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指对于机场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范,旨在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规范、高效、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以下为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内容,共计____字。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机场建设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目的是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确保国内机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机场建设的原则是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环境友好、节能节资源、质量优先。
第五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工作,确保机场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机场建设规划,组织实施机场建设工作,监督机场建设单位的工作。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机场建设业务的管理和技术指导,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空中交通需求,编制机场规划。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包括机场布局、场地选址、航站楼规划、跑道规划、停机坪规划等内容。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区域协调发展的要求。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和能源资源。
第十二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旅客和货物的流量需求,提供便利、舒适和高效的服务。
第十三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气象条件、地质条件和地震安全等因素,确保机场的安全可靠性。
第三章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场地选址和土地征用。
第十五条场地选址应当满足起降、通航和航路条件,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第十六条土地征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农民和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公平补偿,妥善安置被征用户,确保不得有强迫征用和滥用职权的情况发生。
第十八条土地征用后应当进行环境修复和卫生清理,确保场地清洁、安全和卫生。
第十九条土地征用应当进行相关手续的审批和登记,确保土地征用合法有效。
第四章设计与建设第二十条机场建设单位应当编制详细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进行机场建设。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民用机场是指用于民用航空活动的场地和设施,主要包括跑道、停机坪、航站楼、货运区、办公楼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是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提高航空运输服务质量而制定的。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安全、高效、绿色、智能”的原则,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管理应由专门机构负责,其职责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审批、建设管理、运营监管等。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规模和布局,保证能够满足未来航空运输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要求,合理规划、设计和建设,确保不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的要求,采用先进的建设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耗和碳排放。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航空安全和飞行安全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监管,确保航空活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规划和审批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规划应根据航空运输市场需求、区域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确定,由相关部门负责编制和调整。
第九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综合考虑经济、技术、环境和社会等因素,提出合理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第十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土地使用规划等相关文件的审批。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项目的建设管理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施工招标、合同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三章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跑道应符合国际标准和国家航空规定,具备安全可靠的使用条件,包括平整度、草皮质量和排水等要求。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停机坪应根据不同飞机类型和航空公司需求进行规划和设计,确保同时满足停机、上下客和维修需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航站楼应根据航空公司需求和航班数量确定规模和布局,提供舒适、便捷的乘客和行李处理服务。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3年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并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民航安全水平,保障旅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和管理应遵循安全、便捷、高效、环保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民用机场建设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按照国家规划和需求进行,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布点的原则。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符合国家安全和军事需要,不得侵占军事用地和军事保护区。
第六条民用机场的建设项目应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确保不损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优选新能源、低碳技术,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
第八条民用机场建设应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严禁违法占地和滥用土地资源。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安全规范,建设过程中应进行专业监理和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第三章民用机场管理第十条民用机场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机场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旅客的安全。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应定期进行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确保运行设备正常和安全。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灾害,保障旅客和机场设施的安全。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应依法开展安全检查和安保工作,确保飞行安全和旅客安全。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公司、旅行社等相关机构的合作,提供优质服务,保障旅客权益。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和安全保密机制,保护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安全。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加强与航空管理部门和其他机场的合作,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整体运行效率。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凡违反本规定,给国家、社会和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严重事故或意外;(二)滥用职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三)泄露用户和旅客的个人信息;(四)其他违法行为。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 项目规划与批准:民用机场建设前需要进行项目规划,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通过后方可开始建设。
2. 土地使用与征收:民用机场建设需要合法使用土地,并根据项目需求进行相应的土地征收工作。
3. 设计与施工:民用机场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和标准,确保机场的安全性和功能完备性。
