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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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罪如何认定情节严重认定1、刑事违法性与其行政违法性是一致的、也就是说,非法经营者必然违反有关的工商法规、没有行政违法性就不存在刑事违法性。

2、在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是出于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对于因不知其为非法而进行非法经营且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不认为构成,而只能给予行为人以行政处罚。

3、在犯罪情节上要求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而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来判断。

注意事项市场经济既是自由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判断非法经营罪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非法经营的非法性必须是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非法经营的非法性是指违反国家规定。

这个“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非法经营罪违反的国家规定是指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法律法规限制买卖物品的规定,国家关于进出口许可、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经营许可、批准的规定,所以不是指违反一般的关于经营的法规。

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本身并不是非法经营,只有当无照经营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是需要行政许可才能经营时,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非法经营行为。

2、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明文规定认定。

根据刑法“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处罚”的基本原则,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明文规定进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对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司法解释关于其他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应当受到“禁止适用事后法”原则的限制,否则,非法经营罪的范围将会被随意扩大。

法律条例3、2013年5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文规定的两种犯罪形式。

第十一条规定,以提供给他人生产、销售食品为目的,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食品生产、销售的非食品原料,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允许企业进行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的许可证。

在中国,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石油行业中的一项重要执照,申请和获得该许可证对于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申请流程、重要性以及相关注意事项。

一、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定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国家给予符合条件的企业的一项特别许可,授权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未经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任何企业都不得从事成品油经营业务。

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流程1. 准备申请材料:企业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前,需准备以下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企业资质证书、成品油自有或租赁的储运设施证明、成品油供应来源证明、成品油质量控制方案等。

2. 在相关部门申请:准备好申请材料后,企业可以前往当地的石油行业管理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申请。

一般来说,有专门的窗口或指定的工作人员负责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受理和审核。

3. 审核和核发: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以确保其符合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要求。

审核通过后,相关部门将核发成品油经营许可证。

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重要性1. 合法经营: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合法从事成品油销售、储存和运输等业务。

没有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属于非法行为,将面临罚款、处罚甚至刑事责任。

2. 市场竞争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准入条件之一。

持有许可证的企业可以在合规的前提下享受政府相关政策的支持和优惠,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3. 保障质量安全:成品油经营许可证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对销售的成品油进行质量检测和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持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更好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四、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注意事项1. 材料准备:在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时,企业应准备齐全、真实合法的相关材料,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案例判决书

最新非法经营柴油案例判决书

销售柴油、汽油等成品油,国家实行许可制度,简言之,就是需要同时具备营业执照和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才能经营。

但是,近年来,成品油市场批零差价巨大,一些利益熏心的不法分子,“无照无证”的,偷偷摸摸;“有照无证”的,以经营燃料油为幌子,堂而皇之,都做起了私自买卖柴油的生意。

之前,如何认定(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在实务上有较大争论,并出现过无罪判例,各地也较为谨慎。

但从2018年开始,有罪判例已呈压倒性趋势,上半年,浙江省也出现了首例非法经营柴油宣判定罪的案例。

2018年上半年,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审理了上诉人姜某某等人的成品油非法经营案件,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的刑期为五年十个月。

这是浙江首例宣判的成品油(柴油)非法经营案。

据悉,从2015年底开始,姜某某(女)在没有成品油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租赁场地,成立公司,并从温州、台州等地购进柴油予以批发销售。

至案发时,共销售柴油600多吨,涉案价值100万元以上。

何某金和何某水同样在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注册公司并冒充中石化员工,至案发时销售柴油40万元以上。

经法院判决,姜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何某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何某水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

在这个案件中,姜某某以开具的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上均记载的是燃料油而非柴油为由进行辩解,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依法给予了有罪定案。

有关资料显示,今年1月至4月,全国非法经营柴油的判决,总共16个案件,均被定罪,定罪的案例较之前明显上升,16个案例中有5个案例作了“闭口闪点”鉴定,认定为危化品。

其余11个都未认定危化品,直接以非法经营柴油而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刑期多为1—3年。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一、引言成品油是指经过炼油厂加工、提纯、分馏后即可直接用于机械设备、汽车等燃烧的精炼石油产品。

