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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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由“法学博士状告国家广电总局案”引发的思考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由“法学博士状告国家广电总局案”引发的思考
文章 编号 :09 5 22 O)4 8 l l0 9(O 9O. O 3
是否 应 该 赋 予 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我 国存 在 两种 在 不 同 的观 点: 种 观 点 认 为 公 民应 该享 有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讼 的 原 告 资 一 格 , 为 “ 众 的 广 泛 参 与 无 疑 能 形 成 对 侵害 社 会 公 益 行 为 有 效 威慑 因 公 的 监 督 制 约 ” 另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 宜 由公 民个 人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讼 。 ; 不 理 由是 : 予公 民个 人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 易 “ 成 滥 用 诉 权 的 赋 容 造
特 别 是 社 会 个 体 成 员 的侵 犯 与损 害 。 根 据 我 国现 行 行政 诉 讼 法 的 规 定 , 能够 向法 院提 起 行 政 诉讼 的 公 公益 组 织 的 这 种特 性 , 因此 它 在 介入 社 会 公 益 纠纷 和 实 现社 会 公 益 方 面 能 够 发 挥 重 要 的 作 用 。 公 益 组 织 作 为 行政 公益 诉 讼 的原 告 同 公 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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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论行政公盏诉 讼
由“ 法学博 士状告 国家广 电总局案” 引发的思考
曹 倩
摘 要 行 政公 益诉 讼在 我 国举 步维 艰 。为 了保护公 共 利益 ,我 国亟需 建立 这 一制度 。在我 国建 立行 政公益 诉讼 是 必要 的 , 是构 建行政 公益 诉 讼过 程 中会有 很 多难题 , 中最需要 解 决 的是原 告主 体 资格 问题 。 但 其 关键 词 公共 利益 原告 资格 中 图分类 号 : 2 D95 检察 机 关 公 民 文献标 识码 : A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构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思考
民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资 格 。

行 政 诉 讼 中 的 原 告 资 格 就 是 指 在 行 政 诉 讼 中 ,谁 可 以 以 自 己的 名 义 提 起 行 政 诉讼 ,谁 有 权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呢 ?
根据传统的诉权理 论 ,原告必 须是认为 具体 行政 行为侵 犯 自己的利益 ,而现代 的诉权理 论 已经开 始重 视程 序法意 义
的公 共 财 产受 到 侵 害 时 ,国 家 有 义 务 保 护信 托 的 财 产 的 利 益 ,于是 国 民 又 把 这 种 保 护 财 产 的 权 利 也 信 托 给 国 家 , 而 国家 又 是 一 个 抽 象 的 、 由多 个 机 关 组 成 的 集 合 体 ,不 便 亲
中图分 类号 :D 1 . 文 献标识 码 :A 9 54 文章编 号 :1 7 —9 0 (0 9 1 0 1 3 6 3 5 7 2 0 )0 —0 3 —0
自起 诉 ,于 是 又 将 诉 权 分 配 给 检 察 机 关 和 其 他 组 织 。 使 得
近 几 年 来 ,随 着 行 政 法 学 研 究 的 不 断 深 入 ,以 及 现 实
生活 中公 益 诉 讼 案 件 时 有 发 生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已 成 为 我 国 行 政 法 学 界 和 司 法 界 关 注 的热 点 之 一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作 为

原 告 资 格有 扩 张 的 趋 势 。 “ 果 复 审 诉 讼 保 护 的 是 公 共 权 如 利 ,那 么作 为公 共 代 表 的 立 法 机 关 就 可 以 根 据 它 的 意 思 把 保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任 务 委 托 给 别 人 ,如 果 立 法 机 关 认 为 不 适 合 ,它 可 以把 任 务 委 托 给 政 府 官 员 ,例 如 司 法 部 长 , 甚 至 可 以委 托 给私 方 当事 人 ” ,如 上 文 所述 ,两 大 法 系 关 于提 起 行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范 围 并 不 相 同 ,但 范 围 都 很 广 泛 。 在

论公法视角下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公法视角下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参 与热 情 , 那么在 制度 设计 中 , 适 当地 强 化 公 益诉 讼 的诱 因 , 甚 至 使公 益 诉 讼 起 诉 人 除 获 得 公 益 性 报 酬
讼 的立法中, 在作细致 的制度设计之前 , 已然进行原 告资格甄选, 似乎仍然是“ 出身决定命运” 的逻辑 。
究竟谁人可以起诉 , 效果是好是坏, 并不取决于起诉 人 是 什 么样 的 , 而取 决于 公益 诉讼 是 怎 么样 的 , 取 决
论公法视 角下 的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栗明, 吴萍
( 东华理工大学 文法学院, 江西 抚州 3 4 4 0 0 0 )
摘要: 公益诉讼原告 资格是整个公益诉讼制度的构成部分 , 在对原告资格进行甄选之前 , 首先应进行细致 的制度设计 , 并根据公法原则进行评估。无论公民或相关组织 , 其公益诉讼行为皆有利有弊, 借助制度可平衡 权利和公益。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 应该在原告资格上具有 包容性 , 同时, 将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甄选任务
外, 另有物质性 实惠, 从而提 高公益诉讼 的供给水
0 ) 2 o 1 2 年 8月3 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 的决定》 , 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 规定“ 对污染环境、 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法律规定的
提出有关公益诉讼制 度设计 的基本逻辑 , 并从公 法
学视角进行初步的评估。本文的框架是粗略 的, 旨 在引起进一步的思考。


公 益诉讼 制度 设计 面 临的三 大 问题
野里 , 行为决定后果 , 而决定行为的 , 不是人性 , 而是 制度。人性大体是 同一 , 制度却可 以改变行为 的成 本—— 收益结构。令人遗憾 的是 , 当前我国公益诉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试论行政公益诉讼