4. 设备与工程验收:完成建设后,民用机场需要进行设备和工程的验收,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5. 运行与经营:民用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进行运行和经营管理,包括航空器进出管理、旅客服务、货物运输等。
6. 安全管理:民用机场在运营过程中需要加强安全管理,包括飞行安全、设备安全和人员安全等方面。
7. 监督与检查:相关部门会对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营。
以上是中国民用航空局制定的《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规定可能还会根据需要进行更新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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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规范机场运营秩序,保障航空安全,促进航空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包括机场筹建、设计、施工、竣工验收、运营及维护等环节。
第三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设批准,遵守国家关于民用机场建设的政策和标准,按照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经济性、可行性、安全性、环境友好性的原则,注重节约资源,提高技术水平,保障服务质量。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的监督与管理,依法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二章机场筹建管理第六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应当符合国家的区域规划和交通规划,有明确的技术和经济可行性。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依法提交相应的筹建申请,提供必要的技术、经济、环境评估材料,并承诺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要求,进行前期工作的方案研究和论证,确保筹建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与经济发展、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保证筹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筹建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勘探,确保土地资源的可行性和安全性。
第三章机场设计管理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依据国家的机场建设标准,符合航空安全、航行运输的需要。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设计单位完成,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从飞行安全、客户服务、资源利用等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虑,确保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实用性。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的设计方案应当提交相关专业、技术评审,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机场施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施工许可,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和经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的施工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作业,保证施工质量和安全。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运输机场选址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矛盾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发展与城乡规划发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免穿越城市上空;(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单,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是为了规范机场建设管理,确保机场建设工作的科学性、有序性和安全性。
二、机场选址2. 机场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a. 距离市区合适,便于通行;b. 地势平坦,无大规模障碍物;c. 地下水位不高,确保建筑物的稳定;d. 周边环境相对安静,避免噪音污染;e. 土地资源充足,便于机场的扩建。
三、机场规划设计3. 机场规划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a. 安全性原则,确保航空器的起降安全;b. 高效性原则,合理规划跑道和停机坪的布置,提高机场运行效率;c. 环保性原则,采用低噪音、低能耗的建筑材料和工艺;d. 便利性原则,为旅客提供舒适的候机环境和便捷的服务设施。
四、机场建设流程4. 机场建设按照以下流程进行:a. 立项阶段:确定建设机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b. 规划阶段:制定详细的机场规划方案;c. 设计阶段:进行机场的具体设计工作;d. 施工阶段:按照设计方案进行机场建设;e. 竣工验收:对机场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五、机场建设管理机构5. 机场建设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包括但不限于规划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
六、机场建设安全管理6. 机场建设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并遵守相关安全规定。
七、机场建设验收7.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设施、设备、安全设施等。
八、机场运行管理8. 机场建设完成后,应组织机场运行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航班调度、安检、登机等。
九、机场环境保护9. 机场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噪音控制、污水处理等。
十、机场扩建管理10. 机场扩建应进行规划,并依据相关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确保扩建工程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十一、机场管理责任11. 机场建设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机场管理方共同承担,确保机场建设和运营管理的正常进行。
总结:本规定主要对机场建设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规范,从机场选址、规划设计到施工验收和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和条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5篇)
机场建设治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视治理,标准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治理条例》、《对确需保存的行政审批工程设定行政许可的打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局部)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视治理,民航地区治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视治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争论、可行性争论(或工程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争论、可行性争论、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依据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 类和B 类。
A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争论报告总投资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 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争论报告总投资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名目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其次章第七条运输机场选址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选址报告应当符合《民用机场选址报告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八条运输机场场址应当符合以下根本条件:(一)机场净空、空域及气象条件能够满足机场安全运行要求,与邻近机场无冲突或能够协调解决,与城市距离适中,机场运行和进展与城乡规划进展相协调,飞机起落航线尽量避开穿越城市上空; (二)场地能够满足机场建设和进展的需要,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电磁环境条件良好,地形、地貌较简洁,土石方量相对较少,满足机场工程的建设要求和安全运行要求; (三)具备建设机场导航、供油、供电、供水、供气、通信、道路、排水等设施、系统的条件; (四)满足文物保护、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等要求; (五)节约集约用地,拆迁量和工程量相对较小,工程投资经济合理。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2024年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和管理工作,提高机场运营水平,保障国家航空运输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场是指经国家民航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并具备相应设施设备的飞机起降和旅客、货物进出的场所。
