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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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论文

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辨析摘要在商品经济社会,违反民法的民事欺诈行为和违反刑法,构成合同诈骗罪的行为屡见不鲜。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某种行为到底构成民事欺诈还是构成合同诈骗罪经常成为司法机关头疼的话题。

因为民事欺诈和合同诈骗罪是有很多的相似之处的,人们对其经常会混淆。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分别从两者的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对其进行了比较,并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罪区别中图分类号: d923.6 文献标识码:a一、民事欺诈的相关构成1、行为人必须具有民事欺诈的故意。

民事欺诈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得对方当事人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并且主观上仍然抱有一种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

2、行为人因为民事欺诈的故意而做出了相应的民事欺诈的行为。

行为人在自己的主观故意的支配下做出了相应的行为。

由民事欺诈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民事欺诈从大的方面来说主要有两种行为模式。

一种是故意告知对方虚假的情况,这种是积极的作为的方式;另一种是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这种是消极不作为的方式。

3、对方当事人因为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而陷入了一定的错误认识。

也就是说,对方当事人陷入错误的认识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如果对方当事人是因为自身的原因或者其他各方面和行为人无关的原因陷入错误的认识,则不符合民事欺诈的构成。

4、对方当事人基于自己的错误认识而做出了错误的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给付了一定的财产。

对方当事人的错误认识和错误表示都是和行为人的民事欺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的。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合同诈骗罪的主体:合同诈骗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就可以构成。

当然,法人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不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的。

3、合同诈骗罪的客体:合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双重客体,它既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又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作者:贾蕊来源:《科技创新导报》2011年第25期摘要:合同诈骗作为一种经济欺诈行为自古就有,1997年新刑法将其作为一种新罪名设立。

所谓合同诈骗罪,主要指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下面本文对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民事欺诈合同诈骗法律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1)09(a)-0256-011 前言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活动的不断增多,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的案件也屡见报端,并且对整个经济运行与人民财产安全构成重大威胁,日益成为司法机关加强侦破的主要犯罪类型。

据调查显示,目前我国各种欺诈类合同占到合同总数3%以上,而且近年来我国合同履约率年年降低,已经从最初的90%左右直降为大约60%。

而且由于合同诈骗这种犯罪形式具有隐蔽性,涉及案件往往情况较为复杂、界限也比较模糊,给司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进行很大的麻烦和争议,主要的争议点在于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中的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这两者之间有很多共性的部分,特别容易混淆,例如行为当事人都有欺骗对方的行为发生,都存在故意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从而在违背其本意的情况下签订并履行合同。

再就是无论是合同诈骗还是合同欺诈,都是经济领域发生的行为,都是以合同的形式出现,而且合同规范合理、内容合法,虚假性不容辨别,具有隐蔽性。

有时犯罪嫌疑人为了争取较轻的处罚,一般也不会供认自己实施了诈骗行为,而是以一般的合同纠纷来交代自己的行为,逃避法律制裁。

因此,对于司法工作者而言,只有正确的区分这二者之间的相同点与不同点,才能彰显法律的公正。

2 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区别为了更有效的区分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这两种行为,下面分别从几个方面加以比较和辨析。

2.1 行为人主观方面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根本上讲,合同欺诈和合同诈骗的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的不同。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

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摘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些犯罪分子打着各种旗号,通过签订合同,进行一些违法犯罪活动,给一些合法经营的企业造成了严重的损失,本文在解说合同诈骗的基础上,浅论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区别。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合同民事欺诈当前,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交易以合同为主,但随之而来的因合同引发的经济纠纷也因此增加,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上升的趋势。

针对合同一方当事人隐瞒事实真相,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欺骗对方签订合同从而引发的纠纷,该如何定性?是合同诈骗罪还是合同欺诈?由于现行法律的规定不明确,导致相似案件在不同的地区的法院产生不同的判决。

因此,亟需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加以探讨和解决。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合同诈骗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的客体,不仅侵害了公私财产所有权,还由于本罪的欺诈手段与合同的签订、履行有关,所以本罪还侵害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方面客观上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本罪的客观行为具体规定了五种方式①:⑴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虚构单位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本不存在此单位;二是此单位在合同签订前已注销。

冒用他人名义是指使用他人身份、姓名或单位的名称。

⑵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所谓伪造的票据是指行为人仿照真实的汇票、支票、本票上,通过剪接、挖补、涂改等方法改变而成的票据。

