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司法考试备考背诵知识点:监督检查(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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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行政法45天背诵干货

2020法考行政法45天背诵干货

第一天行政组织法1.派出机构包括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但经过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后,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公安派出所的授权是 500 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税务所的授权是 2000 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其执法行为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

2.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司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经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行政机构的处级内设机构的机构设置由国务院行政机构自主决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3.行政公署是省、自治区政府的派出机关,街道办是市辖区或不设区的市政府的派出机关,区公所是县、自治县政府的派出机关,均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4.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不单独确定编制,所需要的编制由承担具体工作的国务院行政机构解决。

第二天公务员法1.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

2.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

聘任合同期限为 1-5 年,可以约定试用期 1-6 个月,实行协议工资制。

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聘任制公务员就履行聘任协议发生争议,60日内可以提交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才能在15日内提起民事诉讼。

3.处分期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除受警告处分外,不得涨工资。

撤职应同时降低级别,已经退休的只扣减待遇。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级别、职务不再受影响,但解除降级、撤职不视为恢复原职务和原级别。

4.亲属任职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有以上近亲属关系的人:(1)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相互直接领导的职务;(2)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直属同一领导的职务;(3)不能一方任领导,另一方在同一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的工作。

第三天公务员法和抽象行政行为1.公务员不得辞职的情形包括:①未满国家规定最低服务年限的、②不满国家规定脱密期限的、③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④正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未终结的。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2020法考背诵考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知识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述
1、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予以提出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案重新审判所应遵循的步骤和方式、方法。

2、并不是每个案件的必经程序,只有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且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才能适用,因此是一种特殊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一)审理对象
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包括正在执行和已经执行完毕的判决、裁定。

(二)法定理由
必须经有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才能提起。

(三)提起主体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法和上级法决定以及检和上级检提出抗诉而提起的。

(四)审判主体
既可以是原审人民法院,也可以是提审的任何上级人民法院。

(五)审理程序
根据原来是第一审案件或第二审案件而分别依照第一审程序和第二审程序进行。

(六)再审不加刑原则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监督与监察复习资料

监督与监察复习资料

《监督与监察》复习资料名词解释:1、行政监督:是指监督的主体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种监督,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监督。

2、行政监督机制:是指由行政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程序、方式、手段等要素构成的有机统一体,以及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3、行政监督体制:是指行政监督机构的设置及其隶属关系、行政监督主体的权限划分及其运行等方面的体系和制度的总称。

它是行政监督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

4、监督的法制化:是通过对监督权力的性质、地位、作用和基本原则以及监督途径作出明确而详尽的法律规定,使监督权力有法律制度的依据和保障,使监督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规范化、合理化和具体化。

5、散布性支持:是指在特定的情况下,特别是在经济波动过程中,尽管权威中心在满足人们的期望时仍面临着很大的问题,但人们还是能够理解和支持权威中心,它是一种更高层次的支持。

6、司法监督:是指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手段和程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的监督。

7、社会团体监督:是指人民政协、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8、人民群众监督:是指广大人民群众通过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各种形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9、行政监察:是指在国家行政系统内部设立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关,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的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的专门监督。

10、审计监督:是指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财政收支和经济活动所进行的监督。

$ h# r- Y$ g! q11、行政效率:是指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在处理社会公共事务,实现行政职能和行政目标活动中所得到的最终结果与所消耗的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比值关系,即政府的投入与产出的比率。

12、效能监察:是指监察部门以提高行政效能为目的,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行为、能力、运转状态、效率、效果、效益等方面的监督检查活动。

最新监督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监督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

最新监督学考试知识点复习考点归纳总结名词解释C层级监督是基于行政系统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实行的自上而下的监督,这是行政监督中最经常、最主要、最有力的监督形式。

D 都察院:明清两代的中央监察机关。

明代都察院与六科给事中两个系统并立。

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各一人,为都察院长官,其下设监察御史,负责各方面监察事务。

清代将六科给事中隶于都察院,实行单一的监察体系。

党内监督指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专门的监督机关和党员,按照宪法、法律和党章及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指广大党员作为监督主体对各级党的组织和其他党员进行的监督。

党员监督的内容是监督对象的行为是否符合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的要求。

党员的监督是党内监督最基本的形式,是党内监督的基础,党员监督的依据是党章和党的其他规章制度。

E二审监督制度是指第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抗诉,对第一审法院作出的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进行第二次审理的法律监督制度。

F腐败是一个政治性概念,专指国家公权力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滥用公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各种行为或者活动。

无论腐败行为表现为何种形式,其实质都是滥用公共权力谋求私人利益,简言之就是以权谋私。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法治主义监督思想认为,法律至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而不能享有特权;通过制定宪法、法律为权力行使划定明确边界,并保护和扩大个人的自由权利;防止腐败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约权力的制度形式。

