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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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抗癌临床试验合同5篇

抗癌临床试验合同5篇

抗癌临床试验合同5篇篇1甲方(研究机构/医院):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患者或其家属):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具备对抗癌药物及治疗方法进行临床试验的专业能力,乙方同意参与甲方所进行的抗癌临床试验,以寻求癌症治疗方法的新突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合同目的双方同意共同合作进行抗癌临床试验,以期通过本次试验获得新的治疗方法和数据,促进医学研究的进步。

第二条试验内容本次试验涉及的新药/治疗方法为:___________________。

具体试验方案由甲方负责解释和施行。

乙方应遵守试验的所有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负责试验的设计、实施及监督;(2)确保试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伦理标准;(3)为乙方提供试验期间必要的医疗服务和保障;(4)保护乙方的个人隐私;(5)试验结束后,向乙方提供完整的试验报告和结果反馈。

2. 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充分了解试验内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2)严格遵守试验方案,不得擅自更改;(3)接受甲方安排的所有检查和治疗;(4)提供必要的个人信息和资料;(5)试验期间若有不适,及时报告甲方。

第四条风险承担与补偿1. 乙方参与试验可能存在的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甲方将为乙方购买相关保险以减轻风险。

2. 乙方因参与试验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检查费、治疗费、交通费等,由双方协商承担。

3. 若因试验造成乙方身体损害或伤亡,甲方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

4. 乙方在试验期间将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数额和方式由双方协商确定。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临床试验受试者意外责任险

临床试验受试者意外责任险

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投保条件】凡满十八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其它人可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一)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导致身体伤残,并符合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或《III度烧烫伤与给付比例表》(该两表以下合称“伤残给付表”)所列伤残程度,本公司按该伤残程度所对应的比例乘以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而导致一项以上身体伤残,本公司按各伤残项目对应的比例之和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不同伤残项目属于身体的同一肢,本公司仅按其中给付比例较高一项进行给付。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所负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责任最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若本公司累积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达到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同一原因身故,或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单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但若本公司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前,已向被保险人给付本合同项下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则本公司将从给付的“意外身故保险金”中扣除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第四条【责任免除】一、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烧伤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1、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和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与被谋杀;3、被保险人怀孕、堕胎、流产、分娩、难产、食物中毒、神经错乱;4、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手术导致的身故、体残;5、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6、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者;7、由于核子武器、核子游离辐射、核子燃料或其燃烧后产生的废料所致辐射能的沾染(包括自发的核子分裂在内);8、被保险人因本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的身故或体残,而此缺陷或病症未有事先填报或征得本公司同意承保的;9、由于HIV(人类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与HIV有关的任何「疾病」,包括爱滋病(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症)及/或其任何突变衍化物或变异造成的任何伤害、「疾病」、死亡、损失、费用或其它责任。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
结论: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方法和结果对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 险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分析的结果和结论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方法:采用案例研究法,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探讨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现状、问题和挑战。
案例分析的结果:通过对多个案例的分析,发现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存在一些问题,如 保险覆盖范围有限、保险金额不足、保险期限过短等。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案例的分析,为未来研究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未来研究应更加注重临床试验的风险管理,提高临床试验的质量和效率。
加强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法律制度建设,为临床试验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加强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监管机制建设,确保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障的公平、公正、 公开。
保险责任:是否明确界定保 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保险金额:是否足够应对可 能的赔偿责任
保险费用:是否合理,是否 影响临床试验的成本
保险覆盖范围:是否全面覆 盖临床试验的风险
保险理赔:是否及时、公正、 透明,是否满足被保险人的需

对未来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发展的建议
提高保险覆盖率:扩大保险覆 盖范围,提高保险保障水平
赔偿方式和流程
赔偿方式: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因药物临床试验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
赔偿流程:当事人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确定赔偿金额,支付赔偿金 赔偿时效:保险公司应在收到索赔申请后一定时间内完成赔偿,具体时间由合同约定
保险金额和费率情况
保险保障:制药公司购买了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险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
案例结果:保险公司赔偿了患者家属,制药公司避免了巨额赔偿风险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精心整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件。

责任免除第五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 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 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 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第六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违法犯罪行为;(二)试验药物未达预期效果;被保险人依法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六)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率)。

第八条其他不属于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第九条本合同的赔偿限额包括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等,各项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第十条本合同的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第十一条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一般事项第十二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消灭。

