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的体现共22页文档
权利的制约与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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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是一把双刃剑,权力的善用可以兴国兴邦,权力的滥用却会祸国殃民。
权力缺乏制约,必然导致专断独裁,导致腐败。
缺乏制约的权力所以腐败,既跟权力本身的负面特性有关,也跟掌权者所具有的人性弱点有关,权力的制约表现为两种形式:其一是自律,即掌权者对权力的自我约束;其二是外律,即通过制度约束权力。
外律又有两种方式:一是通过民主,以权利制约权力;二是通过分权,以权力约束权力。
分立的权力通过彼此制约而达致的动态平衡,被称为权力的制衡三、我国宪法权力制约原则确立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宪法的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是宪法的核心精神之一。
权力为什么要受到制约?十九世纪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阿克顿勋爵深刻地指出,“权力有腐败的趋势,绝对的权力绝对地腐败”。
中国的封建历史也证明,绝对的专制皇权,不仅造成了皇族自身的普遍腐败,而且产生了种种因分享这种权力而发迹的贪官污吏。
权力必须制约,这是由权力本身的特点有很大的关系。
国家权力具有排他性,也就是国家权力作为整体有独立处理国内国际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或限制的权利。
失去制约的权力必然会将其自身的利益置于社会利益之上,从而给社会带来无穷的灾难。
同时它有暴力机关作为后盾,有时权力的强制性可导致制约的暂时失败,使得权力使用者采取错误的决策或以权谋私。
而且这种权力具有普遍性,它普遍约束着全体社会成员。
因而一旦权力失控,它对社会的危害也是全局性的。
权力还具有扩张性。
权力是一种支配、控制和管理力量,当它不受限制地被运用时,往往呈现出无限扩张的异化倾向权力的无限扩张,必然要打破既定的界限和范围,侵犯其他权力,甚至危及公民的权利。
现实生活中,政府权力侵犯人民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权力等现象时有发生。
比如政府强拆农民老宅逼得农民自焚,强占农民土地修路或者给投资商建厂,农民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比如某某领导干预迫使法官在判决上倾向于自己保护的一方,法官也常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法院是“八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比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导致大量冤假错案的发生,等等。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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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的权力与制约机制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的一种,拥有一定的权力和职能,负责行政事务的实施和管理。
然而,为了避免滥用权力、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制约机制成为必要的存在。
本文将从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行政制约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
行政机关的权力来源于法律。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法律是最高的权威,行政机关的权力必须依据法律授权而产生。
法律通过对行政机关的权限、程序和约束等方面进行规定,确保其行使权力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不能擅自超越法定范围行使权力,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约与追责。
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是相互制衡的一对。
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政机关的权力包括颁布命令、发布行政规章、采取行政措施等,而应当为人民服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这就要求行政机关在行使权力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正、公平、公开,为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为了制衡行政机关的权力,保障公众利益和防止滥用权力,制约机制成为必要存在。
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制约和外部制约两个方面。
内部制约主要通过内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程序来实现。
行政机关内部设置有权力分立和相互监督的机关,例如监察委员会、审计机关等,其职责是监督行政机关的行动合法性和合理性。
行政机关内部还有一系列程序和规章制度,确保行政决策的公开、透明和规范性,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产生。
外部制约主要通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社会监督等方式实现。
立法机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对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程序和行为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监管,确保行政机关的行为合法、合规。
司法机关通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和裁决,保护公众权益,纠正行政机关的错误行为。
社会监督是外部制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众通过舆论监督、媒体曝光、法律维权等方式,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行使,制约其滥用职权或违反法律。
除了内部和外部制约机制,行政机关还应当加强自我约束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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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浅析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与制约关系(一)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权力的分配我国《宪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机构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对其负责。