法治主义监督思想是三权分立与制衡理论的重要思想来源,是西方各国监督制度的重要思想基础。

分权制衡理论:分权制衡理论认为,一切握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所以立法、行政、司法等三种权力必须分别交由不同的人和不同的机构来行使。

防止权力滥用的途径就是使每个人和每个机构掌握的权力都有一定的界限,使权力的运用到此必须停止。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侦查监督——重点知识点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侦查监督——重点知识点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两种)(1)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安全机关侦查的案件,侦查终结后,对于犯罪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即应制作《起诉意见书》,然后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

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撤销案件:对于不应当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2.检察院自侦案件侦查终结后的处理(1)提起公诉: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认定正确,法律手续完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起诉。

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时,检察院应当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2)不起诉: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侦查人员应当写出侦查终结报告,并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3)撤销案件:检察院在侦查过程中或者侦查终结后,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制作拟撤销案件意见书,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没有犯罪事实的,或者依照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不是犯罪的;虽有犯罪事实,但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

对于共同犯罪的案件,如有符合上述规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撤销对该犯罪嫌疑人的立案。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撤销案件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将撤销案件意见书连同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在法定期限届满7日前报上一级检察院审查(重大的10日前)。

上级同意,下级检察院制作撤销案件决定书。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

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必考知识点2020年司法考试《刑法》章节考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1)行为人负有积极实施某种行为的义务这里的义务属于法律性质的义务,而非一般的道德义务,对于仅仅违反一般道德义务的行为,不成立不作为犯罪。

而且,法律性质义务的内容是实施特定的积极行为。

2)行为人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指负有作为义务的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对于根本不具备履行积极义务能力的行为人,刑法并不对之施加强行的义务,这也表明刑法并不强人所难。

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履行该积极义务的能力,则应当从行为人履行义务的主观能力和客观条件两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3)行为人没有履行该积极义务、没有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从而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即不作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存在着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

换句话说,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即行为人必须具有结果回避可能性。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这里的“法律”是广义的,包括狭义的法律以及法令、法规等。

如婚姻法规定的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因此,拒绝抚养或赡养,可能成立不作为犯罪。

2)职务、业务要求的义务,以及对危险源负有监管、控制义务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如值班的医生、执勤的消防队员。

(3)法律行为(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引起的义务例如,在若干人组成登山队(合法的危险共同体),并约定在登山过程中相互救助的情形,任何人在登山过程中发生危险时,其他人均有救助的义务。

再如,根据约定暂时抚养他人儿童的人对该儿童负有抚养义务,将弃婴领回家中的人也对该弃婴负有抚养义务。

4)先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导致刑法所保护的某种权益处于危险状态,行为人负有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危险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

即先行行为导致了他人的权益处于某种危险状态,行为人就负有防止、排除和避免危险发生的积极义务。

至于引起危险状态的先行行为则既可能出于故意也可能出于过失。

司法考试辅导: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司法考试辅导: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制度,将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这个监督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基本内容:一是要明确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义务,不承担监督管理义务,就不能行使行政许可权力。

二是要明确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各项具体监督管理职责,特别是要明确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是否真正享有应予许可的相关权利、是否在行政许可所确定的范围内活动等事项,进行监督管理的具体方式和程序,明确对于被许可人有伪造材料骗取许可、超越许可范围活动、拒不接受行政机关监管等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采取的各种措施。

三是要明确行政机关中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特别是要明确不履行监督管理义务、监督管理不力、对被许可人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责任。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

2020司法考试试题重点知识点解析(一)[刑法]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一、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不真正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是总则部分的重难点内容,也是法考的必考知识点。

如何认定行为人的保证人身份?需要确定行为人的作为义务,有作为义务才能称为保证人。

对于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应当从形式来源和实质根据两方面来考量。

1.形式来源(四形式)(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不要求这些义务必须是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民商法、行政法等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也可以作为义务来源,但是要求刑法必须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即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构成要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例如,遗弃罪所涉及的义务是我国《婚姻法》上的有关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刑法将不履行这些义务的行为确认为犯罪行为。

而《消防法》规定“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违反该义务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因此路人甲发现火灾没有报警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业务所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要求的作为义务,必须考虑主体职务的具体内容,从而决定其是否有作为义务。

例1.执勤的消防员在遇到火灾时有救火的义务,警察在遇到小偷行窃时有抓捕的义务。

如果消防员在接到失火警报后不去救火,或者警察遇到小偷行窃时没有实施抓捕,那么就应当对他们怠于采取行动而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例2.警察遇到人身安全受侵害事件有进行救助的义务,但是环保局长、财政局长、卫生局长,他们的职务与制止人身安全犯罪无关,因此,就不具有制止这一类犯罪的作为义务。

(3)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创设、增加了风险,导致某种法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该行为人便具有排除危险状态或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作为义务。

