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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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 法理学

苏格拉底之死法理学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他被认为是西方哲学的奠基人之一。

他的死亡是一个重要的历史事件,也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的深思。

本文将从法理学的角度来探讨苏格拉底之死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影响。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了对法律的质疑和反思。

在古希腊,苏格拉底被控煽动青年违抗国家宗教和道德规范,他的审判和死刑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性和法律权威的质疑。

苏格拉底的死刑被认为是一个不公正的判决,因为他只是对现有观念提出质疑并试图寻求真理。

这对法律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人们开始思考如何确保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的合理性。

苏格拉底之死也引发了对道德的思考。

苏格拉底坚信人类应该以道德和正义为准则行事,他相信真理和正义是不可分割的。

他在审判中坚守了自己的信念,并宁愿接受死亡,也不愿违背自己的道德原则。

他的牺牲精神激发了人们对道德标准和个人责任的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使人们开始思考什么是真正的道德,以及在面对违背道德的法律时应该如何行动。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的影响不仅仅停留在当时,它对后世的法理学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法理学是研究法律和法律原则的学科,苏格拉底的死亡促使人们开始反思法律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法理学家开始思考如何确保法律与道德的一致性,并探讨如何通过法律来维护正义和公正。

苏格拉底的死亡成为法理学中一个重要的案例,引发了对法律和道德关系的深入研究。

在法理学的发展中,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律的解释和解释权产生了影响。

法律的解释是法律应用的关键环节,苏格拉底的死亡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的权威性和合理性。

苏格拉底在审判中坚持自己的观点,他认为自己的思想和行为是符合道德的。

这引发了对法律解释权的探讨,人们开始思考法律解释应该以什么标准为依据,以确保解释的公正和合理。

苏格拉底之死对法律和道德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死亡引发了对法律公正性和道德标准的质疑和反思,推动了法律和道德的发展。

苏格拉底之死也对法理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促使人们开始思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解释的权威性。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司法与民主武若男12260414 新闻班公元前399年,哲学家苏格拉底被雅典公投判处死刑。

这位被称为“哲学之父”的伟大哲学家用自己的生命与雅典民主做最后的抗争。

苏格拉底之死是按雅典城民主法律,由雅典城多数自由民参加,最终以多数票获胜而判处的。

也就是说苏格拉底之死是多数人的意愿,而公民的意愿在当时的雅典法律之下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

有人说苏格拉底死于民主的暴政,甚至有人认为,苏格拉底的死在民主身上永远留下了一个污点。

这是雅典的悲剧性罪行。

但是关于苏格拉底之死也有另一种解读,值得深思:苏格拉底之死不是民主之过,至少不是民主一己之过,苏格拉底死于雅典的司法,死于披着民主外衣的雅典司法。

真正杀死苏格拉底的不是民主本身,虽然民主的确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杀死苏格拉底的真正凶手是民主的审判,是背离了司法自身灵魂的雅典司法。

几年来我们常常说司法民主或民主司法,这几乎成了大众喜欢、一些学者热衷的口号。

民主和司法都很重要,但混在一起显得有点不伦不类,两者还是有差异的。

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是透视一个国家政治制度与司法制度本质特征的窗口,在西方三权分立权力结构体系中,司法在一定程度上是为了民主的不足而存在的,甚至是被视为民主的对立物,因为民主的弊端之一就是可能产生多数人的专断。

当然,即使在西方国家,从最终意义上讲,司法也是为广大社会民众所享有的,即“在一个法制化的民主国家,法官么没想on个某种意义上最重视对人民负责的”。

民主的定义都是建立在选举基础上的利益决策机制,严格遵循多数人利益至上原则。

简言之,民主就是一种多数人的统治。

而对于司法,核心要求是公正永远是法官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美国甚至有学者曾说过“我不需要一个懂法律的人,我只需要一个公正的人”。

民主却是决然不这样的,它意味着“我是我自己利益的最好的法官”。

人们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选择最优的情况。

而司法最核心的问题是法官必须中立,必须对他的朋友与他的敌人采取同样的标准。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意蕴探析苏格拉底之死常被人们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以突显这个死亡事件在整个人类文明史的重要地位。

它的意义已远远超过了事件本身,而更多地在于由此引发的后人的相关思考。

自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被雅典民众陪审法庭以361票比140票的绝对多数判处死刑,饮鸩而死之后,对于这个死亡事件的原因及其蕴含的意义的思考从来没有停歇过。

笔者意欲从法理学的角度,以柏拉图的《克里托篇》和色诺芬的《回忆苏格拉底》为主要研究对象进行文本分析,探寻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以及在此思想支配下的主动守法赴死行为,对苏格拉底之死作出法理学上的解释。

一、社会契约论的解释苏格拉底认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存在契约关系的。

契约的订立是为了个人和国家双方的利益,双方都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实现对方的权利。

国家为个人提供了生存、成长、教育等条件,个人也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遵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苏格拉底认为,任何雅典人,只要达到成年,自己能够认识国家的政体和我们这些国家的法律,如果他对我们不满,都允许他带着他的财产去他喜欢去的地方。

如果一个人决意留在一个国家里,就证明他对这个国家是满意的,因而必须遵守这个国家的法律,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上述社会契约理论的支配之下,对于苏格拉底个人而言,其在面对于自己的不公正审判时,是如何做出行为选择的呢?首先,苏格拉底和国家之间存在契约关系。

受审判时,苏格拉底已在雅典生活了70年的岁月,因此可以认为是和雅典城邦之间存在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

其次,苏格拉底享受联盟了国家提供的利益,而且对于国家所提供的服务,苏格拉底总体上说是满意的。

如果苏格拉底对国家不满意,他完全可以离开雅典而去其他国家,但实际上苏格拉底比瘸子、瞎子或其他残疾人更少出境,显然对这个国家和法律的感情比其他任何雅典人都要深厚。

最后,苏格拉底应当服从国家的法律和命令。

既然已经享受了国家所提供的利益,根据契约的对等原则,苏格拉底无论是在战场上或法庭上,或是在任何地方,你必须做你的城邦和国家命令你做的事。

从苏格拉底之死谈

从苏格拉底之死谈

从苏格拉底之死谈从苏格拉底之死谈“良法”与“恶法”0920060084 王盈盈摘要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理学史上⾄今没有定论的难题。

社会和谐离不开法治,从西⽅分析法学派和⾃然法学派对“苏格拉底之死”所持的理论观点看,法治本⾝存在着难以克服的不和谐的因素。

⾃然法学认为⼆者存在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法”;分析实证主义法学认为⼆者⽆必然联系,因此主张“恶法亦法”。

