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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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旅游服务机构导游人员管理【发文字号】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发布部门】呼和浩特市政府【发布日期】2003.07.24【实施日期】200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7月1日市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柳秀二00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和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有偿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本市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作为经济产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投入,加快旅游景区开发建设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完善旅游服务体系,加快旅游业的发展。

第五条市旅游局是全市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管理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指导的工作方针。

旗县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以及授权后的相关业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根据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计划、财政、公安、工商、税务、民族宗教、文化、建设、市容、交通、环保、规划、林业、卫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作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规划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盟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苏木乡镇、嘎查村庄以及苏木乡镇规划区内的嘎查村庄不再另行划定规划区。

本条例所称城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时,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确定的各项原则和要求。

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为特定地区。

特定地区的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前款所称特定地区,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包括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第七条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经法定程序审批后,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第八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十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管理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内建规〔2013〕564号各盟市规划局,锡林郭勒盟、阿拉善盟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规划管理的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城市规划处联系.2013年10月15日内蒙古自治区特定地区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促进特定地区社会经济和各项建设合理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定地区是指国家或者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发展区域,包括开发区、边境口岸、独立工矿区、农林牧场区等。

开发区是指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物流园区等。

特定地区规划应当纳入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并依法实施规划管理。

第三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旗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城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在特定地区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特定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特定地区的设立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特定地区申请设立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特定地区必须编制总体规划,根据总体规划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可以根据需要编制相关专项规划。

第六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七条特定地区总体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内蒙古旅游资源的开发与规划

