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7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小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铁路交通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规范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各项制度,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铁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日常的铁路运输安全监督检查,指导、督促铁路运输企业落实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规定,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参与、协调本辖区内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组织、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遵守铁路运输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防止和避免事故的发生。
事故发生后,铁路运输企业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地报告事故情况,积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铁路正常行车。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八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 18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三)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 60 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 48 小时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为了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XXX、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XXX、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XXX、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铁路货运事故处理规则《事规》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铁路货运安全管理,明确铁路内部处理货运事故的原则、程序和责任划分等,特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不作为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划分责任的依据。
第二条发生货运事故后,应积极抢救,采取保护措施,尽量减少损失。
对货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的认定,必须坚持调查研究,查清事实,根据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货运事故处理是铁路货物运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本着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负责的原则,对于承运人责任明确的货运事故,须先对外赔付,后划分铁路内部责任,尽量减少其损失,挽回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做到主动、及时、真实、合理。
第三条铁路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
铁路局、分局、车站(段,以下同)应健全货运安全管理制度和机构,配备精通业务、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货运安全工作。
货运安全人员有权检查作业安全情况,制止违章违纪;有权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上报事故。
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时,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各级领导必须支持货运安全人员行使职权。
第四条凡国际联运、水陆联运、保价运输和军事运输另有规定的,按各自规定办理。
第二章货运事故种类和等级第五条货物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含交付完毕后点回保管)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以及严重的办理差错,在铁路内部均属于货运事故。
货运事故分为七类:1.火灾;2.被盗(有被盗痕迹);3.丢失(全批未到或部分短少,没有被盗痕迹的);4.损坏(破裂、变形、磨伤、摔损、部件破损、湿损、漏失);5.变质(腐烂、植物枯死、活动物非中毒死亡);6.污染(污损、染毒、活动物中毒死亡);7.其他(整车、整零车、集装箱车的票货分离和误运送、误交付、误编、伪编记录以及其他造成影响而不属于以上各类的事故)。
第六条货运事故分为三等。
一、重大事故(构成下列情况之一,以下同)1.由于货物染毒或危险货物发生事故,造成人员死亡3人或死亡重伤合计5人以上的;2.货物损失及其他直接损失(以下同)款额30万元以上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部令30号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人以上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人以上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万元以上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1
《普速铁路行车组织规则》讲课内容2015.7.10. 衡阳职校一、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1)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但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使用机械引导办理接车。
(2)进站(接车进路)信号机故障且不能开放引导信号时,正常排列接车进路或顺(反)向排列调车进路(不能排列时,在控制台上单操道岔至所需位臵并锁闭),使用引导手信号办理接车。
