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方案详细
标准化养猪场建设方案内容提要: 我国养猪业还是以中小型养猪场为主,相对于大型养猪场而言,小型养猪场具有易管理、投资小、劳动强度小的特点,投资小型养猪场的人比较多,为了方便养猪人建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设计以下养猪场建设标准方案。
养猪场选址条件1、养猪业是长期产业,必须进行长远规划。
2、水、电、交通条件:一个万头猪场日耗水量150〜250 吨,水质要符合饮用标准,用电量除饲料加工外,自装机容量80〜100千瓦,物料运输量大,选择交通方便的场地。
3、卫生防疫条件:综合考虑地形,地势,地点、水源、土壤、气候条件等因素,要远离居民区、养殖场、屠宰场、交通干线。
4、粪污处理及环保条件:要运用生态环保方案,尽量同菜地、鱼塘、果园、农田相结合,使污水无害化和减量化。
养猪场规模分类:1、大型养猪场:自繁自养型基础母猪>3000 头、商品猪>50000头/年,仔猪育肥型础母猪=0头、商品猪>50000头 /年,繁育仔猪型基础母猪<3000头、仔猪<50000头/年。
2、中型养猪场:自繁自养型基础母猪<1000头、商品猪<10000头/年,仔猪育肥型础母猪=0头、商品猪<10000头/ 年,繁育仔猪型基础母猪<1000头、仔猪<10000头/年。
3、小型养猪场:自繁自养型基础母猪<100头、商品猪<1600头/年,仔猪育肥型础母猪=0头、商品猪<1600头/年,繁育仔猪型基础母猪<100头、仔猪<1600头/年。
养猪场建设原则1、人畜分离: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猪舍建设必须将人的住房与猪舍分开,以免人畜共患病的发生,同时,配套进行沼气池建设,使养殖产生的粪污能及时得到处理,确保环境卫生。
2、严格防疫:在建设中着力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户或联户建设养殖小区,并严格按照防疫要求进行修建。
3、科学规划:建设前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规划,并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开展猪舍的建设工作。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生猪养殖厂项目土建、安装、钢结构方案
生猪养殖厂项目土建、安装、钢结构方案1. 项目概述生猪养殖厂项目是指建设一座专门用于养殖生猪的厂房。
该项目包括土建、安装以及钢结构三个方面。
土建方面主要涉及厂房建设的土地选择、场地平整、地基基础等;安装方面主要涉及设备安装、管道铺设等;钢结构方面主要涉及实现厂房坚固、稳定的结构。
本文将详细介绍生猪养殖厂项目的土建、安装和钢结构方案。
2. 土建方案2.1 土地选择为了顺利开展生猪养殖业务,需要选择适合养殖厂建设的土地。
优选标准包括土地面积较大、交通便利、自然环境优越等。
此外,还需考虑附近区域的环境因素,如无污染源、无噪音等。
2.2 场地平整在选择合适的土地后,需要进行场地的平整工作。
这包括将不平整的地面修整为平整的基础,以便后续的建设工作。
2.3 地基基础地基基础是保证建筑物稳定的重要部分。
在生猪养殖厂项目中,地基基础的建设需要根据厂房的规模和荷载来进行设计。
常见的地基基础形式包括浅基础和深基础,具体选择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决策。
3. 安装方案3.1 设备安装生猪养殖厂需要安装一系列的设备,如饲料机械、饮水系统、猪舍散热设备等。
在安装这些设备时,需要考虑设备的布局、接口连接、设备与厂房的配合等因素,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
3.2 管道铺设在生猪养殖厂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管道,如饮水管道、排污管道等。
在进行管道铺设时,需要考虑管道的走向、材料选择、连接方式等。
此外,还需考虑管道的维护和清洁问题,确保管道的畅通。
4. 钢结构方案4.1 厂房结构设计钢结构是生猪养殖厂项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结构设计需要确保厂房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设计钢结构时,需要考虑厂房的跨度、荷载要求和抗震性等因素。
同时,还需结合具体的土地条件和建筑规划来确定最合适的钢结构方案。
4.2 施工与安装在钢结构方案确定后,需要进行钢结构的施工和安装。
施工过程中,需要确保施工质量,按照设计要求进行施工,保证每个节点的连接和焊接的质量。
安装过程中,需要按照施工图纸进行安装,并进行验收。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湖北是我国重要的畜禽养殖产业基地之一。
在该省的广大乡村地区,鸡、鸭、猪等畜禽养殖业一直是农民的重要生计来源,也是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之一。
然而,由于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规模养殖标准,导致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存在规模小、无序竞争等问题,不利于资源的统一、整合和优化利用。
本文将围绕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展开分析和论述。
一、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现状1. 湖北畜禽养殖的发展历程湖北省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省,尤其是在畜禽养殖方面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资源分散、规模小、技术落后等因素制约了湖北畜禽养殖业的发展。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畜禽养殖业的支持和扶持力度不断加大,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规模化养殖已经成为发展的趋势。
2. 畜禽养殖业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湖北省的畜禽养殖业呈现出规模小、设施简陋、环境污染等问题。
由于缺乏统一的规模养殖标准,导致养殖规模小、竞争力不强;另部分养殖场存在环境污染、养殖废弃物处理问题等,影响了畜禽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
二、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的必要性1. 为何需要划定规模养殖标准规模养殖是畜禽养殖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只有实行规模化、标准化的养殖模式,才能提高养殖效益,减少环境污染,增强畜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划定规模养殖标准势在必行。
2. 划定规模养殖标准的意义和作用划定规模养殖标准可以促进畜禽养殖业的现代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另也可以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畜禽养殖业的形象,符合绿色发展的要求。
三、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的划定内容和原则1. 划定的内容划定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应包括养殖场的规模大小、养殖设施的标准、养殖环境的要求等内容。
具体来说,可以从养殖场的面积、动物的饲养密度、养殖废弃物的处理等方面进行划定。
2. 划定的原则划定规模养殖标准的原则应当是科学、合理、可操作性强。
必须结合湖北省的实际情况,参考国内外先进的养殖标准和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规模养殖标准。
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某养猪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们对健康食品需求的增加,猪肉作为我国主要的肉类消费品,需求量不断增加。
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并提高养殖效益,某养猪场决定进行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
二、项目目标1.建设现代化养殖场,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饲养条件,保证生猪的生长和健康。
2.实现养殖过程的规范化管理,确保生猪肉品质和食品安全。
3.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生产成本,提供优质的产品。
三、项目内容1.场地选择和规划在养猪场周边选择面积适宜的土地,确保充足的供应水源和良好的环境条件。
根据养猪场的规模确定场地面积,合理划分区域用于生猪的饲养和排泄物处理。
2.施工及设备选择建设现代化的猪舍,采用保温隔热、通风换气等环境控制措施,为生猪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选择高效的喂养设备和智能化的数据监测系统,提高养殖效益和管理水平。
3.猪种选择和养殖管理根据市场需求和猪肉品种特点,选择适宜的猪种,确保生猪品质和市场竞争力。
制定科学的饲料配方和喂养计划,科学管理生猪的生长和饲养过程,确保生猪健康生长。
4.环保措施建设生猪的粪污处理设施,实施科学的废物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采用无污染的工艺和设备,减少排放,保护环境。
5.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程质量控制和食品安全管理。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生猪养殖过程的安全和产品的质量。
四、项目计划1.前期准备阶段场地选择和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相关手续的申请和审批等工作,预计耗时1个月。
2.施工阶段包括猪舍建设、设备安装、环保设施建设等工作,预计耗时3个月。
3.引进猪种和养殖管理准备阶段选择合适的猪种,准备饲料和饲养管理人员,预计耗时1个月。
4.生产运营阶段正式投入生产运营,进行生猪饲养和管理,预计为长期持续的工作。
五、经济效益预测根据前期调研数据和市场需求,预计该项目年产生猪肉500吨,并且具备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按照生猪肉市场价格,计算该项目的年收入,并减去相应的成本和费用,预计年净利润为100万元。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21•【字号】鄂政办函[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产品质量安全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08〕8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湖北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方案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屠宰,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确保质量”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屠宰加工设施,构建以大中型屠宰企业为核心、县级标准化屠宰厂(场)为骨干、乡镇定点屠宰场(点)为补充的生猪屠宰加工网络,尽快建立适应生猪生产发展和国内外市场需求的生猪屠宰加工、猪肉流通与质量保障体系,促进我省生猪屠宰行业和肉食品行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设置数量。