所谓作废是指已经丧失效力的票据。

所谓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是指伪造或其他方法获得的财产权利证明文件,如房屋产权证等。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浅议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分
去 其效 力。 其他虚假 的产 权证 明 , 是指伪造 的或通 过其他 非法途径获得 权证 、土地使用权证书等。以伪 造、变造 、 废的票据或合作 协议 ,在履行合 同中因存在违 约责 其焦点 是 : 此案韩某 的行 为是构 成合同诈骗罪还是属于 民事欺诈。这样
我 国刑法 第 2 4 2 条做 出 了明确 的规定 , 合同诈骗罪 , 即以非法 占 有
货物 、货款 、 付款 或担保财产逃匿的。这种行为 是发 生在合同履行中 预
的一种行为 ,表现为在签订合 同后 ,收受 了对方 当事人所给付 的货物、
为 目的,在签订 、履行合 同过程 中,骗取对方 当事人财物 ,数额 较大的 货款 、 预付款 或担保 财产 后 ,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 自己的合 同义务 , 而 行为。侵害的客体既包括 国家 的合 同管理 制度 , 包括合 同对方当事人 携款逃 匿的行 为。在这种 情况下 无论行为人是 否有履行 能力 , 还 也无论
事 人继续 签订和 履行合 同的 ,即以履行小额合同 引诱诈 骗 ; 、收受对 为人必须是携 带对方人给付的货款、预付款 、 4 货物或 其所携款逃 匿、担 方 当事 人给付 的货款 、贷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 匿的 , 即携款逃 保财产 或其所 折款 逃匿。 果行 为人本 人虽然已经逃匿 了, 其并未将 如 但 匿诈骗 ; 、其他方 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从本罪 的客观 方面来说 , 5 对方 当事人给付的货款 、预付款 、货物、担保财产一 同带 走且未 藏匿 ,
践 中多表现为 单位 法定 代表 人或负责人持单位介绍信 、 空白合同文书等
证 明文件或其他人持通过一些不正当途径获取 的以上证明 向受害人进行
对方 当事 人财 物的。
民事欺诈 主要是指行为人为 了用于经营 , 以夸大履行能力等欺诈 借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己的疏忽大意所致 。
在民事欺诈中, 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 旨在使相对人的做出有
利于 自己的法律 行为 ,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 这个法律行 为谋取 一定的 非法利益 , 其实质是 谋利 。 因此 , 诈性合 同 中, 在欺 欺诈人主观 上并 无非法 占有的 目的, 也无不 履行合 同的故意 , 目的是采取欺 诈手 其
体所有制企业以及公民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害为出发点, 专
门对 打击和惩治合 同诈骗罪做 出规定 。民法通 则》 《 等法律法规 也以 保障他人的财 产不 受侵犯为宗 旨, 对此作 出了具 体的规定 。 然而 , 在 司法实践 中 , 何正确区分和把握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活动 中的民事 如 欺诈行 为 , 一项具有探讨 价值 的法律 问题 , 它关系到 罪与 则是 因为 非罪 的区别与界 定问题 。 此 , 通过合 同诈骗罪 与 民事欺 诈行 对 笔者 为在构 成特征 、 主观和客观 方面的 比较 , 两者的 区别 作 了进 一步 对 的探讨和分析 。

合 同诈骗罪 和 民事欺 诈行 为 的构成 特 征
并以所有人的身份子以保存、 使用、 收益或处分。 在合同诈骗罪中,
行为人 的诈 骗图谋是利 用合 同子以实现的 。 对于合 同诈骗罪的行为
在《 刑法 》 2条中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作了规定 : 第24 合同
诈骗 罪是指 ,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 在签订 、 履行合 同过程 中, 采取虚 构事实 、 隐瞒真相 、 冒用他人 名义 、 对方 当事人等欺骗 手段 , 诱骗 骗
其 只能承担相应的 民事责任 。
其它权利, 从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行为。 其构成特征具体表现在 三个方面: 一是指行为人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故意( 包括直接故 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或过错则不构成欺诈。 , 二是指行为人不仅有虚 假陈述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 而且有骗取或侵害他人的作为或不作 为。 三是指不法行为造成实际侵害后果 。 四是指欺诈行为与损害结 果之间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即由于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使自 己的权益受损 , 这是由欺诈人的欺诈行为所引起的, 2卷 5 2 0年 第 4 06 期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

试论合同诈骗犯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界限摘要:在实务中,对于骗取他人财物使用、捏造、隐瞒标的情况而为交易等带有民事欺诈性质案件的刑事定性有一定的争议。

无罪说认为两类案件仅为一般民事欺诈,不可以犯罪论处,有罪说则认为构成诈骗罪。

争议的实质在于对物的使用价值的性质以及欺骗内容范围的认识存在差异。

应当认为物的使用价值属于财产性利益,而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属于诈骗罪的欺骗内容,因此,对两类案件可以诈骗罪论处。

关键词:诈骗犯罪民事欺诈使用价值价值欺骗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诈骗犯罪经常与民事欺诈类纠纷交错在一起,常出现一些性质“模棱两可”的案件,导致在认定诈骗犯罪上存在问题。