2. 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出站(发车进路)信号机故障时,正常排列发车进路或反向排列调车进路,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3. 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接车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
4. 发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遇接车进路上道岔区段轨道电路出现红光带故障准备接车进路时,使用手摇把将故障区段道岔摇至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已开通接发列车所需位臵时在控制台上锁闭),非故障区段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发车时,按规定发给机车乘务员行车凭证。
5.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接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接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接车时,按引导接车办理;6. 道岔无表示时,如何准备进路办理发车?(新《行规(普铁部分)》第112条)道岔无表示准备发车进路时,须现场确认故障道岔开通接发列车进路所需位臵并加钩(顶)锁器,非故障道岔在控制台上单操至所需位臵并锁闭。
铁道部令第030号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事规)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
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为严肃我段职工劳动和作业纪律,预防和控制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的发生,实现运输安全“有序可控,基本稳定”的目标,根据哈铁劳卫[2007]117号文件精神,制定《某车辆段职工发生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及严重“两违”处罚办法》,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处罚方式。
(一)经济处罚。
(二)通报批评。
(三)行政警告。
(四)行政记过。
(五)行政记大过。
(六)撤职。
(七)待岗。
(八)开除路籍留用察看。
(九)解除劳动合同。
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条对责任铁路交通事故、行车设备故障直接责任职工的处罚。
(一)发生责任行车设备故障,给予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二)发生责任一般D类事故,待岗并给予行政记过、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三)发生责任一般C类事故,待岗并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四)发生责任一般B类事故,给予撤职或开除路籍留用察看处分。
(五)发生责任一般A类事故,给予开除路籍留用察看处分。
(六)发生责任较大及以上事故,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条对发生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以下简称“两违”)职工的处理。
(一)通用标准。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者予以待岗:1.当班饮酒或带酒气上岗。
2.无故旷工连续三天及以上。
3.工作时间擅自离岗(超过30分钟)。
4.当班睡觉(三班半或四班制)。
5.工作时间在作业职场打扑克、打麻将或游戏娱乐活动。
6.在工作职场打架斗殴影响工作。
7.由于“两违”造成锅炉出现白水表现象。
8.各种压力容器、锅炉的压力表和安全阀作用不良而继续使用的。
9.值班员不确认光带状态,盲目操作电脱设备的。
10.处理制动故障未关闭截断塞门,险未造成严重后果。
11.放出未施修的扣修故障车辆。
(二)定检系统标准。
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责任者予以待岗:1.厂、段修时,不对下列配件进行探伤的责任者:①厂修车辆摇枕、侧架A、B区;②制动梁滚子轴;③钩舌、尾框;④轮对的轴颈、轴身、卸荷槽和轮座镶入部。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编组列车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高速铁路部分)第十一章编组列车列车编组第236条列车应按本规程和列车运行图规定的编挂条件、重量或长度编组。
动车组为固定编组。
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按列车编组表编组,行李车、邮政车、发电车等非乘坐旅客的车辆应分别挂于机车后第一位和列车尾部。
第237条单组动车组运用状态下不得解编,两组短编组同型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救援等特殊情况下,两组不同型号的动车组可重联运行。
动车组禁止加挂各型机车车辆(无动力调车时的调车机车、救援机车、无动力回送时的本务机车及回送过渡车除外),禁止编入其他列车。
超过检修期限的动车组禁止上线运行(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动车组除外)。
第238条下列机车车辆禁止编入列车:1.插有扣修、倒装色票的及车体倾斜超过规定限度的;2.曾经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或曾编入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列车内以及在自然灾害中损坏,未经检查确认可以运行的;3.装载货物超出机车车辆限界,无挂运命令的;4.装载跨装货物(跨及两平车的汽车除外)的平车,无跨装特殊装置的;5.平车及敞车装载货物违反装载和加固技术条件的;6.未关闭侧开门、底开门以及平车未关闭端、侧板的(有特殊规定者除外);7.由于装载的货物需停止自动制动机的作用,而未停止的;8.企业自备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和城市轨道车辆、进出口机车车辆过轨时,未经铁路机车车辆人员检查确认的;9.缺少车门的(检修回送车除外);10.超过定期检修期限的客车车辆(经车辆部门鉴定的回送客车除外)禁止编入旅客列车。
列车中机车车辆的编挂和连挂第239条工作机车应挂于列车头部,正向运行(牵引路用、救援列车的机车除外)。
双机或多机牵引时,本务机车的职务由第一位机车担当。
第240条动车组以外的旅客列车遇特殊情况须附挂跨铁路局的回送机车时,按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办理。
回送机车,应挂于本务机车次位,挂有重联机车时为重联机车次位。
禁止办理机车专列回送。
