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如何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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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的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是指对做出违法、不当的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以及违反海事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认定、确定责任、实施处理的活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统一管理、指导、协调全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
第四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公正公平、责任与处理相适应、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追究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规。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海事行政执法职责情形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对依申请的行政执法行为,不按照规定履行受理、审查、决定等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海事行政检查职责的;(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调查、处理的;(四)收到有关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实名投诉、举报后,不按照规定履行调查、处理等职责的。
第七条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违法或者不当海事行政执法行为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二)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三)适用法律依据错误的;(四)滥用海事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五)不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而实施执法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海事行政执法证的;(六)未按照规定制作法律文书、使用合法票据的;(七)未按规定发布海事规范性文件的。
第八条对海事管理机构实施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时,应当根据行为的情节、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因素,采取下列方式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一)限期整改;(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比先进的资格;(四)当年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不合格。
浅析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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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卷第2期中国水运V ol.11N o.22011年2月Chi na W at er Trans port Februar y 2011收稿日期:作者简介:张永刚,男,南通海事局,从事海事管理体系工作。
浅析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张永刚(南通海事局,江苏南通226004)摘要:文中就如何保证海事管理体系的充分性、有效性和适应性的有效发挥入手,对高效率的海事管理体系建立、高素质的人员的培养、良好的体系氛围和严密的内审监控等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海事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中图分类号:U 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973(2011)02-0005-02海事管理体系的核心是建立并有效运行,若能充分发挥海事管理体系的效能,它就能为海事管理工作真正实现系统化、科学化、标准化提供保证,从而全面提高水上安全监管的管理水平。
本文结合南通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和实际运行情况,就海事管理体系的建立及有效实施进行简要分析和探讨。
一、高效率的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根据江苏海事管理体系规则,海事管理体系的概念定义为:适用于以海事行政执法工作为中心开展的各项管理工作,是海事人员有效实现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为民,服务社会”宗旨的结构化、文件化的体系。
从中我们可以发现海事管理体系文件的建立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遵循上级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各级海事机构应按照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海事管理体系规则的要求,借鉴质量管理体系方法,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手册文件、程序文件和操作文件,使得与海事执法相关的各项管理工作之间形成有机的联系,进而才能发挥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及相关海事管理活动的功能。
南通海事局海事管理体系按照江苏海事管理体系规则提供的管理标准,并与海事系统推行的海事执法规范、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责任制、政务公开制度、八项便民措施以及正在研究制定的海事执法评价体系有机结合,避免在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两张皮”现象,构成海事内部管理的“宪法”。
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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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管理机构在行政强制扣押船舶中的风险分析与对策王锡光【摘要】文中对海事监督管理中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执法依据、执法目的、替代措施、执法风险、执法程序等环节进行思考,提出完善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的建议.【期刊名称】《中国海事》【年(卷),期】2018(000)008【总页数】4页(P25-28)【关键词】行政强制;海事监督;扣押船舶【作者】王锡光【作者单位】金山海事局,上海金山 20054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U692.7近年来,随着内河船舶非法从事海上运输专项整治活动等一系列专项整治的深入推进,除海事行政检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传统执法手段之外,“海事行政强制扣押船舶”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在部分海事局进行了运用,对“驳、吸、运、卸”一体船,内河运输船非法运输和“三无船舶”等以往治理难的问题提供了一种可行的方案,但是在经验推广期间,各地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存在一定的风险。