益 诉 讼 中 原告 的处 分权 都 作 了一 定 限 制 。 ( ) 政 公 益诉 讼 判 决 的效 力 未 必仅 限于诉 讼 当事人 五 行
在 行 政 公 益诉 讼 中 , 法 具 备原 告 资 格 的人 为 数 不少 。 依 但
家 和 社会 公 共 利 益 造 成 侵 害 或 存 在 迫 在 眉 睫 侵 害 的 可 能 时 .
或 其 他 新 闻媒 体 报 道 。 是 由 于没 有 可靠 的制 度 保 障 , 侵 害 但 被 的公 共 利 益往 往 得 不 到救 济 ,一方 面不 利 于促 进 行政 机 关 依
不 特定 的一般 主体 .其 本 身 既可 以是 直 接受 到 损 害 的一般 主 体 ,也 可 以是 与违 法 行 政 行 为或 不 当行 政 行 为无 直 接 利益 关 系人 、 团体 或 组 织 。所 以按 照 其 原告 的类 型 。 行政 公 益 诉讼 可 以有 三 种 情况 : 是受 害 人 之 诉 ; 是 民众 之诉 ;三是 机 关 之 一 二
特 征 亦 是行 政 公 益诉 讼 的优 点 之一 。 ( ) 政 公 益诉 讼 凸 现公 益性 三 行 行政 公 益 诉讼 保 护 的是 国家 利 益 、 会公 共 利 益等 公 益 . 社
的 事件 层 出不 穷 , 有对 自然 环境 和资 源 的破 坏 , 有 对人 文 环 也 境 、市 场 环境 的侵 犯 ,曾有 许 多有 识 之 士将 行 政 机 关诉 诸 法 院, 但这 些 案 件 大 都 因原 告 主体 不 适格 而被 驳 回起 诉 . 果 而 无 终 。为 了 长远 利 益 , 了杜 绝 对 公 共利 益 的 恣 意侵 犯 。 立 行 为 建
法 律 允许 不特 定 的 一 般 主 体 ( 括 公 民 、 益 性 社 会 团体 、 包 公 特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的不确定所决定 ” m 法学界对 于公共 利益 的定义 尚未有确定之通说 . 笔者认为 . 厘清 公益的概念要 把握公共利 益基本要素 . 一方面要考 虑 公共利益的公共性 , 另一方面要考虑其利益的重要性。 同时 , 公共利益 应 当通过正 当程序在个案中得以确认和实现 .包括正 当的行政 程序 、
司法审判程序等 公益诉讼制度起源于古罗马 . 古罗马法学家把 为保护 私人权益 以 私人资格发生 的诉讼称作“ 私益诉讼” : 而 以保护公共利益 为 目的的诉 讼. 则称为 “ 公益诉讼 ” 。当时人们认为公益诉讼乃保 护社会 公共利益 的诉讼 . 除法律有特别规定者外 . 凡市 民均可提起 。 m 可见 , 在公益诉讼 出现伊始就确定 了其 与私益诉讼在概念上根本 区别 , 也明确 了它是 由 不特 定的合法主体通 过法律授权 . 对侵犯 国家利 益 、 社会公 共利益或 不特 定的他人利益 的行 为 . 向法 院提起诉讼 . 由法院依法裁 决的法律
1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概 念 及 其 基本 特征
从法学界的普遍 观点来看 . 行 政公 益诉讼 是指“ 公 民为维护公益 . 就与 自己权利及法律上无直 接利害关 系的事 项 .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 作 人员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所 提起 的诉讼 。 ” 那什么是公益? 从 字面上 理 解. 公益就是指“ 公共利益” 。“ 但是 到底什 么是公 共利益 , 却没有 哪个 国家的法律有明确的规定 这是 由公共利益 内容的不确定 和受益对象
诉 同时 . 虽然法 院在受理此种诉讼 时要求起诉者表 明他 的诉 的利益 . 但这种利益可 以是 非常间接 的 . 法院对这种行 政越权之诉 的“ 诉 的利 进入 2 O 世纪. 随着资本主义从 自由资本 主义阶段向垄断资本 主 益” 的理解上 同样采取 了宽泛 的立场态度, 不 仅包括物质性利 益, 也 义阶段发展 . 现代 政府的管理 范围不断扩大 . 行 政权力也 随之 习益膨 包括精神性利益, 例如宗教尊严, 集体 荣誉等等 。 胀. 有关社会公共利益被侵害的行 为也接连 出现 , 如环境保护 、 公共设 4 . 在我 国构建 多元化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施建设 、 消费者权益保 护等。以 1 8 9 0 年美 国国会通过《 谢尔曼反托 拉 我国 尚未建立完整的公益诉讼 制度来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与制度 斯法案》 为标志的现代公 益诉讼 正是在这种公 害问题 日益 凸显 的情 况 较为完备 国家相 比 , 我 国在法 律思想 、 价值取 向 、 起诉条 件 、 司法救济 应运而生。 随后美国通过的《 克莱顿法》 、 《 反欺诈政府法》 以及判例 , 将 手段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检察机关 、 社会组织 、 公民个人等都纳入公 益诉讼 的原告范畴 , 使 公益 进行行 政公益诉讼 就 目前 的司法 实践 来看是一 个相 当艰难 的过 诉讼原告主体范围逐渐扩大 。 程. 主要 原因是一方 面行 政主体在社会 地位 、 资源 占有等方面 占有绝 随着行 政公益诉讼 的不断发展 . 其基本特征 已逐 步明确 , 主要表 对优势 : 另一个方面从 现有行政法律法 规中找不 到具 体的指导 、 操 作 现为原告资格 的广泛性 、 原告处分权的局限性 、 诉讼 目的的公 益性 、 判 性条款 这直接导致 了原告方 因为 “ 无利害关系 ” 无法开始诉讼程序或 决结果 的涉众性和诉讼影响的前瞻性。 者 即便开始 了诉讼程序但最终也会以败诉而告终。 2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理 论 基 础 元化 模式 、 二 元化模式 、 三元 启动模式是理论 界针对行政公 益 人 民主权理论 、 诉 的利益扩展理论和诉讼信托理论是 行政公益诉 诉讼原告 资格 的三种主流观点 。 一元化模式 , 主体仅为检察机关 ; 二元 讼 的三 大理论基础 人 民主权理论最早 由卢梭提 出. 其 主要含义是指 化模式将公益诉讼 的起诉权扩展到其他 国家机关 、社会公 益组织 : 三 把公益诉讼原告 主体进一步扩展到 了 自然人 。三种观点 政府 由人 民选举产生 . 受人 民委托行 使权力 . 人 民虽然不直接行 使权 元启动模式 . 力. 但 国家一切权力归人 民所有 。 政府必须按照人 民的意志行使权力 , 都借 鉴了国外的不同做法 , 但都存在不足 。笔者认 为应该建立将检察 社会 团体 和个 人相结合 的多元化行政诉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而不 否则人 民可 以通过各种方式来启动救济 I 、 ‘ ‘ 各种途径 ” 当然 的包括 了诉 机关 、 讼这种 司法救 济途径 诉权作为当事人发动诉讼的基本权 能, “ 既不是 能将 行政公 益诉讼 的主体 资格简单化 具体 可以按 照权利义务 的多少 般的实体权利, 也不是一般 的程序性权 利, 而是宪法规定的属 于人 将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分为三个层 级 . 较 高层级主体拥有更多 的权 利. 承担更多义务 , 其诉讼 请求 也应优先受理 。 权 范 畴 的公 民 基本 权 利 ” 综上所 述 . 在具 体的司法 实践 中 . 应该 建立 以检察 机关 为主 、 社 在传统的行政诉讼 中 . 原告起诉 只能在 自己的权利或法律利益上 个 人作 为有益补充 的多元化 行政诉 讼 主体资格制 度 , 主张诉的利益 . 随着大量侵害 公益案件 的发生 . 公共 利益保护显得 日 会 团体 为辅 、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十分重视 的 , 给予公 民极大 的 自主权 利 , 这种把公 益作为 但 私益来保护的做法 , 也在一定程度上模糊 了公益和私益的界
限。
人, 这种代表人既不一定是全体公民或人 民, 更不是一定范
围内的具有确定 身份 的人 。主体 的不特定性 、 利益的大面积 性是公众利益说确定公益诉讼 范畴 的两 大特性 。 J
环境诉讼主要分为 三类 , 即环境 民事诉 讼 、 环境 刑事诉
讼 和环境行 政诉 讼。其 中 , 环境 行 政公 益 诉讼 是 指检 察机
关 、 民、 公 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为 行政 机关 的行政 行为 侵害或
威胁到环境与生态资源等环境公共 利益 , 向法院提起行 依法 政诉讼 , 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行政行为 的合法 性予 以审查 并作 出裁判 的一种活 动… 。环境行 政公 益诉讼 的根 本 目的 是为 了社会公益 , 针对 的是行 政行 为 , 对于 环境 民事诉 所 相
论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利益范畴与原告资格的确立
陈 婵
( 重庆邮电大学 , 重庆 4 0 6 ) 0 07

