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讲演稿-地质保障、防治水精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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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解析》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编 第七章 防治水部分
第二编 地质保障
第二十二条 煤矿企业应当设立地质测量(简称地测)部门,配备 所需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仪器设备,及时编绘反映煤矿实际的地质资 料和图件,建立健全煤矿地测工作规章制度。
【解析】本条是关于矿井地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技术管理的规定。
(5)提高资源/储量级别或新增资源/储量; (6)其他专项安全工程要求。 2.井巷掘进施工中,应及时对揭露的地质情况进行观测、编录和综合分析,开展预测预 报工作,补充和完善相关地质资料;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 作业,及时进行地质补充勘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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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当露天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及生产需要时,必须针 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4)井筒检查孔的技术要求是最基本的要求。实际工作时还应考虑设计和施工具体要求, 并满足《矿山井巷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13-90)》对井筒检查钻孔及巷道地质预测的相 关要求。
2. 检查钻孔的地质报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沿井筒中心线的预测地质剖面。 (2)井筒的水文地质条件,包括含水层组数量、含水层组的埋藏条件、静水位与水头压力、 涌水量、渗透系数、水质、水温、含水层间及与地表水的联系、地下水的流向及流速等。 (3)井筒通过的岩土层的物理力学性质、埋藏条件和断层破碎带、老空区、溶洞、裂隙的 特征以及第四纪典型土层的力学性能试验资料。 (4)井温曲线。 (5)井筒穿过矿层的有害气体涌出资料。 (6)检查钻孔测斜资料及测斜图。 (7)检查钻孔实测图及封孔资料。
煤矿地质工作成果应反映在矿井生产地质报告、地质说明书及各类地质图件上。矿井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质
资料和图件是矿井地质基础工作,同时也是防治矿井地质灾害的基础资料。
1.必备的矿区综合性图件
(1)矿区地层综合柱状图;
(2)矿区煤系地层综合柱状图;
(3)矿区煤(岩)层对比图;
(4)矿区地形地质图;
(5)矿区主要地质剖面图;
1.井筒检查孔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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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井筒检查孔的数量应综合考虑拟建井筒矿井地质类型和设计施工要求确定。矿井地 质类型按《煤矿地质规定》第十条划分。工作量参考如下:①竖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每 个井筒1-3个孔、中等2-4个、复杂3-5个;②斜井:地质类型简单的矿井,井筒斜长每1km布置 1-3个孔、中等2-4个、复杂3-5个。
(2)勘探孔位置是以不影响井筒施工又不偏离井筒太远为原则。远离井筒的钻孔,应当 能够反映井筒的水工地质条件;特殊情况下需要在井筒内布置的勘探孔,应有严格的封孔或预 防措施。
(3)勘探孔的孔深要求是考虑到目前建井深度普遍增加,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偏于 复杂,并综合考虑《煤矿地质规定》中地质补勘钻孔深度的要求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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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井筒设计前,必须按下列要求施工井筒检查孔: (一)立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中心不得超过25m,且不得布置在井筒范 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井筒设计深度以下30m。地质条件复杂时,应当增加检 查孔数量。 (二)斜井井筒检查孔距井筒纵向中心线不大于25m,且不得布置在井 筒范围内,孔深应当不小于该孔所处斜井底板以下30m。检查孔的数量和布置 应当满足设计和施工要求。 (三)井筒检查孔必须全孔取芯,全孔数字测井;必须分含水层(组) 进行抽水试验,分煤层采测煤层瓦斯、煤层自燃、煤尘爆炸性煤样;采测钻 孔水文地质及工程地质参数,查明地质构造和岩(土)层特征;详细编录钻 孔完整地质剖面。
【解析】本条是关于施工井筒检查孔设计和测试要求的规定。
井筒检查孔除应满足定向钻孔的一般性技术要求之外,应全孔取心,查明井筒位置完整 地质剖面和分层测试分析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参数。
井筒检查钻孔应全部进行全孔数字测井;对于特殊地质条件或有特殊地质任务的层位应 进行井温、水流量的测量及全波列与超声成像测试。
井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 (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2)煤炭资源勘探遗留有重大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问题或经采掘工程 揭露证实地质、瓦斯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条件有重大变化; (3)井田内老窑或周边相邻井田采空区未查清; (4)资源整合、水平延深、新采区或井田范围扩大时,原地质勘探报告不能满足煤矿设 计要求;
(6)矿区或区域地质构造纲要图;
(7)矿区主要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图。
(8)矿区、井田水文地质图、水文地质剖面图和柱状图。
2.必备的井田地质资料及图件:
(1)地质勘探报告、矿井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建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等;
(2)井田地层综合柱状图;
(3)井田地形地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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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井田煤岩层对比图; (5)井田可采煤层底板等高线及资源/储量估算图(急倾斜煤层加绘立面投影图和立面投 影资源/储量估算图); (6)井田地质剖面图; (7)井田水平地质切面图(煤层倾角大于25°的多煤层矿井); (8)勘探钻孔柱状图; (9)煤矿瓦斯地质图; (10)井上下对照图; (11)采掘工程平面图(急倾斜煤层要绘采掘工程立面图); (12)井巷、石门地质编录及地质素描图; (13)煤矿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相关图件; (14)煤矿其它必要的图件。 3、煤矿必须备齐下列地质资料台账: (1)钻孔成果台账; (2)地质构造台账; (3)煤矿瓦斯资料台账; (4)煤质资料台账; (5)井筒、石门见煤点台账; (6)水文地质与工程地质资料台账; (7)资源/储量台账; (8)井田及周边采空区、老窑地质资料台账; (9)井下火区地质资料台账; (10)封闭不良钻孔台账。
【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露天煤矿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
露天煤矿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1、原勘探程度不能达到露天煤矿地质保障工作最低要求的; 2、未开展边坡稳定性评价或影响边坡稳定性地质因素和影响程度不清; 3、根据边坡岩移监测资料确定的不稳定边坡区域; 4、露天开挖过程中,当出现地质异常或与预测地质资料有较大出入时,应停止作业,及 时进行补充地质勘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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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探成果及验证情况台帐。
第二十三条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不得进行煤矿设计。 矿井建设期间,因矿井地质、水文地质等条件与原地质资料出入较大时,必 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
【解析】本条是关于开展补充地质勘探工作和条件的规定。
1.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设计需要时,必须针对所存在的地质问题开展地质补充调查 与勘探工作,并提交补充地质勘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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