为了规范和管理成品油市场,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公平竞争,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二、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成品油产品的需求不断增加。

成品油市场的规模逐渐扩大,但市场上的不规范行为也日益严重。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三、管理范围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对以下方面进行了规范和管理:1. 成品油市场准入:对新的炼油企业或石油贸易企业的准入条件进行规定,确保市场参与者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2. 成品油价格:商务部将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管,制定合理价格机制,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的出现。

3. 商务部对成品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包括对企业的生产、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管,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防止不合法的行为。

4. 成品油质量监管:商务部将加强对成品油质量的监测和检验,保证成品油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5. 成品油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商务部将建立成品油市场的信用体系,加强对企业的信用评估和监管,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提高市场经营主体的诚信度。

四、市场监管在成品油市场管理方面,商务部将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监测和监管,及时发布成品油市场信息,提供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环境。

2. 定期组织检查和抽样检验,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成品油产品进行处理。

3. 对存在价格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保护消费者权益。

4. 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协作,共同打击非法成品油交易和假冒伪劣产品的销售。

五、处罚措施对于不遵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的市场主体,商务部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取消相关资质证书或经营许可证,暂停经营活动。

2. 罚款,根据违规情况和影响程度进行处罚。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

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92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苏建召;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首先,经营汽油须经国家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其次,非法经营成品油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看所经;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曾将《成品油;再次,非法经营其他成品油的行为不属于刑法第225;综上,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应当依照非法经营罪非法经营罪对象不包括其他成品油苏建召长期以来,对于无证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犯罪,学界与实务界观点不一,各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比较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笔者认为,并非所有非法经营成品油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只有非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经营罪。

理由如下;首先,经营汽油须经国家许可。

成品油属于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须经国家许可经营物品。

该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3条第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

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经营汽油必须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而经营汽油的构成非法经营。

需要注意的是,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规定,经营包括汽油在内的成品油需经国家许可。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该办法对成品油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

浅析非法经营罪之认定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市场主体已由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一性、局限性转变为层次复杂、内涵交错、队伍庞大并呈继续扩展的状态,名目繁多的企业名称,类别众多的经营种类,涉及生产领域、流通领域等诸多方面,市场经济可谓呈现一派繁荣景象。

为了改善和加强对不断发展、变迁的市场的监督管理,国家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有关的法律法规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前提和保障,针对性地规范市场行为,但是,政策法律的滞后这一国际性、历史性因素,始终是一个“顽疾”,扰乱市场秩序的各种非法经营犯罪行为仍然渐进式地在我国的经济生活中出现并呈现蔓延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侵害了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何有效地打击非法经营犯罪,进一步巩固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证公平竞争,保护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益,始终是执法机关特别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挑战和现实课题。

准确把握现有的法律、事实证据,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关键所在,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为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一、一起颇具争议的非法经营案我国刑法规定“罪名法定”的原则,只要具备非法经营犯罪的法律特征和构成的必备要件,就可以认定为非法经营犯罪,这个不难理解,难点在于具体理解和适用刑法条文时的尺度把握上分歧较大,现实问题是:由于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不够深入,执法指导思想与立法精神、立法原意存在一定的差异,缺乏相关的司法解释,仅仅停留在刑法条文和追诉标准的概括性表象限定上,具体如何认定非法经营罪,一直存在模糊性,主要表现在公、检、法思想不统一、认识不统一、对证据规格的要求认知不统一,影响了侦办人员在现有事实证据与法律规范对接中对成案的确认度,导致办案质量不高。

加强对非法经营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为侦办案件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导,避免因法律“盲点”而导致执法工作的被动、无奈,就成为摆在理论和实践工作者面前的课题和任务。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

⾮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是⼀种违法⾏为,有很多种类的违法经营,⽐如说没有经营学科就经营或者说经营⼀些违法的商品或者是多消费者⼈⾝安全有害的商品都是违法经营,那么什么可以构成违法经营呢?构成的要件有些什么呢?下⾯就有店铺⼩编为⼤家解释⼀下吧!希望能够帮助到⼤家!⾮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什么⾮法经营罪犯罪客体⾮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应该是市场秩序,为了保证限制买卖物品和进出⼝物品市场,国家实⾏上述物品的经营许可制度。

