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总局杨树德副局长在全国整顿

合集下载

直销颁牌后的监管风暴

直销颁牌后的监管风暴

监管也将快速跟进 。
严 打信 号
“ 这次直销牌 照出来后会有一次公安和
工商的联 合严打 。 这一信息与第二批拿牌 ”
企业的名单一起正在业界传播 着。 这一信息并非孔穴来风 , 早在今年 5 月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随着直销牌照 的颁发 ,政府对直销监管也将快速跟进 。
l 日, 8 在全 国工 商系统 内部打击传销规 范 之际 ,打击传销工作的任务仍然很艰 巨” 严重不公平 , , 也有违 “ 违法必究” 的法理精
个小小的 “ 意外 ”— — 地域限制。 为什 么 “ 号种 子”雅芳没有地域 限 头 据 知情 人士透露 , 月份会有一次专项 包括打击传销处 。 9
晨讯传媒市场策略研究 中心在 2 0 年 05
明年 1 月份前后也会有一次专项行动 , 配合 底的不完全统计显示 ,以直销商业模式运 制 却在 第二批企业中出现了如此情况?外
等后 来却获 得 了长 足的发 展。至于 如新 、
可 以肯定的是 ,由于 直销 管理 条例定 南京 中脉等企业 ,却是在 市场 日渐淡忘所
转型资格 ” 后冒出来 的新生 力量。 牌 但此 前的 打击 活动主要 偏 向于 “ 鼠会” 得过 于严厉 ,最终获得牌 照的只有少数企 谓的 “ 老 业。 根据 国家去年 出台的 《 直销管理条例 ) 照就如 当年的 “ ) 转型资格 ” 是 直销企 业走 , 似 的传销活动 。对于那些大 量采取准 “ 直
t 4 ・中田砺 重万里 ・ 0 年9 秆 26 月 0
。栏目 持 撬 敏 主 : 廷
维普资讯
生死牌照
线 。19 年 7月,有 l 家外资传销企业 被 业可能很难有所发 展。 98 0 但结果却并 不尽然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0.21•【文号】国办发〔2018〕103号•【施行日期】2018.10.2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国办发〔2018〕1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国务院决定对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名单通知如下:组长:王勇国务委员副组长:张茅市场监管总局局长孟扬国务院副秘书长成员:梁言顺中央宣传部副部长陈训秋中央政法委副秘书长连维良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罗文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孟庆丰公安部副部长赵大程司法部副部长程丽华财政部副部长赵英民生态环境部副部长宋建朝农业农村部党组成员李成钢商务部部长助理项兆伦文化和旅游部副部长王贺胜卫生健康委副主任朱鹤新人民银行副行长徐福顺国资委副主任邹志武海关总署副署长于春生税务总局副局长甘霖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范卫平广电总局副局长陈建明国管局副局长高翔网信办副主任刘东生林草局副局长刘君邮政局副局长徐景和药监局副局长贺化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陶凯元高法院副院长孙谦高检院副检察长高燕贸促会会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场监管总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甘霖兼任。

国务院办公厅2018年10月2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0•【文号】工商公字[2006]第72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公字[2006]第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2006年3月30日至31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传达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以及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行了部署。

现将国家工商总局党组书记、局长、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组长王众孚同志的讲话和总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总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副组长钟攸平同志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四月十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市场秩序治理商业贿赂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3月30日)王众孚我们这次会议是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全国工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之后,一次十分重要的全国会议,主要任务是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精神,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进行专项部署。

下面,我重点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就贯彻落实讲几点意见。

一、中央领导同志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重要批示和部署去年7月27日,胡锦涛总书记就治理商业贿赂作出重要批示,指出:“坚决治理商业贿赂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是反对腐败的重要内容。

要借鉴国外的有益做法,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惩治腐败行为。

全国消协工作人员佩戴315胸章活动在京举行

全国消协工作人员佩戴315胸章活动在京举行

3月1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北京隆重举行了“全国消协工作人员佩戴3.15会徽胸章活动仪式”。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杨树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局长母建华,中国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董京生、武高汉,星星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韩炳松等领导参加仪式并为“第二届全国十佳受理投诉工作者”佩戴徽章。

