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内部管理办法模版一、总则为规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内部管理,确保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规范,制定本办法。
二、业务概述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投资者将自身持有的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作为质押物,在协定的期限内,以约定的价格回购该债券的交易。
该业务需经过公司业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办理。
三、业务流程1. 报价:投资者向公司业务部门提交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报价申请。
2. 审核:公司业务部门对报价申请进行初步审核,符合要求的将进入下一步审核。
3. 执行:公司业务部门依照协议约定,在规定时间内执行交易,将回购款项支付给投资人。
4. 结算:公司业务部门按约定完成账务结算,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服务。
四、交易规则1. 报价条件:投资者必须持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报价。
2. 报价方式:投资者通过公司业务部门提供的报价系统提交报价申请,需严格遵照要求填写交易信息。
3. 报价期限: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报价,逾期将无法进行交易。
4. 回购价格:回购价格应以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约定的利率计算得出。
5. 回购期限:回购期限应根据投资者需求和市场情况,经协商后约定。
6. 违约处理:如一方未能按约定履行义务而导致交易失败,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风险控制1. 交易风险:公司业务部门必须对交易风险进行评估,并建立完善的交易风险控制制度。
2. 操作风险:公司业务部门需建立行之有效的操作监管制度,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
3. 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对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并制定相应的交易策略。
4. 操作风险:交易双方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交易风险可控。
六、业务管理1.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投资者管理系统,对投资者身份及资质等信息进行核实,确保交易安全。
2. 业务部门应对交易过程中所涉及的资金进行监控,避免资金风险的发生。
3. 业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业务管理,提高执行效率。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模版

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结算业务,防范结算风险,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中国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符合条件的客户(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资金融入方是指具有股票质押融资需求且符合公司所制定资质审查标准的已在公司开户的客户。
融出方包含公司自有资金、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
第四条公司根据与融入方签署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的约定,按照《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规定的格式向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申报,由交易系统予以确认,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的清算结果为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提供证券冻结和资金划付服务。
第五条清算部对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结算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账户管理第六条公司或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客户(证券公司清算模式)作为融出方时,用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资金交收的备付金账户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客户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非担保资金交收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和自有资金交收账户(以下如没有特指,均简称为“客户资金交收账户”、“自有资金交收账户”)。
上述资金交收账户由清算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融出方为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托管机构清算模式),资金交收账户由托管人统一管理。
第八条融入方账户包括客户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管理操作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确保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行为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公司权益人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交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会员业务指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具体明确了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规则,包括股票质押回购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的管理,是公司整体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管理组织体系及职责分工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及其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整体风险战略、确定风险偏好并设立风险应对政策,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整体风险进行监督与指导,确保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经营活动中的风险控制实施有效管理。
第四条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的授权,根据市场状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整体风险进行管理,全面负责此业务经营管理中的风险控制与防范工作。
第五条分支机构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一道防线,需审核客户资质、评估客户交易额度、确定客户质押标的证券和质押率等,对对接产品设计要素进行风险评估、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并对其实施有效监控和预警机制,建立风险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业务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
在风险事件的处置过程中,业务承揽部门是风险事件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合规法务部与风险管理部是风险与责任的第二道防线。
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附件债券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回购业务的操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业务流程,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按照交易方向的不同,债券回购可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
