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WORD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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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X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经公司研究决定,将《X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1 -XXX有限公司固定资产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合理购置、正确使用各类固定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固定资产是指产权属于XXX有限公司,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机器设备、运输设备以及其他与营运有关的器具、工具等;价格在2000(含)元以上,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视为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一)固定资产实行分工负责,统一管理,综合部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以及实物登记和管理,财务部负责资产的核算。

(二)当各部门需要购置固定资产时应以呈批件的形式提出申请并报送公司领导审批,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报送综合部和财务部备案,综合部按需购置。

(三)登记:新增的固定资产需要到综合部进行登记验收,并粘贴统一标识。

(四)保管责任:谁使用,谁负责保管。

领用和退回所用的固定资产需到综合部办理相应的手续。

资产因公借出,到综合部填表,交综合部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填写固定资产出库登记表,办清交接手续,明确保管责任以及归还时间。

如因个人保管不慎,造成资产丢失,需按净值赔偿。

- 2 -(五)离职收回:员工在离职时,应交回原使用的公司资产。

收回原则是:固定资产类,无论其净值多少均要收回。

(六)维修:公司购入的办公设备等固定资产由综合部负责联系各自的专业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维修。

未经综合部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对固定资产进行拆改和修理,如使用人私自维修造成的损失,按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后的30%赔偿。

(七)清查:公司综合部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通过对固定资产的实物盘点进行帐物核对,如有盘盈盘亏等变动应查明原因,并书面说明情况,经有关人员签字,报相应领导批示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实施细则由综合部负责解释。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发文字号】国资工字[1990]第30号【发布部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公布日期】1990.05.31【实施日期】1990.05.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国家资产管理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5月31日国资工字(1990)第30号)第一条为了加强资产评估机构管理,搞好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维护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下设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中心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中央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并指导全国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

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由其授权的部门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并指导下级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并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三条凡持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咨询公司、审计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简称资产评估机构)或者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临时评估机构,均具有承担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资格,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

第四条资产评估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才有资格申请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第五条凡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欲从事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机构,在征得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向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申请时需提交如下文件资料:第六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要求承办资产评估工作的单位的报告书等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对经审查合格批准同意的,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颁发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资产评估资格证书,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供发证机关申领。

第七条已成立并经登记的资产评估机构,须在本办法下达后3个月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并从领取证书之日起1个月内,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保护国有资产财产权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遵循公正、客观、科学、合法的原则,明确评估目的和范围,确保评估结果真实可靠。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分为定向评估和全面评估两种。

第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资产评估委托程序,明确评估任务,签订评估合同。

第六条企业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评估相关义务,确保评估过程合法、公正、透明。

第二章定向评估第七条定向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有选择地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八条定向评估由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机构应当熟悉相关产业、专业技术和法律法规,具有开展评估工作的能力和经验。

第九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评估任务和评估结论,及时调整企业经营决策和管理措施。

第十条定向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范围、方法、数据来源和处理、评估结论等内容。

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由资产评估机构负责。

第三章全面评估第十一条全面评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的全部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全面评估的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企业概况、业绩、财务状况、国有资产状况、风险分析、价值评估、使用效率评估等内容。

第十三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结果的监督和管理,对评估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以上是本次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3000字撰写,从总则、定向评估、全面评估、附则等几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对此事进行规范管理,保证企业国有资产的权益不受侵犯。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一)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从事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二)依法成立的企业进行的对内对外的国有资产评估。

第三条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科学合理。

第四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格,并在评估活动中保持独立性,遵守职业操守,保守评估商业秘密。

第五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充分尊重市场规律,注重市场价值,合理确定评估方法和价值判断依据。

第六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依法合规,确保评估结果能够为国有资产管理提供参考。

第七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评估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程序第八条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活动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需求确定:企业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评估需求,并提出评估委托书;(二)评估机构选拔: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评估需求,依法选定具备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三)评估合同签订: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合同,明确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和报告要求等;(四)评估实施:评估机构按照评估合同的约定,开展评估活动,收集和分析相关数据,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计算;(五)评估报告编制:评估机构根据评估结果,编制评估报告,并按照评估合同的要求提交给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六)评估结果使用:国有资产监管部门依据评估结果,进行国有资产管理和决策参考;(七)评估结果披露:评估机构应当依法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披露,保护商业秘密。

第九条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活动,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定期进行评估机构的评估质量抽查,评估机构应当积极配合。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为建立健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制度,规范和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增值和再利用而制定的。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国有资产评估机构、企业和个人对于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活动。

