器材储存在一个堆垛中,不同种类和规格的储存单元之间要留有一定的间隔;2.爆破器材的上下堆垛高度不得超过1.8米,储存地面应平坦、无凹坑、无水涝;3.针对易燃易爆的爆破器材进行防爆储存,防止火花等因素造成的安全隐患,要分开储存。
三、储存管理储存爆破器材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其中包括以下内容:1.爆破器材种类、包装是否完好无损,是否已过期;2.储存场所的防范管理是否严密,环境是否符合要求;3.爆破器材品种、分类、储存位置等是否标注清晰明确。
储存爆破器材的管理要求:1.对储存场所应当进行定期巡视和保养,发现隐患问题及时整改;2.定期对爆破器材进行维护检查和管制,发现问题及时更换;3.储存爆破器材的库房、柜子等应当进行密码控制,密钥管理,并留好安全措施。
四、结语以上是对爆破器材储存规定的详细介绍。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必须严格遵守规定,确保爆破器材的安全使用和储存。
炸药库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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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沪昆三分部工程段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80098-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力学。
3.1 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和保管员;仓库墙体和围墙密实、坚固、完整;仓库内无强、弱电接入,自然透光、通风;仓库内无杂物,爆破器材符合堆放规定;仓库主要出入口安装普通的防盗报警设施;库区周围、内部整洁、平整,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符合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条件。
3.2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3.2.1仓库内部安全距离炸药库之间的内部距离以炸药库间不殉爆为原则,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雷管的储存量确定。
确定内部距离时,可以考虑仓库间防护土堤的影响。
防护土堤的结构为:顶部宽度大于80厘米,高度大于180厘米,长度不小于雷管库房最近墙壁面的长度的立体梯形。
鉴于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普遍为一个炸药库(含索类)和一个雷管库结构,且雷管库储量不大,所以,表1给出的是雷管储量不大于500万发情况下的仓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雷管储量大于500万发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对于一个炸药库(含索类)一个雷管库结构的仓库,应限制仓库中雷管的存放数量。
仓库中雷管的数量可由仓库中的炸药的数量确定。
通常情况下,按1公斤炸药∶1发雷管的比例核定雷管数量。
表2给出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有多个炸药库情况下的内部安全距离。
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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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意见的通知作者:浙江爆协…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538 更新时间:2009-2-19 各位涉爆企业有关人员:现将省公安厅有关部门编写的《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见附件)上网公开征求意见,请你们认真阅读,并于本月底前提出修改意见。
修改意见请寄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处,电子信箱:,联系人:洪卫良,任建红,电话:0。
协会秘书处二○○九年二月十九日附件:浙江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安全防范规定(试行)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我省爆破作业现场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防止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预防发生爆破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爆破作业项目应实行安全监理制度。
符合《爆破安全规程》监理条件的爆破作业项目,由建设业主落实爆破监理企业及爆破技术和安全监理人员;其他爆破作业项目,由建设业主委派安全监督人员或督促承担爆破作业项目的单位落实安全监督人员。
第三条安全监理人员、安全监督人员必须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安全员)》(以下简称安全员)。
第四条在爆破项目中,爆破作业单位可临时聘请其他单位的安全员。
由聘请和受聘单位协议确定安全员的管理责任及归属。
第五条在爆破作业现场,安全员除紧随爆破作业人员监督其按爆破设计(说明)施工外,还应监督爆破作业单位落实爆炸物品现场运输、领取、存放、消耗、退库等使用环节的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建设业主和当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落实安全监理人员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可不再安排本企业的安全员参与本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监管。
第七条爆破作业现场,爆破作业单位可不安排爆破器材保管员参与爆破器材安全管理。
第八条爆破作业项目均应取得爆破评估企业为该项目出具的评估意见。