杨树德副局长在讲话中首先对“第二届全国十佳受理投诉工作者”和所有辛勤工作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第一线同志们的亲切问候!并要求各级消协组织进一步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不断规范、创新、发展,努力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佩戴徽章仪式由中国消费者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滕佳材主持。

开展“全国消协工作人员佩戴3?15会徽胸章活动”既是今年3?15的一项重要活动,也是消协组织树立良好形象、加强自身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全国县级以上消协也正在结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纪念活动,陆续组织消协工作人员佩戴3?15会徽胸章活动。

3?15会徽胸章将成为今后消协人员的工作标志。

全国消协人员佩戴徽章上岗,主动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就是要让各级消协组织和每一位工作人员时刻牢记消协组织的神圣职责,睁大眼睛关注消费信息,监督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用真情和爱心帮助消费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水平;时刻牢记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是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有着辉煌前途的朝阳事业,增强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提高全国消协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和影响力;时刻牢记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加强消费维权的资源整合,密切与广大消费者的联系和与社会各方面的团结协作,共同托起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事业的明天。

本次活动得到了星星集团有限公司的大力支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2.07.04•【文号】•【施行日期】1992.07.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精神,我局对治理整顿期间(1988年10月至1991年12月)发布的2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

同时,为了给各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对治理整顿之前(1979年1月至1988年9月)我局发布的103件规范性文件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56件;准备修改的文件25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22件。