三、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主要包括固定资产、不动产、股权、债权等。

四、评估机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是依法注册的评估机构,并依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五、评估师资格要求评估师应当具有下列条件:(一)具有法律、经济、工程、财务、土地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及以上学历;(二)经过评估机构或者其所在行业协会推荐,在专业领域内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三)通过评估师考试。

六、评估程序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签订评估合同;(二)评估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评估工作;(三)编制评估报告;(四)评估机构与评估委托方进行意见交流并修改评估报告;(五)出具最终评估报告;(六)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以及所用的评估方法、参数、数据等进行评估,并向委托方作出解释。

七、评估报告内容要求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资产和评估目的;(二)评估方法;(三)评估结论及其依据;(四)其他重要事项。

八、费用标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市场行情和评估内容的复杂程度,向委托方收取合理的评估费用。

九、监督管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法律责任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国有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概述企业国有资产是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定了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深化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提高评估管理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评估范围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范围包括土地、房屋、设备、知识产权、股权等各类资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全面梳理企业国有资产,确保所有资产得到合理评估。

第三章评估管理机构评估管理机构应当具有独立性和专业性,负责组织和实施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

机构应当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进行。

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应当包括资产核查、评估目的、方法和标准确定、评估报告编制等环节。

评估程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合法、规范。

第五章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国有资产的评估结果。

报告应当包括评估目的、方法、过程、数据来源、前提假设、评估结果等内容,确保报告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评估工作的合规性。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并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责任违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追究。

评估管理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本办法相关规定,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原有的相关规定和文件均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结语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只有加强评估管理,提高评估效率和质量,才能更好地保护国有资产,实现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标。

愿因本办法的出台,能够促进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化,为推动国家经济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是指对国有资产进行量化、价值评估和管理的一项制度。

为了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评估工作,保证评估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评估机构的设立和管理一、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注册登记。

评估机构应在国家认可的评估资产范围内开展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应当设立专业的评估人员队伍,评估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并接受定期培训和考核。

三、评估机构应遵守职业道德和评估准则,确保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

四、评估机构应建立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保留评估工作相关资料和数据,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管。

第三章评估内容和方法一、评估内容包括企业国有资产的数量、质量、组成、价值等方面的评估。

二、评估方法应当科学、合理、可行,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等方法进行评估。

三、评估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评估结果应具备可信度。

四、评估应充分考虑国家政策、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等因素的影响。

五、评估报告应当准确、清晰地陈述评估方法、数据来源和分析结果,同时对评估的不确定性和局限性进行说明。

第四章评估结果的应用与监督一、评估结果应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依据,用于企业决策、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等方面。

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制度,确保评估结果的有效利用,避免滥用评估结果。

三、评估结果应当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保证评估工作的公正和科学。

四、相关部门应定期开展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评估义务,如有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对于故意提供虚假评估结果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依法进行处罚,并可能面临取消评估资格的惩罚措施。

三、各级国资管理部门应对评估机构和评估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如发现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对以前已制定的有关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篇: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某某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某某地方税务局国有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全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第三条省财政厅、省局、市局对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事项的批复,以及报市局、省局备案的文件,是本单位办理产权等级和账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单位的资产管理职能由财务部门、办公室实物管理部门、科技信息部门及使用部门共同承担,分工合作。

财务部门进行价值核算管理,审核资产购臵预算,按照规定程序申报资产处臵事项,并对整个资产管理过程实施财务监督;办公室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实物核算管理,编制购臵预算,实施资产验收入库、登记保管、配臵领用、发出等具体管理,并及时登记实物增减变化情况;科技信息部门负责对信息化设备类进行技术鉴定;资产使用部门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保管、使用资产,并进行日常维护管理,对所使用的资产发生毁损、转移、变动时必须及时报告实物管理部门。

第五条本单位对购臵、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应---1---及时办理验收入库手续,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严把数量关、质量关,验收合格后送达具体使用部门;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要求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六条办公设备的使用年限规定:(一)办公用电器设备使用年限为5—8年;(二)家具类设备使用年限为10—15年;(三)对于还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办公设备申请核销,需由专业鉴定机构进行评估。

二、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第七条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在日常行政工作或业务活动中对所需及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不间断的管理及核算,包括计划、预算、采购、验收、登记、入账、入库、保管、发出、领用、结存、调剂、维修、保养、调拔、报废、报损、清查、盘点等各个环节的实物管理和财务核算。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保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防范固定资产管理中的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期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一般为单位价值超过人民币2000元)。

固定资产管理是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与预算、采购与验收、日常使用、维护、保管、处置、转移等全过程管理。

投资性房地产、无形资产中的土地使用权也应纳入本办法的管理范畴,特许经营权形成的BOT、TOT资产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项目部、分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各单位应依据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并结合自身资产规模、业务种类,规范对各类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制定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明确固定资产管理机构和责任。