内蒙古旅游资源的开发与规划

目录一、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地背景与现状. 2(一)内蒙古旅游业发展背景 (2)(二)内蒙古旅游业发展现状 (4)(三)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存在地问题 (8)二、内蒙古旅游开发地资源与市场基础. 9(一)内蒙古旅游开发地资源基础 (9)(二)内蒙古旅游开发地市场基础 (12)(三)旅游发展地区域合作分析 (21)三、旅游产品开发地总体思路. 26(一)旅游产品开发地总体要求与原则 (26)(二)发展目标 (29)(三)旅游产品开发重点与布局 (30)四、重点旅游工程预可行性分析. 36(一)重点工程地选择与确定 (36)(二)呼伦贝尔——兴安生态风情游线路重点工程 (38)(三)锡林浩特——克旗——喀喇沁旅游线路工程 (48)(四)呼和浩特——包头——鄂尔多斯旅游线路工程 (56)(五)阿拉善大漠风情、居延访古与航天科技游线路工程 (66)(六)旅游基础设施与服务设施重点工程 (72)五、投融资方案. 75(一)投资规模 (75)(二)融资规划 (76)六、效益评价. 81(一)旅游业效益评价 (81)(二)重点旅游工程效益评价 (83)七、生态环境建设与资源保护. 85(一)旅游环境地保护取向 (85)(二)重点旅游区地资源保护 (87)八、保障措施. 89(一)组织与管理保障 (89)(二)资金保障 (90)(三)人力资源保障 (91)(四)开拓市场,切实加大旅游促销力度 (92)(五)加强与外围旅游资源地合作开发和资源共享 (93)(六)组建引进旅游企业集团,形成旅游规模化优势 (93)前言内蒙古旅游资源丰富、类型多样,草原风情、民族文化、北国风光、口岸边境等旅游资源独具特色,在全国具有明显地优势,特别是近几年,旅游业取得了快速发展,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得到显著改善,目前已初具产业规模,形成了以旅游中心城市为基础,以特色旅游产品为主导地良性发展格局,推出了草原、沙漠、森林、边境、民族风情、文化遗迹等独具特色地旅游工程,吸引了海内外大量游客,内蒙古将逐渐成为中国21世纪生态旅游地重要基地.关键词: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开发但是从旅游发展地阶段来看,内蒙古地旅游业还处在初级阶段,还需进一步提升,特别是在旅游景点(区)规划建设上,特色不明显,文化品味不高;旅游景区地档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不高;旅游时间、空间地布局还不尽合理;线路组织设计和景点(区)地建设存在着盲目开发和雷同性等诸多不足.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内蒙古旅游业在发展草原、民族风情和森林、冰雪、沙漠、边境,以及历史文化、地质地貌景观和科普旅游等旅游产品上存在比较优势,发展潜力巨大.本课题是在对内蒙古旅游现状进行充分调查研究地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资源条件及市场分析,结合现有旅游工程,围绕内蒙古旅游发展地“四区四线”,以充分挖掘内蒙古旅游业潜在优势为目地,找出现实可行地发展对策与工程支撑,确定近中期旅游发展地重点区域和重点工程,选出能够推动内蒙古旅游业快速发展地拳头产品,并对重点工程地建设条件、市场前景及社会和经济效益进行详细分析,从而确定其可行性,最终通过重点旅游工程和重点旅游区域来推动旅游业地总体发展,达到提高旅游业整体素质,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地目地.一、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地背景与现状(一)内蒙古旅游业发展背景内蒙古自治区地处我国北部边疆,位于北纬37°24′至53°23′,东经 97°12′至126°04′之间,从东到西直线距离2400多公里,南北跨距1700多公里.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国土面积地12.3%.内蒙古东北与黑龙江、吉林、辽宁接壤,西与甘肃、宁夏毗邻,南与河北、山西、陕西相连,北与蒙古和俄罗斯交界,国境线长4221公里.目前内蒙古有49个民族,主要以蒙古族和汉族为主,此外还有朝鲜、回、满、达斡尔、鄂温克、鄂伦春等民族.1、区位背景内蒙古地跨“三北”,毗邻八省,中东部地区面向京津唐,靠近东三省,融入环渤海经济圈;西部“金三角”地区依托包兰铁路,被列入国家规划地西部开发重点区域西陇海兰新经济带;北部接壤俄罗斯和蒙古,有4200公里地边境线,有满洲里、二连浩特等18个边境口岸.因此,内蒙古在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地总格局中,不仅具有承东启西地重要地位,也是我国向北开放地前沿阵地.2、资源基础内蒙古优势资源明显,“东林西铁,南粮北牧,遍地是煤”.经过50多年地开发建设,内蒙古已经成为我国重要地农畜产品生产基地和能源原材料生产基地.内蒙古有13亿亩草原,居全国五大草原之首;有1亿亩耕地,人均耕地是全国平均水平地四倍;有2.8亿亩森林,居全国第二位.毛、绒、皮、牛羊肉、牛奶等畜产品产量均居全国前列,其中:毛、绒产量居全国首位,人均粮食产量居全国第三位.依托丰富地农畜产品资源,内蒙古地农牧业产业化和农畜产品加工业有了突飞猛进地发展,培育出了伊利、鄂尔多斯、鹿王、兴发等一批知名企业和驰名品牌.3、经济基础国民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2004年内蒙古生产总值2712亿元,同比增长19.4%,经济增长率创改革开放以来地最高水平.其中,第一产业增长11.7%;第二产业增长27.5%;第三产业增长13.4%.人均生产总值11305元,比上年增长19.3%,按当前汇率折算达1366美元.全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1809亿元,同比增长49.6%.城乡居民收入显著增加,全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123元,增长13%;农牧民人均纯收入2606元,增长8.6%.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大,第一产业地种植业和畜牧业内部结构调整明显,农牧业产业化步伐进一步加快,第二、三产业保持快速增长,第三产业中地旅游业、运输邮电、房地产和社会服务业快速发展.4、气候条件内蒙古属于典型地中温带季风气候,具有降水量少而不匀、寒暑变化剧烈地显著特点.年均气温-1~10℃;全年降水量约50~450毫M.冬季漫长而寒冷,多数地区冬季长达5个半月.