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doc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0701
2013年企业法律顾问网上辅导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第七章)第1页 第七章 民事诉讼法律实务 考情分析本章2013年进行重新编写,重点掌握:管辖、当事人、证据;程序之中的普通程序、二审、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内容。
学习时注意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条文的理解记忆,学会把法律条文在具体民事法律实务案例中的运用,考试多以小案例的形式出现。
在历年的考试中平均分值在25分左右。
第一节 民事案件主管与管辖一、法院主管民事诉讼的范围1.由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2.由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
3.由商法调整的商事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4.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所产生的纠纷。
提示:当事人应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5.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民事诉讼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民事案件的管辖(一)管辖恒定1.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
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2.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二)级别管辖1.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①海事、海商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著作权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③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公司强制清算案件,④反垄断民事纠纷案件,⑤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⑥以及诉讼标的金额大或者诉讼主体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等。
2.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4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 二、指定管辖 •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 以裁定的方式,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 院对某一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 需要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1.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 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人民法院之间 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法院指定管辖。
• 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 受诉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进 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裁 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 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
第七节 海事诉讼管辖
• 我国《海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只是对若 干主要的,有海事诉讼特点的管辖作出规 定,对《海事诉讼法》已经规定的,海事 法院按照规定行使管辖权,对于《海事诉 讼法》没有规定的其他海事案件,应该按 照其他法律规定行使管辖权,如《民事诉 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收案 范围的规定等。
特殊地域管辖
• 1、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 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 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船 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2、因海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 所在地或被告住所的海事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 3、因上述(一)(二)项之外的其他海事 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船 籍港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4、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 输始发地、目的地、转运港所在地或被告 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 5、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 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所在 地海事法院管辖
• 三、管辖权的转移 • 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 后以裁定形式,将某一案件的诉讼管辖权 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或 者由上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下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的转移,是对级别管辖的补充和变 通。
第九章_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原则-----被告所在地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
1.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双方当事人都被注销城镇户口的,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离婚诉讼双方都是军人的,由被告所 在地或被告团级以上单位驻地 的人民法院管辖. 4.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 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 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 和管辖
学习目的与要求 明确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概念及范围; 了解管辖的概念种类及划分标准;运用管 辖的规定解决实际问题。
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主管指国家机关的管辖范围
• 一、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民事案件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和解 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也即明确人民法 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之间解决民事纠纷 的分工,其实质是确定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 的范围和权限。 • 明确人民法院的主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地 行使民事审判权,有利于消除人民法院越权受理 案件或者推诿主管的弊端,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 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船舶碰撞、 被告住所地 、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 海损事故损 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害赔偿
海难救助费 救助地、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 用 共同海损 船舶最先到达地 共同海损理算地 航程终止地
• 某运输公司A货轮在甲市海岸触礁,被途经此地的 乙市B货轮救助,B轮因此花费人民币若干元,A轮 经救助后首先驶达丙市某港。后双方因救助费用 发生争议,此案可以由( )管辖。 A.A货轮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 B.甲市人民法院 C.丙市人民法院 D.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
• 一、级别管辖的概念 • 级别管辖,是指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 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 二、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 确定不同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 的主要依据是: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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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或合伙型联营体
《民诉意见》第17条,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法院管辖;没有 注册登记的,几个被告又不在同一辖区的,由被告住所地 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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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仍然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
(1)《民诉意见》第8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 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 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 教养地法院管辖。
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由被告经常居 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 地的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海事法院管辖——大连、天津、青岛、 上海、厦门、广州、海口和武汉。
★专利纠纷案件(注意并非所有的中级法院) ★涉及港澳台同胞及企业、组织等经济纠纷案件 ★诉讼标的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
上的经济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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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新整理)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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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一节 主管 第二节 管辖概说 第三节 级别管辖 第四节 地域管辖 第五节 裁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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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民事案件的主管
一、主管概念 法院行使民事审判权解决民事纠纷的权限。 确定法院受理和解决一定范围内民事案件的
如专利、房地产、环境污染等。 6、海商法——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海事案件 7、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的几类非民事权
益争议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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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其他机构社会组织主管关系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民间纠纷 (二)乡镇政府主管民间纠纷 (三)仲裁机构仲裁范围 (四)行政机关主管范围
第五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
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 民事案件的管辖,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 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 一般地域管辖,又称普通管辖,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地与法院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法院。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 原告就被告”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原告就被告”,即民事诉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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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 (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 (四)维护国家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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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文革() 李文革
四、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和种类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李文革() 李文革
被告所在地的确定: 被告所在地的确定:
湖 北 民 族 学 院 财 经 政 法 学 院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0 民诉法第20条 20条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民诉法第21 民诉法第21条 21条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 香港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最高人 民法院管辖。 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章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精品文档
三、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
民事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概念
•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 之间在各自的管辖区受理第一审民 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四、专属管辖
概念
•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
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 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时也 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 适用专属管辖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共3种)。
五、协议管辖
概念
• 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 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以 书面的方式约定管辖法院。
(《民事诉讼法》第25条)
民事案件主管的概念
• 民事案件的主管,即法院主管,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 决一定范围内民事纠纷的权限,
也是确定人民法院和国家其他机
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纠纷的分
工和职权范围。
二、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
1.民法、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
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
系产生的民事纠纷。
2.经济法调整的因经济关系所发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 关处理的争议,人民法院不予
受理
四、解决民事案件主管争议的 原则
1.人民法院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管 问题发生争议——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 商的办法解决,若协商不成,应各自报
请其上级机关再协商,最终由当地权力
机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2.人民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对主 管的争议——最终是由上一
[法律资料]第十章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
附:案例讨论
A公司住所地为杭州萧山,B公司住所地为嘉兴 海宁。A、B两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约定 由B公司供货给A公司,合同的标的额为1500万 元人民币。在已按约定供了800万元的货物后。 因原料价格上涨等因素,B公司不愿再继续履行 合同,欲诉请法院解除其与A公司之间的合同。 问此案应由哪一级法院管辖?