要: 原告资格确 立问题是环 境行政公 益诉讼制度 的主要 内 。对公益 范畴界 定主要 有国家利 益说 、 会利 容 社
益说、 公众利益说 以及群体利益说 。不 同的界 定会 导致原告 资格确 立制度 的差异 。美国的公 民诉讼制度 、 国的检 英
压力。
正当行为不行使其职权, 公民就可以向其请求由自己去提起
诉讼 , 如果检察总长允许 , 可 以由公 民个人 提起诉讼 。但 就 由公民个人提起的诉讼 不能是为了公 民本身 , 而必须 以公众
利益为基 础。
( 群体利益说 四)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初探

果政府滥用权 力或未尽善 良保管人的义务 , 或损害受托人的 利 益或 不 公平 地 对 待 多数 受 益 人 , 民 可以 主 张权 利 , 求 公 请
政 府 履 行 受托 人 的 义 务 ,为 全 体 公 民保 护 公共 财 产 。
诉讼”时期。《 若干解释》第 1 条第 6项规定 :“ 对公民、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此属于人 , 民法院的受案范 围, 但实际上是对原告资格的一种规定 。确 定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条件之 只要被 诉行政行为 对起诉人产生了实际影响即足够。 其次 , 该解释第 1 条规定 2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利 害关系 公共利益 第一阶段, 即从 19 年开始历时十年的 “ 90 直接利害关系
图 有 行前 较、 失的 ,。 全 数 当 诉多 以目终一 政 诉 政议 大众 败问公 国 起 益 都瞩 告之 公 讼 公论 案所 而题民 益是 讼
公益诉讼案件 屡诉屡败 , 是原告无理还是法院错判? 当然都不 是 。 出在起诉人不符合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 , 问题 且对公民提起公益诉讼没有规定 , 所以法院判其败诉于法有 据。这些行政公益诉讼案例 ,都反映一个问题 ,即谁有权或 有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 定妨 碍 了行政 公益 诉讼 制 度 的 建立 , 而 引 行 政 公益 诉 讼 从 的原 告 资 格 的 问题 。 1 确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的理论学说
Ⅸ 若干解释》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问题作了从宽解释,“ 法律 上的利 害关系就不再解释为权利义务的增减 、 得失 , 只要某 个行政行为对某个人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 , 原 则上该个人或组织就具有了原告资格。 ”
综上可以看出, 行政诉讼的原告确立标准 已经从 “ 直接 利害关系人 ” 过渡到 “ 相关利害关系人” 即凡是受到行政行 , 为影响的人 , 均可提起行政诉讼 。 但总体来 说我国对行政诉 讼原告资格的规定及确立标准还是相当严格的 。 虽然我国行 政诉讼制度在此方面 已取得很大的进步, 但仍然没有达到行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