大力推行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减少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置数量,提高集中度。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数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武汉市城区设2-4个屠宰厂;其他市(州)城区设1-2个屠宰厂;县(市)城区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各设1个屠宰厂(场),同一地点原则上设置1个。
市(州)城区或县(市)城区周边的乡镇,应根据市(州)、县(市)城区定点屠宰厂(场)的屠宰能力、运输条件和辐射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凡距离在10公里以内且交通畅通、生猪产品能辐射到的乡镇,可不设屠宰场(点)。
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2023最新
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2023最新随着人们对生猪产品需求的增长,生猪养殖业成为了一个极具潜力的行业。
然而,由于一些不规范的养殖方式导致了环境污染和动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因此,制定和执行严格的建设规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介绍2023年最新的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以确保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和动物健康。
一、养殖场选址养殖场选址是养殖业建设的基础环节。
根据2023年最新规范,生猪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人口密集地,并应距离河流、湖泊等水源地一定距离。
此外,选址要考虑土地的基础设施,如供电、供水和交通等条件。
二、场所规划养殖场的场所规划直接关系到动物的舒适度和养殖效益。
根据最新规范,养殖场应建立合理的舍饲区划分,确保动物有充足的休息和活动空间。
同时,合理规划饲料存储和处理设备,以确保饲料的安全和卫生。
三、基础设施建设生猪养殖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厂房、水池、排污系统等。
根据规范要求,建设者应根据场地情况合理布局相关设施,并确保其牢固和耐用。
污水处理设施要满足环保要求,防止水污染。
四、环境管理生猪养殖场的环境管理对于预防疾病的传播和保护周边环境至关重要。
根据最新规范,养殖场应建立科学的动物排泄物处理系统,防止污染土壤和水源。
此外,养殖场应设置合适的通风设备,确保空气流通,减少异味排放。
五、疫病预防与控制为了防止和控制动物疫病的传播,养殖场需要遵循相关的疫病防控措施。
规范要求养殖场应定期对猪群进行疫苗接种,并建立健全的防疫档案。
此外,隔离和处理病死动物也是预防疫病传播的重要环节。
六、人员管理和培训养殖场的人员管理和培训对于确保养殖业的规范运营至关重要。
规范要求养殖场应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关的养殖知识和技能。
同时,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意识和能力,以确保养殖场的顺利运营。
结语:生猪养殖场建设规范的制定和遵守对于保障生猪产品的质量和市场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选址、场所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环境管理、疫病预防与控制、人员管理和培训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地改善养殖环境,提高生猪的生存率和健康水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文字号】鄂政发〔1999〕13号【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02.02【实施日期】1999.02.02【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发〔1999〕13号1999年2月2日)现将《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引导资金投向,保证重点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按期竣工,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管理全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称湖北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简称省重点办,下同),负责全省重点工程建设管理的日常工作。
各地、市、州应成立相应机构,参与管理本地区范围内的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重点建设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有:(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大中型项目;(二)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三)跨地区并对全省或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四)对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五)其他骨干项目。
第五条重点建设项目的确定与实施应当遵循下述原则:(一)项目布局合理、主导产品符合市场需要;(二)项目法人明确、各项建设条件具备;(三)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并重;(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
第六条为了加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力度,重点建设项目分为预备和在建两类。
项目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符合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按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渠道申报,推荐给省重点办,经批准可列为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省预备重点建设项目开工报告批准后,可列为在建重点建设项目。
第七条重点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程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鄂建文[2016]60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6)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鄂建文〔2016〕60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委)、园林局、公积金中心,武汉市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业管理,维护法制统一,促进依法行政,保证规范性文件的时效性、约束性,根据《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政府令第258号)的要求,结合我省住建工作实际,经研究,对我厅2015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厅行政审批类)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5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二、对5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三、对19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有效。
未列入继续有效和应予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处室(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实际及时进行修改,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需修改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25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4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政行政执法(处罚)文书格式文本的通知鄂建〔2008〕59号3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74号4关于鄂建〔2009〕74号《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更正通知鄂建函〔2009〕235号5关于做好全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培训认证工作的通知鄂建〔2010〕49号6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贯彻实施<法治湖北建设纲要>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10〕21号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44号8关于印发《全省住建系统优秀调研成果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办〔2013〕249号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四线”规划管制工作指引》、《湖北省关于<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编制导引》、《湖北省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编制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4〕60号10省建设厅关于建立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5〕170号11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12〕65号1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行政许可证书发放领取管理办法》鄂建〔2013〕1号1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1〕264号14关于完善全省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办〔2012〕284号15关于加强房地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19号16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交易信息日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5〕36号17关于建立定期报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信访情况以及分析研判信访形势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29号关于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00〕226号19