例如“骗取对方物品、长期使用后才退还”、“捏造标的物情况或者隐瞒标的物信息而出售”等情况。

对此等情况,实践中常常会出现刑事定性上的疑问。

对于此类情况的定性争议与处置差异,事关刑法适用的公平性、合法性以及对法益保护的妥当性。

故而如何正确界定该类案件的性质,一直是司法实务界当前亟待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拟从实务中争议较大的骗用物品型以及捏造、隐瞒标的情况型案件出发,对诈骗罪的认定进行一定的论述说明,以期为相关案件的性质认定提供可行建议。

需要事先说明的是,认定一个行为构成民事欺诈还是刑事犯罪,并非只能择一认定,而是可同时进行认定。

在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的案件性质认定中,有论者认为两者是完全对立的法律概念,构成前者就不能构成后者,反之亦然。

这一观点着重论述两者的法律性质区别,意图对两者做出泾渭分明的定义,但这实质上混淆了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的目的差别。

不同部门法具有不同的法律适用目的,民事法律与刑事法律本身的法律目的便不相同。

而对于一个法律行为的民事性质认定与刑事犯罪定性,则必然体现部门法的目的。

如将不同部门法对同一行为性质的认定进行择一选择,则忽视了部门法的目的体现,同时也有将刑事法律从属于民事法律之嫌疑。

具体而言,诈骗犯罪与民事欺诈并非对立概念,而是存在交叉重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通过不诚实的手段获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异同,以下将对其进行辨析。

一、异同之处
1.构成要件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利用虚假的欺骗手段,使他人误认为事实真相而受到损失,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而合同民事欺诈的构成要件包括: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订立或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假的手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当事人误认为事实真相,从而达到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的目的。

2.追究责任的机关不同:
合同诈骗罪是犯罪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刑事司法机关。

而合同民事欺诈主要是民事行为,其追究责任机关为民事审判机关。

3.责任承担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责任承担是由犯罪人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刑事罚款或者刑事拘留。

合同民事欺诈的责任承担是由被欺诈方提起诉讼,要求欺诈方承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1.行为方式相同:
2.主观层面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在主观上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属于故意犯罪行为。

3.损害后果相同:
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都对被欺诈方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

三、结论
总的来说,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有着共同的行为方式和主观层面,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二者之间的构成要件、责任追究机关和责任承担存在一定的不同。

在实际的执法和审理中,需要针对具体的案件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判定其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或者合同民事欺诈。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欺诈的区别合同诈骗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对合同的管理制度,⼜包括合同对⽅当事⼈的财物所有权;犯罪客观⽅⾯表现为在签订、履⾏合同过程中,骗取对⽅当事⼈的财物,数额较⼤的⾏为。

具体包括以下五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他⼈名义签订合同。

2.没有实际履⾏能⼒,以先履⾏⼩额合同或者部分履⾏合同的⽅法,诱骗对⽅当事⼈继续签订和履⾏合同。

3.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做担保。

4.收取对⽅当事⼈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法骗取当事⼈财物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既包括⾃然⼈也包括单位;犯罪主观⽅⾯是故意,⽽且具有⾮法占有的⽬的。

合同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履⾏过程中,⼀⽅当事⼈以隐瞒真相或故意告知对⽅当事⼈虚假情况,诱使对⽅当事⼈做出错误意思表⽰的⾏为。

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在涉及的对象、发⽣的时间、采⽤的⼿段、所涉及的内容都有相似之处,但⼆者也有本质的区别:1.⾏为⼈主观故意形态不同:合同欺诈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合同诈骗罪只能是直接故意。

2.⾏为⼈主观⽬的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其根本⽬的是为了获得更⼤的经济利益,其采⽤欺诈的⼿段,使对⽅产⽣错误的认识与判断,作出利⼰的⾏为。

其⾏为的性质是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是违背诚实信⽤的原则。

⽽合同诈骗罪其根本⽬的就是为了⾮法占有对⽅的财物,⾏为⼈根本没有履约诚意。

3.⾏为⼈的⼿段不同合同欺诈其虚构的事实与真相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履⾏,⾏为⼈只是会扩⼤⾃⼰的履约能⼒及标的物的相关质量、数量等问题。

⽽合同诈骗罪采⽤的是《刑法》第224条所列出的主要⼿段。

4.对取得财产的处理⽅式不同合同欺诈的⾏为⼈对通过欺诈⽅式取得的财产,通常会按约使⽤。

⽽合同诈骗罪的⾏为⼈对取得的财产,⼀般来讲主要是⽤于挥霍,且⽆偿还打算。

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试论合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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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 状况扣刑事诉讼 文明与进 步的程序。
[ 注 释]
题 ,如表 明其身份 关系的年龄 、单位 、住址等 问题 ,以覆 是否行使 法定权利 的问题 ,如是 否申请 回避 等,不应 革有
沉 默 权
另外 .要 做 好 以下 2作 落 实 沉默 权 :一 是 把 司 法解 释 r -
@刘根菊 ② 宋英辉
e h. e nad poet 1en h ( t h ̄ f n es n igi l i .  ̄pzi sD n rt s h gt h s z e ai0 d rl dn J o s u a mp mtn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概念不同:经济纠纷有两大类:一是经济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技术合同纠纷等;二是经济侵权纠纷。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骗子想必我们大家都非常的恨。