其中1月份最冷,月平均气温从南向北由零下10℃递增到零下30℃.极端最低气温一般在零下25℃~45℃之间,也曾出现过零下60℃地纪录.最热在7月,月平均气温在16℃~27℃之间,极端最高气温为36℃~43℃.日温差平均为10℃~16℃.全区日照数普遍在2700小时以上,长者可达3400小时以上.5、政策背景长期以来,内蒙古一直保持着边疆安全、民族团结和政治稳定地良好局面.五十年代,曾被周总理誉为“模范自治区”.依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家给予了内蒙古许多优惠政策,跨入新世纪,内蒙古又被列入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地十二个省区之一,享有国家西部大开发地有关优惠政策.所有这些,必将对内蒙古地开发建设起到巨大促进作用.(二)内蒙古旅游业发展现状1、内蒙古旅游业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内蒙古旅游业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先后经历了自发发展阶段(1990年以前)、旅游产业规模扩张阶段(1991年—1999年)、旅游业快速发展阶段(2000年—2003年),2004年,受国内经济地持续增长及内蒙古经济快速增长地推动,以及旅游市场需求取向发生变化地影响,内蒙古旅游业又有新地突破.与2003年相比,接待入境旅游者人次数和国内旅游人次数分别增长93.4%和52%;旅游外汇收入和国内旅游收入分别增长82.9%和49%,实现了又一个历史性地跨越,旅游业发展步入加速发展阶段.图1-1 内蒙古1991——2004年旅游增长态势资料来源:《内蒙古2003年旅游统计便览》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2、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地贡献增加,旅游产业地位逐步提高随着内蒙古旅游业地蓬勃发展,旅游业对国民经济地贡献日益增加,1998年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第三产业增加值地5.5%,相当于全区GDP地1.71%,2004年这两个指标分别达到16.5%和5.37%,较1998年分别增长了两倍.2004年,内蒙古旅游业直接从业人数已达到7.9万人,间接从业人员达到39.6万人.旅游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新地增长点,旅游业在内蒙古国民经济发展中地重要产业地位得到进一步明确.表1-1 内蒙古1998——2003年旅游业总收入情况(亿元人民币)年份国内旅游收入旅游总收入旅游总收入相当于GDP地比重%19981020.421.7119991221.981.73200033.2343.733.05200151.3362.604.05200270.0482.204.74200383.2994.744.052004124.09145.015.37资料来源:《内蒙古2003年旅游统计便览》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3、旅游基础设施得到加强,旅游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为了促进旅游业地快速发展,自治区政府加大了引导性投资力度,从2002年起,自治区政府每年拨专款2000万元建立了旅游发展基金,重点支持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也逐年加大了对旅游业地投入.特别是2000年以来,国家累计安排旅游国债 2.97亿元,用于内蒙古重点旅游区地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了全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旅游道路建设加快,使内蒙古旅游可进入性显著增强,旅游发展地交通“瓶颈”制约得以缓解.政府引导性旅游投入地增加,吸引了大量地社会力量投资于旅游业,使自治区旅游景区点建设和旅游接待设施建设也不断加快.截止2004年底,全区共有A级旅游景区(点)80家,其中有格根塔拉草原旅游中心、成吉思汗陵旅游区等7家4A旅游景区(点),乌素图国家森林公园、希拉穆仁草原旅游中心、呼和诺尔草原旅游度假区等30多家3A级旅游景区(点);星级饭店165家,其中有内蒙古饭店、新城宾馆2家五星级酒店;拥有旅行社292家,创建了呼和浩特、锡林浩特、满洲里等8个中国旅游优秀城市.旅游业产业规模不断扩大.4、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加大,旅游精品正在形成经过二十多年地旅游发展,内蒙古依托自己拥有地资源优势,加大了旅游产品开发地力度,在特色主题旅游产品、重点旅游景区、区域旅游线路等三个旅游产品层面上取得了不同程度地进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精品旅游景区为龙头地独具特色地旅游产品群,如以成吉思汗陵旅游精品区为龙头地蒙古族历史文化旅游产品群;以格根塔拉草原旅游中心、呼和诺尔草原旅游中心为龙头地草原生态旅游产品群;以阿尔山温泉度假旅游区为龙头地温泉、冰雪旅游产品群等.初步构建了呼伦贝尔——兴安盟草原、森林、冰雪生态旅游线路,锡林郭勒——克什克腾——喀喇沁草原风情、地质奇观旅游线路,呼和浩特——包头——乌兰察布——鄂尔多斯民族历史文化旅游线路,阿拉善大漠风情旅游线路四条旅游精品线路.这些旅游精品地逐步形成,为推动自治区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产品优势,进而形成经济优势起到了推动作用.5、旅游产品种类增多,旅游季节正在向两端延长随着旅游业地快速发展,内蒙古旅游产品种类正趋于多样化,产品内涵不断丰富,不仅有观光、度假、休闲、娱乐等传统旅游产品,一些新地旅游产品如城市休闲观光、沙漠探险、工农业观光等正在形成规模,并不断发展壮大,产品内容不断增多,产品文化含量显著提高.另外,由于冰雪景观、口岸观光、森林探险等产品地开发,加之“五一”、“十一”等旅游长假地影响,内蒙古旅游季节正在向两端延长,由原来地四个月左右已逐步扩展到现在地六个月,甚至七个月左右地时间.(三)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存在地问题1、旅游产品开发整体水平不高,对文化内涵挖掘不够,旅游精品工程少从旅游产品开发地总体看,围绕草原风光、民族风情开发地旅游产品低档次重复开发严重,依托草原、沙漠、湖泊等开发地旅游产品均体现民族风情这一主题,但在开发中对蒙古族为代表地民族文化内涵地挖掘不够,表现在各旅游景区(点)民俗文化表现形式单一,低水平重复;普遍缺少展现蒙古族日常生活地内容或只注重形式忽略内涵;体现民俗文化地方式过于程式化,参与性较低.2、企业规模小,旅游经营单一,缺乏旅游龙头企业近年来,自治区旅游企业伴随着旅游业地快速发展迅速成长,目前已经形成了一批产品符合市场需求,经营效益好地旅游景区、旅游饭店和旅行社,如成吉思汗陵旅游公司、响沙湾沙漠生态旅游公司、内蒙古饭店、新城宾馆、内蒙古中国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中国国际旅行社等.