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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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的构建
[摘要]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是当前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推进高职校企合作,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厘清政府、行业、企业和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行业企业积极参与、指导作用,高职院校则要积极试点试验,强化服务行业企业意识;对接行业企业需求,探索高职校企合作实施路径;着力做好四个创新,提升高职院校校企合作核心竞争力;大胆创新体制机制,构建高职深层次校企合作保障。
[关键词]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构建策略
[作者简介]刘明生(1960- ),男,江苏扬中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研究方向为信息安全、信息管理、教学科研管理;王玲(1972- ),女,河南内黄人,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教所所长,讲师,硕士,研究方向为职业技术教育;李建华(1979- ),男,山东青岛人,石家庄铁道大学信息科学与技术分院,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检索。(河北石家庄 050061)[基金项目]本文系2012年度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融通职业资格的高职工作过程系统化课程开发研究”(课题批准号:12yja880079,主持人:刘明生)、2011年河北省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项目资助经费重点课题“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职业教育办学机制研究”(课题批准号:11050193,主持人:王玲)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
(2013)02-0017-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要求职业教育“要把提高质量作为重点……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的人才培养模式”。因此,推进校企合作是当前推动高等职业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要推进校企合作,就要分析目前我国高职校企合作的现状,找准高职校企合作现存的问题,有的放矢,才能构建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高职校企合作长效机制。
一、高职校企合作困境
长期以来,高职院校多从“培养人才”需求出发,希望企业能够不惜牺牲自身利益来承担合作培养人才的任务,忽视了企业作为经济实体而应得的利益需求,导致企业缺乏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根据对河北省96家企业的问卷调查显示,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积极性的主要因素是企业生产效益和学生实习期安全问题。还有一个重要的因素尤其应该引起高职院校的反思,就是高职院校服务企业的能力问题。
(一)企业生产效益急需得到保障
企业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实体,与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首先要考虑的是,企业自己的生产效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例如,企业在接纳职业院校实习期间发生的物耗能耗问题、企业商业秘密、核心技术问题、实习学生生产培训费用问题、企业实习指导教师费用问题等,这些校企合作期间发生的实际问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保障,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就不会提升。
(二)学生实习期安全急需得到保障
一旦企业参与校企合作,学生实习期安全问题就凸显出来,例如实习学生和教师的安全培训、劳动防护费用问题,实习学生和指导教师的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问题。目前我国尚没有这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据,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事故或者是非工伤意外事故处理尚处于无法可依的阶段。这些问题都会降低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三)高职院校服务企业能力急需提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必须建立在“双赢”的基础上,不能寄希望于企业牺牲本身利益来满足高职院校需求。因此,要认真分析高职院校定位、找准优势,明确自己能够为企业做些什么,提升服务企业能力,满足企业的人才、技术、文化需求,这是高职院校与企业开展校企合作的前提条件。
通过高职校企合作困境分析,推进高职校企合作,不仅仅是学校和企业两方面的问题,而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是整个社会的责任,是政府、行业、企业、学校共同的职责。要构建稳定的校企合作机制,就必须厘清这四个要素的职责,使其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从宏观上优化高职校企合作的社会环境,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法律、法规保障;从中观上构建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高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体制机制保障;从微观上试点试验,大胆突破,积极探索高职校企合作的具体操作细则,为高职校企合作提供案例借鉴。
二、厘清政府、行业、企业、高职院校的校企合作职责
(一)高职校企合作的政府职责
政府在政策保障、统筹规划、资源配置、经费投入、绩效评价等方面,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具体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立法职责。《宪法》和《立法法》规定,我国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教育立法的主体之一,各级政府有权参与制定和修改职业教育的相关法律,促进校企合作;有权对相关法律、规章进行具体的行政解释,制定相应法律的实施细则,落实各种法律的实施力度;有权颁布一系列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条例、决议和命令规章制度等,如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办学制度、投入制度、专业以及师资建设制度、人才培养制度、质量评价制度等,保障高职校企合作机制的实施。二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统筹规划职责。政府作为我国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高职校企合作联席会议制度,依法统筹各行业、产业、企业的用人需求与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对接,进行教师资源的合理配置;建立和完善高职校企合作筹资的实现形式、政策引导形式,创新产权制度的实现形式等。例如,建立和完善政府运用财政、税收、收费、金融、土地等政策,引导校企合作的筹资机制等;制定实施经费、专项补贴、国债、转移支付和购买成果等财政政策,制定实施免税、减税、退税等税收政策,实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足额提取政策,信贷、金融、贴息等金融政策,鼓励行业企业与高职院校进行校企合作;建立政府控股、行业企业参与的股份制校企合
作模式,或者建立政府产权引导学校董事会决策的校企合作模式等。三是具有管理监督高职校企合作的职责。政府应该依法对校企合作执法情况进行管理监督、评估,对校企合作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对校企合作教育质量、校企合作服务体系进行检测与评估等。四是具有促进高职校企合作的信息服务职责。政府要构建行业、产业和企业信息库、职业院校信息库、专业群信息库、专业教学资源库、“双师型”教师与兼职教师资源库、实训基地信息资源库、职业教育服务机构信息库等,为校企合作提供信息服务;五是具有高职校企合作的财政投入职责。政府的财政投入职能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各级政府要充分动用财政、金融、税收等多种行政手段,设置高职校企合作发展专项资金,建立和完善与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成本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等。(二)高职校企合作的行业职责
行业要充分发挥连接企业与高校的桥梁纽带作用,在建立起行业企业与高校的良性互动中扮演重要角色。一是具有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责。积极参与推动建立校企合作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行业规范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和高职院校开展校企合作,支持鼓励企业技术、管理人员担任校企合作兼职教师,为高职校企合作及时发布本行业的人才供求信息、人才技术结构、年龄结构等信息,提供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用工标准和职业资格标准,为高职院校和企业提供职业中介和就业指导服务等。二是具有统筹优化行业内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的职责。行业要积极沟通校企合作双方,为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