我们国家对于诈骗有着非常大的处罚措施,对于骗子我们国家严惩不贷。

诈骗罪与经济纠纷的区分想必我们对于这一方面的了解还是不足够,对于诈骗罪和经济纠纷我们一定要有一些了解,因为这样才可以更不会被骗。

诈骗行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诈的手段骗取或利用受害人的无知而骗取其财物而经济纠纷则是双方发生经济方面的纠纷,是一种法律上的民事行为纠纷双方的核心差异是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诈骗主观目的是非法占有,而经济纠纷不是;客观手段中,诈骗采取的是欺骗或隐藏事实的手段,而经济纠纷是正当行为一般来说,两者比较容易混淆的,就是典型的借钱不还的问题借了钱,债务人打了欠条,然后没钱还,如何界定是经济纠纷还是诈骗,真的很难说。

但按照目前我国刑法疑罪从无原则,在无法区分诈骗还是经济纠纷且没有证据证明诈骗时,应当以经济纠纷来定论。

在借贷中,如何确定是否为诈骗呢?其实这个在一些情况下,也是可以区分的例如:A向B借了十万元,说是生意投资,打了欠条,但实际上却用于归还赌债并自己消费,到期无力偿还,这种情况下,A在一开始就没打算归还B这笔钱,只是为了侵占这笔钱归自己用,于是谎称自己做生意需要周转而向B借钱。

这种情况下,即便有欠条,A的行为也构成了诈骗。

但如果A确实是借钱投资,但因为生意不顺血本无归,那么即便到期后A无力偿还,也不能认为A诈骗,只能是经济纠纷另外一个关系,就是经济纠纷中,双方各有权利义务关系,而诈骗中则没有一、合同诈骗和民事经济纠纷中民事欺诈行为基本概念及认识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像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上都属于欺诈行为,但两者在性质、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一些异同点,需要加以区分。

一、性质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构的事实、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等手段,骗取对方签订合同、支付款项等行为,属于犯罪行为。

而合同民事欺诈则是指在合同约定或履行过程中,以虚构、隐瞒事实或误导等手段,使对方误解或者迁就不当,实现自己的利益目的,属于民事行为。

二、构成异同
合同诈骗罪要求具备以下三个构成要件:
(1)以欺骗手段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2)以取得合同关系为目的;
(3)损失对方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

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要件为:
(1)事实或法律关系;
(2)虚构的、隐瞒的或者虚假的信息;
(3)对方因而产生误解或者迁就不当;
(4)损害对方的利益。

可以看出,两者构成要件有所不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更加苛刻。

三、法律后果异同
合同诈骗罪是刑事案件,如果定罪,将面临刑罚的惩处;而合同民事欺诈则属于民事纠纷,对方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进行赔偿。

四、实践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合同欺诈行为的判定,需要掌握两者的共性与异性,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避免将民事纠纷误判为刑事罪行,或将刑事罪行归为民事纠纷。