从《宪法》文本上来看,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权力,但是国家权力显然并不是由全国人大一个机关统一行使的,而是通过宪法将不同性质的权力分配给了不同的国家机构。
宪法第62条第(3)款,第67条第(2)款分别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的最高立法权;第85条规定了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第93条规定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127条,132条分别规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和最高检察机关。
(二)我国《宪法》中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欲考察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制约,一个比较容易的切入点应该是考察某一项具体的权力在国家机构之间的分配。
应当说,在国家机构的诸多权力中,立法权、财政税收权、人事任免权、战争与军事权、外交权这五项权力可以说占据了最为重要的位置,这些权力的行使最能反映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我们还是先以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美国为例来说明权力之间的制约关系。
比如说,在美国《宪法》中,立法权是被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分享的。
法律议案需要先经参众两院同时以多数通过,再交总统签署方能生效;若总统反对该立法议案,那么参众两院需要以2/3 多数再次通过才能使议案生效。
在这个过程中美国《宪法》将立法权力在不同的政府部门之间进行了混合和交叉(mixed and blended),虽然国会拥有立法权,但行政机关的首脑掌握着对立法的部分否决权,这就构成了对立法权的一种强有力的制约。
从美国《宪法》的权力设计框架上来看,越是重要的权力就越需要将权力分配给多个机构共同行使。
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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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作者:韩丽萍来源:《新丝路(下旬)》2018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对权力制约原则概念、权力制约原则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体现的论述,突出强调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宪法中的体现。
关键词:权力制约;宪法;分权;监督一、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表现形式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个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
权力制约原则起源于洛克的分权学说。
洛克的分权学说是对英国的君主立宪进行的创造性总结。
但他的分权学说只是限于立法权和行政权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孟德斯鸠认为国家权力可分为三种,并分别由三种不同的国家机关去行使,同时三个不同的机关又应当相互牵制。
他的三权分立与相互制衡的学说,其目的在于通过国家机关内部的相互牵制以达到制止权力滥用、保障公民自由的目的。
三权分立的思想最早在美国1787年制定的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宪法中得到落实。
美国1787年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其权力制约原则主要体现在立法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与制衡。
权力制约原则在各国宪法中表现也不一样,但大致说来可以认为,在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的原则主要表现为分权原则;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原则。
二、分权原则与监督原则的内涵及具体形式1.资产阶级的分权原则资产阶级在制定宪法、建立自己的国家政权过程中,都贯彻了近代分权学说,从而形成权力制约原则的具体表现形式——分权原则。
分权原则又称为分权制衡原则,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几个不同的部分,分别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独立行使,这些国家机关在行使权力的过程中,保持一种互相牵制和互相平衡的关系。
从各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规定看,对分权原则的运用主要有三种基本形式。
(1)美国式。
美国是运用分权制衡原则最典型的资本主义国家,其分权与制衡的关系极为明确、具体。
权力制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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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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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学期作业题目:论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学院:公共管理学院专业班级:行政管理学号: 01031023姓名:郑霄峰日期: 2013年11月【摘要】权利—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权力关系。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
通过宪法,赋予并控制国家权力,确认并保障公民权利是宪政史亘古不变的主题。
当历史发展到今天,公民的权利越来越得到重视,但在强大的国家权力面前仍存在时时被侵犯的危险。
究竟如何认识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及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通过限制权力的行使空间来保护公民权利达到二者的平衡,对于充分发挥宪法的作用和价值以及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制约平衡一、对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一)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现代法治国家宪政的基本精神1.权利制约权力是人民主权者地位决定的“以权利制约权力”,即通过人民对国家机构和国家工作人员的选举、质询、罢免等方式监督权力行使,同时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侵害公民权利和自由,公民享有知情权、参政权、议政权、选举权和罢免权,对立法有创制权和否决权。