两家各有其⽚⾯性。

道德与法律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共性在于它们都是关于社会⾏为应该如何的道德价值,道德是道德价值的道德表现形式,法律是道德价值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主要在于法律有国家权⼒保障⽽道德则没有。

道德与法律在社会中是⼀种交叉关系,既有相同的规则也有不同的规则,因此就会出现合法不合理或合理不合法的两难情形。

在传统⼈治时代,由于⼆者都没有权威,对该问题的处理最终取决于统治者的意志;⽽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具有⾄⾼地位,则应当在法律体制内解决该问题。

因此,在现代社会⽣活当中,要建设和谐社会,法治和谐的建构尤为重要。

关键词苏格拉底恶法亦法依法治国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公元前399 年)是古希腊最伟⼤的思想家、哲学家和教育家。

公元前399 年, 以⾃由、民主著称的雅典城邦,以不敬神和蛊惑青年之罪状判处70 岁的苏格拉底死刑。

当被雅典法庭判处死刑时,他的学⽣们⼒劝他逃亡,可苏格拉底回答说:“与其违法⽽⽣,莫如遵法⽽死。

”他接受判决饮下毒酒,这时他的⼀位学⽣忍不住说道:“⽼师啊,你这样被不公正地处死,真令我悲恸。

”苏格拉底反问道:“亲爱的阿波多洛,难道你希望看到我公正地⽽不是不公正地被处死吗?”他之死,为后世留下了说不尽的话语。

苏格拉底所提出的两个不越狱的理由为: ⼀、如果⼈⼈都以法律判决不公正为理由⽽逃避裁判, 那么国家社会岂能有个规矩⽅圆?法律判决的公正固然重要, 但秩序同样重要。

此话隐含意是说, 如果⼈⼈都可以⽤⾃⼰的是⾮判断来为⾃⼰的⾏为作辩解,那么标准到底是什么呢?⽽且, 这些判断难道就是正确的吗?因⽽此时法律即秩序应当是⾸要的选择;⼆、如果⼀个⼈⾃愿⽣活在⼀个国家, 并且享受这个国家法律给予的权利, 这不就等于和国家之间有了⼀个契约? 如果只注重享受权利⽽不履⾏应尽之义务不也就等于毁约, 这岂不⼗分不道德?然⽽,时隔14 年, 即公元前385 年雅典⼈最终认定苏格拉底审判是⼀⼤冤案, 反⽽判决认定迈雷⼠犯有诬告罪并处死刑, 判决其他起哄者驱逐出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摘要:苏格拉底之死是雅典历史上的一大冤案,自发生以来一直备受争议。

苏格拉底的死成就了他对法治的宣言,诠释了他对法律的信仰;但也留给后世无尽的反思和叹息。

在这场冤案后的两千多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和完善,但苏格拉底的死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众多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的一个被传为“探索上诉者谜一样的面孔”的永恒话题。

苏格拉底留给后人的思考,关于如何在保障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暴政,如何在虔诚信仰法律与理性守法中做出选择和平衡,仍然被后人争议和思考。

关键词:民主;多数人暴政;守法;理性思考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3-0040-02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古希腊最著名的雅典城邦,伟大的思想家、被称为“西方孔子”的苏格拉底在狱中饮下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500名由雅典公民组成的陪审庭(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其死刑。

之前有两种选择的途径摆在苏格拉底面前:一是少量的赎金便可救赎自己的生命,二是如友人克里托所劝说的那样逃亡他邦。

但苏格拉底均拒绝了。

他宣称自己无罪,因此拒绝缴纳赎金。

在苏格拉底的观点看来,如果城邦的法律不公正,人们便可以不去服从;但如若是一个人违反了城邦的法律,那法律所作出的惩罚对他来说仍是不可避免的。

因为“当你自愿生活在一个国度时,就等于已经做出了守法的承诺。

即便有个别的法律不公正,但整个法律仍然是保护你的利益的;而你一旦去反抗不公正的法律,就是在反抗整个法律,就是不公正的”,而逃亡无非是在进一步破坏法律的权威罢了。

此外,他还担心一旦自己逃亡,雅典将再也没有好的导师可以教育人们。

苏格拉底甚至曾经自白说自己是一只牛虻,是神派他来督促国家这匹健硕的骏马以焕发其精神的。

如果雅典的政治或是法律出现严重问题,神就派他去教导雅典人以获得真知。

在这场令人心灵为之震撼的生死离别中,苏格拉底最终离开了我们。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是一部关于哲学家苏格拉底的著名著作,它
讲述了苏格拉底因被控犯有不敬神明和败坏青年的罪名而被判处死
刑的故事。

这部作品深刻地揭示了当时雅典社会的黑暗和迫害,同
时也展现了苏格拉底坚定的信念和高尚的品格。

读完《苏格拉底之死》,我深受触动。

苏格拉底在面对死亡的
威胁时,仍然坚定地捍卫自己的信仰和思想,不屈不挠地追求真理
和正义。

他不为权势和金钱所动摇,义无反顾地为自己的信念而战。

这种坚定和勇敢让我深感敬佩,也让我思考自己在面对困难和逆境时,是否能像苏格拉底一样坚定和勇敢。

同时,这部作品也让我对人性和社会的黑暗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苏格拉底之死不仅反映了当时雅典社会的腐败和迫害,也揭示了人
性的自私和丑恶。

在这个过程中,苏格拉底展现了他的高尚品质和
伟大精神,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思想遗产。

总的来说,读完《苏格拉底之死》,我深受启发。

苏格拉底的
坚定信念和高尚品格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和勇气,也让我更加珍惜自
己的信仰和思想。

同时,我也意识到人性的复杂和社会的黑暗,更
加珍惜那些追求真理和正义的人。

希望我们能够从苏格拉底的故事中汲取力量,坚定自己的信念,勇敢地面对困难和逆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评析——咎由自取(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个人正义与制度正义的冲突前言——一份沉重的死亡宣言公元前399年的一天,在太阳快要落山的时候,一个雅典老人在监狱里面平静的饮下一杯毒酒,结束了自己的生命。

这位老人便是苏格拉底。

雅典公民大会以“渎神罪”和“蛊惑青年罪”判处了他的死刑。

彼时苏格拉底有两种途径免遭死刑,一是缴纳少的可怜的赎金便可赎回生命,二是按照他的学生设计的路线逃跑。

但是苏格拉底拒绝这样做,并且在做出了慷慨激昂的申辩之后,选择慷慨赴死。

他宣称,自己是无罪的,所以拒绝缴纳赎金,尽管评审团(500人组成,280人判处有罪,220人判罪)的判决时错误的,但是作为公民,却没有理由不遵守它,因为如果当法律给予利益时,就去遵守它,而法律要施行惩罚的时候,就去回避它,是不配被称为公民的。