同时,也
需要加强立法,充分考虑合同欺诈行为的性质、后果等因素,以便更好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一、 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知自己采用相应的犯罪构成的方式去占有他人财物的。 (二)行为人必须利用欺骗手段, 使他人主观上认识错 误, 从而将自己所有财物“ 愿” 自 交于行为人。欺骗手段主要 是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 这种“ 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既可以 , 是语言、 文字的, 也可以是身份、 动作的。“ 愿交出财物” 自 指 被害人被行为人的行为所蒙蔽, 从而产生主观认识错误。于 是“ 愿” 自 将自己所有的财物交给行为人, 如果不是被欺骗而 “ 愿” 自 交出财物的, 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行为人骗取财物的价值应达到数额较大。这是构 成合同诈骗犯罪的一个必要条件。其数额较大的内涵也包 括巨大的情形。 二、 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 (一)合同诈骗罪的主体 修订后的《 刑法》 总结司法实践经验, 规定合同 诈骗罪的 主体是一般主体, 即凡年满 16 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的自 然 人, 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亦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在实践中, 应区别单位利用合同诈骗和自 然人利用合同 诈骗。单位合同诈骗罪是指单位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单位的名义, 以 为了单位的利益, 经单位决策机构或决 策人同意, 利用经济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单位利
0 收稿 日期 2006- 6-08 作者简介 时红霞(1968-) , 河南新乡人, 女, 讲师。 研究 向:法律基础理论。
第3期
时红霞:合同诈骗罪及其与民和支配。这种占有不 有, 同于持有, 它必须是一种自主性的占有, 亦即以行为人的意 志而占 有某项财产。非法占有是既无法律依据又无合同依 据而进行的占有。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是虚假合同, 由于 该合同是无效合同, 不产生法律效力, 因而行为人依据该合 同而占 有对方当事人的财产自 然属于非法占有。如果双方 当 事人签订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 那么当合同履行届满, 行 为人继续占有对方当事人财产而不按合同规定支付相应的 代价, 同样属于非法。 合同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有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是存 在于签订合同之前, 即犯罪主体一开始就无履行合同的诚 意, 而只是想通过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第二种是在签订 合同之时, 行为人内心是不确定的。是否履行合同义务对行 为人来说尚处于朦胧不清的状态。如果后来行为人通过合 同的约定取得了对方财物, 但是没有机会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 也没有履行合同的积极行为, 这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有非 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第三种是行为人与他人签订合同时 没有非法骗取、 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只是在签订合同时希 望通过履行合同来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在履行合同时, 由于 主观、 客观条件的变化, 使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发生了变化, 行 为人不再履行合同, 只是希望无偿占有对方的财物。 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 关键是要把握好行为人的认识 因素。所谓认识因素, 是指行为人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 对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状态。所谓意志 因素, 是指行为人基于对 自己行为及其后果的认识而选择是 实施或不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状态。如果行为人己经认识 到自己在签订、 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会给对方造成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民法上的合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的关系辨析
均 无 明确 的 犯 罪 目 的 , 因 此 排 除 了 间 接故意 和过失行为构成本罪 的可能性 。
为 目的 。其次 ,在故 意 的类 型上也 存
在 差 异 。 合 同欺 诈 主 观 上 既 可 以 是 直 接 故 意 ,也 可 以 是 间 接 故 意 ;合 同 诈
三 是犯罪 客体 ,本罪 侵犯 的客 体是 复 杂 客体 。 四是犯 罪 的客观 方面 ,本 罪
何 具 有刑 事 责任 能 力 的个 人 和单 位 ,
均可能犯本 罪。二是犯罪 的主观方面 ,
观 上有欺 诈 ,主观 以追求 谋利 ,但 不 具 有非法 占有 的 目的 ;合 同诈 骗罪 以
签 合 同 为 手 段 , 以非 法 占 有 他 人 财 物
民法 上 的合 同欺 诈是 指合 同当事
款 、预 付 款 或 者 担 保 财 产 后 逃 匿 的 等
( 一) 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和刑法 上
的合 同诈 骗 罪 的 联 系

是合 同欺诈 和合 同诈 骗 罪都 是
利 用合 同 的形 式 。二是 能够实 施合 同 欺 诈行 为和构 成合 同诈 骗罪 的主体 都 是 一样 的 ,即 自然 人和 单位 。三是 析
河 南农 业职 业 学 院

行为。


要:民法上 的合 同欺诈与刑法上的合 同诈骗既有 区别又有联 系,在 司法实践 中有 时候较 难区分,但 两者有一个关键的判别方法 ,就
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 否具有非法 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 的 目 ,客观上是否实际实施 了利 用订立、履行合 同来骗 取时方 当事人数额较 大财物的 的
在 客 观 方 面 表 现 为 以 欺 骗 手 段 与 他 人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都涉及到欺骗行为,但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界定和适用条件。

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异同辨析,以便更好地理解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一、合同诈骗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签订、履行或变更合同,使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使用虚假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对方签订合同;在合同的签订、履行或变更过程中,取得非法利益;被害人遭受重大损失。

合同诈骗罪已经构成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点1. 情节轻重不同:合同诈骗罪是刑事犯罪,需要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损害后果较为严重,需要由刑事司法机关进行查处;而合同民事欺诈是民事责任,主要侧重于损失的赔偿和合同的效力问题,由民事司法机关进行裁决。

2. 法律适用不同:合同诈骗罪涉及到刑法的规定,适用刑事法律程序和刑事法律责任;合同民事欺诈则涉及到合同法的规定,适用民事法律程序和民事法律责任。

3. 处罚方式不同:合同诈骗罪构成的,会受到刑事处罚,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等刑事处罚;而合同民事欺诈构成的,则主要以民事赔偿和合同效力等方式予以处理。

四、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关系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有一定的重叠和关联性,但二者又有着明显的区别。

在具体案例中,如果涉及欺骗行为同时符合刑法和合同法的构成要件,有可能既构成合同诈骗罪,又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此时,对于犯罪分子既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又可以依法请求民事赔偿。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在法律定义、适用条件和法律责任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在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考虑案件的事实情况和法律适用规定,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

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

分析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关键词刑事诈骗民事欺诈差异性作者简介:袁庆丽,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河南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执行委员、河南省安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青年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中级律师,研究方向:刑事犯罪。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6.224一、研究背景及意义现今,合同作为商业活动的主要形式,在我国市场经济领域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与此同时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法律的漏洞,通過合同等协议的形式诱骗被害人并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这对个人财产安全以及社会安定都造成了巨大损害,严重阻碍了国民经济的发展。