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评析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也逐步完善,其中原告资格制度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环节。

原告资格是指在行政诉讼中,合法享有诉权的具备进行行政诉讼的资格、权利和利益的个人、组织或机关。

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中,存在着一些争议,需要进一步的评析。

一、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法定化趋势在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制度的演进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自由原告时期”,即从新中国成立到1989年。

在这个阶段中,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没有受到明确的规定,原则上任何人都可以成为原告,只要符合起诉时的法定程序和起诉权行使的要求。

这种自由原告的时期,虽然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弊病。

由于原告资格标准不够明确,使得很多不当的人或机关侵占了原告权利,诉讼程序也因此出现了严重的混乱。

第二阶段是“限制原告时期”,即从1989年至2014年。

在这个阶段中,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除涉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间的民事争议,其他行政案件的原告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资格,也就是法定资格。

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本质上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进步,逐步规范了行政诉讼的程序和规范。

然而,这种限制原告的做法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可能会使一些有效的人或机关因资格不符无法挑战行政行为,导致行政权不当行使的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第三阶段是“法定原告时期”,即2014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中,符合法律规定的人、组织或者机关可以成为原告。

这种法定原告时期的做法,主要是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诉讼的诉讼主体、保护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使得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逐渐变得更加法定化。

这种做法可以为行政诉讼中的主体提供更加明确的资格要求,使得原告人员更加科学、合法地行使起诉权。

但同时,这也需要加强对资格要求的规定,避免因激进的资格要求而导致制度僵化、不人性化的问题。

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2013年第3期(总第102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 nal of H e i l ongj i ang A dm i ni st r at i ve C adr e C ol l ege of Pol i t i cs A nd L awN o.32013(S um N o.102)刍议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周孜予,张弛(东北林业大学文法学院,哈尔滨150010)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开启了我国公益诉讼的大门。

民、行诉讼制度下分饰两角的行政机关在伴随社会发展而逐年增加的公益诉讼案件中占据重要位置。

修改《行政诉讼法》迫在眉睫,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司法实践,可以考虑加入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主要障碍之一,就是现行规定的原告主体资格范围不能顺应时代发展潮流。

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应锁定为公民和社会团体,符合公益需求,但赋予检察机关主体资格却有待商榷。

关键词:公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 F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13)03—0024—04“行政公益诉讼”为我国独创概念,在本质上与英美的私人检察总长制度,法国的越权之诉制度,德国的公益代表人制度和日本的民众之诉相同。

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依法就行政机关或法律授权组织的违法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在司法实践中,屡屡出现公益诉讼因原告主体资格不合法而被法院拒之门外的现象,公民、社团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不断地挑战我国现有立法关于原告主体资格规定的空白,并伴随着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土地开发利用不合理、政府规划与环境保护相冲突等问题。

将公益诉讼加入到即将修改的行政诉讼法中,有利于有效地遏制行政权,维护公共利益。

合法的诉讼在于原告拥有立法上的主体地位,确立原告主体地位是开启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大门的钥匙。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

浅谈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确立[摘要]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其意义不仅止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大有裨益。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合理构建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有正式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首先要明确的问题是究竟有谁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

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内涵(一)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基本概念当前许多国家都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以此保护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是否得以进行。

虽然起诉人具备了原告资格法院不一定受理其起诉,但原告资格是最重要的起诉条件,它实质上决定了行政诉讼对公民权益的保护程度。

对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学者们的理解各不相同。

罗豪才教授认为:“原告资格是指个人或组织请求法院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应具备的条件。

” ①张树义教授这样认为:“原告资格是指某一公民或组织充当行政诉讼原告所应具备的条件。

”②还有学者认为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承担行政法权利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引起受案范围内行政争议的行政行为之间存在的利害关系③。

虽然学者们对原告资格理解的角度与侧重点不一,但有一点是达成共识的,即原告资格意味着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可以成为原告的限制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指的是公民可以成为行政公益诉讼主体的条件的限制。

(二)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意义1.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可以弥补国家行政管理的漏洞。

现代社会,政府管理的公共事务越来越专业化、复杂化、社会化和流动化,这使得有限的政府对无限复杂多变的社会进行管理时不可能面面俱到,总是有疏漏之处的。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范文

《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之“利害关系”标准研究》篇一一、引言在行政法领域,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是判断一个个体或组织是否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重要标准。

而其中,“利害关系”作为判断原告资格的核心要素,对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行政诉讼中“利害关系”标准的内涵、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利害关系”标准概述(一)概念界定“利害关系”是指行政行为对个体或组织的权利、义务、利益产生的直接影响。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必须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利害关系,才能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

这一标准体现了行政诉讼的实质正义,即只有当个体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二)历史发展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行政诉讼制度逐渐完善,“利害关系”标准也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最初的“直接利害关系”到现在的“间接利害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公民参与行政诉讼的宽容和鼓励。

三、当前“利害关系”标准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利害关系”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由于法律规定的模糊性和司法解释的差异,导致在具体案件中,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存在一定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二)存在问题1. 标准模糊:现行法律对“利害关系”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认定困难的问题。

2. 司法解释不一致:不同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解释存在差异,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权威。

3. 缺乏有效救济途径:当公民的“利害关系”权益受到侵害时,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

四、完善“利害关系”标准的建议(一)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为解决标准模糊的问题,应明确“利害关系”的内涵和外延,包括其具体表现形式、认定依据等。