现内部予以公布。

准备修改的文件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之前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1988年10月——1991年12月)一、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0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1991.5.14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1991.5.30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1991.8.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1989.7.28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1989.10.26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15号1990.1.31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91号1990.4.7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100号1990.4.16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394号1990.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412号1990.12.25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417号1990.12.29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17号1991.4.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5.7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1991.6.25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235号1991.7.10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17号1991.9.18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1991.9.28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1991.10.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49号1990.10.25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50号1990.10.2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74号1990.11.19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3.13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1991.6.10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1991.10.17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86号1989.5.4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1989.12.8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1991.6.1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的通知(秘密)工商检字[1991]第212号1991.7.2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1991.9.24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1991.10.28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解释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116号1989.6.23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彩色监示器、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是否应办理“准运证”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297号1989.10.26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1990]78号1990.3.29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工商[1990]108号1990.4.25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37号1990.8.1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90号1990.9.15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84号1990.9.29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66号1990.11.12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85号1990.11.2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414号1991.1.3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418号1991.1.3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9号1991.2.1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50号1991.3.16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77号1991.3.18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要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1991.5.24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1991.5.24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1991.6.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1991.6.21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1991.7.2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1991.7.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1991.7.2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1991.9.12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1991.10.29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1991.10.31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1991.11.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1991.12.7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11.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6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工商企字[1989]第2号1989.2.1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32号1989.2.11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87号1989.5.5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256号1989.8.29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1990]2号1990.1.6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22号1990.2.6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工商[1990]30号1990.2.10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6号1990.3.3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9号1990.3.12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80号1990.3.29080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152号1990.6.6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6.6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163号1990.6.8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1990.7.20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74号1990.8.2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批撤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1990]296号1990.9.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343号1990.10.12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331号1990.10.1608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0.11.20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399号1990.12.14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1991.1.709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营业执照印制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71号1991.3.1909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登记管理中与企业名称有关的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81号1991.3.2509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中央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所属公司重新登记注册和换发营业执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116号1991.4.509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后保留的军办公司名称的意见工商企字[1991]第275号1991.8.809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1]第309号1991.9.609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法律时效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66号1990.3.2009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桂工商函[1990]2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51号1990.10.2709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港商承包经营国内企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425号1991.1.309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成工商案[90]字第296号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号1991.1.1110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加工”经营方式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4号1991.3.301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终止隶属关系的法律关系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05号1991.3.301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执行《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20号1991.4.121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县级工商局在乡镇设立的工商组是否具有一次性经营批准权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41号1991.5.111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筹建登记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176号1991.6.51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建立企事业和社团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259号1991.7.251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在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所辖区域内实行朝、汉两种文字〈营业执照〉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11号1991.9.71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收取查阅登记资料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企字[1991]第336号1991.10.41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做好农村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管理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88]第239号1988.10.11109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1989.1.161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工商[1990]334号1990.10.29111私营企业登记程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号1991.7.201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私营企业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274号1991.8.21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私营企业年检若干问题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51号1991.10.211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卖淫嫖娼等违法经营活动的通知工商个字[1991]第387号1991.11.201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处理无照经营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89]第318号1989.11.151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192号1990.7.231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39号1990.8.31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批复工商[1990]267号1990.8.241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农村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管理和收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80号1990.9.81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新工商明发[1991]3号文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7号1991.2.111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关于收取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中如何理解“收益额”含义问题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94号1991.3.251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部门要求对从事商业、饮食业、服务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进行直接的资格审查和具体审批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个字[1991]第357号1991.10.261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中“先执行后申请复议”制度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424号1991.12.27124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号1990.1.51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的意见工商[1990]133号1990.5.241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收取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的通知工商[1990]250号1990.8.9127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号1990.8.201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商品交易秩序严格结算纪律的通知》的通知工商同字[1991]第271号1991.8.31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企业之间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缴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187号1990.7.91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和执行问题的复函工商同函字[1991]7号1991.1.141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无效经济合同案件采取保全措施问题的复函工商同字[1991]第364号1991.10.311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对举办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的单位登记收费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1988]第320号1988.12.301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登记费收支等问题的通知工商办字[1989]第43号1989.2.231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南朝鲜企业在我国刊播广告进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98号1989.4.241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禁刊播有关性生活产品广告的通知工商广字[1989]第284号1989.10.131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新闻出版署关于报社、期刊社和出版社刊登、经营广告的几项规定工商[1990]68号1990.3.151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温州市试行广告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40号1990.5.301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审计署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广告业专用发票”制度的通知工商[1990]318号1990.10.121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行《广告业务员证》制度的规定工商[1990]226号1990.10.191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发布“视保屏”广告的通知工商[1990]395号1990.12.131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收取《广告业务员证》费用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135号1991.5.61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经营违法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广字[1991]第337号1991.10.41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制广告经营许可证行为处罚问题的规定工商广字[1991]第388号1991.11.211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的法规适用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89]第345号1989.12.41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新闻出版单位所属记者站、办事处非法经营广告业务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82号1990.3.311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查处企业超越经营范围邮寄印刷品广告适用法规问题的答复工商[1990]208号1990.7.231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条款如何理解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3号1991.2.111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广告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办法的请示》的批复工商广字[1991]第268号1991.8.21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告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适用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广字[1991]第368号1991.11.31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广告客户出具非法或虚假证明的法律责任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广字[1991]第383号1991.11.161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继续开展整顿酒类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52号1989.3.21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体办法工商标字[1989]第276号1989.9.221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HE字样的通知工商标字[1989]第296号1989.10.261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改商标注册申请书式的通知工商[1990]53号1990.3.101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直接收缴商标规费的通知工商[1990]137号1990.5.111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大力加强企业商标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128号1990.5.181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我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进行登记管理的通知工商[1990]129号1990.5.181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试点建立商标事务所,推行商标代理制的通知工商[1990]132号1990.5.221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问题的意见工商[1990]165号1990.6.131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保护国际风筝联合会会标的通知工商[1990]203号1990.7.231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制止侵犯“三九胃泰”、“前列康”、“青春宝”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通知工商[1990]231号1990.7.27162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2号1990.8.81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59号1990.8.1416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禁止擅自持他人商标在国外注册的通知工商[1990]376号1990.11.191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重申工贸双方注册同一商标使用原则的通知工商[1990]422号1990.12.2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12•【文号】工商明电[2001]10号•【施行日期】2001.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部署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明电〔200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结束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党组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就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行了认真的研究,并结合本部门实际,确定了整顿重点,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

为了更好地指导和推动全系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迅速行动,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工作到位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贯彻江泽民总书记、朱镕基总理、李岚清副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的要求,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作为今年各项工作的重中之重,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下大力气解决当前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全面落实各项整顿措施,以高昂的斗志全力投入到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去,务求初战必胜。

(一)各地要加强对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领导机构,进一步落实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从严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组织领导到位。