一、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在执法依据上的风险分析(一)船舶扣押的定义尚未统一认识《行政强制法》未对扣押下定义,仅在第九条规定了五类行政强制措施:(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扣押财物;(四)冻结存款、汇款;(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本文所称行政强制扣押船舶应当属于其中第(三)类“扣押财物”。
此外,在现有海事执法法律中,没有专门的法律提到海事法院可以直接扣押船舶,反而提到“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种类有两种:责令类、禁止类。
与此同时,由于船舶具有全球流动性的特点,在几十年的海事管理过程中,无论是船舶当事人、海事管理机构、国际海事组织(IMO)以及其他全球区域性组织(MOU)都形成了非常完善的船舶监督管理机制。
其中具有“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禁止离港”——船舶滞留,得到了广泛认可,形成了自身在国际公约、国内法规体系下有效运行的体制认可和机制习惯。
但是在《行政强制法》生效后,尤其第二条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明确后,海事机构这些具有“扣押船舶”类似功能的通常性做法,是否属于行政强制,是否应按照行政强制的规定执行,产生了较大的辩论。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2篇)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2篇)](https://img.taocdn.com/s3/m/6f5c2050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e8.png)
2024年海事行政执法学习心得通过一个半月____多个学时的自学,学习了《__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___水路运输管理条例》、《____航道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交通行政执法规范》、《交通行政执法禁令》和《交通行政执法忌语》等法律、法规。
使我充分认识到进行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是海事执法工作的准绳,也更加明确了作为一名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和自身素质。
通过学习,我有以下三点体会:一、公正执法是我国____法制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严格执法是对执法人员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贯彻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建设基本方针的重要内容之一。
实践告诉我们,只有严格执法,才能纠正违法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群众利益,才能体现法律的尊严。
严格执法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
一方面,要求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严肃执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例如在执法过程中至少要有两位执法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执法证件、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而不能行为野蛮、滥用职权、____、乱罚款、以罚代管,甚至搞所谓的“以邪治邪”,不能只教育不处罚,以教代管,该纠正的不纠正,该罚的不罚,对违法者听之任之,这也是执法不严、玩忽职守的表现。
严格执法要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提高依法办案的能力和水平。
要进一步制定、完善各项执法责任制,强化落实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加强队伍的教育和管理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树立执法队伍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的形象。
加强执法规范建设,让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成为制度。
-1情,工作做到家,违法行为是会纠正的。
因此,文明执法是行政执法工作永恒的主题,也是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树立海事行政执法队伍新形象的根本保证。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条、六十条和六十二条中的法律责任规定,行政执法人员违犯法律规定,徇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64736fcdbff121dd36a32d7375a417876fc15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9.07.25•【文号】海政法〔2019〕275号•【施行日期】2019.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运,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的通知海政法〔2019〕275号各直属海事局: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规范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我局制定了《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实施细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保证海事执法工作的稳定和连续。
二、请各直属海事局于2019年8月31日前将海事行政处罚专用章印模及编号明细报送我局,我局将统一对外公布备查。
三、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实施细则》做好海事行政处罚系统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和海事执法人员的权限调整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9年7月25日海事行政处罚程序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各级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中海事管理机构,是指各级海事局及其所属的海事处。
第三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
第二章管辖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条前款所称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初始发生地、过程经过地、结果发生地。
第六条下列违法行为,也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现地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一)船舶进出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的;(二)船舶未按照《船舶现场监督报告》《船旗国监督检查报告》《港口国监督检查报告》的处理意见纠正缺陷或采取措施的;(三)船舶未按照规定开展自查或者未随船保存船舶自查记录的;(四)不按规定缴纳或少缴纳港口建设费的;(五)船舶排放法律法规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超出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六)船舶未按照规定记录危防管理类文书的。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https://img.taocdn.com/s3/m/77dfb5f5ce2f0066f433220f.png)