不得办理铁路救援起重机回送作业(在高速铁路救援时除外)。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
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准确调查处理铁路交通事故,严肃追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铁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包括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相关作业过程中发生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的事故,均为铁路交通事故(以下简称事故)。
第三条 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发生事故的调查处理,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 铁道部、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监管办)要加强铁路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发生事故后应当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及时组织、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的安全监察部门负责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日常工作。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派驻各地的安全监察机构,依据本规则的规定,分别承担铁道部、安全监管办指定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第五条 铁路运输企业及其他相关单位、个人应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证据,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第六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认真调查分析,查明原因,认定损失,定性定责,追究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第二章事故等级第七条 依据《条例》规定,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个等级。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判定标准。
第二条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环境、安全管理和灾害防范及应急处置等5个方面O第四条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的走行部存在轮轴折断、悬吊部件断裂脱落,制动系统存在制动失效放飓,电气系统存在配线短路起火的;动车组、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规定使用耐火材料,消防器材配备不到位,擅自加装改造高压电器设备,高压油管路密封严重不良的;(二)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主要行车基础设备设施、动车组和客运机车车辆未按要求定期进行中修、大修及高级修,或者到报废年限未按规定报废仍投入使用的;(Ξ)铁路专用设备应取得许可而未取得许可或者许可条件不再具备,或者应进行检测检验而未进行检测检验,或者铁路专用设备存在缺陷应召回未召回仍投入使用的;(四)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桥隧、路基、轨道等存在严重隐患,或者轮轨动力学指标严重超限的;(五)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接触网支柱及基础(包括拉线基础)损坏严重、隧道吊柱松脱的;(六)高速铁路和旅客列车运行区段信号系统设计错误、产品制造缺陷、列控或者LKJ数据错误等,造成联锁关系错误、信号显示升级、列车运行超速的;(七)与行车相关的铁路控制系统存在设计、制造缺陷的。
第五条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人员群死群伤事故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错误办理接发旅客列车进路措施的;(二)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列车冒进措施的;(三)未制定或者未落实接触网停送电安全措施、防止电力机车带电进入有人作业停电区安全措施的;(四)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营业线(含邻近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现场管控措施的;(五)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制度的; (六)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包装、装卸、运输危险货物的;(七)匿报谎报危险货物品名、性质、重量,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在危险货物中夹带禁止配装的货物,违反充装量限制装载危险货物,应押运的危险货物不按照规定押运的;(八)进入铁路营业线的铁路机车车辆由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的;(九)应制定装载加固方案的货物未制定或者未落实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装车的;(十)未制定或者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在车站候车室、售票厅及行车公寓等人员密集生产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的;(十一)通行旅客列车以及公交车或者大中型客运车辆的铁路道口,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道口看守人员作业标准的;(十二)对无隔开设备能进入客车进路的货物线、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等线路,未制定或者未落实防止侵入客车进路的措施的;(十三)未取得铁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铁路旅客、货物公共运输营业的,或者新建铁路线路未经验收合格、未通过运营安全评估,不符合运营安全要求投入运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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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7条列检作业场发现小件修范围内的铁路货车故障,须由现场检车员按照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修理。