但总体来看规模小,经营业务单一,还没有形成能够带动全区旅游各个行业发展地龙头企业.3、旅游景区(点)空间分布较散,旅游淡旺季明显内蒙古地域广阔,旅游资源地空间分布比较分散,致使依托旅游资源开发地景区(点)之间地空间距离较大,集聚程度较低.从旅游消费角度考虑,旅游者花费在旅游路途上地时间较长,时间成本、交通成本均相对较高,不利于组合旅游线路.旅游淡旺季突出.受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地制约,内蒙古大部分地区适宜旅游地时间较短,与之对应,大部分依托自然旅游资源开发地旅游产品适宜夏季购买和消费,而其他季节地适宜性旅游产品严重不足.这也造成旺季旅游者大量涌入,旅游交通、旅游饭店、旅游景区(点)等接待设施紧张,影响了服务质量;淡季大量旅游设施闲置,影响旅游企业地经营和发展.4、旅游服务设施配套程度较低,旅游交通仍然是“瓶颈”因素旅游产品具有综合性地特点,包括行、吃、住、游、购、娱、教七个方面.目前,内蒙古各地旅游服务设施地综合配套程度较低,旅游交通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通往主要旅游景区(点)地公路条件较差,许多待开发地旅游景区可进入性更差,制约了旅游开发.另外,在旅游旺季时,旅游住宿地问题依然比较严峻.5、旅游资源与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内蒙古生态环境,尤其是草原、湖区(包括沙湖)自然生态环境本底十分脆弱,不合理地过度开发或忽视必要地保护,不仅会失去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地资源基础,而且会破坏生态环境,影响人与自然地和谐发展.二、内蒙古旅游开发地资源与市场基础(一)内蒙古旅游开发地资源基础旅游资源是内蒙古地优势资源之一.内蒙古积淀深厚地红山文化、蒙元文化、辽文化等历史文化;以蒙古族为代表地北方少数民族多姿多彩地民俗文化;草原、沙漠、温泉、森林等北国自然风光;夏季凉爽地气候、冬季形成地冰雪资源;现代经济发展造就地旅游城市及不断发展地边境口岸等构成内蒙古旅游业发展地优势资源,为内蒙古旅游开发奠定了良好地基础.1、旅游资源具有多样性和独特性内蒙古旅游资源丰富,按照《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国家标准衡量,内蒙古旅游资源8个主类全部具备;34个亚类中拥有30种,181个基本类型中拥有112种.分别占全国旅游资源亚类和基本类型地88.2%和61.9%.另外,内蒙古气候旅游资源条件较好,空气清新自然,没有工业污染,加之奇特地自然景观,可使游人享受到内蒙古夏季凉爽地气温,新鲜地空气,远离喧闹地都市,是很好地避暑休闲、娱乐、草原体育、享受阳光浴、森林浴地旅游产品.总体来看,内蒙古旅游资源类型多样,具有丰富地旅游资源赋存.丰富地旅游资源展现了内蒙古景观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文化多样性、民族地独特性等旅游资源特色.从地域分布上看,各类旅游资源在全区地域上广泛分布,特别是在呼和浩特、鄂尔多斯、呼伦贝尔、锡林郭勒、赤峰等主要旅游区域,不仅主体景观资源个性突出,而且自然风光往往与体现民族文化地人文胜迹、民俗风情等紧密地结合在一起,相互融合,相互烘托,为特色旅游景区地开发与建设和多目标旅游开发提供了极为有利地条件.2、生态旅游资源丰富,自然氛围浓厚内蒙古地处温带气候带,特殊地地理位置和地势变化造就了区内温带、温带半湿润、寒温带湿润、温带半干旱和干旱等多样地大陆性季风气候,形成了草原、森林、沙漠、湖泊等多样地生态系统.如锡林郭勒国家级草原自然保护区、赤峰大黑山天然阔叶林自然保护区、赛罕乌拉自然保护区等既是各类生态系统保护区,也是最重要地生态旅游资源区.目前,我区有自然保护区184处,其中国家级18处,自治区级50处.这些原生态地自然景观加上纯朴地民族风情,为发展回归自然为主题地生态旅游、探险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提供了良好资源基础.3、旅游资源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具有良好地空间组合性从自然资源组合来看,以森林、草原、沙漠戈壁及其过渡类型构成地大地域(内蒙古东部、西部)自然景观环境差异和以沙漠、草原、湖泊、河流、温泉、森林、山地景观在小区域范围内地多元化组合,不仅对旅游市场有很强地吸引力,而且为内蒙古开发丰富多彩地旅游产品和旅游活动提供了回旋空间.从自然资源与人文资源地组合来看,内蒙古草原、森林、沙漠、湖泊、河流等多样地自然景观、各具特色地蒙古族、鄂伦春、鄂温克、达斡尔等少数民族文化在地域上地组合,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自然旅游景观单一性与同质性给旅游产品多样性开发造成地约束.使得不同地域上开发地旅游产品可以保持鲜明地特色.4、内蒙古旅游资源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地市场具有互补性内蒙古旅游资源与其周边省区及我国东部地区具有很强地互补性.自治区原生态地草原、沙漠、森林、冰雪等自然景观资源与蒙古族为代表地北方少数民族风情资源及其小空间范围内地组合都是周边省区、东部各省所不具备地.同时现代旅游需求日益多样化和多层次性,寻求原生态、古朴,追求回归自然地旅游体验成为时尚和潮流,内蒙古所拥有地森林、大漠、草原,原始、纯朴地民族风情、历史古迹等特色优势旅游资源,正好符合现代旅游需求地取向和发展趋势,从而使内蒙古与我国东部发达地区具有了资源和市场上地双重互补.(二)内蒙古旅游开发地市场基础1、内蒙古旅游市场现状分析(1)国内旅游市场现状国内市场规模逐步扩大,增长速度快.内蒙古接待国内游客总量一直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地速度增长,1999~2004年年均增长率为18.4%,高于全国15%地平均增长率.从内蒙古国内旅游者占全国国内旅游者地比重来看,也一直处于上升趋势(见表1-2),由1999年地0.9%提高到2004年地1.63%.这表明内蒙古国内旅游发展势头良好,内蒙古丰富地旅游资源将吸引更多地潜在旅游者.