(二)要按照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确定的整顿重点,结合实际,找准、抓住当地市场经济秩序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突出整顿的重点内容和今年要抓好的重点工作,增强整顿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坚持时间进度服从整顿效果和标本兼治的原则,统筹规划时间进度、整顿工作的措施、查处工作的组织、检查验收标准等各项工作,确保整顿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并能够保持长期效果。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8.02.18•【文号】•【施行日期】1998.02.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的意见(1998年2月18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司(局、室)、直属事业单位: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相继召开。

这两个会议是党中央国务院召开的进一步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要会议。

“两会”分别对各级党委、政府和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所属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继续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了使“两会”精神和所提出的要求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切实得到贯彻落实,取得新的进展和成效,现结合全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一、用党的十五大精神统一思想,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十分重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把它作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摆到重要位置,结合实际狠抓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一年来又有了新的进展,取得了新的阶段性成果。

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反腐败各项工作的成果还不够巩固,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形势依然很严峻。

党的十五大报告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阐述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意义,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深刻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要按照十五大确定的关于反腐败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领导体制和工作格局,紧密结合实际把中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六次反腐败工作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切实落到实处,抓出新的成效。

首先,要认真传达、学习贯彻“两会”精神和江泽民、李鹏同志的重要讲话以及尉健行同志的报告,深刻领会精神实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2007.06.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25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根据当前传销活动出现的此消彼长,并向西部、学校、农村蔓延的新情况,为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为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创造良好和谐的社会环境和治安环境,按照国务院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公安部决定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安机关自2007年7月16日至8月 15日,用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一、行动重点(一)坚决取缔各种传销活动,扭转传销活动此起彼伏、屡禁不止的局面。

重点查处跨地域、涉及人员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传销组织,以及传销引发的恶性刑事案件和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严厉惩处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限制人身自由的“拉人头”式传销;严厉打击阻碍、暴力抗拒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活动的行为。

(二)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地区要加大清理整治力度,做好对受骗参与传销人员的教育遣返工作。

传销人员流出相对集中的地区要严防传销活动渗入蔓延,防止人员被骗往异地从事传销活动。

(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剖析传销的特点和表现,揭露传销的手段和社会危害性,要大力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组织传销是违法的,参与传销以及为传销提供便利条件也是违法的。

要以典型案例和事实进行警示教育,提高广大群众尤其是在校学生、农民、少数民族群众防范传销、抵制传销的认识和能力。

二、行动安排(一)部署排查阶段。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2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2006)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3.03•【文号】工商办字[2006]40号•【施行日期】2006.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局各司(厅、局、室)、直属单位:2006年2月27日至28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会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了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了 2006年的任务。

现将王众孚同志的工作报告、石见元同志的讲话和刘玉亭同志在会议结束时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六年三月三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6年2月27日)王众孚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总结 2005年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部署2006年的任务。

下面,我根据总局党组的研究讲几点意见。

一、2005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基本情况2005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认真贯彻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年初全系统党风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开展先进性教育、大力推进惩防体系建设和深入进行队伍教育整顿为重点,积极进取,锐意开拓,全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新的成效,呈现出良好发展态势。

借此机会,我代表总局党组向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问候和感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日期】2011.06.27•【文号】工商直字[2011]138号•【施行日期】2011.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直字〔2011〕13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厅(局)、通信管理局、网宣(网管)办、人民银行、银监局:近年来,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突出,损害人民群众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国务院领导对此高度重视。

为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为建党90周年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至12月,在全国组织开展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专项行动。

一、指导思想围绕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工商、公安机关打击传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有关要求,以“净化网络、打击头目、摧毁组织、教育群众”为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工商、公安、通信、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的职能作用,严厉打击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二、行动目标查处侦破一批网络传销违法犯罪大要案件,严惩网络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净化网络环境,提高群众抵制和防范传销能力,遏制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建立打击和防范网络传销违法犯罪活动长效机制。

三、工作步骤专项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动员部署阶段(从即日起至7月中旬),各地对专项行动进行动员部署,成立协调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9.13•【文号】工商直字[2007]196号•【施行日期】2007.09.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讲话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总结交流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经验,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9月4日至5日,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部分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

现将钟攸平副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深入扎实做好打击传销的各项工作。

二00七年九月十三日在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2007年9月5日)钟攸平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结束之际,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国工商系统部分省市打击传销工作座谈会,目的是总结这次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经验,进一步研究分析当前传销活动的新特点、新动向,交流工作经验,安排下一步工作,防止传销反弹。