在执行死刑的那一天,傍晚时候,看守端来一碗用毒芹草的毒酒,苏格拉底想要撒点酒到地上来祭奠神灵,但是看守说这酒刚刚够致死的量,于是苏格拉底就平静地喝下了这杯酒。

看守让他四处走动,以使药性慢慢发作,当他腰部以下已经没有知觉的时候,他对朋友克里同说:“我们应该还给阿斯匹俄斯(医疗之神)一只公鸡,记住这件事,千万别忘了!”克里同答应了,当问到他还有什么事的时候,他不再回答了,此时他的身体已经冰凉了。

苏格拉底就这样安详的死去了。

这个老人死亡完成了他对法治的解读与宣言,留给后世无尽的叹息和反思。

在此后的几千年里,法治不断的发展与完善,但是他的宣言中留下的命题,如何在保证司法民主的同时防止多数人造成的不公正,是不是要保有对法律虔诚的信仰而不分善法和恶法都一味的遵循,在冲突的正义中该做出怎样的价值选择,依然受到人们持续的争议和思考。

一、民主的滥觞——多数人暴政在法律近千年的发展历程中,有两个实施民主最惨痛的例子,一个是苏格拉底之死,苏格拉底是完全符合雅典法治的情况下,依据当时的法律,以民主投票的形式处以死刑的,另外一个例子则是世界上公认的优秀的《魏玛宪法》制度框架下,希特勒通过法定选举程序上台执政。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篇一:《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公元前399年,苏格拉底70岁的那个年头,被人控告不敬神灵和蛊惑青年。

面对这种莫须有的指控,苏格拉底并没有逃走,还是接受了。

在辩护中,苏格拉底大义凛然,刚毅不屈,驳斥了对他的指控,因而激怒法官,最后被投票判处死刑。

后人想不通:在这么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怎么可能发生对苏格拉底的审判呢?当时的社会,难道没有对人才、对知识的尊重吗?以投票的形式定罪公平吗?现代人关于那现代的民主来衡量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因此,苏格拉底之死用现代人的眼光看是对个人自由与权力的践踏。

其实,古代希腊的民主政治同现代世界形形色色的民主政治并不同。

在现代的民主政治中,个体一面属于群体,一面却享有作为个体的独立性,享有自由。

但在古希腊,个体完全属于群体,他没有脱离群体之外的自由。

当时在雅典是不存在个人权威的,既没有知识的权威,也没有道德的权威,一切都得服从人民群体。

雅典社会是一个民主社会,但不是一个法治社会。

苏格拉底之死正是有民主而无法治造成的悲剧。

为了减少类似多数人犯错误的可能,为了避免民主社会堕落为暴民社会的危险,现代社会都在践行着制度化的民主―法治。

后世的思想家和实践家都认为只有法制才能制止多数人对正义的威胁,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是以这个为奋斗目标的。

对雅典民主的发展史,对法国大革命,对我国“文化大革命”等进行反思后,我们并不能充分否定哪种性质的理论学说,但可以提出新的主张以供发展的实践去证实或证伪。

法治的民主观就是反思后的结论之一。

制定法律,建立市场经济,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经过多方面长期不懈的努力,我们才能逐渐地迈向民主与法治的国度。

只有安定的民主才是真正的民主,只有法治的民主才具有权威,具有生命力。

苏格拉底以自己的生命为代价为我们提供了“前车之鉴”,我们不能仅仅成为雅典悲剧的看客。

篇二:苏格拉底的申辩读后感虽然看起来《苏格拉底的申辩》记述得是苏格拉底为他的清白所做的申辩,其申辩对象是雅典的五百人陪审团,但其实本篇对话录是柏拉图在借苏格拉底之口为哲学所做的申辩,其申辩的对象乃是政治。

第二讲公民、哲人与城邦─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思考

第二讲公民、哲人与城邦─苏格拉底之死的法理学思考
托芬的喜剧《云》则非同样常生动的为我们说 明了为何哲学与政治对立。在他看来,苏格拉底被城 邦处死是必然的,因为苏格拉底不重视城邦的信仰和 权威,不屑于家庭和城邦赖以维系的虔敬和正义,本 来普通民众就是在这些日常事务中找到幸福的,但苏 格拉底却嘲笑这种常人的幸福,破坏这种幸福的基础。 不过施特劳斯在《苏格拉底和阿里斯托芬》中指出, 《云》并不完全是指责和攻击,更多的是一种对苏格 拉底友好的警告,其中混合着赞叹和羡慕。他羡慕的 不仅仅是苏格拉底的智慧,还有他独立于公众诉求之 外的自由和独立——喜剧诗人依附于公众情绪,但哲 学家却不理会那一套。阿里斯托芬指明了在雅典城邦 中哲学家的无保护状态。
所以,有人说有两个苏格拉底:一个是阿里斯 托芬笔下的苏格拉底,这是一个“鄙视政治和 道德事务,鄙视人事和人”的少年式苏格拉底; 一个是柏拉图和色诺芬笔下的苏格拉底,这是 一个“成熟的关心政治和道德事务、关心人事 和人”的成年苏格拉底。苏格拉底区分了两种 不同的生活方式:哲学生活和政治生活。不过, 尽管苏格拉底认为超越政治生活的哲学生活更 有尊严,但他并不认为要颠覆政治社会,而是 改善政治社会,他依然倾其全力灌输对城邦、 政治生活以及一切相关的人事的尊重。因为 “政治不是最高的,却是最先的,因为它是最 紧迫的。”政治是基础,是不可或缺的条件。
(2)第二批或者说当下的原告:麦雷托士、 吕康、安匿托士。苏格拉底说,吕康代表演说 家参加起诉,麦雷托士代表诗人,安匿托士代 表手艺人和政治家。(“他们之中出来了迈雷 托士、安匿托士、吕康三个攻击我的人:迈雷 托士为诗人们出气,安匿托士为艺人和政客们 复仇,吕康为说客们抱不平”) 4、罪状: 罪状: (1)第一批原告指控的罪状:“天上地下无 不钻研”、“强词夺理”。 (2)第二批原告正式指控的罪状:不敬神和 蛊惑青年。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

苏格拉底生之死的法律意义【摘要】苏格拉底被处死了。

但从他的死我们找到了西方法治文明的源头。

苏格拉底必须死,因为雅典的法律需要生。

【关键词】分歧;言论自由;法律意义苏格拉底之死可以说是西方历史上最早的一桩冤案。

但他的死却有着非常重大的法律意义。

他的死源于他与雅典城邦的几个分歧:首先一个分歧是要不要实行民主制度的问题。

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言:“人是政治的动物”。

但是,苏格拉底的看法与此完全对立。

他认为城邦不能够由公民自己来治理,而是要由“知道如何统治的人来治理”。

这种思想显然与希腊的民主思想是相矛盾的,与上述分歧联系在一起的第二个分歧:如果说参与公共生活所要具备的美德是知识的话,那么这些美德是不是可以传授的?对于希腊人而言,由于他具有作为政治动物的性质而具有“这种过群体生活所必须具备的基本美德。