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更是公安机关加强案件侦破的一类重点。

诈骗与欺诈在犯罪形式上具有隐蔽性、实施手段复杂性的特点,在具体案件中,司法机关对两者定性工作进展十分困难,再者,诈骗罪和民事欺诈具有很多的相似特性,很多时候会把民事欺诈当成了诈骗犯罪来侦破案导致了司法资源不能充分合理的利用,既浪费了司法资源,又对当事人处罚不当。

现如今,尽管国家在很多法律文件中对民事欺诈和诈骗罪的情况都有相应的解释和举例说明,但大都是模糊的概念,很难作为司法实践中的判断依据,所以急需相关学者及研究人员对于二者的明确界定给出详细的阐述,并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

二、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差异性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都具存在欺骗行为,在本质属性上,两者却截然不同,在适用范畴上,刑事诈骗与民事欺诈也有所差异。

(一)词义本身上的差异在中华词典中,“欺诈”是指以故意使人发生错误认识的行为;而“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巨大款额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定义上来看,二者所侧重的感情色彩不同,欺诈侧重于行为方式和性质,侧重于让受害人产生虚假认识,而后者则更注重行为的目的与结果,更侧重于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的目的,虽然二者都是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为手段,但有根本上的区别。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之界限

常熟理工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2012年3月Mar.,2012收稿日期:2012-02-15作者简介:金连涛(1981—),男,辽宁辽中人,常熟市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硕士,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对于合同诈骗罪与民事合同欺诈来讲,它们皆有一个共同点,即在签订合同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存在着欺骗对方的行为使合同相对方及市场经济秩序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但法律评价迥异。

合同诈骗罪是一种犯罪行为,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合同欺诈则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行为人只需承担“填平式”的民事责任。

实践中,二者常常产生法律规范上的竞合,即符合刑法所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也符合民事合同欺诈的成立条件;但民事合同欺诈的行为却不一定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然而两者的界限究竟在哪里?一、正确区分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与民商事活动中合同欺诈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现代社会经济生活离不开合同交易,在带来交易秩序与交易安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增多了因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产生的欺诈行为;而部分人亦利用民商事合同的合法形式,以履行合同之名行诈骗财物之实。

正确区分二者的界限,划清民法、刑法调整的范围,在充分利用民事救济途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础上,又不放纵犯罪,及时通过公力手段来惩处犯罪行为,无论对合同当事人、被告人、司法机关及社会公众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对当事人而言,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法律后果明显不同。

民事合同欺诈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且以欺诈数额为限;构成合同诈骗罪则不但应当被判处刑罚(包括主刑和罚金在内的附加刑),被剥夺人身自由,且应当退赔因犯罪行为所获得的非法利益,与民事责任相比,可谓有着质的区别。

对司法部门而言,首先,不能正确区分民事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必然导致同案不同判,损害司法权威;其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的有错必改原则,对错案必将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正,这本身即是对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反之,正确区分二者则能树立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效率。

合同法案例:合同诈骗罪案例

合同法案例:合同诈骗罪案例

[案情介绍]2004年12月19日,被告人刁某驾驶“豫N一41033”号货车在海南经浙江台州货运部驻海口办事处徐道恩介绍,与海南省东方黎族自治县板桥镇供销社的王松林签订了西瓜货运协议,约定卸货地点为上海。

运输途中,被告人刁某为了偿还个人欠帐,改道将西瓜运至郑州。

次日,又租车将西瓜拉到浙江嘉兴水果市场销售,售价69000元,后携款逃匿。

[案情分析]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刁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刁的行为构成同诈骗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分析如下:一、从不罪的客观方面分析所谓合同诈骗罪,是指(一方当事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以1万元为起点)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具体列举了本罪的5种行为模式,即:(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的;(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它,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的财产后逃逸的;(5)以其它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产的。

本案的被告人刁某系个体司机,通过他人介绍与对方签订西瓜货运协议,其在西瓜运输中不按约定把西瓜送到上海而是改道郑州,继而又租车把西瓜运往他处销售得款后逃匿。

给托运方当事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刁的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在客观方面的特征。

二、从本罪的主观方面分析本罪在主观方面一般表现为行为人意图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

往往是行为人先以真实身份骗取对方当事人的信任,在合同订立后,行为人却没有履行合同的诚意和行为,坐等对方履约上当,从而使诈骗的目的得逞。

本案中,刁某骗取对方的货物后,为偿还个人债务,将其非法处置,占为已有,刁对自己诈骗对方的行为,持的是一种直接故意的心理状态。

三、合同诈骗罪与侵占罪的界限所谓侵占罪,是指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留物或埋藏物占为已有,拒不退还的行为;而合同诈骗则不同。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西安律师: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

正确区分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界限作者:西安律师高西宁审判长、审判员:张林涉嫌诈骗罪一案,经第一次开庭后,法庭采纳了辩护人有关起诉书“事实不清,指控不实,证据不足”的意见,对本案发回补充侦查。