权利制约权力的论点将普遍的公民权利作为制约和平衡国家权力的一种社会力量,其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论。
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按照社会契约论的逻辑,国家是人民契约的产物,人民订立契约建立国家,人民便是国家权力的主人,“政府只不过是主权者的执行人”。
“行政权力的受任者绝不是人民的主人,而只是人民的官吏,只要人民愿意就可以委托他们,也可以撤换他们。
”人民主权思想表明,权力源于公民自然权利的部分让渡,权力的运作必须以保证公民权利与自由为指向,权利优于权力。
这就厘清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本源关系。
基于这样的逻辑,当国家权力以任何方式行使了社会契约所未授权的不允许的行为时,就构成了越权,这时的行为就是非法的,权力行使也是无效的,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也有责任抵抗、反对、制止这样的行为。
我国行政权力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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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行政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行政机关管理政治、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最重要的国家权力。
由于行政权具有管理领域广、自由裁量度大、以国家强制力保证行使等特点,决定了它既是与公民、法人切身利益最密切相关的一种国家权力,又是最动态、最容易违法或滥用的一项国家权力,如不对其进行强有力的制约,就有可能膨胀为恣意妄为的权杖。
关键词:行政权力制约一、行政权力的含义及其构成(一)行政权力的含义行政权力是国家作为社会的正式代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能对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直接施加强制支配性影响,使之服从国家意志的公共权力。
它反映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主从支配关系和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力分配关系,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行政权力的构成行政权力的构成是指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行政权力的特定内容所形成的结构,包括职能性权利构成、手段性权利构成和过程性权利构成三个部分。
简言之,行行政权力构成是指行政组织整体的权力结构,它反映行政主体系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职能性权利是指与履行基本职能行对应的权力,又称行政“事权”。
手段性权利是指与行使行政基本手段相对应的权力,如与法律手段相对应的行政权和立法建议权,与行政手段相对应的财税权、人事权、市场监管权、宏观调控或区域调控权,与司法手段相对应的行政复议权和行政裁决权等。
过程性权利则是指与行政运行只能相对应的行政决策权、行政执行权、行政控制权等。
二、行政权力的制约(一)行政权力制约的含义行政权力制约是指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防范和控制,使行政主体能正确行使合法权力、维护和实现公共利益的活动。
行政权利制约的客体肯定是行政主体,但行政权力的制约主体可能是行政主体,但主要是不行使行政权力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政治主体。
(二)行政权力制约的方式行政权力制约包括对行政权力主体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及其结果的制约,但权力制约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以权力制约权力。
行政权力具有强制性,因此,制约行政权力最终必须依靠强制力,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必须依靠其他国家权力。
权力制约理论
![权力制约理论](https://img.taocdn.com/s3/m/7cd6114f10a6f524ccbf8596.png)
1.3.2权力制约理论近代权力制约理论一定程度促进了世界范围内的民主政治的运动进步,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很多国家的直接经验都表明“防止权力滥用,以权力制约权力1”的推动作用,权力的行使要受到监督和制约,否则将阻碍社会发展,限制个体权利自由。
我国是社会主义体制的法治国家,所以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都极其重视国家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也是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化领域的一项关键内容。
行政机关往往掌握国家的行政执法权,职责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面对所有损害公共利益的不法行为面前,对其进行有关的制裁和查处,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
可现实并非如此,一些行政机构有时会为了一己私利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比比皆是,滥用职权的现象也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很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带着很浓的部门主义和地方主义,这些现象直接导致了其根本无法为社会公众提供相应的服务。
在世界范围内,人们都普遍认为国家法制化程度往往主要取决于其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受保护的程度。
如果该国法制化整体水平较高,那么其在保护公民基本权益方面肯定也会有健全的机制和体系,整体水平也高,反之亦然。
要想实现更好的保障公民的社会公共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另一方面也为了对国家权力进行严格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建立健全公益诉讼制度就显得十分必要。
不管是任何主体,只要做出有悖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都要被提起公益诉讼。
公民个人或者社会组织在公益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可以给国家机关一定压力,让他们可以认真履行职责。
另一方面,公民参与公益诉讼对于公民自身也好处颇多,例如可以强化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增加其对于社会上影响较大的事件的关注度,由此带动更多公民积极投身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中。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牵动着每一位社会成员的神经,食品安全问题给社会公众造成的负面影响将是致命的,而且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所面临的一大挑战。