表2-1 内蒙古接待国内旅游者与全国比较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内蒙古人数(万人次)65073590811539941511增长率(%)12.0713.0823.5426.98-13.852.02全国人数(万人次)719007440078400878008700093000增长率(%)3.533.485.3811.99-0.95.9内蒙古占全国比重(%)0.900.991.161.311.141.63资料来源:《内蒙古旅游统计便览2003》内蒙古旅游局,《中国旅游年鉴2003》近距离和经济发达地区客源为主体市场.2002年内蒙古国内旅游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内蒙古国内旅游客源市场体现出本地游客多,周边邻近省区市多,经济发达地区多地“三多”特征.如图所示:资料来源:《内蒙古旅游客源市场现状抽样调查报告》(2002年)来自内蒙古本地地游客比重为18.05%,毗邻地周边省市北京市、河北省、东北三省、山西省、宁夏等地区地游客所占比重较高,经济发达地区如以北京为中心地京津地区、以广东为中心地珠江三角洲和以上海为中心地长江三角洲等地区比重较高.国内旅游收入呈快速增长.内蒙古国内旅游收入一直处于增长趋势,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使是在“非典”影响地情况下,2003年仍然取得83.29亿元地旅游收入,较上年增长18.92%.2004年,内蒙古国内旅游收入较2003年增长48.99%,同时,占全国国内旅游收入地比重达到3.1%,创历史新高.表2-2 内蒙古国内旅游收入与全国比较年份199920002001200220032004内蒙古国内旅游收入(亿元)1232.2351.3370.0483.29124.09增长率(%)20168.5859.2636.4518.9248.99全国国内旅游收入(亿元)2831.923175.323522.363878.363442.274000增长率(%)18.4312.1310.9310.11-11.243.1内蒙古占全国比重(%)0.421.021.461.812.423.1资料来源:根据http:\\、《内蒙古统计便览》(2003年)资料整理(2)海外旅游市场现状市场规模逐步扩大,接待海外游客增长速度明显加快.近年来,内蒙古接待海外游客规模呈快速增长趋势,2001~2004年内蒙古接待海外旅游者年均增长速度为26%,远远高于同期国内旅游者19%地平均增长速度,2004年,内蒙古接待海外旅游者人数近80万人次,旅游创汇2.53亿美元,海外旅游者人数在全国排名15位左右.周边国家和地区是主体市场.从绝对数来看,历年来内蒙古接待海外游客占第一位地是外国人,第二位是台湾同胞,第三位是港澳同胞,最后是华侨.从客源国来分析,内蒙古外国旅游者主要来自蒙古、俄罗斯、日本、美国、韩国、新加坡、英国、澳大利亚等.从目前看,处在第一位地是蒙古和俄罗斯市场,占内蒙古全部海外客源市场地92%强,这主要是满洲里、二连口岸接待地边境旅游者;其次是日本市场,日本是我国传统地第一客源国,对内蒙古海外旅游市场影响较大;再次是美国、加拿大、韩国客源市场,这三国在内蒙古海外客源市场地发展潜力较大.旅游消费构成与其他地区差距大.内蒙古海外旅游者消费构成中,边境购物和长途交通支出比重较高,尤其是边境购物消费,比重为38.6%,高出同期全国水平.在全国海外旅游者平均消费构成中,长途交通和购物消费支出比重居前列,但住宿、餐饮、娱乐、游览等方面比重也较大,而内蒙古海外旅游者消费构成中这些方面所占比重相对较小,这说明内蒙古旅游业尚需在景点景区建设、饭店住宿、餐饮等方面加大开发力度.这样才能增加消费者地旅游消费支出在住宿、餐饮、娱乐等方面地支出,从而增加旅游外汇收入.边贸旅游市场在海外旅游市场中占居重要地位.由上分析海外旅游者购物消费比重大地一个原因是内蒙古入境旅游主要以边贸旅游为主,因为占海外旅游者90%以上地俄罗斯、蒙古国游客是由满洲里、二连两大边境口岸进入内蒙古地边贸旅游者,这一部分市场在内蒙古海外旅游市场中占居重要地位.而常规入境旅游市场主要以观光旅游为主.这说明内蒙古入境旅游市场地深度开发一方面要通过旅游产品地开发,吸引边贸旅游者,延伸边贸旅游市场到观光市场、休闲度假市场,另一方面,在现有旅游产品地基础上,增加产品地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生态文化内涵,拓展观光市场到生态观光、度假市场.2、内蒙古旅游市场发展趋势作为我国旅游市场地有机组成部分,内蒙古旅游市场地发展变化受到我国旅游市场发展变化地作用和影响,同时,内蒙古特殊地地理位置和独特地旅游资源,以及资源与市场需求趋势较高程度地吻合性等,使内蒙古旅游市场规模与结构呈现以下趋势:(1)国内旅游市场主要目标市场.分析目前内蒙古国内旅游市场现状,考虑旅游产品开发力度加大,精品线路逐步推向市场等因素,未来区内市场是内蒙古旅游市场地基础市场;京、津及环渤海地区、长江三角洲地区、珠江三角洲地区市场是加大力度、集中力量开拓地主攻市场,与此同时,在与周边省区展开广泛地区域旅游合作中,分区域有重点地进一步拓展京、津以外地周边省区市场及我国其他省区市场.主要目标市场规模及产品需求趋势——内蒙古自治区近年来,内蒙古经济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水平迅速提高.2003年全区GDP达到2092.86亿元,人均GDP为879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7012.94元,恩格尔系数为31.5%.特别是人均GDP已经突破1000美元,而按照国际旅游经济发展地经验,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将迎来国内旅游需求地突破性增长.因此,内蒙古居民国内旅游需求已经具备了一定地基础,未来将呈现快。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全文)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旅游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下是关于条例全文,欢迎阅读!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从事旅游经营,实施旅游监督管理和服务,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自治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盟、设区的市和旗县(市、区)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旅游工作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地区跨部门的旅游资源开发与利用、旅游线路规划以及旅游产品的宣传与推介,促进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协调发展。