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1〕032号20关于印发《湖北省实施(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建〔2002〕39号21湖北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55号22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建〔2014〕16号23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房屋交易与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鄂建办〔2015〕316号24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房含义的复函鄂建函〔2002〕35号25关于对天门市房管局“关于解释自管房和直管房问题的请示”的复函鄂建函〔2002〕60号26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建设部《关于妥善处理“经租房”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鄂建文〔2007〕8号2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0〕135号关于做好全省房地产市场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72号29关于建设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房产信息查核报送系统的通知鄂建文〔2015〕46号3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数据中心第一阶段数据对接检查评估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294号31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房地产行业非法集资风险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3号3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鄂建〔2000〕069号33关于建立全省城市供水水质通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2〕174号3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加强水质监管,确保供水安全的通知鄂建〔2005〕72号35《湖北省风景名胜区综合整治工作方案》、《湖北省风景名胜区标志、标牌设立标准(试行)》鄂建〔2006〕84号36关于明确管道燃气设施维护管理责任范围的通知鄂建文〔2007〕228号37关于加强燃气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7〕229号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城市创建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8〕17号39关于印发《湖北省节水型企业(单位)申报与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5号40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14号4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工作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0〕129号42关于印发《国家园林城市申报与评审办法》、《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及《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申报与评审办法》、《湖北省园林城市(县城)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141号43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特种用水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环资〔2010〕251号4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1〕87号45关于组织换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通知鄂建办〔2011〕243号46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水安全“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鄂建〔2012〕11号47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桥梁养护管理情况考核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148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与管理工作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2〕37号49关于印发《湖北省第六届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考核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2013〕12号50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园林式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办法(修订稿)》及《湖北省园林单位和居住小区评选标准(修订稿)》的通知鄂建〔2010〕47号5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鄂建〔2010〕146号5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0〕143号53关于加强对住宅建设中安装使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监督管理的通知鄂质技监量〔2000〕59号54湖北省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在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推广廉政责任书的通知鄂建办〔2002〕32号5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62号56湖北省建设厅关于民用建筑节能在施工、销售阶段实行公示的通知鄂建文〔2008〕62号5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18号5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83号5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09〕7号6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太阳能热水系统推广应用和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9号61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实施《湖北省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用能计量设计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9〕82号6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83号6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外墙保温系统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7号64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完善商品房项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0〕189号6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建立施工图消防专项审查及定期统计上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2〕3号66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21号67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3号68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做好国家智慧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70号6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70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4〕9号71关于做好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2014〕10号72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卫生间局部等电位联结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92号73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74关于开展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2号75关于做好二级注册建筑师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78号7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5〕68号77关于取消湖北省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职业资格认定的通知鄂建文〔2015〕76号78关于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资格的通知鄂建办〔2015〕252号79关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5〕309号80关于湖北省工程勘察设计出图专用章、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头〔2015〕918号81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程序(试行)》的通知鄂建〔2009〕13号82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检查与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3〕23号83关于印发《湖北省镇域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4〕3号84关于发布《湖北省城市环境卫生工作费用定额》(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67号85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的意见鄂建文〔2014〕67号86关于加强城市管理协管员队伍建设的通知鄂建〔2010〕99号87关于开展争创城管执法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文明执法岗活动的通知鄂建〔2011〕38号88关于开展湖北省“市容环境美好示范路”