例1.甲带邻居家的儿童到海滨浴场去游泳,对于甲而言,其负有保障邻居家的儿童的安全的特别义务,这种义务是由其先前带邻居家的儿童出来这一先行行为所决定的。

例2.乙骑电动车将道路上的老人撞伤,那么乙便负有将被撞老人送去救治的义务,这种义务是由乙先前将老人撞伤的行为所派生出来的。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经典)

司法考试考前必背知识点(经典)国家司法考试必背知识点。

希望能够学员们给大家带来帮助。

1、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成立诽谤罪;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成立诽谤罪。

3、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4、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5、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6、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7、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8、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9、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成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

10、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

司法考试笔试的知识点汇总一、刑法知识点1.刑法基本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罪无定性不可判,法无规定不可处罚,犯罪行为与法定刑法无规定不可构成犯罪。

2.犯罪的构成要件:主体、客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

3.犯罪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4.犯罪的客体:人身权利、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

5.犯罪的行为:主观方面(故意、过失)和客观方面(行为的实施)。

6.犯罪的结果:犯罪行为造成的后果,如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7.犯罪的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8.犯罪的量刑原则:罪责刑相适应、罚当其罪、从轻、减轻、从重、加重等。

二、民事法律知识点1.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民事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人格权利等。

3.民事法律行为:合同、侵权、婚姻家庭等。

4.合同法知识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和违约责任等。

5.侵权法知识点:侵权行为、民事责任和赔偿等。

6.婚姻家庭法知识点:婚姻的成立、离婚、财产分割等。

三、行政法律知识点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法律关系。

2.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的行政权力。

3.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的许可行为。

4.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作出的处罚行为。

5.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

四、宪法法律知识点1.宪法基本原则:人民主权、法治国家、平等权利、合法权益保护等。

2.公民的基本权利:人身自由、人格尊严、言论自由等。

3.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4.国家机关的职能和权力:制定法律、行使行政权力、审判权力等。

5.宪法的修正和解释:宪法的修改和对宪法的解释。

五、刑事诉讼法知识点1.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公正、公平、快捷等。

2.刑事诉讼的程序:立案、侦查、审判等。

3.刑事诉讼的参与主体: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告人等。

2020法考背诵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2020法考背诵考点: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

【导语】九层之台,起于垒⼟;千⾥之⾏,始于⾜下。

备考的路上,哭过、累过、笑过,但只要坚持向前⾛,终将会拿到属于我们的证书。

以下是整理的“2020法考背诵考点:⼈民检察院对执⾏的监督”!祝⼤家备考顺利! 知识点⼈民检察院对执⾏的监督 ⼀、对执⾏死刑的监督 (1)第⼀审⼈民法院在执⾏死刑3⽇前,应当通知同级⼈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2)在执⾏死刑前,⼈民检察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建议⼈民法院⽴即停⽌执⾏: ①被执⾏⼈并⾮应当执⾏死刑的罪犯的; ②罪犯犯罪时不满18周岁,或者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依法不应当适⽤死刑的; ③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④在执⾏前罪犯有检举揭发他⼈重⼤犯罪⾏为等重⼤⽴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⑤罪犯正在怀孕的。

⼆、对暂予监外执⾏的监督 (1)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的书⾯意见的,应当将书⾯意见的副本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意见。

⼈民检察院收到监狱、看守所抄送的暂予监外执⾏书⾯意见副本后,应当逐案进⾏审查,发现罪犯不符合暂予监外执⾏法定条件或者提请暂予监外执⾏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在10⽇以内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检察意见,同时也可以向监狱、看守所提出书⾯纠正意见。

(2)⼈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接到通知之⽇起1个⽉以内,报经检察长批准,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提出书⾯纠正意见。

下级⼈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不当的,应当⽴即层报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的同级⼈民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向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提出书⾯纠正意见。

《刑诉法》第256条规定: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的决定抄送⼈民检察院。

⼈民检察院认为不当,应当⾃接到通知之⽇起1个⽉以内将书⾯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的机关接到⼈民检察院的书⾯意见后,应当⽴即对该决定进⾏重新核查。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重要知识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司法考试行政法考点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在我国行政许可制度中设立监督检查,是为了解决行政机关重许可轻监督,影响行政许可有效实行的问题。

监督检查制度有四个方面,即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的监督检查和对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上级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按照行政层级监督制度进行,目的是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行政违法行为。

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是关于行政机关获得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活动信息的权利义务。

被许可人的法定义务是指在使用特别许可,或者设计、建造、安装和使用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重要设备和设施的公共义务。

撤销是使构成违法的行政许可丧失效力的处理,注销是使由于客观原因或者法律原因不可能继续存在的行政许可失去效力的处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
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监督

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监督

2020法考背诵考点:侦查监督知识点侦查监督一、侦查监督的概念和意义1、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