与此相反,苏格拉底认为,真正的知识只有通过绝对的定义才能得到,除此之外仅仅是一些意见。

因此,一个人不知道关于鞋的绝对的知识,他怎么能够作鞋匠呢?不知道病的绝对知识怎么去治病呢?不知道关于善的绝对知识,怎么能够实施自己治理自己的民主政治呢?苏格拉底正是利用自己的诡辩和讽刺,与政治家、各种艺人以及青年人进行谈话,揭露他们的愚蠢和无知,最终激怒了城邦所有的人。

正是这些分歧,导致了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

正如斯通所言,“苏格拉底的真正过错在于他用过分简单化的方法和哲学上的简单化的前提来攻击雅典的城市,它的领袖和民主政体。

”这样的攻击也确实在腐蚀了青年,事实证明,苏格拉底的弟子(比如克里底亚斯)往往是惨无人道的暴君或独裁者,一度曾经支持三十僭主推翻雅典民主政治的社会力量就是“苏格拉底化的”反对民主政体的青年。

因此,苏格拉底的言论不仅仅是反民主的,实际上还是反社会的。

由此可见,尽管苏格拉底之死揭示出了民主与自由或者说政治自由与个人自由、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矛盾,但是,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剥夺苏格拉底的个人自由的并不是雅典的民主制度,也不是雅典公民积极参与城市生活的政治自由或积极自由,而是法典的法制。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关于我国法治进步的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关于我国法治进步的思考
( 二) 纠错案件对法治进步的推动
近几年,我国的法治进步很大程度是在纠错中实
现的,因此个案对法治进步的推动作用不容忽视。与
以往冤案平反靠“亡者归来”、“真凶落网”不同的是,
越来越多的案件,主要依靠“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
除规则”改判。2017 最高法公布的卢某某无罪释放案
中,卢某某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最后,云南省
的进步,也常常伴随着生命的代价,使法治建设之路尤其艰辛,但这种方式并不合理,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实现,我们应当探索适当方
式推动我国法治进步。
关键词: 苏格拉底之死; 法治进步; 员额制
中图分类号: B502. 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07 - 0150 - 01
释]
①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和密尔《论自由》都将苏格拉底之死
当成表明“多数暴政”恶果的典型案例.
②最高法发布 2017 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_光明日报_光明网.
http: / / news. gmw. cn / 2018 - 02 /02 / content_27555175. htm.
[参 考 文 献]
·150·
2019 年 03 月( 上) 法制博览 法 治 论 坛
苏格拉底之死引发关于我国法治进步 的思考
袁 帅 冯云雪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辽宁 沈阳 110870
摘 要: 两千多年来,关于苏格拉底之死,学术界从未停止过辩论,许多人将结果归因于雅典法治的不民主,认为其是雅典法制的悲
剧。然而从当时的民主制度分析,苏格拉底之死符合当时的审判程序结果,但是苏格拉底之死却推动了雅典法治的进步。我国法治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苏格拉底之死》读后感1合上《苏格拉底之死》,记忆最深刻的是苏格拉底所言的一句大意是:他知道自己的无知,然而他觉得自己还是比别人都要聪明那么一点点。

他说是因为他知道他并不知道那些他实际上不知道的事,而其他人都以为他们知道实际上他们并不知道的事。

理想主义者苏格拉底,也许正因如此《理想国》才称之为理想国。

两本书要一股脑看完,都为对话形式,其实略微枯燥(理想国目前只看了三分之一),且有的逻辑性本质不严密,而形式的貌似严密看得容易头晕目眩,一旦你顺着他的思路思考就容易丧失部分自我逻辑思维能力,甚至我怀疑我能够意识到的他的部分逻辑思维辩证错误,或许也不过是因为在此之前我提前的经历阅历思索导致。

那么如果我不曾知晓呢?是不是我们对于我们未知事物的接收程度就是最高的呢?而如果我们对未知接收程度最高的理由只是因为尚属于未知的范围。

那或许这便是荒谬得以容易存在的理由?突然又觉得有太多的事情都经不起深思熟虑的推敲思索,一方面是总觉得容易进入思维的矛盾怪圈,另一方面是追本溯源其实是极难的一个事。

只是又让人觉得可悲的是思考问题的能力也许公元后二十一世纪的人与公元前五世纪的人(苏格拉底)的思考能力很可能相差无几,又或许大部分普通人甚至都不能与之相提并论。

也许你会说苏格拉底可被当时称之为最智慧的人呢,也许这也是事实,可同样,事实却也是二十六个世纪过去了,人类的纯粹理性思考能力貌似并没有革命性的变化,你困惑的迷茫的思索的好像他一样全都和你一样困惑迷茫思索过。

(也许这么对比缺乏科学性,毕竟样本太少,而对比也不对等。

自然,我也不知如果是事实,这样的无明显进步究竟是好还是不好。

)忘记今天具体是什么事情和朋友讨论的时候,我突然说到如果一个人之所以成为这个人,完全是因为这个人的经历的话,也就是说如果任何一个人经历了他所经历的经历也会变成他的话,那么他的一个特殊性体现在哪里呢?又有什么资格说他是他,而不是别人?我是我,而不是别人。

对苏格拉底之死的思考

对苏格拉底之死的思考

对苏格拉底之死的思考[摘要]“死”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但在苏格拉底那里却具有明显的特殊性,思考和反思苏格拉底之死有着深刻的意义和价值。

[关键词]苏格拉底之死思考层次“死”其实是个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是每个人必须面对的问题,是每个人都逃脱不了的归宿,但是“死”在苏格拉底那里却因这个伟大人物的特殊性而有了明显的特殊性特征。

了解被告、审判、处死的来龙去脉,从苏格拉底和雅典城邦的生活状态去思考苏格拉底之死,从苏格拉底所代表的价值追求与世俗道德的矛盾去思考,以及城邦的民主制各个不同层面来思考苏格拉底的死,是笔者思考分析这个问题的顺序。

层次一: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的原因表面上看,一是他为证实神谕而得罪了一大批政界和文化界的名人,引起他们及其同情者的反感。