在此期间,辩护人针对本案事实做了深入调查和思考,认为,被告人张林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被告人张林无罪。

要分清被告人张林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必须首先辨明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

/Lawyer9492民事欺诈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在民事欺诈中,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利益。

民事欺诈行为的实质是谋利。

民事欺诈主要涉及到行为的效力问题和赔偿问题。

而在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中,行为人则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所谓非法占有,是指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而绝不只是谋取利益或者谋取差价。

故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实质是将他人的财物通过非法手段据为己有。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是诈骗罪及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也是罪与非罪的重要界限。

如果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而只是用欺诈手段通过交易去谋利,那么即使其交易行为或者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客观上具有诸多的欺诈内容,采用了诸多的欺诈手段,并造成对方当事人财产上较大损失,也无论其诈取的利益或差价有多大,都不应以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论处,只能承担、承受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及行政处罚。

从本案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林犯罪的事实和证据来看,张林等人的行为始终是围绕着所谓的“多功能织化布”的交易来进行的。

他们的目的是用欺骗的方法将低价购进的“多功能织化布”高价销售出去,以赚取巨额的差价和利益。

这种情况,在“无商不奸”的商事活动中并不罕见。

尽管他们以虚构的单位和人名签订合同,但是,“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只是法律所列举的方法或手段,而绝不是法律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

合同诈骗罪与合同民事欺诈的异同辨析近年来,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成为了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

这两者都是在合同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的表现,然而由于行为的性质,所以二者在法律上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

下面,本文将对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进行详细的辨析。

一、不同定义1. 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利用虚假陈述、隐藏真相或者采用其他欺骗手段,诱导当事人在合同或者协议中表示或者订立意思表示,实施欺骗行为,获取相应的财产利益或者非财产利益的行为。

相对于一般的欺诈行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强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也就是说,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那么该行为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2. 合同民事欺诈合同民事欺诈是指在合同签订或者履行过程中,一方采取欺骗、误导、虚假宣传、不实陈述等手段,使对方做出不当决策,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相较于合同诈骗罪而言,合同民事欺诈更加强调的是行为造成的损失,即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的经济损失。

二、不同情形合同诈骗罪的情形较为严重,因为一般来说往往存在比较明显的欺骗、胁迫等行为。

这种情形往往需要依靠合同的内容,欺骗的方式以及获得的利益来证明。

比如,在合同中故意隐瞒产品的实际情况、撒谎、虚假承诺等等都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比之下,合同民事欺诈的情形相对较轻。

它更多是一种行为结果,而不是过程,一般不会涉及到太多的欺骗手段。

比如当事人在合同中假扮成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进行重大隐瞒等都可以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三、不同认定标准合同诈骗罪需要构成以下三个要素:一是实施欺骗的行为;二是以获取不法利益为目的;三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法律上,合同诈骗罪还需要满足特定的主客观认定标准,在证明上需要更高一些的难度。

对于合同民事欺诈而言,法律主要以受害方的损失作为认定标准。

如果当事人签订合同时不知情,被骗取财产甚至遭受损失,那么就可以认定构成合同民事欺诈。

综上所述,合同诈骗罪和合同民事欺诈虽然都涉及合同交易中的不当行为,但是在性质、情形和认定标准等方面还是存在一些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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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之比较
梁晓旭
( 山西省人民检察院, 山西太原030006)
摘要2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纠纷是两类既相似又不相同的合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 这两
者往往容易被混淆, 导致许多判决结果存在争议。

因此, 对两者进行全面分析, 认真把握两者在行为人主观故意、客观表现、履约能力、履行态度以及取得财物的处置等方面存在的不同, 对于我们分清违法与犯罪的区别, 更好地惩治违法、打击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合同诈骗, 民事欺诈, 区别
当前, 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 经济主体之间的交往活动日益频繁, 当事人之间因签订、履行合同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司法机关受理的合同诈骗案件也呈逐年大幅上升趋势。

针对采取部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的行为, 究竟是民事欺诈还是合同诈骗犯罪? 如何判断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 由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明确, 导致司法实践中认定该类案件在罪与非罪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出现不同地区的法院, 甚至同一法院不同的承办人和合议庭可能就同一案件事实会做出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

因此, 亟需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加以探讨和解决。

民事欺诈是指在民事活动中, 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 使对方陷于认识错误, 从而达到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它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是: 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 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 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欺骗方法, 包括捏造、歪曲事实和隐瞒事实真相等, 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两者都是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行/骗, 不存在过失问题; 行为人都可能对特定的财物处于不法占有状态, 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标的物。

由于二者之间有如此的雷同点, 因此明确二者的关系, 是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重要保证。

笔者认为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有以下几点不同: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 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做出有利于
自己的法律行为, 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时/ 非法利益0, 其实质是牟利, 主观恶性较合同诈骗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轻, 只是通过与对方订立合同, 想占对方的便宜, 在显失公正的交易中谋取不法利益, 如借鸡生蛋者, 还有如夸大履约能力骗签合同。