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公安机关外,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军队保卫部门也依法行使侦查权。

因此,人民检察院对上述机关或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同样行使监督职权。

2、侦查监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的重要组织部分,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侦查监督有利于保证国家刑事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证办案质量。

(2)侦查监督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3)侦查监督有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水平,督促其严格依法办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性。

二、侦查监督的范围1、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规则》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是发现和纠正以下违法行为:(1)采用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的。

(2)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私自涂改证据,或者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

(4)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

(6)在侦查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的。

(7)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非法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

(8)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9)非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

(10)在侦查过程中应当撤案而撤案的。

(11)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

(12)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

(13)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

(14)违反刑事诉讼法关于决定、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

(15)侦查人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16)应当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而不告知,影响犯罪嫌疑人行使诉讼权利的。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

2020法考背诵考点:勘验、检查一、勘验、检查1、勘验、检查,是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人身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行为。

勘验和检查的性质是相同的,只是对象有所不同。

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

2、勘验、检查的主体必须是侦查人员。

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一)现场勘验现场勘验是侦查人员对刑事案件的犯罪现场进行勘查和检验的一种侦查活动。

(1)保护现场:《刑事诉讼法》第1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2)侦查人员勘验现场,必须持有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证明文件。

(3)勘验现场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还应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4)勘验现场的情况应当制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其他参加勘验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于重大案件、特别重大案件的现场,应当录像。

(二)物证检验1、物证检验,是指对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2、检验物证需要经专门技术人员进行检验和鉴定的,应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

(三)尸体检验1、尸体检验,是指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的法医或医师对非正常死亡的尸体进行尸表检验或者尸体解剖的一种侦查活动。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9条以及《公安部规定》,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3、检验尸体,应当在侦查人员主持下,由法医或者医师进行。

尸体检验的情况,应当详细写成笔录,并由侦查人员和法医或医师签名或者盖章。

【注意】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解剖尸体不需要通过死者家属同意。

(四)人身检查人身检查,是指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依法对其身体进行检验、查看,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的侦查行为。

2020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监督检查

2020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监督检查

2020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监督检查2020司法考试经济法考点:监督检查
司考经济法基础考点:监督检查。

考生应注意把握以下这些复习
方法。

首先,正是因为经济法法规众多,分值分散,该部分一向被人
认为是鸡肋,但鉴于其总分颇高,采取完全放弃的态度自然也是不可
取的。

经济法是一个内容庞杂的部门法体系,它所包含的众多法律文
件之间虽然共同点不多,但都属于理论要求不高,主要依赖法条的浅
层次知识点。

(一)监督检查部门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总则中确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部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
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其他部门,主要指与市场管理
相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卫
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7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有以下
三项:(1)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其他资料;(2)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
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3)检查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相关的财物,必要
时可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和数量,暂停销售,听候
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监督检查部门在行使上述职权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
和证明人理应如实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情况,这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义务。

同时,监督检查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行使
职权时,应出示检查证件,否则当事人可拒绝接受检查。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监督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监督

法理学司法考点之法的监督司法考点之考法的监督法律监督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我国的法律监督分为两类:国家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

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和专门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人民代表大会所进行的监督。

它包括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全面保证国家法律的有效实施,通过法定程序,对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法律的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的形式有两种,即法律上的监督和工作监督。

社会监督包括:1各政党的监督。

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

2社会组织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是指人民政协、社会团体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群众的监督。

例题:下列哪个选项不属于我国国家监督体系?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对我国法律实施的监督B.国家审计机关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财务收支的监督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不符合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撤销D.各级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相关阅读:法律监督的含义1. 法律监督是对法律实施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的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法律监督不包括对立法活动的监督,而只是对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并且是以监督严重违反法律的情况为主。

从法律的有关规定看,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内容上受到严格的限制,即对法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国家公务员职务活动中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立案、侦查和公诉,对法律遵守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严重违反法律以至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追诉,对法律适用情况的监督只限于对三大诉讼活动中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以及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进行监督。

2.法律监督是一种专门性的监督。

法律监督的专门性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权作为国家权力的一部分,由人民检察院专门行使,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专门职责。

检察机关如果放弃对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监督,就是失职。

因而它不同于其他一切社会活动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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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部门
(1)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2)其他部门。

主要指与市场管理有关的其他行政职能部门,如质量监督部门、物价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

(二)监督检查部门的调查措施
1.调查措施的种类
(1)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査。

(2)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査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

(3)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4)査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

(5)査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

2.监督检查部门的义务
(1)书面报告+批准
①应当向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②采取其中第4项、第5项措施的,应当向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人书而报告,并经批准。

(2)守法+公开
应当遵守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应当将査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3)保密义务
对调査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3.被调查者的义务
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三)举报制度
(1)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举报。

(2)对实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监督检査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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