根据《爆破安全规程》等规定,对不需进行爆破评估的爆破项目,爆破评估企业也应出具“不需爆破评估”内容的评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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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技术规范(试行)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储存爆破器材的安全技术要求和管理工作要求。
本规范所指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为爆破器材使用单位、参与爆破器材配送或/和爆破工程施工的爆破器材生产、销售企业。
本规范适用于省内的民爆物品使用单位固定或/和临时储存爆破器材。
2 引用文件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80098-1998 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6722-2003 爆破安全规程。
爆炸力学。
3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分类爆破器材储存分设施储存和无设施存放两大类。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分为地面仓库、小型仓库、临时仓库和作业保管箱四类。
一类为地面仓库。
凡爆破器材日最大使用量达到1吨以上且作业时间3年以上的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只要符合地面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地面仓库。
一类为小型仓库。
凡爆破器材日最大使用量达到1吨以下且作业时间3年以上的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只要符合小型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小型仓库。
一类为临时仓库。
凡爆破器材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只要符合临时仓库建库条件的,均可建造临时仓库。
对爆破器材日使用量达几吨以上且运输不便的土石方爆破工程,如在海岛爆破开挖,深山老林大型水库施工等,可参照建造地面仓库。
一类为作业保管箱。
在爆破作业现场,雷管和零散炸药、导火索必须置于不同的作业保管箱内。
矿山爆破、爆破工程分别指利用爆炸物品开发经营性、非经营性矿山资源的行为。
无设施存放分为露天存放、井下存放、硐室存放等。
4 爆破器材储存设施建设标准4.1 一般规定仓库不应设在易受山洪、滑坡、台风和潮水侵害的地方,宜设在偏僻地带;仓库内部、外部安全距离满足有关规定;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岗位安全管理责任;依法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和保管员;仓库墙体和围墙密实、坚固、完整;仓库内无强、弱电接入,自然透光、通风;仓库内无杂物,爆破器材符合堆放规定;仓库主要出入口安装普通的防盗报警设施;库区周围、内部整洁、平整,符合消防管理规定;符合民爆信息系统运行所需的条件。
4.2 仓库内、外部安全距离4.2.1仓库内部安全距离炸药库之间的内部距离以炸药库间不殉爆为原则,雷管库与炸药库之间的安全距离由雷管的储存量确定。
确定内部距离时,可以考虑仓库间防护土堤的影响。
防护土堤的结构为:顶部宽度大于80厘米,高度大于180厘米,长度不小于雷管库房最近墙壁面的长度的立体梯形。
鉴于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普遍为一个炸药库(含索类)和一个雷管库结构,且雷管库储量不大,所以,表1给出的是雷管储量不大于500万发情况下的仓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
雷管储量大于500万发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对于一个炸药库(含索类)一个雷管库结构的仓库,应限制仓库中雷管的存放数量。
仓库中雷管的数量可由仓库中的炸药的数量确定。
通常情况下,按1公斤炸药∶1发雷管的比例核定雷管数量。
表2给出的是爆破器材使用单位的仓库有多个炸药库情况下的内部安全距离。
大于30吨的炸药库间的内部安全距离参见《爆破安全规程》的规定。
表1 雷管库与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雷管数量N/万发50<N≤500 5<N≤50 0.5<N≤5 N≤0.5仓库类型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20.0 15.0 10.0 5.0有土堤地面库/m 18.0 12.0 8.0 5.0注:雷管和导爆索按其装药量计算存药量。
雷管包括工业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等,每发雷管按1克TNT炸药量计。
硝铵类炸药指粉状铵锑炸药、铵油炸药、乳化炸药、震源药柱等。
表2 导爆索、硝铵类炸药仓库之间的安全距离存药量Q /t 30≥Q>20 20≥Q>10 10≥Q>5 5≥Q>3 3≥Q>1 Q≤1仓库类型无土堤地面库、药堆/m 26 20 18 16 12 10有土堤地面库/m 20 18 16 13 10 8注1:本表适用于硝铵类炸药和黑火药。
注2:硝铵类炸药指铵锑炸药、铵油炸药、乳化炸药、震源药柱等。
4.2.2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外部安全距离的起算点是仓库的外墙墙根、药堆的边缘。
确定外部安全距离时,可不考虑炸药性质和仓库有无土堤,但应考虑周边地形的影响。
库区内有一个以上仓库或药堆时,应按每个仓库或药堆分别核定外部距离。
每个仓库至小型工矿企业围墙或100户-200户村庄边缘的距离,应不小于表3的规定。
每个仓库至其他保护对象的允许距离,应先按表4确定各该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并以规定的系数乘以表3规定的距离来确定。
仓库外部安全距离内,可建造少量的施工单位的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须离仓库150米外。