第三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加强运营及保障工作,提高机场设施水平,改善服务质量,促进航空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严格执行民航部门的各项规程、规定和标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和管理应注重环境保护,减少噪音、污染和能源消耗,提倡绿色低碳的机场运营理念。
第二章机场建设第六条机场的规划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和交通网络的发展需求,合理确定机场的位置和规模。
第七条机场的用地规划应符合国家规定的用地政策,必须经过严格的环境评估和安全评估。
第八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招投标程序,确保建设质量和工期。
第九条机场建设必须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绿色的原则进行设计和施工。
第十条机场的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内外通用的标准和规范,且能够满足机场运营的需要。
第三章机场管理第十一条机场管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必须经过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批准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机场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安全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器的飞行监管和飞行安全管理,做好飞行保障工作。
第十四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对旅客和货物的安检工作,确保航空安全。
第十五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航空公司的航班管理和服务指导,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机场管理必须加强地面交通的规划和管理,确保机场运输的畅通。
第四章机场运营和服务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必须按照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相应的运营计划和安全措施。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必须加强空中交通管制和航班调度,确保航班的安全和准点。
第十九条机场运营必须提供便捷、高效的旅客服务,包括机场验票、行李托运、安检等服务。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场建设管理,加快机场建设进程,提高机场的运营效益和服务质量,根据《机场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的规划、建设、改扩建和运营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场建设应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兼顾、可持续发展原则,加强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协调。
第四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项目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并保障机场建设项目的安全和质量。
第五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机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衔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六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机场建设项目信息、技术资料和经验的收集、整理和共享机制。
第七条机场建设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机场建设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八条机场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机场用地、航空交通需求和环境保护等要素。
第九条机场规划应当按照“先有规划、后有建设”的原则进行,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条机场规划应当明确机场的定位、功能和布局,确定各项航空设施和配套设施的需求和设置。
第十一条机场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机场的扩建和改造需求,确保机场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弹性。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二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和航空器材设备采购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
第十三条机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前期勘察、设计、招标、施工等工作,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建设方案和施工图纸进行,确保机场建设的安全、合理和高效。
第十五条机场建设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和监测手段。
第十六条机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验收,并出具相应的合格证明和运营许可证。
第四章机场运营第十七条机场运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建立健全机场运营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机场运营管理应当包括航班运行、航空安全、旅客服务、货物运输、通信导航、应急救援等方面工作。
【规范】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航215号令)
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题材分类:其他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发布机构:国务院办公厅来源网站发布日期:2012-10-29所属地区:文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关键词:空管;民用航空局;项目法人;设计;民航管理部门;中国;验收;运输机场工程;总体规划;工程建设;公文发布日期:2012-12-11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出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3年第10 号原文链接>> 网页快照>>中国民用航空局令第215号《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CCAR-158-R1)已经2012年10月29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家祥2012年12月1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三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促进民航业健康发展,保障国家经济和国民经济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置、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时考虑环保、安全、效益等方面的因素。
第五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管理应当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六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发展规划,科学确定机场的位置、规模和功能。
第七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兼顾城市发展和机场功能需求,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具备较好的交通条件,方便旅客和货物的流动。
第九条民用机场规划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和机场功能合理设置航站楼、跑道、停机坪等设施。
第十条民用机场周边区域的规划应当与机场规划相衔接,开发合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第三章机场建设第十一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确保土地规划、设计和施工等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建设标准进行,确保机场设施的安全、稳定和高效运行。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设备,包括航站楼、跑道、停机坪、航空器停放区、航空器修理维护库、空中交通管制塔台等。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环保,保护机场周边的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建设应当注重安全防护,设立安全保卫设施和设备,确保机场的安全运行。
第四章机场管理第十六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依法进行,确保机场正常运营和服务。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确保机场的安全、顺畅和高效。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注重安全防范,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制定应急预案,保障机场安全。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管理应当提供优质的服务,保障旅客和货物的安全和便利。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3篇)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建设管理活动,提高机场建设运营水平,保障航空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