保险任。

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上海市科技部门文件

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上海市科技部门文件

关于开展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沪科〔2017〕438号各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本市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7〕51号),配合上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改革,激发生物医药产业创新活力,降低相关企业、医院等单位的创新风险,现就试点开展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工作通知如下:一、试点对象为在本市注册的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申办者(个人除外)及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发、生产及代加工的机构和企业。

二、在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中安排经费,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对象进行保费50%的财政专项补贴,对单个保单的补贴不超过50万元。

1.生物医药人体临床试验责任保险适用范围:(1)药物临床试验须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药物临床试验批件;仿制药生物等效性试验须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范围:a.按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注册分类的化学药品第1-4类、第5类(仅限靶向制剂、缓释制剂、控释制剂);中药及天然药物第1-6类;治疗用生物制品1-14类;b.化学药品注册分类改革实施后,新化学药品注册分类的1-4类;c.进行生物等效性或临床有效性试验的仿制药。

(2)医疗器械人体临床试验须在国家及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范围:按现行《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分类的第二类、第三类。

(3)医疗技术人体临床应用须经国家及本市卫计委备案。

2.生物医药产品责任保险适用范围:(1)药品范围:a.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通知列明的药品;b.在中国境内上市销售时间不超过3年的原研药。

(2)医疗器械注册人制度试点通知列明的医疗器械。

三、符合上述专项补贴范围的机构和企业,投保后可向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申请保费补贴,其保单相关的产品或试验项目由上海市生物医药科技产业促进中心组织专家评审推荐后,予以补贴。

四、以上试点工作自2017年12月1日起实施,保费补贴受理时间截止至2019年12月31日。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

安联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

临床试验责任险附加条款(中文版)规范类: .................................................................... 1. ××××日通知取消条款 ...................................................... 2. 诉讼费用包括在保单责任限额内并适用于免赔额条款 ........................... 3.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 4. ××××天支付保费保证条款............................................... 5. 临床试验定义批单......................................................... 6. 医药产品定义批单......................................................... 限制类: .................................................................... 7. 精神损害赔偿除外条款..................................................... 8. 传染性疾病除外条款....................................................... 9. 电子数据除外条款......................................................... 10. 电磁辐射除外条款......................................................... 11. 遗传工程责任除外条款..................................................... 12.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13. 医疗事故除外条款......................................................... 14. 职业赔偿除外条款......................................................... 15. 产品失效责任除外条款..................................................... 16. 产品保证除外条款......................................................... 17. 石棉责任绝对除外条款..................................................... 18. 恐怖主义除外条款......................................................... 19. 战争、内战和国外战争除外条款............................................. 20. 艾滋病、性病除外条款..................................................... 21. 意外怀孕除外条款.........................................................2 2 2 2 2 2 3 3 3 3 3 4 4 5 5 5 5 6 6 6 7 7 71规范类: 1. ××××日通知取消条款被保险人有权在任何时候取消保险单, 而保险人依照惯例对保单生效期限收取短期保费。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

药物临床试验风险责任承诺书
(仅供参考)
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
为确保药物临床试验顺利开展,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

本人/机构作为××药物(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号)临床试验的申请人,郑重承诺:
一、诚实守信,严格遵守《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保证本临床试验在符合要求的临床试验机构中开展。

三、建立本临床试验全过程的质量保证,保证该临床试验过程规范,数据真实、准确、可靠,资料完整。

四、保证临床试验用药品为临床试验专用,药品的制备、运输及使用等均符合法规和试验方案。

五、保证对本临床试验过程中出现的药品不良事件和严重不良事件按要求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

六、保证临床试验过程中已批准的药物信息发生变更时按要求进行申报。

七、对于临床研究中可能出现的与研究相关的受试者损害,本人承诺采用以下方式承担:
□担保协议(编号)
□保险合同(编号)
以上承诺,本人保证严格遵照执行,如有违反,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后果及法律责任。

本承诺书自签字日起生效。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机构加盖公章)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签字日期:年月日。

gcp稽查保密协议

gcp稽查保密协议

gcp稽查保密协议对如下《保密协议书》的内容进行修改,并给出法律意见书;甲方:北京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乙方:XX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本保密协议书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中所记载之内容为双方所达成的共识并具有法律上之约束力。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GCP)中相关条款的规定,申办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因发生与试验相关的不良事件或严重不良事件,致使受试者遭受的人身伤亡,申办者应承担相应的治疗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

甲方就开展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与乙方协商,对双方需要公开、提供相关信息,特签署如下保密义务。