同时,应将“利害关系”与相关概念进行区分,如“权利”、“利益”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二)统一司法解释和适用标准为解决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问题,应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指导意见或司法解释,统一各级法院对“利害关系”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浅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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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鲞■—圜匿圈—■灌论行职公盖砺讼庶告毫豫凌馏李复兴摘要现阶段,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和地区已经普遍建立,在我国目前还未被立法者所承认,但是在理论界已有诸多论述,建立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已是学界共识。

但这些探讨,几乎都是力图建立一套类似于西方法治国家的行政公益诉讼机制,尤其是在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上,采取了以检察机关为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辅的原则。

但我认为现有的理论探讨在学理层面相当充分,在实践层面由于对中国的具体国情重视不够,缺乏可超作性。

笔者现就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3J-02一、目前我国行政公益诉讼之现状从两个案例谈一下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司法实践现状:案例一:2002年浙江省台州市一家娱乐公司承包了该市椒江区文化馆,并在门口招贴带有色情内容的广告,同时馆内表演的节目也带有色情性质。

文化馆对该公司的行为不闻不问,当地许多市民对此深表不满。

该市居民阎正学,因看不惯这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文化局制止这种行为。

在遭到文化局拒绝后,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法院以阎正学的孩子的利益没有受到实际影响为由,驳回起诉。

案例二:2006年4月3日,湖南省常宁市农民蒋石林,以一名普通纳税人的身份将该市财政局告上了法庭,以“财政局超预算、超编制购买豪华轿车”为由,要求法院认定该市财政局超出年度财政预算购买两辆小轿车的行为违法,并将违法购置的轿车收归国库。

4月10日,常宁市人民法院作出了“起诉人蒋石林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法院不予受理。

”的行政裁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法院一个以原告不符合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诉讼,一个以不属于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收稿日 2005 一 2 - 1 期二 1 4 作者简介:唐秋玲(19'.T ) , 湖南邵阳人, _ 0一 女, 湘潭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 研究 向:行政诉讼法学。
第I期
唐秋玲 熊勇先:社会团体的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的程度, 是一国法治状况和人权发展水平的反映。 行政诉讼制度本身就是民主政怡在某一诉讼领域 的具体反映。赋予什么样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的权利, 不仅仅是一个诉讼程序间题, 更重要的是 通过行政诉讼这一特定的诉讼制度体现一个国家 对公民权利保护的程度。而从行政诉讼制度监督 行政职权的依法行使这一特定角度来说, 社会团 体起诉资格的赋予就是其民主权利的一个表现, 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要求。 二、 社会团体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行政诉讼中的原告必须具有原告的资格, 这 是整个行政诉讼法学理论中的一个基础性和前提 性的间题, 其意义“ 不仅仅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主 张, 更为重要的是, 原告的起诉往往是启动法院司
讼” 之类的问题, 就是美国这类以好诉著称的国 家, 在其放宽原告资格的这几十年里, 也并未出现 此类问题。在美国, 发展和确定了“ 事实不利影 响” 的标准, 即只要相对人的利益受到了行政行为 的不利影响, 其就具有了 原告资格, 而不管这种利
益是 特 法律的 规定。 样, 纳 否有 定 直接 (6]这 一般 税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 是 指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认 为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在 法律法规赋予诉权的情况下, 以自己的名义提起 行政诉讼的一种诉讼类型。它将公民个人对国家 事务的治理权从一种有名无实的权利进化成一种 “ 看得见, 摸得着” 的权利, 为我们提供了一条通过
很多问 满足 题, 必要的 求。 会团 具有和 需 [3l社 体因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域外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嬗变与借鉴

之 于 法 院 大 门 之 外 .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在 于 原 告 起 诉
资 格 的 限 制 。 以说 。 告 资 格 的 限 制 已 经 成 为 我 国 建 可 原 立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瓶 颈 。 此 .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因 对 原 告 资 格 进 行 探 讨 .就 成 为 研 究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的 个 不 可 回 避 的 现 实 问 题 。 际 上 . 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实 行
都 攸 关 公 共 利 益 . 此 . 何 人 在 任 何 时 候 都 可 以 对 行 因 任 政 机 关 的 行 为 提 起 诉 讼 。 于 诉 讼 是 否 在 理 , 没 有 依 至 有 据 . 是 影 响 和 决 定 诉 讼 结 果 的 因 素 。 不 影 响 其 诉 权 那 并 的 享 有 。 此 . 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主 体 进 行 任 何 限 因 对 制 看 起 来 都 背 离 维 护 公 共 利 益 的 目 的 。 一 方 面 , 告 另 原
“ 有 原 告 就 没 有 法 官 ” 古 罗 马 的 这 一 法 谚 非 常 没 形 象 地说 明 了原告 在 整 个 诉讼 过 程 中的 重要 地 位 。 特 别 是 在 英 美 法 系 国 家 .享 有 原 告 资 格 即 被 认 为 享 有 了 被 诉 行 政 行 为 的诉 权 .诉 权 的 核 心 问 题 就 是 原 告 资 格 的 确 认 。1r1 我 国 。 量 的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案 件 被 拒 C(2 在 , 36 大

定 的 条 件 . 要 受 到 这 样 或 那 样 的 限 制 。2p6 据 即 [(1根 ]2 )
《 莱克 法律 大词 典 》 解 释 , 告 资格 , 称之 为起 诉 布 的 原 又 资 格 (tn ig t u ) 是 指 某 人 在 司 法 性 争 端 中 所 享 sa dn o s e . 有 的 将 该 争 端 诉 诸 司 法 程 序 的 足 够 的 利 益 .其 中 心 课 题 是 确 定 司 法 争 端 对 起 诉 人 的 影 响 是 否 充 分 .从 而 使 起 诉 人 成 为 本 案 诉 讼 的 正 当 原 告 根 据 布 莱 克 的 定 义 。 告 资 格 主 要 包 括 两 个 方 面 的 限制 : 是 属 于 司 法 原 一 性 争 端 的 范 畴 :二 是 该 司 法 性 争 端 对 起 诉 人 的 影 响 是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构建