第三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安全优先、便捷高效、环保节能的原则。
第四条民用机场建设与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民用机场应当依法履行安全、服务、质量等职责,对公众提供安全、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六条国家鼓励民用机场加强技术创新,提高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八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和运营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减少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推广绿色低碳发展。
第二章机场建设管理第九条民用机场的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和投入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条民用机场的规划应当科学合理,满足航空运输需求和综合交通需求。
第十一条民用机场的设计应当科学先进,注重功能性、安全性和美观性。
第十二条民用机场的建设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和工程监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十三条民用机场的验收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确保达到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第十四条民用机场投入运营前,应当组织相关培训,确保机场人员具备必要的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机场经营管理第十五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进行。
第十六条民用机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平公正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航空安全管理体制,落实安全风险防控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第十八条民用机场应当加强设施设备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及时更新设备,提高设施设备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第十九条民用机场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提供优质、高效的航空服务。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机场的建设与管理,积极、稳步推进民用机场发展,保障民用机场安全和有序运营,维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其相关活动。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是公共基础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鼓励、支持民用机场发展,提高民用机场的管理水平。
第四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对全国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法对辖区内民用机场实施行业监督管理。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对民用机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国防要求编制,并与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衔接,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节约集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建设和使用第六条新建运输机场的场址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场址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并对场址实施保护。
第七条运输机场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八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并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飞行区指标为4E以上(含4E)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飞行区指标为4D以下(含4D)的运输机场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批准。
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审批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意见。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意见。
第九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和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政府信息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返回部主站首 页 | 公开指南 | 管理规定 | 申请公开 | 监督投诉 | 撤销申请名 称: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文 号: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发布机构:交通运输部发文日期:2016年06月17日主题分类:交通运输部部门规章索 引 号:2016-00488主 题 词: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47号) 《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已于2016年4月14日经第8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22日起施行。
部长 杨传堂2016年4月21日民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运输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部分:概述本规定主要适用于运输机场的建设和管理,旨在建立统一的机场建设和管理规定,保障机场的安全运营,保证旅客和货物能够高效准时地运输。
第二部分:机场建设1. 规划设计1.机场规划设计应根据本地区交通需求,经济发展以及航空事业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研和制定。
2.机场的规划设计应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规定要求,同时要满足稳定、安全、高效的硬件设施和软件环境的要求。
3.机场建设的各项指标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2. 硬件设施1.机场建设必须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的要求,建设维护一定质量的跑道、停机坪、航站楼、客货楼和地面交通设施等硬件设施。
2.机场硬件设施的建设与使用应符合环保要求,保证机场周边无明显的噪声污染和气体排放。
3.机场硬件设施应具备应急处理、安全防范等功能。
其安全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人员、物品的安全检查和航空恐怖袭击应急响应等方面。
3. 软件环境1.机场建设必须在保证硬件设施完善的基础上建设配套的综合信息系统,确保有效运作。
2.机场软件系统应该实现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减少人为错误。
3.机场软件系统应该具备实时监控、预警管理等功能,保障机场运行稳定。
第三部分:机场管理1. 运营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保障机场运行的安全管理制度,形成保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的空域和地面环境。
2.机场应严格考核和管理机场运营企业及相关服务企业,确保服务质量。
3.机场管理应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机场设施,确保安全运营。
2. 航空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航空安全保卫制度,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处置应对能力,确保航空安全。
2.机场管理应在无控制区、低空空域建立空中监管服务,对离港飞机的轨迹、高度等进行监控,同时通过语言通讯或信号联络与飞机进行沟通。
3. 安全管理1.机场管理应建立健全机场安全保卫制度,确保机场安全。
2.机场应加强安全检查,对携带违禁品、易燃易爆品等危险物品的旅客和航空器进行检测和查验。
通用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初稿)
参考:1、《条例》第14、18投运条件、19提交材料2、民航局发明电2009-3236明传电报《关于通用机场投入使用基本条件等问题的批复》特别提醒:需另行制定基地、非基地机场对通导、气象、安保、消防设施和人员的最低配备标准或者修改原有国标通用机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通用机场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通用机场,是指除运输机场外供民用航空器使用的机场。
根据通用机场规模,分为一类通用机场、二类通用机场和三类通用机场。
(通用机场概念,与条例中表述不一样。
建议仍保留现在的定义)一类通用机场是指设有基地航空公司的或仪表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包括民用航空器生产组装厂家的试飞场。
二类通用机场是指不设基地航空公司的或目视飞行的、有固定设施的通用机场,海上平台和高架直升机场,无论是否有基地航空公司,均列为二类通用机场。
三类通用机场是指执行某次临时任务,暂时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用于非载客飞行的无固定设施的临时场地。