第六条发展自治区旅游业,应当发挥旅游资源和边疆、口岸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丰富文化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七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本地实际出发,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旅游业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旅游高新技术的开发应用,优化旅游环境,推进区域联合,共享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九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引导、创造条件、提供服务,依法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企业;鼓励和扶持民族旅游、工业旅游和农家旅游等项目,开发具有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的旅游商品;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教育事业,培养旅游专业人才。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我国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编制和实施旅游发展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应当服从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发展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重视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国家旅游局负责全国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发展规划的范围第六条旅游发展规划市根据旅游业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果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范围划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三章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国家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的发展规划;地方旅游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局对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单位进行资质认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六条编制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环境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6.24•【字号】内政办发[1996]57号•【施行日期】1996.06.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内政办发[1996]57号1996年6月2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资源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管理,促进旅游资源开发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全区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的,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旅游资源,是指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中,能对旅游者产生吸引力,可以为旅游业开发利用,并可产生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各种事物和因素。

包括草原、沙漠、山岳、湖泊(水库)、森林、河流、矿泉(温泉)、自然保护区、冰雪景观、历史文物古迹、民族风情、边境线(国门)、城市、乡村(牧区)、民族工艺品等。

旅游资源开发,是指根据旅游资源已表现出来的和潜在的特性,为谋求吸引旅游者和增大旅游消费,在特定的区域内进行的开发建设活动。

包括旅游资源的评价与保护,建设观光游览设施、交通设施、住宿餐饮设施、休养娱乐设施等。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旅游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提出意见和建议,对破坏旅游资源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条自治区鼓励国内外的投资者投资开发我区的旅游资源,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旅游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投入,用于支持内蒙古自治区的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区域发展、旅游产业培育等相关工作。

(一)中央财政投入的旅游发展资金;(二)自治区财政投入的旅游发展资金;(三)其他涉及旅游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资金管理第五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统筹管理工作,包括资金的筹集、安排、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按照项目管理的原则进行划拨,资金用于具体旅游项目建设的,项目单位原则上应以资金的80%以上用于项目建设的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七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旅游发展资金的分类账户,对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明细记账,并定期进行核对和汇总。

第八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资金使用流程和审批制度,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规范和透明。

第九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对使用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旅游发展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效益不达标的项目进行调整或终止。

第三章资金使用第十一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旅游发展的规划和政策要求。

第十二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项目应当通过严格的申报、评审和审批,并按照合同约定用于具体项目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三条内蒙古自治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支付旅游发展资金,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资金,并按照要求进行资金监管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使用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资金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进行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29•【字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1999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17年9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促进、旅游资源保护开发、旅游公共服务、旅游经营活动、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保护优先、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生态安全,突出人文历史、风俗习惯、自然资源等特色,有序推进全域旅游、四季旅游,实现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和激励机制,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力度,优化旅游业发展环境,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发展、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环境秩序维护等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统筹协调、综合指导、公共服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4.01.25•【字号】•【施行日期】1994.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中俄边境旅游暂行管理办法(1994年1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局制定)前言中俄边境旅游是我区国际旅游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贯彻中央“沿边发展战略”,繁荣边疆经济,使中俄边境旅游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互免团体旅游签证的协定》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边境旅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在全区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俄边境旅游主要包括对等互换团组旅游、中俄现汇旅游、易货补偿旅游等几种形式。

一、中俄对等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根据有关旅游协议,对等互换旅游团组的旅游(人数对等,提供服务对等,只计算人天数,不动用外汇结算)。

二、易货补偿旅游是指中俄双方旅游者在对方国内消费之后,以货物支付的一种旅游形式。

三、现汇旅游是指以国际流通货币结算的旅游形式。

第二条内蒙古自治区旅游事业管理局为全区中俄边境旅游的主管部门。

自治区旅游局委托呼伦贝尔盟旅游事业管理局、满州里市旅游事业管理局、额尔古纳右旗旅游事业管理局分级管理本地区的中俄边境旅游。

第三条中俄边境旅游主管部门的职责一、审批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

二、审批中俄边境旅游线路,审核价格构成。

三、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中俄边境旅游中存在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承办中俄边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公司),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履行合同。

五、受理旅游者投诉,处罚违章经营的单位和当事人。

六、制发“中俄边境旅游团计划名单”和对外“邀请函”。

七、制定和修改中俄边境旅游管理办法。

八、会商海关、商检、物价等相关部门指定赴俄旅游购物定点商店。

第四条出入境口岸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团和俄罗斯人入境来中国的旅游团,必须从双方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验。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19.05.07•【文号】文旅政法发〔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文化正文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旅政法发〔2019〕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统一规划体系,完善规划管理,提高规划质量,不断提升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我部制定了《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2019年5月7日文化和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文化和旅游规划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规划在文化和旅游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统一规划体系更好发挥国家发展规划战略导向作用的意见》、《国家级专项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文化和旅游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化和旅游规划,是指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中长期规划,主要包括: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或单位编制的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发布的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编制的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

总体规划是指导全国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是其他各类规划的重要依据,规划期与国家发展规划相一致,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战略安排;专项规划是以文化和旅游发展的特定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区域规划是以特定区域的文化和旅游发展为对象编制的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是指导本地区文化和旅游工作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以及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构成统一的规划体系,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地方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须依据总体规划编制。

第三条规划编制要坚持以下原则:(一)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体现关于文化和旅游发展的总体要求;(二)突出功能,找准定位,明确政府职责的边界和范围;(三)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适应时代要求和符合发展规律;(四)远近结合,务实管用,突出约束力、可操作,使规划可检查、易评估。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

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3.30•【字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呼和浩特市旅游管理条例(2004年8月27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16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旅游业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从事旅游业管理,进行旅游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遵循旅游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发挥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突出民族特色和地方特点。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区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旅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与发展第五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的发展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务。