其中进出⼝许可制度是经营许可制度的重要内容,买卖进出⼝许可证和进出⼝原产地证明的⾏为除侵犯市场秩序外,还侵犯了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根据《对外贸易法》的规定,国家实⾏统⼀的对外贸易制度,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促进和发展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关系。

中华⼈民共和国在对外贸易⽅⾯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参加⽅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对中华⼈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为了保证按照上述规定发展对外贸易,国家要求进出⼝货物必须提供原产地证明,对除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况可以免领许可证的以外还须申请进出⼝许可证。

因此,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必须是真实有效的,不允许进⾏伪造、变造。

同时,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是针对特定进出⼝⼈的特定进出⼝贸易⽽使⽤的,不允许进⾏买卖。

买卖进出⼝原产地证明、进出⼝许可证,扰乱国家的对外贸易秩序,因此必须予以惩治。

⾮法经营罪客观⽅⾯客观⽅⾯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以及从事其他⾮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为。

主要有以下⼏种⾏为⽅式: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希望大家喜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成品油经营行为,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保护成品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商务部负责起草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拟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地市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由省级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1. 拥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原油一次加工能力100万吨以上、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的汽油和柴油年生产量在50万吨以上的炼油企业,或者2.具有成品油进口经营资格的进口企业,或者3.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且成品油年经营量在20万吨以上的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或者4.与成品油年进口量在10万吨以上的进口企业签订1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二)申请主体应具有中国企业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三)申请主体是中国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的,其法人应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四)拥有库容不低于10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油库建设符合城乡规划、油库布局规划;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五)拥有接卸成品油的输送管道或铁路专用线或公路运输车辆或1万吨以上的成品油水运码头等设施。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促进成品油供应保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成品油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

第三条成品油市场经营应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从事虚假宣传、价格垄断、串通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经营实行事前许可制度,市场主体依法取得成品油经营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出厂、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监管,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替代能源,促进能源结构调整,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二章成品油生产和销售第七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取得石油加工业务许可证,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生产成品油,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和检测。

第八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取得石油产品批发零售许可证,明码标价,公开销售信息。

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销售管理制度,确保油品来源可追溯。

第九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要求,开展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销售企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进行价格欺诈行为。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合理安排供应,保障市场需求。

不得擅自限制供应,不得哄抬价格。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十一条国家对成品油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相结合的机制。

成品油价格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依据市场行情和相关政策进行定价。

第十二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公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应当及时发布价格调整方案和依据,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十三条成品油价格调整方案实施后,销售企业应当及时调整销售价格,不得擅自提高价格,不得抢占市场。

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能源政策进行成品油价格干预,合理调控市场价格。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五条国家对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管,加强对市场主体和产品的监督检查。

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涉“汽油”类非法经营罪若干实务问题

涉“汽油”类非法经营罪若干实务问题

涉“汽油”类非法经营罪若干实务问题一、非法经营罪导论非法经营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构成要件为“违反国家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具体规定了4项,前3项为具体情形,第4项为兜底条款,约有70余种情形系非法经营。

本文所讨论的涉“汽油”非法经营罪,即属于第4项。

《刑法》第225条第1项,将违反专营、专卖制度的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指烟草、食盐等专营、专卖法规所规制的物品。

第2项,将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以及其他相关行为规定为非法经营行为。

第3项,是对证券、期货、保险、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的专营制度的规定。

第4项,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需要通过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进行详细规定, 因此与罪刑法定存在一定的冲突,对于何为违反“国家规定”,也是适用的难点,也是实践中的辨点。

二、什么是国家规定?根据《刑法》第96条,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②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

201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1] 155号)又提出几点补充:①“国务院规定的行政措施”应当由国务院决定,通常以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制发文件的形式加以规定;②以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制发的文件,符合以下条件的,亦应视为刑法中的“国家规定”:a.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者同相关行政法规不相抵触;b.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或者经国务院批准;c.在国务院公报上公开发布;③对于违反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的行为,不得认定为“违反国家规定”;④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三、涉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追诉标准2010年5月7日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七)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都有哪些很多人由于生活的负担,而走上了非法经营的道路,从而触碰到了非法经营罪,而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在法律上也有规定。