创建活动的通知鄂建〔2012〕20号89关于印发《湖北省城管执法队伍教育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3〕29号90关于进一步加强城管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3〕52号91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行为规范》(试行)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1号92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10〕26号93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的通知鄂建〔2015〕12号94关于印发《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补助与差旅费报销规定》(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5〕157号95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4〕057号96湖北省城市道路挖掘修复收费标准鄂建〔1996〕324号97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50号98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县市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4〕82号99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56号100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住房公积金计划管理办法》(试行)等系列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57号101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备案和报告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5〕172号102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89号103关于印发《湖北省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4〕161号10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3〕103号105关于印发《关于全省建设行业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2〕90号10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企业推行生产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3〕24号10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行业生产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34号108关于实行《湖北省建设行业企业关键岗位培训合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文[2005]97号109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标后履约行为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2〕50号110关于实行施工许可网上办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222号111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9〕71号11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10〕146号11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5〕1号11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检查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办〔2011〕260号115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鄂建设规〔2014〕2号116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业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建〔2008〕13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4号11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74号119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43号120关于对全省建筑业龙头骨干企业实施重点培育的通知鄂建〔2010〕66号121关于加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1号122关于加强招标代理分支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鄂建〔2011〕76号12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业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8〕125号124《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1〕144号125《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规范程序》鄂建〔2001〕291号126《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评标定标办法》鄂建〔2005〕108号《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0号128《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标底管理实施办法》鄂建〔2003〕122号129《湖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4〕66号130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招投标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鄂建〔2014〕7号131关于建立全省住房保障工作情况月报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0〕155号132关于印发《湖北省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省级融资平台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2〕55号133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鄂建文〔2014〕5号134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鄂建办〔2014〕61号135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8号136关于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建〔2015〕13号关于运用多种方式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鄂建文〔2015〕61号138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4号139关于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制度的通知鄂统计文〔2011〕37号140关于建立住房建设领域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的通知鄂建文〔2011〕117号141省农垦事业局、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国有农场危房改造工作的意见鄂垦办〔2011〕69号142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43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8号144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办〔2011〕202号145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11〕17号146关于印发《全省老楼危楼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142号147关于印发《2015年湖北省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5〕43号148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14〕57号149关于严格执行工程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0号150关于贯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14〕51号151关于进一步加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76号152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创优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4〕2号153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建办〔2014〕68号154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2014〕49号155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2012〕39号15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37号157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建〔2011〕79号158关于印发《湖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控制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11〕71号159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1〕152号160关于加强钢筋加工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08号161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09〕44号162关于进一步抓好工程质量精品创建工作的若干意见鄂建〔2009〕42号16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8〕63号164关于印发《湖北省农民住房建设质量控制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91号165关于加强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的若干意见鄂建〔2007〕78号166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文