本行融入资金、卖(质)出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正回购交易;本行融出资金、买(质)入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为逆回购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债券回购交易对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可办理债券交易的金融机构;本办法所指债券、回购、正回购方、逆回购方均按《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规则》的定义执行。
第三条按照回购交易方式分为质押式回购和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是指资金融入方(正回购方)在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出质给资金融出方(逆回购方)融入资金的同时,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由正回购方按约定回购利率计算的资金额向逆回购方返还资金,同时解押出质债券或同业存单的融资行为;买断式回购是指债券或同业存单持有人(正回购方)将债券或同业存单卖给购买方(逆回购方)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将来某一日期(回购到期日),正回购方再以约定的价格从逆回购方买回相等数量的同品种债券或同业存单的交易行为。
第四条本行应按照审慎展业原则,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监管部门制定的流动性、杠杆率等风险监管指标要求,遵循全行同业业务风险策略并合理控制债券交易杠杆比率。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机构业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拟定回购业务管理制度办法;(二)组织实施债券回购业务运作;(三)落实实施债券回购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根据全行的资产负债管理及流动性管理需要对全行投资计划提出建议;(二)负责制定债券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
第七条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将回购业务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二)组织实施与债券回购有关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识别、评估、预警;第八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债券回购业务的后台结算和资金清算。
64、《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公司开展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交易行为,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办法、业务指南及相关事项通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将符合要求的自有资产作为质押物,以质押物折算后的标准券数量所对应金额作为融资的额度,通过报价方式向证券公司符合条件的客户融入资金,同时约定证券公司在回购到期时向客户返还融入资金、支付相应收益的交易。
第三条回购期限最短为1天,最长为365天。
回购到期日证券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额返还其融入资金,支付相应的收益。
第四条质押物标准为:1.现金;2.符合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相关规定的债券(信用类债信用级别应当为AA级以上);3.基金专户份额;4.交易所和中国结算公司认可的其他证券。
其中,以基金专户份额作为质押物的,基金专户的投资范围可以包括:(1)现金类品种,包括现金、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基金。
(2)利率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国债、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央票。
(3)信用类债券,包括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信用级别为AA级及以上的企业债、公司债、可分离债、金融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融。
第二章部门职责及岗位职责第五条各部门职责如下:(一)投资部负责在授权范围内制定制度、交易方案、交易操作、成交回馈和每月取得对账单,确保业务合规、客户合规;落实专人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杜绝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督促业务部门的问题整改。
(三)财务部负责银行资金转入证券账户、证券账户资金转出、账户对账及会计核算工作。
(四)稽核部负责对业务完成后的资料、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投资部各岗位职责如下:(一)前台交易员岗:负责在证券公司官网/手机APP 进行要素确定、业务审批及操作、取得回单、资料归档等工作。
xx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

附件xx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为促进债券市场发展,规范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xx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以及xx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以下简称“协议回购”)是指回购双方自主协商约定,由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正回购方”)将债券出质给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逆回购方”)融入资金,并在未来返还资金和支付回购利息,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登记的交易。
协议回购实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
投资者应当根据《暂行办法》、本指引规定的条件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协议回购,并自行承担风险。
直接拥有或租用本所交易单元的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直接参与协议回购,其他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参与协议回购。
投资者参与协议回购前,应当签署《xx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协议回购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并报送本所备案。
签署方为证券公司经纪客户的,由所在证券公司留存备查。
回购双方可以就协议回购相关事宜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本所、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规定,并且不得与主协议和回购双方申报的交易要素相冲突。
补充协议的内容由回购双方自行遵照执行。
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进行协议回购申报,应当确认投资者已经签署主协议、风险揭示书及其他必要文件,并根据投资者的真实委托提交申报。
证券公司未经委托虚假申报,或者存在伪造、篡改委托内容等未按客户指令进行申报和结算等情形的,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证券公司通过本所相关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的协议回购申报,视为已取得投资者的委托,本所不对委托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协议回购由回购双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申报,并经交易系统确认后成交。
证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的健康发展,引导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等监管部门规章以及《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特制定《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对参加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开展的基础知识教育、政策法规宣传、市场风险揭示、资质审查、投资者依法维权引导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下属营业部。