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 意思表示0, 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诚意, 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那个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 单方义务。

对于合同而言, 签订合同的着眼点不在合同本身的履行, 而在对合同标的物或定金的不法占有0其订立合同的目的并不是去占些对方经济上的便宜, 而是要非法占有、控制对方的财物。

即使在订立合同时付预付款、搞担保, 也不过是体现/诚意的烟幕、获取对方信任的诈术、引诱大鱼上钩的饵料, 财物到手就据为己有, 不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因此, 可以得出结论: 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 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的财产利益。

2.客观表现不同。

( 1) 在行为方式上, 合同诈骗罪都是作伪; 而民事欺诈行为则不仅表现为作为, 还有相当一部分表现为不作为。

( 2) 从欺诈的程度看,合同诈骗罪中的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 以及非法占
有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达到了一定程度, 需要由刑法来调整; 而民事欺诈行为虽然在客观上也表现为虚构事实或隐瞒事实真相, 但其欺诈行为仍在一定的限度内, 仍应由民事法律来调整。

( 3) 从欺诈内容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和实际行动; 而民事欺诈行为中仍有民事内容的存在。

( 4) 从欺骗的手段看,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意图
利用经济合同达到骗取钱财的目的, 总是千方百计地冒充合法身份, 如利用虚假的姓名、身份、空白合同书, 虚假的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等, 以骗取对方的信任使行骗得逞; 而民事欺诈行为人一般无须假冒合法身份。

3.履约能力不同。

签订合同能否履行是区别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的根本区别。

民事欺诈人与受欺
诈人订立合同一般是能够履行合同的, 其后果只是显失公正。

如乘人之危, 以少额支出, 获得对方的大额财物, 或某种临时急用, 骗订合同, 并且承认债权债务关系, 临时占用对方财物于合法的急迫用途, 能在不长的时间偿付债务、理赔等等行为, 属于能履行合同的民事欺诈。

而合同诈骗人订立合同并无履行的意愿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如前面所讲的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物质条件, 或提供的担保人在法律上是不合格的, 甚至是假的。

结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于履约能力应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考虑:
第一,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自始至终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单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二, 有完全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只履行一部分, 如果其不完全履行的目的旨在毁约或避免自身损失或由不可避免之客观原因造成,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行为; 如果其部分履行意在诱使相对人继续履行, 从而占有对方财物, 则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第三, 有部分履约能力, 但行为人无任何履约行为, 而以欺骗手段诱使对方履行合同, 占有对方财物,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反之虽有部分履约行为,但附有积极的履约行为, 即使最后合同未能完全履行, 亦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第四, 签订合同时无履约行为, 但事后经过各种努力, 具备了履约能力, 并且有积极的履约能力, 则无论合同最后是否得到完全履行, 亦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4.履约合同的态度不同。

民事欺诈人所签订的合同虽然是显失公正的, 但欺诈人一般能努力履行合同规定的内容, 以防止夜长梦多, 鸡飞蛋打, 不能获得显失正的利益。

如行为人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 与他人签订大于自己履约能力的合同后努力履行合同, 防止因欺诈民事行为无效。

而合同诈骗对合同的履行采取消极态度, 或设连环骗局拆东墙补西墙, 或长期拖欠不还, 或骗取财物后, 挥霍浪费无法返还等等。

5.标的物的处置情况不同。

当事人没有履行义务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 则当事人对其占有的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其当时的主观心理态度, 不同的心理态度, 对合同标的物的处置也必然有所不同。

0所以, 当行为人没有履行合同的原因难以说明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是否真实难以断定时, 可以从对他人财物的处置情况, 认定其主观上是否有/ 非法占有0 的目的。

其一,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以挥霍, 或者从事非法活动、偿还他人债务、携款逃匿等, 应认为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之故意, 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其二,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全部或大部分用于合同的履行, 即使客观上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之全部义务, 一般均应认定为民事欺诈, 不宜以合同诈骗论。

其三, 如果行为人将取得的财物用于自己合法的经营活动, 当其有积极的履行行为时, 应认定为民事诈欺: 当其没有履约行为时, 应认定为合同诈骗; 但是,行为人虽不履行合同, 却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将对方财物予以退还, 仍应视为民事欺诈。

笔者认为, 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很明确的情况下,分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行为, 应
结合上述情况, 进行综合的分析、比较后再作出判断与认定。

同时建议最高立法机关或司法机关应参照1996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结合近年来司法实践经验,尽快制定、出台关于认定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有故意非法占有等方面具体的立法或司法解释。

参考文献:
112夏朝晕. 试论合同诈骗罪1J2. 法商研究,
1997, ( 4) : 78.
122熊选国. 论利用合同诈骗罪与民事诈骗行为
的界限1J2. 法学评论, 1990, ( 1) : 41.
( 作者系山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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