第四条中国国家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内通用机场建设与运行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通用机场的建设与运行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六条一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场址论证(代项目申请和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二类通用机场工程建设程序包括:方案设计、建设实施、工程验收。
三类通用机场建设程序不作规定。
第七条通用机场工程分为民航专业工程和非民航专业工程。
本规定所称民航专业工程包括:(如CCAR-158改,此处相应修改)(一)飞行区场道工程(含土方、基础、道面、排水、桥梁)及巡场路、围界工程;(二)目视助航工程;(三)通信、导航、航管、气象工程;(四)航站楼工艺流程、民航专业弱电系统、机务维修设施、货运系统等项目的专业和非标设备;(五)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机坪加油管线系统等供油工艺和设备。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机场建设管理,提高机场建设水平,保障航空运输的安全和顺畅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国民用机场的建设管理活动。
第二章机场规划第三条机场规划目标机场规划应符合国家空中交通发展战略和航空运输需求,充分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确保机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运营高效。
第四条机场规划编制机场规划应按照国家规划和有关标准,经过科学评估和专业论证,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规划方案,并报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条机场建设用地机场建设用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法律法规的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土地征收,确保机场建设用地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机场建设管理第六条机场建设项目立项机场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立项,明确项目的建设任务、时间计划、投资方案等内容,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条建设招投标机场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确保招标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第八条建设管理责任机场建设管理主体应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确保机场建设过程的合规性和质量安全。
第九条施工监管机场建设项目的施工应按照设计要求和技术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工程验收机场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章机场运营管理第十一条机场运营许可机场运营应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发的运营许可证书,严格按照证书要求履行运营职责。
第十二条航空器运营管理机场应建立健全航空器运营管理制度,加强对航空器起降、停场、维护等运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确保航空器运营安全。
第十三条旅客服务管理机场应提供便利、高效的旅客服务,加强对旅客安全、秩序、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维护。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管理机场应建立航空货运监管机制,规范航空货运操作流程,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和清关手续的合规性。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机场建设管理规定会有所不同。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机场建设管理规定:
1. 土地使用规划:机场建设必须符合土地使用规划的要求,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2. 建设许可:机场建设需要获得相应的建设许可,通常需要提交建设方案和相关审批文件。
3. 工程施工管理:机场建设必须符合相关建筑法规和施工标准,确保建设过程安全和质量。
4. 设备设施规划:机场建设需要合理规划和布局建设设备和设施,包括跑道、登机桥、停机坪、航站楼等。
5. 环境保护规定:机场建设必须符合环境保护法规,包括噪音控制、空气质量、水资源保护等。
6. 安全管理规定:机场建设需要符合航空安全管理法规,包括通行道路、消防设备、安全检查等。
7. 运营管理规定:机场建设完成后,需要遵守相关的运营管理规定,确保机场安全、高效运营。
以上是一般的机场建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国家的不同而有差异。
在具体建设过程中,应该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并获得相关批准和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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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场建设管理规定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民用机场建设监督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证工程质量和机场运行安全,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及相关空管工程的规划与建设。
民用机场分为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规划与建设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民用机场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全国民用机场布局规划。
民用机场及相关空管工程的建设应当执行国家和行业有关建设法规和技术标准,履行建设程序。
运输机场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新建机场选址、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或项目核准)、总体规划、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空管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建设实施、验收及竣工财务决算等。
第五条运输机场工程按照机场飞行区指标及投资规模划分为A类和B类。
A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含)以上的工程。
B类工程是指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且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2亿元以下的工程,以及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D(含)以下的工程。
第六条运输机场专业工程是指用于保障民用航空器运行的、与飞行安全直接相关的运输机场建设工程以及相关空管工程,其目录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章第三章第十三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未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境外设计咨询机构不得独立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但可与符合资质条件的境内单位组成联合体承担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编制。
第十四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民用机场总体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第十五条新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改建或扩建运输机场应当在总体规划批准后方可进行项目前期工作。
第十六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分期建设,功能分区为主、行政区划为辅”的原则。
规划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各设施系统容量平衡,满足航空业务量发展需求。
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目标年近期为10年、远期为30年。
第十七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适应机场定位,满足机场发展需要。
(二)飞行区设施和净空条件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飞行区构型、平面布局合理,航站区位置适中,具备分期建设的条件。
(三)空域规划及飞行程序方案合理可行,目视助航、通信、导航、监视和气象设施布局合理、配置适当,塔台位置合理,满足运行及通视要求。
(四)航空器维修、货运、供油等辅助生产设施及消防、救援、安全保卫设施布局合理,直接为航空器运行、客货服务的设施靠近飞行区或站坪。
(五)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信、道路等公用设施与城市公用设施相衔接,各系统规模及路由能够满足机场发展要求。
(六)机场与城市间的交通连接顺畅、便捷;机场内供旅客、货运、航空器维修、供油等不同使用要求的道路设置合理,避免相互干扰。
(七)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噪声影响小,并应编制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
机场噪声相容性规划应当包括:针对该运输机场起降航空器机型组合、跑道使用方式、起降架次、飞行程序等提出控制机场噪声影响的比较方案和噪声暴露地图;对机场周边受机场噪声影响的建筑物提出处置方案,并对机场周边土地利用提出建议。
(八)结合场地、地形条件进行规划、布局和竖向设计;统筹考虑公用设施管线,建筑群相对集中,充分考虑节能、环保;在满足机场运行和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节约集约用地。