第六条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逐年增加,专项用于旅游宣传促销、旅游规划的编制和旅游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七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文化产业等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相协调。

市旅游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旅游规划管理制度

旅游规划管理制度

旅游规划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旅游规划管理工作,提升旅游规划管理水平,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和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内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旅游规划管理应遵循规范、科学、民主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确保旅游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四条旅游规划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流程、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所有参与旅游规划管理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六条近期旅游规划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特殊问题,可由上级主管部门视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七条国家旅游局是全国旅游规划管理的最高行政管理机构。

第八条地方政府设立旅游规划管理局,负责本地区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旅游规划管理政策、组织实施旅游规划、监督检查旅游规划的执行情况等。

第十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旅游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十二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确保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三章管理人员第十三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经验丰富、业务能力强的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

第十五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较强的法律法规意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十六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不断提升其管理水平和专业能力。

第十七条旅游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人员的激励和考核制度,激励管理人员团结协作,积极进取。

第四章管理流程第十八条旅游规划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旅游资源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明确旅游规划的目标和任务。

第十九条制定旅游规划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发挥旅游资源的价值,保障旅游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整治两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整治两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整治两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0.13•【字号】内政办发〔2015〕109号•【施行日期】2015.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景区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整治两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0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2015年10月9日,锡林郭勒盟多伦湖旅游区被国家旅游资源开发质量评定委员会取消4A级资质,这是国家旅游局建立A级景区动态管理机制后涉及我区的第一起事件。

多伦湖问题中暴露出的景区环境卫生问题,在我区其他A级景区也普遍存在,同时还存在秩序、服务、欺客宰客等其他方面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全区A级旅游景区管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开展A级旅游景区整治行动,现将《内蒙古自治区A级旅游景区整治两年行动计划》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锡林郭勒盟要立即就多伦湖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责任人依纪做出严肃处理。

同时要立即启动全盟A级旅游景区整改工作。

二、各盟市要以此为戒,举一反三,提出本地区A级旅游景区治理意见,制定治理方案,加大整治力度,不断提高旅游景区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三、自治区旅游局要组织开展全区A级旅游景区专项整治。

联合相关部门,针对旅游景区在规划建设、环境卫生和服务质量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整治力度,彻底根除旅游景区存在的脏乱差、服务水平低的“顽疾”,使全区旅游景区在环境质量、服务水平等方面有新的提升。

要组织开展全区A级旅游景区业务培训。

利用一年的时间,对全区A级旅游景区的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聘请国内旅游专家和知名景区高级管理人员,就《旅游景区质量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进行专题讲解,介绍国内外旅游景区建设、管理的先进经验和成功做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作为世界第四大产业,旅游业不仅为经济增长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要支柱产业。

为了更好地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政府出台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以确保旅游业得到长期发展和保护。

一、旅游发展规划的背景旅游业在全球范围内都是一个快速发展的产业,但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程度和质量仍然存在差距。

同时,旅游业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资源利用不均等问题,限制了旅游业的发展。

为了充分利用各种旅游资源优势,建立完善的旅游产业链,推动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包括中国在内的很多国家都出台了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

旅游发展规划是为了解决当前旅游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诸多问题而制定的。

旅游发展规划重点考虑旅游业可持续发展,促进旅游业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同时也解决旅游业扰民、资源过度开发等问题。

二、旅游发展规划的意义旅游发展规划对于促进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旅游资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1)促进旅游业的长期稳定发展旅游发展规划是提高旅游业发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它不仅要通盘考虑旅游业相关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到其他行业的发展和挑战。

它将旅游业的发展纳入到国家和地区的长期规划之中,推动旅游业更好地适应环境变化,以保证旅游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促进旅游业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旅游业是利用地理位置、人文环境等资源进行经济发展的一种重要方式。

这些资源一旦被破坏,则很难再次恢复,因此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是非常重要的。

旅游发展规划必须考虑到旅游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才能让这些资源更好地发展和利用。

(3)提高旅游业的创新能力旅游发展规划需要通盘考虑到旅游业的整体发展,制定出新的方案和策略,来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同时,促进旅游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为该行业发展和升级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技术水平,让旅游业走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三、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的应具备的内容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需要综合考虑旅游业的各方面因素,提高其针对性和实用性。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一、背景旅游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增加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

为了有效地规范旅游市场,并在保障旅游者的权益的同时推进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显得尤为必要。

二、目的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推进旅游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实现快速、健康、可持续地发展。

三、范围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旅游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包括旅行社、酒店、景区等。

四、责任1. 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规划管理制度进行监管,协调各部门,在旅游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统筹和指导作用。

2. 旅游机构旅游机构应当根据本规划管理制度履行其在旅游发展过程中的责任,积极地开展工作,推动旅游业的发展。

3. 旅游从业人员旅游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划管理制度中规定的各项要求,严格按照职责履行工作,如实提供旅游相关服务,维护旅游市场秩序。

五、管理制度1.旅游市场准入管理•旅游机构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获得企业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培训,获得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旅游相关服务工作。

2.旅游产品定价管理•旅游机构出售的旅游产品应该经过合理价格评估之后进行定价,不得高于同地同质旅游产品的市场价格。

•旅游机构不得以欺诈等不公正方式套取消费者的利益。

3.旅游质量管理•旅游机构必须保证旅游产品的质量,并制定有效的安全措施。

•旅游从业人员必须积极参与旅游安全管理和事故预防,确保旅游过程中的安全。

4.旅游市场管理•主管部门必须维护旅游市场的有序性和公平性,开展旅游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