二是他在审判中作了十分不利于自己的辩护,以致激怒了陪审团。

公元前339年雅典法庭以“不敬神”和“败坏青年”两条罪状判处苏格拉底死刑。

罗素认为苏氏“是一个非常自信的人,头脑高超而不介意于世俗的成败,相信自己是为一个神圣的声音所引导,并且深信清明的思想乃是正确生活的最重要条件。

除了这一点外,他是很像一个基督教的殉道者或者一个清教徒的”。

笔者同意罗素的分析,苏格拉底善于用提问的方式挑战人们的成见,让人们意识到自己没有知识,有的只是盲目无根据的偶得信念。

苏格拉底也通过他声称的“助产婆术”来启迪人们:他只是提问,让对方回答,顺着对方的思路继续提问,直到对方陷入自相矛盾、自己发现自己的无知为止。

如此这般,久而久之,苏格拉底就得罪了雅典城邦的一大批人,把他告上了法庭。

而在审判中苏格拉底为了他心中的神灵所指给他的正义和道德理性原则而毫不低头,以“各奔前程的时候到了,我去死,你们活着,但我们当中哪一个更好,哪一个有比较幸福的前途,谁都不晓得,只有神知道”这段慷慨激昂的话语结束了在法庭上为自己所做的辩护,又再一次激怒了陪审团。

而当他的学生朋友向他提供逃生之路时又被他断然拒绝,这一切都是来自苏格拉底的内心的价值行为判断及追求毕生的信念。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苏格拉底之死的法律思考---- 读何怀宏《一个行动中的哲学家》一文有感“人皆有死,苏格拉底是人,所以苏格拉底必然会死。

”这是一个著名的逻辑三段论。

“死亡是生命题中应有之义,处在生命的终点,但它不在终点之外而是在终点之内,在此岸而非此岸”①,何怀宏教授称苏格拉底为一个行动的哲学家,并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进入历史的一个趋向于永恒的精神事件。

一、苏格拉底之死的过程2000多年前,被被誉为西方孔子的哲学家苏格拉底在雅典的普通法院,被指控“不敬国神”、“另立新神”和“败坏青年”的言论罪行,而起诉苏格拉底的三人分别是:代表雅典政治家和手工艺的阿尼图斯、代表诗人的美勒托和代表公众的演说家素康。

在接受审判期间,苏格拉底一直都在为自己的行为和思想辩护,但结果是雅典法庭的陪审团以281票对220票判处他死刑。

不过在当时,雅典人民即将祭祀阿波罗神,这是神圣而庄严不能有丝毫亵渎的祭祀活动。

所以雅典城邦依照其惯例,为保证城市的整洁将死刑一律暂缓,因此苏格拉底暂时则被囚于监狱,等待祭祀结束后执行判决。

根据当时的雅典城邦法则期间可以赎走或逃狱。

但苏格拉底认为逃亡只会进一步破坏雅典法律的权威,因此苏格拉底最终选择饮毒酒而死。

二、苏格拉底之死的后世影响哲学家认为2000多年来苏格拉底对西方哲学的发展起着深远的影响,苏格拉底一生不停探索真理、寻求真理,至死都没有停息,并且以其死亡向后世的人们传递他神圣的真理。

列奥·施特劳斯认为:苏格拉底用死来为哲学辩护,他做了最高尚的选择。

政治家认为苏格拉被称为民主派的雅典城邦以似是而非的罪名处以死刑,不得不说这是一场悲剧,这不仅仅是苏格拉底个人的悲剧,是处于那个时代人们的悲剧。

但也有学者对苏格拉底进行了批判。

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认为苏格拉底犯了个人主义甚至是反社会罪,整个雅典城邦对其一个人展开了自卫,即处死苏格拉底是一个正当的防卫。

黑格尔认为苏格拉底之死是两种都是正确东西的冲突—一种是个体的自我确信、主观反思、内在性的精神,另一种是人民的精神,两者都是有价值的,却不可防止的发生了冲突。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

从苏格拉底之死看其法律思想院系:12历史姓名:张琴琴学号:1240210001摘要:在西方文明史中,苏格拉底(公元前469-前399)的审判,是除了对耶稣的审判外,给人留下最深刻印象的审判。

这位极端“信仰”法律,并且甘愿为法律献身的古希腊伟大哲学家和思想家,其坚毅、超然、置若生死的形象使其与法律结下不解之缘。

苏格拉底的法律思想是一种契约主义思想,对法治有深深的敬畏和服从。

本文主要就苏格拉底一生中与法律关系最密切的被审判一事来探讨其法律思想。

关键词:苏格拉底审判法律正义正文:罗素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苏格拉底出生于雅典一个雕刻匠之家,早年就教于智者学派,后来对传统的自然主义和城邦观念展开批判,在哲学倾向上表现为唯心主义。

他断言,知识美德这类品性只有少数优秀人物才会具有,相反,人民的品性生来就有缺陷;人民不能掌握知识,不能把他们培养成具有美德的人。

因此,他坚持贵族制的统治,认为国家政权理应交给贵族掌管。

不仅如此,苏格拉底还攻击、嘲笑雅典传统的最高权利机关——人民大会以及抽签选举官吏等民主制度。

如此一来,他便得罪了雅典广大的平民。

公元前399年的一个春日,苏格拉底70岁那年,他被古希腊雅典城的五百人陪审团法庭判处死刑,被指控的罪名主要是两项:“对神不敬”和“腐化雅典青年”。

雅典公民在这一天大获全胜,而雅典法律却在这一天一败涂地。

这场审判,在思想史上可谓惊心动魄,千百年来一直是人们叹息和琢磨的问题。

生活在后世的我们,已经无法亲历苏格拉底在那一场浩大的审判中所做的最后申辩。

德尔斐神庙的神谕上说,苏格拉底是世界上最聪明的人,只是为什么睿智如斯的他,却甘愿去接受一个在他本人看来也是不公正的判决,甘愿死于一次对他不正当的审判?其实,当时在雅典,死刑犯并非真的都会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解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解读

以苏格拉底之死反思司法民主摘要:古希腊是西方文明的摇篮,是法律思想的发源地,它孕育了许多伟大的思想家、哲学家,他们关于法律和正义的观念与思想,影响着当时法律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形成产生巨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作为其中之一,他的哲学、法学等思想影响非常深刻。

尤其是苏格拉底之死,给人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直到现在还是人们讨论研究的焦点。

亦从苏格拉底之死作为引子,通过分析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进而解读司法与民主的关系,最终得出司法到底需不需要民主的问题。

关键词:苏格拉底;司法;民主;民意1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的问题及启示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给人们留下深刻印象,是因为被称为民主自由社会的古希腊,竟把没有犯任何罪行的伟大思想家判处死刑,这是大家怎么也想不到的。

然而事实就是这样:公元前399年雅典人民基于两种理由判处苏格拉底死刑:“苏格拉底的违反律法在于他不尊敬城邦所尊敬的诸神而且还引进了新的神;他的违法还在于他败坏了青年。