随着权利制约理论的产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有了理论基础,对于食品安全来说意义深远。
权力制约与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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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权力是指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处理他人财产或人身的正当能力,权力制约是指权力的制衡与约束。
权力的制约是我国乃至全世界法学界热衷于研究的主题之一。
虽然各家的制约方法各有千秋,但制约权力的原因不外乎是权力的性质和使用者两大方面。
西方各国大多以宪法的形式来明确规定权力结构和界限,各权力间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形成制约。
中国的宪政理论同样涉及权力制约,我们可以学习和借鉴西方的宝贵经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政府,促进和完善中国权力制约体制。
在当今的中国,权力制约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解决贪污腐败的社会问题,还可以帮助权力的行使者提高和完善执政能力,帮助我们顺利建成法治社会。
本文第一章首先简单介绍权力的定义、来源等基本理论,接着第二章通过一个案例分析,论述权力制约的两大原因。
第三章为本文的重点部分,主要是谈在中国社会的大背景下,权力制约在我国的发展变化及其与法治政府的相关问题。
最后一章,则是讨论权力制约在当代中国的意义。
权力制约涉及的知识范围很广,笔者作为一个法律初学者从法律政治学和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进行论述,运用历史分析法进行对比和研究。
关键词权力, 权力制约, 宪政, 中国特色AbstractPower is the ability to confirm and change the legitimate relationships or property of others or personal, power restriction refers to the balance and restriction of power. Power restriction is the theme of our country and the worlds are keen to study law. Although the methods to control are different, but restrict the power of reason is the nature and power of the two major aspects of the user. Western countries are mostly in the form of constitution to stipulate the power structure and the power limits, independent and interrelated, restrict. Chinese constitutional theory also involves power constraints, we can learn from the valuable experience of the west,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socialist government, to promote and improve the Chinese power restriction system.In today's China, has unusual significance of power restriction. It not only helps to solve the social problems of corruption, exercise can also help improve the power and improve the ruling ability, help us to successfully establish the society of rule by law.The first chapter introduces the basic theory of the definition and sources of power, then the second chapter through a case analysis, discusses the two major causes of power restriction. The third chapter is the key part of this paper, mainly on the background of Chinese society, the power restriction in th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and its related problems and the rule of law government. The last chapter is discussion in contemporary China the significance of power restriction.The scope of power restriction related knowledge is very wide, as a legal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for beginners is discussed from the view of Sociology of law, the use of historical analysis and comparative study.Key words: power, the checks of power,constitutional government, Chinese characteristics目录前言 (1)第一章权力的基本理论 (2)一、权力的概念 (2)二、权力的来源 (2)三、权力的特点 (2)第二章权力制约之原因 (4)一、案例思考 (4)二、权力制约的原因分析 (4)(一)权力性质方面的原因 (4)(二)权力主体方面的原因 (5)第三章权力制约与当代中国宪政理论 (7)一、宪政与权力制约的关系 (7)二、当代中国的国家权力制约思想 (7)(一)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 (7)(二)中国对权力制约问题的早期认识 (7)(三)邓小平对中国权力制约问题的深入认识 (7)三、建设法治政府 (8)(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 (8)(二)权力清单制 (8)(三)法治政府与权力制约的关系 (9)四、构建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权力制约机制 (9)第四章权力制约在当代中国的意义 (11)一、遏制腐败现象蔓延 (11)二、完善执政能力 (11)三、提高权力的公信力 (11)四、保障权利的实现 (12)结语 (13)参考文献 (14)致谢 (15)前言制约权力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千百年来,人类不论种族和地域的差异,都在探讨和研究权力制约的方法和意义。