第四条公司经管委业务管理部为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除负责《本细则》的制定、上报审批、培训管理、执行跟踪、后续修订等工作外,还负责拟定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投资者教育工作的总体方案,就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形式、时间、内容、预算情况做出整体安排。
第二章投资者资质审查第五条公司对参加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资质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
第六条参加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客户应满足如下条件:1、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格投资者。
2、完成风险承受能力测评,且最新评测结果为中低风险及以上等级(包括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等风险、高风险等级)。
3、开立上海证券账户且指定交易在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签署《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风险揭示书》”)和《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以下简称“《客户协议》”)。
第七条公司对上述符合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将客户有关资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报备,获得上交所报备通过的客户,可以参与公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业务;对不符合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的客户,公司将拒绝客户申请,并告知审核结果。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隔离墙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提高部门的内部控制水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中所指的“隔离墙机制”是指在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各业务部门之间设立的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风险隔离机制,从而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相关业务在机构、人员、资金、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隔离,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有效风险防范。
第三条隔离墙执行过程实施强制留痕要求,各相关部门以书面或电子方式记录流程。
第四条建立、健全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部控制办法,通过部门设置、人员管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隔离措施,实现股票质押回购与自营、客户资产管理、投资银行、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的有效隔离,切实防范利益冲突、风险传递及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
第五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涉及的部门在组织、制度、信息、资金、财务上建立健全隔离墙机制,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相对独立。
第二章物理隔离、岗位隔离、资金隔离和业务隔离第六条公司根据内部制衡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实行严格分层审批机制;明确职权、管理程序和业务流程,使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实现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各部门职责明确,有序高效运行。
第七条分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兼管合规法务部、风险管理部和审计监察部。
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员工不得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具有利益冲突的岗位职责。
第八条从事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在职能、人员、业务上相互独立,独立运作,办公场所物理隔离,严禁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操作。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模版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交易盯市及违约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操作,确保业务运行合规、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包括盯市管理、履约保障、违约处置等。
第三条公司开展股票质押式交易业务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盯市管理第四条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内容包括履约保障比例及合约到期监控。
第五条履约保障比例是指初始交易与对应的补充质押,在扣除部分解除质押后的标的证券及孳息市值与融入方应付金额的比值,计算公式如下:履约保障比例=[初始交易标的证券市值+补充质押证券市值+待购回期间内标的证券产生的一并予以质押的权益-部分解除质押标的证券市值或标的证券孳息]/[初始交易成交金额-已偿还本金+应付未付利息]为更准确反映长期停牌股票的公允价格,对于标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公司按照如下方法对标的证券市值进行估算:(一)暂停交易标的证券属于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沪深300指数同期涨跌幅);(二)暂停交易标的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标的证券估值=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证券数量余额×(1+相应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同期涨跌幅)。
第六条公司针对标的证券类型分别设置履约保障比例下限:(一)标的股票、基金,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50%、130%。
(二)对于标的债券,设置履约保障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下限分别为130%、120%。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客户服务与回访管理实施细则(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的有效落实,进一步加强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的合规性、适当性和规范性,不断提升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础服务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切实保护客户权益,在《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支机构客户基础服务管理规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客户回访实施办法》框架下,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分支机构服务管理第二条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管理的基本原则1.合规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服务工作应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的各项要求。