”苏格拉底之死反映出来许多问题,但主要的问题是:直接民主的雅典社会会导致“多数人暴政”。

雅典的民主制可谓是当时社会民主的发源地,公民可以通过公民大会进行直接立法,并通过公决的方式进行司法。

较早提出公民直接立法问题的是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论述议事机能时表达了他对公民直接立法的认识,提出了公民直接立法的两种方式,那就是全体公民分批轮番制定法律和全体公民同时汇集一堂通过法律。

民选制度是西塞罗针对个人独裁而提出来的,在法律篇中,他规定国家的一切官吏均由民主选举产生,并规定公民的选举、立法和司法行为必须通过投票方式公开进行。

雅典民主制要求全体公民亲身、直接管理一切国家大事;国家一切机关直接对公民大会负责;任何一个公民都可能通过抽签而成为元首;任何官员包括元首都自始至终受到完全透明的监督;任何人在法律面前都完全平等。

总之,这种直接民主制使雅典公民成为国家真正的主人,极大地激发了雅典公民的热情,因而创造了伟大的文明成就。

苏格拉底之死审判前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审判前读后感

苏格拉底之死审判前读后感读完关于苏格拉底之死审判前的内容,我就像被卷入了一场古希腊版的超级大“闹剧”,不过这“闹剧”背后又藏着太多让人深思的东西。

我觉得苏格拉底就像个在人群中闪闪发光却又格格不入的怪人。

他整天在雅典的大街小巷晃悠,逮着人就问问题,把那些自认为很懂的人问得哑口无言。

这就好比在一个大家都觉得自己过得还不错、都有一套自己小道理的村子里,突然来了个“找茬”的。

但他这个“茬”找得还特别有水平,他不是为了让别人难堪,而是真的想探索真理。

可问题是,大多数人并不这么想啊。

那些被他问得下不来台的人,心里肯定憋着一股气,就像我们平时被人指出错误,即使知道是对的,也会有点小不爽。

然后呢,当时雅典的社会风气好像也有点“浮躁”。

人们更关心的是怎么在这个城邦里混得好,怎么保住自己的名声和地位。

苏格拉底这么一个总是挑战传统观念、追问到底的人,就成了那些想要维护现状的人的眼中钉。

就好比在一个公司里,大家都按部就班地做着自己的工作,突然有个人跳出来说,“咱这工作方式不对,得重新思考思考”,那肯定会引起很多人的反感,因为这可能会打乱他们已经习惯的节奏。

再说说那些所谓的“罪名”。

什么腐蚀青年、不信神之类的,听起来就很滑稽。

腐蚀青年?他不过是在教育年轻人要独立思考,要去探寻真正的智慧。

不信神?他其实是对神有着自己更深层次的理解,不是那种表面上的拜神仪式。

但在当时,这些罪名就像大帽子一样扣在他头上,而且大家还都信了。

这让我想到现在有时候也会有一些莫名其妙的谣言被传得有模有样,大家不去深入探究,就跟着瞎起哄。

从苏格拉底的遭遇我还感觉到,民主有时候也挺可怕的。

雅典可是以民主著称的城邦啊,但是在审判苏格拉底这件事上,所谓的民主却变成了多数人的暴政。

大多数人因为自己的偏见、因为被煽动起来的情绪,就可以决定一个人的生死。

这就好比一群人投票决定一个好人是坏人,只因为这个好人的行为和想法他们不理解。

这可真是对民主的一种讽刺。

不过呢,苏格拉底在审判前的态度又让我特别佩服。

学年论文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

学年论文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

苏格拉底之死带给中国的法律信仰启示摘要:苏格拉底是古希腊三贤之一,也是古希腊时期尤为著名的思想家、哲学家。

几千年来,人们最为关注的不仅是他留下的各种思想观念,还包括他的最终悬念——苏格拉底之死。

那么苏格拉底之死又带给中国什么样的启示呢。

关键词:法律信仰依法治国法治1. 苏格拉底之死的因由翻开古希腊时期的厚重历史,我们看到的是古希腊时期的灿烂文明,迅速发展的经济,雅典的全民民主制,以及蓬勃发展的哲学观念。

当提到古希腊时期的哲学就不得不提当时的古希腊三贤——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

他们三个足以代表那个时代的思想观念,不仅如此,在现在我们也依旧受到这些思想观念的熏陶与指引。

他们是时代的楷模,历史的标杆,他们代表了那个时代,代表了历史。

他们留下的不仅仅是灿烂的哲学文化,他们还对现今社会的政治、法律等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苏格拉底便是其中之一,他的哲学观念激励着那个时代的公民,而他的死亡因由,却给现在的法律以启示。

苏格拉底是古希腊时期的代表性人物,他代表这——睿智、诡辩、贤能,一切美好的词语都可以在他身上运用。

但是,他却死于当时的雅典“民主制”。

现在很多的学者都对苏格拉底之死的神秘极为向往,他们研究着苏格拉底死亡的真正原因,试图解析苏格拉底之死。

那么,以我一个初涉法律殿堂的人来说,我也有一些自己的看法。

1.1 苏格拉底是死于渐渐消亡的雅典民主制说起古希腊时期的雅典,那么我们首先想到的就是雅典的民主制,那是那个时代的创举。

雅典当时建立了城邦,用城邦的力量来推动经济、政治、文化的迅速发展。

通过几百年城邦平民的不懈斗争和一大批杰出政治家改革的不断推动,民主制度在伯利克里时代达到极盛,法治精神得到确立,法律至上,司法独立。

【1】城邦平民为了这种全民民主制付出了不懈的努力,他们甚至付出了自己的部分权利与自由。

雅典实行的民主制是全民的民主,只要是雅典城邦的公民,无论他的身份与地位,无论他的贫穷与富贵,他们都可以成为当时雅典五百人公民大会的一部分。

从苏格拉底之死相关理论

从苏格拉底之死相关理论

从苏格拉底之死(法律需要被信仰)按照雅典当时的规定,苏格拉底是可以被免除惩罚,甚至是可以逃跑的。

但是苏格拉底并没有这样做,他告诫他的学生和朋友:“对抗不公正的审判,越狱的确是一种正义,但遵守即便是不公正的法律,同样是正义要求。

否则人人都会以自己认为的正义为借口破坏社会秩序。

”在他看来,法律是神圣的,即便是“恶法”,也要去遵守。

“恶法”非法?如果法律本身就有毛病、不公正,那么是很难树立起法律的权威,赢得人们的信任。

西方著名学者伯尔曼曾经在《法律与革命—西方法律传统的形成》一书中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就不会运作;不仅涉及理性和意志,而且涉及感情、自觉和信仰,涉及整个社会的信奉。