〔2007〕210号167关于印发《湖北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2008〕53号168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2006〕28号169关于停止使用竹脚手架的通知鄂建文〔2000〕187号170关于建立全省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和印发《湖北省建筑安全联络员工作办法》的通知鄂建〔2005〕36号171关于贯彻落实《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35号17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细则》的通知鄂建〔2012〕22号173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2012年修订)》的通知鄂建〔2012〕46号17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塔式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2〕23号175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176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4〕7号17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4〕135号178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43号179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鄂建文〔2014〕70号180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安全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5〕84号18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强化主体责任追究的通知鄂建〔2015〕7号182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0〕1号183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169号18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一体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建设规〔2013〕1号185关于全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08〕172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流程》的通知鄂建[2008]114 号187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2]246号188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管理的通知鄂建办〔2014〕106号189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统计工作的通知》鄂建〔2012〕26号190湖北省住建厅《关于推进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绿色生产防止扬尘污染的通知》鄂建文〔2015〕64号19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鄂建〔2004〕45号192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技术和墙体材料管理的通知鄂建〔2009〕113号19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节能产品的技术应用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3〕112号194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建发〔2011〕117号19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分类大纲》的通知鄂建〔2001〕113号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城建档案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6〕45号197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鄂建〔2010〕92号198关于启动湖北省城建档案灾难备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161号附件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1998〕161号2关于印发《湖北省开发区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19号3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078号4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通知鄂建〔1999〕104号5关于印发《湖北省城市规划报建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建〔2002〕64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区个人建房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鄂建〔2004〕23号7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进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4〕94号8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规划“一书两证”行政许可工作程序的意见》的通知鄂建〔2005〕121号9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调控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建〔2011〕57号10湖北省建设厅转发《关于修订<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建〔2009〕5号11关于印发《湖北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3〕117号1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地产交易与登记规范化管理考核达标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10〕246号13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超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实施办法》的通知鄂建〔2003〕31号14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3〕63号15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备案的通知鄂建文〔2004〕107号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试行)和《湖北省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要点》(试行)的通知鄂建〔2005〕137号17湖北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6〕25号18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贯彻〈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2007〕12号19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评选办法》的通知鄂建〔2007〕35号20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筑能源审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07〕262号21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启动民用建筑测评标识制度的通知鄂建文〔2008〕161号22湖北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全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鄂建文〔2008〕269号23湖北省住建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建文〔2010〕101号24关于贯彻实施地方标准《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控技术规程》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的通知鄂建办〔2010〕194号25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外和省内勘察设计企业跨区承揽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渝农发〔2008〕167号)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为认真贯彻落实《畜牧法》、《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08年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的意见》(渝办发〔2008〕5号)精神,切实推进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促进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市场供给,增加农民收入,结合我市现状,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同时兼顾地区差别,特制订《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制订了《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主要技术参数(试行)》,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一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规范(试行)重庆市养猪业已逐渐由过去传统的生产方式向规模化、专业化生产发展,新品种、新技术、新工艺大量推广使用。
为提高规模猪场的综合生产水平、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根据重庆市规模化猪场的生产现状与猪场建设经验,特提出本规范。
一、建场审查、备案管理1、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对新建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以下简称猪场),要严格实行备案管理。
2、在备案猪场现场条件审查时,各区县(自治县)农业(畜牧兽医)局要重点审查周边土地消纳粪便能力、附近已有养殖场数量及规模和猪场对粪便处理利用方式,合理布局和控制养殖场数量和出栏量。
原则上猪场粪便按一年一亩粮食土地消纳存栏一头猪的粪便、一年一亩蔬菜或经果林土地消纳存栏二头猪的粪便进行测算,消纳粪便进行布局。
标准化生态养殖场建设实施方案.