下面就是店铺提供的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希望对你有帮助。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市场管理秩序。

市场管理秩序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的稳定、有序的经济状态,是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如果破坏了这种稳定、有序的市场秩序,不仅直接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制度,而且会影响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对一个这种行为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本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具体包括以下三种行为:(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进出口原产地证明”,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地进行确认的证明文件。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所有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如矿产开采、森林采伐、野生动物狩猎等许可证。

(3)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如垄断货源、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倒卖外汇、金银及其制品;倒卖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废弃物;非法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彩票交易、倒卖汽油、特定许可证、执照、有伤风化的物品;非法买卖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珍稀植物、国家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等。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均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主体。

4、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其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而进行非法经营。

过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的量刑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非法经营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诉:一、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2)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进行非法经营活动的。

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案例

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案例

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案例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是指在未经许可或者未取得相应资质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销售、储存、运输等危险作业行为,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

下面将列举10个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的案例。

案例一:某小区地下停车场非法储存大量汽油,未采取防爆措施,严重威胁住户的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二:某私人仓库非法储存汽油,由于管理不善,导致火灾事故,造成多人死亡。

案例三:某私人油库非法销售汽油,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汽油泄漏,污染了周围地下水资源。

案例四:某私人运输公司非法运输汽油,未进行安全培训,驾驶员驾驶不慎,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多车追尾,多人受伤。

案例五:某加油站非法经营汽油,未经检验合格,加油机发生泄漏,引发火灾,造成严重财产损失。

案例六:某非法加油点非法销售汽油,未按规定设置防火设施,加油过程中发生火灾,造成人员伤亡。

案例七:某非法经营汽油的个人,将汽油储存在家中,由于使用不当引发火灾,导致房屋全面燃烧,造成巨大财产损失。

案例八:某非法销售汽油的商家,将汽油以次充好,添加劣质物质,导致购买者使用汽油后引发机械故障,损失巨大。

案例九:某非法运输公司将汽油装载在不符合运输要求的车辆上,行驶过程中发生车辆爆炸,造成多人伤亡。

案例十:某非法储存汽油的个人,将汽油储存在居民楼地下室,由于不慎操作引发火灾,威胁到周围居民的生命安全。

以上是10个非法经营汽油认定危险作业罪的案例。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了非法经营汽油所带来的危害,不仅对人们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威胁,还对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必须对非法经营汽油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加强监管和安全管理措施,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是否构罪分析

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是否构罪分析

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是否构罪分析摘要:柴油、汽油作为国家重要的能源资源,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居民的日常生活。

国家规定,销售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需要取得相关的经营许可证。

若有违背,应归属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非法经营。

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非法经营严重威胁社会安全,也危害市场经济体制的自然环境,从而危害国民经济。

因此,为保证成品油销售市场身心健康合理发展趋势,有关部门应严控成品油市场销售。

关键词:非法经营;构罪分析;危险作业罪引言随着经济的发展,成品油市场逐渐扩大,近年来关于成品油的刑事案件逐渐增长。

对于判断"成品油"的经营是否是非法经营,欠缺一定的理论基础研究和法律条列,实际中大部分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随着危险作业罪的颁布,给有关司法人员在解决这类案子时造成了许多困扰。

对涉及到"成品油"的非法经营个人行为的科学研究,有利于精确了解非法经营罪中"违背国家要求"和"限定交易商品"的含义,改正非法经营罪在适用法律上的错误观念,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决策的行政许可不可以视作刑法实际意义上的"国家规章制度"。

一、认定非法经营汽油柴油是否构成犯罪的难点与误区(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依据《刑法》第225条要求,仅有"违反国家规定,搅乱市场管理,情节恶劣"才可以成为非法经营。

第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不可以确认为《刑法》实际意义上的"国家规定规"。

《国务院许可决定》并不是根据行政规章公布的规章制度,反而是一种暂时性的、应急性的行政规章,不受到《行政部门许可法》的标准,存有监管不标准、随机性大的问题。

《国务院许可决定》与法律法规确立的价值观存有一定的分歧和矛盾,不适宜做为评定非法经营的根据。

第二,国家规定的信息务必确立,没有质疑,不然适用不清晰的国家规定也很有可能背驰罪刑法定原则。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本月修正2023简版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油气管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品油的生产、流通、销售等活动,以及与成品油市场管理相关的行为。

