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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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

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

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

2.内封面

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

4.中文摘要

5.目录

6.正文

7.参考文献

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

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

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

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

二、总体格式要求

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

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微分号d、

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

摘要

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

目录

摘要 (Ⅰ)

目录 (Ⅱ)

前言 (1)

一、案例引入 (1)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

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

2. 原告资格优势 (4)

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

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

(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

(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

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

(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

(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

(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

五、结语 (10)

参考文献 (11)

被誉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可喜的信号‛、‚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①的公益诉讼一直是立法者和学者们探究和讨论的热点课题。而近年来,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探索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根据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由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试点改革,以及2016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均可以看出由检察机关充任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新模式已经是我国的必然趋势。那么,该模式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原告范围是否还有扩张的余地?于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对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环节——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研讨分析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案例引入

如果在网上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词进行新闻和网页搜索,就可以发现,尽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阶段且并未上升为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各个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都跃跃欲试,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仿佛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工作后触发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在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庆顺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庆顺公司作出过多次行政处罚,但该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检察院发出的两次检察建议虽有回复,但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于是在2015年11月16日庆云县检察院就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在2016年6月20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庆云县环保局也依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及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依法履行了对

①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律适用,2012,11:60

环境的监管职责,最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令公众满意成果,使行政公益诉讼不再停留于理论研究,而是走上了实践探索的道路。在此之前,因检察机关没有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法院也无从审判,所以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也因此差强人意。可见,新规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试点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汲取实践经验和检验成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并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也是对其增强依法行政、保护公益、严格执法意识的关键举措。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所谓原告资格,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当然,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首先是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从广义或者狭义上来理解。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了或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容许无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而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在于,广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求其诉讼请求涉及到公益或者达到的效果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要求该原告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还是只是追求保障私人利益;狭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则不能与被诉行为或不作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径直方向,换句话说即是摒除寻求私人利益保护的主观诉讼情形。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按狭义上的概念来理解,这意味着,只有把社会公益作为维护对象的主体才能拥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是一种‘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①。但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下,当有人不是以自身的具体权利受到侵犯为事由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大部分都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而不受理,这就把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早早扼杀在摇篮之中,令想要维护公益的人们也无计可施、无能为力。所以,研究原告资格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放宽原告的资格

①朱学磊.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8(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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