县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无公害瘦肉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名称:无公害瘦肉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建设单位:主管单位:建设地点:方案编制:时间:目录一、项目概要二、项目区及项目单位概况三、编制依据四、建设任务五、设计方案六、建设进度安排七、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八、管理措施九、效益分析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无公害瘦肉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实施方案一、项目概要1、项目名称: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无公害瘦肉型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2、建设地点:3、项目建设单位名称及项目法人代表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法人代表4、项目主管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中心5、项目性质:改扩建6、项目建设目标按照“人畜分离,集中养殖、封闭管理、净污分离”的原则,通过引进粪污处理设备和修建沼气工程,以达到粪污集中处理、达标排放,实现饲养标准化的目标。
7、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引进粪便固液分离等沼气设备一套,新建150m3沼气池一座、消毒室10m2、兽医室20m2,改建圈舍820m2,配套基础设施建设。
8、项目建设期限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该项目建设期限安排8个月,即从2012年3月至2012年11月。
9、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本项目建设投资123万元,其中建筑工程费 30.45万元,改建圈舍53.30万元,设备购臵安装39.25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为:计划申请省级畜禽标准化养殖补助资金25万元;县级配套7万元;项目单位自筹91万元。
10、编制单位:畜牧产业发展中心二、项目区及项目单位概况1、项目区概况地处。
全县总面积平方公里,浅山丘陵地貌,八山一水一分田地貌特征,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的大陆性气候特点。
全县辖个镇个行政村个村民小组,总人口万。
2009年全县生产总值亿元,工业总产值亿元,农业总产值亿元,财政总收入亿元,农民人均纯收入元。
2010年县实现生产总值亿元,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5亿元,完成财政总收入2.37亿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1.41万元;农民人均纯收入达3681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达14653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畜牧业管理,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范围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场)、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办法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畜禽养殖小区是指畜禽生产相对集中或封闭,建设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管理严格、防疫健全的养殖区域。
第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条件。
(一)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
1畜禽养殖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常年存栏100头以上;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50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200只以上;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场常年存栏3000只以上;养兔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
养狐(貉、貂)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养鹿(鸵鸟)场常年存栏5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 0头以上;奶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50头以上;肉牛养殖小区常年存栏200头以上;肉羊养殖小区常年存栏300只以上;蛋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5000只以上;肉鸡养殖小区常年存栏10000只以上。
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规模标准由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实际进行调整。
(二)建设选址。
场址选择在农户聚集区下风向,地势平坦干燥、未被污染、无疫病的地方;距离铁路、公路、城镇、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500米以上;距离其他畜禽养殖场或养殖小区1000米以上;距离屠宰场、畜产品加工厂、畜禽交易市场、垃圾及污水处理场所、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以及水源保护区等区域2000米以上;水、电、路等公共设施完善。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
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52号)《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国生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湖北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猪屠宰及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且屠宰前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除外。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畜牧兽医、环境保护、卫生、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和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开展自主品牌经营、技术创新、新产品研发,实现机械化、规模化、标准化屠宰,实行生猪肉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制度和定点屠宰分级管理制度。
第七条对在生猪屠宰管理和屠宰技术研究、推广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立第八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点)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度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生猪扩繁场和种鸡场建设
四个 档 次予 以补 助 其 中 :
年 出 栏 5 0 9 9头 的 养 殖 场 f 区 )每 个 中 央 平 均 补 助 0 9 小
投资 2 0万 元 ,其 中 :苏 浙 粤 每 个 补 助 1 5万 元 , 西 部 1 2省
( )每 个 补 助 2 区 5万 元 ,其 他 地 区 每 个 补 助 2 0万 元 , 京 津 沪 地 区不 安 排 。 年 出 栏 1 0 1 9 0 0 9 9头 的 养 殖 场 ( 区 ) 个 中 央 平 均 补 小 每 助投 资 4 0万 元 ,其 中 :京 津 沪 苏 浙 粤 每 个 补 助 3 0万 元 、西 部 1 2省 ( ) 个 补 助 5 区 每 O万 元 , 他 地 区每 个 补 助 4 其 0万 元 。 年 出 栏 2 o 9 9头 的 养 殖 场 f 区)每 个 中 央 平 均 补 O029 小 助投资 6 o万 元 ,其 中 :京 津 沪 苏 浙 粤 每 个 补 助 5 0万 元 ,西 部 1 2省 ( ) 个 补 助 7 区 每 0万 元 ,其 他地 区每 个 补 助 6 0万元 。
( )种 鸡 场 。 年 出 栏 鸡 雏 10 0 0万 羽 以上 ;未 发生 过 高
致 病 性 禽 流 感 等 疫 情 : 远 离 城 乡 居 民 居 住 区 、隔 离 条 件 较 好 ;经 营 状 况 良好 、项 目资 本 金 充 足 ;具 有 地 市 级 以 上 种 畜
遭 受 雨 雪 冰 冻 灾 害 地 区 倾 斜 , 同时 调 剂 资 金 支 持 受 灾 地 区种
鸡 场恢 复重 建 。现 将 项 目 申报 有 关 事 宜 通 知 如 下 :
一
各 省 ( 、 ) 体 建 设 任 务 和 中 央 补 助 投 资 控 制 规 模 详 区 市 具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一、前言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规模化成为行业的发展趋势。
而湖北作为我国中部农业大省,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和政策备受关注。
本文将从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定义、划定标准以及其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等方面展开探讨。
二、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定义畜禽规模养殖是指按照一定的规模和标准进行养殖,达到一定的产能和生产效益。
湖北对规模养殖的定义主要包括畜禽种养规模、养殖场场址面积、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环境保护设施、养殖密度等内容。
养殖规模化有利于提高养殖效率,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合理划定畜禽规模养殖的标准具有重要意义。
三、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划定标准1. 规模养殖场场址面积根据湖北省规定,规模养殖场的场址面积应符合一定的标准,以保证养殖场的布局合理、生产环境良好。
场址面积的划定标准应兼顾养殖设施排布、环境保护设施等因素,确保养殖场的规模养殖达到一定的要求。