表3 地面爆破器材库至村庄(100户~200户)边缘的安全允许距离存药量Q/t 100≥Q>50 50≥Q>30 30≥Q>20 20≥Q>10 10≥Q>5 Q≤5安全允许距离a/m 800 700 600 500 400 300a 表中距离适用于平坦地形,遇到下列几种特定地形时,其数值可适当增减:——当危险建筑物紧靠20m~3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10°~2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少10%~30%。
——当危险建筑物紧靠30m~80m高的山脚下布置,山的坡度为25°~35°,爆破器材库与山背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可适当减小30%~50%;——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0°,沟宽100m左右,沟内两山坡脚下爆破器材库直对布置的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增加10%~50%;——在一个山沟中,一侧山高为30m~60m,坡度10°~25°,另侧山高30m~80m,坡度25°~35°,沟宽40m~100m,沟的纵坡4%~10%,爆破器材库沿沟纵深和沟的出口方向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与平坦地形相比,应适当增加10%~40%。
表4 各种保护对象的防护等级系数被保护对象防护等级系数≤10户的零散住户0.510户~50户的零散住户0.650户~100户的村庄0.8100户~200户的村庄,小型工矿企业的围墙1.0乡、镇的规划边缘1.2县城的规划边缘,大、中型工矿企业的围墙2.0大于10万人的城市规划边缘 3.0Ⅰ级铁路线Ⅱ级铁路线Ⅲ级铁路线0.80.60.5高速公路Ⅰ级公路Ⅱ、Ⅲ公路Ⅳ级公路0.80.60.50.4通航船舶的河流航道0.5高压输电线路35kv输电线路110kv输电线路220kv输电线路330kv输电线路500kv输电线路0.40.51.81.92.0油库0.64.3 地面仓库建设标准地面仓库除需满足4.1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仓库外部100m距离内设立消防水池,其储水量应在50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仓库应大于5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不得使用明火。
4.4 小型仓库建设标准小型仓库是指库区内只有一个炸药库房和一个雷管库房的简单结构。
其储存爆破器材的最大量见表5。
表5 小型仓库的最大储存量爆破器材名称单位最大贮存量硝铵类炸药kg 3000雷管发20000导火索m 30000导爆索m 30000塑料导爆管m 60000小型仓库除需满足4.1所需的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仓库门应向外开,且有两层,外层门应为防火门,内层门应为通风门,内外门分别安装门锁,钥匙由不同保管员保管;具有合格的防雷设施;消防水池储水量在15m3以上;库区内的值班室距离炸药仓库应大于20m,并能观看整个库区情况;值班室不得使用明火。
4.5 临时仓库建设标准临时仓库是专为临时性土石方爆破工程而设置的爆破器材仓库。
内、外部安全距离可以略小于(建议为90%)表1、表2和表3的规定。
临时仓库的最大储存量为:炸药10吨,雷管2万枚,索类1万米。
允许利用结构坚固但不住人的各种房屋、土窑等作为临时仓库。
临时仓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库房宜为单层结构;库房地面应平整无缝;墙、地板、屋顶和门为木结构者,应涂防火漆;窗、门应为有一层外包铁皮的板窗、门;宜设简易围墙或铁刺网,其高度不小于2 m,与临时库房距离不小于5米;库内应有足够的移动或固定的消防器材;库内应设置独立的发放间,面积不小于9㎡;雷管库房与其它爆破器材库房隔离。
4.6 作业保管箱作业保管箱是爆破器材使用现场用以存放雷管和零散(非整包)炸药的设施。
雷管和零散炸药应分别存放于不同的作业保管箱内。
作业期间,作业保管箱由爆破员或安全员保管或监管。
存放炸药和导火索的作业保管箱的尺寸以大于一包炸药的尺寸为宜,存放雷管的作业保管箱以置放一盒火雷管或20发非电导爆管的大小为宜。
作业保管箱的材质应采用铝合金、铜、木头等抗静电材料。
作业保管箱应加单锁。
作业保管箱可由使用单位自行制造。
作业保管箱也可作为爆破器材退库的凭证。
4.7 露天无设施存放爆破器材使用现场附近,可以露天存放当天使用的整箱整包的炸药,但应有防雨、防晒且保持通风的简单措施。
炸药周围应设立警戒标志,并由安全员监管,严禁非作业人员接近。
对于爆破器材用量较大,当天装药难以完成,确需在使用现场存放爆破器材过夜的,必须报县级公安机关危险物品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存放。
存放场地应选择在安全的地方,炸药堆与置放雷管的作业保管箱的间距应大于25米,炸药堆附近应清除杂草、杂物,严禁烟火。
炸药堆外部应覆盖防静电的物品或搭简易帐篷,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戒标志,落实足够的监管人员,实现不间断看守。
4.8 车辆、船只存放爆破器材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7.4.5.4、7.4.5.5等章节。
4.9 井下、硐室储存爆破器材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6.5.3和6.5.4等章节。
4.10 外部电源与电爆网路的安全允许距离见《爆破安全规程》中的6.7章节。
4.11 爆破器材同库储存规定爆破器材宜单一品种专库储存。
若受条件限制,同库储存不同品种的爆破器材则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爆破器材同库储存规定爆破器材名称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类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类雷管类○××××黑火药×○×××导火索类××○○○硝铵类炸药××○○○导爆索类××○○○注1:○表示可同库储存,×表示不应同库储存。
注2:雷管类包括火雷管、电雷管、导爆管雷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