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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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教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教育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省级财政资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和《贵州省省级部门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暂行)》等规定、中央对专项资金相关要求及我厅内控机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教育工作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教育专项资金”是指为实现全省教育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由中央或省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或部门预算安排以外的项目资金安排的(如:捐赠项目等),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设立、执行、调整、监督和绩效评价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依法设立、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一个款级科目设立一个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批准后实行目录管理,并对专项资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管理职责

第五条厅财务处为全厅各专项资金管理的统筹部门,负责会同厅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与省财政部门沟通协调,规范完善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立项相关基础工作;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专项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评审、绩效管理工作;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负责组织相关处室(单位)对执行期届满或变更的专项资金相关管理的工作。

第六条厅机关各处室、省直高校及厅属各单位为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或牵头责任部门),负责拟定、细化分管项目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分管项目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绩效目标;执行已批复专项资金的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按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进行总结评价。

第七条厅审计处负责对专项资金的支出管理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并依据相关规定对违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按照省级部门预算“二上二下”的编报程序执行。厅机关各处室、省直高校及厅属各单位必须在年度开始前编制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并报厅财务处审核汇总。

(一)专项资金预算编制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与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相适应,认真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

方针政策。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的重点工作,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的原则,优先安排基数性项目和政策性项目,再视省级财力情况并结合预算评审结果,按轻重缓急安排部门重点项目。年度预算编制须细致务实,确保各项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要按照项目要素逐项认真填报,做到不漏项、不缺项。合理安排立项,从立项依据、可行性论证、项目绩效目标等方面对拟设立的新专项资金(项目)进行编制和申报。

(三)申报专项资金时,除基数性项目、政策性新增项目外,申报财政专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支出;申报房屋维修、设备购置、信息化建设等100万元以上的支出及财政部门认为需要评审的支出,应当进行评审。

(四)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和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和项级科目的总额占年初预算总额的比例原则上应达到90%,并按政策要求落实到市(州)、县及单位,减少留厅资金量。

第九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按照“一个专项资金、一个管理办法”的要求,应当制定包括专项资金的用途、使用范围、执行期限、分配办法、管理职责、支付方式、绩效目标、财务管理、审批程序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的管理办法。

第十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外,执行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不再纳入下一年度专项资金目录。确需延期的专项,应当在执行期届满前一年编制

年度预算时重新申请设立。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使用范围、预算执行级次、资金额度或撤销项目等,需按照程序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专项资金的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执行应遵循的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资金执行要强化预算约束,保证专项资金落到实处,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增收节支,围绕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优先保障预算单位基本支出,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重点支持重点项目和急需解决问题的支出,重点支持解决教育改革发展中的关键问题、瓶颈问题、薄弱环节等。

(三)绩效最优。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省级财力可能性和项目可行性,实现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

(四)科学透明。按照程序化、民主化的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评价和审核,切实增强项目支出预算的科学性和透明度。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分配执行为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提交厅党组研究审议:

(一)部门预算内安排,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50万元(含)以上的;

(二)部门预算内安排,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在50万元及以下,但专项属于特殊性、敏感性项目的;

(三)部门预算外安排的临时性特殊专项,单个项目或单次分配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

(四)其它需要厅党组研究决定的专项支出。

其它类型专项资金分配执行方案,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报经厅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五条部门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执行程序。

(一)属于预算下达后需二次分配下达到省级以下执行的专项资金执行程序(含中央专项资金):

1、责任处室(单位)按照专项预算、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提出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明确分配原则、方法、依据及分配情况等内容。

2、专项资金分配方案应征询厅财务处、审计处意见后,提交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按照规定提交厅党组研究审议或提交厅主要领导审定。

3、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经审定通过后,责任处室(单位)起草专项资金下达文件,经厅财务处审核会签,报经处室(单位)分管厅领导同意后,与省财政厅会签后,报厅主要领导审定后制发执行。正式下达的专项资金文件送厅财务处、审计处存档备案。其他程序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相关规定执行。

(二)预算下达后需留厅本级执行的专项资金执行程序(含中央专项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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