昨天同志们介绍了本地区、本单位前一阶段打击传销的工作情况,提出了工作意见,讲得都很好。

这次会议是一次大学习、大交流的会议,是一次推进工作的会议,大家在发言当中进行了深入分析,也介绍了很多很好的经验。

同志们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大家非常辛苦。

在这里我代表总局向你们,并通过你们向工作在打击传销第一线的同志们表示问候!下面,我讲几点意见:一、今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打击传销工作情况今年以来,各地工商机关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部门密切配合,根据《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的部署,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共同努力下,打击传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5.21•【文号】工商直字[2008]107号•【施行日期】2008.05.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的通知(工商直字[2008]1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大力推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5月13-14日,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公安部在上海召开了打击传销工作会议。

现将钟攸平副局长在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一日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构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推动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深入开展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工作会议上的讲话(2008年5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这次打击传销工作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近期关于打击传销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分析形势,安排部署下一步工作,大力推进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切实维护市场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

国家工商总局党组高度重视这次会议,党组书记、局长周伯华同志专门听取了汇报,对会议的召开提出了要求,寄予了厚望。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全面贯彻国务院工作部署,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7年以来,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在国家工商总局党组和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机关密切协作,坚持打防结合、综合治理、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方针,依法严厉打击传销,严格规范直销,各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0•【文号】工商办字[2005]第167号•【施行日期】2005.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的通知(工商办字[2005]第1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管理局:现将总局党组成员、驻总局纪检组组长、总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副组长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五年十一月十日在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座谈会上的讲话(石见元2005年11月4日)为交流、推动各省(区、市)工商系统贯彻落实中央颁发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经国家工商总局党组批准,总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分两片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座谈会。

各省(区、市)工商局分别介绍了按照地方党委、政府、总局党组的要求落实《实施纲要》的做法、体会和进展情况,同时也介绍了近年来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基本经验,互相借鉴、启发。

大家一致认为,会议很有必要,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必将进一步推动全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的工作。

希望大家回去后及时汇报此次会议精神,抓紧抓好贯彻落实。

下面,我受总局领导小组委托,就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实施纲要》工作,讲两点意见:一、全国工商系统贯彻落实惩防体系《实施纲要》稳步推进,开局良好(一)总局党组和全国各级工商机关党组织高度重视今年年初,中央《实施纲要》及任务分解方案下发以后,总局党组十分重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学习讨论,并迅速成立总局贯彻落实《实施纲要》领导小组,由众孚同志任组长,总局党组全体成员及总局领导为成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4.13•【文号】工商公字[2007]88号•【施行日期】2007.04.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的通知(工商公字[2007]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00七年四月十三日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上的讲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副局长钟攸平(2007年3月29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要求和总局工作安排,今天在这里举办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培训班,目的是总结和交流经验,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以提高我们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思想水平和工作水平。

我们还要对下一步工作进行研究部署。

六省市代表将在会上进行经验交流。

2006年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以来,按照国务院和总局统一部署,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开展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

2006年全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3500余件,取缔传销窝点2.99万个,清查遣散传销人员60余万人次,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案件422起、 2111人。

一年多来,总局组织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深入开展打击传销专项整治,严厉查处传销大要案件。

总局去年5月,召开了全国工商系统打击传销规范直销工作会议,印发了打击传销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09)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31•【文号】工商办字[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文件的通知(工商办字[2009]1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7月9日至10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在甘肃兰州召开。

会议总结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交流了经验,部署安排了下半年重点落实的工作任务,部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领导干部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现将周伯华局长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在部分省(区、市)工商局局长述职述廉汇报会上的讲话,付双建、刘凡、王东峰、钟攸平、石见元同志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贯彻落实情况,请及时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

二00九年七月三十一日认真履行职责全力抓好落实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不断作出新贡献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上的讲话(2009年7月10日)周伯华这次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座谈会的主要任务是,回顾总结上半年的工作,安排部署下半年的任务。

两天来,各省区市工商局的负责同志交流了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工作打算,8位同志进行了述职述廉汇报。