第二章成品油市场准入和退出管理第三条成品油生产、流通、销售企业应依法经营,取得相应的许可证、证书,并按照相关法规和标准进行生产和销售。

第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应能力进行生产和经营,严禁无序投产、降低产品质量以及虚构销售。

第五条成品油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检测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六条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和标准进行销售,不得从事掺假、夹杂、混充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依法办理退出手续的成品油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清算并进行相应的公告,保护消费者和法人等权益。

第三章成品油价格管理第八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但价格形成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九条成品油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价格、成本、税费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成品油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备价格,并在显著位置公示销售价格,保证消费者充分知情。

第十一条成品油价格调整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违反成品油价格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章成品油市场监管第十三条成品油市场监管应加强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有权对生产企业、流通企业的相关记录和资料进行调查核查。

第十五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成品油产品质量检验的监督,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六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及时处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七条成品油市场监管机构应定期公布成品油市场现状和监管情况,促进市场透明和公平竞争。

2023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

2023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____年财政部成品油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成品油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成品油是指经过油炼厂加工、品质符合国家标准的石油产品。

第四条成品油经营活动是指从事成品油采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行为。

第五条财政部是对成品油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许可和备案第六条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财政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法定经营资格;(二)具备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三)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资金实力;(四)遵守成品油质量标准和市场准入条件。

第八条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要求进行备案登记。

第九条成品油经销商应当及时向财政部报送销售情况和库存情况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价格管理第十条成品油价格由市场供需和国家政策双重因素确定,财政部依法进行价格监管。

第十一条成品油的销售价格应当根据市场供求状况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二条成品油定价原则包括成本加价、市场调节和政府定价等。

第十三条财政部有权对成品油价格进行监督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四条成品油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

第十五条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建立和执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成品油质量安全。

第十六条财政部有权对成品油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

第五章储存和运输第十七条安全储存是成品油经营活动的重要环节,从事成品油储存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进行储存,并做好防火防爆工作。

第十八条成品油运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保证运输安全和成品油品质不受损害。

第十九条财政部有权对成品油储存和运输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处罚。

211010683_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辨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定性影响

211010683_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辨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定性影响

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第四十七卷收稿日期:2022-08-25基金项目:辽宁省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L20WTA018)作者简介:高岚君,女,辽宁瓦房店人,辽宁大学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岳绥元,男,辽宁阜新人,辽宁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刑法与国际法研究。

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辨析———《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无证经营成品油的定性影响高岚君,岳绥元(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036)摘要:《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正式实施,其中将危险品作业罪纳入法律范畴中,对危险品的生产、作业、运营、储存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范。

在此之前,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且符合情节严重情形的,依法追究其非法经营罪。

在行为规制中,两种罪名的差异,势必造成危险作业罪对非法经营罪的强烈冲击与挑战。

新罪的适用也会给广受“口袋罪”诟病的非法经营罪带来一次理性限缩。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理性限缩中图分类号:D92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5450(2023)02-0033-07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前,无证经营成品油(汽油、柴油)的行为如何定性,主要依据国务院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可参与危险化学品的交易中。

在司法认定中,对于非法经营罪名及违规销售成品油两种罪名的定义思路有两种。

国务院在2019年之时,逐渐允许成品油在当前的市场中销售,随之在2020年废除《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法院在对危险作业罪进行审判时允许引用上述法律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并作出相关裁决。

但在这一过程中,也遇到了论证缺口的问题,从而导致“口袋罪”被大量肆意使用的情况出现。

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其之所以经常使用“口袋罪”,原因在于以往的刑事立法标准不够完善、各种规范过于老旧等,但在轻罪立法的大背景下,上述局面势必会得到改善。

一、非法经营罪与危险作业罪概述(一)非法经营罪的沿革《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第134条规定,认为没有经过市场监管部门允许和准可擅自生产和经营危险化学物品的组织或个人,即符合危险作业罪的要求。

买卖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买卖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