员, 有提出批评 和建议 的权利 ; 对于任 何国家机关 和国家工作
人员 的违 法 失 职 行 为 , 向有 关 国家 机 关 提 出 申诉 、 告 或 者 有 控
他人利益的行为 , 向人 民法 院起诉 , 由法 院追究其法律责任 的
活动 。起诉人若想在行政公益诉讼 中具备原告资格 , 首先 , 作 为起诉对象 的行政行为必须具 有可诉性 ; 其次 , 作为适格原告
9 0
以不预交诉讼费用 , 诉讼费用 由被告败诉后 , 按照被告败诉的 情况 向被告收取。 3 对胜诉原告进行奖励 。公 民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往往不 、 是为了个人利益 , 之其需要花费大量 的时间 、 加 金钱和精力 ,
实损 害和违法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 系 、对损 害事实 的可救 济性 )行政公益诉讼 的诉讼范 围是法定 的 , ; 对受案 范围之外 的争议法 院不予受理 ; 起诉前 的告知义务 , 任何人提起行政公
益诉 讼 前 , 须 予 一 定 的 期 限前 告 知 行 政 机关 纠正 违 法 行 为 。 必
华人 民共和 国行政诉讼法 ) 若干 问题 的解 释》 “ 将 相对 人原告
资格论 ” 修改为“ 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论 ”纠正 了实践 中被狭 , 义地理解为 只有行政行为指名道姓 的相对人才是适格原告 的 作法。这一变化充分反应了现代行政诉讼法不断扩大原告资
格 范 围 的趋 势 。
“ 沽名钓誉 ” 的好事之徒 。 我国可 以借鉴其它国家 的做法 : 要想 提起 行政公益诉讼 , 必须满足起诉 资格 的要求 ( 事实损害 、 事
做 法 , 当减 轻 公 众 的费 用 。如 : 国法 律 可 以规 定 对 于 原 告 适 我 提起 的 行 政 诉 讼 , 过 审 查 , 院认 为 是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的 , 经 法 可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522 1)6140 10 . 9 ( 00-6 .1 0 0
公益诉讼 可 以分为 民事公益 诉讼 、 刑事 公益诉讼 和行政 公益 不 公平地 对待 多数 受益 人 , 民可 以主 张权 利 , 求政 府履 行受 公 请
诉讼 。 尤其 是进 入二 十世 纪 以来行政 权 力不 断膨胀 , 行政 公益 诉 托 人的义 务, 为全 体公 民保护公 共财产 。诉讼信 托理论 以公 共信 ” 讼保护 公共利 益的 作用更 是 日益 凸显 , 但我 国还 未正 式确立行 政 托 为基础 。 国家是 由许 多机关 组成 的, 不可 能亲 自出庭 应诉 , 为 公益诉 讼制度 , 因此个 人提起 维护 公共利 益 的行政诉讼 时往往 会 以原 告不适 格 , 具有利 害 关系而 被驳 回 , 告资格 问题 己成 为 不 原
Iy tm An  ̄ it S se d, e y
2 01 0年 6月 ( ) 下
{占 l 缸金 } I
论 行政公益诉讼 的原告 资格

摘 要

近几年来随着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研究的日益广泛和深入, 学界对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呼声越来越 高, 但行
政诉讼法中的原告资格的范围明显过窄 已无法适应行政法治发展 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在探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理 论 基础 上提 出一 些确 立行 政公 益诉讼 原告 资格 制度 的设 想以期 顺应行 政 法治 的发 展趋 势 。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原告资格 权利
格也应 有一个 变化 的过程 , 而形式 意义 上的原 告资格 内涵 的界定 起 。
对于 是否 贼予 公民个人 行政公益 诉讼原 告资格 问题 , 学者 有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

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越来越依赖政府来保护公共利益,国家机关在公共安全,公共福利,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和维持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但是另一方面,随着行政权力的不断扩张,难以受到有效约制,行政违法行为也不断的出现,公共利益愈来愈受到行政权力的威胁侵害。

行政公益诉讼作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

建立行政公益诉讼,首先需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确立行政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资格是引发行政公益诉讼的关键,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决定着诉讼能否得以进行。

编辑。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也存在着很多的分歧。

一个国家的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设定,取决于该国行政诉讼的目的以及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程度,在我们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同时,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探讨就显得尤为重要,他不仅体现了法制发展的水平,更是全面保护群众利益的完美体现。

根据本人的理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从原告主体资格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赋予我国检察机关以主体资格,提起诉讼(;2)赋予社会团体组织,如消费者保护协会,工会,残联等以起诉人资格(;3)赋予公民以起诉资格。

当然,此处的公民应作广义理解,不仅仅是指违法行政行为的直接受害者,而是说认为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公共利益,侵犯其权利的所有公民。

一、检察机关代写论文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行政法院提起的诉讼,英国的私人检察总长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普通法院提起的诉讼,都是行政公益诉讼的具体表现,可以为我们设定由检察机关作为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主要适格主体提供借鉴,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还没有建立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作为我国公共利益的守护者,理应而且也有足够的能力在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首先,从法律依据上看,检察权是国家赋予检察机关对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进行检察监督的权力,是统一的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摘要:行政公益诉讼作为维护公共利益和保证社会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已成为我国当前法学界一个热点问题。

但这一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使得许多公共利益遭受相关侵害时,因没有人起诉及缺乏相关法律依据而不能得到有效的救济。

本文简要介绍行政公益诉讼的涵义和主要特点,分析了行政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并从原告资格角度提出了建构我国行政公益诉讼的设想。

关键字: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和特点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其中,“私益诉讼乃保持个人所有权益的诉讼,仅特定人才可提起;公益诉讼乃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凡市民均可提起”。