第五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全过程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配合做好固定资产预算的审核;二、组织完成固定资产验收手续;三、管理与监控固定资产实物;四、登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各项实物台账;五、组织或参与固定资产的盘点;六、办理或审核固定资产的采购、报废及调拨等业务;七、申请和办理固定资产的投保、抵押业务;八、对闲置固定资产经审批后进行出租,及对出租的固定资产开展后续管理。

第六条各单位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固定资产的实物管理,其主要职责包括:一、使用和保管固定资产,并对本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实物台账等信息;二、提出固定资产的采购、维修保养、报废、调拨等业务申请;三、协助固定资产验收、盘点、报废、调拨等各项业务的执行;四、根据实际需求,编制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业务的预算。

第七条各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账务处理及相关业务,其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固定资产采购、报废、调拨等事项的会计核算;二、负责登记固定资产明细账,并定期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进行固定资产信息的核对;三、组织固定资产报废审核、减值处理及涉税分析等工作。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企业国有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32号令)、《**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市国资委关于对**市国资监管清单部分事项进行修改的通知》和《市国资委关于建立市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公示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境内外各级全资、控股、实际控制公司、经费单位以及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产评估适用行为第三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1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原值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或占转让单位全部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含20%)的非整体性资产转让;(七)资产置换;(八)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十)资产涉讼;(十一)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三)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第四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不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一)经市及区县人民政府或其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对企业整体或者部分资产(产权)实施无偿划转;(二)集团公司与所属独资企业之间或集团公司所属独资企业之间的合并、资产(产权)置换和无偿划转;- 2 -(三)集团公司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与其他国有全资企业共同设立的国有全资企业发生分立、清算,原股东增资、减资及引进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全资企业合并,国有全资企业之间协议转让所持股权,经全体股东同意;(四)集团公司所属同一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内部实施重组整合,产权转让方和受让方为该国有控股企业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全资拥有的各级所属公司的协议转让行为;(五)增资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集团公司增资的;(七)集团公司所属国有控股或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的;(八)增资企业和投资方均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企业的。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公司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为维护单位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固定资产的定义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可独立使用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的取得单位固定资产主要通过外购、自行建造安装、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接受投资、接受捐赠等方式取得。

不论以何种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均应通过相应的程序。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接受投资、融资租赁、建造安装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需上报至公司批准。

外购固定资产。

外购固定资产单位价格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不含非经营性车辆),由本公司领导批准报母公司备案;单位价格在30万元(不含)(含30万元以下非经营性车辆)以上的报公司审批。

四、固定资产的账务管理财务部门对单位取得的固定资产进行价值核算与管理,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

(一)固定资产初始计量的确定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分别按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12号、20号相关规定以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费用确定。

2、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以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确定。

3、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按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确定。

4、建造安装形成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按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须支出来确定,包括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缴纳的相关税费等。

5、购买的固定资产初始计量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不含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确定。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1 (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 27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结合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是指企业就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提出申请、委托评估、审核评估,并将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等,下同)报请有关主管部门、机构进行备案或核准等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资产评估项目管理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核准。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由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资产评估项目由集团公司办理备案;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含)以上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一、概述为了规范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护企业长期利益,集团公司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固定资产管理。

三、固定资产定义固定资产指除土地外,预计使用时间超过一年,能够为集团公司创造效益,并且其价值可较为稳定地计量、管理的有形资产。

四、固定资产申请与购置1.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由各部门负责申请,经过集团公司领导层审批,才能购置。

2.购置固定资产应当定向配备专人负责购买,注意比较采购市场进价、交货期等各方面因素,争取购得具有品质和性价比优势的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验收,并在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五、固定资产保管与使用1.固定资产应当交由专人保管,设立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登记、编码、清查、盘点,确保固定资产安全使用。

2.在正常使用期内,固定资产使用单位的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维修养护,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转,减少生产维护成本,提高使用效率。

3.固定资产的保修期内应当及时处理在正常使用中发现的缺陷和质量问题,避免损失扩大。

4.固定资产的运转过程中,应当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和新工具,提高资源利用率、劳动生产率和产品质量。

六、固定资产处置与报废1.固定资产由专人管理并登记在册,到规定的计提年限后,应当及时进行处置。

2.固定资产的处置可以是转让、捐赠、送修、拍卖等方式,但必须遵循公司规定的流程,报集团公司领导层审批。

3.固定资产报废前,必须进行验收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报集团公司领导层审批。

七、监督检查集团公司领导层有权对下属单位的固定资产实行巡视、抽查、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执行和固定资产的安全运转。

