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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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5-04】

内蒙古自治区旅游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旅游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旅游规划管理,提高旅游规划水平,根据国家旅游局《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旅游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区各盟市、旗县编制和实施区域旅游发展规划、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旅游区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域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旅游项目建设,应当符合本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要求,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应当在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框架下进行编制,并遵从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的管理。

第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市场导向的原则,注重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因地制宜、突出特点、合理利用,提高旅游业发展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第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是旅游区开发建设的重要依据,旅游区的空间布局、基础设施建设、旅游项目开发、旅游产品开发都要按照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所确定的规划方案进行,不得随意、盲目地进行开发建设。

第六条自治区各盟市、重点旅游旗县都要编制旅游发展规划,旅游景区都要编制旅游开发建设规划。

第七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全区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盟市和旗县旅游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规划管理工作。

第二章旅游规划的范围

第八条旅游发展规划是根据旅游业发展的历史、现状和市场要素的变化所制定的目标体系,以及为实现目标体系在特定的发展条件下对旅游发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第九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确定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旅游业发展目标,拟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要素结构与空间布局,安排旅游业发展速度,指导和协调旅游业健康发展。

第十条旅游发展规划一般为期限五年以上的中长期规划。

第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按照区域范围划分可分为全国旅游发展规划、跨省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地方旅游发展规划。在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旅游发展规划分为自治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的区域旅游发展规划、盟市旅游发展规划、旗县旅游发展规划。

第十二条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旅游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并遵循下级服从上级、局部服从全局的原则。

第十三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按规划层次分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等。

第十四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任务,是分析旅游区客源市场,确定旅游区的主题形象和旅游产品体系,划定旅游区的用地范围及空间布局,安排旅游区基础设施建设内容,提出开发措施。

第十五条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10至20年,同时可根据需要对旅游区的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对于旅游区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亦应做出近期规划,期限一般为3至5年。

第十六条在旅游区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为了近期和当前建设的需要,编制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以总体规划为依据,详细规定区内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它规划管理

要求,为区内一切开发建设活动提供指导。旅游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任务是,在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细化,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工。

第十七条旅游区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开发规划、旅游线路规划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旅游营销规划、旅游区保护规划等功能性专项规划。

第三章旅游规划的编制

第十八条旅游规划编制的内容、方法和程序,应当遵守国家标准《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等旅游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九条编制旅游规划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市场前景、资源条件、地质地理、生态环境等因素进行深入调查,取得准确的基础资料,从市场需求出发,注意生态环境和文化历史遗产的保护和延续,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方法与技术手段。

第二十条旅游发展规划的编制应当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依据,与经济增长和相关产业的发展相适应。

第二十一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有关区域规划相协调,应当遵守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旅游发展规划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三条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全区旅游发展规划、跨盟市级区域旅游发展规划和自治区确定的重点旅游线路、旅游区域的发展规划;盟市、旗县旅游局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旅游发展规划。

第二十四条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综合评价旅游业发展的资源条件与基础条件。

(二)全面分析市场需求,科学测定市场规模,合理确定旅游业发展目标。

(三)确定旅游业发展战略,明确旅游区域与旅游产品重点开发的时间序列与空间布局。

(四)综合平衡旅游产业要素结构的功能组合,统筹安排资源开发与设施建设的关系。

(五)确定环境保护的原则,提出科学保护利用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的措施。

(六)根据旅游业的投入产出关系和市场开发力度,确定旅游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

第二十五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以旅游区所在地区的旅游发展规划为依据,并应与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六条旅游区开发建设规划由旅游区的业主(投资商或经营者)负责编制,由盟市、旗县旅游局负责监督管理;属于自治区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开发区的开发建设规划由旅游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游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如下基本内容:

(一)对旅游区的客源市场的需求总量、地域结构、消费结构等进行全面分析与预测。

(二)界定旅游区范围,进行现状调查和分析,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评价。

(三)确定旅游区的性质和主题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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