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WORD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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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和各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严谨、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并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产评估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股权转让与置换;

(五)资产转让与置换;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资产涉讼;

(九)资产收购;

(十)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或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一)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经济行为的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三)拟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被评估资产的财产清单;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归属证明(如<<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拟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

(七)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的意向书或意向协定书;

(八)属于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制项目,需报送该项目原始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始投资情况说明;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项目的审查批复,对需要向国家电网公司报批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转报。

第九条各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评估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需向国家网电公司申报确认或备案的,由集团公司转报。

第十三条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十六条各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

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有关文件建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财经违规违纪考核办法》等规定,对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中的财经违规事项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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