”[①]法律的信仰表现为人们对法律要求表现出一种忠诚意识、神圣崇尚、巨大热情和高度信任。

法律只有真正被信仰、崇尚,才能树立起人们对法律的权威意识;法律也只有真正被信仰,才能更好地立法、执法和守法,从而更好地推进法治建设。

信仰作为一种精神上对某种信念持坚定不移的追求方式,那么建立在法律之上的信仰将会怎样呢?一旦人们树立起对法律的信仰,内心就会对法律有崇敬感和信任感。

在这种信仰的支配下,人们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社会生活也会步入有秩序的规则之中。

“一个民族的生活创造它的法治,而法学家创造的仅仅是关于法制的理论。

”[②]当人们把自己的生活融进法律的活动中,亲自体验法律、感知法律,对法律的信仰也就自然而生。

如果法律从立法时开始就离开了民众的参与支持,法律越来越职业化、精英化,那么这样还有利于法律信仰的实现吗?法律的核心功能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律一旦被信仰,我们就无需担心法律得不到普遍的服从和贯彻实施,也无须考虑公民的正当权益得不到保障,更无须担心任何个人、团体甚至国家政府的违法行为得不到纠正和惩罚。

”[③]被信仰的法律将会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对立法、执法、守法产生很大的促进作用。

具体而言,法律一旦被信仰,人们会崇尚法律的权威,消费法律,享受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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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教学思考随笔之一Zwm.2010•众所周知,“民主”的诞生归功于智慧无穷的古希腊人。

正是古希腊城邦的雅典人,播洒培育了民主的种子。

雅典民主在纪元前5世纪曾辉煌一时,成为后世向往民主的人们心中的理想和楷模。

•但它并没有持续多久。

随着希腊世界的内乱和雅典城邦被异族的征服,这一古代民主的典范也随之昙花一现般地夭折了。

在此过程中,一个人物和一个事件是不会被人们忘记的,那就是苏格拉底和苏格拉底之死。

•美国史学家斯塔夫里阿诺斯在《全球通史》写道:公元前594年,雅典的首席执政官梭伦开始施行改革,“为以后建立著名的雅典民主奠定了基础”;三四十年后,经过庇西特拉图和克利斯梯的进一步改革,“雅典已出现了民主政治”;到了伯里克利时代(公元前461-429年),雅典的民主政治“达到最高潮”。

•苏格拉底就是于公元前469年出生在这个民主政治“达到最高潮”的城邦的。

苏格拉底具有朴实的语言和平凡的容貌,生就扁平的鼻子,肥厚的嘴唇,凸出的眼睛,笨拙而矮小的身体和神圣的思想。

•分析哲学的开山、现代数理逻辑的奠基人罗素曾说:“苏格拉底对于历史学家来说,是一个非常困难的题目。

对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得很少;对另有许多人,可以肯定说我们知道很多;但是对于苏格拉底,就无从肯定我们知道得究竟是很少还是很多了。

”•因为要研究苏格拉底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由于苏格拉底自己从没有写下任何著作,这个研究的问题也经常被称为“苏格拉底问题”。

我们只能从柏拉图和色诺芬的记载中加以探索,然而他们两人的记载又往往是互相矛盾的,因此,对于何者的记载更接近真相一直是争论的话题。

•苏格拉底之死之所以成为西方哲学史上的核心事件,首先归功于他的学生柏拉图的《苏格拉底的申辩》。

在这本著作中苏格拉底和《福音书》中的耶稣一样,被化作一种思想符号。

虽然这个思想符号有着很独特的故事性,但给后人留下了尝试理解这个思想符号哲学内涵的丰富空间。

•维基百科认为:如同许多古老的文献,柏拉图留下的文集残缺不全、而且依然存在争议。

他记载的苏格拉底对话录成为后人研究他们思想的主要来源,但许多内容其实记载的是柏拉图自己的看法,而不是苏格拉底的原意。

•苏格拉底的弟子柏拉图把自己所有的著作全部写成恩师的言行录,似想以此永远抨击雅典民主的暴行,证明苏格拉底的肉体被消灭后,其灵魂反得永生。

•色诺芬(Xenophon, 约430~354BC),也从师苏格拉底。

他是最早使用“经济”一词的人,他写过许多经济学著作,如《经济论》、《雅典的收入》、《论税收》等。

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奴隶主经济理论,详细地记述了古希腊城邦的经济事务,为后人研究和了解古希腊的社会历史提供了方便。

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为了说明古希腊的社会分工情况,就大量地引用过色诺芬的著作。

•作为苏格拉底的学生,色诺芬对老师怀有深厚的感情,为其导师苏格拉底写的一部《回忆苏格拉底》。

他在书中对苏格拉底的学问、道德和石破天惊的口才做了相当逼真的描述。

但因色诺芬不是个哲学家,相对于柏拉图常常借苏格拉底的言论而发表自己的看法而言,有人认为他并不能真正记载的苏格拉底思想。

也有人认为,他因为不懂哲学,更能够记载一个真实的苏格拉底。

•除柏拉图和色诺芬为恩师所撰的《自辩词》外,古代产生了许多《苏格拉底自辩词》,以至于撰写苏氏自辩词似乎成为文学的一种样式。

•苏格拉底对他的学生们说,大圆好比是他,小圆好比是某个学生,圆的面积代表知识,圆的周长代表与未知领域的接触。

圆的面积越大,相应的周长也越长。

这就表明知识越丰富的人,他所不知道的东西就越多。

苏格拉底是以极端的自谦,达到了极端自大的目的。

•关于苏格拉底的审判,或者说关于苏格拉底之死的研究,古今中外的学人前赴后继,论著数不胜数。

•民主、自由、法律、政治、思想、哲学、公平、正义、伦理、演讲术……与此关联的名词不胜枚举。

•而事实上,今天我们所知的苏格拉底的形象,是由柏拉图、色诺芬等弟子们创造出来的。

•一个几乎没有留下任何文字资料的人却能获得西方哲学史上最重要的地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他的从容赴死给他带来了广泛关注。

和一切真正在历史上留下痕迹的思想家一样,苏格拉底的生活经历本身是更有力的因素。

•苏格拉底之死在西方历史上是一件公认非常重要的历史事件。

他不是死于人们公认是残暴的专制政体下,而是在古希腊号称最珍视人类言论自由、最民主的城邦雅典,由人民按合法的程序,经过民主的投票审判处死的。

苏格拉底之死[法] 雅克·路易斯·达维特(1748-1825)作)•在雅典恢复奴隶主民主制后,苏格拉底被控,以藐视传统宗教、引进新神、败坏青年和反对民主等罪名被判处死刑。