由此可见,在古罗马时期市民为维护公共利益及社会秩序,可提起公益诉讼,且提起公益诉讼的原告与所诉之利益不必有直接利害关系。

而现在意义上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团体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相对人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与传统的行政诉讼相比,其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第一,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主要有两层涵义:一是指社会公共利益,即为社会全部或部分成员所享有的利益,其涉及文明的社会生活并以这种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包括一般安全利益、保护道德的利益、保护社会资源(的利益以及经济、政治和文化进步方面的利益等。

二是指国家公共利益,其涉及政治组织社会的生活并以政治组织社会名义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

行政公益诉讼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制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危害国家和社会,促使形成良好社会秩序。

第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具有广泛性。

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局限于具体的合法权利或财产受到损害的特定人,也包括无直接利害关系人。

也即,只要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或对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具有损害的潜在可能,特定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等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论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

会 的公共利益 。 因此, 在我国建立行政 公益诉讼制度 已经非常紧迫和
必 要 。 而 行政 公 益 诉 讼 原 告 资格 的确 立 是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制 度 建 立 的
关键 , 以本文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行研 究探 讨。 所 国 内 外对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识
L g l y t m n o it e a S se A d S ce 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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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乡 亍政 公 益 诉 原 告 资 格
张 晓 燕
摘 要 行政 公 益诉讼 对 于 弥补 法治 的漏洞 、 护社会 公 益 、 动行 政权 的 法制化 等具 有 重要 意 义。在 我 国建 立行 政公 益 保 推
直接以公共利益的维护为诉之 目的的行政诉讼。有的学者认为“ ” 行政 公 益 诉 讼 是 指 当 行 政 主 体 的违 法 行 为或 不 行 为对 公 共 利 益 造 成侵 害
民 个人 无 理 取 闹 “ 便 车 ” , 而 也 可 以节 约 司 法 资 源 。 搭 等 从 2由公 益 组 织提 起 行 政 公 益 诉 讼 , . 是对 检 察 机 关 提 起 行 政 公益 诉
上 保 护 的 利 益 和 事 实 上 存 在 的 利益 . ( ) 内对 行政 公 益诉 讼 及 其 原 告 资 格 的 认 识 二 国 我 国 并 未 对 行 政 公 益 诉讼 形成 统 一的 概 念 。 的学 者 认 为 “ 政 有 行
笔者认为, 在我国也可以赋予一定的公益组织行政 公益诉讼原告
英美法系国家还 是大陆法系国家 , 虽然参与行政诉讼的方式、 范围存
在差别, 但其检察机关都有权对侵害公共利益的行政违法行为提起诉 讼 。具体 内 容在 第 一 部 分 有 所 详 述 , 此 部分 不 再 复述 。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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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毕业论文电子模版一、毕业论文各组成部分及装订顺序1.外封面(包括封面、封底,用A3规格米黄色皮纹纸打印)2.内封面3.毕业论文诚信声明4.中文摘要5.目录6.正文7.参考文献8、表1: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选题申请表9、表2: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开题报告10、表3: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指导记录表11、表4: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成绩初评表12、表5:广东警官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答辩记录和成绩评定表二、总体格式要求1.纸张大小及版心:统一用A4纸(210mm×297mm)打印,边距设为:上2.54cm,下2.54cm,左2.5cm,右2.2cm,装订线0.5cm,装订线位置:左,页脚1.5cm,页眉1cm。

行距为固定值20磅。

2.注意文中代表变量的英文字母必须用斜体,其他用正体。

微分号d、圆周率∏、自然底数e、矩阵转置均为正体。

3.文章中的英文均用Times New Roman字体。

4.毕业论文电子版为一个Word文档。

三、论文模版(见下页)摘要在2017年6月底,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工作即将收官,该工作取得有效成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思考。

思及行政公益诉讼的重点问题是原告资格的确定,本文将对三个主体的原告资格在优势、局限性等方面进行对比和分析,并就分析结果对行政公益诉讼中的原告相关机制提出几点具体改善对策。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机关社会组织试点方案目录摘要 (Ⅰ)目录 (Ⅱ)前言 (1)一、案例引入 (1)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 (2)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 (3)(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 (3)1. 原告资格理论基础 (3)2. 原告资格优势 (4)3. 将原告资格限制为检察机关的局限性 (4)4. 推行试点的法定意义 (5)(二)关于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 (6)(三)关于公民的原告资格 (7)四、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相关机制的完善 (8)(一)公民参与的辅助机制 (8)(二)社会组织的鼓励机制 (9)(三)诉讼中原告的竞合机制 (9)五、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被誉为‚法治建设中的一个可喜的信号‛、‚昭示维护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①的公益诉讼一直是立法者和学者们探究和讨论的热点课题。

而近年来,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的探索更是达到白热化程度,例如,根据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2015年7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其中明确提出行政公益诉讼由我国检察机关负责提起的试点改革,以及2016年3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均可以看出由检察机关充任行政公益诉讼原告的新模式已经是我国的必然趋势。

那么,该模式是否能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原告范围是否还有扩张的余地?于是为解决这些问题,对构建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最重要的环节——认定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进行研讨分析就显得非常有必要。

一、案例引入如果在网上以‚行政公益诉讼‛为主题词进行新闻和网页搜索,就可以发现,尽管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仍处于理论阶段且并未上升为法律法规,但是由于《试点方案》和《实施办法》的出台,各个试点的地方检察机关都跃跃欲试,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仿佛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众视野中。

其中最引人瞩目的莫过于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工作后触发的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一案。

在2014年10月,庆云县检察院在审查庆顺公司污水处理厂厂长涉嫌污染环境罪案件时,发现庆云县环保局虽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庆顺公司作出过多次行政处罚,但该环保局在监管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并对检察院发出的两次检察建议虽有回复,但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受到侵害。

