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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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4.28•【字号】渝地税发[2010]69号•【施行日期】201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地税发〔2010〕69号)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财政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规范对发票违章行为的查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和重庆市财政局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略)2.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略)3.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略)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重庆市地方税收发票违章处罚和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调动广大消费者举报发票违章行为的积极性,加大发票违章行为打击力度,规范查处发票违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违章行为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五款规定,未涉嫌偷税或未涉嫌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一般发票违章行为。

发票举报案件涉嫌偷税或涉嫌犯罪的,移交本级地税稽查局处理。

第三条市地税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负责全市地税系统发票违章行为处理的管理工作。

市地税局纳税服务局负责地税系统市级发票违章举报受理工作。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2篇)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范本非法集资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以非法方式吸收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并推销所谓的理财产品或投资项目的行为。

它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吸引无知、无辜的公众投资,最终使得大量投资者遭受重大损失。

非法集资不仅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造成了社会不稳定,甚至可能导致金融危机的爆发。

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其中,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通过为举报人提供一定的奖励,可以有效地鼓励民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来,起到预防和遏制非法集资的作用。

1. 奖励对象:任何自愿举报非法集资行为、提供有效线索的个人和组织都可以成为奖励对象。

无论是受害者、了解非法集资行为的知情人士,还是社会组织、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只要通过举报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或线索,都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奖励。

2. 奖励资金来源:奖励资金来源于各级政府的财政拨款、非法集资案件追缴的资产以及社会捐款等多个渠道。

这些资金将专门用于奖励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人员,以及支持打击非法集资的各项工作。

3. 奖励标准:奖励标准主要由两个方面组成:一是举报的可信度,二是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

可信度主要看举报人提供的证据和线索是否充足,而非法集资案件的重要性则是根据涉案金额、投资人数、影响范围等因素来衡量。

根据这两个方面的评估,可以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

4. 奖励额度:奖励的数额应该是一个合理的区间,既要能够激励举报人的积极性,又要兼顾财政支出的可行性。

具体的奖励额度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但通常应该在一定比例范围内,不过高也不过低。

5. 奖励的形式:奖励可以采取一次性奖金、荣誉证书、奖杯、亲情关怀等形式来表彰和激励举报人。

奖励的形式要简洁明了、庄重严肃,既能够显示出举报人的功绩,又能够激励更多的人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1. 举报方式及保密制度:举报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多种方式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相关部门要设立专门的举报受理渠道,并确保举报人的身份和举报内容的保密。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化解金融风险隐患,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XXXX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以来信、走访、网络、电话等方式,对我县行政区域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申请,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与县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相同,两领导小组并成一个领导小组。

具体负责本县非法集资案件举报的受理、查处和督办工作,并公布举报电话、地址等举报途径,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方便公众举报。

举报方式由各成员单位设定。

我县非法集资举报方式: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

县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负责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以下简称举报奖励)工作。

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市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处非办)报告全县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内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处非办负责本县辖区内举报奖励的申请受理、审核确认、奖励发放等工作,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共同打击处置。

按季度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处非办报告辖区内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情况。

第二章奖励条件及标准第五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举报人提供实名和准确的联系方式;(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对举报事实有基本的线索和证据,提供信息要真实可靠,不得故意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一)举报的内容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或举报线索已被有关部门掌握或已进入查处程序的;(二)举报人涉嫌非法集资违法犯罪的;(三)受理举报、办理案件和实施奖励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四)举报人已因该举报事项在其涉及的其他刑事案件中被认定为立功;(五)被举报单位关闭、个人失联等风险事件已发生;(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非法集资是指以非法形式进行融资活动,欺骗公众投资,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这类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利益,损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应该予以严厉打击和惩处。

为了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进一步加强非法集资的防范和打击力度,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下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可能面临的困难和如何合理设定奖励制度。

一、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必要性1. 提高举报非法集资的积极性:非法集资是一种隐蔽性较强的犯罪行为,受害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己被骗。

而举报非法集资往往会涉及到举报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关系,举报人可能会担心报复或暴露自己的身份。

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提高举报的积极性。

2. 增强社会监督力度:设立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通过奖励机制,让更多的人关注非法集资问题,积极参与到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行动中。

不仅可以增加监督力度,还可以扩大监督范围,提高打击效果。

3. 减少社会损失:非法集资是一种利用金融等领域漏洞进行欺诈活动,给投资者带来重大经济损失。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以帮助尽早发现非法集资活动,及时制止,减少投资者的损失,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

4. 符合国家政策导向: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符合国家建设法治社会的政策导向。