第十八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在组织编制运输机场总体规划时,应当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书面意见,并应当与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驻场单位充分协商,征求意见。
各驻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反映本单位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运输机场总体规划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机场飞行区指标为4E(含)以上、4D(含)以下的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10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机场总体规划一式5份。
(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会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对机场总体规划进行联合审查。
机场总体规划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申请人应当与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申请人应当根据各方意见对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
评审单位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由民航管理部门在机场总体规划文本及图纸上加盖印章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将总体规划及审查意见退回申请人。
(四)申请人应当自机场总体规划批准后10日内分别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民用航空安全监督管理局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各1份,向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加盖印章的机场总体规划及其电子版本(光盘)一式5份。
第二十条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所辖地区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场近期建设详细规划,并报送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运输机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运输机场总体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运输机场内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并为各驻场单位提供公平服务。
第二十三条运输机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设位置、高度等内容的建设方案应在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报民航地区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或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对机场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复核,根据机场的实际发展状况,适时组织修编机场总体规划。
修编机场总体规划应当履行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运输机场总体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根据运输机场的运营发展需要,对运输机场周边地区的土地利用和建设实行规划控制。
第二十六条运输机场所在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制定机场周边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声环境质量标准。
第四章第二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二十八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建设方案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机场总体规划;(二)项目内容、规模及标准等符合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三)符合《民用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四)符合《民航建设工程概算编制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其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出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
如实际情况确实需要部分超出的,必须说明超出原因并落实超出部分的资金来源;当超出幅度在10%以上时,应当按有关规定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三十条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审批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A类工程、B类工程的初步设计分别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向民航局、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提出审批申请,并同时提交初步设计文件一式2至10份(视工程技术复杂程度由民航管理部门确定)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二)民航管理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经过专家评审。
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进行专家评审。
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评审单位依法签订技术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技术简单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民航管理部门选择专家征求评审意见。
评审单位或者专家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应当提出评审报告。
申请人应当组织设计单位根据各方意见对初步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并向民航管理部门提交初步设计补充材料和相应的电子版本(光盘)一式2份。
专家评审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民航管理部门收到评审报告后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符合条件的,民航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一条对于非中央政府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或以资金补助方式投资的运输机场工程,如含有运输机场专业工程项目,其初步设计亦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的程序,由民航管理部门对运输机场专业工程初步设计出具行业意见。
第三十二条运输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原则上一次报审,对于新建机场工程的初步设计可视情分两次报审。
第三十三条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报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审批申请文件。
(二)初步设计文件、资料清单、设计说明书(设计总说明书和各专业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表、主要设备及材料表、工程概算书等。
(三)初步设计项目、规模及汇总概算与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规模及投资对照表及其说明,有关附件等。
(四)有关批准文件。
包括: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环境评价、土地预审、通信、导航、监视、气象台(站)址等的批准(或核准)文件。
(五)相应的工程勘察、地震评估、环境评价以及工程试验等报告书。
第三十四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未按照本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经过批准或者取得行业审查意见的,不得实施。
第三十五条运输机场工程初步设计一经批准,应严格遵照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变更。
如确有必要对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变更或调整概算,应严格执行《民航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及概算调整管理办法》。
第五章第三十六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三十七条运输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要求:(一)符合经民航管理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二)符合《民用机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等国家和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及规范。
第三十八条下列运输机场工程应由运输机场建设项目法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将审查报告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一)飞行区土石方、地基处理、基础、道面、排水、桥梁、涵隧、消防管网、管沟(廊)等工程;(二)航管楼、塔台、雷达塔的土建部分,以及机场通信、导航、气象工程中层数为2层及以上的其他建(构)筑物的土建部分;(三)飞行区内地面设备加油站、机坪输油管线、机场油库、中转油库工程(不含土建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