他拒绝了朋友和学生要他乞求赦免和外出逃亡的建议,饮下毒酒自杀而死。

•“逃监是毁坏国家和法律的行为,如果法庭的判决不生效力、被人随意废弃,那么国家还能存在吗?逃监是蔑视法律的行为,是践踏自己立下的契约,是最下贱的奴才干的勾当。

如果我含冤而死,这不是法律的原因,而是由于恶人的蓄意。

如果我无耻逃亡,以错还错、以恶报恶,毁伤的不仅是法律,而且是我自己、我的朋友和我的国家。

”•苏格拉底虽宁静死去,但这一事件却给人类背上了沉重的问号,引发了2000多年来众多历史学家、哲学家和法学家一个被称为“探索上诉者谜一样的面孔”的永恒话题。

•千百年来,围绕苏格拉底之死进行的类似“雅典民主的缺陷”、“社会精英和普通民众的张力”等问题的讨论从未停止过,但是毋庸置疑的一点是,他用自己的死成就了雅典法律的活,也给我们生动地诠释了那句法律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从宪政的视角:如果民主政体是最好的政体,它又为何将这位人类罕见的优秀思想家杀之而后快?处死苏格拉底是民主政体的一个偶然失误,还是其先天固有的局限性?这些问题使得对苏格拉底之死的追问,自然而然地走向对西方近代以来奉为圭臬的基本政治制度的追问。

•从哲学与政治的视角:民主的统治并不是智慧的统治,而是多数的统治,而多数并不总是拥有智慧的。

苏格拉底希望由一种深思熟虑的政治智慧来支配国家。

苏格拉底之死,哲学智慧与民主政治的冲突便由此产生了。

•哲学要求反省,而政治往往要紧急地行动,以解决迫切的难题;哲学要求彻底,单纯,而政治往往要妥协、混合;哲学渴望至善、最好,而政治往往满足于不坏就可以了;哲学要求完善,而政治则总是包含缺陷;于是人们意识到“应然法”与“实然法”存在永远无法弥合的差异。

•I.F.斯东在苏格拉底死后大约半个世纪(公元前345年)的一份演讲辞《控蒂马尔克斯》中发现了这样一句话:“(雅典的一个陪审团)把诡辩家苏格拉底处死……因为有事实证明他是克里底亚斯的先生,而克里底亚斯是推翻民主政体的三十僭主之一。

”•发表这个演讲的人是那个时代的演讲名家埃斯金尼斯。

他援引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是作为一个司法应当效法的榜样。

埃斯金尼斯的发言表明,在苏格拉底受审后半个世纪,这个老‘诡辩家’罪有应得仍是一般的看法。

•至中世纪,基督教作家却把苏格拉底之死与耶稣之死相提并论。

•近代启蒙主义者认为苏格拉底是他们的先驱,说他为了捍卫自己信仰和理性而受难。

•黑格尔在他的著作《哲学史讲演录》中则持折衷的观点,他认为雅典人对苏格拉底的控诉“是有充分根据的”、“并不是不公正的”、“完全是对的”,然而又说苏格拉底是一个“英雄”,是“一个伟大的历史转折点”。

I.F.Stone •苏格拉底之死,给后人留下了永久的话题,不知有多少人曾想探讨其真正原因,美国新闻人I.F.斯通在70高龄退休后之后,穷十年之功,研究大量古希腊文献,著书《苏格拉底的审判》。

•斯通面对2400多年前(公元前399年)雅典对苏格拉底的审判,他选择撇开那些浩如烟海却纠缠不休的辩争,而是晚年耗尽心思来梳理了卷帙浩繁的文献,甚至开始学习希腊文,在他死后出版了《苏格拉底之死》一书。

•斯通认为:处死苏格拉底并不是雅典的民主的污点,而是雅典法制的耻辱或悲剧。

雅典的民主使雅典自由的公民免于斯巴达式的专制,但雅典的法治不但没有为私人设定他人不可侵犯的空间,而且直接成为公共权力破坏个人信仰自由的工具和媒介。

这是人类法律史上可悲的一页。

•斯通坚信:“任何一个社会,不论它的目的是什么,不论它标榜的是什么乌托邦式的解放性的宗旨,如果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男男女女没有说出心里话的自由,就不是一个好社会。

”•法律既然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本身就必须谦抑,在公权力以外的范围为私人留下余地。

但是多数人作出的权威性判断不可抑制的要侵入个人生活,甚至有可能是针对单独的个人作出的决定,个人的自由很难保障。

•法律的根基在于普遍的民众,法律不是少数人的游戏而应该是社会全部人的行为尺度,因此法律的确不应该脱离民众而存在,但是法律又不仅仅是现实生活简单规则和约定的直观反映,而是将其抽象化和概括化的准则。

•政治精英的确有把持政治排除民主的可能性,但是对于提炼出来的法律,民众无法把握也必然会歪曲了立法的原意,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

•在另一个方面看,人数越多,知识越肤浅,能力薄弱的人占的比例就越多,此时,少数人的鼓吹就对大多数人起了决定性作用。

民众大会被施弄骗术的政客所操纵。

•苏格拉底认定,缺乏知识素养的多数公民执政,最终只会因愚昧散漫而堕落成个别野心家、阴谋家手中的工具。

•法律永远也不是人们最高的行动准则,在这样一个人情与关系交融的社会,法律最本质的职能就是协调和妥协,试图在不同的利益中找到平衡点,惟其如此,才能保证社会的平稳前进和发展。

正是因为法律意味着更重利益的协调,其本身就不应该是一个高调的东西。

•法律和所有的规则一样,都应该给人们一种指导意义,从心理需求来讲,就是给人一种安全感,让人在社会的生存和生活中,感到安全稳定而不至于无所适从。

•法律适用是一项理性的工作,不应该让直接民主的感性情绪冲昏头脑。

当面对舆论的压力时,司法应该如何建构,这是苏格拉底审判由古代希腊带给我们当代法治建设的思考。

•民主与司法的本质与追求是不同的。

•司法的本质是判断,是理性,因此,作为判断主体的法官,被要求具有专门的技艺,即法律的训练。

司法是一门专门的技艺,不是任何人都可以随便成为法官。

既然不能设想一个不懂医术的人作为医生为病人诊病,又怎能设想一个不懂法律的人作为法官为社会诊病?•民主的本质是人民主权,对民主最简单的理解即是少数服从多数,因为在民主的视野中,人人应当是平等的。

•亚里士多德在其《政治学》中所指出的:“实际上,民主的正义观念指的是数量上的平等,而不是基于个人能力的平等;这种观念一旦占了上风,那么,多数必然成为主宰。

不管多数的决定最终如何,它都意味着正义。

因为他们会说,对每一个公民来说,那是平等的。

”•民主的这种平等追求,如果应用于司法领域,结果必将是多数的决定代替法律和理性的判断,对公正的追求演变为对平等的追求,公正将不复存在,只要人人平等就实现了司法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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