权力制约原则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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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制约原则的含义
总统对国会的制约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对司法权力的制衡表现在:总统对法官有任免权,有特赦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权,有提名并任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权力。美国宪法规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定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应当担任有关弹劾总统案的审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判长,因而体现出司法权力对行政权力的制约。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我国宪法中的权力监督原则
第一,宪法规定了人民与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的关系。国家的各权力 机关受人民监督,对人民负责,体现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权力机关只是 人民权利的行使者。如宪法第2条规定“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3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 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 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公民的民主监 督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立我国公民民主 监督制度的最高法律依据。将国家的权力置于公民的直接监督之下,对 于防止政治权力的腐化、保证民主政治的安全有重要意义。
经过古希腊等城邦的民主实践,罗马共和时期的政体就是最
初的权力制约模式。古罗马波利比阿在亚里士多德思想基础上,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 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分权制衡的主张。他把 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 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国家权力的三个方 监督原 则。长期以来, 分权在我国被视为洪水猛兽,以为分权 面要彼此配合、相互合作,才可以保证国家机构的正常。波利比 就会造成国家权力的四分五裂、政治的多元 化,甚至会导致政 局的不安、社会秩序被破坏。事实并非如此,任何一个政权在 阿的分权理论已经出现权力制约的雏形,开创西方分权学说的先 治理国家时,都需要在内部实行事务分工,使其既可以履行法 河,为以后提出分权制衡的理论奠定了基石。 定的职责,又可以互相牵制。
权力的制约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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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制约与监督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制衡原则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社会成员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居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事务管理,并在这种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二元对立,为了保证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握,防止损害大多数人的利益,必然要寻求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是古希腊学者亚里士多德提出在其《政治学》一书中提出“一切政权组织有三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其后经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发展。
近代分权学为洛克所倡导,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完成。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洛克认为以上的三种权力不能集中到一个人和一个团体手中。
否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极大的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为个人或团体谋取利益。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进一步发展了分权理论,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主张司法独立。
他强调,由于任何政府都有腐化的趋势和扩张权力的自发倾向,为了防止专制,应当实行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政治权力结构。
孟德斯鸠提出并奠定了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基础,其实质是反对和防止国王的专制统治,以保障谋求发展的新兴资产阶级所需要的自由,协调整合统治力量的方法和手段。
到18世纪,美国的汉密尔顿、杰佛逊等人一方面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从而使“三权分立”由理论变成现实。
同时他们又发展了“分权理论”,将联邦与各州纵向分权与制衡纳入分权体系。
恩格斯从人民主权理论出发,并且为了矫正资本主义国家因实行“三权分立”理论的历史给理性评说。
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af79fdd433d4b14e852468f2.png)
权力制约原则,作为一项宪法基本原则和核心精神之一,无所例外的在全世界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体现。
但当代某些论者每每论及“权力制约”原则时,往往都狭隘地理解为美国式的“三权分立”制度,并试图以此为模型来架构、推动中国的政治权力运行模式和宪政建设,用以引入司法审查制度并解决中国全国人大立法可能出现的不正当性、不正义性。
然而,须知“权力制约原则”的内涵是颇为丰富的。
在西方诸国,以英法为代表的具有宪政传统和深厚宪法文化、理论的国家,对该原则的理解是大为不同的。
在实践上,也形成了有差别的分权模式,而且都没有影响到这些国家成为标准意义上的法治国家与宪政国家,它们的经验,从某种程度上讲,似乎可能为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政体的中国的宪政建设提供借鉴。