1、(信息等的公开)甲乙双方为实施本业务,分别在必要及判断的范围内,相互公开、提供各自拥有的信息(以下简称本信息)。

2、(评价开展业务的可能性)甲乙双方收到本信息后应进行讨论。

评价开展本业务的可能性。

基于评价结果,甲乙双方在达成开展本业务的基本条件时,实施本业务。

3、(保守秘密)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本协议,对双方讨论的事实,对方公开、提供的本信息及本协议中所得知的对方经营上、技术上的秘密;在未得到对方的书面同意之前,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泄露。

但符合下述范围内的内容不受限制:1、对方公开时即众所周知的事实;2、对方公开时即有证明根据的内容;3、对方公开后,由于自身责任被公开的内容;4、第三方有正当权限,不伴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合法取得的内容;甲方承担保守秘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由乙方提供的乙方资质文件。

乙方承担保守秘密义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开展临床试验保险之目的,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临床试验项目的当局批准文件、临床试验方案、研究中心的伦理委员会批件、参与试验的各研究中心名单及研究者姓名、电话等。

甲乙双方对投保单涉及内容均有保密义务。

5、(禁止复制、私存、挪用)甲乙双方对于对方公开、提供的本信息,非因本业务需要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制,也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留存,并严禁用于本业务以外的目的。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引言:随着医药领域的不断发展和创新,药物临床试验在推动新药研发和治疗手段的发展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人身安全和风险,因此需要有效的保障措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推出了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为药物临床试验参与者、研究机构和药企提供全面的保险保障,确保试验过程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一、保险责任范围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主要涵盖以下保险责任:1. 药物临床试验参与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责任:保障试验参与者在试验期间因与试验相关的意外事故导致的伤害或死亡。

2. 药物临床试验人身伤害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保障试验参与者因药物临床试验导致的对第三方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3. 药物临床试验设备、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的损失:对试验设备、实验设备和实验材料因突发事件或意外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赔偿。

二、保险责任限制和免除责任1. 保险责任限制: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需求,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提供了不同的保险责任限额选项供选择,确保对试验相关风险的充分覆盖。

2. 保险责任免除:以下情况将不予承保:- 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损失- 涉及试验药物超过规定剂量或使用方式的损失- 试验过程中存在的违规行为或违反试验方案的损失- 试验参与者和第三方因自身疾病或先天性缺陷导致的损失- 试验参与者患有精神疾病或急性中毒时导致的损失三、保险费和索赔程序1. 保险费: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风险情况和保险责任限额选项,确定相应的保险费率。

保险费以试验参与者人数、试验阶段和试验风险等因素为基础进行计算。

2. 索赔程序: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将在接到索赔通知后迅速评估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标准和程序进行赔付。

结语: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平安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为药物临床试验提供了全面的保险保障,旨在保障试验参与者和研究机构的利益,推动药物研发和医疗创新的进程。

试药风险协议书范本

试药风险协议书范本

试药风险协议书范本甲方(试验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试者):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进行新药临床试验,需招募受试者参与试验,乙方自愿参与甲方的临床试验项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经双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试验目的与内容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新药的临床试验,试验的具体内容、方法、程序及预期效果等信息已由甲方向乙方充分说明,乙方已充分理解并同意参与。

第二条受试者资格乙方应符合甲方规定的受试者资格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年龄、性别、健康状况、既往病史等。

第三条风险告知甲方已向乙方详细告知试验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副作用,包括但不限于药物不良反应、试验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身体不适等。

乙方已充分了解并自愿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受试者权益甲方应保障乙方的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

乙方有权在任何时候退出试验,甲方不得因此对乙方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报复。

第五条补偿与赔偿甲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规定,对乙方在试验过程中遭受的损害给予适当的补偿。

若因甲方的过错导致乙方损害,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条数据保密甲方应对乙方在试验过程中产生的个人数据进行严格保密,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本协议一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九条其他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零二四年度CRA临床试验损害赔偿责任协议

二零二四年度CRA临床试验损害赔偿责任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二零二四年度CRA临床试验损害赔偿责任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1.1 甲方:X制药公司1.2 乙方:X临床试验机构1.3 丙方:X保险公司第二条:试验药物及试验方案2.1 甲方应提供符合法规要求的试验药物。

2.2 甲方应制定并提交试验方案,经乙方和丙方审核同意后执行。

第三条:损害赔偿责任3.1 甲方承诺对因试验药物导致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3.2 甲方应购买并持有丙方提供的临床试验损害责任保险,保险额度不低于乙方的要求。