2. 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规模养殖场应配备完善的生产设施,包括畜禽舍、饲料加工设备、环境控制设备等。
划定规模养殖场生产设施的标准有利于提高养殖效率,保障畜禽生产的质量和产能。
3. 环境保护设施随着社会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日益严格,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越发重要。
划定湖北规模养殖场的环境保护设施标准,有利于减少养殖业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4. 养殖密度养殖密度是指单位面积内养殖的畜禽数量。
科学合理的养殖密度有利于减少养殖场环境污染、保障畜禽健康,划定标准的养殖密度有助于规范养殖行为,提高畜禽养殖的质量。
四、湖北畜禽规模养殖标准对农业产业发展的影响划定规模养殖的标准对农业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合理的规模养殖标准有利于提高畜禽养殖的效率和产能,推动农业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另规模养殖标准的实施有助于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业产业可持续发展。
五、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养殖业的专业人士,我认为规模养殖的划定标准需要兼顾生产效益、环境保护、动物福利等多方面因素。
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
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报告篇一:谈谈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从现阶段我国肉类消费的结构看,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猪肉还将是最主要的肉类食品。
再从解放初的“粮食稳天下”到现在的“猪粮安天下”的提法,可以看出发展生猪生产,保障肉食品供应的重要性。
为此,20xx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xx]22号),出台了多项措施如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项目建设、能繁母猪饲养补贴和保险保费补助等政策,特别是国务院每年从中央财政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的项目建设,对生猪生产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不但使生猪生产稳步发展,而且促进了生猪生产向生态和健康养殖迈进,减少养殖污染,建设人与自然的和谐。
对生猪标准化场的建设监管是一门新兴的学问。
本人在生产第一线工作,对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的管理有深刻体会,简单介绍如下。
一、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1、重视项目申报场的初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上报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投资计划的通知》精神,按要求做好项目申报工作。
在初选上报场时,除猪场必须是符合项目申报条件外,还应慎重考虑几点:①猪场申报标准化建设项目的目的要端正所申报项目的猪场必须立足于长期进行生猪养殖,而且明白到本场的生存和发展壮大依靠的是自身养殖,项目扶持资金不过是加快猪场标准化改造,使企业加快发展的动力之一,而不是仅仅为扶持资金而申报。
②申报场要有足够的发展空间这道理容易明白,如果申报场的场地受到限制,没有发展空间和条件,他们争取到项目资金后就没有用武之地,扶持资金就不可能发挥其应有作用。
③申报场要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如果申报场没有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甚至负债累累,国家扶持资金就有可能被他们用于还债,无法实现专款专用。
2、进行综合打分,严把复选关。
县(市)发改和畜牧部门按相关要求进行申报场的初选后,按实报项目数量1.5倍的比例初报给地级市发改和畜牧部门,以上两级部门组织人力对初选场进行打分,从高到低确定申报场名单,从好选优,巧妙避开领导关和人情关。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4篇)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为提高生猪标准化规模生产永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绘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猪与病猪分开,种猪与商品猪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圈舍朝向、规格合乎标准化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猪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车辆消毒池、人员消毒室和高压喷____等消毒设施;有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猪的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善化处理情况、生猪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____年以上。
(四)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猪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猪场进。
(五)仔猪、育肥猪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猪能够使用锅炉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一)养猪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共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____6规定。
(二)猪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生猪规模养殖场管理制度范本(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猪规模养殖场的管理,保障生猪的生产安全和质量,提高生猪养殖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生猪规模养殖场是指进行大规模生猪养殖的农业企业,包括日常养殖管理、饲养环境的保障、疫病防控等方面的内容。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一章总论1.1项目摘要1.1.1项目名称** 市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1.1.2主管单位** 市畜牧局1.1.3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姓名建设单位: ** 市种畜场。
法人代表: **1.1.4建设地点** 市龙池办事处七里桥1.1.5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该项目占地250亩,改、扩建猪舍4420卅,完善粪污处理等基础设施。
采用先进的饲养管理技术,做到品种优良化、免疫程序化、饲料系列化、管理精细化、排污无害化,达到饲养“长大”母猪 600 头,饲养太湖母猪 80 头,每年向社会提供“大太”母猪 800 头,年出栏“三元”杂交肥猪 1.2 万头。
1.1.6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计划总投资 380万元。
其中,申请中央补助资金 80万元,自筹 300万元。
1.1.7建设期限项目建设期 1年, 2015年 10月开工, 2016年9月竣工。
1.1.8经济和社会效益项目投入正常生产后,年向社会提供“大太”母猪 800头,出栏“三元”杂交肥猪 1.2 万头,年收入 1296 万元,年利润总额可达 236.64 万元。
通过项目建设,可以推动我市畜牧业产业化快速发展,带动一大批畜牧养殖户向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方向发展,促进农村经济快速稳定发展,还可带动饲料、产品加工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
同时,该猪场利用猪粪尿生产沼气,沼气渣、沼气液用来养鱼、种树,实行猪渔配套、猪树配套的综合开发利用,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1.1.9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1-1 主要指标汇总表1.2结论与建议1.2.1项目必要性、可行性评价a.建设标准化规模养猪场是现代畜牧业的标志,是建设安全稳定的猪源基地和实现养猪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基础。
本项目的实施符合国家农业可持续发展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优化生态环境、有利于建设生态农业,项目建设的自然条件好,技术和基础较为成熟,产品市场前景广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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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
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加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行为,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扶持生猪产业发展政策,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下达投资计划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项目,均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项目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主要建设内容包括现代粪污处理,猪舍标准化扩建以及水、电、路、防疫等配套设施建设。
具体的建设内容,按照当年中央投资计划规定执行。
第五条项目建设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关于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六条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省、市(州)和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级建立项目储备库并实行动态管理。