所谓权力制衡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 [1]古希腊时期,亚里士多德就认为,人的天性是恶的,“人类倘若由他任性行事,总是难保不施展他内在的恶性。
”尤其是“常人既不能完全消除兽欲,虽最好的人们(贤良)也未免有热情,这就往往在执政的时候引起偏向”,“而相互制约则是防止人们恶性膨胀的根本途径”,因为“人之间相互依仗而又相互牵制,谁都不得任意行事,这在实际上对各人都有利”。
[2]而到了洛克、孟德斯鸠那里,在理论上则完成了对权力制约原则的制度设计,即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洛克主张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对外三权),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
他们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 [3]在他们的理论学说中和制度设计里,尚看不出有什么权力高于什么权力或者权力之间应该相互平行的意思。
似乎,他们希望把这种权力行使、运行的具体过程留给各民族国家自己去解决。
而且,他们的目的都在于通过分权的方法在总体上防止政府过分扩张或专断地行使权力,所以很有可能立法权、司法权在打压行政权方面获得了更为优势的地位。
论权力制约原则
![论权力制约原则](https://img.taocdn.com/s3/m/0ec8c82643323968011c9250.png)
一、权力制约理论的历史演变权力制约原则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分权与制衡原则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权力监督原则的总称,其存在的历史基础和现实前提是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导致出现了一个不依附于土地、国家、教会、以商品经济为主的私人自治的领域。
社会成员本身获得了私人意义上的“市民”和“公”意义上的国家公民两种身份。
一方面,他们为了培养独立和健全的人格,保留“自律”的充分空间,要求限制国家权力的恣意。
另一方面,他们为了满足和实现自我利益,要参与公共决策和公共管理,并在此过程中监督、制约、评判政府和公共权力活动的合法性。
同时,因为参与能力和参与环境的局限,导致国家权力的所有者与行使者的二元对立,为了保证公共权力的行使不脱离人民的掌控,所以也必然要寻求制约公共权力的机制。
分权理论可以追溯至古希腊著名学者亚里士多德。
其在《政治学》一书中明确指出“一切政体都有三个要素——议事职能、行政职能和审判职能。
”[1]它们构成政体的基础。
古罗马思想家波利比阿继承了上述思想,并结合罗马混合政体的政治实践,初步提出了分权制衡的主张。
他把政府分为人民大会、元老院和执政官三部分,认为执政官是君主政体的因素,元老院具有贵族政治的因素,人民大会是民主政体的因素。
这国家权力的三个方面要相互配合、彼此合作,才能保证一个均衡、正常、稳定的国家结构。
当权力系统某一部分暴露出过分揽权的倾向时,就应受到其它部门的抗拒和抵制。
“任何越权的行为都必然会被制止,而且每个部门自始就得担心受到其它部门的干涉……”。
[2] 近代分权学说是由洛克所倡导,有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的。
洛克在《政府论》中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
其中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用来指导国家力量的运用以保障该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立法权应属于议会;执行权是负责执行所制定出来的法律和继承有效法律的权力,在君主制国家中执行权应属于国王;对外劝是关于决定战争与和平、联合与联盟以及同国外开展一切事务的权力,对外权也应属于国王所有。
权力制约原则在我国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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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 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 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 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 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 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 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主要原因有:
• 首先,在现有的管理体制下,新闻媒体大 都依附于党政机关,党和政府对新闻媒体 进行比较严格的新闻管制,新闻媒体不具 备独立发言人的资格,较为重大的批评、 监督等都必须通过主管部门的审批,这使 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的成效大打折扣。 • 其次,舆论监督法规不健全,对新闻工作 者保护力度不够,这也影响了舆论监督的 成效。
3.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监督。
人民 监督权 国家机关
宪法规定了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一系列基本权 利和自由,这些基本权利和自由,实际上同 时就是国家机关的义务。判断和衡量国家机 关工作的基本标准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 基本权利和自由有无得到实现,以及实现的 程度。同时,公民行使某些基本权利和自由 本身就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谢 谢
2.人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人民作为主权 主体,享有对国家权力的绝对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中华人 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都由民 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十七条: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 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 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
另外我们也应该优化权力运行配置。按照分 工制衡原则,对政府部门中过于集中且容易被滥 用的权力进行适当分解,特别是对行使权力的重 要部位和关键环节实行分工制衡,形成制约,防 止因权力过分集中又不受制衡而产生权力腐败。 对处于重要部门和关键岗位的公务人员,按照公 务员条例规定,在宏观上实行定期轮岗制度和回 避制度,使“关系网”、“感情投资”无法产生 利益效应。
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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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一)内容提要本文论述了“以权力制约权力”原则的必要性和本质特征,并将这一原则运用于我国监督体制改革设想中。
