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2讲_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附条件或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三单元法律行为
四、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
(一)无效法律行为
1.无效法律行为的特征
(1)自始无效:从行为开始时起无效
(2)当然无效: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是否知道,法院或仲裁机构是否确认,均无效(3)绝对无效: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例题·多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无效民事行为特征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A.不能通过当事人的行为进行补正
B.其无效需以当事人主张为前提
C.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D.其无效须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
【答案】AC
【解析】无效民事行为当然无效、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2.无效法律行为的类型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而独立实施的法律行为(单方、双方、多方)均属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例:……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例: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5)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可撤销法律行为
1.效力
可撤销法律行为在被撤销前为有效法律行为,且在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该效力持续存在。
2.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类型
下列情形下,相应主体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提示】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
【举例】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只普通花瓶,包装成古董花瓶,以高价卖给不知情的乙,甲的行为构成欺诈,乙可主张撤销。
若甲自己不知该花瓶是假的古董,而应古董花瓶的价格出售给乙,事后乙经评估发现花瓶存假的,甲不构成欺诈,理由:甲没有欺诈的故意。
若乙是明知甲的欺诈行为,而仍然受让,事后又以欺诈为由主张撤销的,不予支持。理由:甲的欺诈行为并未使乙陷入错误认识。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
【举例】齐某扮成建筑工人模样,在工地旁摆放一尊廉价购得的旧蟾蜍石雕,冒充新挖出文物等待买主。甲曾以5000元从齐某处买过一尊同款石雕,发现被骗后正在和齐某交涉时,乙过来询问。甲有意让乙也上当,以便要回被骗款项,未等齐某开口便对乙说:“我之前从他这买了一个貔貅,转手就赚了,这个你不要我就要了。”乙信以为真,以5000元买下石雕。
本案中:乙受甲欺诈购买石雕,且齐某对此知情,故受欺诈人乙可撤销该买卖合同。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
(5)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2017·单选题】甲在乙商场购买一个标明“原装进口”的智能手机配件,拿到专业维修店检测,结果确定所买配件为国产。甲多次与乙商场交涉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手机配件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规定,甲的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是()。
A.2年
B.3年
C.1年
D.4年
【答案】C
【解析】当事人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撤销权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
【2017·多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法律行为中,可因重大误解而请求撤销的有()。
A.乙误将真画当成赝品而低价出售
B.丙误将单价1800元的商品说成180元同意予以售出
C.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到商场购买订婚钻戒
D.丁误认某人为救命恩人而给其5000元以表谢意
E.戊误以为自己能分到公寓房而按公寓房面积到商场购买地毯
【答案】ABD
【解析】(本题超纲,考查“重大误解”的内涵)(1)所谓“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选项D正确)、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产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选项A属于对标的物性质的误解,达到重要程度的,可撤销。(2)选项B:丙误说的价格“180元”与其真实的意思所追求的“1800元”不符。(3)选项CE:属于“动机错误”,仅是作出意思表示的内心起因发生错误,意思表示的内容并无错误,甲确要购买钻戒,戊确要购买地毯,均不构成重大误解。
(三)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
1.效力
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时是待定的,既非无效,也非有效,取决于第三人(承认权人)的行为(承认或拒绝)。
若承认权人承认,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发生;若承认权人拒绝,则效力未定法律行为的效果效力即确定地自始无效。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总则》第145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代理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