市(州)、县(市、区)
畜牧部门每年组织对生猪养殖场(小区)进行现场核实,符合项目建设条件的列入项目储备库。
其中,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列入县(市、区)项目储备库,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小区)列入市(州)项目储备库,年出栏2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小区)列入省级项目储备库。
拟争取下一年度中央补助投资的入库项目,必须提前完善有关项目前期工作(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的编制与审查)。
第七条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申报。
各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部门的项目申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从项目储备库中筛选拟申报项目并进行公示。
公示合格后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同时抄报所在市(州)相关部门。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下发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项目及投资计划申报要求综合平衡后,提出全省年度项目投资建议计划,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
国家投资计划下达后,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分解下达年度项目投资计划。
第八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和审批。
各项目县(市、区)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由可研报告与初步设计合并形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且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项目实施方案由项目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投资规模分别上报
省、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省、市(州)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报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第九条项目组织实施。
项目建设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实行“四制”管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项目业主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
第十条项目建设实行中期检查制。
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适时组织开展中期检查,督促指导项目建设进度和建设质量。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变更。
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调整、变更下达的投资计划和已审批的项目建设实施方案。
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等,应按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项目档案管理。
有关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方案、招标投标资料、阶段性项目建设总结、检查验收资料、财务报表及项目专帐资料、资金审批和审计报告、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和施工前后的相关图片照片及录像资料等要整理成册,分类归档保存,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严格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程序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中央投资补助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各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省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省级适时组织抽验;中央投资补助80万元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项目竣工验收组应由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组通过对项目的全面检查和考核,形成竣工验收报告,填写竣工验收报告表,并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
验收合格后按要求报上一级有关部门备案。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批复的方案完成,是否有随意变更项目建设地点、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二)主要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是否按要求足额到位。
(四)是否建立了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滞留、挤占、挪用资金等违纪问题。
(五)是否经过审计部门审计并出具了竣工审计报告、竣工财务决算等。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七)项目建设有关文件、资料是否齐全。
第十四条省级验收合格的项目,将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联合授牌。
第十五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省、市(州)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按权限下达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现行规定,项目补助标准分4个档次,即:年出栏500-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20万元,年出栏1000—1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40万元,年出栏2000-2999头的养殖场每个补助60万元,年出栏3000头以上的养殖场每个补助80万元。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财务制度的规定管理、使用项目资金,切实做到专款专用,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严禁滞留、挤占、挪用。
强化投资使用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项目资金可按项目建设进度拨付,也可采取先建后补拨付方式。
采取按进度拨付方式的,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现场核实项目建设进度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提交县财政部门预拨资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拨付的,由业主先用自有资金开展项目建设,由县级农业(畜牧兽医)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现场确认开工建设后,先拨付30%的资金,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再拨付剩余项目资金。
第四章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改扩建项目涉及面广、责任大、社会关注度高。
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项目实施的组织、指导工作,及时协调解决项目组织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项目实施方案审批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项目实施方案的组织编制和项目实施的管理工作。
各级发展改革、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合作,加强指导和协调,加大支持力度,共同做好项目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县(市、区)要加强项目建设的信息统计和总结工作,建立完备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制度,及时报送相关信息。
实行信息季报制,根据管理权限项目业主、项目管理部门须每季度末分级书面报送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加强项目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十三条在项目监督检查中,发现项目申报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以旧顶新、虚报冒领等违纪、违规问题,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中央预算内资金;
(四)冻结项目资金;
(五)暂停项目建设;
(六)撤销项目、收回项目资金;
(七)减少或暂停安排所在地下年度投资计划。
对国家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建议有关地方和部门依纪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对于责令限期整改和通报的项目,按管理权限,由各级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联合发出整改通知或通报,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及相关要求。
项目整改单位要按照整改要求完成整改工作,并在规定限期内反馈整改结果。
发展改革和农业(畜牧兽医)部门在收到整改情况报告后,组织项目整改复查。
对复查合格的项目予以书面确认,对于整改不力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理。
对管理制度健全、执行程序规范、投资收益显著的地方,给予通报表扬,并在年度投资及项目安排时给予倾斜。
第二十四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收取费用,一经发现,将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