第四条:损害赔偿的认定和计算4.1 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

4.2 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由甲方与乙方、丙方协商确定。

第五条:损害赔偿的支付5.1 甲方应在损害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赔偿支付。

5.2 赔偿支付方式为转账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六条:保密条款6.1 甲、乙、丙三方应对合同内容和相关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对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第七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7.1 本合同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7.2 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经三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因本合同引起的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法律适用9.1 本合同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条:合同附件10.1 试验方案10.2 临床试验损害责任保险保单10.3 其他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第十一条:甲方义务11.1 保证试验药物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11.2 及时足额支付损害赔偿。

第十二条:乙方义务12.1 按照试验方案进行临床试验。

12.2 协助甲方和丙方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第十三条:丙方义务13.1 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临床试验损害责任保险。

13.2 协助甲方和乙方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临床试验险保险赔付标准

临床试验险保险赔付标准

临床试验险保险赔付标准嘿,你知道吗?在医疗的神秘世界里,临床试验就像是一场刺激的冒险,而临床试验险就如同探险者的“安全护盾”。

要是不搞清楚它的赔付标准,那一旦在这场冒险中“翻车”,可就欲哭无泪啦!“赔付门槛大揭秘:高低之间的权衡”在临床试验险的领域里,赔付门槛就像是一道“门槛”,高低决定了你能否轻松跨过去获得赔偿。

“这道门槛可不好迈呀,太高了,你得像跨栏冠军一样使劲蹦;太低了,保险公司可能要哭晕在厕所啦!”一般来说,低赔付门槛意味着更容易获得赔偿,但保费可能相对较高。

想象一下,低赔付门槛就像是一个“温柔的守门员”,稍微有点状况,它就放你进球得分。

比如说,在某些临床试验险中,只要出现了轻微的不良反应,就达到了赔付标准。

相反,高赔付门槛就像是一个“严厉的铁面裁判”,非得出现比较严重的状况才会给你“亮绿灯”。

不过,保费通常会比较实惠。

“赔偿范围大扫描:宽宽窄窄有讲究”赔偿范围可是个关键角色,“这就好比你去参加自助餐,范围宽,能吃的美食就多;范围窄,选择就少得可怜!”有的临床试验险赔偿范围广泛,涵盖了从试验中的身体损伤到精神伤害。

比如,不仅对药物导致的身体器官损害进行赔偿,还对试验带来的心理创伤给予补偿。

而有的保险赔偿范围较窄,可能只针对严重的身体伤害。

这就像去吃自助餐,只有几种菜可选,是不是很不爽?“赔付额度大比拼:多多益善还是恰到好处”赔付额度那可是重中之重!“赔付额度就像你的钱袋子,越大越有安全感,但也得看是不是符合实际需求哟!”高额赔付额度,就像是一个“超级大钱包”,让你在面临风险时有足够的资金来应对。

比如,出现重大医疗事故,高额赔付能让你毫无后顾之忧地接受最好的治疗。

但也不是说赔付额度越高就一定越好,如果保费过高,可能会给投保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

所以,要选择恰到好处的赔付额度,就像选一双合脚的鞋子,舒服最重要。

“免责条款要小心:别掉进隐藏的陷阱”免责条款就像是路上的“小陷阱”,不小心就会让你摔跟头。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文件构成。

除另有约定外,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请资格的企业、机构或个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及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可作为本合同的共同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第三条在保险期间或保单载明的追溯期内,被保险人在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在保单中载明的药物临床试验活动过程中,因药物不良反应出现严重不良事件,导致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对受害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下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合同中“严重不良事件”特指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的因药物不良反应导致受试者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的事件。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批准;(二)涉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预防用生物制品、血液制品的药物临床试验;(三)参与药物临床试验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研究者不具备相应资质;(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药物临床试验;(五)被保险人在执行知情同意、实施实验方案、建立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系统等方面违反了《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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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 药物临床试验责任保险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成立,具备药物临床试验申办资格的申办者均可投保本保险,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的被保险人还可以包括:参加药物临床试验的医生、护士、咨询机构、医院、药物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的伦理委员会。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从事药物临床试验活动中,因试验药物导致严重不良事件发生,造成使用试验药物或试验相关产品的试验受试者遭受人身伤亡(包括残疾),并且受试者或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申请,对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本公司根据本合同的规定扣除免赔额后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所支付的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有关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合理的勘查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