2.适当性原则为切实保护客户合法权益,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循适当性原则,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3.规范性原则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客户服务工作应遵守《证券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兴业证券文明服务公约》的要求,做到文明服务、微笑服务和亲情服务。
4.服务负责人负责分支机构客户股票质押回购服务管理工作。
根据股票质押回购的实际情况和经验,分支机构应进行必要的组织结构调整和制度保证。
第三条分支机构现场布置及工作要点1.指定人员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落实、联系、汇报、跟踪、反馈工作,制定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风险教育工作进程,组织实施、监督分支机构风险教育工作计划及措施。
2.加强对理财顾问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培训,选拔出合格的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相关业务人员开展业务,并根据市场变化以及制度更新情况进行持续培训。
做好对客户股票质押回购业务的风险揭示工作,把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推介给合适的人,帮助客户掌握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基本知识和树立正确的理财理念。
3.在分支机构“投资者教育园地”栏目新设“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内容,扩大宣传范围与力度,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应根据实际需要和情况的变化及时更新。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盯市管理指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的风险管理,明确股票质押回购的盯市预警、分级管控工作流程与操作标准,有效识别、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隐患,保障客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明确股票质押回购在待购回期间的盯市管理工作的相关内容,包括风险监控人员安排、风险监控内容、风险识别、分级与报告、风险通知与反馈、风险处置措施等内容,该指引是公司股票质押回购及风险管理架构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
第二章风险监控人员安排第三条分支机构及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机构与销售交易事业总部、投资银行事业总部和兴证证券资产管理子公司等业务承揽部门(以下简称“业务承揽部门”)对所辖股票质押回购客户资质及风险隐患进行把控,安排专人对相关交易进行盯市监控及风险预警,并建立相应的风险事件报告机制。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建立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并对这些指标指示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估与监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敏感性分析及压力测试,,并对监控出现的风险事件及时进行风险报告。
第五条分支机构及信用业务管理部建立科学有效的交易盯市风险监控体系,实现多角度盯市,在日常风险监控过程中,分支机构和信用业务管理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监控,两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
在风险监控内容上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在监控方式上,通过不同角度、从不同侧重点,实行并行盯市;对于关键风险点,实行多重盯市。
第六条业务承揽部门要做好股票质押业务最初的风险监控及定期报告工作,并承担主要盯市监控职责,其他部门协作做好监控工作;私人财富管理业务委员会牵头做好分支机构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监控与履保比例监控,及负责分支机构监控报告的汇总工作;风险管理部要做好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监控工作,并定期向公司管理层进行风险汇报。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管理办法(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证券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风险管理指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业务管理原则第二条集体决策、分层授权的原则。
公司应在公司经营层确定的股票质押回购总规模内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集体决策,严格分层审批制,实行业务受理、审批与决策权相互分离的原则。
第三条集中管理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实行总部统一集中管理,总部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
第四条安全性原则。
公司对股票质押回购业务进行全程监控,把风险控制、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公司和客户资产安全放在首位。
第五条隔离墙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业务与有可能形成冲突的证券资产管理(证监会、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证券自营、投资银行等业务在机构、人员、信息、账户等方面相互分离。
第六条内部制衡原则。
公司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前、中、后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各部门职责明确。
第七条稳健性原则。
公司应确保股票质押回购各项业务指标、会计制度、风险监控阀值都严格符合相关规章制度要求,在必要的情况下,公司可在相关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的基础上设定更为严格的指标。
第八条审慎性原则。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展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律管理。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

附件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质押式回购质押券管理规程第一条为明确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的质押券处理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根据上海清算所业务和风险管理规则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质押券”,是指在债券净额清算质押式回购业务中,作为正回购方的清算参与者提供的,用于担保质押式回购到期履约的债券。
第三条上海清算所债券交易净额清算质押式回购业务可接受的合格质押券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中央银行合格抵押品相关条件、且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二)在上海清算所登记托管的债券,且满足以下标准:1.单一证券发行总面额不小于5亿元;2.不含有可赎回或回售、可转股或转债、可提前或分期偿还等含权条款;3.未被上海清算所评定为“高危级”(见本规程第八条)。
(三)上海清算所认可的其他证券。
为确保风险可控,上海清算所在业务开展初期仅接受公开发行流通的债券,后续可视情况扩展到其他债券品种。
第四条上海清算所基于上述标准于每个工作日日终更新合格质押券列表,并于次一工作日生效。
特殊情况下,上海清算所可调整合格质押券列表更新频率。
市场参与者应按照上海清算所最新公布的合格质押券列表,提交合格债券作为质押式回购担保品。
第五条上海清算所对质押券实施逐日盯市,根据最新的估值与折扣率计算质押券价值:质押券价值=Σ证券面额×证券全价估值×折扣率。
债券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中,每笔质押式回购的质押券价值不得低于该笔回购的到期结算金额。
第六条质押券折扣率由上海清算所根据主体评级、历史价格波动和市场流动性等综合计算,并随最新生效的合格质押券列表一同公布和生效。