买卖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行各业呈现良莠不齐的局面,甚至很多经营者并未取得营业许可就擅自经营,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很可能已经构成了非法经营罪,那么买卖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呢?买卖汽油非法经营罪立案标准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经营、倒卖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量刑《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情形:(1)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至三十万元以上的;(2)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3)经营报纸一万五千份或者期刊一万五千本或者图书五千册或者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一千五百张(盒)以上的。

要根据具体情况定罪量刑非法经营罪立案数额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个人或者单位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追诉:①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②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未达到追诉标准的非法经营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二十吨以上的;2.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数量在十吨以上的。

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

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

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个人违法贩卖汽油行为进行量刑定罪的标准。

因为汽油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未经合法的许可和监管,个人贩卖汽油可能会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严重威胁和损害。

下面是与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首先,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被认定为危险物质犯罪,其中包括汽油。

因此,个人贩卖汽油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标准才能构成犯罪:1. 非法牟利为目的:个人贩卖汽油必须是出于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例如通过倒卖汽油获利。

2. 贩卖行为:个人贩卖汽油需要有明确的行为表现,如购买汽油后进一步销售给他人。

3. 危险物质:汽油被列为危险物质,因其具有易燃、易爆、有毒等特性,可以对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潜在危害。

根据上述标准,个人贩卖汽油可能会触犯以下相关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对于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贩卖、运输危险物质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及恐怖主义活动人员处理办法》第十二条:未经核准,擅自从事贩卖、购买、使用、运输易制爆物品、易制毒原料或者其他有关恐怖主义活动的危险物质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衡量,考虑以下因素是否对刑罚量刑产生影响:1. 贩卖数量:贩卖汽油的数量越大,可能表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和危险程度更高。

2. 危害后果:如果个人贩卖汽油导致火灾、爆炸或人员伤亡等后果,将对刑罚量刑产生重大影响。

3. 社会危害程度:贩卖汽油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的潜在威胁和影响程度。

总结来说,个人贩卖汽油的定罪标准主要取决于是否以非法牟利为目的、是否涉及贩卖行为以及危险物质的性质等因素。

此外,具体的量刑将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性、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虑。

以上为与个人贩卖汽油定罪标准相关的参考内容。

观点明确,无证经营汽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观点明确,无证经营汽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观点明确,无证经营汽油不构成非法经营罪2021年3月14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未经许可、出售、汽油、刑事案件”字样,判决结果限制在修正案之后,多数法院对无证经营汽油的案件以危险作业罪定罪量刑,但是实践中还是存在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声音及判决。

本文观点:无证经营汽油原本就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而非关于对成品油政策的改革及危险作业罪的增设等原因。

一、错误认定非法经营罪的入罪判断路径1.汽油属于危险化学品;2根据《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成品油管理办理》对汽油实行许可经营制度。

3.《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系行政法规,同时经营汽油也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保留需行政许可的事项》中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

4. 二规范均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国家规定的要求。

5.《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法规定(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所以行为人无证经营汽油,就是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二、根深蒂固的入罪的原因(一)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2007年对上海经侦总队答复:关于将违反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无证经营成品油的行为,认定为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买卖物品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非法销售柴油如何处罚

非法销售柴油如何处罚

⾮法销售柴油如何处罚我们知道柴油在⽇常⽣活中是很重要的,但是也是⾮常危险的东西,现实社会有很多⼈⾮法销售柴油,这样是违法的,那么⾮法销售柴油如何处罚?下⾯就由店铺⼩编为⼤家解释⼀下相关内容,供⼤家参考学习,希望对于⼤家有帮助。

⼀、⾮法销售柴油如何处罚按照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万⼀下罚款。

柴油是轻质⽯油产品,复杂烃类(碳原⼦数约10~22)混合物。

为柴油机燃料。

主要由原油蒸馏、催化裂化、热裂化、加氢裂化、⽯油焦化等过程⽣产的柴油馏分调配⽽成。

也可由页岩油加⼯和煤液化制取。

《刑法》第⼆百⼆⼗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法经营、倒卖柴油罪并⾮所有⾮法经营成品油的⾏为都构成犯罪。

只有⾮法经营成品油中的汽油,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法经营罪。

⾮法经营柴油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1、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3条2款规定:“危险化学品⽬录,由国务院安全⽣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国家安全⽣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只有汽油,没有其他成品油。