坚持“两个率先”发展战略全面推进海事依法行政努力开创山东法治海事建设新局面——在山东海事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上的讲话张杰平(2011年12月29日)同志们:今天我们召开山东海事局依法行政工作推进会,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海事工作会议暨依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和部海事局《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回顾总结我局近几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的依法行政重点工作任务。
下面,我讲两个方面的意见:一、近几年来的依法行政工作回顾近几年来,在交通运输部、山东省委省政府和部海事局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紧紧围绕“三保一维护”职责,建立健全海事法规制度体系,着力规范海事执法行为,努力提高执法队伍能力素质,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主要体现在:(一)海事法规制度体系日益健全。
一是推动地方立法取得突破,历时近五年的《山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办法》已经省政府第9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实施,标志着我省搜救工作法制化水平步入新阶段。
立足海事职能,积极对地方立法献言献策,共组织对《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等10余部地方法规规章草案研究提出修改意见百余条。
二是积极参与海事立法工作,代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搜寻救助条例》已经报国务院法制办进行审查,代部海事局起草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设法治海事的指导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已经颁布实施。
三是根据辖区监管工作需要积极做好建章立制工作,共制定发布《山东海事局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监督管理办法》、《山东海事局船员服务单位信誉管理办法(试行)》等多个海事规范性文件,为海事监管工作提供了规范依据。
(二)海事执法行为明显规范。
一是根据部局统一部署,积极推行《海事执法业务工作流程》(第一部分),规范海事执法行为。
二是采取执法检查、案卷评查等形式,加大对执法单位的监督力度,促进依法行政。
三是组织编印《山东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案例选编》,以案说法,制定《关于规范行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规范海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https://img.taocdn.com/s3/m/eb7274a6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9f.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施行日期】2021.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已于2021年8月25日经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海上海事行政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根据《海上交通安全法》《海洋环境保护法》《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海事行政处罚,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
第二章海事行政处罚的适用第四条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海事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第五条对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同一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合并执行。
对有共同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应当分别处以海事行政处罚。
第六条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与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第七条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给予海事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海事行政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海事管理机构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海事管理机构查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海事行政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海事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https://img.taocdn.com/s3/m/51d7423f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871f98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0.01.01•【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草稿)(2010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海事行政执法活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海事行政执法体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正确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执法,是指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救济、行政确认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各直属海事局和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本单位及其下属海事管理机构的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指导、监督、协调和考核与评议工作。
第四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到:(一)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二)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四)裁量合理,处理适当;(五)符合法定程序;(六)行政执法文书规范;(七)案卷整理规范。
第二章海事行政执法规范第一节海事行政执法职权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行政正职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领导责任;主管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副职、各执法部门的负责人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主管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主管责任;从事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是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此项工作的直接责任。