业务开展初期,合格质押券折扣率如下:(一)主体评级为AAA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85%;(二)主体评级为AA+及AA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80%;(三)主体评级低于AA(不含)的债券,折扣率不超过70%;(四)无主体评级的债券,初始折扣率一般不超过70%。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与间债券质押式回购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金融市场部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行为,防范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提高交易安全性和计划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以下简称债券交易)是指以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主的机构投资者之间以询价方式进行的债券交易行为。
第三条债券交易品种限于金融市场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从事的交易品种,包括现券买卖、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
第四条债券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的原则。
第五条日常监控应遵循人机结合、交易前、中后台全过程监控原则。
第二章债券交易审批第六条本暂行办法所称银行间债券交易包括一级市场投标和二级市场交易。
第七条交易员通过填写委托投标单、分销协议书或者交易指令单提出交易申请,报经金融市场部经理、主管行长、行长三级审批。
其中委托投标单须写明债券名称、投标时间、委托方名称、联系人、联系方式、委托数量、委托价格和附加条款,以及分销数量以实际中标数量为准等免责条款。
分销协议书须写明交易目的、债券名称、分销数量、分销价格、票面利率、交易方式、对手方银行账户等。
债券分销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票面利率、承销商托管帐号、交易对手、交易对手托管账号、分销过户面额、分销金额、分销过户日期、结算方式等。
现券买卖交易指令单须写明交易类型、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和交易要素,包括交易方向、债券名称、债券代码、发行期限、剩余期限、发行日期、起息日、发行量、到期日、担保情况、票面利率、发行价格、付息方式、交易目的、交易对手、对手交易员、交易价格(净价)、前台收益率、交易面额、结算金额、结算方式、结算速度和交易结算时间等。
第八条交易目的分为三类:1、拟近期交易;2、持有意图明确为持有至到期、具备持有至到期的能力;3、可供出售。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规程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结算规程(201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防范业务风险,促进公司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健康、高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沪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结算管理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交易、终止购回交易、客户违约后标的证券处置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结算等。
中国结算对两次交易均采用逐笔全额清算并根据清算结果进行资金、证券划付。
运营中心根据中国结算发送的资金、证券划付等结算数据进行各系统清算。
第三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采取了“两次交易、两次结算”的结算管理模式。
即正常情况下,客户初始交易需要向交易所进行申报,到期日,购回交易也需要向交易所进行申报。
两个交易日、两次交易申报,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沪、深交易所有效成交数据完成和公司之间的清算交收,公司完成与客户之间的清算。
第四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实行逐笔全额清算,T+0非担保交收。
中国结算上海、深圳分公司每个交易日日终,分别依据沪、深交易所有效成交数据,对当日达成的股票质押式回购证券交易(包括初始交易和购回交易)进行逐笔全额清算,计算T日每笔交易的资金应收应付额及证券应质押或解除质押的数量。
若公司自营或客户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或者公司专用证券账户或客户证券账户应付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不办理相关的证券和资金划付。
第二章清算管理第五条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清算主要分为初始交易、到期购回履约、提前购回履约、延期购回履约、补充质押交易、部分解除质押交易、终止购回交易、客户违约后标的证券处置及标的证券权益类业务的清算等。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证交字〔〕41号上交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11-1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客户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是指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并以根据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为*额度,向在该证券公司指定交易的客户以证券公司报价客户接受报价的方式融入资金,客户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债券质押式回购第三条可用作报价回购质押券的债券品种与上交所债券质押式回购的债券品种相同标准券折算率适用《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发布的债券质押式回购标准券折算率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报价回购证券交易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和控制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对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格式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报价回购交易系统申报本公司的报价,并代客户申报接受报价的委托,交易系统对双方的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成交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报价回购的初始交易与购回交易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业务处理服务第六条证券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其与客户已经达成的真实交易意向,不得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证券公司擅自伪造、篡改、或进行虚假申报,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客户造成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和资金划付等处理第二章交易权限管理第七条上交所对报价回购进行交易权限管理第八条证券公司向上交所申请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应提交以下材料:业务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业务实施方案和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文件;《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客户协议》和《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样本;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情况报告;负责报价回购业务的分管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名单及其联系方式;其他上交所要求的材料上交所经审核并会商中国结算后,认为证券公司申请符合规定的,向其发出确认开通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书面通知第九条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提出申请,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第十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暂停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细则及其他交易、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证券公司连续两个交易日无法完成资金划