国家一直倡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中,通过设立举报奖励制度,有利于营造社会公平正义的氛围,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二、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可能面临的困难1. 辨别真伪困难:非法集资往往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举报人可能无法准确判断某人或某机构是否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这就给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实施带来了辨别真伪的困难。

2. 举报人身份暴露风险大:举报非法集资涉及的问题可能与举报人有过关联,举报人可能面临报复和威胁,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属于违法行为,是指以非法手段进行融资活动,从投资者手中非法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却未履行约定,给广大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了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以下是一个关于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的模板,供参考。

一、制度目的:为了及时发现、打击和遏制非法集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特设立此举报非法集资奖励制度。

二、奖励对象:凡是对非法集资行为提供可靠线索的个人或组织,均可成为奖励对象。

三、举报范围: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举报的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是实实在在的存在,并且构成非法集资犯罪或违法行为;2.举报人提供的举报线索必须是真实、准确、详尽并有助于查证非法集资行为;3.举报人对非法集资行为应当有充分的知情度,并能够提供相关证据和信息。

四、奖励办法:1.奖励资金:对于提供的可靠线索,经查证属实并取得相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胜利,将给予举报人一定的奖励资金。

奖励资金的数额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但最高金额不超过非法集资金额的10%;2.奖励方式:奖励资金由有关部门进行统一发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发放;3.奖励程序:(1)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的个人或组织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举报材料,包括相关证据和线索;(2)有关部门将对举报材料进行审核,如果符合举报条件,即开展相关调查工作;(3)经调查核实,如果证实了举报行为的确存在,将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4)针对已立案侦查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部门将根据案件的胜利结果,确定奖励的具体数额和方式;(5)奖励资金发放给举报人,并将其作为一笔福利性收入;五、保护措施:为了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和保护举报人的安全,有关部门将采取以下保护措施:1.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2.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个人名誉的损害;3.举报人不会因举报而受到非法报复或打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7.30•【文号】国市监稽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市监稽规〔202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做好协调配合及举报奖励资金保障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和配套制度,积极推进举报奖励制度落实。

对于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反馈。

市场监管总局财政部2021年7月30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推动社会共治,根据市场监管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社会公众(以下统称举报人,应当为自然人)举报属于其职责范围内的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违法行为是指涉嫌犯罪或者依法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吊销(撤销)许可证件、较大数额罚没款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对重大违法行为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较大数额罚没款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结合实际确定。

第三条举报下列重大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结案后,给予相应奖励:(一)违反食品、药品、特种设备、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违法行为;(二)具有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重大违法行为;(三)市场监管领域具有较大社会影响,严重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重大违法行为;(四)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08•【字号】渝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通知(渝府发[2007]3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了加大对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力度,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金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4号)、《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协调小组工作制度的批复》(国函[200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精神,经与有关方面协商,现就我市建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重庆市金融安全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成立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全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

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银监局、重庆证监局、重庆保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高法院、市检察院为成员单位。

打击非法金融活动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和单位的,可通知其参加。

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

二、各主要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政府金融办负责牵头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中涉及的其他有关部门,牵头制订非法金融活动防范预警方案和风险处置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人行重庆营管部(重庆外汇管理部)负责对涉嫌从事制售假币、洗钱和非法外汇买卖等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重庆银监局负责对涉嫌非法从事银行业金融活动和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牵头组织对其性质进行认定,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举报人:检察机关的反腐同盟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举报人:检察机关的反腐同盟军——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解读
1 万 元 的 , 奖 励 标 准 是 5 , 随 着 追 赃 数 额 的 上 0 % 升 ,奖 励 标 准 从5 上 升 为8 ,突 出 了对 举 报 重 大 % %
以上 ,或 被 查 处 罪 犯 中 有 厅 局 级 以上 干 部 的 , 被
查 处 罪 犯 中有 判 处1 年 有 期 徒 刑 以上 的 ;被 查 处 0
是 已经 明确 举 报 人 的真 实 身 份 。 即 无 论 通 过 实
名 举 报 还 是 匿 名 举 报 , 包 括 网络 匿 名 举 报 的 举 报 有 功 人 员 , 只 要 能 证 实 其 真 实 身份 的 ,均 给 予举 报 奖励 。

胃 道

职 务 犯 罪 案件 重 奖 的 理 念 。对 于 没 有 追 缴 赃 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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曩 刊 稿 l 专 本
l 00 1 年第 9 ( 2 期 总第 1 9 ) 期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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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举 报 奖 励 实 施 办 法 解 读
日 前 , 重 庆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第 一 分 院 出 台 《 报 奖 励 办 法 》 , 对 举 报 人 的 范 围 、举 报 奖 举 励 适 用 的 程 序 进 行 了 比 较 完 备 的 制 度 设 计 , 本 刊 特 对 此 予 以解 读 。
—Hale Waihona Puke ————