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合理分解海事行政执法职责,并将相关材料报上级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上级确定的行政管理职能,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所属执法机构或部门的执法职责、权限、管辖区域和相互关系;(二)按照海事执法工作的性质合理设置执法岗位,对执法权力进行分解,明确岗位职责、人员资质、工作标准,确定相应的执法责任;(三)采取适宜的方式将各项执法职责落实到相应的执法人员,明确具体的职权范围、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行为的具体要求,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种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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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dc7d7ac9a89680203d8ce2f0066f5335a8167f8.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日期】2013.12.09•【文号】海政法〔2013〕836号•【施行日期】201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水运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的通知海政法〔2013〕8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为了规范海事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为,促进海事部门依法、公平、公正实施行政处罚,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我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2013年12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海事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实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综合考虑法律目的、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等进行综合裁量,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权限。
第四条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国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辖区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管理和实施,法制部门具体负责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归口管理。
第五条海事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af339a1bb52acfc788ebc90a.png)
海事行政检查规定解读要点一:什么是海事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行政执法主体按照法定的监督检查职权对行政相对人实施的行政法律行为。
海事行政检查是海事管理机构履职尽责的重要手段,是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方式。
海事行政检查是具有从法定、依职权、按程序、有结果特征属性的独立行政行为。
要点二:检查的形式海事行政检查包括日常巡查、周期检查和指定检查三种形式。
要点三:检查的内容日常巡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及水上设施(以下统称“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船员情况、通航环境状况等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外观巡视或者初步检查。
共3个检查对象。
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遵守船舶定线制、船舶报告制、避碰规则、船舶引航、交通管制有关规定情况;(二)船舶作业活动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有关规定情况;(三)船舶停泊、锚泊、靠泊秩序情况;(四)船舶法定证书、文书情况;(五)水上无线电通信有关规定遵守情况;(六)船舶协查、规费缴纳情况;(七)船舶配备、使用AIS情况;(八)是否存在超载运输、非法载客以及涂改、遮挡船名的显性违法情况;(九)船舶防污染措施落实情况。
对船员情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船员在船工作期间携带符合法定要求与工作有关的证件、证书情况;(二)船员配备以及任解职动态报告情况;(三)船员遵守值班制度情况;(四)船员在船日常训练和考核情况。
对通航环境状况的日常巡查内容包括:(一)助航标志、警示标志、专用标志(包括电缆标志、桥涵标志、取排水口标志、锚地标志、沉船沉物标志)的状态;(二)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停泊区、安全作业区等水域通航安全情况;(三)水域是否存在污染物;(四)通航水域内是否存在漂浮物,以及沉船、沉物、水上养殖、捕捞、采砂是否碍航情况。
周期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航运公司、船员培训机构、海员外派机构、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船舶检验机构、防污染作业单位履行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责任情况,按照一定周期实施的监督检查。
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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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行政执法的风险与措施海事行政执法是国家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对海事违法行为进行处置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法律、政策的执行,还关系到海事安全、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
然而,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采取相应措施来降低风险、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高效。
一、风险分析1.现场执法风险:海事执法往往需要在复杂的海上环境中进行,存在着海上交通事故、海洋灾害等风险,执法人员可能会遭遇突发状况。
2.船舶处置风险:涉及到扣押、拖移、转卖等程序,处理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船舶夜盗、暴力抗拒等潜在风险。
3.言语冲突风险: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可能会面临船员和相关当事人的抵抗、威胁,甚至言语冲突和行为冲突的风险。
4.执法公正公平的风险:执法工作的公正与公平本身就存在一定的风险,执法人员的主观意识、观念和个人利益等都有可能影响执法结果,导致不公正和不公平的执法行为。
二、风险控制措施为了降低海事行政执法工作的风险,保证合理、公正、公平的执法结果,需要采取以下措施:1.科学制定执法规范:海事行政执法的措施和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确保执法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加强培训与技能提升:执法人员需要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提高执法技能和法律意识,掌握执法技巧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
3.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鉴于海事执法需要在复杂的海上环境中进行,执法人员应该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确保其安全。
4.加强协调与合作:海事行政执法涉及到多个部门和单位的协调合作,需要加强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形成合力。