附: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 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 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1、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0万元以 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 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 事案件; 2、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 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 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 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 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 (六)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 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1、侵权行为地,包括侵害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 发生地。
2、不同类型的合同其履行地的确定不同,详见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
案例
❖ 1996年8月,甲市星光厂采购员与乙县木材供应站 法定代表人贺玉在丙县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按 合同规定,星光厂当即交付定金10万元,木材站必 须于同年11月发货。合同约定,验收地为乙县火车 站,到站地为甲市邻近之县丁县,然后由供方以汽 车运输至甲市,交货地点为甲市。一旦双方发生争 议,由合同签订地和原告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后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星光厂准备向法院起 诉。 本合同履行地应如何确定?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答案
02
民事案件管辖概述
管辖的定义
管辖的定义
管辖是指各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 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在法院内部确定某项案件由哪个法 院行使审判权的原则和制度。
管辖与受理的关系
受理是管辖的前提,管辖是受理的分工。没有受理就无所 谓管辖,没有管辖的受理是违法的,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03
民事案件主管的分类
法定主管
01
02
03
概念
法定主管是指法律明确规 定哪些民事案件由哪个机 关主管。
特点
法定主管具有明确性和稳 定性,通常不会轻易变动。
示例
婚姻家庭纠纷、合同纠纷 等民事案件通常由人民法 院主管。
裁定主管
概念
裁定主管是指当事人可以 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定,将 特定民事案件交由特定机 关主管。
04
民事案件管辖的分类
级别管辖
总结词
确定各级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权限范围 ,确保案件得到专业、公正的审理。
VS
详细描述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各级法院的管辖权进行 了明确规定,基层法院管辖标的额较小、 案情简单的民事案件,而高级法院和最高 人民法院则主要审理重大、复杂的民事案 件。通过级别管辖的划分,可以确保不同 级别的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能够充分发 挥各自的专业优势,提高审判质量。
是指人民法院便于调查收集证 据、审查核实事实、正确适用 法律、正确审理和执行案件。
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各 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 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应当根 据审判专业分工、案件性质、 影响范围及法院分担等因素进 行均衡配置。
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些案件只能 由特定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 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 变更管辖法院。
民事案件的主管和管辖概说
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六节 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指法院受理民事案件以后,当事人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的意见或者主张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条件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只能是本案的被告。2、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形式,一般应当通过书面方式提出。三、对管辖权异议的处理认为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的异议。对人民法院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裁定,当事人如果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节 民事案件管辖概说
一、民事案件管辖的概念和意义民事案件的管辖,是指确定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民事案件管辖与主管的关系三、划分法院之间管辖民事案件范围的原则(一)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和便利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二)均衡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负担(三)原则规定与灵活规定相结合(四)维护国家主权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必备基础概念《主管与管辖》
主管与管辖
1.管辖:是指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管辖恒定:是指法院对某个民事案件是否享有管辖权,以起诉时为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辖的因素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受影响。
3.级别管辖: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4.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院辖区与当事人所在地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5.专属地域管辖:是指以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为标准确定的管辖。
6.专属管辖:专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 其它法院无权管辖, 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7.协议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合同纠纷或者财产权益纠纷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 以协议的方式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管辖法院。
8.裁定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
9.应诉管辖:是指本不具有该案管辖权的法院, 由于当事人放弃管辖权异议或者超过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时限而应诉, 人民法院即有权对该案进行审理。
10.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 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精品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之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之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之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第二节民事诉讼的管辖制度一、管辖的概念及种类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1)以法律规定还是法院裁定为标准,管辖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
(2)以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为标准,管辖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管辖分为共同管辖、选择管辖与合并管辖。
二、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
(一)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1.案件的性质在我国,根据案件性质确定级别管辖的案件有两类: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2.案件的影响大小(二)《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l9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第一,重大涉外案件;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第三,与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主要是根据案件性质标准确定的专利纠纷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此外,涉港、澳、台的案件可以参照涉外案件来确定,即重大涉港、澳、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民事案件的管辖.doc
2014企业法律顾问实务考点:民事案件的管辖2014实务考点:民事案件的管辖。
2014年备战已经悄然拉开了帷幕,为了各位考友能够更好地复习应战,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民事案件的管辖的内容,希望能对各位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一)民事案件的主管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解决的其他纠纷。
(二)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三)地域管辖1.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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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法律顾问《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民事案件的
主管与管辖
2014法律顾问《实务》知识点: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为了方便大家的复习,小编整理了企业法律顾问实务相关知识要点,供大家参考。
民事案件的主管:
法院对民事案件主管的范围包括: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财产权和人身权纠纷;由劳动法调整的因劳动关系所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适用解决的其他纠纷。
级别管辖:
1.级别管辖的确定标准:案件的性质,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有关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案件的影响大小。
2.《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下列民事诉讼,
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其中,前两类案件的共性在于身份诉讼,如果是财产诉讼,则仍然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铁路等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管辖,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海难救助费用纠纷案件的管辖,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共同海损纠纷案件的管辖,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协议管辖
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选择;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5.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移送管辖的条件;移送法院已经受理案件;移送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受移送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不得移送管辖的案件。
2.指定管辖
3.管辖权转移
自下而上的转移;自上而下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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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
1.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
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
2.管辖权异议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