付;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不足且证券公司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不小于零;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章客户适当性管理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客户资质审查制度,审查内容包括开户时间、资产规模、信用状况、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对证券市场的认知程度等客户资质审查标准由证券公司另行规定,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形式记载、留存第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向客户全面介绍报价回购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注意有关事项第十四条证券公司应在其营业场所与客户书面签署《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第十五条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风险揭示书》和《客户协议》,并将客户有关资料报备上交所后,客户方可参与报价回购业务第十六条客户应书面承诺其在参与报价回购业务期间,不改变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关系客户存在未到期报价回购的,证券公司应采取措施保证客户不撤销、变更指定交易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交易品种、时间第十七条报价回购品种为1天期、7天期、14天期、28天期和91天期,交易代码分别为、、、、第十八条报价回购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10第二节委托、申报与成交确认第十九条证券公司向客户发出报价回购的统一报价,客户接受报价后向证券公司发出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交易申报,交易系统核验后对具有足额质押券对应的交易申报确认成交,并发送成交回报报价回购交易一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即为成立,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相关义务第二十条报价回购的申报数量单位为手1手为人民币一千元最低申报数量为50手,超出部分应为1手的整倍数第二十一条报价回购的申报价格为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提前购回价格为百元资金提前购回年收益第二十二条初始交易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初始交易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交易类型等内容第二十三条报价回购的到期购回交易,客户不须申报客户也可在回购到期日前向证券公司发出提前购回委托证券公司接收委托并向上交所交易系统提交申报,经上交所交易系统确认后,该日即为提前购回日提前购回的持有期收益按该笔回购的提前购回年收益率计算确定单笔回购交易不得部分提前购回第二十四条提前购回的申报要素包括合同编号、申报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初始交易申报价格、提前购回价格、申报数量、交易类型、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申报日期、要提前购回的订单的成交编号、提前购回的价格等内容提前购回的成交回报要素包括:成交编号、合同编号、成交日期和时间、客户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证券公司专用证券账号及其指定交易单元号、交易代码、提前购回价格、成交数量等内容制第二十五条一家证券公司只能通过一个交易单元进行报价回购交易第三节报价回购额度第二十六条上交所交易系统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进行前端控制回购额度为规模控制额度和质押专用账户中未被司法冻结或其他原因冻结的所有债券按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总额中的较小值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总额不得超过该额度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应当在《客户协议》中与客户明确约定,质押专用账户中质押券折算后所对应的回购额度大于未到期及到期未完成资金划付的报价回购余额的,证券公司可以向上交所申请将超出部分对应的质押券从质押专用账户中转出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可用额度为该公司还可用于新增报价回购交易的总量或可转出的质押券总量证券公司完成报价回购初始交易或提交债券转出申报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减少;证券公司完成提前购回交易后,报价回购可用额度相应增加上交所依据调整后的可用额度对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交易进行总量控制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提交报价回购初始交易申报,须确保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条证券公司提交债券转出申报,须确保质押专用账户内质押券数量及报价回购可用额度足额第三十一条根据市场需求及回购额度,证券公司在每个交易日自行确定各个回购品种的规模上限,并通过其网站或证券公司交易系统公布在任一交易日内,证券公司可根据各回购品种的实时可用余额数据,不接受可能导致规模超限的委托第五章质押登记与资金划付服务第一节质押专用账户和债券转入转出处理第三十二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XX证券公司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质押专用账户”,用以保管其所提交的拟用于质押担保的债券质押专用账户不得用于证券交易第三十三条证券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开立质押专用账户时,除按照《证券账户管理规则》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开户申请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业务方案的无异议函;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要求的其他材料第三十四条证券公司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将其持有的自有债券申报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质押专用账户中的债券拟作为证券公司报价回购业务的履约质押担保物第三十五条证券公司在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前,应向上交所报备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作为债券转入转出的证券账户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交所报备上交所将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清单通过书面方式及时告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第三十六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入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有足额债券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入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入质押专用账户证券公司报价回购额度于次一交易日相应增加若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入申报做无效处理第三十七条对于证券公司提交的债券转出申报,当日日终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有足额可用债券余额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上交所发送的转出指令逐笔将相应债券由质押专用账户转入指定的自营证券账户转出的债券于次一交易日可用于交易若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内债券不足的,则该笔转出申报做无效处理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内应付报价回购交易结算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所有的债券转出申报均不予办理第二节质押登记及质押专用账户查询第三十八条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按上交所确定的以下原则分配:回购交易以成