5.建立监督机制:建立健全的执法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等,通过内外部监督相结合,确保执法工作的公正、公平。
6.依法惩治执法失职行为:对于违法和失职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和问责,形成对执法人员的有效监管,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质量。
7.加强宣传与教育:通过加强海事行政执法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执法工作的认知和理解,培养公民的法治观念和合作意识。
浙江海事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办案指南
![浙江海事局常见海上海事违法行为办案指南](https://img.taocdn.com/s3/m/b8b896ddcc1755270622081a.png)
浙江海事局行政强制扣押办案指南目录第一章行政强制扣押的几点说明 (2)一、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 (2)二、扣押清单的记载 (3)三、扣押期限的问题 (3)四、扣押期满未纠正违法行为的船舶 (3)五、看管费用问题 (4)六、其他注意事项 (4)第二章沿海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5)一、实体法及文件 (5)二、办案注意事项 (5)三、调查应获取的主要证据 (6)四、沿海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参考模板 (6)第三章内河通航水域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20)一、实体法及文件 (20)二、办案注意事项 (20)三、调查应获取的主要证据 (20)四、内河通航船舶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参考模板 (20)第一章行政强制扣押的几点说明一、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对行政强制扣押期间船舶的看管主要可分为锚泊看管、停靠码头看管、船厂进坞或上排看管三种。
为了方便操作,降低执法责任风险,各执法单位可在辖区选定几处便于扣押的场所和适合的扣押方式。
(一)锚泊或停靠码头看管若采取锚泊或停靠码头看管的,需要按照《停航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配备适任的船员。
若扣押期间船舶完全由海事管理机构掌控,船东配备的船员离船,船舶脱离船东控制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扣押期间被扣押船舶的安全及财产保管承担责任,因此需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配备值守船员。
若船舶的移动和作业由海事管理机构看管,船东配备的船员仍在船,船东对船舶仍进行控制,在此种情况下,应由船东对扣押期间被扣押船舶的安全及财产负保管责任,此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派遣不持有船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上船看管;看管的责任限于对被扣押船舶的移动和作业加以制止,并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停航船舶最低值守要求(二)船厂进坞或上排看管船舶进厂看管有其便利性,减少了船舶逃逸的风险,尤其适合500总吨以下小型船舶的扣押。
在船厂看管期间,应要求厂方落实岸上看管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值班。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715ca1d7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1d.png)
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是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海事管理部门的规定,对海事业务工作进行统一的管理和处置的规则。
下面是海事业务工作处置规则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海事业务工作的定义和范围:海事业务工作是指在海事管理部门的监管下,对海上航行、港口安全、海上救援等海事活动进行监控、调度和处置的工作。
海事业务工作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海上巡航、船舶交通管理、港口管理、海事救援、海事巡查等。
二、海事业务工作处置流程:1. 接到任务:海事业务工作处置的第一步是接到任务。
任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下达,也可以通过实际情况和需要进行紧急调度。
2. 任务分析:接到任务后,需对任务进行分析。
包括任务的性质、紧急程度、任务涉及的船舶、人员等情况的了解,并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
3. 指挥调度:根据任务的性质和紧急程度,派遣合适的人员和装备进行指挥调度。
指挥调度的目的是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最大程度地保障海上安全。
4. 处置实施:根据指挥调度的安排,对任务进行实施。
针对具体情况,采取合适的措施和方法,进行有效的处置。
如巡航监控、航道导引、检查检测、协助搜救等。
5. 信息汇报:对任务的处置情况进行及时和准确的信息汇报。
向上级海事管理部门报告任务进展情况,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处置结果,确保信息的畅通和共享。
6. 效果评估:对任务的处置效果进行评估。
通过对任务的反馈和总结,对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总结经验,为今后类似任务的处置提供参考。
三、海事业务工作处置的原则:1. 紧急优先原则:根据任务的紧急程度,优先处理紧急任务,确保海上安全和救援工作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2. 合理配备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和任务需求,合理调配和配备人员、设备和资源,确保处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3. 综合协调原则:海事业务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需要通过综合协调,共同完成任务。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信息沟通和协同配合。
4. 持续监督原则:对海事业务工作的处置过程和结果进行持续的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4742e672a417866fb84a8e72.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海事行政执法水平,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正确和有效实施,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依法履责和遵守执法风纪等情况实施的监督活动。
第三条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完善相结合,保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以下简称中国海事局)统一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的实施。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法制部门(以下简称法制部门)负责行政执法监督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工作效率。
第六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为行政执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取证等设备和工具。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七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自身监督,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法制部门按照本规定组织实施海事行政执法督察、案卷评查、执法考评和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九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的业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对其主管的海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职能监督。