小件修范围规定如下:
1. 更换: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钩提杆复位弹簧、闸瓦、闸瓦插销、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制动软管胶圈等。
2. 补装:钩舌销、车钩防跳插销、车钩防跳插销吊链、钩体支撑弹簧鞍止挡块、钩提杆复位弹簧、钩提杆链、闸瓦、闸瓦插销、闸瓦插销环、下拉杆安全吊、下拉杆安全索、交叉杆安全链、交叉杆安全索、各风缸丝堵、主管卡子、主管卡子螺母、支管卡子、支管卡子螺母、连接管卡子、连接管卡子螺母、人力制动机制动轴链、制动拉杆链、制动拉杆链环、螺栓、螺母、圆销、开口销、止退开口销、塞门手把、制动软管胶圈、轴承挡键等。
3. 紧固:螺栓、螺母等。
4. 调整:钩提杆链松余量、制动缸活塞行程等。
5. 恢复:闸瓦插销正位、下锁销组成正位等。
6. 处理:制动支管、连接管漏泄,下拉杆安全吊、交叉杆安全链、制动梁安全链、吊架脱落等故障。
第 118条所在站区无站修作业场的列检作业场, 发现符合摘车临修的故障后,经鉴定危及行车安全时,可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进行整修。
对列车队中因处理故障超过列车技检时间,影响车站解体作业或正点发车的大件修范围的铁路货车故障,也可摘车送临时整修专用线路按大件修的要求进行修理。
第 119条列检作业场对车站通知的因棚车漏雨、透光以及调车、装卸作业中发生铁路货车损坏丢失等故障,应及时派员确认,按照规定处理。
第 120条其他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铁路货车故障后,比照列检作业场的铁路货车故障处理种类和范围进行处理、统计和分析。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标准
第 121条货车运用作业场发现的铁路货车故障, 须按以下标准进行修理:
1. 圆销或螺栓上的开口销双向劈开的角度为 60°~ 70°,钩尾销螺栓、钩尾销安全吊架螺栓、人力制动轴上、下端及制动轴链羊眼螺栓的圆开口销和下拉杆、中拉杆扁开口销安装后须劈开卷起。
2. 斜向或竖向安装的圆销应由上向下装入,横向安装的圆销应以车体纵向中心线为准,由里(左向外 (右装入 (无安装空间者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 横向安装的圆销应在开口销与被连接件之间装平垫圈。
3. 各阀和风缸吊架安装螺栓应由上向下装入(无安装空间者除外 ,在长圆孔侧加平垫圈。
各螺栓组装紧固后,螺杆须露出螺母 1扣以上,但不大于 1个螺母厚度 (U 形管吊卡和风缸吊卡除外。
使用 4个螺栓连接紧固的配件,紧固时须对角进行紧固; 处理螺母丢失的故障时,填补基本母紧固后须加装备母(有弹簧垫圈者除外。
4. 处理制动管故障时,制动管螺纹处须使用聚四氟乙烯薄膜缠绕,但不得超过螺纹端部,连接处紧固后须外露 1扣以上的完整螺纹,旋入部分不得少于
4扣;主管端接管长度为 250mm ~400mm 。
5. 更换制动梁时 , 槽钢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 20mm ~50mm ,组合式制动梁安全链松余量应为 40mm ~70mm 。
6. 橡胶密封圈、接头体、法兰体组装后,橡胶密封圈须高出法兰平面 1mm 以上,但不大于 2mm ,螺栓应均匀紧固。
原设计装用 120-1型控制阀的铁路货车不得更换为 120型控制阀; 356mm 制动缸须与配 356mm 制动缸的 120型控制阀配套使用, 254mm 和 305mm 制动缸须与配 254mm 制动缸的 120或 120-1型控制阀配套使用; 103型与 120型紧急阀不得互换使用。
7. 更换折角塞门时,折角塞门体中心线与主管垂直中心夹角须为 30°; 更换制动软管时, 连接器连接平面与车体中心夹角须为 45°; C80系列敞车及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8. 更换远心集尘器或组合式集尘器时,集尘器体的安装箭头方向须符合安装要求;更换的集尘器下体在组装时胶垫正位,密封线须向上,止尘伞位置正确,螺栓均匀
紧固。
更换的制动阀在组装时安装座胶垫须正位,密封线须朝向中间体安装座面方向, 螺栓须均匀紧固。
9. 更换闸瓦时, 须使用有生产资质厂家的原型闸瓦, 禁止高、低摩合成闸瓦互换安装使用; 闸瓦装车时, 瓦背上的闸瓦型号及生产厂家代码标记端,安装在制动梁闸瓦托的上端。
瓦背须与闸瓦托四爪接触, 闸瓦插销穿入闸瓦托与瓦鼻的插销孔内正位入底, 闸瓦插销底部环眼孔露出闸瓦托底部,同时敞车须安装闸瓦插销环。
无生产厂家和日期代码标记及标记不清的闸瓦禁止装车使用。
10. 钩舌裂损及钩腔内部配件破损, 须更换符合要求的钩舌及钩腔内部配件。
铁路货车制动软管吊链及车钩防跳插销链折断、丢失时,可使用安全锁穿入吊链或防跳插销链环与钩体吊链孔后锁固;更换钩
舌、钩锁铁时,钩舌尾部及钩锁铁的工作面须涂抹
二硫化钼耐磨剂;更换和补装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
横跨梁螺栓时,其螺栓螺母安装后,保证螺栓垂向
移动量为 3mm ~5mm , 须使用标准专用螺母, 并安
装圆开口销。
11. 更换折角塞门、截断塞门、制动阀、安全阀、缓
解阀、制动软管等空气制动配件时,装车前须取下
各通路外套(盖式包装及密封防护物,并确认无
异物进入通道。
第 122条止退开口销安装标准规定如下:
1. 将引导芯插入开口销内,确认引导芯与开口销同
轴后,再将装有引导芯的止退开口销穿过圆销孔。
2. 引导芯止挡与圆销接触后,在开口销引导芯斜楔一端安装防护套,应使防护套方向与开口销头部方向一致,防护套紧贴圆销壁。
在安装过程中防护套不得发生轴向移动或旋转。
3. 用手锤敲击开口销头部(敲击时用手指捏住防护套 ,开口销尾部靠引导芯斜楔的斜面自然形成,
挡片在开口销头部内自然卷起。
开口销尾部劈开部分须在引导芯斜面位置完全张开,且尾部超过引导芯斜楔端点。
第 123条装用交叉支撑装置的转向架需要进行
滚动轴承转动检查时,侧架顶升高度单侧不得超过70mm ,同轴两侧不得超过 100mm 。
铁路货车故障处理要求
第 124条列检作业场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临时
整修时,应填写《列检作业场故障临时整修登记簿》 ,整修后回送就近站修作业场,并承担回送安
全质量责任。
第 125条无列检作业场的车站发生因列车中铁
路货车技术状态不良摘车时,铁路局车辆调度员接到列车调度员的通知后,应组织车辆段按沿途铁路货车故障应急处理预案派出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前往抢修。
铁路货车故障抢修小组到达指定车站后, 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全面检查, 确认故障后, 按以下要求处理:
1. 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进行抢修,确保安全回送到就近的站修作业场进行临修,
并承担相应的回送安全质量责任。
2. 不符合摘车临修范围的,应对故障铁路货车就地进行抢修,全面恢复铁路货车运用技术状态,确保
铁路货车运行安全。
对沿途车站因装卸作业及铁路货车停留过程中产生的技术状态不良铁路货车,车站应及时通知车辆段,由车辆段比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