特 点
一 痢 可拳 报 拳 掘
举 报 人 范 围 : 向 检 察 机 关 提 供 贪 污 、 贿 赂 、挪 用 公 款 犯 罪 或 渎 职 、 侵 权 犯 罪 线 索 的提
供者 。
举 报 人 获 得 举 报 奖 励 必 须 同时 符 合 三 个 条 件 :一 是 经 检 察 机 关 立 案 查 证 属 实 ,且 被 告 人 已被 生 效 判 决 认 定 有 罪 ; 二 是 举 报 人 与 举 报 事 : 项 无 牵 连 , 即 案 犯 等 不 得 作 为 奖 励 对 象 ; 三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
感谢您的关注和建议。

举报非法集资是维护社会安全和正常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对于举报人的奖励制度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些国家已经实施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以鼓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

例如,美国的SEC(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设立了举报者保护和奖励计划,对于提供有关证券违法行为信息的举报人,如果该案件导致了超过1000万美元的罚款,举报人可以获得相应的奖励。

然而,实施这样的奖励制度也需要注意平衡多个因素。

一方面,奖励制度可以激励公众参与举报工作,并提高追究非法集资行为的效率;另一方面,也需要防止滥用和虚假举报。

此外,还需要明确奖励的标准、程序和方式,确保公正公平。

在设立和实施奖励制度时,需要吸取其他国家的经验教训,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设计。

此外,还应当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的认知和风险意识,以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最后,举报非法集资是一项具有社会责任感和风险的行为,如果您有相关线索,请向当地相关部门报告,他们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调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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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22.07.22•【字号】渝公规〔2022〕7号•【施行日期】2022.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案件稽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渝公规〔2022〕7号各公安分局,各区县(自治县)公安局,市公安局各直属单位:《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已于2022年7月13日经市公安局2022年第1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公安局2022年7月22日重庆市公安局公民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奖励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三章受理查证第四章方式途径第五章保护与奖励第六章责任追究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对“三非”及偷渡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理力度,鼓励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切实维护我市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涉外治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三非”案件是指外国人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非法居留行政案件;偷渡案件是指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境、入境,持用伪造、变造、骗取的证件出境、入境,冒用证件出境、入境,逃避边防检查,以其他方式非法出境、入境以及协助非法出境、入境行政案件。

第三条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行政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构成刑事案件的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犯罪举报中心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根据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线索查处案件、抓获违法嫌疑人,对提供人和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奖励条件第五条获得提供和举报案件线索的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者具体的“三非”及偷渡案件线索、情况;(二)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者虽被公安机关有所掌握,但提供和举报的情况更为具体详实;(三)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为防止、制止和惩治妨害出入境管理秩序行为发挥了作用、作出了贡献。

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工作制度

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工作制度非法集资是指未经批准或未取得相应资质,通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或分红,并以此为手段进行非法牟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害了人们的财产利益,也严重损害了社会的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我国设立了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工作制度。

下面,我将一步一步回答“非法集资线索举报工作制度”。

一、如何获得非法集资线索要想有效地举报非法集资行为,首先需要我们能够获取相关的线索。

非法集资线索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方式:1. 政府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他们通过监测、调查等手段可以获取大量的非法集资线索。

因此,公众可以通过向当地工商、金融监管部门等政府机构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2. 媒体报道媒体是观察社会问题的重要渠道,他们常常通过报道揭露非法集资案例,为公众打开一扇了解和举报非法集资的窗口。

因此,公众可以通过收看、收听、阅读媒体的报道,获取相关的非法集资线索。

3. 个人经历或亲友关系有些人可能会通过亲身经历或者亲友的经历,接触到非法集资行为。

这些人们可以将自己的经历或者亲友的经历作为线索,进行非法集资的举报。

二、如何进行举报一旦获得非法集资的线索,就需要按照特定的程序进行举报。

具体步骤如下:1. 确认线索的真实性在进行举报之前,我们需要对获得的线索进行核实,确保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最好能够收集到相关证据,如合同、资料等,以便后续的调查和处理。