交先后顺序、债券以证券代码由小到大顺序确定质押券品种;以回购金额除以对应质押券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确定质押券数量,进位精确到元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当日质押券按如下顺序分配:未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前、被要求司法冻结的债券在后,证券代码由小到大排序对资金划付失败的初始回购交易以及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不分配质押券每个交易日日终完成债券转入转出处理后,依据当日的折算率,按照上述原则重新分配确定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回购的质押券第三十九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根据上交所的成交结果及上交所确定的质押券分配原则对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相关质押登记办理后,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建立若当日司法机关依法对质押专用账户内相关债券提出冻结要求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本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分配质押券并完成质押登记后,办理司法冻结登记每个交易日日终,每笔未到期回购及到期资金划付失败的回购所对应的质押券会根据重新分配结果发生变化对于已到期且已完成资金划付的回购,质押登记解除,证券公司与客户质押关系终止第四十条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受上交所委托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证券公司发送质押登记明细数据第四十一条客户可向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查询其名下报价回购及对应的质押登记明细情况第四十二条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数据如有不一致,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四十三条证券公司及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业务,即视为认可并遵守本细则关于质押券分配及质押登记等的相关规定证券公司以及客户委托证券公司向上交所提交的报价回购交易申报即视为证券公司及客户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按照本细则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办理质押登记的申请第三节资金划付第四十四条客户参与报价回购交易,需使用其在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开立的客户资金账户办理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报价回购交易的资金明细清算,并记载客户资金余额第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参与报价回购交易,应使用其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已开立的用于非净额结算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办理资金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每日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净额清算,并根据该净额清算结果,在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划转第四十六条交易日,证券公司负责客户报价回购交易资金明细清算,通过记增记减客户资金账户完成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由于资金明细清算产生的法律纠纷与中国结算无关第四十七条T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分别以证券公司的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单位,对当日全部报价回购交易进行轧差清算,相关结果发送给证券公司,并据此在证券公司的自营和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之间代为进行资金划付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大于全部购回金额的,证券公司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大于全部初始交易金额的,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金额=全部购回金额-全部初始交易金额其中,初始交易金额=成交数量×;对于到期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对于提前购回,购回金额计算公式如下:购回金额=成交数量××10 上述公式中成交数量的单位为手第四十八条 T日16:00,证券公司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为应付账户的,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净额清算结果将应付金额从应付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划付至应收自营专用资金交收账户第四十九条证券公司自营或客户专用资金交收账户应付资金不足的,对该证券公司当日全部报价回购均不做资金划付处理因资金不足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的,由相关责任方依据约定协商解决后续处理事宜第六章风险管理、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一节风险管理第五十条证券公司开展报价回购业务,应当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第五十一条证券公司应建立运行高效、控制严密的内部控制机制,制定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第五十二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对报价回购业务进行盯市管理,监控市场风险及提前做好当日资金划付安排第二节违约处置与异常情况处理第五十四条因客户原因或证券公司原因导致初始交易、到期购回或提前购回的交易或资金划付无法完成的,违约方按《客户协议》承担违约责任,并由证券公司与客户按照约定自行办理资金结算第五十五条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因质押券折算率调整、司法冻结或扣划等原因导致质押券不足时,上交所可在次一交易日暂停接收该证券公司报价回购初始交易及债券转出申报,只接收提前购回与债券转入申报待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后,上交所恢复其报价回购权限证券公司于次一交易日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使其报价回购可用额度大于等于零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六条证券公司当日报价回购资金划付失败的,该证券公司当日的报价回购交易及到期购回、提前购回全部延迟至次一交易日;连续两个交易日资金划付失败的,上交所可终止其报价回购业务权限,进入业务终止处理第五十七条依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被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应按以下流程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客户存在未到期回购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该项业务已经终止,并按《客户协议》约定方式进行处理进入业务终止当日,该证券公司所有未到期报价回购提前购回,上交所终止该证券公司的报价回购业务,并书面通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一交易日起终止为该证券公司提供报价回购业务资金划付服务业务终止当日出现未足额偿付的,应由证券公司对客户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客户收到足额偿付后,应与证券公司签署报价回购业务终止确认函,确认其报价回购交易已结束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报备上交所,并向上交所提交业务终止报告未获得足额偿付的客户可将其与证券公司发生的争议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诉讼或仲裁第五十八条证券公司应与客户约定待购回期间发生异常情况的处理方式,在异常情况发生时可以按《客户协议》约定的方式处理,并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前款所述异常