文章分六部分: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必要性,既因为权力的腐蚀性、人性的缺陷、政治民主化的要求及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客观要求;“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本质特征,即独立性、公开性、对等性和强制性;中国共产党内对权力的制约;人大对权力的制约;法院和检察院对权力的制约。
引言“政府权力的不断增长就需要对每一权力来源以新的制衡。
”当年美国宪法起草者们力图主张的这一观点,被后来资本主义国家政治制度的发展历史所证实。
随着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权力的不断膨胀,资本主义国家的监督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
很显然,现代西方国家政府比半个世纪或一个世纪以前的政府更讲究规矩,随意滥用权力的现象减少了。
这就是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的一套较严密的对政府的制约监督制度发挥了作用。
其实,任何一种政治制度,任何一个公共权力机关,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和监督,那么它势必会衰颓和腐化。
这种现象,已被历史所反复证明,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体制也概莫能外。
震惊全国的山东泰安“胡建学窝案”,其首犯胡建学在被捕后坦白道:“官当到了我们这一级别,就没人能监督了。
”贪官的自白从另一侧面向我们昭示着这个真理:只有被有效地制约的公共权力,才能被有效地监督,才能不至于被滥用、错用。
改革现行的权力监督体制,真正实现“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才能遏制住腐败风气的蔓延,树立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
一、党和国家监督制度建设及其经验教训我们党和国家对监督制度的思想认识和制度建设有过曲折的历史。
讨论监督制度的改革,有必要对党和国家监督制度的历史发展作一简单回顾。
早在1927年5月,由于蒋介石叛变革命、陈独秀右倾机会主义给党带来了严重的损失,为增强党内团结和党的战斗力,党的第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了我党的第一个监督机构中央监察委员会。
以权利制约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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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 权 利 制 约 权 力刘 巍以权力制约权力和 以权利制约权力是 以法制权中的两大制约权力机制。
与 以权力制约权力相比, 以权利制约权力具有更深层次的制约权力的根据和优益性,作者提出,权利制约权力的关键在于优化权利结构和以权利群制约权力。
关键词: 权利 权力 制约作者:刘 巍,法学硕士、中南政法学院公安与行政法系讲师。
(武汉 430074)在长期制约与反制约的斗争实践中,人们积累和总结出不少制约权力的方式,最主要有两种:一是以德制权,即以伦理道德规范调控和制约权力,分为公共道德和掌权者自身提高德行来制约权力;二是以法制权,即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约束权力,可分为 以权力制约权力和 以权利制约权力。
与 以法制权相比, 以德制权具有不可靠性,指望人的德行通过教化达到至善至美的境界绝难做到,多年来的反腐斗争中揭露出来的不少腐败案件很能说明这一点;况且德治过程是单一的过程体,法治对权力的调控毕竟是多方位的过程体!。
在 以法制权中,以 权力制约权力早已为人们所熟知,世界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建立了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
应当承认, 以权力制约权力的模式对遏制权力腐败的作用极大,但仅靠这种机制是很难从根本上制约权力的。
笔者认为,是该全面启动 以权利制约权力这一机制的时候了。
与 以权力制约权力一样, 以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也早已有之,但因权利属性所决定,加之权力与权利相互在运作过程中的复杂关系使然,权利制约权力显得零散、盲目和疲软。
权利制约权力实际上成了派出性、第二性的制约机制。
在提倡以权利为本位,以权利为时代特征的今天,应重新运用权利这个本源性的武器,对公共权力进行合法、公正、有效的制约。
!屈学武:#法定权力与权力法治∃,载#现代法学∃,1999年第1期,第21页。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01年第3期一、权利制约权力的根据权利制约权力的根据是构建 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对权利制约权力的根据可从多维角度去探寻。
制约权力
![制约权力](https://img.taocdn.com/s3/m/17099fe3aeaad1f346933fed.png)
对权力的制约主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以权力制约权力。
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使权力在既定的范围和轨道上运行,防止权力的越轨和异化。
二是以权利制约权力。
权力的恶性膨胀必然导致公民合法权利受到侵害。
为此,必须保障宪法关于公民自由、平等及各项权利不受侵犯,这样既能够限制权力的膨胀,也为正确行使权力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础。
三是以舆论制约权力。
舆论制约权是公民权利的延伸。
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孔子也不赞成以德报怨。
他说你献出太多的恩德,太多的慈悲,你用不值得的仁厚和付出,去面对不讲是非标准、已经有负于你的人和事,这是一种人生的和人格的浪费。
孔子的治国方略,提倡“德主刑辅”。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能只讲道德,没有刑罚。
以德治国、治家、治人,以讲究礼仪为主,以仁、义、礼、智、信为做人的标准,教化人民,互敬互爱、无欺无诈,达到高雅、高尚、和谐。
对少数为非作歹,顽固不化的人,对道德不屑一顾的人,就不要一味讲究宽容,要辅以刑罚。
孔子讲求人生的效率和人格的尊严。
一味姑息忍让,不是完美的处世之道。
孔子提倡仁爱,但他并不认为应当以丧失原则的仁爱之心去宽宥所有人的过失。
讲道德要有一个标准,一不能冤冤相报,互相残杀;二不能姑息养奸,纵容犯罪。
以直报怨,用现在的说法就是拿起法律的武器,以公正的法治来解决不公正的问题,也是对不讲道德的人进行道德和普法教育。
法律就是一个标准,一个尺度,人们不能偏离太大。
“除善良之外,新疆是没有时间和悲伤概念的地方,在那里,人们的眼泪还没有掉下来就被炽烈的阳光蒸发了,漫长到不用计算的时间只用来盛放欢乐和笑脸,“土豪”一词也与时俱进地被补充了新的义项:“今也指富有钱财而缺少文化和正确价值观的人”。
土豪是个调侃词,象征着繁荣社会之下的大肆消费。
南京大学英文系但汉松教授将“土豪”译作贝弗利山庄土包子(Beverly Hillbillies)。
贝弗利山庄正是好莱坞富翁云集之地。
炫耀式消费、奢侈式消费是当代中国消费社会的一大特色,这种时髦大有蔓延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