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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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右玉2X300MW煤矸石电厂机组工程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实施措施

北京国电德胜监理有限公司

山西右玉项目监理部

2009年11月8日

山西右玉2X300MW煤矸石电厂机组工程

关于贯彻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

实施措施

前言

2001年1月,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加强工程管理作出了一系列明确规定:为了贯彻落实《条例》,建设部在修订原2000年颁布的强制性条文内容的基础上,于2006年5月8日发布了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9月1日起实行。

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的内容,是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到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凡是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也是政府对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建设部2000年8月第81号文部令发布《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其中明确规定了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而有关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是否掌握强制性标准,工程项目的规划、勘测、设计、施工验收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以及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等,

是监督检查中相当重要的检查内容。

山西右玉2X300MW煤矸石电厂机组工程是国家重点大型火电能源建设工程,为实现机组达标投产和建设目标,确保工程质量,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此;针对现场具体情况,制定本期工程实施强制性条文的工作计划和具体要求。

一、实施计划

1、凡在本期工程中所有承担项目的设计、施工、承包、监理、建设单位等,在明确执行有关标准、规范的同时,必须首先保证强制性条文的严格执行。

2、强制性条文不是全面编制的一本新的规范,而是直接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摘录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章、节、条、款的内容,按照工程分类、内容联系和逻辑关系,排列汇总,在摘录的过程中,原则上保持了条、款、项的完整。因此,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使用。所摘录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3、2006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电力工程部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具体技术内容解释和发行。因此;现场业主、监理、设计、施工等各参建单位,必须统一认识、统一标准,落实到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凡是没有按照强制性条文执行的工程项目,监理在验收时有权拒绝并责令整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均为不合格品。

二、关于执行《强制性条文》管理的主要内容:

2.1 各单位由项目经理和总工程师在2009年12月30日前,必须组织有关工程各主要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和安全、质量等专业管理人员学习有关强制性条文的具体规定,并作好学习纪录。

2.2 业主工程部专业人员、监理人员、承包项目部专业人员应首先掌握强制性条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按照所监督管理的专业,对照检查已完工程与强制性条文是否相符,对有问题的工程项目必需限期整改,并做好整改纪录。

2.3 今后所有新开工的项目,施工单位在编制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措施和作业指导书,必须突出明确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要求,并提出相应的保证措施,监理工程师在审批以上方案、措施时,要特别侧重审查强制性条文的实施部分。

2.4 所有专业施工图纸会审时,主持人首先要明确本专业有关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对照相应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对有疑义的设计或有违背强制性条文的设计,要求必须更改,并作出纪要通知设计单位修正,不作修改的施工图现场不得施工。

2.5 监理、业主和承包单位专业人员,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验收时,必须严格检查强制性条文是否落实,对有违背强制性条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行验收。

2.6 在施工过程中,任何人员均不得自行违背或修改强制性条文的规定和要求,对不认真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以警告和经济惩罚。

2.7 每个月在质量专业会议上,监理单位要会同业主和承包单位共

同核查强制性条文的贯彻和落实情况,并由监理整理出检查核实纪录通报有关单位,对不执行强制性条文的单位,采取通报批评和经济惩罚的处理。

三、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的具体要求:

3.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一个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由统一的标准和相关的专业验收规范共同完成的,其具体的落实措施是;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等的验收记录表格规定和要求,实施验收。

3.2 工程施工应按照勘测、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按图施工是施工的常规,但为了确保设计符合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因此;施工图现场交底和施工图会审是非常必要的,不经图纸会审不得施工是我们现场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施工过程中,会有时发生和发现必要的设计变更、变更设计和材料代用等情况,因此;必须按照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和相关手续履行,并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并有相关记录存档。

3.3 参加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有规定的资格;

为了保证工程验收质量,验收规范的实施必须由掌握验收规范的人员来执行,因此;规定验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的专业质量检查员、项目的施工技术人员。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勘测设计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分包单位、总

承包单位的项目经理。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应为建设单位的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分包和承包单位的负责人。

3.4工程质量的验收必须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以上规定、主要是体现三个含义:

(1)进行施工质量自检,是突出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的负责。

(2)监理工程师和总监进行质量验收,是按照国家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进行的责任,并对验收后的工程质量负责。

(3)验收后的工程项目,必须同时由施工单位及时填写验收资料记录,并经验收人员签字认可。

3.5隐蔽工程项目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事先通知有关单位(承包、监理、设计、建设单位),必需在以上单位专业人员到场认可的情况下才可以进行,并由施工单位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快、试件以及有关的材料,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为了加强工程结构安全的监督管理,保证施工质量的检验科学

性和准确性,按照有关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制度,见证取样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

(1)见证人员应该是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员担任。

(2)见证和取样人员应对见证的试样具有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见证取样应表明工程名称、取样日期、样品名称、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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