2. 找到举报渠道我们可以选择多种渠道进行非法集资的举报。

首先,可以选择向地方相关的政府机构(如金融监管部门、工商局等)进行举报。

其次,还可以选择向维权组织、消费者协会等行业协会或社会组织进行举报。

此外,我们还可以通过信访、热线电话等方式提交举报材料。

3. 提供举报材料在进行举报时,我们需要准备相关的举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举报信、相关证据(如合同、账号凭证等)、个人id明、联系方式等。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11]288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发布日期】2011.11.10【实施日期】2011.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8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现将《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重庆市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社会监督,提高监管效能,维护基金安全,根据《社会保险法》、《重庆市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对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举报事项涉及举报人自身权益或者举报人对社会保险基金负有管理、经办、监督等法定职责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负责本级举报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案件的奖励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奖励工作。

第四条设立市、区县(自治县)两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

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

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2.12.31•【字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刑事犯罪侦查正文重庆市公安局关于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奖励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公安机关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的有效结合,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开展破案、追逃工作,鼓励人民群众积极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加大对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案件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并依法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办的各类刑事案件。

本办法所指的逃犯是公安机关已经查明但尚未被抓获归案的犯罪嫌疑人或从公安机关关押场所逃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

各类逃犯分为A、B、C三级。

第三条对积极向公安机关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重要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据其所提供的情况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案件、抓获逃犯的公民,由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一)本市公安机关发布需要征集、获取正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主要犯罪嫌疑人、重要关系人线索和重要人证、物证情况;(二)公安机关尚未发现的发生在本市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和犯罪嫌疑人情况;(三)公安机关发布需追捕逃犯的具体落脚点和藏身地;(四)其他直接有助于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逃犯的重要情况。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提供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线索必须认真受理、及时查证。

查证结果要尽快向举报人反馈。

第三章举报受理机构第六条市公安局和各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设立犯罪举报中心,负责公民提供和举报案件及逃犯线索的受理、查证、奖励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各级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一)发布公安机关需要公民提供线索、进行举报的案件及逃犯信息;(二)受理公民对案件及逃犯线索情况的提供和举报;(三)负责对本中心受理的公民对案件及逃犯提供和举报线索的登记、分交、管理、督办、回复;(四)对各级公安机关查证工作进行监督;(五)对提供和举报线索并使案件及时查破、逃犯被及时抓获的公民进行奖励。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5.03•【字号】渝府办发[2013]111号•【施行日期】2013.05.03•【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3]111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5月3日重庆市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方案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对非法集资犯罪的防范意识,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财产损失,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规划纲要(2010-2015年)》和《关于开展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3]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如下方案:一、宣传原则坚持“面向基层、面向公众、注重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全面调动宣传工具,高效整合宣传资源,创新、丰富宣传手段,努力扩大宣传教育工作的覆盖面和影响力,提高社会公众正确识别和自觉抵制非法金融活动的意识和能力,维护我市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二、宣传时间2013年5月1-31日。

三、宣传内容(一)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2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到参与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增强“买者自负”和“风险自担”意识,教育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二)宣传普及与非法集资活动相关的金融知识,向广大群众介绍非法集资活动的特征、表现形式和常见手段,教育群众怎样识别非法集资活动,提高社会公众的识别能力;介绍合法的投资渠道和理财方式,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应急局、财政局,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为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市应急局、市财政局印发了《重庆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绝大多数生产安全事故都是违法行为所致,及时、有效查处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推进安全生产法治化、社会化的战略举措,也是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重要举措。

因此,加大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尤为重要。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举报奖励的重大意义和现实作用,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落实到位。

二、广泛宣传各级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实际情况,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借助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媒介扎实开展宣传工作,将《办法》的精神和内容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为发动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安全生产举报奠定良好的舆论基础和社会氛围。

三、突出重点从近年各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的统计来看,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集中于部分重大、突出违法行为。

《办法》在附件部分将这些违法行为分行业进行了列举。

各级各部门要集中有限的执法力量重点关注这些违法行为,将这些违法行为作为查处的重点,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保障到位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做好举报奖励资金的管理和发放、案件线索的移交和协同办理等工作,确保举报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重庆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5月13日。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

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模版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模版一、背景介绍非法集资是指在没有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向公众非法募集资金,给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共利益带来严重危害的行为。

为了积极应对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各地纷纷建立了举报非法集资的奖励制度。

本文将结合实际情况,提供一个举报非法集资将设奖励制度的模版,以供参考。

二、举报对象和条件1. 举报对象:公众可以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举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以金融创新为名义进行的虚假宣传;- 吸收资金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非法集资项目涉及可能危害公众财产安全的;-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举报条件:- 必须提供详细、真实、准确的举报内容;- 举报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 举报人不得有其他恶意举报行为。