于是在2015年11月16日庆云县检察院就庆云县环保局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庆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在2016年6月20日,该案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庆云县环保局也依照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及时对违法行政行为进行了纠正,并依法履行了对①杨建顺.《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与行政公益诉讼.法律适用,2012,11:60环境的监管职责,最终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从该案例可以看出,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了法律监督的职能,其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取得了令公众满意成果,使行政公益诉讼不再停留于理论研究,而是走上了实践探索的道路。

在此之前,因检察机关没有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法院也无从审判,所以多数行政公益诉讼案件都以检察机关撤诉结案,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效果也因此差强人意。

可见,新规的出台适应了社会发展的要求,试点工作的推进有利于汲取实践经验和检验成果,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并对行政机关和地方政府部门的执法行为都能起到有效监管作用,也是对其增强依法行政、保护公益、严格执法意识的关键举措。

二、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概念所谓原告资格,指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根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资格。

当然,要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首先是要明确到底什么是行政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可以从广义或者狭义上来理解。

所谓行政公益诉讼,就是指当行政主体的违法行政作为或者不作为损害了或将要损害公共利益时,法律容许无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诉讼活动。

而广义与狭义的区别在于,广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只要求其诉讼请求涉及到公益或者达到的效果是维护公共利益,而不要求该原告是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还是只是追求保障私人利益;狭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则不能与被诉行为或不作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只能以保护公共利益为径直方向,换句话说即是摒除寻求私人利益保护的主观诉讼情形。

本文所讨论的行政公益诉讼是按狭义上的概念来理解,这意味着,只有把社会公益作为维护对象的主体才能拥有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并行使相应的诉讼权利。

行政公益诉讼最大的特点就是以维护抽象的公共利益为价值取向,‚是一种‘对事不对人’的客观诉讼‛①。

但也正因如此,在我国现有法律制度的限制下,当有人不是以自身的具体权利受到侵犯为事由的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大部分都会以原告不适格为由而不受理,这就把行政公益诉讼程序的启动早早扼杀在摇篮之中,令想要维护公益的人们也无计可施、无能为力。

所以,研究原告资格具有绝对的必要性,放宽原告的资格①朱学磊.论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8(4):48范围是突破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发展瓶颈的关键途径。

那么,除了检察机关之外是否还有合适的原告?原告的主体范围应该放宽至何种程度呢?下面将展开论述。

三、行政公益诉讼原告几种模式的理论比较每个研究行政公益诉讼的学者都会必不可少地牵涉到原告资格范围的讨论,所以对于谁能够代表公益而担当原告这个疑问,学者们可谓是言人人殊、莫衷一是,但是总结各种观点,大致可以分为这四类:一元制、二元制、三元制和四元制。

一元制主要是指由唯有检察机关才可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二元制是指检察机关或者社会组织都可提起;三元制则认为除了检察机关和社会组织外,公民亦有权利向法院起诉;还有少数支持四元制的人认为除了上述三类原告外,相关人(即有特定身份的人如纳税人)也拥有原告资格。

然而本文主要讨论的是最具争议的前三类主体——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一)关于检察机关的原告资格纵观我国学术界众多学者的观点和国外的相关经验,由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最高,也争议最多,甚至不少学者设计专题加以讨论。

自《试点方案》与《实施办法》出台后,检察机关负责起诉行政机关的原告地位也日益巩固。

就此,本文将从理论基础、角色定位、优势、局限性和法治意义五个方面对其原告资格进行论述。

1、理论基础第一,公共信托理论。

所谓信托,是指基于双方的信任,委托人将自己的意愿交由受托人实施从而获得利益或者达到特定目的。

而公共信托,则是由公民充当委托人,国家特定机关充当受托人,公民将全体共有财产委托国家进行管理。

根据美国学者萨克斯教授的观点,当公共利益,即信托财产受到侵害时,作为受托人的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民对侵权者提起诉讼。

该理论为检察机关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要求行政机关及时、准确、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根据。

第二,诉讼担当。

所谓诉讼担当,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因故不能参加诉讼,由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以当事人的资格,就该涉诉讼法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行使诉讼实施权,判决的效力及于原法律关系主体。

显然全体公民就是意义上的被担当人,而检察机关就是其对应的诉讼担当人,并且因法律授权而享有独立的起诉权。

不同于以往的当事人适格理论,该理论将当事人的资格范围适当地拓宽到无需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这样使无直接利害关系的检察机关也因为实体权利主体与诉权的分离,在启动行政公益诉讼程序时更加名正言顺。

2、优势作为支持度最高和最具实力的检察机关,相比于社会组织和公民,其拥有更多独特的优势担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

(1)有明确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首先,我国《宪法》的第129条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第1条都对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作出了明文规定,监督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的一切违法行为是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和责任所在,所以行政机关任何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与不作为亦在监督的范围之内。

其次,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2015年的《试点方案》和2016年的《实施办法》均表明检察机关起诉行政机关已得到了国家政策的支持,是大势所趋。

(2)从制度上讲,基于我国已经建立的司法结构和法律制度,由检察机关充当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相当于激活现有的制度,‚契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宪法地位和提起公诉的法定职能‛①。

比如,检察机关审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或许会牵涉出行政机关有违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这样不仅能主动发现案源,还能提高办案效率。

与重新构建别的制度对比,这样的阻力更小,需要的制度成本也更低更恰当。

再者,根据权力制约的理论,检察机关具有足以抗衡行政机关的能力,其不易受干扰性令‚官告官‛的原被告双方实力差距大概平衡,有助于从最大程度上保证司法结果公正和节约司法资源。

(3)从能力上讲,检察机关具有组织上的优势,其拥有一支精通法律和有着丰富法律工作经验的专业队伍,掌握专业的法学知识,能高度配合人民法院的审理工作,有法定的调查取证职权和较高的举证能力,还有背后足够强大的国家财政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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