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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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口岸及综保区口岸功能的情况简介
一、口岸的定义
从广义上讲口岸是指国家设定掌管对外经济贸易和国际交往进出活动的场所。具体地说,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和交通工具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是国家对外交往的门户。对外开放的口岸是国家批准的中外籍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和国际邮包邮件出入国(边)境的水运港口、国际航空机场、国(边)境铁(公)路车站、孔道等。口岸的开放和关闭,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执行。凡开放口岸,应根据需要设立边防检查、海关、港务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查验机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代理服务机构。
二、口岸的分类
按开放程度分类,根据《国务院关于口岸开放的若干规定》(国发[1985]113号)规定,将口岸分为一类口岸和二类口岸。一类口岸是指由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国籍船舶、飞机、车辆等交通工具开放的,以及只允许我国籍船舶、飞机、车辆出入国(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通道等,由国务院批准;二类口岸是指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开放的、依靠其他口岸派人前往办理出入境查验手续的装卸点、起运点和交货点,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按出入国境的交通运输方式划分,口岸分为港口口岸、陆地口岸和航空口岸。1.港口口岸,包括海港港口口岸和内河港口口岸;2.陆地口岸,包括国(边)境以及国家批准内地可以直接办理对外进
出口经济贸易交流业务的铁路口岸和公路口岸;3.航空口岸,包括国家批准的可以办理对外进出口贸易交流业务的航空器起落场站。
三、口岸的审批流程
一类口岸:由有关部(局)或港口、码头、车站、机场和通道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会商大军区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同时抄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总参谋部和有关主管部门(约13个部门)。
二类口岸:由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征得当地大军区和海军的同意,并会商口岸检查检验等有关单位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批文同时送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四、综合保税区的口岸功能
海关总署令第191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第二条提出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八条保税港区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国际转口贸易、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国际中转、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商品展示、研发、加工、制造、港口作业、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内陆地区的具有保税港区功能的综合保税区,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因此,综合保税区是具有口岸功能的特殊监管区,但没有国家和省级的口岸批准文件,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一类或二类口岸。
五、进口指定口岸的相关要求
从已查阅的文件资料显示,《进口肉类指定口岸建设工作规范》在第四章考核、验收部分明确规定进口肉类指定口岸验收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批准文件。《进口粮食指定口岸条件标准(试行)》第一章口岸基本条件指出海(水)运散装口岸应为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口岸(从港澳地区中转进境粮食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质检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也即一类口岸,也就是说必须有国家一类口岸的资质才能成为进口肉类、粮食等指定口岸。因此,综合保税区若希望成为进口商品口岸的查验区,必须联合具有口岸资质的单位共同申报和申请验收,且必须在指定口岸的申请和立项报告中明确综保区的查验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