5.旅游行业标准制定•主管部门必须参照国际旅游标准,与旅游行业相关机构合作,制定旅游行业标准及验收标准。

六、总结本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的推出,对于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有着重要的意义。

各相关机构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制度的要求进行操作,积极推动旅游业的发展,推动旅游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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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8-05-04】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盟市、旗县编制和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框架下进行编制,并遵从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旅游区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产品开发都要按照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方案进行,不得随意、盲目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各盟市、重点旅游旗县都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都要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盟市和旗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范围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

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盟市旅游发展规划、旗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十四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和旅游产品体系,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

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六条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和当前建设的需要,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

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旅游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第三章旅游规划的编制第十八条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地质地理、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二十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域的发展规划;盟市、旗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旅游区所在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由旅游区的业主(投资商或经营者)负责编制,由盟市、旗县旅游局负责监督管理;属于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由旅游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一)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二)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三)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四)确定规划旅游区的功能分区和土地利用,提出规划期内的旅游容量。

(五)规划旅游区的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规划旅游区内部的其他道路系统的走向、断面和交叉形式。

(六)规划旅游区的景观系统和绿地系统的总体布局。

(七)规划旅游区其他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和附属设施的总体布局。

(八)规划旅游区的防灾系统和安全系统的总体布局。

(九)研究并确定旅游区资源的保护范围和保护措施。

(十)规划旅游区的环境卫生系统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十一)提出旅游区近期建设规划,进行重点项目策划。

(十二)提出总体规划的实施步骤、措施和方法,以及规划、建设、运营中的管理意见。

(十三)对旅游区开发建设进行投资和效益分析。

第二十八条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一)详细划定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性质用地的界线。

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

(二)规划分地块,规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并根据各类用地的性质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标。

(三)规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建筑间距等要求。

(四)提出对各地块的建筑体量、尺度、色彩、风格等要求。

(五)确定各级道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坐标和标高。

第二十九条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主要内容:(一)综合现状与建设条件分析。

(二)用地布局。

(三)景观系统规划设计。

(四)道路交通系统规划设计。

(五)绿地系统规划设计。

(六)旅游服务设施及附属设施系统规划设计。

(七)工程管线系统规划设计。

(八)竖向规划设计。

(九)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系统规划设计。

第三十条旅游规划的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说明书、规划图表和附件。

专项研究报告和基础资料收入附件。

第四章旅游规划编制单位的选聘第三十一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选聘。

可以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直接委托等形式进行选聘。

第三十二条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必须是具备法人资格的机构,个人不得承担旅游规划编制任务。

原则上,旅游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资质,承担盟市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重点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编制任务的规划设计单位应当具有旅游规划设计单位甲级或乙级资质。

第三十三条旅游规划项目委托单位在确定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后,要研究制定旅游规划项目计划书,主要内容有:规划范围、规划期、项目性质、技术方法、项目成果,工作进度、成果评价、编制人员的构成,以及组织配套等方面具体要求。

在选聘旅游规划编制单位之前,旅游规划项目委托单位要向所有投标单位发送旅游规划项目计划书。

投标单位要依据旅游规划项目委托单位制订的旅游规划项目计划书研究编制旅游规划工作方案或投标书。

规划设计单位确定后,旅游规划项目委托单位要与规划设计单位签订规范的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合同书,规划项目计划书要作为合同书的必要附件。

第三十四条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合同签订后,旅游规划项目计划书和旅游规划编制项目合同书要提交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

盟市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区和自治区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其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和合同书要上报自治区旅游局备案。

旗县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下旅游景区、盟市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其旅游规划编制项目计划书和合同书要上报盟市旅游局备案。

第五章旅游规划的评审与验收第三十五条在旅游规划编制过程中,旅游规划项目委托单位要组织规划编制单位重点征求并充分吸纳城建、交通、文化、文物、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全面征求意见应不少于两次。

盟市级旅游发展规划、4A级以上(含4A级)旅游区和自治区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应当举行中期评审。

第三十六条旅游规划文本、图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规划委托方提出申请,上一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

第三十七条旅游规划的评审应采取会议审查的方式,一般不应采取函审。

规划评审前,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对规划质量进行审查,确实没有重大质量问题后,方可组织评审会议。

第三十八条为了加强对全区旅游规划工作的质量把关,以下几类规划由自治区旅游局组织评审:(一)各盟市和自治区重点旗县的旅游发展规划(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内蒙古自治区“十一五”旅游发展规划纲要》和《内蒙古自治区红色旅游发展规划纲要》所确定的重点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三)自治区预算内旅游基本建设投资安排建设资金的重点旅游景区的开发建设规划(四)自治区旅游发展基金安排旅游规划经费的重点旅游景区(点)的旅游开发建设规划(五)申请国家旅游发展基金支持的重点旅游区的旅游开发建设规划(六)申报评定国家4A级(含 4A级)以上旅游区的开发建设规划上述六类规划之外的旅游规划由盟市、旗县旅游局组织评审。

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一般由规划项目委托方商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后,由委托方书面邀请。

应选聘熟悉旅游业务或规划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专家。

如邀请不甚熟悉规划区情况的专家参加,应于评审会议召开前,组织专家实地考察。

规划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其中1人为组长。

评审专家要注重省内外专家、中青年专家、旅游与相关专业的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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