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产业政策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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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文化、文化政策和文化产业政策
N.解释
1.文化政策
是国家的文化部门为达到一定的目标对文化领域的问题所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对应对策,是国家在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物博物等领域实行意识形态和行政管理所采取的一整套制度性规定、规范、原则和要求体系的总称,是政府基本政策在文化事业方面的具体政策。
2.文化产业政策
是为了促进本国的经济繁荣和文化的可持续发展,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何必要的行政手段,调整文化产业关系、规范文化产业活动而制定的政策。
第二章国外文化产业政策概述
《安妮法》(The Statute of Anne),亦称《安妮女王法令》,是世界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版权法。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国际公约。
《伯尔尼公约》的两项基本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版权独立保护原则。
《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最大的保护版权的国际公约,也是参加国家最多的国际公约。
《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中,首先界定了“文化遗产”的内涵:既包括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
“非物质文化遗产”,记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主要有以下五类:
(1)口头传说和表述,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
(2)表演艺术,民间音乐,舞蹈,戏曲,曲艺,皮影等;
(3)社会风俗、礼仪、节庆;
(4)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
(5)传统的手工艺技能,如剪纸、雕刻、刺绣、印染等。
《威尼斯宪章》(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宪章),是保护文物建筑及历史地段的国际原则。
“一臂间隔”原则
在文化政策的通行术语中,“分权化”的文化管理观念通常被形象地表述为“一臂间隔”原则。所谓“一臂间隔”原指人在队列中与其前后左右的伙伴保持相同的距离。经济领域,子母公司。被挪用到文化政策上多只国家对文化拨款的间接管理模式,但这种管理模式同时要求国家对文化采取一种分权式的行政管理体制。
对“一臂间隔”原则认同采取的国家:英国(二种结合),瑞典,瑞士,丹麦,澳大利亚,加拿大,比利时,奥地利,芬兰,美国(间接管理)
对“一臂间隔”原则不认同的国家:德国,法国(直接管理)
第三章文化产业振兴规划
1.规划目标:完成经营性文化单位转企改制,文化市场主体进一步完善,活力进一步增强,文化产业规模不断扩大,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和作用得到较好发挥。
2.重点任务
(1)发展重点文化产业
(2)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
(3)培育骨干文化企业
(4)加快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建设
(5)扩大文化消费
(6)建设现代文化市场体系
(7)发展新兴文化业态
(8)扩大对外文化贸易
3.政策措施
(1)降低准入门槛
(2)加大政府投入
(3)落实税收政策
(4)加大金融支持
(5)设立中国文化产业投资基金
第四章出版类法律法规(案例分析)
1.出版中小学教科书的规定
中小学教科书由国务院教育主管(教育部)行政部门审定或组织审定,其出版、印刷、发行单位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已招标或其他公开、公正的方式确定。
2.法律责任(案例分析)
法律责任主要有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三种类型。
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区分?
(一)违反出版法律规、应负刑事法律责任的主要有以下四种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罚,其他国家机关无此职权。)
(1)出版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的,明知或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复制、发行的,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而向其
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走私出版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行政法律责任(主要)(指由国家行政机关认定)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书、暂扣或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
(1)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出版、进口含有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明知或应知出版物含有禁止内容而印刷或复制、发行的,明知或应知他人出版含有禁止内同的出版物而向其出售或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看好、版号、版面,或出租本单位的名称、看好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3)进口、印刷或复制、发行新闻出版总署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印刷或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由出版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4)走私出版物尚不足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5)~(10)看书P86~P88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根据法律或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按照隶属关系,对其所属的工作人员返有轻微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违反内部纪律的一种制裁。对象之内是自然人,行政处分只能由其所属的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包括六种形式: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出。出版行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不履行监督职责,或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给予降级或撤职的行政处分。(三)民事法律则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单位,或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音像出版P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