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或质押专用账户内的质押券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证券公司被暂停或终止报价回购业务权限的;证券公司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客户资金账户被司法等机关冻结或强制执行的;质押券到期的第五十九条发生前条第、、项情形的,证券公司应及时通知客户因其自身违法违规等原因导致上述情形的,应向购回交易受影响的客户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条客户已获足额资金偿付,应与证券公司签署确认函,确认其与证券公司之间债权债务了清证券公司应将确认函上报交易所,并可向上交所申请解除质押登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通知办理质押登记解除业务第七章附则第六十一条债券质押式报价回购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明确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第六十二条试点期间,报价回购业务暂不收取相关交易与结算费用第六十三条报价回购开展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系统故障、异常事故、交易、结算异常情况及上交所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采取的相应措施等因素导致的损失,上交所、中国结算及其上海分公司不承担责任第六十四条本细则下列用语的涵义:初始交易:指客户与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之间进行的,由证券公司提供债券作为质物向客户融入资金的交易购回交易:指客户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收益的交易,包括到期购回和提前购回质押券:指证券公司质押专用账户中已设立质押法律关系的债券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负责解释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

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一一一为规X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管理,有效控制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根据《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关于调整公司债券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债券质押式回购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XX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XX证券交易所新质押式国债回购交易业务指引》、《XX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业务指南》、《XX证券交易所债券、债券回购交易实施细则》、《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等规定,制订本规程。
一一一本规程适用于通过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进行的债券质押式回购。
一一一本规程中下列词语或简称有如下含义:(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用于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债券品种。
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企业债、公司债与分离交易债等。
(二)债券质押式回购(下称回购):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起,至回购到期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即融资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即融券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标准券折算比率: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简称折算率。
(八)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九)欠库:指投资者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十)资金透支:融资方账户在回购到期日日终可用资金不能全额支付购回资金,导致保证金账户资金为负数。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
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操作,稳定推进业务的发展,防范和化解业务风险,根据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风险控制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指引〉的通知》、XX证券《关于启用<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通知》、《关于加强客户债券融资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的通知》,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除非本办法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回购交易:是指将债券质押的同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比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而进行的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投资者为“融资方”;“融资方”的对手方称为“融券方”。
(三)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标准券:是指由不同债券品种按相应折算率折算形成的,用以确定可利用回购交易进行融资的额度;
(七)质押券:是指融资方结算参与人根据融资方的委托和授权,按照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以融资方结算参与人的名义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的作为质押物的债券;
(八)欠库:是指质押券不足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建立由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经纪业务运营中心、销售交易总部、信息技术部管理部等部门及分支机构组成的多层次的回购业务监控体系,确保该业务管理机制的有效落实。
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制度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审核;负责审核该业务受理时的法律文书合规性并负责审批债券质押式融资回购协议;负责提供该业务的法律咨询;负责证券风险监控管理平台中该业务相关账户的监控、跟踪及信息沟通;负责督促营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二)经纪业务运营中心负责柜台系统中回购业务维护;负责营业部质押券出入库权限管理;负责在该业务在清算中出现资金透支及欠库等异常情况时,及时向各部门与分支机构通报情况;负责督促营
业部资金透支、欠库等异常情况的整改。
(三)销售交易总部负责回购业务相关投资者教育工作的开展,指导营业部采取投资者教育讲座,大堂经理讲解债券业务、张贴债券投资业务规则等方式对客户进行债券投资业务教育。
(四)信息技术管理部负责对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的交易和监控系统进行开发和维护,确保信息系统对该业务的交易控制及监控功能的实现。
(五)分公司按公司要求有效落实监控辖区内营业部回购业务工作;落实公司总部对辖区内营业部相关督办事项的跟踪与整改;组织辖区内营业部人员回购业务的学习与培训。
(六)营业部按照公司规定贯彻落实本办法,确保客户身份真实、系统操作准确、书面资料与业务凭证真实完整有效;落实专人按照本办法执行每日盯市及异常情况报告。
建立投诉受理、处理与反馈机制;杜绝回购业务风险及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业务受理
第四条营业部为客户办理回购业务时,须按照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客户身份识别,并核实客户为已在我司开立资金账户的合规客户后,方可受理。
客户办理正回购业务的,还需符合《适当性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专业投资者的以下条件:
(一)个人客户
1、证券账户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