除外责任第五条下列原因造成任何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战争、类似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敌人侵略、外敌行为、叛乱、内乱;(二)罢工、暴动、民众骚乱;(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地震、海啸及其他自然灾害。

第六条下列情形下,发生的人身伤亡,本公司不负责赔偿:(一)药物临床试验未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及其他相关管理机构的批准;(二)药物临床试验涉及以下病变、病毒:淋巴腺病毒(LAV)、人类T淋巴细胞白血病病毒(HTLV Ⅲ)及相关病毒、与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艾滋病)有关的病变,参加治疗上述疾病临床试验的药物除外;(三)临床试验药物影响胎儿健康;(四)临床试验药物的预期副作用;(五)即使试验受试者不参与试验,仍会发生的人身伤亡或健康恶化;(六)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七)被保险人未遵守药物临床试验试验方案的规定;(八)与被保险人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的试验中心或研究者不具备药物临床试验所需的相应资质;(九)试验中心的研究者及工作人员的医疗责任;(十)试验药物或试验产品未达预期效果;(十一)药物临床试验对试验受试者造成精神疾病或精神损害;(十二)临床药物的制备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十三)药物临床试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以外的地区进行(十四)试验受试者参加本次药物临床试验距上次试验的时间间隔在6个月以内。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间与索赔宽限期第八条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的持续期间以及索赔宽限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注明,其中索赔宽限期为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的持续期间结束后的三个月内,保险单另有约定的除外。

赔偿限额和免赔额第九条本公司对每位试验受试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人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保险责任范围内,被保险人超过本合同规定的免赔额以上的损失负责赔偿,免赔额以内的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第十条在保险期间(包括索赔宽限期)内,本公司承担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根据本次临床试验的药物种类、试验受试者总人数、试验期次等对应的保险费率标准计算,且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最低保费,投保人应在订立本合同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赔偿处理第十二条被保险人在接到试验受试者的索赔请求或知道可能引起索赔的情形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按本公司的要求提供索赔文件或材料。

第十三条索赔时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文件和材料:(一)保险单正本;(二)本次药物临床试验的全部审批文件;(三)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意见的《试验方案》;(四)试验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五)被保险人与药物临床试验中心所签订的试验协议,以及药物临床试验中心和研究人员的资质证明材料;(六)试验受试者的病例报告表:试验受试者伤残的,应当提供国家批准或认可的鉴定机构或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试验受试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医学证明书;(七)保险单约定的专业委员会提供的本次药物试验技术评估报告;(八)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提供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九)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其它有关的证明资料。

第十四条本公司对每名试验受试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关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限额。

第十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对试验受试者做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否则,本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重新确定赔偿金额。

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诉讼进行抗辩或处理有关索赔事宜。

第十六条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本公司的利益自负费用向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要求。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接受有关责任方就有关损失做出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向有关责任方索赔的权利。

否则,本公司有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向有关责任方索赔。

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本公司履行赔偿义务后,试验受试者又就同一事故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公司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须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索赔资料齐全并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一次性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十条本公司负责赔偿损失或费用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合同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合同赔偿与否,本公司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对应由其他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赔偿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二条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投保单中所列明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未满期保费。

 第二十三条如原试验方案有所改变,被保险人应在5天之内以书面形式将试验方案发生变化部分的所有细节通知本公司。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通知义务,因原试验方案发生变化导致临床试验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被保险人应严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进行试验,最大限度地履行其对试验受试者应尽的义务,保障试验受试者的人身安全。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应尽义务的,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并解除保险合同。

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送交本公司。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及其研究人员的专业资格、所使用药物和试验器械及其他各项试验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本公司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

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本公司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否则,本公司有权利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均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退还全部保险费;在保险期间起始日之后,双方均无权解除本合同,但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规定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释义本公司:指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人身伤亡:人体的伤害、疾病、死亡,不包括精神伤害。

临床试验: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

试验受试者:指任何接受药物临床试验的人。

试验用药品: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

试验方案: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

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办者签章并注明日期。

知情同意书:是每位试验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

研究者需向试验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试验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以使试验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意见。

伦理委员会: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试验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

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

试验中心:指与被保险人签订药物临床试验协议,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进行药物临床试验的研究机构。

试验中心的设施与条件必须满足安全有效的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

申办者: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

研究者: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试验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

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

不良事件: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

严重不良事件: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

合同研究组织: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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