刚才总局各位局领导发表了很好的意见,对今后的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希望同志们认真抓好落实。

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会议开得圆满成功。

下面,我就上半年的工作情况和下半年的重点任务,讲几点意见。

一、迎接新的挑战,经受新的考验,上半年各项工作取得显著成绩今年上半年,是我国改革发展进程中极不平凡、充满挑战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面临严峻形势,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遇到新的考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工商明电[2000]8号【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2000.04.03【实施日期】2000.04.0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集中开展“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的通知(工商明电〔200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整顿市场秩序的重要决定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针对当前假冒伪劣行为屡禁不止、非法传销活动有所抬头、少数企业违法违规生产经营问题突出,以及一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不严、监管不力、作风不正等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从4月份开始,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系统开展一次“整顿市场秩序,整顿队伍作风”(简称“两整顿”)的行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开展“两整顿”的目的和意义“两整顿”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落实朱镕基总理关于从严治政、全面加强管理的要求,结合工商行政管理实际,为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促进队伍作风转变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是全面推进监管执法职能到位的需要;是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工商行政管理队伍的需要,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履行职能,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两整顿”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整顿市场秩序与整顿队伍作风结合起来,把集中整顿与长效整改统一起来,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通过强化管理促进执法到位;通过从严治政促进作风转变,以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更好地担负起党中央、国务院赋予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能,为国有企业改革、产业结构调整、拉动内需、西部大开发等重大举措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杨树德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杨树德

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杨树德
佚名
【期刊名称】《商品储运与养护》
【年(卷),期】2006(28)4
【摘要】难得邀请到各位聚到一起研究问题,仓储协会这个选题选得好。

仓储工作近年来有些弱化,现在要加强,我非常赞成。

一是因为仓储工作在整个商品流通过程中是很重要的,过去讲“购销调存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商品储存。

过去,储运公司的保管员是干部,没有其它公司有这样的待遇。

为什么?因为保管员确实是重要。

在省里当厅长的时候,连续十来年,每年春节三十晚上必定在储运公司和保管员在一块儿包饺子吃饭。

所以我说这个题目、这个工作,很重要。

现在讲物流,仓储工作更不能弱化,应该加强,加强就是整个国家的节约,就是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总页数】1页(P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03.9
【相关文献】
1.追溯制度为食品质量保驾护航——专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中国检验检疫学会会长魏传忠 [J], 陈之秀
2.“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凡说:中国广告和谐诚信促发展 [J], 刘凡
3.增加林业碳汇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副局长李育材 [J], 铁铮
4.增加林业碳汇是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途径——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林业局原副局长李育材 [J], 铁铮; 耿国彪(摄)
5.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质检总局原副局长、中国品牌促进会理事长刘平均:营销知名品牌,打造电子商务平台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10•【文号】工商直字[2007]139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讲话的通知(工商直字[2007]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指示,按照国务院打击传销专题会议的部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为期1个月的打击传销集中行动。

7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召开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具体部署。

现将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附:钟攸平副局长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二00七年七月十日附:在全国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公安部、全国整规办在这里召开会议,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动员部署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进一步严厉打击传销违法犯罪。

刚才,高峰同志宣读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安部关于在全国开展打击传销集中行动的通知》,姜增伟同志代表全国整规办、XXX同志代表公安部做了重要讲话。

下面,我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一步做好打击传销工作和开展集中行动,讲几点意见:一、深刻认识当前打击传销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2006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与公安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了打击传销专项行动。

2006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共查处传销案件3500多件,教育遣返受骗群众 60.64万人次。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筑龙网

《国家工商总局杨树德副局长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国家工商总局杨树德副局长在全国整顿
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
的讲话
(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同志们: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迅猛,对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发挥了 积极促进作用。但是,我们也应看到,由于法律法规不够健全,相应的监督管理又 没有跟上,房地产市场发展过程中经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还比较突出,主要表现在 违规开发、广告虚假、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物业管理乱收费用、中介机构欺诈等 方面,广大消费者反映非常强烈。对此,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切实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Leabharlann 第2页@@ 筑龙网