三、奖励制度设计1. 奖励范围:举报人向有关部门举报非法集资行为,经核实属实的,可获得一定金额的奖励。

2. 奖励标准:对于通过举报揭露了非法集资案件并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将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提供线索并被采纳的,可获得5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使案件得以查明并取得关键证据的,可获得1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协助取证,在案件侦破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可获得3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提供线索并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协助公安机关取证,使案件得以顺利侦破的,可获得5000元人民币的奖励。

3. 奖励发放:- 奖励将由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发放;- 奖励金额将从追缴非法集资资金中划拨;- 奖励发放将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

四、保护举报人权益1. 举报人身份保密:对于提供举报线索的人员,有关部门将严格保守其个人信息,确保其身份不被泄露。

2. 举报人权益保护:对于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实属实的人员,有关部门将给予其必要的保护,确保其不受到不法侵害。

五、追究责任和法律惩处有关部门将对举报非法集资行为进行调查,对涉嫌非法集资的组织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追责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正文:---------------------------------------------------------------------------------------------------------------------------------------------------- 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奖励制度(试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为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及时有效地执行,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结合我市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定。

一、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定义务经权利人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送、委托执行,立案受理的执行法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举报的对象。

二、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被执行人财产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举报,或向执行法院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

人民法院欢迎和鼓励一切知道真实情况的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或妨碍执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

三、对被执行人财产举报的范围1、被执行人的银行开户情况、银行存款、信用卡、有价证券等情况。

2、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土地、房屋、车辆、船舶、机器设备,库存商品、产品,原材料等。

3、被执行人的债权、投资、联营、收益等情况,以及与他人共有财产情况。

4、有证据证明是属被执行人的隐形财产或其他财产情况。

5、被执行人是私营、个体、合伙组织的业主,合伙人以及自然人的个人家庭财产情况。

四、一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对被执行人或其他人的下列不法行为都有权向执行法院举报:1、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及时发现非法集资案件线索,有效打击非法集资犯罪活动,维护我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的实施细则》(粤金监〔2020〕32号)和《市处非办关于印发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粤处非办函〔2018〕13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有权举报非法集资行为。

对发生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的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非法集资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即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仅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等范围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本办法所指的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行为的认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规定办理。

第四条举报奖励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区金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奖励实施工作。

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区金融主管部门做好举报奖励实施相关工作。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书信、来访等方式向区金融主管部门举报非法集资线索,也可以向区公安部门、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然后由该部门转报区金融主管部门。

第六条举报人提供的举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一)举报情况说明,包括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名称、非法集资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事实等;(二)能够证明非法集资行为的有关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电子证据及其他形式证据等(若非法集资行为已被认定为行政违法、立案或判决的,本项材料由做出相应决定的行政、司法机关提供);(三)举报人对举报事项、内容和证据的真实性承诺;(四)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举报奖励收款银行账户信息;(五)举报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重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万盛经开区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现将《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并及时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附件: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工作方案重庆市打击非法金融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8月1日(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67572091;邮箱:sjrbwdc@)附件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和中央领导同志批示指示要求,进一步遏制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蔓延势头,净化金融市场环境,按照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2017年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的通知》(处非联发〔2017〕)9号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排查清理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强化重点媒体、重点领域违法广告清理整治,有效治理金融市场乱象。

深化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长效机制,强化日常监管执法,规范广告经营行为。

健全融资类广告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切断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传播途径,净化市场环境,维护良好金融生态。

二、工作步骤本次排查清理活动从8月1日开始到9月30日结束,为期2个月,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准备阶段(8月1日至5日)。

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任务分工,部署本行政区内(本系统)涉非广告排查清理工作。

二是排查清理阶段(8月5日至9月25日)。

集中力量深入开展排查清理活动,加大对重点媒体、重点领域广告排查监测力度,依法清理整治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

加强广告发布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封堵涉非广告资讯信息提供传播渠道,净化社会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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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办法】重庆市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非法集资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积极参与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线索,依法查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8〕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举报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有关奖励适用本办法。

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非法集资行为的举报并给予奖励。

市、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电话、接待举报的时间和地点或其他接受举报的方式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筹集资金的行为。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举报奖励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事实及证据(如欺诈性广告、合同、收据等);
(二)举报者本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
(三)举报内容未经行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四)举报内容客观真实,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依法予以行
政处理或刑事立案。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奖励:
(一)受理举报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或披露的;
(三)匿名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六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同一事实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举报同一案件的,由办理该案件的金融管理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三章奖励程序及标准
第七条各区县(自治县)金融管理部门接到举报人举报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公安、工商等部门核查。

有关部门接到核查事项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并反馈核查结果。

情况复杂的,经当地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分管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核查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跨省市、区县(自治县)的案件,由市金融办确定主办地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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