第十条在海事行政执法监督过程中,被发现存在问题的海事管理机构或部门应当及时整改,制定纠正或预防措施,并由相关部门进行验证。
第十一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当做出撤销、变更行政执法行为或者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以及责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决定:(一)认定的依据不足、材料不全;(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三)违反法定程序;(四)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五)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全国海事系统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c9072421effdc8d376eeaeaad1f34693daef1067.png)
全国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颁布单位:中国海事局颁布⽇期:2006-08-23执⾏⽇期:2006-08-23效⼒级别:部门规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推进依法⾏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确保《纲要》在全国海事系统得到全⾯贯彻执⾏,进⼀步加强和推进海事系统依法⾏政⼯作。
根据《纲要》精神,结合海事系统⼯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意义(⼀)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重要性。
依法⾏政是党的⼗五⼤确⽴的依法治国基本⽅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六⼤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推进依法⾏政”。
在海事⾏政管理活动中全⾯推进依法⾏政,坚持严格⾏政执法,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也是海事系统切实加强⾃⾝建设、不断提⾼执法能⼒和⽔平的重要途径。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现实意义。
⽔监体制改⾰以后,海事系统作为代表国家履⾏⽔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政执法机构,紧紧围绕⽔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中⼼,认真履⾏法定职责,严格内部管理,在加强制度建设、规范⾏政执法、强化执法监督等各⽅⾯取得了⼀定的成绩,依法⾏政的能⼒和⽔平得到了较⼤的提⾼。
但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航运经济的迅猛发展、海事改⾰发展的新形势及社会和⼈民群众的要求相⽐,依法⾏政还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民群众反映⽐较强烈。
因此,全⾯推进依法⾏政,使《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在海事系统⼯作中得到全⾯落实,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以及全⾯提⾼⾏政执法⽔平,真正体现执法为民的要求具有重⼤的现实意义。
⼆、海事系统全⾯推进依法⾏政的指导思想和⼯作⽬标(三)全⾯推进依法⾏政的指导思想。
全⾯推进依法⾏政,必须以邓⼩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依法治国⽅略,树⽴科学发展观,忠实履⾏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从加强和改进海事系统⾏政管理⼯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法制的需要出发,以建设“三个海事”,实现“三个追求”为要求,加强⽴法、完善制度、制约权⼒、改进服务、提⾼效率,探索海事系统依法⾏政的模式和途径,逐步形成具有⾃⾝特⾊、切实可⾏的依法⾏政的制度、程序和⽅法。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https://img.taocdn.com/s3/m/5494b50d2bf90242a8956bec0975f46527d3a7ea.png)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守则一、政治坚定,热爱祖国海事事业。
做到服务人民,奉献社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维护国家权益。
二、忠诚法律,树立海事法治观念。
做到依法行政,不枉不纵,执法行为合法、公正、合理、适当,法律法规有效实施。
三、恪尽职守,维护海事管理秩序。
做到管理严格,服务周到,正确果断处置险情事故,竭诚保护船舶、人命财产安全。
四、行为规范,体现海事执法文明。
做到示证执法,风纪严整,执法文书填写严谨,言谈举止文明礼貌。
五、接受监督,实行海事政务公开。
做到方便群众,讲求效率,向社会提供真实可信的承诺,尊重船舶船员的合法权利。
六、顾全大局,发扬海事协作精神。
做到遵章守纪,政令畅通,请示报告及时,主动搞好辖区内外的协调配合。
七、廉洁自律,执行海事廉政规定。
做到秉公执法,反腐拒贿,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不为自己设定法外权利和免除法定义务。
八、努力学习,提高海事执法水平。
做到积极探索,勇于创新,熟练掌握法律业务知识和执法技能,为海事事业多做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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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民道德行为规范,模范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章队容风纪第三条工作时间须着制式服装,佩戴统一标志,保持容貌严整。
非工作时间,一般不着制服。
衣着必须整洁、配套,不得混穿,不得在制服外着便服。
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等。
应当规范缀钉、佩带帽徽、领花、肩牌与肩徽、胸章、臂章,不得佩带与身份或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戴帽子时骑车、乘车执行任务或队列时可使用松紧带,不使用时,松紧带应置于帽内,室内可脱帽,并放于固定位置。
执勤或集体活动时,应着黑色、棕色皮鞋,不得赤脚,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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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如何正确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摘要:海事及时强制是一种重要的海上执法手段。
本文以2012年1月1日施行的《行政强制法》为依据,结合海事行政强制相关法律法规和海事执法实际,对如何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进行了探索研究。
关键词:实施海事及时强制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作为一种海事行政强制手段,在海事行政机关保护国家领土主权、维护水上交通安全秩序、防止船舶污染海洋环境中发挥中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1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概念及其特征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海事行政主体,发现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危害海上交通安全和海洋环境保护秩序的紧急情况下,为排除紧急障碍、消除紧急危险,未按照正常程序,直接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紧急性