《国家工商总局杨树德副局长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管理总局《关于查处利用合同进行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 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积极处理房地产消费纠纷 到目前为止,全国地级以上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普遍建立了“12315”消费者申 诉举报指挥中心;60%以上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建立了 “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和申诉举报站,一个覆盖城乡、申诉方便、受理及时、 处理快速的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基本形成。各地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 报网络的作用,认真受理消费者房地产方面的申诉,积极调解房地产消费纠纷,坚 决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要加强申诉举报处理信息的分析研究,及时掌握 房地产经营中的动态情况及问题,采取相应的对策和行动。同时,进一步完善与相 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维权协作网络、执法责任制和社会监督网络,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切实维护购房、住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经营企业的信用公示制度 加强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要充分利用市场监管执法中掌握的企业信用情况,全面实施市场经营主体 违法行为公示制度,对日常监管工作中查处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在适当的场所或 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布,以惩戒违法者,警示其他经营者。在已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的地方,要建立市场经营主体不良行为和良好行为记录管理系统。将有严重违法行 为的房地产经营企业锁入“不良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在锁定期限内限制其相关行 为,并在网上公示,向社会发出警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将房地产经营信誉良 好的企业,输入“良好行为记录系统”,向社会公布,积极促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六、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整顿和规范工作 在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中,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紧密依靠 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既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又要与建设、计划、国土 资源等部门相互支持,密切合作,加强协调,形成合力。要积极主动地配合房地产 市场主管部门制订规范房地产市场的法规,完善市场监管措施。对查处跨地区的违 法活动,要采取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严厉打击房地 产市场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本次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和国务院办公厅的通知 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安排,突出工作重点,全面抓 好落实,保证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收到实效,为促进我国房地产市 场的健康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1页
@
@ 筑龙网

《国家工商总局杨树德副局长在全国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的要求和这次电视电 话会议精神,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 合房地产管理等有关部门,把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为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各地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从广告监督管理、合同行政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 面加强了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力度,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章案件。2000 年共查处房地产 违法广告案件 1150 件,2001 年查处 1576 件,分别占当年查处违法广告案件总数的 1.72%和 1.99%。2002 年查处建设工程承包违法合同案件 3433 件,2001 年查处 3362 件,涉案金额分别为 28 亿元和 40 亿元。同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通过“12315” 消费者申诉举报服务网络处理了大量房地产方面的消费者申诉,2000 年共受理商品 房买卖、房屋中介服务和物业管理方面的申诉 12571 件,2001 年共受理 17068 件, 解决率均在 90%以上。
一、坚持法定条件,严格把好房地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准入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 经营管理条例》和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中介 服务机构的审核登记,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 注册。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或虽有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严肃查 处。要加强对企业的年检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严厉打击抽逃出资、虚假出资行为。 凡年检被列为 B 级企业的,不得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增加经营范围,不得对外投 资;对不予通过年检的企业,要依法处理,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强化房地产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 各地要进一步强化对房地产广告的管理,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部 今年三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广告管理的通知》要求,在年内集中 力量组织对房地产广告特别是房地产网络广告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清查。对尚不具 备销售条件而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和含有虚假、夸大宣传内容的房地产广告等实施重 点监测。同时要重点查处下列违法违规广告行为:①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手续而擅自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广告;②未办理房地产项目建设有关手续, 或手续不全的广告;③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权属有争议以及政府限制销售等不具 备销售条件的广告;④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广告;⑤向购房者的承诺与实际 情况不符或根本无法兑现的各种价格优惠、服务标准、环境和配套设施、物业管理 等内容的违法违规广告。对上述违法违规广告行为,都要依据《广告法》、《房地 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规范商品房买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违法案件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房地产合同的行政监管,严格规范商品房买卖 行为,减少和防止商品房买卖争议的发生。积极引导督促房地产经营企业自觉使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监督、指导房地产经营企业按照约定的期限、面积 和质量履行合同,按规定向住房消费者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 书》,并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对于房地产经营企业制订的 不利于消费者的格式合同,要责令限期改正,以确保商品房销售合同的公平合理, 杜绝侵害住房消费者权益的免责条款或格式合同条款。对于少数违法经营者利用合 同对消费者进行欺诈,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
这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工作是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 内容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国家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职能部门, 承担着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审核登记,依法监督市场经营行为,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 案件,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职责。各级工商行政管 理机关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3页
@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