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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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管理办法

1.总则

1.1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本规定所称发票包括:一是国税局出售和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发票种类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以及国税机关发放的卷式普通发票。二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自行印制和管理的票据,主要有金融、航空、邮政、铁路等行业自制的票据。三是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型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

2.增值税发票的定义与分类

2.1增值税发票的定义:增值税发票是发票的一种,是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2.2增值税发票的分类: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2.3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服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2.4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包括记账联、抵扣联和发票联。记账联是销货方的记账凭证,是销货方作为销售货物的原始凭证,在票面上的“税额”指的是“销项税额”,“金额”指的是销售货物的“不含税价格”;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与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发票三联一次开具,三联的内容一致。

3.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与保管

3.1公司财务部根据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有关规定,所有发票由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税务部门要求对发票进行管理。

3.2财务部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对购买的发票加强管理,健全保管制度,发票管理员负责保管购买的票据及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的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会计负责监督检查。如发票管理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时,须将本人所管发票和发票领购、登记簿,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相关人员进行监交,必须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3.3发票管理员应妥善保管空白发票,不得丢失。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于发票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对因发票管理人员保管不善导致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应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4.发票的开具

4.1发票填开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业务人员及其部门负责人应对其经济业务的真实性负责。4.2业务部门需开具发票时应提供相关经济业务合同、开票信息及出入库单据等相关证明,资料不全财务部应给予退回补充,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提供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发票开具时,应按顺序号全份打印,并加盖单位发票专用章;各项目内容应清晰、真实、完整,包括日期、客户名称、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已开好的发票,经业务人员审核无误后,在发票登记簿上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发票管理员交由公司会计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4.3严禁超范围或携往外市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撕毁、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

4.4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1)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2)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3)使用简易征收办法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包括销售旧货以及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使用按简易计税办法3%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4.5公司财务部会计不定期检查发票开具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映给财务部经理。发现重大违规问题,财务经理要及时通知董事长处理。按公司要求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作开除处分。

4.6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

4.6.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4.6.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4.6.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6.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开具;

4.7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方位税控开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5.发票的取得

5.1公司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必须向收款方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5.2经办人员取得各类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真伪、内容开具是否合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财务部有权拒收。

5.3经济业务发生后,业务经办人员取得发票时,应确定供应商是否具有开具发票的资格,开票单位与实际发生业务单位是否一致,禁止出现虚假发票。由于经办人员责任,取得虚假发票,由此造成的查补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罚款、滞纳金全部由经办人员承担。

5.4对善意取得的虚假发票(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地的专用发票,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且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责令经办人员重新取得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5.5公司采购人员首先应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应商,其次是小规模纳税人,原则上不考虑个人作为供应商,一般纳税人开具正常税率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要求开具简易计税办法计税专用发票,经办人员收到发票需仔细审核以下事项:

(1)“合同流”“货物、劳务及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四流必须完全一致。即开票单位与签订合同单位一致,与取得货物、劳务及服务单位一致,与收款单位一致,是以供应商名义开具;

(2)发票开具是否规范、项目填写是否齐全、金额是否正确,货物名称开具为XX一批或XX一宗必须附税控系统所开具的销货清单,货物名称必须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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