如客船(渡船)严重超载航行,不马上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可能发生船舶倾覆乘客死亡的严重后果。
1.2 公共和社会利益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发生的事实前提是发生或者即将发生海上的自然或事故灾害、公共安全事件或者社会安全事件,这些灾难、事件等紧急情况严重危险社会公共利益。
1.3 直接强制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针对发生海上紧急情况,必须迅速实施直接性的强制措施,以排除险情或危害,保护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1.4 程序相对简化性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是在紧急状态下采取的,为及时实现行政目的,需要海事行政主体当机立断,采取果断、及时、有效的措施。
2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在海事执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对海事行政机关有效处置海上紧急情况,维护国家海上安全秩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
但是,受海事执法环境、体制机制、执法人员素质等各方面的影响,当前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还存在一些不足。
2.1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使不当
部分海事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对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理解和运用不准确,不恰当。
哪些情况属于紧急情况,应适用何种及时强制措施,实施
程序如何等,一些海事管理机构和执法人员在执法实际中还把握不准,无从适从。
2.2 现场海事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过大
尽管法律规定现场执法人员在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前需口头报请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但是其对现场紧急情况的描述和及时强制措施的建议仍拥有一定的自主空间,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审核判断。
在海事实践当中,个人海事执法人员滥用海事行政及时强制打击报复、威胁行政相对人、谋取私利的情况也时有存在。
2.3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实施的力度差别较大
在执法实践中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力度在全国各地差异较大,江苏、广东等地广泛实施,行政效果好。
而个别沿海地区适用率相对较低,甚至基本不适用,这种情况往往也会产生海事行政不作为,影响到海事公共职能和社会安全职能的充分履行。
3 如何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依据《行政强制法》和海事行政强制相关法规规定,结合海事执法实际,笔者认为正确有效实施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必须把握以下三大点。
3.1 遵循四大基本原则
合法原则。
享有海事及时强制权的行政主体及其职权必须合法,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依据必须合法,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内容必须明确、正当,海事行政及时强制行为的程序必须合法正当。
比例原则。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的实施,在当时在环境下,必须是对行政相对人侵害最小的方式。
如现场有其他更加有效、对相对人损害更小的行政手段,则不允许采取海事行政及时强制。
行政效率原则。
要求海事管理管理机构在紧急情况、紧急危险中,实施海事及时强制,其组织体系和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能够依法准确运用海事及时强制措施,迅速有效地实现行政目的。
行政应急原则。
海事及时强制制度,在有效处置海上突发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社会和谐发展,至关重要。
行政应急原则应贯穿于海事及时强制过程中,以体现海事在海上公共性突发事件中的履职作用。
3.2 符合三大行使要件
前提要件:存在紧急危险情况,不采取即时措施无法消除损害是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实施的前提条件。
如正在航行中的船舶违法向水域排放油污水,不立即采取强制措施制止将发生严重的污染危害后果。
紧急危险情况应该从三个层面来判断:一是紧迫性,现场情况处于紧迫局
面;二是危险性,海事行政主体面临紧急事态,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加以应对,否则会产生重要的不利后果;三是必须处置性,海事行政主体遇到紧急情况,必须依照法定职权进行处置。
职权要件:海事行政机关必须在海事行政职权范围内行使海事行政即时强制权,不得越权行使。
海事行政即时限制是一种极具紧迫性的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包括事务、层级、地域管辖权等的范围内行使,否则极有可能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害。
限度要件:海事行政即时限制的行使必须把握合理限度。
首先,海事行政即时强制的实施一定是必要的,即在紧急情况下不能期待相对人自觉履行或无法采取其他行政手段实现海事行政目的。
其次,海事管理机构行使即时强制时的自由裁量权运用要合理恰当,不得滥用职权。
海事行政及时强制,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自由裁量权过大,因此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海事及时强制合法合理。
要避免出现以下情形:(1)背离海事及时强制的法定目的,并不能有效预防和制作海上危害;(2)违反了比例原则;(3)违反了行政惯例或海上通常的安全技术规则;(4)强制的结果显失公正;(5)动机不纯,带有执法人员个人的偏向或私利。
3.3 经过三个实施步骤
普通的海事行政强制措施包含调查决定、告诫、期待当事人自觉履行、执行这四个环节。
海事行政即时强制作为一种紧迫性很强的强
制措施,应采取特殊的实施程序,根据情况需要尽快简化程序。
具体而言,海事行政即时强制一般不必经过期待当事人自行履行这一个阶段,而只需经过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告知(用相对简单的“告知”来代替“告诫”)和执行海事行政即时强制这三个步骤。
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必须贯彻“决定先行”的原则,即便是紧急状态也必须首先做出即时强制决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依法行政的核心要求,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虽然无须履行一般的立案调查程序,但也必须有明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海事行政机关应首先根据客观事实,明确紧急状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然后执行即时强制。
同时,应规定做出海事行政即时强制决定时,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审批同意。
鉴于海事及时强制的特殊性,这种审批可以简化程序,先用口头请示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方式,事后在补办相应批准手续、行政记录。
总之,海事行政及时强制必须依法合理恰当行使,才能促进海事行政机关有效履职,维护好我国领土主权和水上交通安全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协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