八、附则1.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其他有关事项参照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

2.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集团公司领导层。

九、总结固定资产是企业的重要财产,良好的管理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好的效益。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资产评估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十六条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核准并报送材料: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上报,自评估基准日起7个月内向集团公司提出核准申请,由集团公司审查后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提出核准申请。
第十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企业发生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
(1)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但不涉及出资人权益的由企业委托;
(2)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
第十四条企业(包括资产占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不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以任何形式干预其正常执业行为。
第三章评估核准与备案
第十五条凡需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企业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完善资产评估项目的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统计分析报告工作。
集团公司下属一级全资、控股子企业应当于每年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其下属各级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情况汇总、分析,形成统计分析报告上报集团公司。
第六条集团公司财务产权部负责制订集团公司资产评估有关规定和制度,组织实施集团公司系统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指导监管所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按规定办理企业评估项目的备案,负责应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的评估项目的上报工作。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一、背景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评估企业的固定资产,确保其准确的价值和估价信息,制定本《固定资产评估与估价管理办法》。

二、目的本办法的目的是规范企业固定资产的评估和估价管理,提高资产管理的准确性和透明度,保障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的管理工作。

四、评估与估价机构选择1. 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的评估和估价时,应选择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的评估与估价机构进行合作。

2.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当持有有效的资质证书,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运作。

五、评估与估价方法1. 固定资产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等。

2. 固定资产估价方法包括市场调研、比较分析、回归分析等。

3. 企业在使用评估与估价方法时,应结合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并保证其准确性和合理性。

六、评估与估价程序1. 企业应在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时,提交评估与估价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2. 评估与估价机构在接受评估与估价申请后,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现场调研和资料核查。

3.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按照评估与估价方法,对固定资产进行评估和估价,并出具评估与估价报告。

4. 企业应按照评估与估价报告的结果,进行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和管理。

七、评估与估价报告1. 评估与估价报告应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固定资产的基本信息、评估与估价的过程和方法、评估与估价的结果等内容。

2. 评估与估价报告应具备合规性、准确性和可行性,真实反映固定资产的价值和估价信息。

八、评估与估价结果的应用1. 企业应按照评估与估价结果,对固定资产进行会计核算,并做好账务的记录和管理。

2. 评估与估价结果可用于企业的决策和资产的管理,帮助企业合理配置资金和资源。

九、评估与估价结果的监督和审查1. 评估与估价机构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审查,确保评估与估价工作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2. 企业也应定期对评估与估价结果进行检查和审查,确保结果的可靠性和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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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
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系统各单位资产评估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统一核算单位和各级次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资产评估应遵循真实、严谨、规范、有序的管理原则,由集团公司统一领导,并协调、指导、监督各单位组织实施。

第四条资产评估由各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管理,并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其他有关部门应积极予以配合。

第五条各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二章资产评估
第六条凡涉及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四)股权转让与置换;
(五)资产转让与置换;
(六)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
(七)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八)资产涉讼;
(九)资产收购;
(十)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或以非货币资产抵债;
(十一)集团公司认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经济事项。

第七条各单位发生第六条所列经济行为,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提供相关材料,上报集团公司审查批准。

(一)与评估目的相一致经济行为的有关部门正式批准文件;
(二)资产评估工作方案;
(三)拟定评估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及被评估资产的财产清单;
(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归属证明(如<<国有资产占用产权登记证>>等)复印件;
(六)拟聘请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资质证书及相关材料;
(七)合资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的意向书或意向协定书;
(八)属于按<<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制项目,需报送该项目原始投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原始投资情况说明;
(九)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集团公司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估项目的审查批复,对需要向国家电网公司报批的,由集团公司按规定转报。

第九条各产权持有单位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向资产评估机构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及时向集团公司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集团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三章评估备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及时逐级上报集团公司。

集团公司组织专家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对不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退回。

需向国家网电公司申报确认或备案的,由集团公司转报。

第十三条各单位提出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文件;
(二)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
(三)与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有效材料;
(四)所涉及的资产重组方案或改制方案、发起人协议等材料;
(五)资产评估机构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与经济行为相对应的审计报告;
(七)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集团公司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相应评估资质;
(三)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四)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五)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六)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七)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八)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九)评估结果是否反映了被评估资产的公允价值;
(十)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十五条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十六条各单位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备案的资产评估结
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对资产评估有关文件建档长期保存。

第四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根据《财经违规违纪考核办法》等规定,对各单位资产评估工作中的财经违规事项实施考核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违反本办法,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集团公司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一)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评估;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活动;
(三)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山东电力集团公司资产评估工作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解释权为集团公司财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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