因此,汽油属于国家限制买卖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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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案分析
非法经营成品油是否构成非法经营罪
案情:附某从2003年开始做代售柴油生意,2010年2月自行修建加油站并且从事汽油、柴油、润滑油的销售。

期间分别向县工商局、县经商局、县安监局等部门申请相关行政手续,并取得广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县经济和商务局也将其加油站纳入行业发展规划并编号。

2010年6月,县工商局因其无证经营,对附某做出行政处罚。

2012年7月,县公安局以附某涉嫌非法经营罪将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据查,从2010年8月至2011年底,附某销售柴油、汽油营业额达792000元;
分歧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附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附某虽有无证经营的行为,但该行为应属行政法调整的范畴,不构成刑事犯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关于“口袋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
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此内容可以看出,该条是叙明罪状表述,并以列举的方式对什么行为构成非法经营作了具体的规定,但仍然保留了“口袋罪”的某些特征:
“口袋罪”表征之一:“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什么是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其内容和范围是什么,法条并未作明确的说明,最高法和最高检先后颁布了11个司法解释,国务院也陆续颁布17个行政法规都仅仅是对专营、专卖的物品进行了详细规定,对限制买卖物品却未作过多的说明。

“口袋罪”表征之二:“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该款在没有立法解释加以限制的情况下,显然就是一个更加富有弹性的条款,在市场经济中,什么情况算严重扰乱,其标准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是没有明确答案的,这就为司法机关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的余地,但是,这对广大的市场从业者而言
却是诸多不公的。

法律应当是具有预见性的,当许多经营者无法预见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会构成非法经营罪时,这就会是法治的倒退,社会的不公。

二、非法经营罪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构成要件表现为:
(一)客体要件:
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侵犯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专营、专卖物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专门机构经营的物品。

限制买卖的物品,是指国家在一定时期实行限制性经营的物品。

上述物品的具体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认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一切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
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非法经营罪在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并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是本罪在主观方面应当具有的两个主要内容,并且这两个内容应该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如果行为人没有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是由于不懂法律、法规等相关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而从事经营的,不构成本罪,应当由主管部门对其追究行政责任即可。

三、非法经营罪的特征:
(一)非法经营罪的行政违法性是成立刑事违法性的前提。

从非法经营的概念分析,不论是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物品,还是进出口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都与国家特定的许可制度有关。

因此,非法经营罪的构成与违反国家有关经营许可制度的法律、法规存在某种内在联系。

而这种经营管理制度均规定在行政法中,所以,一旦触犯非法经营罪,其行为必然已经触犯了有关的工商管理法规,即行政法的相关规定。

也就是说,没有违反行政法的相关规定就不存在刑事上的违法性,二者具有先后顺序,行政违法是刑事违法的前提。

(二)主观故意与非法牟利并存。

本罪的主观要件要求明知非法而为之,包括明知非法而继续经营,或是明知经营需办理行政许可,因种种原因不愿办理,无证经营的,均为明知非法而为之。

但如果因为不知其为非法或不
知其行为需要行政许可且行政机关有过失而进行非法经营的,不构成本罪。

同时,行为人还需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此处的谋取非法利润应当从市场角度进行考量,是否按市场价格进行销售,有无故意哄抬物价,是否远远超出市场所允许的获利范围,否则不能认定为谋取非法利润。

(三)情节严重方才构成犯罪。

关于认定情节是否严重,应以非法经营额和所得额为起点,并且要结合行为人是否实施了非法经营行为,是否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其他严重后果,是否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等情况来综合判断。

四、非法经营罪的法理学分析: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法律应当具有明确性和可预见性,因此在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成品油买卖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不应当认定其构成非法经营罪。

结合本案,附某非法销售成品油的行为,由于其不具有谋取非法利润的目的,现行刑法也没有相关规定予以确认,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疑罪有利被告的原则,附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五、非法销售成品油该如何处罚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
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关于本案,笔者还要说的是:附某在建设自营加油站的同时就向相关单位提交了申请,也取得了相关机关的许可,但是却迟迟未向其发放相关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第四款规定,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行政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以及该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由此可知,无证经营并非附某一方的过错,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才是直接导致该事件的主因。

建议相关行政机构能积极整改,维护市场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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